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欧盟关于过敏源的检测项目

过敏源检测 (2007.09.05)研究表明,发达国家对食物过敏反应的人群约占3.5-5%,这些过敏性人群即使摄入含微量过敏源的食物,也会产生很严重的过敏性反应,甚至致命。
此外,乳糖和小麦蛋白的耐受量也值得过敏性人群的关注。
过敏性人群必须避免含有相关过敏源或超过耐受限量的食物,因此,必须对任何含有潜在致敏反应的食物进行合理的标识。
欧盟法规要求:欧盟关于食品配料标签要求的2003/89/EC 指令规定,任何含有该指令所涉及的过敏源的产品必须标识。
该指令列出了所有过敏源食物,包括任何含有或源自谷物(肤朊/小麦蛋白)、甲壳类动物、鸡蛋、鱼类、花生、大豆、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坚果(榛子、杏仁、巴西坚果、腰果、开心果、胡桃、美洲山核桃、澳大利亚坚果、昆士兰坚果)、芝麻、芹菜、芥末及硫酸盐。
部分主要过敏源及耐受度花生:花生蛋白中大约含有7-10% 致敏性蛋白(如花生碱),低于10 mg/kg 的水平暂未发现过敏反应 。
鸡蛋: 蛋清中9-11%为蛋白,主要过敏源有:卵类粘蛋白(ovomucoid,11%)、卵清蛋白(ovalbumin, 54%)、转铁蛋白(ovotransferrin, 12%) 及溶菌酶(lysozyme, 3.5%),而蛋黄的过敏性比较低 。
奶类过敏源: ß-乳球蛋白(BLG)和酪蛋白(casein)是牛奶及乳清的主要组成成分,但同时也是过敏源,对许多婴幼儿产生过敏反应。
小麦蛋白:若产品欲标识为“不含小麦蛋白”,则产品中小麦蛋白含量不得高于 200 mg/kg (干重)。
大豆:大豆是引起严重过敏反应最多的食品。
通常,检测限只有0.5%的ELISA 方法无法满足检测的需要,而PCR 方法则能使检测限低至0.01%,甚至更低。
什么是AllerGene©?√过敏源检测欧盟过敏源列表完全相吻合的过敏源完整检测计划;√通过化学、酶、分子生物学和/或免疫学方法来检测特异性蛋白、DNA 、乳糖和亚硫酸;√可提供最佳的检测项目(或多检测结合),以满足您的特殊要求。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

国外食品过敏原标签管理介绍(下)1、澳新(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澳新食品标准法典Standard1.2.3及Schedule9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含有麸质的谷类(黑麦、大麦、燕麦及其杂交品种);b)小麦及其杂交品种(无论是否含有麸质);c)树生坚果(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胡桃、松子、开心果、核桃);d)甲壳类;e)贝类;f)蛋类;g)鱼类;h)花生;i)大豆;j)黑芝麻;k)乳;l)羽扇豆;m)浓度大于等于10mg/kg 的亚硫酸盐。
2021年2月24日,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标签标示要求,规定除了在配料表中按照强制性指定术语标识过敏原外,还需在配料表的临近位置标示汇总性过敏原声明。
该规定有3年的过渡期,在这段过渡期内,食品企业可以遵守《食品标准法典》中现有的过敏原标签要求,也可以遵守新要求。
过渡期结束后,将有2年的库存期。
任何在过渡期结束前已包装和贴标的食品,可在过渡期结束后的两年内出售。
具体的修订的背景和修订内容请参考之前的原创文章《澳新修订食品过敏原强制标签要求》。
(2)“交叉接触”导致存在的过敏原标识要求在澳新,由于交叉接触产生的过敏原不属于澳新食品标准法典中强制性标签的要求,但生产商不能免除向其消费者传达其可能的过敏原存在的责任,生产商可以使用预防性过敏原标签(PAL)自愿声明这些过敏原。
澳大利亚食品与杂货理事会(AFGC)和过敏原局发布《食品行业过敏原管理和标签指南(2021版)》和《自愿附带微量过敏原标签》(简称VITAL),要求制造商在经过强有力的基于VITAL 风险评估过程后才能应用PAL,并以清晰、准确和一致的方式进行描述。
推荐的最佳标签格式为:(a)强制性过敏原成分声明;(b)强制性汇总性过敏原声明;(c)自愿预防性过敏原标签声明(在进行VITAL风险评估后,PAL 建议使用“可能存在:过敏原x,过敏原y”的格式)。
举例:最佳标签格式2、加拿大1)食品过敏原强制性标识要求《加拿大食品药品条例》B.01.010.1中规定13种强制标识的过敏原(除豁免外):(a)杏仁、巴西坚果、腰果、榛子、澳洲坚果、山核桃、松子、开心果或核桃;(b)花生;(c)芝麻;(d)小麦或黑小麦;(e)鸡蛋;(f)乳;(g)大豆;(h)甲壳类;(i)软体动物类;(j)鱼类;(k)芥菜籽;2)含麸质的谷物:大麦、燕麦、黑麦、小黑麦、小麦;浓度大于等于10ppm的亚硫酸盐。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

