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引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而侵权责任则适合于非合同关系中的当事人。
然而,有时候违约和侵权的情况可能同时存在,这就引起了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
本文将对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详细分析。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要件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违约责任和伤害赔偿。
合同关系是违约责任产生的前提,违约行为是指当事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行为,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伤害赔偿是违约责任的一种形式。
三、侵权责任的概念与要件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在非合同关系中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伤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侵权行为是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伤害结果是指侵权行为给他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因果关系是指侵权行为与伤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过错是指侵权人的过失或者故意行为。
四、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为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为了侵权行为,就会浮现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这种竞合关系下,当事人应当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但两者之间的关系需要进一步明确。
五、竞合关系的解决原则为了解决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我国法律界普遍认同以下两种解决原则:一是违约优先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为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为了侵权行为时,应当以违约责任为主,优先追究违约责任;二是侵权优先原则,即当事人的行为既构成为了违约行为又构成为了侵权行为时,应当以侵权责任为主,优先追究侵权责任。
六、具体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进行分析。
假设甲乙双方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提供某种产品,并约定在特定时间内交付。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引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制度。
在实际生活和经济活动中,违约和侵权行为常常同时存在,导致责任的竞合。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要件、适用范围以及竞合关系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违约责任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要件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例如,甲与乙签订销售合同,甲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乙因此遭受经济损失,那么甲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三、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了损害,侵权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要件包括侵权行为、损害结果、因果关系和过错。
例如,甲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乙受伤,那么甲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在同一行为中同时存在违约和侵权行为,从而导致受害人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两者的责任。
竞合关系的出现使得受害人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具有更多的选择权。
竞合关系的处理原则包括选择权原则、一事不再追究原则和责任限制原则。
选择权原则是指受害人有权选择追究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或者同时追究两者的责任。
一事不再追究原则是指当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要件相同或者相似时,受害人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责任追究。
责任限制原则是指当竞合关系出现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进行合理的限制,以避免重复赔偿。
五、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以下举例进行分析:案例一:甲与乙签订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甲应在2022年1月1日前完成工程。
然而,甲在约定时间内未完成工程,给乙造成了经济损失。
此时,乙可以选择追究甲的违约责任,要求甲承担违约金等法律责任。
案例二:甲驾驶车辆时违反交通规则,导致乙受伤。
此时,乙可以选择追究甲的侵权责任,要求甲承担医疗费用、精神损害赔偿等法律责任。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引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民事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责任制度。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实际生活和商业交易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有时会同时存在,这就构成了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探讨。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1. 违约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合同关系: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下产生的,即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才会触发违约责任。
(2)主体责任:违约责任是一方对另一方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故意或过失:违约责任的发生可以是因为一方故意不履行合同义务,也可以是因为一方过失导致无法履行合同义务。
