探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浅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胜利 油 田党校 学报
J u n l ft ePa t c o l fS e giOi il o r a h ryS h o h n l l ed o o f
S p. 0 e 2 09
第2 2卷 第 5期
Vo . 2 No 5 12 .
政 法规 、 地管 理 、 土 行政 处罚 等几 个方 面 。而具 体关
于政府 某 部 门或 国有 企 业 的 信 息 , 众 很 难 得 到详 公 尽 的了解 。所 以 , 目前信 息公 开 的程 度还 远远 不够 。 3 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手段 和 渠道还 较 为单 一 。随 .
象, 我们 看 到 ,政 府信 息公 开条 例 》 《 的深 人贯 彻落 实
还 面临 着 巨大 的挑 战 。
我 国 政 府 掌 握 着 8 的社 会 信 息 , 有 3 0 O 拥 30
着 信息 技术 的不 断 发展 , 息传播 的方式越 来 越多 。 信
我们欣 喜地 看 到 , 政府 已经 努 力 通 过 各 种媒 介 手段
个 大 中型数 据 库 , 8 % 的 政 府 信 息 均 未 公 开 , 但 0 一
的政府 管理 观点 认为 , 民众 知道 的越 多 , 越不 利 于政
局 的稳定 。这使 得 长 久 以来 , 国人 民大 众 公 民意 我 识、 权利 意识 薄弱 , 有强 烈要 求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主 没 观愿 望 , 进而无 法 形成 对政 府信 息公 开 的舆论 压力 。
息 有助 于 推动 电子 政 务 的发 展 , 我 国有 些 政 府 网 但 站 管理 维 护不 到位 , 信息 更新 比较 慢 。另 一方 面 , 我
问世 被 各 界视 为 中 国建 立 阳光 、 明政 府 的 重要 里 程 碑 。 回顾 一 年 多 来 国 内发 展 和 政 府 工 作 ,政 府 信 息公 开 条 例 》 社 会 经 透 《 在 济 发展 、 谐 社 会 建 设 中 , 到 了重 要 的 推 动 作 用 ; 和 起 同时 ,政 府 信 息 公 开条 例 》 《 的推 行 过 程 中也 存 在 着 一 些 问 题 。政 府 信 息 公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

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与完善随着信息化时代的到来,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现代政治文明的重要标志。
政务信息公开代表着政府的透明度和公开度,是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已经成为一种永恒的话题,而政府也已经意识到政务信息公开对于政府形象的塑造和公民信任的建立至关重要,在不断的探索和改进中,政务信息公开正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一、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历程政务信息公开作为一种新型的政府公开方式,是在相对较晚的时期被引入到中国的。
2007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实行,此次条例的发布标志着政务信息公开正式迈入了法制化、标准化的阶段。
在此后的几年内,政务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不断加快。
2008年,我国出台《政府网站建设管理办法》和《政务公开办法》,这两项规定都重点强调政务信息公开的标准化和规范化问题,明确了政府各级部门信息公开的种类和范围,并且要求各部门在网站上公开政务信息,以便公民更为便捷地了解政府的工作情况。
2013年,全国政协委员在“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的实践与完善”专题协商会上,提出了完善政务信息公开的重要举措,其中明确了应当加强对于政府运行情况监督信息的公开。
二、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状况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情况与现代化水平以及政府意识的提升程度有关,同时也与公民的参与度和对于信息获取的需求息息相关。
在我国,政务信息公开的发展水平相对较高,截至目前,已经有国务院和各省市政府网站向公民开放了56类政务信息。
首先是实体政务信息公开。
我国政府对于各部门的运营管理已经实现了自主监管。
各级政府在办理业务中,均按照规定的公开范围向公众主动公开政务信息。
公民通过互联网渠道可以随时查看政府公开的信息,包括各部门的职责、工作进度、财务支出、项目招商等。
其次是互联网政务信息公开。
在国家信息化大力发展的背景下,政府部门亦按照国家要求积极网上公开各种政务信息,例如公共服务事项、行政审批流程、市场监管等等,政府还通过实现与第三方网站的合作与交互,设计开发了便民查询应用程序等服务型应用,加强了互联网政务公开的力度和质量。
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范文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试点行政管理专科毕业论文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分校(站、点):福州电大学生姓名:学号:指导教师:完稿日期: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写作提纲绪论:实施行政公开制度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完善行政公开制度,必须提高认识,树立正确的行政理念;加强行政公开制度建设,对于政府抑制腐败、倡导廉政、提高工作效率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战略措施,是现代民主国家的一项必备制度。
因此,行政公开是现代行政法的重要原则,也是行政民主与行政法制的前提和基础。
本论:一、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的重要意义(一)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适应我国入世的需要(二)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建立廉洁政府的需要(三)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政府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的体现(四)建立完善行政公开制度,是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需要二、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一)部分行政工作人员思想观念落后(二)行政公开的主体范围狭窄(三)行政公开制定立法不完善三、关于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建设的几点思考(一)充分认识行政公开的必要性,树立现代行政理念(二)深入研究行政公开的公开方式扩大行政公开的范围(三)加快立法,完善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结论:综上所述,积极推行行政公开工作,不断完善我国的行政公开制度,对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有着重要意义。
