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重大案件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重大案件审核和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按照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要求,本着“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完善内部执法监督体制,规范文书制作,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依据《行政处罚法》、《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等规定,结合我所交通运政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案件是指:(一)作出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二)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金额在二千元以上的;(三)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案件。
(四)按一般程序办理的案件,处罚金额在一千元以上的。
第三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案件采取书面形式进行,主要内容包括:(一)案件是否属于本交通运政行政执法机关管辖;(二)当事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清楚;(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四)定性是否准确;(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六)行政处罚是否适当;(七)办案程序是否合法。
第四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应当根据下列规定提出书面审核意见:(一)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行政处罚适当、办案程序合法的,同意办案机构的意见,报批后告知当事人;(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行政处罚不当的,建议办案机构修改;(三)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建议办案机构补正;(四)办案程序不合法的,建议办案机构纠正;(五)不属于交通运政执法机关管辖的,建议移送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
第五条我所法制工作机构审核完毕后,应当及时退卷。
办案人员应将《案件处理意见书》、案卷及审核意见及时报分管所长审批。
第六条重大、复杂案件,或者给予不予处罚、减轻或者加重处罚的案件。
应当提交集体讨论会议集体讨论决定。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会议应当由办案机构组织召开,我所稽查股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参加会议。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讨论制度

律师事务所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1、本所实行重大、敏感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2、本所受理重大、敏感案件,应先举行议案会议进行讨论,确定承办方案后,再开始律师业务承办活动。
3、下列案件属重大、敏感案件:(一)可能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二)案情复杂,涉及多种法律关系的案件;(三)集团诉讼并在国内、省内具有一定影响的案件;(四)涉外案件;(五)主任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4、议案会议由主任或主任指定专人召集,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参加。
5、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如遇案情疑难复杂需要集体讨论的,应向主任提出。
6、议案程序:(一)主任或承办律师介绍案情,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详细解说代理或辩护思路,预测相对方可能采取的措施;(二)参会律师发言,对本案提出看法和意见,特别对承办律师的初步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进行讨论、修改;(三)会议召集人依据律师的发言,形成集体的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
7、议案会议结束后3日内,承办律师应综合集体代理意见或辩护意见,制定承办方案并交主任审核确定。
8、议案会议应制作会议记录。
会议记录由承办人员负责并归入卷宗。
9、承办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案件基本情况;(二)分析案件的法律关系,适用法律、应收集的证据、应出庭的证人及适用程序,受理法院或仲裁机构的情况,分析顾问业务所涉及的领域及外部关系;(三)律师事务所集体讨论研究形成的意见;(四)承办律师提出的承办意见。
议案会议记录应作为承办方案附件。
10、承办律师不称职或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主任与委托人协商一致后,有权更换承办律师。
11、承办律师不按本所确定的承办方案办理案件造成委托人损失的,由承办律师承担赔偿责任。
12、重大、敏感案件由承办律师拟定汇报材料,经主任审定后,由案管中心报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协备案。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集思广益,充分发扬民主精神,保证本所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指案情复杂,涉及标的较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1.刑事辩护案件中作无罪辩护的案件;2.刑事案件中对起诉书指控罪名作其他罪名辩护的案件;3.民事、经济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4.非诉讼案件中标的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案件;5.涉外的各种刑事、民事、非诉讼案件;6.涉及兼并、破产、知识产权、金融等各种新类型号案件,7.主任及各业务部负责人认为其他确有必要提交集体计论的案件。
第三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向当事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前七日内进行。
第四条重大案件提交集体讨论七日前,承办律师应向所属业务部负责人或所主任产提交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内容包括案情简介及简要的代理或辩护意见。
第五条书面申请经业务部负责人或主任审阅同意后,由所内勤分发全所律师,所主任应在七日内安排全所律师讨论。
第六条重大案件的集体讨论由所主任召集,由承办律师主持。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1.由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3.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4.提出案件讨论的承办律师所属业务部负责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详细书面记录,该记录交作为案件重要材料附卷归档。