【峰回路转】说说主要进口国家地区对过敏原标识的要求上次发布了《出口罐头标签审核应知常识》,其中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是介绍各国(地区)关于过敏原的标识要求,由于内容较多,很重要,特地拿出来单列一节跟大家分享交流:6.1美国: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美国早在2006年1月1日就已经实施《食品过敏源标签和消费者保护法案》,规定所有在美国销售的包装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过敏源标注要求,过敏源主要指以下8种产品: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2009年美国实施的新法更是涵盖了约90%的致敏食物,涉及牛奶、花生、小麦、鸡蛋等易使人体过敏的全部物质,法规要求必须在食品标签上标示,否则食品将被召回。
6.2日本:日本厚生省规定小麦、荞麦、蛋、牛奶和花生为五种强制性标注的过敏源物质。
当食品含有这五种食品中的任一种,或含有由这五种物质制备的成分时,必须标注。
在对上述成分进行标注时,应指明是哪种可能的致敏源,即当食品含有规定过敏原物质制备的成分时,要标出来源。
这五种食品不论在最终食品中的含量为多少,即使是作为加工助剂或由于残留而只有痕量存在,都须以“可能含有”方式进行标注。
对这五种物质不适当的标注,都将认为是违反了食品卫生法的规定,并且可能会导致食品被召回。
另外,建议对鲍、乌贼、大马哈鱼卵、对虾、橙子、蟹、猕猴桃、牛肉、栗子、大马哈鱼、鲭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蕈(蘑菇)、桃子、山药、苹果和骨胶等19种可能引发过敏反映的食品进行自愿性标注。
6.3欧盟:规定含有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芹菜、芥菜、芝麻,以及浓度超过10mg/kg的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过敏源成份必须标注。
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

致敏原及其标识的国内外法规现状我国食品中或多或少存在各种食品致敏原标识方面的问题或隐患,并且部分食品类别已经遭遇到了严重影响,比如日前的“浓汤宝”致敏原“可能含有”事件,因此致敏原标识问题亟需引起消费者的重视。
为了方便大家更详细的了解有关食品致敏原的相关规定,食品伙伴网将我国及国际上已颁布和实施的食品致敏原标识管理法规整理汇总,以供大家参考。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GB 7718-2011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针对致敏物质作出如下规定:以下食品及其制品可能导致过敏反应,如果用作配料,宜在配料表中使用易辨识的名称,或在配料表邻近位置加以提示: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如加工过程中可能带入上述食品或其制品,宜在配料表临近位置加以提示。
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于1985年制定的预包装食品标签通用标准(CODEX STAN 1-1985)4.2.1.4节中规定:以下食品或配料中含有已知的可能导致过敏的成分必须做出声明:含有麸质的谷物;甲壳纲动物及其产品;蛋类;鱼类;花生、大豆及其产品;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树坚果及坚果产品;浓度大于等于10 mg/kg的亚硫酸盐。
4.2.2节中规定,任何食品或食品配料通过生物技术手段从含上述致敏原成分的产品中得到了致敏原成分,对于这些致敏原成分也应做出声明。
如果含有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标签上没有提供足够的关于致敏原存在的信息,该食品将不能在市场上销售。
美国2004年颁布的食品致敏原标识及消费者保护法案(Food Allergen Labeling and Consumer Protection Act of 2004) (Public Law 108-282, Title II)SEC. 203章节中规定:“包含”一词需紧邻产生主要致敏原成分的食品来源名称,用字号不小于配料表中食品配料的字号紧邻食品成分表之后印刷,并用“()”说明致敏原成分的主要来源。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