试论我国行政公开制度的建立及完善【内容摘要】党的十六大指出“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和制约,必须认真推行政务公开制度”。
我国现行的行政公开制度在实施中存在许多问题,如行政公开的组织领导观念落后;行政公开的内容范围过小等。
为此,必须完善行政公开的立法,明确行政公开的方式,进一步加强对这一制度内涵的研究。
【关键词】行政公开行政公开制度行政公开立法实施行政公开制度是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各国行政发展的一个重要趋势,是目前我国进行行政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研究1. 引言1.1 研究背景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研究背景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公共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政府与公民之间信息沟通的桥梁,对于促进政府公信力、提高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和科学性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途径的多样化和快速化,以及信息获取的便利性,信息公开成为了一种趋势,对政府机构进行信息公开已经成为国际间的共识。
我国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旨在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互动和沟通,推动政府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
在社会转型和经济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公开被视为推动政府治理现代化、提升政府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的必要手段。
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历程、法律基础、实施现状、存在问题以及发展建议,对于深化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改革,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服务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现状,分析其发展历程和法律基础,揭示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发展建议。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历史演变,了解其形成和发展的背景及重要节点,以便更好地把握其基本特征和发展趋势。
2. 探讨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法律基础,剖析相关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及依据,为深化制度建设提供参考和借鉴。
3. 调查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现状,分析各级政府的信息公开情况和效果,审视制度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期提出改进措施。
4. 研究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追踪制度运行中的瓶颈和障碍,挖掘根源并提出解决方案,促进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更新。
5. 提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建议,针对当前形势和发展需求,提出具体可行的发展路径和措施,以促进制度的健康发展和完善。
1.3 研究意义政府信息公开是现代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增强政府透明度、提高政府管理效率、促进政府与公民的互动交流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不仅是政府责任落实的需要,更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必然要求。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浅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政府与公民之间直接联系的桥梁。
通过建立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政府与公民之间的沟通更加畅通和有效,有助于促进政府的透明、民主和法治化建设。
本文将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现状以及改进方向等方面深入探讨如何完善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
一、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意义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现代社会民主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有三方面的意义:(1)促进政府透明与公正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有效地促进政府的透明度,让公民了解政府的权力职责、行政行为和政策决策的全过程,监督政府实施公共事务的过程,防范和纠正行政权力的滥用或不当行为。
通过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公民可以直接向政府要求信息,以此增加对政府工作的了解和信任。
(2)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可以帮助公民了解政府的决策过程和相关信息,增强公民参与政治决策的能力。
公民可以更好地理解政府作出的决策,对决策的合理性和公正性有更清晰的认识,提高了公民对政府决策的接受和认可度。
