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二十二章 宪法保障)【圣才出品】
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_韩大元

DOI:10.13415/ ki.fxpl.1999.04.003法学评论(双月刊)1999年第4期(总第96期)评论·专论·争鸣论宪法规范的至上性韩大元内容提要:“宪法实质是法”的观念是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建立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
宪法规范至上性原理是人类在长期的实践经验中寻求的具有理性基础的原则,体现立宪主义基本精神。
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以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为基础的社会。
本文从宪法哲学的角度分析了宪法规范至上性的逻辑基础,并提出了社会变革中维护宪法规范价值的必要性。
主题词:宪法 宪法规范 至上性 现代宪法学理论普遍认为,宪法首先是一种法,而且是一种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法。
作为法,宪法自然具有规范性,并以其特殊的规范形式发挥调整社会关系的功能。
“宪法实质是法”的观念是宪法学保持其生命力与价值的重要体现,是建立宪法学体系的理论基础。
对这一基本的理论问题,过去宪法学界并没有给予应有的重视,有些学者从提高宪法地位的角度,片面地强调了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忽视了宪法与法律之间存在的应有的共性,客观上造成了宪法规范性被削弱的局面。
在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从法的基本特征角度重新审视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维护宪法规范的至上性价值,以此为基础建立具有普遍社会意义的价值规范体系。
一、宪法的规范性为了说明宪法规范的至上性,首先需要论证宪法所具有的规范性。
从一般理论上讲,宪法作为一种法,自然具有其规范性,以规范的形式发挥其作用。
法的生命是规范,而有效性则是规范的实体价值,没有有效性规范就会失去意义。
宪法的规范性是调整社会生活的重要体现,反映了宪法的本质功能。
承认并维护宪法的规范性是现代宪法学理论发展的重要成果,是实证主义宪法学向实质主义宪法学转变的主要标志。
在宪法学发展的很长一段时期,宪法被人们看作是“政治法”,是确认政治现实,基于政治需求而变化的一种软弱的知识体系,其规范性价值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

中国宪法学详细笔记汇总整理精华在中国法律体系中,宪法作为国家的基本法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
中国宪法学是对中国宪法及其法理进行研究的专门学科,为全面深入地理解和把握中国宪法提供了重要理论支撑。
本文将分为三个部分,分别阐述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和研究方法。
第一部分:中国宪法学的基本概念中国宪法学是指研究中国宪法内容、原理和制度的学科,它旨在了解中国宪法的基本原理和核心价值观,并进一步讨论宪法的适用和发展。
中国宪法学包含宪法原理学、宪法制度学、宪法实施学等多个研究领域,是中国法学体系中非常重要的学科之一。
第二部分:中国宪法学的主要内容中国宪法学的主要内容包括宪法的起源和发展、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的内容和结构以及宪法的适用和解释等方面。
1.宪法的起源和发展:本节主要从历史的角度出发,介绍了中国宪法的起源和发展过程。
包括1840年以来中国宪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以及不同时期宪法发展背后的政治、社会和法律背景。
2.宪法的基本原则:本节主要介绍中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如国家的人民主权、民主集中制、法治原则、社会主义基本制度、宪法权威和宪法保障等。
同时,还会讨论这些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具体体现。
3.宪法的内容和结构:本节主要对中国宪法的内容和结构进行梳理和解读。
包括宪法的总纲、基本权利、国家机构、基本制度、国家经济和社会文化等方面。
4.宪法的适用和解释:本节主要讨论宪法的适用和解释方法及其重要性。
包括宪法的解释权和宪法解释的种类、途径和原则等。
第三部分:中国宪法学的研究方法高质量的宪法学研究需要科学的方法和途径。
本部分将介绍中国宪法学常用的研究方法和技巧。
1.文献法:文献法是指通过研究宪法法规、司法案例、学术论文和相关书籍等经典文献,阐明和探索宪法学问题的研究方法。
2.比较法:比较法是通过对其他国家宪法和法律制度进行比较与分析,评估中国宪法的优劣和改进的研究方法。
