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山市生育保险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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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保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

保山市五险一金办事指南一、养老保险参保指南参保条件:1、城乡居民参保: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具有云南省户籍的城乡居民;2、职工参保:(1)用人单位从业人员(除机关事业单位正式编制人员);(2)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从业人员;(3)具有城镇户籍未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已参加的封存后即可)灵活就业人员;所需资料:1、单位首次参保:(1)企业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事业单位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3)社会团体持《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4)国家机关持单位行政介绍信;(5)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统一代码证书;(6)其他核准执业的证件。

2、城乡居民参保:参保个人的身份证和户口本;同时需要提供特殊群体人员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参保流程;1、城乡居民参保:新参保人员携带上述办理材料到村(社区)协办员提出参保申请;2、单位参保:由单位代办,新成立的企业应在成立后30日内,单位社保经办人员持上述办理材料到单位注册地社保部门办理相关的参保手续;转移指南转移条件:单位从业人员发生退工、解聘或调离。

所需资料:1、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委托他人办理申请的,需提供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4、《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凭证》5、《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6、《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转移流程;1、参保人员在新就业地按规定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和缴费后,由用人单位或参保人员向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的书面申请。

2、新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在15个工作日内,审核转移接续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向参保人员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发出同意接收函,并提供相关信息;对不符合转移接续条件的,向申请单位或参保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3、原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好转移接续的各项手续。

生育保险津贴

生育保险津贴

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贵州省财政厅《关于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市(州、地)级统筹工作的意见》(黔人社厅发〔2010〕4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企业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市、县(区)财政拨款单位每年由同级财政列入预算;其他用人单位自行筹集。

第四条毕节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统筹,市、县(区)分级经办。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单独列账、收支两条线管理,严格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监察等部门要定期对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管理情况进行审计、检查。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育保险工作,妇联、工会等部门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承担下列职责:(一)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征收、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宣传等服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费的征缴第八条用人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登记、变更、缴费、注销等手续,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时限内及时办理。

第九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十条生育保险费按月缴纳,参保单位应按《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按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生育保险费数额,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后,在每月20日前足额缴纳次月的生育保险费。

保山隆阳区生育险报销流程

保山隆阳区生育险报销流程

保山隆阳区生育险报销流程一、了解生育险政策1.生育险的定义(1)生育险的参保范围(2)生育险的待遇项目2.按政策享有的待遇(1)生育津贴(2)医疗费用报销(3)产假期间的待遇3.报销标准(1)医疗费用的报销比例(2)报销的起付线与封顶线二、准备报销材料1.个人身份证明(1)参保人的身份证复印件(2)配偶身份证复印件2.生育情况证明(1)计划生育服务证(2)医院出具的出生医学证明3.医疗费用单据(1)住院费用明细清单(2)发票复印件(3)费用明细清单(包括自费药品)三、填写报销申请表1.下载申请表(1)从保山隆阳区社保局官网获取(2)到当地社保服务窗口索取2.填写申请信息(1)参保人基本信息(2)生育情况说明(3)医疗费用明细四、提交报销申请1.选择提交方式(1)亲自到社保服务窗口提交(2)在线提交申请(如适用)2.注意事项(1)提交材料的完整性(2)确认提交时间及地点五、等待审核1.审核时间(1)材料审核所需时间(2)结果反馈的时间2.补充材料要求(1)若需补充材料,及时准备(2)联系审核人员确认需补充的内容六、审核结果反馈1.审核通过(1)领取报销结果通知(2)确认报销金额与支付方式2.审核不通过(1)了解不通过的原因(2)重新申请或补充材料七、领取报销款项1.确认报销信息(1)检查报销款项金额(2)确认银行账户信息(如适用)2.资金领取方式(1)银行转账(2)现金领取(如适用)八、保存报销记录1.保存相关凭证(1)报销申请表的复印件(2)医疗费用发票的保存2.定期审查报销记录(1)确保记录的完整性与准确性(2)避免后续产生纠纷。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云南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云南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
报销范围:
生育津贴:参保人参加本市生育保险累计缴费满1年,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用人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当在参保人生育或者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次月起1年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支付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的顺产、难产(包括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剖宫产,以及男职工配偶的生育医疗费用。

报销标准:
顺产:4000元。

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5000元。

剖宫产:6000元。

产前检查:1000元。

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800元。

放置宫内节育器手术(含宫内节育器):800元。

摘取宫内节育器手术:500元。

皮埋术:200元。

皮埋取除术:150元。

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以上报销标准仅供参考,具体金额可能会因地区和具体政策而有所不同。

如需了解更多信息,建议咨询当地社保局或相关机构。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保政办发〔2019〕43号•【施行日期】2019.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9日保山市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和享受相应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和《云南省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工作方案》(云医保〔2019〕8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保山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保山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职工生育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合并实施。