同时,公民也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途径及时提出批评和建议,对政府决策产生影响,从而增强了公民的参与和掌控政治的能力。
(3)促进政府规范化、法治化建设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助于政府机构规范化、法治化建设。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立了严格的信息公开程序和机制,明确了政府机构信息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方式。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有助于推动政府机构依法行政,同时也可以帮助政府机构补充完善用户体验,营造出更加法治化和民主化的环境。
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现状分析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在我国也经历了一定的发展,但在实践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法制化建设推进缓慢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开展十多个年头,然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有关法规的制定并不完善。
由于有些法规制定的不够完善,门槛较高,从而让公民难以获得自己所需的政府信息。
而且,由于道德水准的限制,一些政府官员对于信息公开表现出较弱的意愿,促使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效果降低。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

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作者:孙琪来源:《商情》2009年第25期【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议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制度,政府,信息]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制度,政府,信息]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https://img.taocdn.com/s3/m/de53dbbda98271fe900ef92a.png)
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摘要现代行政应是一个面向公众的开放信息系统,而不是封闭自治的行政过程。
在我国,行政公开是政府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突出表现在政策、法律方面,并根据政府法制不断完善。
尤其是我国加入国际世贸组织后,以服务型政府为准绳,政府信息公开也越来越受到各界关注与重视,而单纯凭借《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是远远不够的。
本文在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为核心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体系的实际基础上,把服务型政府作为出发点和立足点,以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指导思想的发展趋势为研究的突破口,以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客体、对象的发展趋势为探索方向,探索应对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的对策。
关键词服务型政府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服务型政府是以民主政治为根本,依据法定程序,按照公众意愿组建,以服务民众为导向,兑现服务职能,承担服务责任的政府。
服务型政府的特征就是民主和负责任,以公众为中心,为全社会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
建设服务型政府是官僚制政府向现代政府转变的必由之路。
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关键是提高政府公共服务能力,这也是目前各级政府改革的首要任务。
服务型政府要求行政过程透明、公正、公开,而在服务型政府背景下不断完善信息公开制度,这是我国民主政治的诉求,更是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法律保障。
一、加强服务型政府信息公开的原因(一)信息公开是服务型政府背景下民主政治的必然选择政府信息公开促进民主制度的发展。
不论社会民众预知政府的任何信息,在无违法违规的前提下政府就有法定义务提供。
只要是政府掌握的、具有可信度的社会信息也应当积极进行公开,这样有利于提高政府内外的沟通效率。
因此,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与公众之间的有效信息的反馈机制,提高政府的应对能力和社会反应能力,维护宪法赋予公民参与政府管理的权利,推动科学决策的进步。
(二)信息公开是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内在要求服务型政府必定是一个公开、透明的政府。
公开、透明的政府,要求政府按照信息公开条例,公开政务活动和政务信息,使公民清晰地知道政府在做什么,如何做与做的成果。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完善知情权是我国宪法默示的一项宪法权利即公民基本权利。
公民的知情权想要得到充分保障,完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必不可少的。
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施行使得我国公民的知情权第一次有了法律保障,第一次将信息公开规定为政府的法定义务。
然而,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建设还存在许多问题。
公民知情权的保护任重而道远。
如何合理扩大信息公开范围,完善救济途径,平衡保护个人隐私和保守国家秘密的关系成为当务之急。
一、信息公开制度的概念与由来信息公开制度是行政民主精神发展的直接结果。
1776年,瑞典通过了《出版自由法》(Freedom of PressAct)。
该法规定普通市民也具有与议员类似的要求掌握公共权力的部门公开有关信息的权利。
对当代各国信息公开制度影响甚大的是,美国1996年《信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自此之后各国都纷纷起草并制定有关信息公开的法律。
政府信息公开即是指,行政机关主动或被动地请求将其在行使职权过程中调查、搜集、获取、保存的信息向公众公开。