3.历史法:历史法是通过对历史文献和宪法的历史演变进行研究,了解中国宪法制度历史沿革和演变规律的研究方法。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八章 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第十八章民族自治机关的宪法地位一、民族自治机关宪法地位的历史演变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1)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概念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各少数民族在国家统一领导下,依据宪法的规定,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民族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以实现各族人民当家做主的基本政治目标。
(2)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特点①维护国家统一是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存在的前提;②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民族自治和区域自治的结合;③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是经济因素和政治因素的结合。
2.民族自治地方(1)民族自治地方的建立民族自治地方是指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行政区域,它是具有特殊性的地方行政区域。
建立民族自治地方必须遵循如下原则:①以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②共同协商原则;③民族平等团结原则。
(2)民族自治地方的类型①以一个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建立的自治地方;②以人口较多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同时包括一个或几个人口较少的其他少数民族聚居区而建立的自治地方;③以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少数民族聚居区为基础联合建立的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性质(1)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的双重性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指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在国家政权机构体系中,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具有两重性质:①自治机关是国家的一级地方政权机关,与普通地方国家政权机关担负着共同的任务,即作为地方国家政权机关。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的产生、任期、职权、工作制度等与普通地方政权机关相同;②因自治机关是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在自治机关的组成与权限等方面又有它的特殊性,主要表现为自治机关行使的自治权。
(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①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常务委员会a.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有适当名额的代表;b.对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代表的名额和比例,由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根据法律规定作出决定;c.有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每一聚居的少数民族都应有代表参加当地的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

宪法学各章节知识点整理汇总复习资料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上)第一节宪法的概念一、宪法的语称1、在汉语中,“宪”、“宪令”、“宪章”等语词在我国古代典籍中多有记载,不过它们的含义不同于今天的“宪法”。
具体而言,这些语汇主要有两种含义:其一是指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制度。
其二是指效法,法令的公布、法律的实施等。
