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民调解制度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显得更加必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不影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快速、经济地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就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进行探讨,并介绍三个案例,以展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一、研究方向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学理理论转向实践应用方面。
我们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机制,如何将其制度化、法制化,是当前研究的重要方向。
2.模式创新研究。
如何通过创新模式,提高人民调解效率,拓展人民调解范围,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包括智慧调解、专业调解、多元化调解等。
3.调解质量研究。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和谐解决纠纷,调解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案例分析1. 一起民间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与乙方在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他们选择了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从调解过程的公正、中立、高效、安全等方面出发,让双方了解调解的优点,及时解决了纠纷。
2. 一起非法侵犯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甲方同意了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视法律基础,引导双方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并征得了乙方的谅解。
3. 一起母亲与女儿矛盾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母亲与女儿因为意见不合导致了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并拒绝互相沟通。
调解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让双方释放情绪,得到认同后,平衡双方权利,提供实用建议,令矛盾化解,得到了双方的满意。
总之,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我们还需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法律和职业能力培训。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一、引言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务实、快速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我国法律体系中。
然而,随着社会变革的不断深化和纠纷类型的多元化,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旨在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以期进一步完善这一制度。
二、问题分析1. 不平衡的代表性由于人民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产生方式存在某种程度上的局限性,导致代表性不够全面和公正。
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容易出现相关官员借机利用职权干预调解等情况。
对策:需要建立更加公正、透明和规范的选聘机制,并确保各方利益相关者均能参与到人民调解工作中。
2. 专业能力不足目前,在许多地方,承担人民调解工作的大多数都是兼职或志愿者,他们缺乏专业培训和背景知识,在处理复杂矛盾时往往无法有效协调各方利益,导致纠纷得不到妥善解决。
对策:应注重提升人民调解委员的专业素养和能力,加强培训制度,确保其具备处理各类矛盾纠纷的知识和技能。
3. 对调解结果的法律效果缺乏明确规定目前人民调解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缺乏与审判等同的效力。
某些当事人可能会忽视或不信任调解结果,拖延甚至拒绝履行义务。
对策:有必要进一步明确人民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和执行机制,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机制和培训机构,增强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制度的信任。
4. 缺乏有效监督机制当前,对于人民调解工作的监督机制尚不完善,并且相关监管和处罚措施并不严格。
这会导致一些调解委员会存在违纪违法行为而得不到惩罚。
对策:应建立健全相应的监督体系,包括但不限于加强内部管理、推行外部评估、设立监察机构等方式。
同时建议增加对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一套有效的监督和惩处机制。
三、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人员选拔机制应当设立公正、透明而规范的选聘制度,确保各利益相关者参与进来,以提高调解委员会成员的代表性和公信力。
加强对调解人员的培训,提升其专业能力,并定期进行评估。
2. 明确调解结果的法律效力须要确保人民调解结果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建立相应执行机制。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目录一、人民调解概述 (3)(一)人民调解概念 (3)(二)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5)(三)人民调解的特征 (6)(四)人民调解制度的价值追求 (7)(五)人民调解制度的历史沿革 (10)(六) 人民调解与法院调解的对比 (14)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缺陷与弊端 (17)(一)、调解方法因循守旧,调解工作的适应能力差 (17)(二)、人民调解员专业素质有待提高 (18)(三)、人民调解欠缺规范的程序规定 (20)(四)、人民调解机制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衔接不够 (21)(五)、偏重诉讼和对人民调解的重视不足。
(22)(六)、人民调解工作缺乏足够经费支持,基础设施欠缺 (23)三、完善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建议 (24)(一)要注意保护人民调解的自治性质 (24)(二)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制度 (26)(三)加强对调解组织的财政保障 (28)(四)借鉴国外非诉讼争议(ADR)解决方式成果完善人民调解制度 (28)(五)完善人民调解与法院诉讼调解的衔接 (34)论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由我国在充分结合古代与近代的民间调解的知识经验,通过实践一步步发展完善起来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自建立以来,在民事纠纷的解决中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但是人民调解制度自身的缺陷亦影响了其功能更大的发挥,故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分析,并提出完善建议的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这部法律的颁布实施,体现了我国对人民调解制度的重视,同时也是对人民调解相关法律的一次革新。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有利于促进社会稳定繁荣,对我国社会经济全面发展至关重要。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和遵循调解程序,通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作为一项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功能进行研究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为主体,在受理民间纠纷时通过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 非诉讼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机制,与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不同,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注重保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愿原则。
2. 灵活性: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协议。
