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暑降温药品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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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三篇)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的管理,防止因不当使用防暑药品而引发不良反应和其他安全问题,保障使用者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管理。

第三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应遵循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提倡文明使用,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四条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暑药品的监管,加强对药品发放机构和使用者的指导和监督,保障药品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

第二章药品发放管理第五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相应的资质,并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方可进行防暑药品的发放。

第六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设置专门的发放窗口或区域,明确防暑药品的发放标准和程序,确保发放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第七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药品发放记录制度,记录防暑药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发放人员和接受人员等相关信息,并保留相关的购药凭证。

第八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确保药品的质量安全,根据药品的特性和存储要求,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药品变质、损坏或被控制使用。

第九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配备专业的发放人员,具备相关的药学知识、技能和职业道德,能够准确提供咨询和建议,指导用户合理使用药品。

第十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加强对用户的教育和引导,告知用户防暑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常见不良反应以及正确的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第十一条药品发放机构应当按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要求,定期向上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防暑药品的发放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三章药品使用管理第十二条药品使用者应当按照药品说明书和医生的指导合理使用防暑药品,不得滥用、超量使用。

第十三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自觉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严格按照药品的适应症、禁忌症和注意事项使用药品,并及时告知发现的不良反应和问题。

第十四条防暑药品使用者应当保存好购药凭证,以备查验。

如需退换药品,应当按照药品发放机构的规定办理。

防暑降温药品规章制度

防暑降温药品规章制度

防暑降温药品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保障公众健康,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我国的防暑降温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活动。

第三条防暑降温药品是指能够有效预防和治疗中暑等疾病的药品。

第四条防暑降温药品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规定,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五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监督管理机构为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章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第七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具有相应的药品生产许可证,产品符合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

第八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稳定可靠。

第九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生产工艺和质量管控流程,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生产。

第十条防暑降温药品的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管理档案,完整记录生产过程。

第三章防暑降温药品的销售第十一条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具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不得销售假冒伪劣药品。

第十三条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完善的药品销售管理体系,确保产品质量及安全。

第十四条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药品质量追溯体系,确保产品的来源可追溯。

第十五条销售防暑降温药品的单位应当加强对消费者的用药指导,提供正确的用药信息。

第四章防暑降温药品的使用第十六条患者在服用防暑降温药品前应当咨询医生的意见,进行必要的体检。

第十七条患者应按照医生的建议和药品说明书的要求正确使用防暑降温药品。

第十八条患者在使用防暑降温药品过程中如出现不良反应,应立即停止使用并就医。

第十九条孕妇、哺乳期妇女、儿童等特殊人群在使用防暑降温药品前应咨询医生的意见。

第二十条防暑降温药品禁止长期或超量使用,一旦出现相关症状应及时就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章规定的防暑降温药品生产、销售和使用单位,将依法受到行政处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降温药品的发放和使用规定一、控制目的加强对防暑药品(指香精、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胶囊等)的申报、采购、存放、领取、使用各个环节的管理,确保防暑药品的质量安全、无过期产品,保证防暑药品的有效利用,杜绝浪费、服用防暑降温药物回家使用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二、控制对象公司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三、控制范围公司生产车间及相关部门防暑药品的领取及使用管理四、控制内容1. 防暑降温药品的销售范围、时间及标准1.1 发放范围:生产车间一线员工和户外工作员工。

1.2 发布时间:从每年6月至9月。

1.3 发放标准:霍香正气水:每人15支/月(3小盒),车间按瓶发放至员工,当员工在车间收到这些瓶子时,他们会将旧瓶子换成新瓶子。

霍香正气胶囊:车间办公室到生产安全部领取,特殊岗位,特殊人员到车间办公室内领用,发放完毕后,将空箱交安全生产部领取。

香精:每人1瓶/月。

2. 防暑降温药品申报与采购2.1申报:生产安全部门在每年5月15日之前根据最新的人员月报统计公司内生产车间人数,根据生产车间的人数计算今年所需的防暑降温药物的大致数量,在5月20日之前向公司采购部门申报购买计划。

2.2购买:公司采购部将根据安全生产部申报的采购计划采购防暑降温药品10个工作日之内确保防暑药品及时购置到位。

3. 防暑降温药物的发放和接收3.1各车间领取防暑药品时必须持有车间主任或安全员签字的《高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领料单》,生产安全部根据车间人员月报确认防暑降温药品的数量,在《防暑药品发放记录》上登记后方可领取。

3.2 再次领取防暑降温药品时,必须收集上次用完的空盒或空瓶。

3.3 所有防暑降温药物必须按使用者发放,谁领取;谁领取,谁签字的原则并且必须填写《防暑药品发放记录》。

3.4车间的药品定量发放,凡因乱发、乱丢、如果由于乱扔垃圾导致车间药品供应不足,车间应自行购买,生产安全部门不再给予发放。

3.5 各车间主任、班长负责并监督药品的发放和使用。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及使用进行管理,主要包括以下规定:
1. 发放范围:防暑药品主要指的是对热衰竭、中暑等症状起到预防和治疗作用的药品。