2、在近代中国,根本意义的“宪法”一词一般认为由改良主义思想家郑观应首先引入,郑氏在其所著《盛世危言》中要求清廷“立宪法”、“开议院”,实行君主立宪。
3、中国最早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近现代意义的“宪法”一语,是1908年清政府制定的《钦定宪法大纲》。
4、西方古代也有“宪法”这个词,但西方古代的“宪法”在很多情况下指的是政治体制。
4、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对constitution的使用则型构了近现代宪法的基本内涵。
二、宪法的界定关于宪法的界定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两种。
(实质意义的宪法是从法律规范的内容来界定宪法的。
实质意义的宪法亦可被称为广义的宪法,它能解决诸如“英国没有宪法”这样的问题,因而为许多人所采信。
形式意义的宪法则是根据宪法作为法律的形式特征来界定宪法的,即宪法是指其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并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的成文法典。
西方国家的宪法绝大多数都是成文宪法,法国的托克维尔说:“英国没有宪法”,就是从形式意义而言的。
)三、宪法的形式特征(一)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异于普通法律1、宪法的制定和修改机关不同于其他法律。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要有一个特别的机关。
宪法的制定机关也称制宪机关,制宪机关一般为一个专门机构。
我国在制定1954年《宪法》时曾专门成立了“宪法起草委员会”。
我国宪法修改也较为特殊,我国宪法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修改的,但是通过成立“宪法修改委员会”来修改,最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颁布的。
2、宪法的通过和修改程序不同于其他法律。
一般来说,主要有三种情况:(1)由立法机关以绝对多数通过。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导论 宪法学的基本范畴)【圣才出品】

导论宪法学的基本范畴一、宪法学概念与特点1.宪法学概念宪法学是指以宪法现象为研究对象的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发展的内在原理与规律。
宪法学的这一定义包含四个方面的基本含义:(1)宪法学是一门法律科学,反映了宪法学作为社会科学和法学的性质。
(2)宪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宪法现象,即与宪法有关的社会现象都可纳入到宪法学研究范围。
(3)宪法学是一门知识体系,包括研究和揭示宪法现象的不同分支学科。
(4)宪法现象通常指宪法规范、宪法制度、宪法意识与宪法秩序。
2.宪法学特点宪法学诞生于西方社会,并随着资产阶级宪法的制定与实施,不断发展和完善。
从宪法学的专业化角度分析,宪法学的具体功能有:(1)宪法教育是公民教育的基本形式。
无论在公法领域还是在私法领域,宪法学提供了综合性的、指导性的原理,为各部门法学在宪法学原理的指导下,获得原则与体系的统一性提供依据,构成国家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基础。
(2)宪法学是整个法学体系的基础。
(3)宪法学在国家法制统一中的作用。
从宪法和法治的关系看,重视宪法学的理论价值、建立科学的宪法学体系是依法治国的内在要求。
而立法又是依法治国的前提。
立法的基本理念是民主化与科学化,只有遵循民主与科学的原则,才能制定出良法,实现立法的民主价值。
(4)宪法学是人权之学。
通过宪法学的学习与研究,人类能够感受到社会主体的价值与尊严,强化人的目的性价值。
(5)宪法学是培养法律人宪法思维的知识与技术。
宪法学在执法活动中的功能首先表现在法律人宪法意识的培养,即以宪法学的理念与知识为基础培养法官、检察官、律师等法律人才的宪法思维。
(6)宪法学是一种普及人类宽容精神的基本知识。
宪法的历史发展告诉我们,妥协与宽容是现代宪政的基本精神,而研究宪政精神的宪法学充满着人类的和谐与宽容精神。
(7)宪法在国家决策的民主化与科学化中的作用。
宪法学是价值性与实践性相结合的理论体系,它是制定与调整国家统治政策的基本依据。
宪法学不仅要解释宪法现象存在的理论意义与具体原理,而且要积极地把宪法学理论价值转化到国家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过程之中。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 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四编国家机关的宪法地位第十三章选举制度一、选举制度的基本范畴1.选举制度的历史与概念(1)选举制度的历史选举作为古老的社会权力与政权组织形式,反映了人类在治理国家过程中积累的经验与理性。
