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行政管理第五章旅游行政组织管理
旅游法全文与解读

中华人民国旅游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国境的和在中华人民国境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旅游行业组织,实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旅游者第九条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旅游者有权知悉其购买的旅游产品和服务的真实情况。
旅游者有权要求旅游经营者按照约定提供产品和服务。
【解读】:明确旅游者的选择权和知情权,或旅行社有义务告知旅游活动的详细容,如路线、景点、住宿地点等。
第十条旅游者的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信仰应当得到尊重。
第十一条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享受便利和优惠。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

国家旅游景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管理国家旅游景点,促进旅游业的发展,保障游客的权益,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全国范围内所有国家级旅游景点的管理。
第三条国家旅游景点是指具有一定规模和特色,并由国家旅游局认定的旅游景点。
第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照本规章的要求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五条国家旅游景点的管理机构应当是专门的管理部门,具备相关的资质和经验。
第六条管理机构应当设立管理委员会或管理团队,负责景点的日常管理和运营。
第七条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组织机构,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八条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景点进行评估和监督,确保景点的质量和安全。
第三章游客权益保障第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障游客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第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设施和服务,确保游客的安全。
第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游客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游客投诉。
第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信息,不得虚假宣传。
第四章环境保护第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保护环境,不得破坏自然景观。
第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环境监测系统,定期对景区环境进行监测。
第十五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生态旅游,推动绿色旅游。
第五章票务管理第十六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制定合理的票务管理制度,确保票务透明公正。
第十七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实行实名制,对游客进行登记和身份验证。
第十八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系统的票务销售渠道,保证游客的购票权益。
第六章安全管理第十九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游客和员工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定期组织安全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二十一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安全监控系统,及时监测景区内的安全情况。
第七章文明旅游第二十二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倡导文明旅游,杜绝游客的不文明行为。
第二十三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设立文明导游队伍,引导游客文明旅游。
第二十四条国家旅游景点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游客的文明素养。
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旅游服务经营活动,包括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交通工具、旅游娱乐场所等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
第三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平公正;(二)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三)强化监管,优化服务;(四)企业自律,社会监督。
第四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地方旅游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第五条国家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制定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并监督执行;(二)建立健全旅游服务监督管理体系,指导地方旅游主管部门开展监督管理工作;(三)组织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六条地方旅游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制度;(二)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旅游服务监督管理工作;(三)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维护旅游市场秩序;(四)开展旅游服务质量检查,督促旅游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五)受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及时处理旅游纠纷;(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第七条旅游经营单位和服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一)遵守国家旅游法律法规,诚信经营;(二)严格执行旅游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三)接受旅游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四)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旅游服务质量。
第三章监督管理措施第八条旅游服务监督管理采取以下措施:(一)定期开展旅游市场检查,发现和查处旅游市场违法行为;(二)对旅游经营者实施年度信用评价,公开评价结果;(三)建立旅游服务不良信息记录,对严重违法者实施行业禁入;(四)加强旅游服务质量检查,对服务质量低下者予以通报批评;(五)设立旅游服务投诉热线,及时处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投诉;(六)开展旅游服务宣传教育,提高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法律意识。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

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5.28•【字号】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施行日期】1997.05.28•【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云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75号)《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已由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1997年5月28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5月28日云南省旅游业管理条例(1997年5月28日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加强旅游业管理,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旅游业,是指从事旅游经营和主要为旅游者提供交通、游览、餐饮、住宿、购物、娱乐等服务的行业。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参加旅游活动、从事旅游经营和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把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结合本地实际,加大旅游投入,加强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旅游环境,并负责组织实施。
鼓励、支持国内外的组织和个人在本省投资开发旅游资源,经营旅游业。
鼓励、支持旅游教育事业的发展,培养旅游专业人才,提高旅游从业人员素质和旅游服务质量。
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旅游业,发展民族旅游项目,培养少数民族旅游人才。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的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地、州、市、县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业的管理工作。
县以上旅游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的有关规定行使相应的行政执法职权。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配合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对旅游业实行管理。
第六条对为发展旅游业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6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6.11.07•【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施行日期】2016.11.07•【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旅游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根据2016年11月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旅游者第三章旅游规划和促进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六章旅游安全第七章旅游监督管理第八章旅游纠纷处理第九章法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组织到境外的游览、度假、休闲等形式的旅游活动以及为旅游活动提供相关服务的经营活动,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发展旅游事业,完善旅游公共服务,依法保护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的权利。
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国家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在有效保护旅游资源的前提下,依法合理利用旅游资源。
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游览场所应当体现公益性质。
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对促进旅游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国家建立健全旅游服务标准和市场规则,禁止行业垄断和地区垄断。
旅游经营者应当诚信经营,公平竞争,承担社会责任,为旅游者提供安全、健康、卫生、方便的旅游服务。
第七条国务院建立健全旅游综合协调机制,对旅游业发展进行综合协调。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旅游工作的组织和领导,明确相关部门或者机构,对本行政区域的旅游业发展和监督管理进行统筹协调。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

