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孚海峡案 案例分析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

国际法院的判决执行问题一﹑国际法院简介海牙国际法庭又称海牙国际法院,其正式名称为国际法院(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位于荷兰海牙。
是联合国六大机构之一,1945年的《国际法院规约》是以1920年《国际常设法院规约》为基础起草的,是《联合国宪章》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国际法院于1946年04月03日宣布正式成立。
同年制定的《国际法院规则》经过了1972年和1978年两次修改。
国际法院是唯一具有一般管辖权的普遍性国际法院。
法院的管辖权有两个方面:首先,法院须就各国行使主权自愿向其提交的争端做出裁决。
其次,大会或安全理事会可就任何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经大会授权的联合国其他机关和专门机构也可就其活动范围内出现的法律问题咨询法院意见。
海牙国际法庭由15名法官组成。
法官候选人需要在联合国安理会和联合国大会分别获得绝对多数赞成票才能当选,每届任期9年,每三年改选1/3,以保持工作的连续性;全体法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推举院长,院长每届任期三年。
法官是国际法院的灵魂,他们人数虽少,但还得考虑到地区均衡,尤其是照顾到世界各大文化和主要法系。
据此原则,亚洲三名,非洲三名,拉美两名,西欧、北美、大洋洲五名,东欧两名。
二﹑关于国际法院判决执行问题的案例“执行”一词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被解释为“强制服从法律”。
根据《国际法院规约》规定,国际法院是联合国主要司法机关,主要在三种情况下发挥作用:一是两国或者多国同意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二是某一国家根据强制管辖,将他国置于国际法院管辖之下,以解决其争端;三是就正式认可的联合国机关和专门机构提交的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因此,国际法院审理的案件包括诉讼争议案件和咨询案件。
从国际实践来看,尽管在大多数案件中,当事国并未明确声明不执行国际法院判决,但也有相当数量的实践表明当事国并未“合理”、“善意”的完全遵守国际法院判决,而仅是部分履行。
由于国际法院并无关于遵守执行其判决的标准或定义,使得国家可以通过执行部分判决或者声称会遵守判决来规避最终判决的执行。
科孚海峡案

科孚海峡案————————————————————————————————作者:————————————————————————————————日期:科孚海峡案在领海通行问题上的经典案例是“科孚海峡案”。
尽管该案设计的是军舰在国际海峡中通过的问题,但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提到了关于无害通过权的阐述成为《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对无害通过权进行发展和编纂的基础。
案件事实:1944年10月与1945年1、2月,英海军在科孚海峡北部扫雷。
该海峡构成阿尔巴尼亚和希腊间的边界线,其最窄部分完全位于两国领海中。
扫雷结果宣布该海峡安全。
1946年5月,2艘英巡洋舰在通过科孚海峡时在阿海岸遭其炮火轰击。
英政府向阿政府提出抗议,声称其船只享有海峡的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明确回复:外国船只通过其领海必事先通知并取得阿政府的许可。
1946年10月22日,为试探阿政府态度,一支由2艘巡洋舰、2艘驱逐舰组成的英舰队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领海的科孚海峡北部,2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伤亡惨重。
英政府通知阿政府其准备再次到相关水域扫雷遭阿政府强烈反对,11月12、13日,英在科孚海峡阿领水内发现德制水雷。
第一阶段:管辖权英首先将该争端诉诸联合国安理会,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决议建议双方将纠纷提交国际法院。
英随后向国际法院提交申请,阿就该案的可受理性提出反对意见。
国际法院在1948年作出判决认为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
管辖权可通过“延续管辖权”原则建立,可由争端一方单方向法院申请裁决,另一方在此之后明示或漠视表示同意。
阿尔巴尼亚致信国际法院行为即属于此。
第二阶段:实体部分在该判决当天,双方缔结特别协定,要求法院对下列问题作出判决:1.阿是否应对爆炸承担责任?是否有义务对该事件造成损失和伤亡负责?2.根据国际法,英海军在1946年10月22日在阿领海中的行为和其后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阿主权?A法院拒绝了英提出的水雷为阿布设或在阿政府默许或请求下由某外国舰只所布设的指控。
案例分析:科孚海峡案(国际法案例分析)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 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 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 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 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 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能毫无所 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 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 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 的英国军舰.然而阿尔巴尼亚并未履行此义 务,致使英国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许多 海军人员的伤亡的巨大损失