发放范围包括医疗机构、药店、企事业单位的卫生室等。

2. 药品许可证:所有发放防暑药品的单位必须具备药品零售许可证,并严格按照许可证上的范围经营。

医疗机构必须具备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 质量管理:药品发放单位必须要求供应商提供合格的防暑药品,严禁使用已过期、变质或者不符合标准的药品。

同时,药品发放单位需要对药品进行储存管理,保证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

4. 发放员资质:有资质的药师或医生可以在医疗机构或药店等单位从事防暑药品的发放工作。

发放过程中应向患者详细说明药品的使用方法、剂量、用药禁忌等,并记录个人信息和发放情况。

5. 宣传与培训:相关单位要加强防暑意识和知识的宣传教育,向公众普及热衰竭、中暑的症状、预防措施和防暑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同时,要对发放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发放水平和服务质量。

6. 监督与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检。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以上是对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的基本规定,具体规定可能会根据当地的法律法规和卫生部门的要求有所变动,请咨询当地相关部门获取最新的规定信息。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正式实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正式实施

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全文)正式实施2012年6月29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卫生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对1960年公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制定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第一条为了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作业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

第三条高温作业是指有高气温、或有强烈的热辐射、或伴有高气湿(相对湿度≥80%RH)相结合的异常作业条件、湿球黑球温度指数(WBGT指数)超过规定限值的作业。

高温天气是指地市级以上气象主管部门所属气象台站向公众发布的日最高气温35℃以上的天气。

高温天气作业是指用人单位在高温天气期间安排劳动者在高温自然气象环境下进行的作业。

工作场所高温作业WBGT指数测量依照《工作场所物理因素测量第7部分:高温》(GBZ/T189.7)执行;高温作业职业接触限值依照《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2部分:物理因素》(GBZ2.2)执行;高温作业分级依照《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作业分级第3部分:高温》(GBZ/T229.3)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一、引言在高温季节,人们容易受到中暑等疾病的侵袭,为了保障人们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必须加强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的管理。

本文将对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进行规定,以确保人们安全度过高温季节。

二、发放管理1.发放资格:只有获得医疗机构发放防暑药品的资质的经营者才能进行防暑药品的发放。

2.发放许可:经营者必须向相关政府部门申请并获得防暑药品的发放许可证,证件上必须明确写明发放品种和数量的限制。

3.记录管理:发放防暑药品时必须详细记录发放人员的姓名、发放日期、发放品种和数量等相关信息,以备日后查验。

4.库存管理:所有发放防暑药品的经营者必须建立完善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药品的质量和有效期限。

三、使用管理1.用户身份:只有持有有效的防暑药品使用证明的人员才能购买和使用防暑药品。

2.谨慎使用:用户在使用防暑药品时必须按照医嘱和产品说明书的要求使用,不得超量或滥用。

3.副作用报告:如用户在使用防暑药品时出现了不良反应或副作用,必须及时向相关医疗机构报告,以便进行处理和研究。

4.儿童使用:对于未满十八岁的未成年人,必须在监护人的指导下才能购买和使用防暑药品。

四、宣传教育1.宣传材料: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制作并发放宣传材料,告知公众如何正确、安全地使用防暑药品。

2.媒体宣传: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渠道,宣传防暑药品的正确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3.社区宣传:相关机构应当在社区、学校等公共场所开展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公众对防暑药品的认知和正确使用能力。

五、监督执法1.抽查检查:相关政府部门应当定期对防暑药品发放和使用情况进行抽查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经营者进行处罚。

2.举报投诉: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等方式向相关政府部门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政府部门应当对举报进行调查并及时处理。

3.行政处罚:对于违反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的经营者,相关政府部门有权进行行政处罚,包括罚款、吊销许可证等措施。

六、结论为了保障公众的健康和生命安全,对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必须进行严格管理。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广大群众在高温季节中的安全与健康,规范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提供合适的防暑药品,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

第三条防暑药品是指预防中暑和其他热源性疾病的药物,包括中药和西药等药品。

第四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应该遵循科学、合理、安全、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防暑药品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的防暑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第六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应与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配合,并建立相关联防暑药品的信息系统,及时掌握防暑药品的库存情况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未经批准收购、销售、超量使用防暑药品。

第八条防暑药品的生产、销售等相关活动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以虚假宣传、低价销售等手段误导消费者。

第二章防暑药品的发放第九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优先满足对高温工作环境或户外工作环境中从事体力劳动的人员的需求。