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0.10.17•【字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旅游正文江苏省旅游管理条例(2000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旅游资源,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旅游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旅游资源开发和设施建设从事旅游经营、参与旅游活动,实施旅游管理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旅游资源状况,加强对旅游工作的领导,将旅游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制定旅游规划和旅游发展政策,协调处理旅游发展中的重大问题,改善旅游环境,培育和规范旅游市场,发展旅游经济。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旅游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旅游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旅游管理工作,依法覆行行政监督管理职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覆行各自职责,支持、配合旅游管理部门做好旅游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根据本地旅游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设立旅游发展资金,用于旅游规划、公益性旅游项目建设等,财政、审计部门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国内外的企业、团体和个人依法投资旅游业、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开发旅游资源,进行旅游设施建设。
兴办旅游企业。
第七条旅游行业协会应当依法开展活动,完善行业自律制度,发挥服务、引导和监督作用,为发展旅游业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旅游资源开发与保护第八条开发旅游资源,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开发、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的方针,坚持自然景观、人文景观、历史文化与现代科学技术相结合。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破坏旅游资源;不得违反旅游规划进行旅游资源开发。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旅行社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旅行社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现根据《条例》制定本实施细则。
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入境手续;(二)招徕我国旅游者在国内旅游,为其代理交通、游览、住宿、饮食、购物、娱乐事务及提供导游、行李等相关服务;(三)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及签证手续;(四)经国家旅游局批准,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民到规定的与我国接壤国家的边境地区旅游,为其安排领队、委托接待及行李等相关服务,并接受旅游者委托,为监督和管理:按照《条例》规定,设立国际旅行社由国家旅游局审批,设立国内旅行社由省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各类旅行社及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实行属地管理。
第七条国际旅行社申请办理旅游签证,应当按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具体办法办理。
第八条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国家标准对旅行社逐步实行信誉档案制度和资质等级评定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二)持有国家旅游局颁发的《旅行社经理资格证书》的部门经理至少2名;(三)取得助理会计师以上职称的专职财会人员。
第十二条旅行社经理资格的规定,由国家旅游局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设立国际旅行社,应当具备下述规定的营业场所和经营设施:(一)足够的营业用房;(二)传真机、直线电话、电子计算机等办公设备;(三)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联网的条件;(一)申请设立旅行社的类别、中英文名称及缩写和设立地,旅行社申报和登记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须含有"旅行社"字样;(二)企业形式、投资者、投资额和出资方式;(三)申请人、受理申请部门的全称、申请报告名称和呈报申请的时间。
《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规定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设立旅行社的市场条件;(二)设立旅行社的资金条件;第十九条受理申请设立国际旅行社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符合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签署审查意见,报国家旅游局;国家旅游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的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向申请者正式发出批准文件或不予批准的文件,并通知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旅行社管理条例