与会律师在该案归档前随时有权查阅讨论记录,并对自己发表的意见提出修改。
第九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OO四年九月三十日。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制度

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
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立案人员在受理案件过程中遇到重大疑难的案件,应提交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讨论。
第二条设立合作市法律援助中心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评案小组,小组成员由中心主任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根据需要邀请律师参加。
第三条讨论案件的范围:
1.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2.疑难案件或者有较大争议的案件;
3.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涉访案件;
4.立案人员认为需要讨论决定的案件和其他区法律援助中心(处)请求给予指导的案件;
5.上级机关或者其他政府部门、组织、社团移交办理的案件;
6.中心主任认为需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第四条立案人员在评案三日前,应将案件的案由、案情、法律依据、个人意见、争议焦点等提交评案小组。
第五条评案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评案小组形成的意见,立案人员应认真执行,并向小组汇报执行结果。
第六条讨论意见记录,应由参加评案的小组成员签名。
第七条会议记录人员应将案件简况、讨论意见及结果登记归档。
第八条本制度于2010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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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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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办法第一条为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提高本所律师专业素质,向当事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本所对重大疑难案件实行集体讨论制度。
第二条本所设立业务专业委员会。
专业委员会委员由本所合伙人组成,委员会的工作由事务所合伙人选定负责人。
专业委员会对本所各专业部门有义务进行业务上的指导,有权对重大业务问题代表本所提出专业意见。
第三条专业委员会根据需要进行集体讨论案件情况,可以邀请本所其他律师或本所以外的专家、学者以及资深人士组成研讨小组,共同对案件进行集体讨论。
本办法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件复杂、社会影响较大、标的巨大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案件:1、法律关系复杂,缺少明确法律规定的案件;2、争议标的额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的案件;3、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4、承办律师为二人以上,承办律师之间有重大意见分歧的案件;5、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6、承办律师无成熟办案思路的案件;7、当事人一方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8、涉及的利害关系人人数众多或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群体案件;9、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10、涉及新类型的案件;11、有其他特殊原因,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提交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事务所主任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主任根据案件的涉及专业情况确定主持人和参加讨论的成员,并确定讨论时间,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集体讨论应安排在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出具法律文书之前不少于七天的时间进行。
第六条案件讨论按下列程序进行:1、承办律师向研讨小组介绍案情。
分析该案涉及的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2、承办律师详细说明代理或辩护思路和策略;3、参加讨论的成员对案件展开讨论;4、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18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农业行政处罚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减少处罚工作的随意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重大案件是指按省农业厅规定的非经营性行为处一千元以上、经营性行为处五千元以上罚款,以及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停业,或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渔业行政执法按省海洋与渔业局的规定执行。
符合重大农业行政处罚案件标准的,应当经过集体讨论。
第三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应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进行,先由案件承办单位将案件审理基本情况报局分管领导,局分管领导审核后,认为符合重大案件标准的,再召集有关人员对案件进行讨论。
第四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人员:
(一)局分管领导(必要时需局主要领导参加);
(二)执法机构负责人;
(三)案件承办人员;
(四)局法制机构人员。
第五条集体讨论的内容:
(一)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清楚;
(二)证据是否有效、充分;
(三)案件情节的轻重情况,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是否严重;
(四)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五)处罚是否适当;
第六条集体讨论的程序:首先由案件承办人员介绍案件情况,然后由参与讨论人员针对讨论的内容发表自己的观点,最后由分管领导集中大家的意见,总结讨论的结果。
负责记录的人员由本次重大案件集体讨论的召集人指定。
第七条集体讨论必须作出倾向性的处理决定,参与讨论的人员在讨论记录上签上本人姓名,集体讨论的结果作为《案件处理意见书》中的处理意见,并将讨论结果附在处罚案卷中。
第八条参与集体讨论的与会人员应对会议内容严格保密,如因泄密而造成后果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必
要的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

