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6年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二)掌握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主要内容(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六)熟悉法律责任与法律责任的种类(七)了解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八)了解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等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国家立法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各种行为规范的总和。
(二)法的本质与特征1.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法的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
(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
(3)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
(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即法律上的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法律关系的主体、法律关系的内容和法律关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公民(自然人)机构和组织、国家。
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构成法律关系的内容。
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包括物、非物质财富和行为三大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所确定的,能够产生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两大类。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
2016年中级经济法汇总1-5章分解

2016年中级经济法高频考点汇总第一章总论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1.国家机关2.企业3.事业单位4.社会团体5.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6.公民(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解释1】(1)经济法的调控主体并不都是政府的职能部门,全国人大享有宏观调控立法权,以及预算和计划的审批权,同样可以成为调控主体。
(2)只有依法承担宏观调控职能的政府部门,才能成为调控主体。
(3)社会团体不属于调控主体或规制主体。
【解释2】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不是平等的,其权利、义务和责任也不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是主导者,但受控主体和受制主体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和主动性,并非完全被动地受控或受制。
考点3:民事法律行为(★)(一)概念民事法律行为(在中级经济法考试中也简称“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其主要特征有:1.民事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解释】例如,朋友之间一起看电影、旅游、踢足球,并不追求什么权利义务,不产生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不属于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解释】某些行为,法律上并不以意思表示作为要件的,不属于法律行为;例如,文学创作,不管行为人有没有取得著作权的意思,民法规范直接规定了权利的发生。
3.民事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解释】民事法律行为只有从内容到形式均符合法律要求或不违背法律的规定,才能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才能产生行为人所预期的法律后果。
而违法行为也可能存在意思表示,如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不履行合同、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等,也能引起法律效果,但那不是当事人意思表示的效果,而是法律直接规定的效果。
一、经济法概述【概念解析】经济法: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016年中级职称经济法考试大纲1

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法规(四)规章(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六)司法解释(七)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经济法主体―、经济法主体的资格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1。
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1.贯彻法定原则.2。
依法调控和规制.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1。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016中级经济法(东奥整理 第一章 总论)

