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重庆生育险报销流程

重庆生育险报销流程
重庆市生育险报销流程。
一、申请条件。
1.1、持有重庆市户籍或在重庆市连续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的女职工。
1.2、已经生育的女职工需在生育后1年内申请报销,未生育的女职工需在怀孕后1年内申请报销。
1.3、提供相关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
二、申请流程。
2.1、申请人携带本人身份证、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险报销手续。
2.2、经办机构审核材料,如符合条件,办理生育险报销手续。
2.3、申请人领取报销款项。
三、注意事项。
3.1、申请人在申请报销时需携带完整的医疗费用发票、费用清单等相关材料,确保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2、申请报销时需按规定的时间进行,逾期申请将无法获得报销款项。
3.3、如有疑问,申请人可咨询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拨打12333进行咨询。
四、结束语。
重庆市生育险报销流程简单明了,申请人只需按照规定的条件和流程进行申请,便可顺利获得报销款项。
希望广大女职工能够及时了解并按照相关流程办理生育险报销手续,享受到应有的保障和福利。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多少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多少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标准1、产前检查费在一级医院检查可报销300元,在二级医院检查可报销400元,在三级医院检查可报销500元。
2、分娩或终止妊娠费用(1)顺产或7个月以上流产:在一级医院可报销1200元,二级医院可报销1400元,三级医院可报销1500元。
(2)剖腹产:一级医院可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可报销3000,三级医院可报销3100元。
(3)难产:一级医院可报销1800元,二级医院可报销2000元,三级医院可报销2100元。
(4)宫外孕:一级医院可报销2500元,二级医院可可报销300元,三级医院可报销3100元。
(5)怀孕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可报销850元,二级医院可报销800元,三级医院可报销850元。
(6)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一级医院报销150元,二级医院报销200元,三级医院报销250元。
3、生育并发症治疗(1)费用在500元以内,最高可报销500元。
(2)费用在500-1500元内,报销80%。
(3)费用在1500-2500元内,报销70%。
(4)费用在2500-3500元内,报销60%。
(5)费用在3500以上,报销50%。
4、生育津贴生育保险=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以上报销费用仅供参考(以最新官方数据为准)重庆生育保险如何报销(一)报销流程1、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并已经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从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起,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2、已经完成生育分娩尚未办理出院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3、尚未完成生育分娩的,符合领取待遇规定之日前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由用人单位支付,之后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生育及其并发症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产假剩余天数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暂行办法》规定计发。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重庆市生育保险是一项为职工提供的社会保障制度,旨在帮助职工充分享受生育保健服务,减轻生育负担,促进人口均衡发展。
根据《重庆市生育保险管理办法》,以下是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范围和标准的相关内容:一、报销范围:1.住院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住院费用等。
2.门诊生育费用:包括产前检查、分娩费用、产后康复等。
3.产前保健费用:包括孕期保健、孕期检查、孕期用药等。
4.分娩费用:包括顺产、剖宫产等。
5.产后护理费用:包括产后护理、产后康复等。
6.义务兵役期女兵生育补助。
7.军队人员生育津贴。
8.其他生育相关费用。
二、报销标准:1.住院生育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70%。
2.门诊生育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60%。
3.产前保健费用报销比例:一般为70%。
4.义务兵役期女兵生育补助标准:根据军队规定执行。
5.军队人员生育津贴标准:根据军队规定执行。
三、报销流程:1.提交相关医疗证明和发票。
2.经医疗机构审核确认符合报销条件。
3.将审核通过的报销资料和申请表格提交给稽核部门。
4.稽核部门进行核实并办理报销手续。
5.报销资金将直接打入申请人账户。
四、申请条件:1.参加生育保险并已足额缴纳保险费。
2.在重庆市内合法稳定居住。
3.符合生育保险相关政策规定。
五、注意事项:1.填写报销申请表格时要准确无误。
2.保留好相关医疗证明和发票原件。
3.如有事项需要咨询,可向当地社保部门咨询。
4.拒绝虚假资料和欺诈行为。
通过以上详细的介绍,相信大家对重庆市生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和标准有了更清晰的了解,希望广大职工在生育保险方面能够得到及时、准确的报销待遇,实现生育权益的保障和提升。
生育保险是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让我们共同维护和发展好这一项制度,造福广大职工。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指根据国家规定,为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参加职工生育保险的女职工提供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的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并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规定。