选举制度历史发展的基本特点是:①选举的发展与经济的发展是同步的。
当出现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发展时,社会需要公正、公平且具有权威性的政权组织形式,通过选举活动扩大了政权的社会基础,重视民意的价值;②选举制度所体现的价值与民主政治的发展水平是一致的。
选举权的扩大是民主制度在政治上取得的积极成果,选举的发展为民主政治价值的体现提供了有效的表现形式与内在的动力;③选举制度的发展与政权组织形式的完善有着密切的联系,它是政权合法性的重要基础;④选举制度是普遍性与特殊性价值的统一,历史、传统与文化对选举制度发展的多样性产生了重要影响。
(2)选举制度的概念选举制度是指关于选举国家代表机关代表与国家公职人员的原则、程序与具体方法的各项制度的总称。
①广义的选举制度包括选举代表机关代表与特定公职人员的选举,选举主体的范围比较广泛;②狭义的选举制度是指选民依据选举法的规定选举代表机关代表的制度。
2.新中国选举制度的历史发展(1)1953年我国颁布了新中国第一部选举法,对全国与地方人大代表的选举程序与原则作了具体的规定。
(2)1979年7月,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53年选举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反映了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新要求与经验,通过了全国人大与地方人大选举法。
在选举制度方面的主要发展是:①进一步扩大普选的范围,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凡年满18岁的公民都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②扩大直接选举范围,将直接选举范围扩大到县;③实行差额选举,将各级人大代表等额选举改为差额选举,规定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人名额;④调整划分选区的方法,将选区划分方法改为按居住状况、生产单位、事业单位与工作单位,便于选民参加选举;⑤改变推荐代表候选人的方法,规定任何选民或单位有3人以上附议,都可推荐代表候选人;⑥规定对代表的监督与罢免程序;⑦规定可以采用各种形式宣传候选人等。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十二章 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体系)【圣才出品】
第十二章我国宪法上的基本权利体系一、平等权1.平等与平等权概念(1)平等的理念平等是一种表明同其他对象之间相互关系的概念,以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对象为前提。
宪法意义上的平等概念是一种以宪法规范的平等价值为基础,在宪法效力中体现平等的内涵。
(2)平等权概念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给予同等保护的权利与原则。
平等权的具体特点是:①平等权的性质具有双重性,即作为主观权利与客观秩序的规范性质;②从公民与国家的关系看,公民有权要求国家提供平等的保护,不因公民性别、年龄、职业、出身等原因给予差别对待;国家有义务无差别地保护每一个公民的平等地位;③平等权概念意味着公民平等地行使权利,平等地履行义务;④平等权概念意味着它是实现基本权利的方法或手段。
2.平等权的历史发展平等观念与法是同时产生的,平等是法的基本属性,同时也是法追求与维护的目标。
人类社会的发展是不断地发现平等价值,不断地扩大平等范围的过程。
3.平等权的宪法地位(1)平等权在基本权利体系中的地位①平等权是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是人类不可缺少的,与生命权、自由权具有同等价值的权利;②平等权与其他基本权利一样反映了历史发展的进程,是不同历史时期人们向往平等与自由的必然结果;③作为一项基本权利,平等权的存在形式有其特点。
(2)平等权既是基本权利,又是宪法原则平等权一方面有其综合权利体系的性质,同时又有作为宪法指导原则的性质。
权利性与原则性是平等权的基本特征。
4.平等权内容(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作为一项宪法原则,包括的主要内容有:①所有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和平等地履行义务;②任何公民都受法律约束,不允许有超越法律规定的任何特权;③所有公民在司法上一律平等,即实施法律、执行法律和适用法律上平等;④法律面前平等是指法律赋予公民权利能力上的平等,同等条件下公民具有获得相同权利的资格,并不表示行为能力上的平等。
(2)禁止差别对待与合理差别判断差别正当性的基本原则是:①是否符合作为宪法核心价值的人的尊严原则;②确定差别措施的目的是否符合公共利益;③采取的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合理的联系等。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 第三章 宪法规范)【圣才出品】