(4)合同损害赔偿:违约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即违约方应向受损方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2. 侵权责任的基本概念和特点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特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民事责任:侵权责任是一种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主体责任: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人对受害人的责任,主要是为了保护被侵权人的合法权益。
(3)过错责任:侵权责任的发生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人存在过错,即故意或过失导致他人权益受损。
(4)损害赔偿和其他救济措施: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即侵权行为人应向受害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同时还可以采取其他救济措施,如停止侵权行为、恢复受害人的合法权益等。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念差异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概念上存在一定的差异。
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下产生的,主要是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侵权责任是在无合同关系的情况下产生的,主要是为了保护个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概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法律中常见的两种责任形式,它们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竞合的情况。
本文将从法律的角度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概念、构成要件、责任承担等方面进行分析,并探讨其竞合关系。
二、违约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违约责任的概念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时,根据合同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构成要件(1)合同关系:违约责任必须基于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下产生。
(2)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形成必须有一方违反了合同中的约定。
(3)损失后果:违约行为必须给对方造成损失或者可能给对方造成损失。
三、侵权责任的概念与构成要件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的行为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2. 构成要件(1)侵权行为:侵权责任的形成必须有一方的行为违反了法律的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
(2)过错:侵权行为必须是有过错的行为,即行为人应当承担过失责任。
(3)损害后果:侵权行为必须给受害人造成了实际损害。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1. 竞合的概念竞合是指在同一事实基础上,既构成了违约责任又构成了侵权责任的情况。
2. 竞合关系的认定(1)事实基础: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必须基于同一事实基础上的行为。
(2)构成要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必须同时满足。
(3)损失后果:竞合关系下,受害人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或两种责任。
3. 责任承担(1)违约责任:按照合同法的规定,违约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履行义务、赔偿损失等。
(2)侵权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侵权方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包括赔偿损失、承担民事责任等。
五、案例分析以某购房合同纠纷为例,购房人在购房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时间,但开发商未按时交付房屋。
此时,购房人可以主张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
根据合同法,购房人可以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包括按时交付房屋和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一、引言在商业交易和合同履行过程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重要的法律概念。
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而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将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进行分析和探讨。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概述1. 违约责任的定义和要素违约责任是合同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约责任的要素包括合同关系、违约行为、损失和因果关系。
2. 侵权责任的定义和要素侵权责任是民法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指当一方通过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的要素包括侵权行为、伤害后果、过错和因果关系。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1.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在性质上有所区别。
违约责任是在合同关系中产生的,主要涉及合同的履行义务;而侵权责任是在法律关系中产生的,主要涉及对他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2.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况在一些情况下,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可能同时存在,即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为了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履行合同义务,导致他人遭受了损失,既构成为了违约责任,也构成为了侵权责任。
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处理原则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当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原则。