那么何为政府信息呢?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的表述我国所指的政府信息应该从以下三个点来把握:第一,它是一种与行政职权有着紧密关系的信息。
第二,它包括本机关在进行公务活动中获得的信息。
也包括该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过程中从其它渠道获得的信息。
第三,它必须以某种方式呈现并不易灭失的信息。
它可以用传统的方式呈现比如纸质。
也可以用现代化数码形式呈现。
仅仅以口头行使存在的信息和传闻,没有一定载体的信息是不能被称作政府信息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与知情权的联系(一)我国对于公民知情权的保护公民知情权如何真正被予以确认和保障与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是否完善是密切联系的。
虽然没有明文规定,但是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了知情权是必须被我国法律保障的。
一般来说,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越大,公民知情权的实现就越充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摘要:信息公开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必然要求,是当今世界各国行政发展的重要趋势,也是目前我国行政改革的重要内容。
当前我国信息公开的推行存在众多的问题与不足,我们应借鉴国外信息公开的成功经验,完善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
关键词:信息公开制度建议
信息公开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或政府资讯公开。
从行政法学的角度上来说,它指将行政权力运行的依据、过程和结果向相对人和公众公开,使相对人和公众知悉。
在现实中,信息公开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它是现代民主政治的应有之义,是我们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属性。
信息公开不仅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是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必然要求;是防治腐败,完善权力监督制约机制的根本保障。
一、我国目前政府信息公开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在经济改革、惩治腐败、推行依法治国、推动国民经济信息化等大背景下,我国社会各界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呼声越来越高,国务院、各地相继制定了一些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引入了诸如公开招标、公开竞争、公开招考、公开数据、公开配额、公开办事制度与结果等信息公开制度。
这些制度的推行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得以巩固和提高,公民真正拥有了知情权和参政权;政府机关的工作作风有了明显转变,工作效率提高;增加了权力运行的透明度,使腐败现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遏制,但目前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共制度还面临着深层次的矛盾和困难,存在各方面的问题和阻力。
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缺乏法律保障
目前我国国务院虽然已经颁布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全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开始在全国展开,但是只是一部国务院条例的颁布实施,只是政府信息公开的起点,还缺乏许多相关的法律制度的保障。
一方面,宪法中尚未对公民的“知情权”有一个明确的规定为公民的基本权利。
政府信息公开措施往往还被人们视为一种政府办事制度,被看作是政府的一种职权,没有成为宪法和法律保护的普遍措施。
另一方面,相关配套法规的不完善或滞后。
首先,1989年颁布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已二十年了,与社会现实严重脱节,其内容上对于秘密的范围过于宽泛且模糊。
其次,《档案法》严重滞后。
在《档案法》中有关规定:政府信息实际上分为存档文件与非存档文件。
存档文件有《档案法》调整,非存档文件尚无法律调整。
这种规定,也与现在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相矛盾的。
2.目前我国各级行政机关公开公共信息的程度还很低。
据报载:“长期以来,政府部门掌握着社会信息资源当中的80%有价值的信息和3000个数据库。
但由于部门利益太重,加上缺乏有效手段,这些流动不起来的信息难以通过共享增值。
”这种情况的蔓延势必阻碍信息的自由流通,难以适应WTO对政府透明度的要求。
最近几年,一些政府部门有意识地扩大提高信息公开的程度,如《环境保护法》、《传染病防治法》、《统计法》、《产品质量法》、《价格法》等法律对环境状况、重大疫情、统计资料、产品质量及政府定价等涉及公众或消费者普遍利益的事项的公开作了规定,《商标法》、《专利法》规定了公告制度,等等,这些措施的推出不仅改善了政府的形象,而且对于杜绝各种造假现象,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这些政府公开往往被视为一种政府的办事制度,被看作政府的一项职权,这样就无法保障公民的知情权的实现。
因此在办事制度公开的基础上,必须改变观念,废止各种不适应市场经济和信息社会要求的陈旧规定,明确政府机关在信息公开化中的职责。
3.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基本上是采取主动公开方式。
这种方式对于公众了解政府工作,维护自身利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这种单纯的政府信息公开往往变为政府信息发布,公开的内容和范围狭窄,形式简单、手段不足,缺乏一定的标准。
公众很难通过申请获得所需的信息,这就有必要改进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赋予申请人一定的程序权利,以多种形式实现政府信息公开,从而保障公众有权得到和利用政府信息。
二、国外政府信息公开的有益启示
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最早出现在北欧的瑞典。
早在1776年,瑞典就制定了《出版自由法》,赋予了普通市民享有要求法院和行政机关公开有关公文的权利。
不过,真正率先实现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规范化的当属美国。
