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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2020年(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交通运输)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交通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6年4月18日)深交〔2006〕251号《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交通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共25项)编号行政许可事项1 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2 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3 从事出租小汽车营运业务4 出租小汽车营运牌照5 营业性道路客、货运输车辆投入营运6 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7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8 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9 城市中小型客车线路经营权10 城市中小型客车投入营运11 城市公共大巴线路经营权12 设立水路运输服务企业13 设置、撤销渡口14 港口岸线的使用(初审)15 港口建设项目16 水运工程开工许可17 从事港口经营18 港口危险货物装卸、过驳、储存、仓储和危险货物集装箱拆装箱19 市管地方公路建设项目开工20 需利用、占用公路、公路用地21 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设置供水等管线设施22 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牌23 公路用地上的树木更新、砍伐24 超限运输车辆需行驶公路、桥梁、隧道及使用汽车渡轮25 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有损害公路的机具在公路行驶01号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客运、货运经营一、行政许可内容(一)从事道路客运(包括公路班车客运、旅游客运和包车客运)经营;(二)从事道路货运经营(不含危险货物运输)。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2004年4月14日国务院令第406号发布)第八条、第二十二条;(二)《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10号发布);(三)《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5年第6号发布)。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一)在审查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在主管部门规定的申请期内,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含3个)申请人时,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其他情况采用普通程序,对符合行政许可条件的,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二)货运经营许可无数量限制,按照普通程序审查,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河北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1.19•【字号】•【施行日期】2020.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许可正文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河北银保监局行政许可行为,推进依法行政,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银保监会相关行政规章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河北银保监局根据法律、法规及银保监会授权,依照本规程规定,由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法规部门、监管部门实施行政许可,行政监察部门负责监督。

监管部门包括机构监管部门和功能监管部门。

机构监管部门指监管辖区相应银行业、保险业机构的部门。

功能监管部门指统计信息、普惠金融、现场检查、案件稽查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等专项业务监管部门。

第三条河北银保监局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合法性、公平公正性、效率性和公开便民原则。

第四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服务窗口,负责集中统一对外接收行政许可材料、送达相关行政许可文书等工作。

第五条河北银保监局工作人员在实施行政许可过程中,应当依法办事,公正廉洁,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受理行政许可项目、申报材料目录、文本格式及相关要求应在网站公告,方便申请人下载使用。

第二章组织第七条河北银保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负责统一领导、监督、评价本局行政许可工作,审议和决定辖内银行业保险业机构行政许可事项,研究行政许可工作中的重要问题并提出指导意见。

第八条行政许可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和委员组成。

分管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法规部门的局领导为主任委员,办公室、法规部门、机构监管部门、功能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委员。

主任委员、委员人选依上述规定按实际岗位确认,动态管理,工作岗位变动,人选自行同步调整。

第九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在法规部门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行政许可办公室”),负责辖区行政许可工作的制度设计、会议召集、协调组织以及许可委员会日常工作。

营管部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营管部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

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行政许可事项操作规程一、贷款卡发放核准行政许可项目操作规程(gc-xzxk-01)(一)项目名称:贷款卡发放核准(二)设立和执行依据: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2.《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管理办法》(银发[1999]281号)。

(三)申请条件:凡与金融机构发生贷款、贴现、银行承兑汇票、信用证、保函、担保、授信等信贷业务且在武汉地区注册登记的法人企业、非法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应到中国人民银行武汉分行营业管理部及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机构申领贷款卡。

(四)申请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2.《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3.《国税登记证》、《地税登记证》正本复印件,并出示副本原件;4.《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证件、学历证明材料复印件;6.企业最新《注册资本验资报告》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并出示原件;7.《企业资本构成情况》表中各出资单位《代码证》复印件和各出资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8.企业对外投资情况证明材料(如被投资单位验资报告、(未验资的)被投资单位公司章程等),以及各被投资单位的《代码证》复印件;9.上级公司(集团公司/母公司)的《代码证》复印件;10.法人代表家庭企业各成员身份证件,以及家庭企业各成员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1.法人企业申请贷款卡前的上年度及最新的季度或半年度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现金流量表。

各报表页须盖企业公章和财务负责人、制表人印章。

(事业单位、非法人企业、个体工商户等无须报送财务报表);12.申请贷款卡经办人身份证件复印件;13.若委托他人申请贷款卡(编码)的,还另需提交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授权书》;14.不具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除上款各文件外,还应提交上级法人出具并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授权书。

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图

行政许可基本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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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流程图
收到申请材料当场或 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受理工作。

材料可当场更正的, 允许当场


厂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

形式的,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 退回材料,
发放一次性补正告
I 知 丿
■ _______
'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 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 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 理通知书。

告知申请人 向有关部门申请
厂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 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 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 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 ,理通知书》。

^行政机关发现行政许、 可事项直接关系他人
依法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行政机关认 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 重大。

