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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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4.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4.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省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现将《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落实。

二○○四年二月十二日安徽省行政复议听证程序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行政复议听证程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公正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行政复议听证,是指行政复议机关在办理行政复议案件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依照本规定组织并听取当事人就案件所涉及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事实、证据、依据以及程序进行陈述、举证、质证、辩论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的当事人,是指申请人、被申请人和第三人。

第三条本省各级行政复议机关举行行政复议听证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的法制工作机构具体负责行政复议的听证工作。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案件应当举行听证:(一)案情复杂、疑难的;(二)社会影响较大的;(三)行政复议机关认为应当举行听证的。

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的行政复议案件,经行政复议机关审查同意,可以举行听证。

第六条听证遵循公开、公平的原则。

听证应当公开举行,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除外。

当事人在听证程序中的地位平等。

第七条听证由行政复议机关指定一至两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听证员,其中一人作为听证主持人;另指定一名本单位工作人员作为书记员。

第八条听证员应当在举行听证前审阅案卷材料,分析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掌握听证的重点。

听证过程中,听证员应当引导当事人围绕被复议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陈述、举证、质证和辩论。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

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2.07.28•【字号】安徽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13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正文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13号)《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已经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法律援助条例(2002年7月28日安徽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法律援助工作,保障公民平等地享受法律保护,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法律援助,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法律援助机构组织法律援助人员,为经济困难的当事人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被告人减、免收费提供法律服务的法律保障制度。

第三条法律援助实行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机构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并确定法律援助事项,指派承办人员,管理、筹集法律援助资金。

第四条法律援助人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

法律援助人员是指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公证员及法律援助志愿者。

第五条法律援助经费的来源包括财政预算拨款和依法接受的捐赠款。

政府应当逐步加大对法律援助事业的投入。

法律援助经费应当专用于法律援助,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条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加强法律援助制度的宣传工作。

国家机关、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支持、配合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开展法律援助工作。

社会团体和法律院校经司法行政部门批准可以设立法律援助服务组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皖政[1993]49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正文:----------------------------------------------------------------------------------------------------------------------------------------------------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的通知(1993年7月19日皖政〔1993〕49号)《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已经一九九三年六月一日省人民政府第九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省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省人民政府规章,是指省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的,在本省范围内实行的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规章的范围主要包括:(一)国务院行政法规的实施办法或实施细则;(二)省人民政府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的规定、办法等;(三)省人民政府职权范围内可以制定的其他规定、办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规章必须以国家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有利于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二章规划和起划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局(以下简称省法制局)根据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参照国务院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组织编制本省五年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

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分别提出建议,经省法制局综合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省法制局负责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七条列入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规章草案,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起草。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

市政府推行法律顾问制度情况报告一、法律顾问设立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市法制办为市政府工作部门,内设五个科室,分别为复议科、监督科、立法科、综合科,合法性审查科,人员编制11名,编外聘用人员额度4名,实有15人。

市政府在聘法律顾问18名,其中本市8名,均为执业律师。

2、市政府各部门情况:市政府共32个工作部门,除市政府办、市法制办外,其他30个工作部门均设置了法制工作内设机构或将法制工作职能明确到相关科室,并明确专人负责。

30个政府工作部门中,除商务、审计、统计、安监等4个部门未聘请法律顾问外,其他26个部门均已聘请执业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共20人。

其中,公安、环保、教育、城管执法等4个部门聘请了多名法律顾问。

二、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情况。

1、根据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以及《中共XX市委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市的意见》的要求,市政府于XX年7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和《XX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明确了工作目标、工作要求及法律顾问的任职条件、遴选和聘任程序、履行职责、监督管理等方面内容。

2、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管理,根据市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和铜政秘〔XX〕54号等文件精神,市法制办、市财政局、市司法局于XX年11月联合发布了《XX市政府法律顾问考核与计酬办法》,对政府法律顾问的考核和计酬作出了详细规定。

3、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建设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市法制办于XX年向我市有关高等院校、法律实务部门及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发送了《关于推荐、遴选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的函》,共24家单位、80人报名。

经推荐、初审、公示程序,市法制办于12月18日印发《关于公布XX市“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的通知》,将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名单予以公布。

