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法学派法理学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

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整理三大法学流派以及代表人物观点的整理西方法学思想回顾 (1)法学流派概述 (2)一)自然法学派 (2)1、古典自然法的思想:不是古典自然法学派 (2)2、中世纪的古典自然法的思想: (3)1)托马斯.阿奎那(1225-1274):神学自然法 (3)2)古典自然法学派:启蒙时代 (3)3、新自然法学派:19世纪-21世纪 (3)1)古典自然法学派的衰落与复兴 (3)2)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改造 (4)3)德沃金的基本理论 (4)二)分析实证主义 (4)(一)奥斯丁(边沁) (5)1、理论的基础- 主权者的命令: (5)2、法律与道德:严格分开,不注重法的历史发展,仅着眼于实在法的逻辑分析 (5)3、区分“实然法”与“应然法”,认为法理学的研究范围严格限定于“实然法” (6)(二)凯尔森 (6)1、法律与道德: (6)2、国家与法律 (6)1)一元论 (6)2)反对三权分立学说 (7)3)主张按公民同法律秩序的关系把国家划分为民主和专制两种 (7) 4)反对绝对主权理论 (7)5)国际法思想:国内法与国际法一元论 (7)纯粹法理论之评价 (7)国际法理论之评价 (7)(三)哈特 (8)1、反对奥斯丁“主权者命令” (8)2、引入“规则”(rule)这一观念 (8)3、接受维特根斯坦后期语义分析哲学的方法 (9)1)反对对法律概念传统的下定义的方法 (9)2)哈特:恶法亦法 (9)3)哈特:最低限度的自然法 (9)三)社会法学派 (9)西方法学思想回顾(一)、古希腊:丰富的哲学、美学成就,古典自然法思想的出现(二)、古罗马1.职业法学家集团* 五大法学家:426年,罗马皇帝Valentinianus III 颁布《引证法》(Law of citations),规定:凡法律未明文规定的,依五大法学家的论点决定;五大有分歧,依多数意见;相持不下时,依伯比尼安2.成文法体系:《国法大全》(东罗马帝国时期,565左右,皇帝查士丁尼在位期间及死后不久新编纂的,它是《查士丁尼法典》、《钦定法学阶梯》、《学说汇编》、《新律》四部法典汇编的统称,也是奴隶制时代历史上一部最完备的成文法典。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

现代西方三大法学流派的意义陈绩现代西方法理学是现代西方国家法学中研究法律基本理论的学科。
① 20 世纪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 由于资本主义经济、政治和精神危机的日益加深西方法学家在探寻治理社会的危机和完善资本主义法律的方法的过程中,新的法学思潮相继更迭,或竞相表现, 或相互吸纳, " 任何一种法学思潮都不再独霸世界,传统的形而上学法哲学大一统的局面一去不复返了" 。
②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新自然法学派, 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传统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 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 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 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对于中国的法制现代化和法治建设,亦具有重要的借鉴价值。
、新自然法学的启示意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上, 新自然法学是西方自然法思想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自然法思想的意识可以追朔到西方文明的起源并在几千年的历史长河中被人们在不同的时期为不同的目的而使用,它的形式不断翻新,内容不断完善。
产生于20世纪特殊社会环境的新自然法学派,主要代表人物有马里旦、富勒、罗尔斯和德沃金等等。
他们的新自然法学说(或价值论学说各有侧重点, 各不相同, 然而却共同的体现出自然法观念的思维形式。
他们不约而同地认为, 法律应当关注某种应然性, 法律的发展应当遵循一定的价值原则并体现一定的价值要求。
无论是马里旦的神学自然法、富勒的" 程序自然法" 、还罗尔斯的正义论或德沃金的权利论,无不" 注重研究法产生和存在的根源或基础,法的目的和意义以及法应追求的理想境界"③ 他们的手中都有一份" 价值表" , 为应然的法律之制定和评价提供了所依据的标准。
新自然法学派强调法本身是一个价值系统, 必然反映一定的价值关系,极为重视法的合理性和道德性。
他们通过总结、抽象和思考,为法律的建构铸造了理想的框架和模型。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