第四条坚持政府主导、医保主管、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原则。

市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生育保险的监督管理工作,县(市、区)级医疗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医疗保险服务中心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

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正文:---------------------------------------------------------------------------------------------------------------------------------------------------- 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180号)《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已经2004年12月29日省政府十届二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XXX二00五年九月十九日吉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城镇职工生育和接受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人口与计划生育、卫生、财政、审计等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生育保险的其他有关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保证为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兑现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缴费比例原则上不得超过职工工资总额的0.7%。

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生育补贴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生育补贴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

生育补贴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生育补贴怎么办理需要什么手续想要领取生孩子的补助金,首先需要准备好夫妻双方身份证原件以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也需要提供生育津贴申请表,申请表可以自行在网上下载,然后根据表中的提示填写个人真实信息。

在申请补助金时也需要提供结婚证原件以及复印件、生育证明和准生证、婴儿的出生证明、女性职工本人的银行卡以及银行卡复印件、医院生育医疗费用出院小结的数据、门诊病历以及生育医疗证明资料等等。

由于每个地区的政策不同,所以女性在申请领取补助金时还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局,根据当地工作人员的说法提前准备好申请材料。

女性在分娩出院后也可以到申报缴纳所在的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津贴的领取手续,目前有部分公司会帮助女职工申请生育补贴金,所以女性在申请前可以先咨询公司是否可以帮助自己代办。

三胎补贴怎么领取?我国很多地方都没有公布三胎补助消息,而且三胎补助并不是全国统一的,要根据当地政策规定进行领取,四川攀枝花规定按规定生育的二、三胎户籍家庭可以每月领取500元育儿补贴金,以下是攀枝花三胎补助领取流程:1. 申请材料夫妻双方需要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共同生育所有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复印件、申报当月攀枝花正常参保缴费证明复印件、申报对象本人的攀枝花社保卡复印件等。

2. 申请流程满足条件的家庭可以通过一卡通阳光审批系统进行网上申报,也可以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或者是乡镇进行现场申报。

3.发放时间育儿补贴将在下一年的第一季度一并发放。

4.申请条件夫妻双方都参与了攀枝花市的社会保险,并且双方的户籍都在攀枝花,按照政策生育的第二、三个孩子的户籍也在攀枝花。

三孩生育奖励政策一、补贴政策湖南长沙:三孩及以上家庭每孩将补贴1万元10月27日,长沙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印发《关于发放三孩育儿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对合法生育、符合条件的三孩(及以上)家庭每孩将一次性补贴1万元。

被发放人员范围条件为夫妻双方均为长沙市户籍(含夫妻中一方为长沙市户籍人员,另一方为无户籍的现役军人),7月30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工作方案》文件印发后合法生育第三孩及以上孩次的家庭,孩次按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数计算。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

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1.19•【字号】云医保〔2020〕132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正文云南省医疗保障局云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调整完善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待遇的通知云医保〔2020〕132号各州(市)医疗保障局、卫生健康委:为积极支持妇女儿童健康行动计划,保障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堵点问题,结合我省城乡居民住院分娩实际和城乡居民没有生育保险政策的情况,坚持保基本、可持续和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在现行城乡居民孕产妇住院分娩医疗保障基础上,适当调整完善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保障对象参加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孕产妇。

二、保障范围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孕产妇(以下简称参保孕产妇),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产生的基本医疗费用纳入保障范围。

医保基金对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的不予支付(急诊抢救除外)。

三、待遇标准(一)在统筹区内县、乡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待遇标准。

参保孕产妇在统筹区内县、乡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包干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乡两级同为18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包干支付标准县级为2700元、乡级为2100元。

住院分娩单病种包干支付实行定点医疗机构“结余留用、超支不补”,个人不承担费用。

定点医疗机构应按单病种上传医疗费用,不得变相分解将费用转嫁给个人承担。

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按单病种足额拨付包干费用,不得以费用未达到包干标准扣减拨付费用。

(二)在州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待遇标准。

参保孕产妇在州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分娩,实行单病种限额支付,其中顺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2400元,剖宫产医疗费用限额支付34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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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保政办发…2011‟279号保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职工生育保险关系,维护职工参加生育保险和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保障妇女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促进妇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县(区)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市、县(区)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负责职工生育保险业务的具体经办工作。

卫生、财政、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职工生育保险工作。

第四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省级调剂金制度,逐步实行省级统筹。

第五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由财政预算缴拨),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人民团体等单位缴费比例为0.5%,其他参保单位缴费比例为1%。

职工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的调整,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指定或者所在县(区)经办机构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其中,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职工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原办理登记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七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来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职工生育保险费;(二)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三)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增值运营收入;(四)按照规定收取的滞纳金;(五)财政在基金出现不足时给予的补贴资金;(六)其他依法应当纳入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资金。

第八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用,不得违规投资运营,不得用于平衡政府其他预算,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挪作其他用途。

