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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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18•【字号】黔南府办发〔2018〕19号•【施行日期】2018.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8〕19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以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4月18日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业务范围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方案根据贵州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组建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等事项的批复》(黔编办发〔2017〕306 号),设立黔南州检验检测院,为黔南州人民政府管理的正县级事业单位,委托黔南州市场监督管理局管理。

一、机构和职责调整将黔南州食品药品检验所、黔南州特种设备检验所、黔南州质量技术监督检测所、贵州省茶叶质量监督检验中心(都匀)和黔南州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涉及食品检验检测的职能职责并入黔南州检验检测院。

二、宗旨和业务范围宗旨:为食品药品、建材化工、计量、特种设备等检验检测提供保障。

业务范围:(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对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工类产品、轻工类产品、承压类设备、机电类设备、食盐的监督检验、定期检验、形式试验和能效测试;(二)承担特种设备安全附件和安全保护装置定期调试及校验;承担特种设备行政许可鉴定评审工作;承担锅炉水质检验;承担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下达产品质量的鉴定和仲裁检验工作;(三)受主管部门指派或申请人委托,承担食品、药品、保健食品、化妆品、医疗器械、化工类产品、轻工类产品、承压类设备、机电类设备等质量监督检验和委托检验;(四)开展检测技术研究,参与相关技术标准的制订修订工作;开展检验检测方面的安全评价和技术鉴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检验检测人员、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7]14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7.05.18【实施日期】2017.05.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4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三次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5月18日黔南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动态管理,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促进依法行政,推进法治政府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行地方各级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5〕21号)和《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推进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党办发〔2015〕12号)的规定,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州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承担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驻黔南的中央和省垂直管理部门设在地方具有行政职权的机构等,是本部门(单位)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工作的责任主体,州编委办、州督查督办局和州监察局是州政府工作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调整审核、管理、监督和问责主体。

对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审核、动态调整、管理、监督和问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动态管理,是指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情况和依据国务院、省政府和州政府决定关于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对相关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现有行政权责事项予以调整,及时公布已审核确认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州人民政府令第28号)精神,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同时,按照如下要求做好州人民政府2018年规章制定工作。

一、提高规章制定工作质量各级各部门要从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出发,从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出发,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州重大决策部署,紧紧围绕我州打造民族地区创新发展先行示范区目标要求加强规章制定工作,充分发挥政府规章对改革发展的引领、推动和保障作用。

要坚持问题导向,拓展调研渠道,丰富调研手段,创新调研方法,充分掌握实践中的突出问题,统筹考虑不同方案的利弊得失,努力设计出能够解决实际问题、尽可能兼顾各方利益诉求的制度规定。

通过制定规章,有效解决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为保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法治保障。

二、完善规章制定工作机制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或各方面存在较大分歧的规章草案,起草单位要拓展社会各方有序参与的途径和方式,认真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特别是要听取基层群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基层执法机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规章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三、抓好组织实施起草单位要高度重视规章制定计划的执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提高工作效率。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1〕5号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2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经州政府同意,现将《黔南州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21年3月20日(此件公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和《贵州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州省消防条例》和州委、州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结合黔南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第三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

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依规做好本行业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

部门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分管负责人为主要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工作负领导责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负责实施。

第四条坚持安全自查、隐患自除、责任自负。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是消防安全的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实际控制人是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本场所消防安全全面负责。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信息公开【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7]15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7.06.17【实施日期】2017.06.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7〕15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级有关部门:《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已经十四届州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6月17日黔南州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8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黔党办发〔2016〕39号)精神,大力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和结果公开。

通过丰富公开内容、建好公开平台、强化公开便民、完善公开工作机制等措施,确保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实现到2020年,公开内容覆盖权力运行全流程、政务服务全过程,公开制度化、标准化、信息化水平显著提升,公众参与度高,政府更加公开透明,赢得人民群众更多理解、信任和支持。

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推进“五公开”,促进政务阳光透明(一)推进决策公开。

1.落实重大决策预公开机制。

根据《黔南州重大决策网上征集意见管理制度》,对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重要改革方案和重大政策措施,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应在政府网站、政务新媒体等媒体公布决策草案、背景、依据和主要内容,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并公开意见采纳情况,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