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指南
行政许可事项名称
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行政许可
办理类型名称
第二类医疗器械(非体外诊断试剂类)产品注册、延续注册、许可事项变更
法律法规规章依据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650号)
第八条“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第十一条“申请第二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申请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注册申请人应当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向我国境内出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由其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代表机构或者指定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作为代理人,向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注册申请资料和注册申请人所在国(地区)主管部门准许该医疗器械上市销售的证明文件。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申请资料中的产品检验报告应当是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临床评价资料应当包括临床试验报告,但依照本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医疗器械除外。”
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为5年。
第四十九条 已注册的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医疗器械注册证及其附件载明的内容发生变化,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注册变更,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报资料。
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结构及组成、适用范围、产品技术要求、进口医疗器械生产地址等发生变化的,注册人应当向原注册部门申请许可事项变更。
需要外聘专家审评、药械组合产品需与药品审评机构联合审评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技术审评机构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四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组织产品技术审评时可以调阅原始研究资料,并组织对申请人进行与产品研制、生产有关的质量管理体系核查。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治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治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流程

行政许可工作的基本流程

⑻企业所提供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作
出如有虚假自我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承诺;
⑼打印省局行政审批系统网上录入信息电子版本
2019-7-21
谢谢你的观看
23
3、变更仓库地址(含增加仓库)应提交的材料
• 企业登陆郑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行政审批系统企业端进行网上申 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8
你好,我想在郑州市区开办一个药店,请 问有什么条件吗?
你好,在不同区域开办药店的条件是 不一样的:新开办药店要求企业负责人或者 法人必须具备执业药师资格,三环内需要经 营使用面积至少150平方、2名执业药师;三环
外四环内需要经营使用面积至少100平方、1 名执业药师;四环外需要经营使用面积至少 60平方、1名执业药师。
书面材料。
谢谢,你们在受理后几日内能给我答复?
我们的执法人员会在5个工作日 内对你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如果符合筹建标准,我们将出具 准予筹建决定书。如果不符合标 准,申请材料予以退回。
2019-7-21
谢谢你的观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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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相关的手续费吗? 没有,我们不收取任何费用。
2019-7-21
• 具体的业务流程根据许可事项的不同会稍有变化。
2019-7-21
谢谢你的观看
4
中心工作
• 办事大厅的中心工作是办理行政许可事项,主要包 括三个方面:
• 一是《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许可事项; • 二是《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 • 三是特殊药品许可事项; • 以上三项许可分别对应流通处、医疗器械处、药品
安全监管处。
2019-7-21谢谢你的 Nhomakorabea看5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零售) 许可事项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石公管许自字001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石公管许自字001
4、核对无误后,受理人员留存申请材料复印件,交还原件;
5、单位登记完成。

经办人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1号
开户告知
1、告知申请人登记完成;
2、发放开户所需表格;
3、告知申请人开户所需材料及开户办理地点。

经办人
2、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4、单位经办人的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登记表》一份,加盖单位公章。
受理
材料审核
申请人资料齐全、有效

经办人
受理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受理人员审核资料无误后,在系统中录入《单位登记表》中相关信息;
3、受理人员打印《单位登记表》交申请人核对;
石景山区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石公管许自字001
单位登记操作规程
程序
标准
时限
承办依据申请对象范围1、国家机关;
2、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
3、事业单位;
4、民办非企业单位;
5、社会团体
《住房公积金归集业务操作规范》(京房公积金会计[2006]1号)




1、国家机关的设立批准文件;事业单位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其他城镇企业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外商投资企业及其经营性分支机构、办事处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执照》或《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社会团体的《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以上材料均需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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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行政许可操作规程精品云南银监局行政许可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银监局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程序,明确各处室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结合云南银监局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云南银监局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政许可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云南银监局设立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行政许可事项。

行政许可委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委员若干。

主任由局长担任,副主任由副局长和局纪委书记担任,委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处、各监管处以及监察室的负责人组成。

行政许可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政策法规处。

第四条本规程所称行政许可事项包括:(一)机构设立、机构变更和机构终止许可;(二)业务许可;(三)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许可。

第五条行政许可实施程序包括申请与受理、审查、决定与送达。

办公室、监管处按照本规程明确的职责分工和时限要求办理行政许可程序各环节的相应工作。

办公室主任、监管处处长是行政许可各环节相应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第六条行政许可申请材料由云南银监局办公室统一签收。

办公室应于当日或次日收文登记后,将电子和纸质申请材料一并送转相关监管部门(以下称承办部门)并做好签收工作。

第七条承办部门认为批转的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行政许可或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申请事项不属于职权范围的,还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第八条申请事项属于职权范围的,承办部门自办公室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完成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审查,并将《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送达申请人。

