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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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事指南一、文件依据1、《杭州市生育保险暂行办法》(杭劳险[2001]084号、杭财社[2001]181号、杭人[2001]189号);2、《关于调整杭州市生育保险待遇支付标准的意见》(杭劳社工伤[2003]247号、杭财社[2003]853号、杭人[2003]334号);3、《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杭政[2006]12号);4、《关于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费支付标准的通知》(杭劳社工伤[2006]290号、杭卫发[2006]333号、杭财社[2006]1222号)。

二、享受待遇条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1、职工在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职工生育保险申报登记手续,并连续缴费满3个月;2、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三、受理部门1、部、省、市属企业,事业单位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办理;2、区属企业的生育待遇支付到各所属区的社保业务大厅办理。

四、受理时间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除外)五、支付办理资料(一)生育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的《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生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口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3、婴儿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疗诊断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生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生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二)计划生育手术待遇支付申报材料1、参保企事业单位填写《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一式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发票(复印件);3、医疗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诊断证明(原件);4、门诊或出院时,病历中有关计划生育手术情况的记载(原件);(三)报销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生育费用的申报材料报销女职工生育医疗费超过支付标准4000元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开支范围的费用,除按上述(一)的规定递交申报材料外,还需要提供门诊、住院的医疗费用清单和原始医疗发票,以及记载有关生育的门诊、住院原始病历;六、办理结果1、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之前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当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市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当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2、参保企事业单位在每月12日以后递交申报材料的,经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后,于次月20日以后凭受理单到社保局业务大厅19号工伤生育窗口(区属企业到各城区社险办)领取回执,生育保险待遇费用通过次月的结算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七、注意事项1、用人单位必须在女职工产后或者计划生育手术后6个月内向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报手续,超出规定受理时间将不予受理;2、女职工因生育引起并发症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支付范围。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

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新规定新的《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新办法规是女职工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1)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生育津贴计发标准女职工生育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连续缴纳生育保险费12个月,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产假期限内享受生育津贴(即产假工资)。

生育津贴按照产假期限和生育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一)妊娠7个月以上(含)生产或早产的,按98天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手术的,增加0.5个月;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0.5个月。

(二)妊娠3个月以上(含)、7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月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按1个月计发。

(2)杭州生育险报销标准之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计发标准职工在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用人单位已按规定为其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的,在国家统一规定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内享受计划生育手术津贴(即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工资)。

计划生育手术津贴按照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和计划生育手术时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

计发计划生育手术津贴的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限如下:(一)放置宫内节育器按2天计发。

(二)取宫内节育器按1天计发。

(三)输精管结扎按7天计发。

(四)单纯输卵管结扎按21天计发。

(五)产后结扎输卵管按14天计发。

(六)人工流产按14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放置宫内节育器按16天计发;人工流产同时结扎输卵管按30天计发。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 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 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

杭州:实施新生育保险法参保人员分娩基本全额报销21日,杭州市发布并实施新的《生育保险办法》。

《办法》规定,今后参保职工生孩子的费用不管开支多少,只要符合规定的都可以在生育保险基金里按实支付。

此外,新《办法》还规定,生育津贴按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平均每人可以多拿1500元以上。

全职太太生孩子也能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新《办法》扩大了生育保险的参保范围。

《办法》规定: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把事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纳入到生育保险参保范围中来,杭州除公务员单位外,生育保险基本实现了全覆盖。

杭州市人力社保局工商生育保险处处长蔡坚力说,杭州个体户及其雇工有20多万人,以后,这些人中的育龄职工生孩子,也将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了。

正常分娩个人不用掏钱新《办法》对个人来说,最大的利好是,一般的正常分娩,不发生意外情况,生育医疗费个人基本不用掏钱,如果不是在三级医院生产,而是在二级医院生产的话,拿到手的可能比花的医疗费多。

《办法》规定:女职工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符合生育保险开支范围的按规定支付。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还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剖宫产2000元、助娩产1500元、正常产1000元。

简单举个例子,按照以前的办法,如果是顺产,花费3500元或5000元,生育基金报销2400元,剩余自己负担。

如果是剖腹产,花费8000元或是9000元,报销5000元,剩余个人负担。

但是按照现在的办法,生孩子跟正常看病一样,可以刷医保卡,医保支付约80%。

蔡坚力算了一笔账,浙江省妇保剖腹产生孩子的平均花费为13000元左右,除去床位费、宝宝的尿不湿及其他非医疗花费,符合医保开支范围的医疗费9000元左右,医保支付比例为80%,医保支付近7000元,个人需要掏2000元左右。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

杭州生育津贴的流程和规定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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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开始关注生育保险的问题。

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涉及到每一个家庭的切身利益。

本文将以杭州市为例,介绍杭州生育保险的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1.女职工女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2)年龄在16周岁以上,50周岁以下;(3)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满1年,或者在生育保险缴费期间怀孕的。