狭义的无权代 理
无权代理
表见代理
第四单元
经济仲裁
考点 内容 (1)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首先由双方 自愿达成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 裁组织不予受理。 (2)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机构及仲裁员。
仲裁的基本原 则
自愿原则
(3)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后,可以请 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仲裁裁决书, 也可以撤回仲裁 请求。 (4)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予调解。 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 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 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原仲裁协议失效) ,当事 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 诉。 (1)合同纠纷; (2)其他财产纠纷。 (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 纷; (2)行政争议; (3)劳动争议;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解释 1】继承纠纷由专门的《继承法》调整。 【解释 2】经济仲裁解决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 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性纠纷;对于“不平等主体”之间的行 政争议,当事人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 能提请仲裁。 【解释 3】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但劳动仲裁 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解释 4】农业承包合同纠纷适用《农村土地承包经 营纠纷调解仲裁法》 。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仲裁事项; (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 裁的意思表示无效。 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 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 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 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但是,一方向人民法 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 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 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 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 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2)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 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第一章经济法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二)熟悉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主体的界定和分类(三)了解经济法主体的行为[考试内容]第一节经济法主要内容经济法是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经济法的体系经济法的体系是各类经济法规范所构成的和谐统一的整体。
由于经济法主要调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因而经济法体系也包括两大部分,即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的渊源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规范的表现形式。
(一)宪法(二)法律(三)行政法规(四)部门规章(五)地方性法规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体或个体。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三、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具有其特殊性,各类经济法主体资格的取得是不尽相同的。
(一)主体资格取得的法律依据的差异性(二)经济法主体资格取得的特殊性第三节经济法主体的行为一、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属性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属于法律行为。
即在广义上包括一切有法律意义和法律属性的行为,具有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
二、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基本分类各类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可以在总体上分为两大类,即调制行为和对策行为。
三、对经济法主体行为的其他分类第四节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一、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的界定经济法主体的职权与权利、职责与义务,分别规定在具体的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中,并且与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存在着直接的对应关系。
二、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可以总称为“调制权”,分为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两大类。
三、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贯彻法定原则、依法调控和规制,不滥用或超越调制权、不得弃权等等,核心是依法调控和规制。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依法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基本权利。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大纲经济法考试大纲1. 课程介绍经济法是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一门重要科目,涉及到会计师在经济活动中的法律知识和实践应用能力。
本科目旨在通过学习和掌握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原则和法规,培养会计师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法律方式处理经济问题的能力。
2. 考试大纲概述2.1 考试目标:通过考察学员对经济法相关知识的掌握情况,评估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能力。
2.2 考试形式:笔试形式,包括选择题、填空题和案例分析题。
2.3 考试内容: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法条解读和实际案例分析等。
2.4 考试时间:一般为3小时,根据具体考试要求而定。
3. 考试重点及知识点3.1 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3.1.1 经济法的定义及其与其他法律科目的关系3.1.2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和特点3.2 经济法的相关法律法规3.2.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2.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3.2.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3.2.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3.3 经济活动中的法律风险与应对策略3.3.1 合同纠纷及其解决途径3.3.2 担保责任与风险防范3.3.3 企业破产程序与风险管理3.3.4 公司治理与法律合规4. 学习方法与应试技巧4.1 学习方法4.1.1 系统学习法:按照教材和大纲的内容顺序进行学习,建立知识框架。
4.1.2 教材导读法:在学习过程中注重阅读教材的导读部分,掌握重点和难点。
4.1.3 习题练习法:通过做大量的习题来提高对知识点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4.2 应试技巧4.2.1 重点关注:根据考试大纲,重点掌握涉及的法律概念、原则和法规。
4.2.2 理论联系实际:通过案例分析等方式将理论知识与实际问题相结合。
4.2.3 注意归纳总结:在学习过程中,注意总结归纳各个知识点之间的联系和规律。
4.2.4 制定复习计划:合理安排学习和复习时间,确保全面复习各个知识点。
5. 考试备考建议5.1 提前规划:根据考试时间和个人时间安排,提前规划学习和复习计划。
2016经济法中级

【知识点四】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代理关系梳理图:2.无权代理、表见代理(1)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是两个比较典型的考点,是否属于表见代理,应该紧紧抓住表见代理的特征,即客观上是否存在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形,明确判断并分类。
(2)滥用代理权的情形分为三类,遇见这三类情况,果断的判定为滥用代理,其行为是无效的。
【知识点七】仲裁1.仲裁协议的内容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2)仲裁事项;(3)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解释】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仲裁的意思表示无效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在双方当事人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将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但是,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时未声明有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未对人民法院受理该案提出异议的,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说明】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
另一方怎么办?两条路可以走:(1)有异议早点提,时间点要把握好,必须赶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审理前”提出异议,否则过期不候,只能眯在角落里等宣判了;(2)没异议最好,那就视为双方放弃了已经达成的仲裁协议,法院继续审理即可。
3.和解(1)申请仲裁后,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2)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庭根据和解协议作出裁决书,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3)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反悔的,也可以根据(原)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4.调解(1)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2)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书或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与裁决书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3)当事人在调解书签收前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中级职称经济法2016年汇总打印版