普通情况下,违约责任应以合同为准,侵权责任应以侵权法规定为准。
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可以适合竞合责任原则,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共同承担伤害赔偿责任。
四、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下面以一个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了一份采购合同,约定供应商应按时交付货物。
然而,供应商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任务,造成为了经济损失。
这种情况下,供应商的行为既构成为了违约责任,也构成为了侵权责任。
浅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2 2 请 求权 竞 合说 : 学说 认 为 , . 该 一个 具 体 的事 实 如 果 同 时 得 以行使 另一 个请 求 权 ; 告 所 选 择 的请 求 权 实 现后 , 损 失未 原 其 具备 了侵 权 行为 和债 务 不履 行 的要 件 , 由此应 产 生 侵权 行 为 的 损 得 到充分 的赔 偿 时 , 否 可 以另 一 个 请 求 权 补 充 。针 对 上 述 问 是 害赔 偿请 求 权 与 债 务 不 履 行 的请 求 权 , 种 请 求 权 可 以独 立 并 题 , 于 完善 我 国的责 任竞 合 规则 有一 下看 法 : 二 对
浅 析 违 约 责 任 与 侵 权 责 任 的 竞 合
黄 宁
( 陕西 省成 阳市秦 都 区人 民法 院 陕西 成 阳 7 2 0 ) 1 0 0
中 图分 类号 : 91 .5 D 10 文献 标 识码 : A 文章 编 号 : 0 8 2 X(0 1 1 —0 5 —0 1 0 —9 5 2 1 ) 1 0 4 2
该 受 这 行 合 同义务 不符 合 约 定 时所 承 担 的 法 律 责 任 。违 约 责 任 的构 成 外 , 学说认 为 , 害人 仅享 有一 项 请 求权 , 也 不利 于对 债权 人 要 件 : 是 违约 责任 的 主 体必 须 是 有 效 合 同 的 当 事 人 , 有 权 独 的保 护 , 一 是 因为一 旦这 唯一 的请 求 权 在 行 使 过 程 中遇 到 障碍 , 者 或 立 主张 自己利 益 和 进 行 仲 裁 或 者 诉 讼 活 动 的 主 体 ; 二是 违 约 行 其 请 求权 被法 院驳 回 , 受害人 将 不能 再行 使 另外 的请 求权 。
的性质 认 定 。主要 有 一下 三 种 :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在商业合同中,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两个常见的法律概念。
在实际操作中,这两种责任往往会同时存在,产生竞合关系。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区别1.1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未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2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因违反法律规定而给他人造成伤害,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1.3 违约责任主要涉及合同关系,侵权责任则主要涉及民事责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原因2.1 合同中的义务与法律规定的义务之间存在差异,导致当事人同时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2.2 合同中的免责条款可能影响侵权责任的认定,使得当事人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产生竞合。
2.3 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可能同时触犯合同法和侵权法,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同时产生。
三、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解决方法3.1 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确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主次关系,避免责任重复。
3.2 可以通过商议、调解等方式解决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问题,达成和解。
3.3 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责任限制,以减少竞合风险。
四、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案例分析4.1 某公司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供应商未按约定交货,导致公司损失,公司要求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2 某房产开辟商在施工过程中因疏忽导致邻居房屋受损,邻居要求开辟商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4.3 某餐厅因食物过期导致客人中毒,客人要求餐厅承担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对法律实践的启示5.1 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考虑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关系,避免责任重复或者遗漏。
5.2 法律规范应当更加细化和明确,以便当事人能够清晰了解自己的责任和权利。
5.3 法律制度应当不断完善,以适应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复杂情况,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在商业合同中时常浮现,需要当事人和法律实践者充分认识到这一现象,并采取相应措施加以解决,以维护合同关系的稳定和公平。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简论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引言概述: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是法律领域中两个重要的概念。
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中,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而侵权责任则适合于非合同关系中,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给他人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文将探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之间的竞合关系。