法理学的三大法理流派的基本观点?(1)、自然法学派的主要内容是:其一,关于法的本质。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在本质上是一种客观规律,立法者所制定的法律必须以客观规律为基础,这种客观规律是宇宙、自然、事物以及人的本性,是“理性”的反映。
其二,法来源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理性。
真正的法律应当与之相符合,特别是与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它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的适用性。
其三,法的功能和目的在于实现公意和正义。
其四,法律及其观念应当与人们的价值观念、道德观念相一致,自然法是人类寻求正义之绝对标准的结果。
归纳而言,自然法学派特别重视法律存在的客观基础和价值目标,即人性、理性、正义、自由、平等、秩序,他们对法律的终极价值目标和客观基础的探索,对于认识法的本质和起源有着重要的意义。
其最重要的意义在于,在法学研究中表现为一种激进的理想主义情怀,以诸如正义、平等、自由等抽象价值来构建自己的批判武器,在破解传统法律理念,重塑时代法律神圣性的历程中,功勋卓著。
但自然法的方法论如天空之流云,绮丽却飘渺,它宣言法的未来,但无力构筑通达未来现实的路径。
更令人忧虑的是,自然法的自大与泛滥还有可能使法学笼罩于空泛与虚幻之中而难以成长与成熟。
(2)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主要观点是:其一,着力分析真正的法或“严格意义的法”,即国家制定的法律“国家法”,而不是什么自然法,由于这种法律能为经验所感知和真实存在着,因而也叫实在法或实证法。
至于其他所谓的“法”,如自然规律、自然法、荣誉法则,只是有比喻意义,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不值得研究。
其二,实在法或国家法是由法律规则构成的,是一个法律规则或法律规范的体系。
其三,法律是中性和价值无涉的,也就是说它是一种纯粹技术性和工具性的东西。
至于政治道德等价值观念、意识形态与法律并无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因此不能从政治上和道德上对法进行评价,即不存在什么道义与不道义、良与恶的问题。
“恶法是法”。
其四,一个由立法机关制定的好的法律规则体系,即形式上合理性的法律规则体系是以解决各种社会问题为宗旨的,执法者或法官只要遵循规则就可以审理各种案件,也就是说,执法者只是法律推理的机器,不应当有任何的自由裁决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

三大法学流派的比较摘要:三大法学流派指的是自然法学派,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和社会学法学派这三个在现代西方影响较大、占统治地位的法学流派。
他们的法学理论,是西方人在探索真理过程中留下的足迹,这对我们认识人类法的发展历程、规律及本质,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而本文就是从法的产生、法的功能、法的运行、法的结构、研究对象、研究方法、法的本质这七个方面,对三者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对其展开进一步认知。
关键词:自然法学派、分析法学派、社会法学派一、自然法学派自然法学派是一个拥有悠久历史的法学流派。
自然法学充分体现了自然法观和人本主义,自然法崇尚人文主义,主张天赋人权。
自然法是理性法,自然法普遍永恒,且高于人定法,人定法符合自然法时才是真正的法律。
1、法的产生自然法学派认为,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法以正义为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现正义的是人类制定的协议,国家的法律之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
所以法应当与永恒不变的本性、自然性、社会性以及理性相符合,或以理性为基础,永恒不变,并具有普遍适用性。
古典自然法学派把自然法归之于理性。
认为理性是自然法的核心。
例如,洛克认为,自然法就是理性,它天然合理,教导着遵从理性的人类。
霍布斯也说,自然法来自人的理性,是每一个基于理性就可以理解和同意的。
他们所指的“理性”是指人类的一种自然能力,是行为或信仰的正当理由,是评判善恶是非的根本标准。
把自然法视为理性,意味着自然法是绝对有效的、不证自明的、一贯的和必然的,即使上帝也不能改变。
他们不承认任何外界权威,不管这种权威是什么样的。
这样一来,宗教、自然、社会、国家制度,一切都受到了无情的评判。
新自然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富勒,则建立了一种世俗形式的自然法。
他把法律定义为一种目的性的人类活动。
在富勒看来,法律是一种建立社会关系的伦理方法,是社会关系的保障形式。
他认为,每一条法律规则都有实现法律秩序某种价值的目的。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