到目前为止,世界上已经有澳大利亚、加拿大、法国、德国、英国、韩国、日本等四十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信息公开法。
纵观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史,我们可以从中获得一些有益的启示:
第一,内部协调一致的立法体系。
由于信息公开的法制化涉及到政府文件、会议、电子记录等诸多信息载体的公开以及公民隐私权、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等一系列问题,因而制定一部包罗万象的信息公开法是相当困难的,尤其是在一国信息公开改革刚刚启动之时,制定单一的信息公开法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美国信息公开的立法经验已经充分证明了这一点。
从美国的情况来看,美国的政务信息公开制度由一系列法律构成,美国的《信息自由法》是政府信息公开法律中最具代表性和示范意义的法律,这一法律对美国联邦政府各机构公开政府信息作出了规定。
此外,美国于1972年制定的《咨询委员会法》规定联邦行政机关的咨询委员会的组织、文化和会议等必
须公开。
1976年出台的美国《阳光下的政府法》进一步规定合议制行政机关的会议必须公开,公众有权观察会议,取得会议情报。
1974年美国又制定了《隐私权法》旨在保护公民隐私权不受政府机关侵害,控制行政机关处理个人记录的行为,保护个人检阅关于自己的档案的权利。
美国这种分阶段、分步骤地进行信息公开立法、最终形成一个内部和谐的法律体系的务实做法,对中国来说无疑是值得借鉴的。
第二,从局部到整体的立法走向。
从表面上看,世界范围内已经实现信息公开法治化的国家都是以议会制定专门的信息公开法作为标志的。
然而,韩国的经验却表明:先在地方制定相应的信息公开条例,待时机成熟之后再进行全国层面的统一立法不失为一条可行的立法道路。
韩国议会正是在总结各地条例制定经验的基础之上,才制定出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的信息公开法。
中央层面的统一立法固然具有效力等级高、约束范围广等优点,但这需要很多先决条件,如果时机不成熟就匆忙地制定全国统一的信息公开法,将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第二,诉讼机制的有力保障。
综观发达国家信息公开法治化的进程,有效的诉讼机制往往都是信息公开改革中极为重要的环节。
美国的经验为此提供了有力的证据。
在美国,涉及信息公开的诉讼有两种:一是“情报自由法诉讼”,即公众有权针对政府信息不公开而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命令政府信息公开;二是“反情报自由法的诉讼”,美国的经验显示出较完善的信息公开诉讼权制对信息公开法治化具有巨大的推动作用。
三、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建议
1.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规定公民享有知情权。
只有明确规定了公民享有知情权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有一个坚实的理论根据,才会使得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得以充分展开和实施。
2.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
从我国国情出发,顺应世界潮流,直接制定一部比较系统而完善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乃是完善我国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最直接最有效的选择。
在此,笔者对我国不久的将来可能出现的《政府信息公开法》的内容拟提出如下建议: (1)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
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的目的乃是确保政府对其负有责任的社会公众提供获取政府信息资源的机会和途径,从而实现资源共享,最大限度的使用政府信息资源。
(2)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机关。
(3)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在确定公开的范围时,应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即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的以外,其余一般均应公开。
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大小决定了信息公开的程度。
因此,应当明确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使公众确实的了解哪些信息
资源是可以依法获得的。
(4)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
政府信息的公开应当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
公开的方式应以最大限度地方便公众获取政府信息为出发点。
(5)公众了解和获取政府信息的方法和程序。
程序的规定应尽量详尽,以方便公众及时获取信息为原则。
任何公民均可依法向有关机构要求查阅、复印信息。
(6)政府应当公开信息而未公开的法律后果及公众的救济途径。
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而未公开的,对公众不生效力,任何人不得因此而蒙受不利,但公众通过其他方式得知而需利用时,则可以加以利用。
同时应当明确规定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信息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以及要求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人在政府机关拒不提供信息或不完全提供而侵犯了自己的知情权时,可以采取的法律救济途径。
包括行政救济和司法救济等途径。
综上,笔者认为,鉴于WTO对我国政府透明度的要求以及我国公民民主权利意识的不断增强,在我国宪法和法律中明确确立公民知情权以及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法》已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皮纯协.行政程序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吴建依.论行政公开原则.中国法学,2000,(3).
[3]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953-962.
[4]斯蒂格利茨.自由、知情权和公共话语-透明化在公共生活中的作用[J].中国社会科学文摘.
[5]应松年.行政法学新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