英国食品要求标识的过敏原英国有严格的法规要求食品标识,特别是对于过敏原的标识。
这些法规旨在保护消费者,使其能够正确识别食品中是否含有对其过敏的成分。
以下是英国食品要求标识过敏原的主要规定:1.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明确的标识:食品包装必须清楚地标明是否包含常见的过敏原,例如麦麸、鸡蛋、牛奶、大豆、坚果、花生、鱼类和贝类等。
这可以通过在食品包装上列出过敏原成分来实现。
2.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突出的提示: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必须与其他食品成分明显区分开,可以使用加粗、斜体或者大小写不同来突出显示。
这样做有助于消费者快速识别过敏原成分。
3.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持续监测:食品生产商需要定期检查产品配方,确保标示的过敏原成分准确无误。
如果产品配方有变化,产生新的过敏原风险,必须立即进行更新和调整。
4.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清晰的警示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除了明确列出过敏原成分外,还需要提供警示信息,如“含有过敏原,请注意食用。
”这样可以提醒过敏者在购买和食用时格外小心。
5.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完整的信息:食品包装上的过敏原标识还需要提供联系方式,以便消费者在有需要时可以向生产商咨询相关问题或获取更多信息。
关于各州各国过敏原的规定

大豆分离蛋白
应的成分必 须在食品标 签的配料表 中标注清 楚,无论该 成分是预包 装食品的主 要成分还是 作为配料。 2.应在标签 中以对比色 清晰的标注 “含有…… ”和/或者 “来自于… …”,过敏 原的名称见 第一条的列 表。3.不允 许使用警示
小麦、黑麦、大麦、燕 麦 蟹、虾 鸡蛋 鲈鱼、鳕鱼 牛奶 花生、大豆
洲
国家
食品过敏原 乳制品 蛋 鱼类 甲壳类及贝类
食品过敏源 举例 牛奶、乳糖 鸡蛋、鸭蛋 鲈鱼、鳕鱼 蟹、虾 杏仁、板栗、腰果、胡 桃 小麦、黑麦、大麦、燕 麦 花生 大豆 杏仁、腰果、核桃、开 心果 花生 芝麻籽 小麦、黑麦、大麦、燕 麦、裸麦 鸡蛋、鸭蛋 牛奶 大豆 蟹、虾 鲍鱼 鲈鱼、鳕鱼 小麦、黑麦、大麦、燕 麦 蟹、虾 鸡蛋、鸭蛋 鲈鱼、鳕鱼 花生 大豆 牛奶、乳糖 杏仁、腰果、胡桃、板 栗 芹菜 芥末 黑芝麻、白芝麻 蜜饯食品(话梅、陈 皮) 羽扇豆 牡蛎、蜗牛
东圣目前涉及品类 (截止20131205) 酪朊酸钠、乳糖 蛋清粉
备注
美国(8种)
树生坚果类 含麸质的谷类 花生 大豆
注:红色类 别为必须在 食品中标识 。
大豆分离蛋白
北美洲
树生坚果类 花生 芝麻 含麸质的谷类 加拿大(10种) 蛋 乳制品 豆类 甲壳类 贝类 鱼类 含麸质的谷类及其制 品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蛋类及其产品 鱼类及其制品 花生及其制品 大豆及其制品 乳及其制品 坚果及其制品 芹菜及其制品 芥末及其制品 芝麻及其制品 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 含量在10ppm以上,以 SO2表示 羽扇豆及其制品 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含有麸质的谷物,小 麦、黑麦,大麦,燕 麦或者其杂交品系的 产品(除:小麦和大 麦葡萄糖浆,包括葡 萄糖和麦芽糊精;谷 物发酵蒸馏酒或用于 酒精饮料的食用乙 醇) 甲壳类动物及其产品 蛋与蛋制品
各国过敏原

1.欧盟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鸡蛋及其制品;鱼及其制品;花生及其制品;大豆及其制品;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芹菜及其制品;芥末及其制品;芝麻及其制品;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牛奶、蛋、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小麦、花生、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日本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胶冻、香蕉。
4.加拿大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牛奶、树生坚果、小麦、大豆、芝麻籽、海鲜、亚硫酸盐以及芥末。
各国关于过敏原的规定