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第一篇: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研究讨论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提出,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类案件;6、主任、副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五、下列案件为可以提交讨论的疑难案件:1、已经被新闻媒体关注报道的各类案件;2、市、县行政区域内有影响的各类案件;3、部门专业负责人认为需要讨论的案件;4、承办律师认为有必要讨论的其他案件。
六、案件研究讨论在承办律师提出后3日内进行,其研究讨论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七、承办律师可将本人意见及讨论结果通报当事人,参考当事人意见。
八、承办律师不同意研究讨论结果,也不同意当事人意见,由主任最终确定。
九、主任最终确定案件办理意见后,承办律师仍然坚持个人意见的可另行指派律师。
义务配合。
第二篇: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律师事务所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和请示报告制度一、为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二、律师办案实行重大、疑难案件集体研究、讨论制度。
案件由承办律师申请实施,主任主持并组织律师参加实施。
三、承办律师必须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将重大疑难案件上报集体研究讨论。
四、下列案件为应当提交讨论的重大、疑难案件;1、拟改变定性,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2、案件任何一方十人以上的民事案件;3、标的额超过1000万元的经济案件;4、当事人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案件;5、其他在省内有重大影响的各害案件;6、主任提交讨论的各类案件。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保障本局依法行使职权,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加强行政执法工作,确保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重大复杂行政执法案件(以下简称重大复杂案件)是指案件情况复杂、违法情节严重或涉案人员多、涉案标的金额较大等应当通过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复杂案件:(一)拟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变更决定、不予行政许可延续决定、撤销行政许可决定、注销行政许可决定、撤回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许可案件。
(二)拟作出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拟吊销《餐饮服务许可证》;(三)拟对法人或组织作出罚款5,000(含5000元)元以上的;(四)案情重大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五)行政赔偿案件;(六)有关职能部门对案件处理意见分歧较大,难以形成一致意见的;(七)上级机关挂牌督办的;(八)影响较大的涉外案件;(九)其它需要集体讨论决定的案件。
第四条成立重大案件审核委员会。
人员构成为:局长、常务副局长、副局长、纪检书记、稽查大队队长、办公室主任、法制监督股长。
第五条需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由承办科室审核后报请分管局长批准后决定,由法制股负责具体组织事宜。
第六条在确定讨论时间、地点及参加人员,案件承办机构应及时书面通知相关人员,并在通知时将书面的案件处理意见送交各位参加讨论人员。
第七条参加或者列席集体讨论的人员与所讨论的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应在接到通知后主动申请回避。
是否回避,由主持人决定。
第八条进行重大复杂案件集体讨论时,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首先简要介绍案件的有关情况及处理意见。
对案件中有关问题不清楚的,讨论人员可以发问,案件承办人员或案件办理机构负责人应予以解答。
第九条集体讨论由拟讨论案件的承办科室的主管局领导为讨论的主持人,先由承办科室负责人汇报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然后由参加讨论的其他人员就案件的真实、证据、程序、法规适用、定性等问题全面地进行审核与质证,独立地提出自己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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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本所律师的法律服务工作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所合伙人会议指定一至两名合伙人负责组织实施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工作。
重大疑难案件讨论会议的参加律师、讨论议题、讨论时间等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的合伙人根据
具体案件确定。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重大疑难案件是指案情复杂、涉案标的额巨大、社会影响面较广的案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案件:
(一)法律关系复杂,法律适用不明的案件;
(二)涉及国家安全的案件;
(三)涉及改变定性或作无罪辩护的刑事案件;
(四)标的额超过五千万元或特别巨大的民商事诉讼或非诉讼案件;
(五)重大涉外(含港澳台)案件;
(六)涉及兼并、破产、公司上市等新类型案件;
(七)其他承办律师认为需要提交集体讨论的案件。
第四条承办律师应先向本所主管合伙人提出讨论案件的申请,经同意后,由该合伙人根据案件的缓急情况确定讨论时间,并通知承办律师做好讨论前的准备工作。
第五条重大疑难案件的集体讨论应在律师承办案件后,承办律师出庭前或承办律师向当事
人出具重要法律文书五日前进行。
第六条进行重大疑难案件讨论时,由承办律师汇报案件基本情况及需解决的问题。
情况复杂的案件,承办律师应事先准备书面汇报材料,提前将汇报材料分发给将参加讨论的律师。
第七条案件讨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承办律师向与会律师介绍案情,并分析该案法律关系,各项证据运用情况,阐明适用法律;
(二)承办律师详细解说其代理或辩护思路;
(三)与会律师对该案各方面情况展开讨论;
(四)会议主持人对与会律师的讨论意见进行归纳总结。
第八条对于案情复杂,与会律师意见严重分歧的案件,主管合伙人可以决定是否再次组织
讨论。
第九条案件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由本所负责重大疑难案件讨论的合伙人在集中多数与会
律师的意见后作出决定性意见,向承办律师提出办案建议。
承办律师应当参考以上述办案建议作为自己的办案方案,防止出现错案。
第十条承办律师按照集体讨论决定意见承办案件,由此所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均由本所承担。
第十一条案件讨论由承办律师作出详细的会议记录,与会律师均应在会议纪录上签字,该会议记录将作为案件材料附卷归档。
第十二条本所原则上每月举办不少于一次的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在经办律师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随时提出讨论请求,由主管合伙人负责安排时间、召集律师参加讨论。
第十三条本所鼓励律师之间自行组织小型研讨会,就具体案件或其他法律问题进行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