第三章宪法规范一、宪法规范的概念与特点1.宪法规范的概念(1)宪法规范的定义宪法规范是指以宪法典为基础调整宪法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
这里讲的“各种规范”是由宪法典规定的,表明宪法规范内部的各种构成要素。
宪法规范通常由宪法制定规范、宪法核、宪法修改规范与宪法律组成。
(2)宪法关系①宪法关系的特点a.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b.在宪法关系中国家或国家机关始终是重要的参与者,宪法关系既包括社会、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同时也包括国家机关之间的相互关系;c.宪法关系是法治国家中最根本的、基本的法律关系。
②宪法关系的类型a.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它是最基本的宪法关系,是国家民主与法治发展的基石。
在公民与国家的权利与权力关系中,公民的权利与自由是国家权力的产生和运行的基础;b.国家与国内各民族的关系;c.国家与政党之间的关系;d.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2.宪法规范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①制宪过程是一种政治性的选择,制宪的社会背景、制宪力量、制宪程序等并不是一种抽象的法律形式,它与一定的政治力量与具体利益联系在一起,反映特定的政治利益。
②宪法规范具体内容的确定反映一种政治选择。
在一个特定国家制宪过程中,宪法规范的内容与所调整的宪法关系体现国家的基本政策与政治理念。
③宪法规范的调整方式与调整过程受一定政治利益的约束。
(2)宪法规范的限制性宪法典或宪法性法律中存在着大量的限制性规范,除对国家权力运行本身设置各种限制性规定外,人权保障规范本身强化了规范的限制功能。
限制人权的合理界限的确定、国家权力之间的相互控制等有助于强化宪法规范的限制功能,以保证宪法规范发挥其调整社会生活的功能。
(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①宪法规范最高性的概念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在时间与空间上与其他事物相比较具有优位性、妥当性与实效性,约束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与政党的活动。
②宪法规范最高性的表现a.宪法规范是社会生活中具有最高价值的准则,它构成一切政治社会的基础。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三编 人权与基本权利)【圣才出品】
韩大元《宪法学基础理论》复习笔记第三编人权与基本权利第十章人与人权一、人自第一部成文宪法开始,“人”就成为宪法的主体。
宪法上的人的核心价值是拥有尊严。
二、人权1.人权的概念人权最初是从道德权利中发展起来的,其基本含义是作为人应该享有的自由。
人权具有三个方面的含义:(1)人权是一种道德意义上的权利,属于应有权利的范围,是指作为人应享有的权利。
(2)人权就实质而言,是国内管辖的问题,是一种法律权利。
(3)人权还必须是一种实有权利,一种实实在在的现实权利。
2.宪法文本中人权的表述人权在各国宪法文本中有不同的含义与表述方式。
概括起来有以下几种表述模式:(1)宪法文本中直接规定人权;(2)宪法文本中不直接出现人权字眼,但解释上人权表现为基本权利或基本权;(3)严格限制人权在宪法文本中的含义,直接以基本权利规定人权的核心内容;(4)文本中同时出现人权与基本权利、基本的权利等表述,在实践中主要通过宪法解释规则确定其具体内涵。
3.宪法文本中人权的含义(1)在宪法文本中人权与基本权利、人权与基本权等同时存在的情况下,人权内涵的界定有不同的标准。
(2)从宪法文本中人权概念存在的基本特点看,人权实定化以后便成为基本权或基本权利。
人权与基本权利的区别主要是:①人权是一种自然权,而基本权利是实定法上的权利;②人权具有永久不变的价值上的效力,而基本权利是法律和制度保障的权利,其效力与领域受到限制;③人权表现为价值体系,而基本权利具有具体权利性;④人权源于自然法,而基本权利源于人权等。
三、权利概念1.权利概念的发展权利是指公民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作为或不作为的方式取得利益的一种行为。
人权的法定化首先表现为权利形态,而权利形态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形成具有普遍意义的基本权利形态。
2.权利的基本特征(1)权利是公民的一种法定资格。
权利的类型、权利的范围、权利行使方式以及权利主体活动等受宪法和法律的约束。
权利的法定性是权利活动合理性与合法性保护的基础,赋予公民从事合法行为的资格。
《宪法学》考试笔记与重点--马克思主义教材