首先,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涉及到生育津贴的支付。
根据规定,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期间,如符合生育条件,就可以享受生育津贴。
重庆市的生育津贴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具体来说,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每月津贴金额不同的待遇。
例如,如工资在3000元以下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500元的津贴,工资在3000-4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600元的津贴,工资在4000-5000元的女职工,每月可以获得700元的津贴。
其次,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还包括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
根据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可以享受一定的报销待遇。
一般来说,重庆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产前检查、分娩携带、分娩及产后恢复期间的医疗费用。
具体报销比例根据不同医疗项目而异,一般在60%至90%之间。
同时,职工还可以享受生育护理假期,一般为90天。
此外,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还可以获得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生育保险金是指生育保险基金向符合生育条件的女职工支付的一笔资金,用于补偿生育期间的收入损失。
重庆市的生育保险金支付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划分为不同档次,一般分为高、中、低三档。
例如,如果职工工资在一定范围内,可以享受不同金额的生育保险金。
具体金额由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总之,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是根据国家规定和重庆市实际情况而设定的一种社会保险待遇。
该待遇包括生育津贴的支付、生育医疗费用的补助以及生育保险金的支付。
具体标准根据职工的工资水平、生育情况、医疗费用等因素进行计算,以保障女职工的生育权益和基本生活需求。
2023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政策

自2023年1月1日起,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政策发生了一些变化。
首先,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发生了变化。
参保女职工在重庆市内生育并发起生育保险有效报销申请的,应及时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办理出院结算,并在出院后3个月内提交以下资料:
1.《重庆市生育保险住院结算单》;
2.《生育保险手工报销医疗费用申报结算表》;
3.医疗费用发票;
4.门诊病例;
5.参保人身份证。
此外,产前检查费用报销标准也有所调整。
参保职工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内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符合《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渝人社发〔2019〕38号文件规定的情形,且在生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内结算的,可由生育保险基金据实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为:剖宫产1600元/次,顺产1200元/次。
流产、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绝育及复通术等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按现行政策执行。
最后,男职工享受一次性生育补助金标准也有所调整。
男职工年满18周岁且未满60周岁,符合计划生育政策并已落实,或女方未参加生育保险但已纳入男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按照其妻子生育医疗费用的一次性标准的50%给予一次性生育补助金。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标准)

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流程+标准)重庆生育保险报销条件1、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范围(即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2、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连续缴满6个月生育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报销材料手术或治疗结束后90日内由生育职工本人或其书面委托人持规定材料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申领时,需提供下列资料:1、本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2、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委托书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3、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4、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医疗费用收据、费用清单、出院证明、婴儿出生、死亡、流引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等。
5、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异地生育的需提供单位证明及医院级别证明)。
6、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生育保险保险办理流程1、准备资料;2、社保中心生育科待遇支付计算;3、社保中心财务科审核;4、社保中心分管领导审核发放。