调解过程可以因事而异,更能满足多样性的需求。
3. 近距离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能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本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快捷性: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处理纠纷的速度相对较快。
调解过程一般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5. 强制力:人民调解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将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1. 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能够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通过调解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紧张局势。
2. 促进社区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将调解引入社区,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纠纷解决,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相互信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有效途径。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正公平,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主要包括调解员选拔、培训、考核和监督等内容。
调解员是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力量,选拔合格的调解员对于工作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选拔调解员应注意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遵循专业能力和职业道德的要求,确保调解员能够胜任工作任务。
调解员的培训是提高其专业能力的重要途径。
培训内容应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知识、调解技巧和沟通表达能力等,使调解员能够熟悉调解程序和操作流程,掌握处理纠纷的方法和技巧。
调解员的考核是评价其工作表现的重要依据。
考核应注重调解员在处理案件中的效果和服务质量,评价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确保调解员的工作符合法律规定和人民群众的期望。
监督是确保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有效运行的重要保障。
监督机制应建立健全,包括组织内部监督和社会公众监督。
组织内部监督主要由相关部门负责,确保调解工作的规范和有序进行;社会公众监督可以通过举报投诉、参与评议等方式发挥作用,促使调解工作更加公正透明。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为我国矛盾纠纷的调解和解决提供了一种便利和高效的途径。
它不仅可以解决一些小额、个体的纠纷,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司法机关的工作压力,缓解社会矛盾。
同时,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还有助于培养和积累一支具有专业能力和经验的调解员队伍,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
然而,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还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调解员队伍建设不完善、调解工作程序不规范等。
要使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更加完善和健全,需要进一步加强调解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完善监督制度,建立健全调解案件登记和统计制度,提高调解工作的透明度和效率。
总之,人民调解工作制度是我国政法系统中的一项重要制度,它的建立和发展对于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提高人民群众的满意度和幸福感具有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一、人民调解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合法合理原则;3、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
当事人权利义务权利:1、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2、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3、不受压制强迫,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4、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义务: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明材料;2、遵守调解规则;3、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4、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框架下的一种民间纠纷解决机制。
该制度旨在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减轻司法机关负担,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的核心特点包括以下几点:
1. 自愿性:人民调解是自愿的,参与调解的各方可以自行选择是否参与,并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2. 公正性:人民调解要依法公正进行,调解人应具备中立、公正的态度,秉持客观、公平的原则进行调解。
3. 独立性:人民调解独立于行政、司法机关,它是一种独立的第三方纠纷解决机制。
4. 公开性:人民调解应当公开进行,调解结果应当向社会公众公示。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在中国得到了广泛应用,成为一种非诉讼形式的纠纷解决机制。
在城乡社区、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地方设立了调解机构,吸引了大量有志于公益事业的调解员参与其中。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在解决社会矛盾和纠纷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缓解了法院工作压力,提高了民众对司法公正的满意度。
同时,它也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增强了群众法治意识和自治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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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
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一、问题背景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旨在通过非诉讼方式解决民事纠纷。
然而,随着社会发展和改革的进行,人民调解制度也面临着一些问题。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探讨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对策。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1. 调解机构设置不完善当前,我国各地设立了大量人民调解机构,但由于缺乏统一规划和标准,导致各地机构之间存在差异较大。
同时,在基层调解机构方面,由于专业化程度不高、队伍不稳定等原因造成调解质量参差不齐。
2. 调解员素质参差不齐作为人民调解制度运行的关键力量,调解员的素质直接关系到调解结果的公正性与效果。
然而,目前仍有部分基层调解员缺乏专业培训和素质提升机会,导致其法律知识储备不足、沟通能力有限等情况。
3. 调解程序繁琐复杂人民调解制度的一大特点是简易快捷,但在实践中,却存在着繁琐复杂的程序问题。
例如,有些地方对案件受理、调解申请和履行约定等环节设置了过多的手续和时间要求,使得个别纠纷延误解决,违背了人民调解的初衷。
4. 调解结果难以执行人民调解制度强调自愿性原则,但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现象时有发生。
这主要因为缺乏对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认定机制及有效的执行监督措施。
三、问题对策建议1. 完善调解机构设置与管理应加强上级司法部门对基层人民调解机构的规范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优化配置。