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3、鸡蛋及其制品;4、鱼及其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其制品;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9、芹菜及其制品;10、芥末及其制品;11、芝麻及其制品;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2、甲壳类及其制品3、蛋及蛋制品4、鱼及鱼制品5、花生及其制品6、大豆及豆制品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9、芹菜及其制品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11、芝麻及其制品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2、蛋、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6、小麦、7、花生、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c)鱼类及其制品;d)蛋类及其制品;e)花生及其制品;f)大豆及其制品;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3.日本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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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2003/89/EC指令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含有麸子的谷物及其制品(例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尔特小麦、卡姆小麦或其杂交品种);
2、甲壳纲(动物)及其制品;
3、鸡蛋及其制品;
4、鱼及其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其制品;
7、牛奶及其制品(包括软糖);
8、坚果及其制品(例如:杏仁、榛子、胡桃、腰果、美洲山核桃、巴西坚果、阿月浑子果、澳大利亚坚果和昆士兰坚果);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和浓度大于每公斤10克的亚硫酸盐。
13、羽扇豆及其制品;
14、软体动物及其制品;
在欧盟市场上出售的转基因产品,包括食品和饲料,如果其转基因成分的含量超过0.9%,就必须贴上标签,注明产地、成分及销售情况,并且这些信息至少要保留5年时间。
2.美国
美国《2004年食品过敏源标识和消费者保护法规》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1、谷类包括麸皮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及其它们的杂交种)
2、甲壳类及其制品
3、蛋及蛋制品
4、鱼及鱼制品
5、花生及其制品
6、大豆及豆制品
7、奶和奶制品(包括含乳糖制品)
8、坚果类及其制品,如板栗、榛子、腰果、杏仁、胡桃、山核桃等
9、芹菜及其制品
10、芥菜/芥末及其制品
11、芝麻及其制品
12、二氧化硫或亚硫酸盐含量在10ppm以上
2、蛋、
3、鱼类(如鲈鱼、鲽鱼或真鳕)、
4、甲壳贝类(蟹、龙虾或虾)、
5、树坚果类(如杏仁、美洲山核桃或胡桃)、
6、小麦、
7、花生、
8、大豆。
该法规规定:对于鱼类、甲壳贝类、树坚果三类食品必须标注具体的食品名称。
食品过敏源应标注
在成分表之后或附近,标注的大小与成分表相同;或者在成分表的相关食品过敏源处用括号标出。
例外情况除外。
如果违反《法规》要求,对于公司和其管理者将受到民事制裁或刑事处罚,或两者
并罚。
对于不符合要求的产品将进行扣留。
对于含有未声明过敏原的产品,美国FDA可能会要求产品召回。
3.中国
中国《食品标签通则》中食品过敏原包括
a)含有麸质的谷物及其制品(如小麦、黑麦、大麦、燕麦、斯佩耳特小麦或它们的杂交品系);b)甲壳纲类动物及其制品(如虾、龙虾、蟹等);
c)鱼类及其制品;
d)蛋类及其制品;
e)花生及其制品;
f)大豆及其制品;
g)乳及乳制品(包括乳糖);
h)坚果及其果仁类制品
3.日本
日本对食品标签的要求非常严格,明确提出对于导致食物过敏的成分必须明示。
日本在修订后的《食品卫生法》中规定了对鸡蛋、牛奶、小麦、荞麦、花生等五种食物为原料的加工食品和添加物,必须在容器和包装上注明所含的过敏性物质,推荐过敏物质20种,这包括:鲍鱼、鱿鱼、鲑鱼卵、虾、柑桔、蟹、猕猴桃、牛肉、核桃、鲑鱼、鲛鱼、大豆、鸡肉、猪肉、松菇、桃子、山药、苹果、
胶冻、香蕉。
4.加拿大
加拿大于2011年强化了对过敏原的标识规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花生、鸡蛋、牛奶、树生坚果、小麦、大豆、芝麻籽、海鲜、亚硫酸盐以及芥末。
具体包括:
需要将食物过敏原、麸质来源以及亚硫酸盐标注在配料表中或者以"含有:……"开头;用通用的词汇标注食物过敏原或者麸质来源,例如:("牛奶"或者"小麦");
将芥菜子纳入食物过敏原进行管理;将规定水解植物蛋白来源的通用名称。
例如,标识可能提示大豆,或者水解植物蛋白(大豆),而非标注水解植物蛋白。
过敏原来源:斯佩尔特小麦以及卡姆小
麦将统一以"小麦"进行标注。
超过10ppm的亚硫酸盐将同其它过敏原一样进行处理,可以选择使
用独立的"含有"字样进行声明。
如果使用鸡蛋、鱼或者牛奶作为澄清剂加入葡萄酒或者烈性酒中,
那么需将过敏原的来源标注在预包装产品的标识中。
对于预包装果蔬产品而言,出现在蜡质涂层中
的任何过敏原来源或者麸质的来源,或者蜡质涂层的成分均需被标注。
5.澳大利亚
澳大利亚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小麦、花生、树生坚果(腰果、杏仁、核桃)、甲壳类、鱼类、牛奶、鸡蛋、芝麻、大豆以及这些物质的产品、亚硫酸盐(超出10ppm)。
对于不确定的成分,生产商可以使用"可能含有"字样。
6.韩国
韩国规定的过敏原包括:含蛋制品、乳制品、荞麦、花生、大豆、小麦、鲭鱼、螃蟹、虾、猪肉、
桃子及番茄的过敏性物质产品,均需标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