法理学形成性考核册答案问题一问题:请简要说明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的主要观点和差异。
回答: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是两个在法理学领域内具有重要影响力的学派。
它们在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方面有着不同的观点和差异。
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关系,认为法律应该基于固有的、超越人类主观意愿的道德原则。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应该具有普遍适用的道德标准,而这些标准应该由人类的理性所能得出。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追求正义和公平,并认为法律的目的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和尊严。
代表性自然法学派的哲学家包括亚里士多德和托马斯·阿奎那等。
法律实证主义派则强调对法律的描述性研究,认为法律应该是根据实际存在的社会事实来制定和解释的。
法律实证主义派不关注法律应该是怎样的,而是关注法律实际上是怎样的。
他们认为法律是可以通过实证科学方法来研究的客观现象,而不是主观的道德判断。
代表性的法律实证主义学派包括美国的契诃夫学派和法国的社会学法学派。
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之间的主要区别在于他们认为法律的根源和法律意义的不同。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道德,法律应该追求道德正义。
而法律实证主义派认为法律的根源在于社会事实,法律的意义应该根据社会实际情况来解释。
此外,自然法学派强调法律的普遍适用性和法律与道德的联系,而法律实证主义派更关注法律的实际运作和法律与社会的联系。
综上所述,自然法学派和法律实证主义派在法律哲学和法律方法论方面存在一些差异。
这些差异体现在法律的根源和意义的理解上,以及对于法律与道德关系和法律与社会关系的看法上。
问题二问题:请简要描述利比拉尔法学派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
回答:利比拉尔法学派是一个强调个人自由和权利保护的法学理论体系。
他们对于法律规则的理解主要包括对于正当程序原则的尊重和对于个人权利的保护。
首先,利比拉尔法学派认为法律规则应该建立在正当程序的基础上。
正当程序原则强调法律制定和执行时应该遵循公正和合法的程序。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

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法理学是法学中的一个重要分支,研究法律的理论基础和原则。
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法理学也逐渐形成了几个不同的流派。
本文将介绍法理学流派的基本脉络,并对其主要特点进行分析。
一、自然法学流派自然法学流派强调法律与道德的统一,将法律视为一种理性的良心准则。
自然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客观性和永恒性,超越了人们的意志和权力。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建立在普世的道德原则之上,以保护人的尊严和自由。
古代的自然法学家如亚里士多德、托马斯·阿奎那等,强调法律与自然法的内在联系。
而近代的自然法学家如托马斯·霍布斯、约翰·洛克等,强调法律的理性性质,主张通过社会契约来确立法律秩序。
不同于传统的形而上学方法,近代自然法学采用了更加理性的方法来研究法律。
二、实证法学流派实证法学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效力和社会背景,将法律视为一种实际存在的社会现象。
实证法学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具有历史性和相对性,是社会规范的产物。
这种观点认为,法律应该根据不同的社会条件和文化背景来制定和解释。
实证法学的代表人物有约翰·奥斯特沃尔德、霍尔伯特·哈特等。
他们主张通过对实际法律现象的研究和描述,来揭示法律的规律和特征。
实证法学注重对法律社会学和法律史的研究,强调法律与社会的相互作用关系。
三、法律实用主义流派法律实用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实际应用和效果,将法律视为一种实用的工具。
法律实用主义的核心观点是法律应该根据其实际影响来制定和解释,其目的是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的需要和利益。
法律实用主义的代表人物有欧内斯特·尼克兹伯格、奥利弗·温德尔·霍姆斯等。
他们认为法律应该根据社会的需要和利益来制定和解释,否则就会失去其合法性和效力。
法律实用主义注重对法律政策和法律效果的研究,强调法律的实践价值。
四、法律形式主义流派法律形式主义流派强调法律的形式和程序,将法律视为一种抽象规则和程序准则。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