2.男职工男职工在参加生育保险前,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就业或居住;(2)年龄在16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3)已经缴纳了生育保险费满1年,或者在生育保险缴费期间妻子怀孕的。

二、领取标准1.女职工女职工在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产前检查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2)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2000元;(3)住院费用:每人每天最高报销500元,住院期间最高报销15天;(4)产后护理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

2.男职工男职工的妻子在生育后,可以享受以下待遇:(1)产前检查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500元;(2)分娩费用:包括自然分娩和剖宫产费用,每人每次最高报销2000元;(3)住院费用:每人每天最高报销500元,住院期间最高报销15天。

三、领取流程1.女职工女职工在生育后,需要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和支付。

2.男职工男职工的妻子在生育后,需要在30天内向所在单位提出生育保险待遇申请。

单位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申请材料报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经办机构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核定和支付。

四、注意事项1.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医院出具的产检和分娩证明、社保卡、身份证等。

2.生育保险待遇申请时,需要注意申请时间和申请流程,避免错过申请期限和流程。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

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2011年)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杭政办[2011]22号关于印发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杭州市生育保险办法为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均衡用人单位女职工的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参加生育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区、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能规定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市、区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生育保险具体业务。

各级卫生、财政、税务、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及工会、妇联等组织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生育保险工作。

三、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区和县(市)分别统筹。

萧山区、余杭区仍作为统筹地区维持不变。

四、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三)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五、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收支两条线和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六、生育保险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征收,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七、用人单位应当自单位建立之日起30 日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八、用人单位依法终止或生育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自终止或变更之日起30 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杭州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生育保险制度也日益完善。

作为一项重要的社会保障制度,生育保险为女性提供了一定的保障,让她们在生育期间能够得到必要的医疗和生活补贴。

本文将介绍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

一、领取条件1.符合生育保险缴费要求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首先要求符合缴费要求。

具体来说,女性在怀孕前需要在杭州市正常缴纳生育保险满一年,或者在怀孕前的12个月中至少有6个月的缴费记录。

2.怀孕并生育其次,女性需要怀孕并生育。

怀孕时间从孕前检查开始计算,生育时间为分娩当天。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孕妇在生育期间因其他原因离开杭州市,那么其生育保险的领取将受到影响。

3.符合法律法规要求最后,女性需要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具体来说,生育保险的领取需要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等。

二、领取标准1.医疗费用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标准包括医疗费用、生育补贴和护理假。

对于医疗费用,杭州市的生育保险最高报销额度为1万元。

具体来说,孕妇在怀孕期间需要进行的孕前检查、产前检查、分娩、产后检查等医疗费用,均可在保险范围内报销。

2.生育补贴除了医疗费用外,杭州市的生育保险还包括生育补贴。

生育补贴的标准为每位孕妇一次性发放1000元。

需要注意的是,生育补贴只针对第一胎,且必须是符合政策规定的合法生育。

3.护理假最后,杭州市的生育保险还包括护理假。

孕妇在生育后可以享受98天的护理假,其中产假为14周,陪产假为15天,哺乳假为1年。

在此期间,雇主需要按照规定支付孕妇的工资,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总之,杭州市的生育保险领取条件及标准相对比较优惠,为孕妇提供了一定的保障。

同时,我们也需要注意,生育保险只是一个方面,我们还需要关注孕妇的身体健康,尽可能减少孕期和分娩期的风险,让孕妇和胎儿都能够健康安全地度过这段特殊的时期。

杭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

杭州市生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

杭州市⽣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杭州市⽣育保险可以报销多少?如何报销?(⼀)妊娠7个⽉以上(含7个⽉)⽣产或早产的,按3个⽉计发;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助娩产⼿术的,增加0.5个⽉;多胞胎⽣产的,每多⽣产⼀个婴⼉,增加0.5个⽉。

(⼆)妊娠3个⽉以上(含3个⽉)、7个⽉以下流产、引产的,按1.7个⽉计发。

(三)妊娠不满3个⽉流产(含⾃然流产、⼈⼯流产),按1个⽉计发。

⽤⼈单位应在职⼯产后或⼿术后6个⽉内为职⼯办理⽣育保险待遇申报⼿续。

办理⼿续时应提供并填报以下资料:(⼀)计划⽣育⾏政部门核发的计划⽣育证明;(⼆)医疗机构出具的⽣育医学证明;(三)⽣育医疗费⽤票据、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结等原始资料;(四)填报《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五)符合本办法第⼗⼋条的,需要提供住院医疗证明、住院医疗票据及费⽤清单、住院病历记载。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对⽤⼈单位申报职⼯⽣育保险待遇所提供的资料进⾏审核,符合条件的在受理后20个⼯作⽇内,将职⼯⽣育保险费⽤拨付给职⼯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育保险待遇项⽬和标准将费⽤发给职⼯。

杭州⽣育保险报销是怎么报的?需要的材料:准⽣证、孩⼦出⽣证、医院发票复印件、⾝份证复印件、病历复印件。

然后由单位⼈员或者你亲⾃去区社保办理,由于医药费是固定报销,顺产和剖腹产价格不⼀样,每年都在⼆⽉份按照去年职⼯基本⼯资⽔平⽽调整,今年顺产是固定报销2300元,所以只要复印件就可以。

