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业知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要求有哪些
一类防雷建筑物二类防雷建筑物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

一类防雷建筑物二类防雷建筑物三类防雷建筑物防雷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适用于具有较重要功能、重要材料、重要设备或对雷电引发事故后果要求特别高的建筑物,如高层住宅、办公楼、医院、学校、电信设施等。
这类建筑物主要考虑到人员、设备、材料和建筑的安全。
对于这类建筑物,需要安装接闪系统,在建筑物的顶部或附近设置接闪装置,通过导体将雷电引到接地系统中,保护建筑物内部电气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此外,对于易受雷电影响的电气设备还需要进行防雷隔离和防护设计,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适用于具有重要功能、重要材料、重要设备或对雷电引发事故后果要求较高的建筑物,例如厂房、仓库、实验室等。
这类建筑物对于防雷的要求相对较低,重点是保护建筑物内部设备和人员的安全。
对于这类建筑物,需要安装避雷针和接地系统,将雷电引导到地下,防止其对建筑物内部设备和人员造成危害。
另外,要合理布置建筑内的电源线路、通讯线路和信号线路,保证其防雷能力。
对于易受雷击影响的设备,也需要进行防雷保护措施,如安装避雷器、避雷器排放线等。
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适用于对雷电引发事故后果要求一般的一般功能建筑物,例如民用住宅、商场、仓库等。
这类建筑物的防雷要求相对较低,主要是为了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使用。
在这类建筑物中,主要采取的防雷措施是安装避雷针和接地系统,将雷电引导到地下,减少对建筑物和人员的危害。
此外,还需要对建筑物内的电气设备进行合理的布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总之,不同类型的防雷建筑物有不同等级的防雷要求,采取的防雷措施也有所不同。
一类防雷建筑物需要安装接闪系统,并对电气设备进行防雷隔离和防护;二类防雷建筑物需要安装避雷针和接地系统,并合理布置设备的电源线路;三类防雷建筑物主要安装避雷针和接地系统,保护人员的安全和建筑物的正常运行。
通过合理的防雷建筑物设计和科学的防雷措施,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雷击造成的损失。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

防雷接地规范标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指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天线塔、共用天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防雷分类第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
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五、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六、具有2区或1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
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
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次/a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
注:预计雷击次数应按本规范附录一计算。
第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
防雷类别

(1)一类防雷建筑物。
属于一类防雷的建筑物有以下一些:①具有特别重要用途的建筑物,如国家级的会堂、办公楼、大型博物馆、展览馆、特等火车站、国际性航空港、通信枢纽、国宾馆、大型旅游建筑物等。
②属国家级重点保护的文物建筑。
③超高层建筑物。
(2)防雷措施。
①为防止直击雷,一类防雷建筑物安装的避雷网或避雷带的网格不应大于10m×10m,保证屋面上任何一点距避雷带或避雷网都不大于5m。
突出屋面的物体,应沿其顶部装避雷针,避雷针的保护范围可按45°计算。
一类防雷建筑物的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引下线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4m。
一类防雷建筑物的接地装置,要求冲击接地电阻不大于10Ω。
②处在雷电活动强烈地区的一类防雷建筑物,其防雷保护措施应满足以下要求:a.建筑物顶部装设避雷网。
b.建筑物的防雷引下线的间距不应大于12m。
c.在建筑物的每层都设置沿建筑物周边分布的水平均压环。
所有的引下线、建筑物内的金属结构和金属物体都要与均压环相连接。
d.防雷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敷设,冲击接地电阻要求不大于5Ω。
e.全线采用地下电缆引入。
f.建筑物内电气线路采用铁管配线。
g.建筑物外墙的金属栅栏、金属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体,与防雷装置连接。
h.进入建筑物的埋地金属管道,在其进入室内处应与防雷接地装置连接。
i.除有特殊要求外,各种接地与防雷接地装置可共用。
(3)当一类防雷建筑物是30m以上的高层建筑时,宜采取防侧击雷的保护措施,其要求如下:①建筑物顶部设避雷网,从30m以上起,每3层沿建筑物周边设一条避雷带。
②30m以上的金属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体应与防雷装置连接。
③每隔3层设置沿建筑物周边分布的水平均压环,所有引下线、建筑物内部的金属结构及金属物体均连在环上。
④防雷引下线的间距不大于18m。
⑤接地装置应围绕建筑物周围敷设并构成闭合回路,冲击接地电阻应小于5Ω。
⑥进入建筑物的埋地金属管线,在进入建筑物处与防雷接地装置相连接。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GB50057-94)

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3.2.1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5m或6m×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3.2.1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隔表3.2.1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1、地上部分:当h x<5R i时,S a1≥0.4(R i+0.1h x) (3.2.1-1)当h x≥5R i时,S a1≥0.1(R i+h x) (3.2.1-2)2、地下部分:Se≥0.4R i (3.2.1-3)式中S a1—空气中距离(m);S e1—地中距离(m);R i—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Ω);H x—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3.2.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3m:1.当(h+l/2)<5R i时,S a2≥0.2R i+0.03(h+l/2) (3.2.1-4)2.当(h+l/2)≥5R i时S a2≥0.05R i+0.06(h+l/2) (3.2.1-5)式中S a2—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h —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l —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防直击雷害的措施及保护措施