生育保险报销费用标准1、产前检查费支付标准(限额支付)妊娠1至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470元;妊娠13至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750元;妊娠至分娩前的产前检查费限额1200元。
实际发生费用高于限额标准的,按限额标准支付;低于限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生费用支付。
2、住院医疗费支付标准(定额支付)自然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1900元、二级医院1800元、一级医院1700元;人工干预分娩的医疗费,三级医院2100元、二级医院2000元、一级医院1900元;剖宫产不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38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剖宫产伴其他手术的医疗费,三级医院4000 元、二级医院3900元、一级医院3600元;以上分娩方式每增加一胎,可报销费用在该分娩支付标准基础上加10%。
按项目支付的范围是,根据《标准》,有以下8种疾病的:重度贫血(血红蛋白HGB小于6g/dl);重度血小板减少(血小板计数小于5万/mm3);产科出血(出血大于1000ml);心脏疾病伴心功能不全;高血压疾病伴先兆子痫、子痫;糖尿病需用胰岛素治疗;急性脂肪肝;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低的女职工分娩当次的医疗费用,均按项目付费。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辖范围内缴纳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
和工伤保险的职工,缴纳生育保险、残疾人保险的职工以及获准参加
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仍在参保生育保险的职工的子女的生育保险。
二、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津贴
根据本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
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津贴。
2、计生奖励金
本市职工按本市有关规定实行节育。
对按计划生育实施节育的参保单
位和职工,给予计生奖励金。
3、产前检查补助
对已在生育保险项目中登记定期缴费的参保单位及其职工,给予生育
津贴。
三、缴费和参保
1、参保单位的缴费责任
参保单位应按照本市规定缴纳生育保险缴费,参保单位未及时缴纳的,应另行缴纳滞纳金。
2、职工的参保责任
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提供
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完整的参保材料,按规定及时缴纳社会保
险费。
四、办理业务
生育保险业务办理工作由承担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管理的劳动保障系统
统一负责。
参保单位和职工可至当地的劳动保障系统有关部门窗口办理业务。
重庆市生育保险报销标准与流程有哪些

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与流程有哪些重庆市依法缴纳⽣育保险满6个⽉,且符合计划⽣育的夫妻,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那么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呢?报销流程是怎么样的?重庆市⽣育保险⼜该如何参保呢?下⽂将为您介绍。
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
重庆市⽣育保险报销范围:⽣育⽣活津...想要了解更多关于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与流程有哪些的知识,跟着店铺⼩编⼀起看看吧。
重庆市依法缴纳⽣育保险满6个⽉,且符合计划⽣育的夫妻,可享受⽣育保险待遇。
那么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是多少呢?报销流程是怎么样的?重庆市⽣育保险⼜该如何参保呢?下⽂将为您介绍。
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标准⼀、重庆市⽣育保险报销范围1.⽣育⽣活津贴;2.⽣育及并发症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育医疗费、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育并发症的医疗费);3.计划⽣育⼿术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下⼏类情况不在重庆市⽣育保险的报销范围内:1.违反《重庆市⼈⼝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育⽽发⽣的各项费⽤;2.因犯罪、⾃杀、⾃残、吸毒、医疗事故等造成妊娠终⽌的费⽤;3.到零售药店购买避孕药品、避孕⼯具等费⽤;4.依法使⽤⼈类辅助⽣殖技术⼿段⽣育所发⽣的除产前检查、分娩、终⽌妊娠、治疗并发症发⽣的医疗费及⽣育⽣活津贴外的费⽤;5.婴⼉的医疗、护理、保健等费⽤;超出⽣育保险规定范围和标准的其他费⽤。
重庆市⽣育保险报销流程重庆市⽣育保险报销主要分为就医申请和费⽤结算两部分。
⼀、重庆市⽣育保险就医申请1.⽣育⼥职⼯在妊娠3个⽉后,由本⼈或其委托⼈到其所在地的⽣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重庆市职⼯⽣育就医证明》,并选择1家⽣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进⾏产前检查和分娩。
并提供:《(再)⽣育服务证》;2.本⼈⾝份证;3.⼀⼨近期免冠相⽚2张;4.代为办理的,提交办证⼈⾝份证及受委托⼈的⾝份证。
⽣育⼥职⼯需持《重庆市职⼯⽣育就医证明》,到所选定的协议服务机构进⾏就医。
⼆、重庆市⽣育保险费⽤结算参保职⼯在选定的⽣育保险协议服务机构发⽣的住院医疗费⽤属于⽣育保险基⾦⽀付的部分,由职⼯所在地⽣育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机构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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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_办法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同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
下文是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欢迎阅读!