二本案涉及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国际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虽然拒绝接受英国认为水雷是阿尔巴尼亚本身敷设的看法但法院在没有掌握确凿的证据情况下而仅仅根据所谓间接证明方法推定阿尔巴亚科孚海峡的敷雷一事不可能毫无所知并强调当阿尔巴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就负有将危险情形通知航行船只的义务自然也应告知驰近的英国军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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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 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尼亚领 水去扫雷,发现有22颗水雷.但英国海军的行动遭到 阿到尔巴亚的强烈抗议.紧接着,英国政府将这一事 件提交联合国安全理事会,控告阿尔巴尼亚在盟国 海军当局已经进行过扫雷工作之后,又敷设水雷或 允许第三国敷设了水雷,要求追究责任.1947年4月 9日安理会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 《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来 解决.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 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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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判决
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后,阿尔 巴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 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在 1948年3月25日作出第一个判决,驳回阿尔 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国际法院认为阿 尔巴尼亚给法院的信已表明愿意接受法院 的管辖,尽管阿尔巴尼亚当时不是联合国 会员国,根据默示接受管辖原则(Forum Prorogantum),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接 着,阿英双方签定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 院审理下面两个问题:
国际公法全套案例分析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一):美参院通过"西藏问题"修正案(一)所谓修正案是违反互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互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原则引申出来的一项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它是指一国不准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外事务,不准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另一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西藏人民是中华民族大家庭的成员之一.因此,有关西藏的任何问题都是中国的内部事务.别国是无权干涉的.而美国国会的少数人围绕所谓"西藏问题"所进行的一系列活动,都是对中国内政的粗暴干涉.任何国家或者任何人企图把西藏从中国分裂出去,都是中国政府和中国人民坚决反对的,也是永远不会得逞的.事实上,一百多年来,帝国主义者,殖民主义者都把他们的魔爪不断地伸向西藏,妄图把西藏从中国领土分裂出去,但是他们的阴谋始终未能得逞.(二)所谓修正案侵犯了我国领土主权领土主权是国家主权原则的重要内容和表现.西藏是我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当然处于中国主权管辖之下,这早已为世界各国所承认.现在,美国国会的所谓"西藏问题"的修正案,妄图把西藏从我国领土分裂出去,这就是破坏和分裂领土完整,侵犯我国领土主权.(三)所谓修正案违背了美国承认的国际义务1972年2月28日中美在上海签署的联合公报中庄严宣布:"中美两国的社会制度和对外政策有着本质的区别.但是双方同意,各国不论社会制度如何,都应按尊重各国主权和领土完整,不侵犯别国,不干涉别国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的原则来处理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美之间签署的公报中所确定的权利和义务,对中美双双都具有法律拘束力.而美国国会关于"西藏问题"的修正案,严重地违背了美国在中美的联合公报中承担的义务.西藏问题是中国的内政,对西藏问题以何种方式来解决也是由中国决定的内部事务,绝不允许任何外国的干涉。
国际公法案例分析(二):湖广铁路债券案1、中华人民共和国在美国享有豁免权。
案例分析:科孚海峡案

◆(1) 根据国际法,阿尔巴尼亚是否应对 ( 根据国际法, 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 1946年10月22日在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 炸事件承担责任? 炸事件承担责任?是否应对该事件造成的损 失和伤亡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失和伤亡负责和承担赔偿责任? ◆(2) 根据国际法,英国皇家海军于1946 根据国际法,英国皇家海军于1946 ( 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 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 1946年11月12—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 1946年11月12—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侵犯 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 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是否有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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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与判决