同时,在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管理和评价中注重平衡不同利益关系,提高人民调解机构内外部监管效能。
2. 提升调解员素质与能力加强对基层调解员的培训和资格审查工作,确保其具备较高的法律知识储备和沟通技巧。
此外,还可以通过建立调解员评价和奖励机制,激励调解员提升专业素养,增强其积极性和责任心。
3. 简化调解程序与流程应推动相关部门对人民调解程序进行规范化、标准化的制订,并通过信息化手段在一定程度上简化申请材料和案件登记等环节。
此外,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探索建立网络调解平台,提供在线咨询和纠纷解决方式多元化选择。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
人民调解制度及其完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它依靠民间力量,通过独立公正的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协议,从而缓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当前,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已经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但在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案例案例1:某小区业主纠纷在某小区发生一起业主之间的纠纷,一方认为另一方的车辆占用了他的车位,导致他无法停车。
经过双方的协商,调解员一方面安抚当事人的情绪,另一方面把双方的要求在互相妥协的基础上达成了妥善的协议,维护了小区的和谐稳定。
案例2:工程款支付纠纷某建筑公司与贷款方因工程款支付问题发生争议,通过人民调解过程,双方梳理出具体的纠纷焦点,并对双方的权利义务作出深入的分析,最终通过调解实现了各方的利益平衡。
案例3:婚姻家庭纠纷一对夫妻在离婚协议书签订时,产生了一些问题无法妥善解决。
双方在人民调解员的帮助下,双方充分交换意见和信息,充分表述自己的意愿,最终达成了和解意见,无需通过法院审理即可解决问题。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从案例可以看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各类纠纷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需要进一步完善。
1、强化法律法规机制的作用。
调解机构应该在维护合法权益方面,依照法律法规进行调解,让当事人都能够得到合法的保障。
2、完善人民调解员的选拔和培养机制。
应该建立更加完善、客观的人民调解员选拔和培养体系,在选拔和培训过程中注重培养其职业素养,提高其公信力和调解水平。
3、加强信息化建设。
人民调解的信息化建设,可以提供更加高效的服务。
将信息化手段运用到人民调解中,可以使调解员的职能更加明确、权威,以及加强当事人的告知,提高调解效率。
结语: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因此,应该进一步完善相关机制,从而更好的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此外,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制度:1、建立健全的调解员考核评价机制,对调解员的工作情况进行全面、科学的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问题,确保其公正、客观、高效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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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从其主持调解的人员和程序,到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都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进行调解的组织。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1、人民调解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也种类多样,理论上可以对其做以下分类:(1)以是否在诉讼中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与诉讼有关的和解。(2)对于与诉讼有关的和解,以是否在法庭上的和解为标准,分为民事诉讼和解与刑事诉讼和解。
现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纷止争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眼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研究,洞悉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合理的改度的概念
调解制度在中国的发展,历史悠久、源远流长,但是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的界定,在学界一直没有统一说法。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从中国古代民间调解逐渐演变而来的,是中国共产党在陕甘宁边区时期创造发展起来的,由依法设立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即人民调解委员会依据一定标准,居中促成当事人协商达成和解的一种调解制度”。也有人认为“人民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进行说服教育、规劝教育,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从而消除纷争的一种群众自治活动”。还有人认为“人民调解制度是指由特定主体主持进行的以调解民间纠纷为内容的带有一定法律属性的行为”。这些界定对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都有一定意义。他们的侧重点各不相同,有的侧重于阐述人民调解的产生与发展,表达的是人民调解的政治属性;有的侧重于人民调解的法律依据以及社会效果;有的重点在于强调人民调解的特性。
Key word: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The overseas ADR system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Docking litigation and conciliation
引言
人民调解制度是从基层群众自发组织的民间调解发展而来的一种纠纷解决机制,是有中国特色的纠纷解决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This paper is divided intothreeparts. The first part introduces the basic knowledge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Mainly includes the concept, the characteristic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and other dispute resolution regimes and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hope that through these basic knowledge statements, let us have a basic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The second part is the comparison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foreign ADR system, this paper expounds the general situation of foreign countries of the ADR system and compare them with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ind out the place of study and reference. The third part is mainly through the introduction of the development history of thepeople'smediation system, to further deepen the understanding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From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in ancient China,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modern,has experienced a tortuous development process.And then put forward some reform measures of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future improvement, hope to be able to improve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and perfect as a dessert force.