一、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1.1 违约责任的定义和特点违约责任是指当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时,违反了合同约定,给对方造成为了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点是基于合同关系,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1.2 侵权责任的定义和特点侵权责任是指当一方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给对方造成为了伤害,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特点是基于法律规定,主要依据法律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来确定责任的范围和方式。
1.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共同点和差异共同点: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都是一方未履行义务给另一方造成伤害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两者都要求违反方赔偿受害方的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差异:违约责任主要适合于合同关系,其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依据合同约定来确定;而侵权责任适合于非合同关系,其责任的范围和方式主要依据法律规定来确定。
此外,违约责任通常需要证明合同关系、违约行为和伤害的因果关系;而侵权责任通常需要证明侵权行为、伤害和过失的因果关系。
二、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情形2.1 合同关系中的侵权行为在合同关系中,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同时构成侵权行为。
例如,当一方未按时交付货物,导致对方无法按时履行其他合同,这就是违约行为,同时也可能构成侵权行为,因为未按时交付货物侵犯了对方的合法权益。
2.2 违约行为导致的侵权伤害一方的违约行为可能导致对方遭受侵权伤害。
例如,当一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安全的工作环境,导致对方发生工伤事故,这就是违约行为,同时也造成为了对方的人身伤害,构成为了侵权行为。
2.3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权利救济当一方的违约行为同时构成侵权行为时,受害方可以选择追究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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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加害给付——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汪菲菲提要:法国学者黑尔维希曾说“一个法律构成要件只产生一个请求权。
”这一观点曾被西方学者奉为请求权行使的重要原则。
但是,现实中各种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样性使请求权竞合的现象不断出现,也使上述原则不断受到挑战。
而最常见的便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两者的竞合现象,其根本原因是两种责任的对立与同一。
责任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它的存在体现了违法行为的复杂性和多重性,又反映了合同法和侵权法相互独立又相互渗透的状况。
而加害给付则是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本文着重讨论加害给付情况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承担问题。
一、加害给付的概念加害给付,是指债务人因交付的标的物的缺陷而造成他人的人身、财产损害的行为,它是产生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重要原因。
加害给付是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它属于一种特殊的瑕疵履行行为,也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行为。
加害给付理论起源于德国,最早是由德国律师史韬伯(Herman Staub)于1902年提出的,在德国法中又称为积极侵害债权,以弥补传统的违约形态二元理论划分的缺陷。
关于加害给付,理论界有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是未能按债的规定做出的给付或履行。
另一种观点认为,加害给付不仅仅是指债务人履行债务的行为不符合债务的规定,而且还造成了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二、加害给付的构成要件1、行为的违法性与违约性即债务人的履行行为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规定。
从违约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合同上的义务。
从违法性的角度看,债务人需违反了侵权法上的义务,包括侵害了他人之财产权和人身权等法律所保护的权利;也包括对他人为法律所保护的各种利益即法益的侵害,如精神利益,纯粹经济损失。
2、造成了债权人履行利益之外的其它利益损害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了债权人的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即侵害了债权人的财产或人身利益,但必须明确,债权人的财产和人身利益遭受侵害必须是不适当的给付行为引起的,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否则不构成加害给付。
3、债务人具有过错债务人之履行行为不适当并造成了债务人履行利益以外的其它利益的损害,这本身表明债务人具有过错,但合同法上的过错与侵权法上的过错之认定标准有所不同。
在违约责任的场合,采取推定的形式,因加害给付行为是一种违约与侵权的双重违法行为,所以此处的过错适用侵权法上的过错认定标准。
债务人没有过错不构成加害给付。
三、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在德国法中,加害给付是作为一种特殊的违约行为来对待的,“凡是既不导致给付不能,由不能导致给付迟延的均是积极侵害侵权”,即都属于加害给付。
我国有学者认为,“无论在何种情况下,加害给付都会导致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同时产生”,的确,确定加害给付的民事责任,往往就是确定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的民事责任。
(一)处理责任竞合的理论从各国立法和判例来看,在处理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方面,主要采取了三种方法:1、禁止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法国法为代表。
法国法认为。
在同一行为事实同时适用责任规范和侵权规范时,当事人只能依合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
法国的判例学说认为应尊重立法者和当事人的意思,排除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但是,禁止竞合使法律解释、司法实务趋于复杂化,效果并不理想。
2、允许竞合制度这一制度以德国法为代表。
德国法认为,违反合同本身并不当然成立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侵权行为。
这与法国民法有显著的区别,而且德国民法对于合同责任与侵权责任的成立要件、举证责任、为第三人行为而负责、赔偿范围和消灭时效各方面,都有不同的规定,通说承认请求权竞合,晚近更发展出请求权规范竞合说。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是侵权行为法中关于损害赔偿义务规定。