《宪法学的研究对象和研究方法》1.一个国家制定宪法的根本目的在于确认和巩固有利于统治者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文化制度和社会制度等2.宪法学研究的对象:宪法文本宪法理论宪法规范宪法现象及宪法运行过程3.宪法学研究方法:阶级分析法——宪法是阶级斗争的产物,具有鲜明的政治性社会主义宪法从不掩饰国家性质,集中体现无产阶级的根本意志,体现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历史分析法——把研究对象置于它所产生的特定的历史条件和背景下加以分析和比较的方法宪法中的某些规定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是合理的,但随着经济社会条件的变化,它可能失去合理性而成为影响甚至阻碍社会发展的因素。
所以,用历史的眼光、发展的观点观察分析各种宪法现象,才是正确评价宪法的科学方法比较分析法——更为重要的是将不同国家的制度置于各自的历史、文化和政治脉络中去考察,辨析其实质上的差异,避免生搬硬套或盲目照搬规范分析法——主要通过文义解释、体系解释、历史解释和目的解释等方法来阐发宪法规范的内涵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以马克思主义原理为指导,联系国内国际大局,联系社会实际去观察和分析宪法及其发展规律的方法《宪法学的历史发展》1.实证主义(positivism)——是强调感觉经验、排斥形而上学传统的西方哲学派别2先验——.通常意义上理解,同“经验”相对,意为先于经验的,但为构成经验所不可或缺的3.法律实证主义(Legal Positivism))——其主张法律是人定规则,法律和道德之间没有内在的和必然的联系4.规范法学派——法律研究方法上,只从逻辑形式上去分析法律,无需作任何政治、道德或正义的评判.认为后者不是法学的任务;法律规范是一个有等级的结构体系,低一级的法律要服从高一级法律,最终都要服从设定的基本规范;法律的效力与等级体系是一致的.该学派认为国际法应优于国内法,反对国家主权的概念,反对公法私法的划分和“三权分立”的学说《宪法学的分类和特征》1.近代宪法学——以反封建为目标,主张自由放任的经济模式,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安全与秩序,反对国家过多干预私人生活2.现代宪法学——加入了“福利国家”的理念,一定程度上积极介入社会经济生活,经济活动秩序必须以保障每个人有尊严的生活为前提,主张财产权也有社会义务3.宪法体现的高度政治性,决定了宪法学研究也具有鲜明的政治性4.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二十二章宪法保障
一、宪法保障的基本范畴
1.宪法保障的概念
(1)广义的宪法保障是指一种国家保障,是为了排除损害国家法律秩序与制度的规则体系。
(2)狭义的宪法保障是指维护作为国家最高规范的宪法的地位与信任体系的制度,其基本宗旨是保障宪法的国家性,赋予宪法在社会生活中持续发展的基础。
2.宪法保障的利益
宪法保障制度的出发点是利益的选择与调整,宪法能否得到保障及其程度主要取决于宪法本身的道德基础和正当性基础。
3.宪法保障的功能
(1)维护宪法秩序功能
通过各种形式的宪法判断,宪法保障机关对包括公法、私法在内的所有法律秩序产生宪法影响,形成具有形式与实质效力的最高规范体系,维护社会共同体的核心价值。
(2)人权保障功能
现代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所有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都应当依据宪法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规定作出具体化的规定,以保证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实现。
(3)权力制约功能
(4)历史评价功能
在宪政发展过程中,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功能主要表现为积累宪法保障制度的历史经验与对宪法价值的反思过程。
(5)政治法律化的功能
①在现代政党政治的背景下,通过宪法保障制度的运作,提供政治体制平衡发展的途径,以宪法审判为平台,合理地协调政党之间的利益关系;
②通过宪法保障制度,为解决政治生活中发生的各种争议提供客观的标准与解决机制;
③以宪法保障制度为中介,提供评价政治生活的依据,使政治矛盾与纠纷通过司法或其他法律途径得到合理解决;
④为政权的和平交替与政治体制提供合法性基础。
(6)社会整合的功能
①宪法的基础是社会的市场经验和社会的法治主义原理;
②合理地协调社会的平均正义与分配正义;
③为了实现宪法所体现的根本价值,形成社会共同遵循的价值体系,有必要通过宪法保障制度对不同形式的社会价值进行整合,建立和谐的社会环境;
④宪法本身所具有的教育功能为社会整合提供合理的基础;
⑤推动宪法规范社会化的进程,使社会成员在日常生活中切实得到宪法利益。
4.宪法保障理念与类型
(1)宪法保障理念
宪法保障过程实际上是形成社会生活基本秩序的过程,是社会价值体系的综合反映。
它
并不仅仅涉及法的问题,社会的政治、经济与文化,尤其是社会的伦理对宪法保障产生了重要影响。
(2)宪法保障的类型
根据现代社会宪政的特点与功能,宪法保障可分为外部保障与内部保障。
①外部保障主要是以监督为主线的体系,主要起到预防的作用;
②内部保障主要是通过强制保障与裁判保障形式实现的,一般起到事后矫正的作用。
二、宪法保障的主体与方法
1.宪法保障的主体
(1)宪法保障的主体地位