重庆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全文
第一条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必要的医疗需求,合理调剂用人单位之间生育费用的负担,促进妇女平等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参加生育保险。
用人单位的职工依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三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自求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分级管理。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区县(自治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级财政、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等行政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实施本办法。
各级工会、妇联协助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为市级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基本医疗保险或其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区县(自治县、市)生育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分级承担下列职责:
(一)生育保险登记、缴费记录、待遇核发等相关业务;
(二)生育保险基金管理;
(三)生育保险基金年度预、决算编报;
(四)生育保险统计和报表工作;
(五)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宣传等服务;
(六)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本办法及有关规定征
收。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利息;
(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九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3个月内到其所在地的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登记手续。
本办法实施后新设立的用人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者名称、住所和职工等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在终止或变化之后30日内,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者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条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7%缴纳生育保险费。
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计算;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计算;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无法确定的,按照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
第十一条各区县(自治县、市)征收的生育保险基金按50%的比例上解到市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作为全市生育保险调剂金。
调剂金使用办法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
(三)计划生育手术费用;
(四)国家及市政府规定列入生育保险基金开支的其他费用。
第十三条参保单位职工从参保单位为其足额缴满6个月生育
保险费的次月起按照本办法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参保单位欠缴生育保险费的,从欠缴次月起停止支付该单位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
欠费在6个月以内的,足额补缴所欠金额及滞纳金后,按规定补发;超过6个月的,欠缴期间其职工的生育保险待遇由该单位支付。
第十四条参保单位女职工符合政策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期间由领取工资改按下列规定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一)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0天;晚育增加产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难产增加产假15天。
(二)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或引产的,产假为42天;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天,其中患宫外孕的,产假为30天。
(三)生育生活津贴=生育上年本人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第十五条生育及其并发症医疗费用包括怀孕、分娩和终止妊娠发生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和妊娠及产假期间治疗生育并发症的医疗费用。
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包括按计划生育规定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皮下埋植(取出)术、流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符合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医疗服务项目目录等规定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及其并发症和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的支付标准,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等相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七条参保单位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因非生育原因发生的医疗费用,以及剖宫产时实施子宫肌瘤、卵巢囊肿、卵巢肿瘤等切除术增加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办理;暂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相关规定支付。
第十八条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协议服务机构)
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具有生育医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相关资质的医疗服务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选定,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参保单位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到协议服务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用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第十九条生育保险待遇由本人或其委托人向经办机构申领。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本人的身份证;
(二)代为申领的,提交申领人身份证和以及受委托人的身份证;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生育服务证》或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再生育服务证》;
(四)协议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流产医学证明、专家鉴定证明和节育手术证明等;
(五)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等有关凭据;
(六)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协议服务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为领取生育保险待遇提供虚假材料。
经办机构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时,需要协议服务机构出具有关证明的,协议服务机构应当配合。
第二十条经办机构接到申领生育保险待遇的材料后,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于10日内核发有关待遇;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10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不参加生育保险,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保;逾期仍不参保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单位负责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未按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导致职工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予以支付。
第二十二条协议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虚假收费凭证,造成生育保险基金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20xx0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责任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其生育保险定点协议服务机构资格。
第二十三条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处骗取金额1至3倍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或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行政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不按规定支付生育保险待遇的;
(二)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三)截留、侵占、挪用生育保险基金的。
第二十五条参保单位职工认为经办机构未按规定为其支付生育保险待遇,或对其享受的待遇有异议的,可以向经办机构申请复查。
经办机构应于收到复查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对答复仍有异议的,可以依法对原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以依法直接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撤销、解散和破产以及由于其他原因宣布终止的,应当在资产清算时,按照本市上年度人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保险待遇水平,预留已怀孕女职工的生育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生育保险费缴费比例、生育保险调剂金上解比例和生育保险待遇标准的调整,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商市财政部门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适时提出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市生育保险费的征缴适用《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经办机构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三十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市生育保
险的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
职工生育保险的办理
办理条件
凡是与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男职工,都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办理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参加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人员增减表》;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工伤和生育保险申报汇总表》;
办理地点
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
办理流程
(1)用人单位持申报材料到社会劳动保险处业务大厅申报;
(2)工作人员受理申报材料,核准后盖章返回汇总表、增减表各一份;
(3)用人单位于次月到当地地税部门办理缴费;
办理时限
即时办理。
7费用缴纳
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北京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0%缴纳生育保险费;
广州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为:企业按照职工缴费基数的0.85%缴纳生育保险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