财政部门、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审计部门对职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第九条生育保险基金通过预算实现收支平衡。

统筹地经办机构应当编制职工生育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复核,报同级政府审核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复审,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条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建立省级调剂金制度。

调剂金用于各统筹地区出现收不抵支情况时的统一调剂使用。

按照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与财政部门制定下发的具体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一)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二)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医疗费;(三)生育营养补助费;(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

第十二条职工领取生育或者计划生育假期的生活津贴标准,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缴费月平均工资和本办第十三条规定的假期天数为实际计发数。

计算公式为:实际计发数=月平均工资(元)÷30(天)×假期天数财政全额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不发生育津贴,生育期间由单位按原渠道发放产假工资。

第十三条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和《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生育、怀孕流产、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以下产假待遇:(一)女职工生育正常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

(二)女职工生育为难产、剖宫产的,增加产假15天。

(三)女职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四)女职工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男职工晚育的享受7天护理假。

(五)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天。

(六)怀孕满7个月以上流产时按照正常产假休假。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休假7天,产假期间放置的产假顺延。

(八)经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摘取宫内节育器的,休假3天。

(九)施行输卵管结扎的,休假30天,产假期间结扎的产假顺延。

(十)施行输精管结扎的,休假15天。

(十一)经县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施行输卵管复通术的,休假30天;施行输精管复通术的,休假15天。

(十二)因避孕措施失效而施行补救手术的,休假40天。

国家和省对产假进行调整的,执行调整后的产假。

第十四条生育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因怀孕、生育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床位费、药品费、护理费和治疗费。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职工因计划生育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皮埋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由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实行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具体结算办法由经办机构自行约定。

暂不具备协议结算条件的统筹地区执行个人包干结算办法。

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执行“结余归己,超支自担”原则。

与医疗机构协议结算超支的医疗费用,协议医疗机构不得向职工收取。

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协议结算或包干结算的标准为:(一)顺产2000元。

(二)难产(产钳助产和胎头吸引)2500元。

(三)剖宫产4000元。

(四)产前检查1000元。

(五)妊娠4个月以上(含4个月)、7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2000元。

(六)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含人工流产)600元。

(七)放置宫内节育器(含宫内节育器)300元。

(八)摘取宫内节育器150元。

(九)皮埋术200元。

(十)皮埋取除术150元。

(十一)输卵管结扎术2000元。

(十二)输精管结扎术1000元。

(十三)输卵管复通术2500元。

(十四)输精管复通术2000元。

第十五条职工因异地居住、急诊等原因,需要在统筹地以外地区或非协议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的,应向经办机构申报备案后就医,实行个人包干结算。

第十六条从怀孕开始到产假结束期间因生育引起的规定并发症的住院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支付,个人负担部分(不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规定的全自费部分)再由生育保险基金补助70%。

规定并发症有:异位妊娠(宫外孕),妊娠高血压综合症,各种原因引起的产前、产中或产后大出血,子宫破裂、羊水栓塞、重度产褥感染。

未在本条范围内的其他并发症,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照规定报销。

第十七条职工生育给予1000元生育营养补助。

多胞胎的,每多1胎增加1000元。

第十八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职工,被确诊为不孕不育症,在具备卫生部批准辅助生殖技术资质的医疗机构施行人工受精或试管婴儿技术的,产生的医疗费给予最高3000元的补助,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十九条职工因生育或者计划生育死亡的,给予一次性补助,标准为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倍,在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条本办法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营养费用、死亡补助等标准,在执行过程中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及基金收支情况由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适时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其退休人员发生生育或者计划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和生育营养费的补助标准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二条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男职工配偶未就业的,配偶计划内生育的,按照本办法规定的医疗费补助标准支付给男职工,在职工生育保险基金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妊娠7个月以上(含7个月)计划内生产的,不论胎儿是否存活,均享受生活津贴、生育医疗费补助和营养费补助。

第二十四条连续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因依法关闭、破产、撤销等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或劳动合同终止的,其职工在劳动关系解除或合同终止后10个月内发生生育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在职人员的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五条生育时连续缴费满6个月以上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到经办机构申请。

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时需提供下列资料:(一)人口计生部门出具的属于计划内生育的证明;(二)职工的身份证;(三)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医学证明;(四)参保男职工申领待遇的,同时提供结婚证和配偶未就业证明。

第二十六条经办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进行审核。

对符合条件的,按照规定核定待遇予以一次性计发;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提出申请的用人单位。

第二十七条未依法办理参保缴费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本办法所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向职工支付。

第二十八条各统筹地区经办机构根据管理服务的需要,可以与医疗机构签订服务协议,规范医疗行为。

协议医疗机构应当是具有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计划生育手术资质的医疗机构。

经办机构审核生育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需要协议医疗机构出具有关记录和病情证明的,协议医疗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经办机构、协议医疗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我市有关生育保险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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