《中级经济法》考前串讲第一章总论本章考情分析在最近3年的考试中,本章的平均分值为8分,2015年的分值为7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在2016年的考试中,本章分值估计在8分左右。
【考点1】经济法的渊源(P2)(2011年单选题)1.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人民代表大会2.法律(仅次于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3.法规(1)行政法规(仅次于宪法、法律):国务院(2)地方性法规(不得及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4.规章(1)部门规章:国务院各部委、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人民政府5.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6.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7.国际条约、协定【解释】(1)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同级地方政府规章;(2)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考点2】单方法律行为(P10)(2013年多选题)1.单方法律行为,是指根据一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无需他方的同意)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如委托代理的撤销、债务的免除、无权代理的追认、订立遗嘱等。
2.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
【考点3】民事行为的效力(P11)无效合同及可撤销的合同【考点4】代理(P15)1.委托代理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权的滥用(1)自己代理(代理他人及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民事行为)(3)代理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解释】代理人及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3.无权代理(1)没有代理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考点5】《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19)1.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1)合同纠纷;(2)其他财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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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经济法》考试大纲
第一章总论
【基本要求】
(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
(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
(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
(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
(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
(七)了解经济法的体系
(八)了解法律行为特征、分类
【考试内容】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
一、经济法的体系
经济法是调整国家在管理与协调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渊源
经济法的渊源是指经济法律规范借以存在和表现的形式。
(一)宪法
(二)法律
(三)法规
(四)规章
(五)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六)司法解释
(七)国际条约、协定
第二节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的资格
经济法主体,是指在经济法律关系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当事人或参加者。
享受经济权利的一方称为权利主体,承担经济义务的一方称为义务主体。
经济法主体必须具备一定的主体资格,即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享受一定权利和承担一定义务的资格或能力。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
(一)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分类
根据主体在经济运行中的客观形态划分,经济法主体可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公民等。
(二)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不同分类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宏观调控法主体又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三、经济法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一)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的职权
1.宏观调控权。
2.市场规制权。
3.调制权的分配。
(二)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主要职责
1.贯彻法定原则。
2.依法调控和规制。
3.不得弃权。
(三)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权利
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主要是市场主体,其权利可以统称为“市场对策权”
(四)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义务
1.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2.依法竞争的义务。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与代理
―、法律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三)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四)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五)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二、代理
(一)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
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三)代理的种类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
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
(五)无权代理
(六)代理关系的终止
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
一、仲裁
(一)仲裁的基本原则
1.自愿原则。
2.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原则。
3.仲裁组织依法独立行使仲裁权原则。
4.一裁终局原则。
(二)《仲裁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仲裁法》规定,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可以仲裁。
(三)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仲裁协议具有以下效力:
(1)仲裁协议中为当事人设定的义务,不能任意更改、终止或撤销;
(2)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对双方当事人诉权的行使产生一定的限制;
(3)对于仲裁组织来说,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
(4)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
(四)仲裁程序
1.仲裁申请和受理。
2.仲裁庭的组成。
3.仲裁裁决。
4.仲裁效力。
二、诉讼
(一)诉讼管辖
诉讼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不同地区的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经济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管辖有许多种类,其中最重要的是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
1.地域管辖。
2.级别管辖。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
(二)诉讼参加人
诉讼参加人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1.当事人。
2.诉讼代理人。
(三)审判程序
审判程序包括第一审程序、第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等。
1.第一审程序,是指各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经济案件适用的程序,分为普通程序、简易程序。
2.第二审程序,又称上诉程序,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审理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尚未生效的判决和裁定而提起的上诉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我国实行两审终审制,当事人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有权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3.审判监督程序,是指有审判监督权的人员和机关,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依法提出对原案重新进行审理的一种特别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四)执行程序
执行程序是人民法院依法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及其他法律文书的规定,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程序。
三、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特征
1.诉讼时效以权利人不行使法定权利的事实状态的存在为前提。
2.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时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利。
3.诉讼时效具有普遍性和强制性,除法律有特殊规定外,当事人均应普遍适用,不得作任何变更。
(二)诉讼时效的适用对象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即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三)诉讼时效的种类与起算
1.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般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包括:(1)短期诉讼时效。
(2)长期诉讼时效。
(3)最长诉讼时效。
2.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四)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与延长
1.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时间及效力。
2.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及效力。
3.诉讼时效的延长。
诉讼时效的延长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完成的诉讼时效期间,根据特殊情况而予以延长。
特殊情况,是指权利人由于客观的障碍在法定诉讼时效期间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