第九条《行政许可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人未能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承办部门自期满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申请的决定,向申请人发出《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申请人按期提交补正申请材料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补正申请材料批转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收到补正申请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制作《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条受理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书、补正通知书的签发按如下规定办理:(一)受理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但是申请设立法人机构的受理通知书应报经分管局领导签发;(二)不予受理通知书由分管局领导签发;(三)补正通知书由承办部门负责人签发;以上文书均应由办公室加盖云南银监局印章。

第十一条在作出受理申请决定前,申请人提出书面撤回申请的,办公室应于当日将撤回申请批转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第十二条承办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对已受理的行政许可申请事项进行审查,填制《行政许可审核表》。

第十三条承办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可采取以下措施:(一)要求申请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二)与申请人会谈并要求说明有关情况;(三)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实地核查或调查;(四)直接或委托下级机关或要求申请人组织专家评审;(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四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事项:(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外资金融机构(含代表处)分行及分行以上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含首次在辖内筹建分支机构)等法人机构的筹建和终止;城市商业银行分行及异地支行的筹建和终止;股份制商业银行异地机构的筹建和终止。

(二)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外资银行分行变更名称、变更营业场所、临时停业、降格或支行升格等变更事项。

(三)城市商业银行、省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法人机构变更名称、变更股权、变更注册资本、修改章程、变更住所或营业场所、变更组织形式、分立或合并、升格或降格、临时停业等。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业务许可事项:(一)法人机构调整业务范围和增加业务品种;(二)其他业务事项。

第十六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以下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事项:(一)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外资代表机构首席代表;(二)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董事会秘书、行长、副行长,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理事长、副理事长、主任、副主任,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副行长;(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非银行金融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总经理(首席执行官、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第十七条除需经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决定外,其他行政许可事项,行政许可委员会授权承办部门报分管局领导审查决定。

第十八条需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的行政许可事项,承办部门审查后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九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过程中,需进行任职资格谈话的,谈话由承办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由局长或分管副局长主持进行,也可由局领导授权承办部门负责人主持进行。

第二十条承办部门审查期限应预留必要的公文审核时间,确保行政许可事项在法定期限内实施完毕。

第二十一条行政许可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将承办部门提交的行政许可事项汇总,并提交行政许可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云南银监局受理审查的申请事项,涉及银监分局属地监管职责的,承办部门应书面征求相关银监分局的意见。

第二十三条由下级机关受理、需报上级机关审查决定的申请事项,下级机关承办部门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初步审查后报上级机关。

第四章决定与送达第二十四条承办部门按公文处理程序,将行政许可事项报分管局领导或局长签发后,形成准予或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

第二十五条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依法享有在法定时间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六条在作出决定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书面决定。

办公室应做好登记、送达、签收工作。

申请人自行领取行政许可决定的,承办部门在行政许可决定作出2日内通知申请人携单位介绍信和合法身份证件签收领取。

第二十七条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后,需要向申请人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的,承办部门应通知申请人换领金融许可证。

办公室应在作出决定后10日内颁发、换发金融许可证。

第五章公示第二十八条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目录和格式要求等,办公室、各监管部门应以一定方式进行公示,以便申请人查询。

第二十九条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云南银监局作出的行政许可决定,由办公室通过银监会互联网站或者公告等方式每年公布一次。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条监管部门按照“谁审批,谁建档”的原则,建立和完善行政许可事项档案。

办公室、监管部门应按照银监会准入管理电子信息系统的要求,及时将行政许可各环节中涉及本部门的相关工作的信息录入该系统。

第三十一条本规程未尽事宜,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及银监会的相关行政许可规章执行。

第三十二条各银监分局可以对照本规程,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本局的行政许可操作规程。

第三十三条本规程中的“日”均为工作日。

第三十四条本规程由云南银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附件2-1: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附件2-2: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附件3-1: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附件3-2: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附件4-1: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附件4-2:行政许可事项补正通知书(存根)附件5:行政许可审核表附件1行政许可实施期限表说明:1.上述期限规定无特殊要求的,自受理机关向申请人发出受通知书之日起算;由下级机关受理,报上级机关决定的,自决定机关收到完整申请材料之日起算,下级机关应在发出受理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审查意见及完整申请材料上报决定机关。

2.上述规定适用于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由于你行(公司、社)所报行政许可事项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补正申请材料不齐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应补正的申请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不受理该项申请。

特此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印章年月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不予受理通知书(存根)[ ]第号附件3-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 ]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我局从即日起受理你行(公司、社)上述申请。

特此通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印章年月日附件3-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受理通知书(存根)[ ]第号附件4-1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云南监管局行政许可事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 ]第号申请单位名称:你行(公司、社)《行政许可申请文件标题》(文号)收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及《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外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规定,你行(公司、社)需在三个月内向我局补充以下申请材料:1.2.你行(公司、社)未在补正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交补充材料的,我局向你行(公司、社)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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