由宪法的特点所决定,宪法保障制度的运行是系统的社会工程,不同的机关有不同的功能,不能只依赖特定的机关或形式。
即使是宪法法院或宪法委员会也只是宪法保障体系中的基本形式之一,并不是惟一的形式。
(2)宪法保障与遵守宪法义务
①遵守宪法义务的概念。
遵守宪法义务是指忠于宪法,维护宪法尊严,保障宪法实施的义务。
这一义务是基于宪法规范的最高性而产生的,是宪法保障制度正常运转的重要条件。
a.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是公民活动的最高行为规范与准则;
b.公民有义务同一切违宪现象进行斗争,捍卫宪法尊严,恢复被损害的宪法秩序;
c.遵守宪法义务中涉及的宪法不仅指我国现行的宪法典,同时包括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价值体系。
②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
有关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各国宪法规定是不尽相同的。
我国宪法规定的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包括:
a.公民。
公民是遵守宪法义务的主体。
b.国家机关。
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
c.政党。
中国共产党和民主党派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中国共产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d.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
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必须以宪法为活动准则,遵守宪法,维护宪法的尊严。
③遵守宪法义务的性质。
我国宪法在关于公民基本义务的规定中明确了其法律性质,即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事业组织、公民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3)宪法保障与抵抗权
从宪法保障的性质与功能看,在特定条件下公民为了维护宪法尊严,行使抵抗权是必要的,至少在道德、政治或社会意识形态上抵抗权的存在是有意义的。
2.宪法保障方法
(1)政治保障
政治性保障主要通过权力分立、议会制、宪法修改程序、政党制度、公务员制度等具体得到实现,其中权力分立是宪法保障的核心与基础。
宪法对国家权力的合理配置与程序的规定实际上是为宪法保障建立政治基础。
(2)司法保障
司法保障的基本形式是违宪审查制度,有关弹劾审判制度与违宪者基本权利丧失制度也起到了司法保障的作用。
(3)宪法内在保障与外在保障
①为了排斥对宪法权威的破坏,宪法在自身的体制中确立了宪法地位的确认、基本权利失效、违宪政党的解散等制度;
②宪法外在保障主要是指为了防止外在的因素对宪法的破坏,通过普通法律保障宪法的制度体系。
(4)国家紧急状态与宪法保障
为了及时控制出现的宪法危机,尽快恢复宪法秩序,各国宪法规定了不同形式的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从宪法与基本权利保障的关系看,国家紧急权有两种类型:
①紧急命令、戒严等事先可以预见的非常事态下的紧急状态;
②宪法上完全无法预见的紧急状态,即采取宪法和法律上没有确认的非常手段。
三、宪法诉愿制度
1.宪法诉愿的概念与历史发展
在宪法法院的职权中,以个人的名义能够提起基本权利救济的只有宪法诉愿制度。
宪法诉愿制度是个人通过宪法程序寻求基本权利救济的有效形式之一,“是扩大公民基本权保障的近代宪政史发展的历史产物”。
2.宪法诉愿制度的价值基础
在利益的多元化格局中,宪法发挥着利益协调功能,并通过利益的协调实现维持社会和
谐的目的。
3.宪法诉愿制度的功能
(1)宪法诉愿的人权保障功能
①现代宪法诉愿制度的类型
现代的宪法诉愿制度一般分为两种类型,即权利救济型和规范控制型。
a.权利救济型,是指因公权力的行使或不行使而侵害了公民享有的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由受侵害者提起的请求救济的诉讼。
b.规范控制型(或违宪审查型),是指对违宪法律的控制,以维护法律体系的稳定性与统一性。
②权利救济的方式与内容
通过宪法诉愿制度获得基本权利救济主要有以下方式与内容:
a.宪法诉愿所保护的权利是宪法上规定的基本权利,不包括一般法律上保护的法律权利;
b.宪法诉愿请求人自己的基本权利受到了侵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众诉讼;
c.这种权利救济具有特殊的程序,即是一种事后的、特殊情况下提供的权利救济方式,并不是事前的、预防性的救济制度。
(2)宪法诉愿的公权力制约功能
①在维护宪法秩序方面,宪法诉愿制度力求协调多数人民主与少数人利益之间的冲突,力求把公权力的活动纳入宪法秩序所允许的范围内;
②在公权力的控制方面,公权力的作为特征是比较明显的,各种制度设计是相对容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