安全技术/电气安全防直击雷害的措施及保护措施1.为了防止直击雷害,常采取以下措施:(1)避雷针由接闪器(常采用长为1~2米的尖端钢管或削尖铁棍)、支持物、接地引下线和接地体组成。
当雷云先导放电接近地面时,放电就面电场强度最大的方向(即避雷针尖端)发展,因此突出地面较高的避雷针实际上具有引雷作用。
雷云通过避雷针放电,避雷针周围的线路、设备和建筑物等就不会受到雷电直击。
(2)避雷线也称架空地线,它是悬挂在高空的接地导体,其作用与避雷针相同,也是将雷电引向自身,并将雷电流导入大地,在它保护范围内的导线或设备不会受到直接雷击。
(3)避雷带(网)其作用与避雷线相似,用于建筑物防雷,敷设在被保护的建筑物顶上。
2.防直击雷的保护装置应符合以下要求:(1)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时,所有被保护物均庆在保护范围以内,对排放有爆炸危险物质的管道,其保护范围应高出管顶2米以上。
(2)独立避雷针至被保护建筑物及有其有联系的金属物(指管道、电缆等)的距离,庆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3米;地上部分S0.3Rch+0.1hx地下部分S0.3Rch式中Rch为冲击接地电阻,欧;hx为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高度,米。
(3)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和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的距离与第(2)项相同;至屋面和突出屋面的物体的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3米:(4)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欧。
地下部分S0.3Rch式中Rch为冲击接地电阻,欧;hx为被保护建筑物或计算点高度,米。
(3)架空避雷线的支柱和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金属物的距离与第(2)项相同;至屋面和突出屋面的物体的距离应符合下式要求,但不得小于3米:。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编辑讨论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自2011年10月1日起实施,其中第6.1.2条(款)等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1]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中文名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外文名Design code for protection of structures against lightning 所属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标准状态现行目录1 发布背景2 修订公告3 修订版本发布背景编辑本规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于2005年3月30日以建标函[2005]84号“关于印发《2005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的要求,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会同相关单位对《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95(2000年版)修订而成的。
本规范修订的主要内容为:1 增加了术语一章;2 变更防接触电压和防跨步电压的措施;3 补充外部防雷装置采用不同金属物的要求;4 修改防侧击的规定;5 详细规定电气系统和电子系统选用电涌保护器的要求;6 简化了雷击大地的年平均密度计算公式, 并相应调整了预计雷击次数判定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的数值。
7.部分条款作了更具体的要求。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机械工业联合会负责日常管理,由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规范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或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本规范组织单位、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组织单位:中国机械工业勘察设计协会主编单位: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参编单位:五洲工程设计研究院中国气象学会雷电防护委员会北京市避雷装置安全检测中心中国石化工程建设公司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主要起草人:林维勇、黄友根、焦兴学、陶战驹、王素英、杨少杰、宋平健、黄旭、张文才、徐辉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王厚余、丁杰、张力欣、方磊、欧清礼、尹君平、王云福、关象石、杨维林[2]修订公告编辑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2010,由国家机械工业局设计研究院会同有关单位进行了局部修订,已经有关部门会审,现批准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规范中相应的条文同时废止。
GB50057-2000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接地电阻的国家标准(2000版)依据GB50057-94(2000版)《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条: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3.4条:每根引下线的接地电阻不小于10Ω,防直击雷接地装置宜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共用接地装置。
第3.3.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架空和直接埋地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就近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当不相连时,架空管道应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本规范第.2.0.3条四、五、六款所规定的建筑物,引人、引出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处应与防雷的接地装置相连;对架空金属管道尚应在距建筑物约25m处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要求,第3.4.2条: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第3.4.9条: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30Ω。
电源系统接地电阻的要求依据JGJ/T16-9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第14章接地与安全:第.3条要求,当机房接地与防雷接地系统共用时,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因此对于监控机房和通讯机房接地均应与建筑物防雷地等共用同一接地装置,接地电阻要求小于1Ω。
依据GB50089-98《民用爆破器材工厂设计安全规范》第12章:电气;第条: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应装设避雷器。
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第12.7.2条:输送危险物质的各种室外架空管,应每隔20~25米接地一次,每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10Ω。
第12.7.3条:危险区域应采取相应的防静电措施。
《建筑物防雷设计要求规范》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 50057-94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1994年11月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三章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三节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四节第三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第五节其它防雷措施第四章防雷装置第一节接闪器第二节引下线第三节接地装置第五章接闪器的选择和布置第一节接闪器选择附录一建筑物年预计雷击次数附录二建筑物易受雷击的部位附录三接地装置冲击接地电阻与附录四滚球法确定接闪器的保护范围附录五名词解释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建筑物(含构筑物,下同)防雷设计因地制宜地采取防雷措施,防止或减少雷击建筑物所发生的人身伤亡和文物、财产损失,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制定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物的防雷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无线塔、共用无线电视接收系统、油罐、化工户外装置的防雷设计。
第1.0.3条建筑物防雷设计,应在认真调查地理、地质、土壤、气象、环境等条件和雷电活动规律以及被保护物的特点等的基础上,详细研究防雷装置的形式及其布置。
第1.0.4条建筑物防雷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规定。
第二章建筑物的防雷分类第2.0.1条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第2.0.2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二、具有0 区或10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
三、具有1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
第2.0.3条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
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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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知识】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要求有哪些
【学员问题】: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的措施要求有哪些?
【解答】:
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
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5m乘以5m或6m乘以4m。
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5m的半球体。
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
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
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
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
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3m.
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3m.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3m.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10Ω。
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地电阻。
以上内容均根据学员实际工作中遇到的问题整理而成,供参考,如有问题请及时沟通、指正。
结语:借用拿破仑的一句名言:播下一个行动,你将收获一种习惯;播下一种习惯,你将收获一种性格;播下一种性格,你将收获一种命运。
事实表明,习惯左右了成败,习惯改变人的一生。
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数的人,对学习很难做到学而不厌,学习不是一朝一夕的事,需要坚持。
希望大家坚持到底,现在需要沉淀下来,相信将来会有更多更大的发展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