人民调解制度在我国的发展,有着数千年的历史。从西周时期就已经开始萌芽的民间调解便是其原型,其后随着历史的不断推进,民间调解也在不断的进步与发展。从纯粹的民间调解、官府长官调解到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人民调解制度,其间经历了曲折的发展过程。既有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的蓬勃发展,也有20世纪90年代全世界“司法危机”大局势的影响;既有中国优秀传统文化作为坚固的基石,也有外来法律文化思维的影响;既有新制度、新方式的不断融入,也有老观念、旧方式的影响。
第三,对于矛盾纠纷解决的效力不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的案件所达成的调解协议,经过司法确认程序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而和解协议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契约性质的规定,一方不履行或者反悔,另一方不能请求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和和解的共性就是二者均具有民间性,自治性,灵活性。人民调解工作可以通过研究和解达成协议的成功案例,总结当事人之间对于矛盾纠纷的止争点在哪里,从而为调解工作的进行提供更好的介入点。
与现在社会制度中的人民调解制度相对应的民间调解,应该是纯粹的民间调解。所谓纯粹的民间调解,是群众自发的进行调解。民间调解的理论基础是人们对于主持调解的人的威望和品格的信任,而进行的调解活动。我国的民间调解从原始社会就有了,甲骨文中就有关于人们之间发生冲突,请部落首领进行调和的记载。到后来封建时代,儒家思想占据统治地位后,民间调解更是蓬勃发展,这时候的调解是以儒家的“礼法”理论为基础的。在司法实践中,当情与法发生冲突时,儒家主张情为上、和为贵。除此之外,儒家思想中尊卑贵贱的思想让人们对于族长和本族中德高望重的人充满了敬畏和崇拜,因此更愿意将自己的诉求向他们倾诉,主持调解的通常就是本地的地方长官或者是本地德高望重的人,在发生纠纷时,纠纷双方都愿意请他们来“主持公道”,而对于调解的依据,则完全依靠调解纠纷的人自己判断和决定,没有明确的规定,个人臆断的可能性较大,维护公平的性质得不到保障。即使是今天的民间调解,也同样存在这些问题。
关键词:人民调解制度 国外的ADR制度 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 诉调对接
Abstract:In recent years,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the work of people's mediation, people's mediation organizations continu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quality of people adjuster team continues to improve, people's mediation work in preventing and resolving social contradictions, promote social harmony and stability has played a more and more irreplaceable role.
From the beginning of 1980, a series of laws and regulations promulgated by the development of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to a new stage. At the same time, the vigorous development of ADR system, but also for the people's mediation system of our country forward to provide a good reference.
2010年8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以下简称《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制度进行了法律层面的概括,该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针对该条的规定,我们可以得出:第一,人民调解工作的主持者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是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由人民调解员进行纠纷调处;第二,人民调解是发生矛盾纠纷的当事人基于自愿,所采取的一种由第三方居中调和的纠纷解决方式;第三,人民调解工作是以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利用为人民群众普遍接受的社会公德、道德准则、村规民约、公序良俗、行业惯例等作为人民调解委员会调处纠纷的依据;第四,人民调解制度的工作方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通过说服、劝导,帮助当事人就纠纷的争议焦点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它不同于以法院和法律规范为基础的诉讼调解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