同时按照⽣育保险,⼥⼯可以享受产后带薪休息的权⼒,顺产为三个⽉,剖腹产是三个⽉半。

按照你交纳养⽼保险时的⼯资基数给付,钱会在交进单⼦两个⽉后打⼊单位帐号。

顺产需要提供以下资料:1、参保单位填写《杭州市职⼯⽣育保险费⽤⽀付申报表》(⼀式两份),并加盖单位公章;2、⽣殖健康服务证的申报户⼝联(复印件),发证单位盖章不清晰的复印件,需随带原件;3、婴⼉出⽣医学证明(复印件);4、分娩时的住院医疗发票(复印件);5、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6、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流产提供的材料:1、产假证明;2、医疗部门出具的⽣育医疗诊断证明(原件);3、住院或出院时,有关⽣育情况记载的病历(原件);店铺⼩编贴⼼⼩提⽰:顺便提醒⼀下,需要在产后6个⽉以内申报,否则就不受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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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健需要,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和上级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企业和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事业、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建立生育保险基金,对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职工提供经济补偿,逐步实行社会化
管理服务。

第四条生育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杭州市区女工生育保险为一个统筹单位,其他各县(市)分别为统筹单位。

第五条统筹范围内,基金实行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

杭州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范围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各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本办法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

第二章生育保险基金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项目构成:
( 一) 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 二) 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 三) 生育保险费滞纳金;
( 四) 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七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筹集。

用人单位按照上年度职工缴费工资总额的0.7%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

今后根据经济发展和基金使用情况经市政府核准进行调整。

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八条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从"劳动保险费"中列支。

事业单位在"事业支出( 经营支出)社会保障费"中列支。

第九条征收的生育保险费存入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收支。

生育保险基金按照养老保险基金的计息办法计息,利息计入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免征税费。

企业发生依法撤销、解散、破产、歇业、分立、兼(合) 并、转让、联营、租赁、承包等时,应当自批准之日起至30 日内,到社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十一条生育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 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
(二) 女职工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 职工计划生育手术费用(不包括女职工计划生育例行检查费);
(四) 国家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十二条生育保险基金的财务、会计制度,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和《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制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生育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履行了缴费义务;
(二)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
第十四条职工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以下费用。

(一) 生育津贴:根据国家统一规定的女职工产假期限,按照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全额计发。

(二) 女职工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因生育发生的符合规定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治疗费、住院费、药费和分娩并发症发生的费用。

具体支付标准为:
顺产( 含七个月以上引产) 每人次2300 元;
助娩产每人次2600 元;
剖腹产每人次4300 元;
七个月以下引产每人次1600 元;
流产每人次300 元;
(三) 计划生育手术费:按杭州市物价局、财政局、杭州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杭价医〔1998〕280 号、杭财综〔98〕字833号、杭计生委〔98〕72 号文规定的费用支付。

(如需住院手术的,床位费按每床每日不高于20元标准支付)。

(四) 女职工计划生育手术、生育或流产后,由用人单位及时填报《杭州市职工生育保险费用支付申报表》,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发的计划生育证明、婴儿出生(或死亡) 证明、病历、医疗费用收据、病假证明,按照有关规定申报生育保险费用。

上述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一次性拨付给职工所在单位,并由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

第十五条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确需休息的,其医疗期和医疗期待遇按现行规定办理。

第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后,计划生育手术费和生育医疗费不再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第四章管理和监督
第十七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的管理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 贯彻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拟定改革方案和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二) 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
(三) 依法监督各项生育保险政策落实情况;
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履行下列职责:
(一) 拟定生育保险业务流程和生育保险待遇申报、审批、支付。

(二) 办理用人单位及职工参加生育保险登记;
(三) 按照规定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缴和支出管理;
(四) 按照规定核定职工生育保险待遇;
(五) 为用人单位及职工提供生育保险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依法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审计部门依法定期进行审计。

第二十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按本办法执行,并认真做好基金的发放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展生育保险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核拨。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不按期缴纳,没有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或因瞒报缴费工资总额造成欠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责令其限期缴纳。

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

滞纳金并入生育保险基金。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或职工,以非法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并追究当事人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
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

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对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擅自收或减免用人单位应缴生育保险费的;
(二) 无故延期拨付或擅自增加或擅自减发、停发应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生育保险金的;
(三) 管理不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
(四) 截留、侵占、挪用、贪污生育保险基金的;
(五)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违反有关规定, 给生育、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职工造成损害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其提出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拒不改正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通报卫生行政部门给予批评,直至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

因医疗事故违反有关规定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能在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五条职工、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及其他组织和个人,认为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没有按照有关规定支付或结算生育保险有关费用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六条有关单位或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部门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费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追回全部冒领金额,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杭州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从二00 一年九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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