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后, 英国以请求书向国际法院起诉后,阿尔 巴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 巴尼亚向国际法院提出初步反对主张,反 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国际法院在 对国际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 1948年 25日作出第一个判决 日作出第一个判决, 1948年3月25日作出第一个判决,驳回阿尔 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 巴尼亚的初步反对主张,国际法院认为阿 尔巴尼亚给法院的信已表明愿意接受法院 的管辖, 的管辖,尽管阿尔巴尼亚当时不是联合国 会员国,根据默示接受管辖原则( 会员国,根据默示接受管辖原则(Forum Prorogantum),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 ),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 Prorogantum),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接 阿英双方签定特别协定, 着,阿英双方签定特别协定,请求国际法 院审理下面两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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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孚海峡案(英国诉阿尔巴尼亚)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 年 月 日 英国海军部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 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遭到阿尔巴尼亚 海岸炮台轰击,但未被击毁 为此,在互换照会中 但未被击毁.为此 在互换照会中,英国政府认 海岸炮台轰击 但未被击毁 为此 在互换照会中 英国政府认 为: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 它享有通过这个海峡而不作任何通知或者等候许可的权 .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 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 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 利.而阿尔巴尼亚政府却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 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1946年10月22日,英国为试探 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年 月 日 英国为试探 阿尔巴尼亚的态度,派出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 阿尔巴尼亚的态度 派出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 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时,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 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死 成的英国舰队又通过该海峡时 造成其中两艘驱逐舰触雷 死 40人,伤42人的巨大损失 人的巨大损失. 人 伤 人的巨大损失
科孚海峡案与拉努湖仲裁案

科孚海峡案(Corfu Channel Case,UK vs. Albania,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1949)KEY WORDS:The Harmless Use of Territory,British warship,Oct.22,1946,mine. PRINCIPLES:Elementary considerations of humanity,even more exacting in peace than in war;the principle of the freedom of maritime communication;and every State's obligation not to allow knowingly its territory to be used for acts contrary to the rights of other States.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

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科孚海峡案——无害通过、国家责任1946年5月15日,两艘英国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与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兵的轰击,但没有被击中。
英国立即向阿政府抗议,声称其军舰在海峡享有无害通过权。
阿政府则明白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其领海必须事先通知并取得其许可。
为了试探阿尔巴尼亚的态度,一队由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组成的英国舰队在1946年10月22日驶入科孚海峡北部,两艘驱逐舰触水雷,造成军舰受损、许多海军人员伤亡的巨大损失。
事件发生后,英国通知阿政府,将在其海峡扫雷。
阿政府予以拒绝。
11月13日,英国海军单方面在海峡进行扫雷活动,阿尔巴尼亚予以强烈抗议,谴责英国严重侵犯了其主权。