论四大法学研究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法学派及自由法学派刘性仁【学科分类】法理学【出处】北大公法网【写作年份】2007年【正文】一、前言凡是法律研究者,必须对于法学研究之学派有基本的认识,使得在法学研究的领域内,更能清楚地掌握法理,进而深化法学研究,本文主要针对法学研究之四大法学派〈实证法学派、自然法学派、历史发学派、自由法学派〉,做一理论的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厘清法学思想的混淆,更能精确掌握法理思想。
二、自然法学派思想自然法学派完全依照整体社会对于法律的看法,重视人民之总意思表示,而自然法学派在法律之研究方法上具有哲学性与思辩性,自然法学派的思想可以分成四个时期的演进:〈一〉自然法思想:此学派以西塞罗为代表,认为自然法是客观性的存在于天地之间一种不变的理法,它是法律的理想,以自然法的思想来补充实定法的缺陷,故其适合于自然法思想与行为的形式,此称之为正义。
〈二〉神学的自然法思想:中世纪的自然法学以亚奎纳斯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原理是正义与理性,以神学自然法思想为重心有永久法、自然法与人定法。
〈三〉经验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以格老秀斯为代表,该派首先切断自然法与宗教的关系,并认为神系不存在的,而自然法是存在的,因为格老秀斯如此地主张,故被称为是自然法之父。
〈四〉理性的自然法思想:此派主要系以十八世纪法国的大思想家卢梭为代表,该派认为法律的渊源就是社会契约。
综上可知自然法学派思想之四个演进时期。
三、实证法学派思想而实证法学派是先由国家依照公权力而制定,再依照法律之方法论,进而推论到具体案件,故实证法学派是由人类基于经验而创造的具体法律规范,再依据文理、系统、历史与类推解释,按照三段论法予以推论的法学方法,在这个推论之下,只要法律具备完整,就能规范社会上之一切行为。
实证法学派认为人类之行为与自然现象不同,自然现象受到因果律的支配,而人类的行为必须受到目的律之支配,因此目的为一切文化制度之创造者与社会生活的原动力。
法理自然法学

罗倩 颜凡
自然法学是一个古老的概念, 从产生到现在,时刻影响着法学 的发展,对法律的发展有着深远 自然法学派 的影响。不同时期的自然法学派 都对法学前进的方向发挥了重要 的指引作用。 古代自然法学派 • 自然法思想渊源于古希腊, 中世纪的自然法思想渊源于西塞 罗, 并具有斯多葛哲学的传统, 17 世纪的欧洲时代属于“形而 古典自然法学派 上学”时代, 自然法的思想经过 启蒙运动的“祛魅”而日益世俗 化, 18 世纪中后期, 经验主义和 实证主义逐渐兴起, 自然法和自 新自然法学派 然权利学说遭遇到激烈批判。 •
民约论的集大成者——卢梭
• “ 人类不平等起源论” ——自然赋予人类的 只有本身上的不平等,进到国家状态后, 就生出政治的不平等。因结成契约而不平 等 • “民约论”——与前一观点相反。各人把 全部权力交给于各人合意组成的国家, 又从 国家把权利全部取了回来, 使国家保护各人 的全部权利, 各人的权利一点也没有丧失。 因结成契约得到保障,从而平等。
自然法学派是指以昭示着宇宙和谐秩序的自然 法为正义的标准,坚持正义的绝对性,相信真正体 现正义的是在人类制订的协议、国家制订的法律之 外的、存在于人的内心中的自然法,而非由人们的 协议产生的规则本身的法学学派。 “恶法非法”“天赋人权”
评 价 标 准
事物的秩序 人的理性 和谐的秩序
古典自然法学派权的自然法学派——洛克
• 经验论的哲学家——“一切知识皆渊源于经验” • 人性论——“人性本善” • 社会契约说——人生而享有权利;国家的目的 在于保护公民的权利。 • 政府论——美国独立宣言的蓝本。目的在于为 英国市民阶级建立民主革命的理论。中心在于 尊重个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这可说是英国近 代自由主义的宪政的根本思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