受害人基于双重违法行为而产生两个请求权,但是两个请求权因其中的一项请求权的实现而消灭,无论如何不能同时满足两项请求权。
3、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英国法原则上承认责任竞合,英国法的特点是,救济走在权利之前,我们所说的民事责任竞合问题在英国法不过是诉因的选择,“真正的原则是,原告不可为同一损失收取双重救济。
”也就是说,就救济的选择和组合而言,双重违法行为在英国法上的效果也是一个违法行为只能获得一次的满足,在此,原告当然可以选择最有利于自己的诉因,即当事人可以援引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侵权行为项下的责任,哪一种责任对他最有利就援引哪一种责任。
我国学者称英国法的解决办法是“有限制的选择诉讼制度”,但是,我们也应当看到由于缺乏具体、明确的标准,在双重诉因存在的情况下,当事人选择哪一种诉因也带来了困难。
(二) 我国司法实践--加害给付时的法律适用我国第一次以立法形式对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做出规定的立法是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方有权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具体分析,这一条款主要确立了以下三项规则:1、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
即必须是一种违约行为同时侵犯了非违约方的人身权和其他财产权益时,才构成责任竞合。
2、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
也就是说,在发生责任竞合时,要由受害人做出选择而不是有司法审判人员为受害人选择某种责任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受害人能够选择对其最为有利的责任方式。
3、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由此可见,我国有关责任竞合的立法采用了允许竞合和选择请求权制度。
这一制度的确定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意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均衡和法律法规的协调运用,在绝大多少情况下受害人会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责任形式,从而使其损失得到最充分的补偿。
但我国立法也有例外,因此我们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对于受害人遭受的履行利益之外的其他损失如何进行救济,则需要区别对待:1、法律明确规定采用侵权法上的责任方式予以救济的,受害人只能以侵权责任请求权提出请求,加害人只承担侵权责任,法院只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做出判决。
我国《产品质量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明确规定相关情形的加害给付导致的固有利益损害(缺陷产品导致购买方人身或财产损失、医疗事故导致患者人身损害)适用侵权责任规则,不适用买卖合同和医疗合同项下的违约责任。
2、法律明确规定采用合同法上的责任方式予以救济的,受害人只能以违约责任请求权提出请求,加害人只承担违约责任,法院只能适用合同法规定做出判决。
从我国已有的法律、司法解释来看,尚不能得出某种加害给付专属适用合同法的结论。
但是,有争议的是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
”既如前述,合同法第122条为一般性规定,那么合同法第302条是一般性规定还是特别规定呢?因为二者都规定在同一法律文本中,对其定位会有争议,可以得出两种不同的解释结论:第一,如果将第302条理解为特别规定(因为其是有关旅客运送合同中加害给付的规定),则受害人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依据违约责任请求损害赔偿。
但是,第302条只规定了损害赔偿的请求权(或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对于赔偿的构成要件、赔偿的范围、数额标准并没有做出任何规定。
显然合同法关于违约损害赔偿的原则、构成要件、赔偿范围、数额标准(合同法第113条)不适用或基本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法官在法律适用上还需要将目光投向侵权法,从侵权法中找到适当的规则。
第二,如果不将合同法第302条理解为特别规定,不发生特别法优先适用的效果,则受害人可以依据第122条选择违约责任或选择侵权责任。
此时,如果当事人选择违约责任,则适用合同法第302条的规定。
当事人的选择,在某种意义上是绕了一个圈子,又回到了侵权法。
这就是“从合同法第122条经由第302条到人身损害赔偿规则”,最终在实体上总是侵权法发挥决定作用。
如果当事人选择侵权责任的请求权,法院一般只能适用侵权法的规定做出判决。
3、法律没有对采用何种民事法律责任方式予以救济做出规定的,则依据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受害人有选择的权利,加害人可能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则会基于受害人选择的请求权之不同而有所不同。
(三)对加害给付下责任竞合问题的完善的思考1、加害给付下违约责任的完善有学者基于加害给付之下合同受害方依据违约的赔偿范围扩展至人身损害与财产损失,认为这会使侵权法的适用范围大为缩小,以致不能发挥作用了。
违约赔偿人身损害而延伸而来的精神损害要不要赔偿? 王利明教授持否定观点,他认为“因不法行为造成受害人人身伤亡和精神损害的,当事人虽然存在合同关系,也应按侵权责任而不能按合同责任处理。
因为合同责任并不能对受害人所造成的人身伤亡精神损害提供补救,而只能通过侵权损害赔偿对受害人提供救济。
”对于加害给付下所产生的违约责任的承担问题,多数学者之所以不赞成对基于加害给付所造成的履行利益以外的损害适用违约的救济方式而倾向于选择侵权的救济理由在于,违约责任诉讼时效规定过短,不能与加害给付理论相协调和配合,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加害给付理论的适用,而使之大打折扣。
确实,这种看法有一定的道理,对于诉讼时效的问题,应处于实践考虑作出合理化设置,避免当事人的诉累,节约诉讼成本。
2、加害给付案件中,哪种责任更有利?王利明教授认为,在许多加害给付的案件中,按侵权责任而不是合同责任处理,对受害人可能更为有利。
其原因在于:一方面,在债务人的不适当履行行为造成对第三人的损害的情况下,由于第三人与债务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对第三人的损害也是当事人在订约时所不可预见的,如果适用违约责任,债务人既可以合同的相对性否定其责任,也可因其订约时不可预见违约后果而要求减轻或免除责任,这对第三人来说是不利的。
另一方面,因加害给付造成了受害人的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这种损害通常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时难以预见的,尤其是对精神损失来说,原则上受害人不能通过合同之诉而获得精神损害赔偿,合同法也不应对受害人遭受的精神损害提供补救,因此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特别是精神损失的情况下,应当依据侵权责任获得赔偿。
尤其应当看到,从赔偿的范围来看,违约损害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是不同的。
如前所述,因加害给付所产生的损害可以分为履行利益的损害和履行利益以外的其他损害。
我国《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