旅行社管理条例(1996年10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05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旅行社的管理,保障旅游者和旅行社的合法权益,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旅行社和外国旅行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常驻机构(以下简称外国旅行社常驻机构)。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旅行社,是指有营利目的,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
本条例所称旅游业务,是指为旅游者代办出境、入境和签证手续,招徕、接待旅游者,为旅游者安排食宿等有偿服务的经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旅游工作的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旅行社的监督管理工作。
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部门统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
?第五条:旅行社按照经营业务范围,分为国际旅行社和国内旅行社。
国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包括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国内旅游业务。
国内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仅限于国内旅游业务。
?第二章----旅行社设立?第六条:设立旅行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二)有必要的营业设施;?(三)有经培训并持有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资格证书的经营人员;?(四)有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注册资本和质量保证金。
?第七条:旅行社的注册资本,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国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150万元人民币;?(二)国内旅行社,注册资本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第八条:申请设立旅行社,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交纳质量保证金:?(一)国际旅行社经营入境旅游业务的,交纳60万元人民币;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交纳100万元人民币。
?(二)国内旅行社,交纳10万元人民币。
?质量保证金及其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期间产生的利息,属于旅行社所有;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从利息中提取一定比例的管理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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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革”期间,国务院的79个部门合并为32个,达到建国以来中 央机构数量的最低点。到1981年,国务院的工作部门增至100个, 达到建国以来政府数量的最高峰。 4、第四次机构改革(1982-1988) 、第四次机构改革( ) 改革的主要内容是撤并机构,裁减人员,以解决干部副职过多和 干部老化等问题。国务院机构总数由100个减为61个,机关人员 减少了21万人,国务院副总理由原来的13人减为2人。 5、第五次机构改革(1988-1993) 、第五次机构改革( ) 以转变政府职能为关键,以经济管理部门为重点。国务院各部委 由原来的45个减为41个,直属机构由22个减为18个,非常设机构 由75个减为44个,人员编制比原来减少了9700多人。 6、第六次机构改革(1993-1998) 、第六次机构改革( 国务院原有的18个专业经济部门,撤消7个,新组建5个;1993年 的机构改革,使国务院的工作部门由原来的86个减少到59个,非 常设机构由85个减为26个,精简人数达7400人,全国共精简行政 人员200万人。
9、国务院现有机构设置(2008年) 、国务院现有机构设置( 年
总理1名,副总理4名,国务委员5名。 办公厅,组成部门27个,直属特设机构1个,直属机构18个,办 事机构4个,直属事业单位14个,部委管理的国家局11个。
(三)内容 贯彻执行国家编制管理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制定编制比例和编制标准 制定总体编制方案 按程序进行编制审批 (四)依据 1、宏观依据 各级旅游行政组织的职能类型 旅游者接待数量 地域面积及旅游资源的状况 社会经济发展水平
2、微观依据 各部门旅游管理的实际需要 上下级业务对口 各部门不同工作性质 精简高效 员额编制的结构要合理 二、管理方法 1、编制管理工作规范化 标准化、程序化、制度化 2、编制管理手段全面化 法律手段、经济手段、行政手段
局长 校长
职能科室1 职能科室
职能科室2 职能科室
XX处 处 科
财务处 科 室 二 科 室 三 长 员 科 室 一
教务处 科 室 二 科 室 三
科长
室 一
科员
科员
科员
教
4、矩阵结构
A部门 B部门 C部门
甲工作部
科员A1
科员B1
科员C1
乙工作部
科员A2
科员B2
科员C2
丙工作部
科员A3
科员B3
科员C3
(二)特征
政治性 社会性 权威性 系统性 生态性 专业性
(三)构成要素 职能目标、机构设置、人员构成、权责划分、 职位配置、运行程序、价值观念
1、直线结构
§2.旅游行政组织结构 旅游行政组织结构
厅长
A局长
B局长
C局长
处长
处长
处长
科长
科长
科长
科员
科员
科员
2、职能结构
A部
B部
C部
A局
B局
C局
3、直线-职能制 、直线-
第五章 旅游行政组织管理
关键词
行政组织 组织结构
本章要点: 本章要点:
了解旅游行政组织的基本理论; 理解旅游行政组织的结构、设立原则及编制管理; 了解世界主要的旅游行政组织。
§1.旅游行政组织概述 旅游行政组织概述
一、旅游行政组织
(一)定义: 定义:
根据一个国家和地区旅游业发展的需要,按照国家一定的 法律程序所建立的统一管理国家和地区旅游行业的政府专 门职能部门。 旅游行政组织属于政府行政组织中的有机组成部分; 旅游行政组织是政府部门中的专业职能机构; 旅游行政组织建立和运行须遵循旅游业发展的客观规律; 是否建立旅游行政组织取决于旅游业发展的程度和需要。
三、国家旅游组织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组织 国家旅游促销组织 四、中国旅游组织 国家级旅游组织体系 国家旅游局、驻外旅游办事机构、国家级旅游行业协会 地方级旅游组织体系 其他旅游组织 旅游行业自律组织、旅游景区行政管理机构、旅游度假 区和旅游经济开放区行政管理机构
五、旅游行政组织的变革 1、第一次机构改革(1952-1956) 、第一次机构改革( ) 以加强中央集权为中心,政务院的部门由35个增至42个,随着政 务院改为国务院,到1956年底,机构总数达81个。形成建国以来 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一次高峰。 2、第二次机构改革(1956-1960) 、第二次机构改革( ) 以中央向地方下放权力为主要内容,到1959年,国务院下设部委 减少到39个,加上21个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总数达60个, 比1956年减少21个。 3、第三次机构改革(1960-1965) 、第三次机构改革( ) 1960年起,中央重新强调集中统一,1961年原来撤消的机构又相 继恢复,且增设了新的部门,到1965年底,国务院已有79个部门, 形成了建国后政府机构数量的第二次高峰。
7、第七次机构改革(1998-2003) 、第七次机构改革( )
国务院组成部门由原来的40个减为29个,各部门的内设司局级机 构减少了20多个,省级政府工作机构由平均55个减少为40个,全 国各级党群机关行政编制大精简115万人。
8、第八次机构改革(2003-2008) 、第八次机构改革 )
2003年,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设立国资委、银监会,组建商务 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安监总局,将国家发展计划委员 会改组为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组成部门变为28个。
§3.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 旅游行政组织的设立原则
职能目标原则 依法设立原则 完整统一原则 精简高效原则 弹性灵活原则 服务公众原则 边际交换原则 管理层次和管理幅度相符原则 突出旅游行政管理特点的原则
§4.旅游行政组织的编制管理 旅游行政组织的编制管理
一、编制概述 (一)定义 一个部门和工作单位按照合理恰当的比例对各种人员 的数额、结构进行定编,以及各级旅游行政管理组织 机构的设置、机构规模的大小、机构配置的方式等。 (二)类型 专项编制 单列编制 临时编制 机动编制
§5.世界主要旅游组织比较研究 世界主要旅游组织比较研究
一、全球性国际旅游组织 世界旅游组织(WTO) 世界旅行社协会 世界旅行社协会联合会 国际旅馆协会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 国际航空运输协会 国际旅游科学专家协会 世界旅行与旅游理事会
二、区域性国际旅游组织 太平洋亚洲旅游协会 欧洲旅游委员会 美洲国家旅游大会 拉丁美洲旅游机构联合会 非洲旅游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