2.落实会议公开制度。

根据《黔南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制度》,对涉及重大决策及重大民生事项的议题,由议题主办部门(单位)提出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专家、媒体等列席州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的建议,并由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审定后统筹安排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1]35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1.04.15【实施日期】2011.04.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1〕35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一年四月十二五日黔南州卫生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卫生局,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卫生行业科技成果鉴定工作交给市场中介组织。

(三)将综合协调食品安全、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的职责划入州卫生局。

(四)将卫生许可、餐饮业、食堂等消费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和保健食品、化妆品卫生监督管理的职责,划给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主要职责(一)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坚持预防为主、以农村为重点、中西医并重的方针,拟订全州卫生改革与发展战略目标、规划和政策;起草卫生、食品安全等规范性文件草案;依法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并组织实施。

(二)统筹规划与协调全州卫生资源配置,编制区域卫生规划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州农村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综合管理。

(四)制定全州妇幼卫生、社区卫生发展规划和政策措施,规划并指导妇幼卫生与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妇幼保健的综合管理和监督。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5.08•【字号】黔南府办函〔2018〕63号•【施行日期】2018.05.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的通知黔南府办函〔2018〕63号各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直有关部门、单位:《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已经州委、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5月8日黔南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清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推动我州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切实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规定》及《贵州省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黔南州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17-2020年)》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清单。

一、总体要求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坚持宪法法律至上,反对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坚持统筹协调,做到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权责一致,确保有权必有责、有责要担当、失责必追究;坚持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带头遵法学法守法用法。

政府系统主要负责人作为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依法行政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的职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自觉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对法治政府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任务亲自督办,把本地区、本部门各项政府工作纳入法治化轨道。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0]157号【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发布日期】2010.11.17【实施日期】2010.1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南府办发〔2010〕157号)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档案局(档案馆),为州政府直属正县级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州有关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拟定全州档案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有关档案地方性法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组织实施。

(三)组织、监督、指导和检查全州档案工作,依法查处档案工作的违法、违规行为。

(四)组织开展档案理论研究、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负责全州档案管理专业技术职称评审有关工作。

(五)收集和接收保管范围内对国家及社会有保存价值的档案,承担黔南州自然、政治、社会、经济、文化等方面历史与现状资料的收集工作。

(六)整理及保管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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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
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构编制
【发文字号】黔南府办发[2010]155号
【发布部门】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政府
【发布日期】2010.11.17
【实施日期】2010.11.17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黔南府办发〔2010〕155号)
各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都匀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州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黔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黔南州民政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贵州省委、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市(自治州、地区)、县(市、区、特区)政府机构改革的指导意见》(黔党发〔2009〕8号)和《中共黔南州委、黔南州人民政府关于黔南州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黔南党发〔2010〕2号),设立黔南州民政局,为州人民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由省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社会救助职责,统筹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三)增加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组织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责。

(四)增加推动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工作的职责。

(五)增加负责防灾减灾工作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根据授权起草民政工作法规、规章草案,拟订全州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及政策组织实施。

(二)依法对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行政执法监察。

(三)负责优待抚恤、烈士褒扬工作和相关人员的伤残评定工作;拟订地方性优待抚恤办法;指导全州烈士纪念建筑物建设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退伍义务兵、转业士官、复员干部的接待转运及接收安置工作;负责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退休士官、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指导军供站、军人接待转运和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机构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五)提出救灾工作政策建议;组织、协调救灾工作;建立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组织核查、评估、发布灾情;管理、分配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工作;承办州减轻自然灾害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六)拟订全州社会救助政策、规划和标准;健全全州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城乡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指导全州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的核定和农村社会救助对象的认定工作。

(七)负责全州乡(镇)以上行政区划的设立、撤销、命名、更名、隶属关系变更、政府驻地迁移和行政区域变更的审核报批工作;指导全州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县级以上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协调州内、州际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调处工作。

(八)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城乡社区建设和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州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负责社会福利机构建设和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工作;贯彻促进慈善事业发展的政策,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负责并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十)负责婚姻登记管理、殡葬管理、救助管理和儿童收养工作,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收养、救助服务等机构的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州级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指导、监督全州各项民政事业经费管理工作。

(十二)会同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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