英国将事件提交了联合国安理会。
安理会于1947年4月9日通过一项决议,建议有关国家“应立即根据《国际法院规约》的规定将争端提交国际法院解决”。
英阿两国接受了这项决议。
1947年5月22日,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
阿尔巴尼亚则强烈反对英国单方面提出的请求。
〖双方主张及理由〗阿尔巴尼亚认为,英国单方面向国际法院起诉,不符合《国际法院规约》。
因为根据《国际法院规约》,只有在争端双方都接受了法院强制管辖权时,一方才能单方面向法院起诉,而双方并没有就此达成过协议。
但是它表示,尽管英国的起诉方式不正当,它还是接受法院的管辖权,准备出庭应诉。
同时它强调,它在本案中出庭绝不构成未来的先例。
然而,阿尔巴尼亚在以后的书面审理阶段,对法院的管辖权又提出初步反对意见。
它还提出,英舰必须在通过其领海时先通知并征得其同意,否则它对英舰触雷事件不负责任;英舰的擅自扫雷活动侵犯了它的主权。
英国提出,联合国安理会的建议可以构成法院管辖权的充分依据,英国军舰享有“无害通过权”,不需事先征得阿方同意,因此阿方应对英舰触雷事件负赔偿责任。
英军在事件以后的扫雷活动,其目的在于调查此前的爆炸事件,以收集证据,帮助国际法院;同时这也是一项自保或称自卫措施,以防止类似事件重演。
国际法讲过的案例

(一)六名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避难事件【案情】1980年4月1日,6名古巴人驾驶一辆汽车闯进秘鲁驻哈瓦那大使馆,要求政治避难。
古巴政府宣布撤退负责秘鲁使馆的门卫,以不再对该使馆的安全负责相威胁。
可是,除乎意料之外,当这个决定宣布后,一批又一批的古巴人涌进秘鲁大使馆,竟达万余人之多。
这时古巴当局见此情况后,又派人到秘鲁使馆周围加强警戒,才挡住了要求避难的人流。
但是,秘重大使馆院内挤满了要求避难的人群,造成生活极度困难,连吃水都发生问题。
4月6日,古巴开始向避难的人提供食品和饮水。
4月7日,古巴宣布,一切想出国的人,如果经对方国家政府批准可以出去,并开始对“自愿”离开使馆的人发放护照和通行证,到4月15日共发给了5000多份。
在此期间,美国、秘鲁、西班牙、哥斯达黎加、厄瓜多尔、比利时等国均发表声明,原意接受在秘鲁使馆避难的难民。
从这后,进入秘鲁使馆的人员都陆陆续续的离开了该使馆,从而使这场大使馆避难事件获得圆满解决。
本事件涉及国际法的问题有:(一)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政治避难是符合区域国际法的区域国际法是指世界上某个地区内国家之间产生和形成的规则,仅适用于该区域内的国家,而不具有普遍性。
如拉丁美洲国际法中,关于外交庇护的特殊规则就是典型的事例。
古巴在拉丁美洲,同样适用于这些规则。
因此,古巴人进入秘鲁驻哈瓦那使馆要求避难,古巴政府是同意的,这是因为拉丁美洲国家根据他们之间长期形成的惯例,彼此都承认使馆有庇护权,但是,这只是区域性的习惯,国际法上不承认常设使馆享有外交庇护权,世界上其他国家也是不承认的。
中国也不承认使馆有庇护权。
例如,1980年6月20日,有十六名越南人开车闯入中国驻越南大使馆,要求避难,表示不堪忍受越南当局的残暴统治和迫害,要求我驻越南大使馆协助他们离开越南。
我驻越南大使馆一方面对这些人给予人道主义的接待,另一方面通知越南外交部迅速来处理此事。
但是,越南外交部却故意拖延时间,而且蛮不讲理,并出动大批警察封锁中国大使馆,然后,强行把这些越南人拉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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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科孚海峡案案例分析
1. 案例简介
? 1946年5月15日,英国海军派出两艘军舰通过位于阿尔巴尼亚大陆科孚岛北部之间的科孚海峡时
遭到阿尔巴尼亚炮击,但并未被击毁;阿尔巴尼亚政府明确表示,外国船舶通过,必须事先通知并请求阿尔巴尼亚许可;
? 1946年10月22日,英国又派出两艘巡洋舰和两艘驱逐舰由南向北驶入属于阿尔巴尼亚领水的科孚
海峡北部。
其中两艘驱逐舰触水雷爆炸,造成舰只严重损坏,死伤82人的重大损失;
? 事件发生后不久,同年11月13日,英国海军未经阿尔巴尼亚同意,单方面强行到海峡属于阿尔巴
尼亚领水去扫雷,英国舰队在科孚海峡阿尔巴尼亚领水内,发现22枚德国制式水雷。
英国海军的单方行动遭到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强烈反对;
? 英国认为,阿尔巴尼亚应对其舰只和人员的伤亡承担责任,于是将事件(案件)提交到了联合国安理
会,法院于1948年到1949年对该案进行过三次判决,最后英国政府胜诉。
2. 案例涉及到的国际法知识
? 阿尔巴尼亚是否应该对其领海内发生的水雷爆炸事件负责?(国际法上的责任问题)
阿尔巴尼亚应该对这一事件负责,并做出赔偿;
原因分析:阿尔巴尼亚政府对科孚海峡有水雷分布一事不可能毫无知情,当阿尔巴尼亚政府经获悉在科孚海峡的领海内有水雷分布时,就有着将危险情况告知通过船只的义务,从而也应该告知通过的英国军舰,这是在国际上普遍获得认可的。
但是阿尔巴尼亚并没有履行这一义务,从而导致英国两艘驱逐舰接触水雷,造成许多无辜海军人员的伤亡。
所以阿尔巴尼亚政府应当负责。
? 英国海军于1946年10月22日在阿尔巴尼亚领海内的行为和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行为是否
侵犯了阿尔巴尼亚的主权?(国际法上的国家主权问题)
英国海军通过科孚海峡并没有侵犯阿尔巴尼亚的主权,但英国军舰在1946年11月13日的扫雷活动则构成了侵犯阿尔巴尼亚主权的行为;
原因分析:科孚海峡位于希腊科孚岛和阿尔巴尼亚海岸之间,是连接希腊科港与阿尔巴纪亚萨兰特港之间的一个海峡。
英国海军已使用此海峡有80多年,其它国家也经常使用,那么在和平时期,各国军舰通过连接两部分公海的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具有无害通过的权利,这符合国际惯例;换句话说,科孚海峡并不在阿尔巴尼亚主权范围之内,因此,别国军舰、船只通过这一海峡并不构成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侵犯。
但英国军舰的扫雷活动是在阿尔巴尼亚领水范围内进行的,并且并没有征得阿尔巴尼亚政府的同意就肆意闯入领海,这一行为构成了对阿尔巴尼亚主权的侵犯,英国政府应当负一定责任。
? 国际法的弱法性
1949年12月15日,国际法院做出第三个判决,该判决是估定赔偿数目的问题。
法院估定了阿尔巴亚应付给英国的赔偿数额。
这个数额是根据专家调查的结果确定为843947英镑,作为给英国军舰造成的损害和对海员的人身伤亡的补偿。
但是,阿尔巴尼亚始终没有执行国际法院的判决。
这体现了国际法处理国际问题方面的不足之处——没有强制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