三、法律顾问活动开展情况。

1、市政府本级情况:一是通过“借脑引智”,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作用。

XX年度,市政府外聘法律顾问共承担合同协议、涉法事务等合法性审查工作100余人/次,代理诉讼案件10余件,参加案审会、专题讨论会等会议20余次,出具法律意见50余次。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8.08.13•【字号】皖政办秘〔2018〕19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令第307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已经2021年12月29日省人民政府第16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王清宪2022年1月13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为持续营造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法治环境,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我省的贯彻实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权威和尊严,现决定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等4部省政府规章作如下修改。

一、对《安徽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办法》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和第四项。

(二)删除第十条第一款。

(三)将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可以向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申请重新核验。

工程质量监督单位拒绝核验的,购买人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投诉之日起3日内责令工程质量监督单位予以核验。

经核验,确属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的,购买人有权退房;给购买人造成损失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修改为“商品房交付使用后,在住宅质量保证书规定的保修期内,购买人认为存在质量问题的,可以向其主管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在30日内依法处理”。

(四)删除第二十九条。

(五)将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的通知皖政秘〔2017〕15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2017年8月17日省政府部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办法为促进各部门切实履行职责,提升行政效能,推进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确保年度各项目标任务圆满完成,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包括省政府组成部门、直属特设机构、直属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以下简称省政府部门),共49家。

二、考核内容考核内容由重点工作、基础工作、工作落实、工作评价和创先争优5个部分构成。

(一)重点工作(5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省委常委会工作要点和省《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

重点工作少于5项的部门,根据其“三定方案”和年度工作要点,由省政府办公厅提出并报省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同意后,增加考核内容。

(二)基础工作(20分)。

包括公文运转、会议办理、信息报送、应急管理、政务公开、政务服务、网络社情民意回应办理、定点帮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

(三)工作落实(20分)。

包括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组织的各类综合性督查、专项督查发现问题整改落实情况,省政府重要文件、重要会议落实情况,省政府领导批示和交办事项落实情况等。

(四)工作评价(10分)。

包括省政府领导评价(5分)、群众满意度调查(5分)。

(五)创先争优(20分)。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的通知皖政办〔2016〕2号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发〔2015〕6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行为,改进行政审批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一)全面实行“一个窗口”受理。

承担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要将行政审批事项集中到政务服务中心“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信息共享,简化流程、精准服务;全面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和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模式等审批的改革创新,做到一份清单管边界、一枚印章管审批、一个部门管市场。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省工商局、省编办;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二)执行受理单制度。

对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政务服务中心“窗口”予以受理,并出具统一格式、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注明承诺办理时限的审批受理单;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5日内应当书面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不予受理的,要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依法应当先经下级部门审查后报部门决定的行政审批,不得要求申请人重复提供申请材料。

严禁部门“两头受理”。

(牵头单位:省政务服务中心;责任单位:省政府各部门)(三)实行办理时限承诺制。

各部门要依法依规明确办理时限,在法定期限内对申请事项作出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自行延长审批时限;依法可延长审批时限的,要按程序办理;明确承诺时限的,在承诺期限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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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
工作规则》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皖政办秘[2018]194号
【发布部门】安徽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8.13
【实施日期】2018.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的通知
(皖政办秘〔2018〕19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8月13日
安徽省人民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
第一条为规范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中的作用,根据中央有关推行党政机关法律顾问制度的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省政府建立法律顾问组。

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以及省政府外聘的法律顾问(以下简称外聘法律顾问)组成。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对本机构符合法律顾问条件的人员进行审核,报经省政府同意后,确定为省政府法律顾问。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省政府法律顾问组组长和首席法律顾问。

外聘法律顾问由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在知名法学专家和律师中遴选,经发布遴选公告、确定考察人选、公示等程序,确定拟聘人选,报省政府批准后,由省政府聘任并颁发聘书。

外聘法律顾问的聘期与省政府每届任期相同。

第三条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中人员担任省政府法律顾问的,按照本机构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

外聘法律顾问根据本规则的规定和聘任合同的约定履行职责。

承担省政府法制工作的机构承担省政府法律顾问办公室职责,负责省政府法律顾问遴选、日常联络、组织协调和业务管理等工作。

第四条外聘法律顾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高,拥护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一般应当是中国共产党党员。

(二)法学专家应当具有教授、研究员等高级职称,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
究、法律实践等领域具有一定的影响和经验;律师应当具有8年以上执业经历和较强的专业能力,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

(三)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社会责任感,未受过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律师还应当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者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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