(二)按照统一的申请和发放程序进行,确保防暑药品的合理使用。

(三)建立健全监管机制,加强对防暑药品发放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条防暑药品的发放目标群体应该是以下人员:(一)从事高温工作的职业人员,如农民工、建筑工人、焊工、厂房操作工等;(二)参与户外活动的人员,如运动员、旅游人员等;(三)辖区内特殊人群,如老年人、儿童等。

第十一条防暑药品的发放应注意以下事项:(一)按照工作地点和实际需要进行合理的调配和发放。

(二)建立健全监控机制,及时了解人员对药品的需求情况。

(三)确保防暑药品的品质和有效期,防止过期药品的流入市场。

第十二条防暑药品的发放过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防暑药品的发放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医疗机构或药品销售企业进行。

(二)发放的防暑药品必须附有说明书,对使用方法、用量、副作用等进行详细说明。

(三)医疗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发放防暑药品登记记录,包括发放数量、接收人员、发放时间等详细信息。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模版

防暑药品发放及使用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防暑药品的发放和使用,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共场所、工作场所等单位发放和使用防暑药品的管理。

第三条防暑药品是指能够有效预防和缓解人体在高温环境下引起的不适及中暑症状的药物。

第四条防暑药品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药品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五条防暑药品发放和使用应当坚持科学、合理、安全的原则,积极推广健康生活方式,促进人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防暑意识的提高。

第二章防暑药品的发放第六条发放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药品发放资质,在合法经营范围内发放防暑药品。

第七条发放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防暑药品发放管理制度,明确发放程序、责任和要求。

第八条发放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所发放的防暑药品的效期,确保药品的有效性和安全性。

第九条发放单位应当对发放的防暑药品进行登记,记录药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发放人员等相关信息。

第十条发放单位应当加强对发放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药品发放的技能和防暑知识,确保发放工作的规范和安全。

第三章防暑药品的使用第十一条使用防暑药品的人员应当了解和掌握药品的适应症、用法用量、不良反应等信息,并按照医生或药师的指导进行使用。

第十二条使用防暑药品的人员应当确保自身没有禁忌症,并遵守药品使用的要求。

第十三条使用防暑药品的人员在使用过程中如出现不适反应,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就医。

第十四条使用防暑药品的人员应当注意防止药品的过期使用,发现药品已过期应予以淘汰。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所有单位和个人有义务遵守本规定,不得有违规发放和使用防暑药品的行为。

第十六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防暑药品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严肃查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公众可以通过举报电话、互联网平台等途径向监管部门举报违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或个人,监管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警告、罚款、吊销药品发放资质等行政处罚:(一)未取得药品发放资质而进行防暑药品的发放;(二)发放过期或失效的防暑药品;(三)虚假登记防暑药品信息;(四)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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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暑降温药品管理(试行)办法
公司各部门:
为了规范防暑降温药品及防暑降温饮料的管理及发放,确保药品起到防暑降温的真正目的,特制定本办法。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防暑降温药品的管理。

2 职责
2.1 管理部
2.1.1 负责确定防暑降温药品的种类及定额。

2.1.2 负责确定防暑降温清凉饮料的使用方法及制作。

2.2 物资部
2.2.1 负责防暑降温药品及防暑降温饮料原料的购买。

2.2.2 负责防暑降温药品按定额发放。

2.2.3 负责管理公司防暑降温药品备用品的管理
2.3 各车间部门
2.3.1 负责本部门防暑降温药品的领用、管理、发放及流向登记。

3 管理规定
3.1 防暑降温药品
3.1.1 防暑降温药品种类包括三种:藿香正气水、藿香正气液、十滴水、仁丹
3.1.2 防暑降温药品定额。

根据各部门情况不同,公司对防暑降温药品实施定额管理,各
部门具体定额参照下表执行:
3.1.3 防暑降温药品购买计划由管理部提出,购买由物资部统一购买。

3.1.4 防暑降温药品领用及发放。

药品由各部门填写领料单,物资部发放并建立公司级台
帐,部门领取药品后指定专人进行管理,并建立发放及使用台帐。

3.2 清凉饮料管理
3.2.1 清凉饮料种类包括两种:绿豆汤、苦丁茶。

3.2.2清凉饮料定额。

根据各部门情况不同,公司对清凉饮料实施定额管理,各部门具体定
额参照下表执行:
3.2.3 清凉饮料原材料购买计划由管理部提出,冰块由管理部购买,其余由物资部购买。

3.2.4 清凉饮料使用时间:当天气温度≥36℃时,公司提供相应清凉饮料。

3.2.5 清凉饮料制作。

清凉饮料由食堂负责制作,管理部负责管理。

3.2.6 清凉饮料使用。

各部门根据管理部的通知到指定地点领取清凉饮料,各部门制定专
人对清凉饮料进行管理,使用完毕后,由部门专人对饮料盛具进行清洗,盛具也必须指定专人管理和存放。

4. 本办法从2011年6月21日开始执行。

重庆太仓科技有限公司
2011年6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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