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中国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一项很有中国民族文化传统和特色的民主法律制度。
民间调解在我国已有几千年的历史,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在反抗封建地主统治、翻身求解放的土地革命时创立,经过抗日战争以及新中国成立后几十年逐渐发展和完善起来的。
几十年来,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化解民间纠纷、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做出了突出贡献,深受广大人民欢迎。
一、民间调解自西周奴隶社会至今已有几千年的文明史人民调解制度渊源于中华民族的文化传统。
中华民族的祖先,把原始氏族首领解决内部纷争的调解与合解方式带进了文明时代,在西周奴隶时代开始建制。
据考证,在3000多年前的西周官府中,就设有“调人”、“胥吏”的官职,专司调解纠纷,平息诉讼,维护社会秩序的工作。
到2000多年前的秦汉时期,官府中的调解制度发展为乡官治事的调解机制。
县以下的乡、亭、里设有夫,承担“职听讼”和“收赋税”两项职责,“职听讼”即调解民间纠纷。
唐代沿袭秦汉制度,县以下行政组织没有审判权,乡里民间纠纷、讼事,则先由坊正、村正、里正调解。
调解未果,才能上诉到县衙。
我国历史上实行行政司法一体化,县官即法官。
明代沿袭和发展了历代的调解制度,并将民间调解行为上升为法律规范。
《大明律》专门有关于“凡民间应有词讼,许耆老、里长准受于本亭剖理”的规定。
根据《大明律》的规定,明朝在乡一级专门设置了调解民间纠纷的处所“申明亭”,由耆老、里长主持调解并形成制度。
清代县乡以下基层组织实行保甲制,设排头、甲头、保正,负责治安、户籍、课税和调解民间纠纷。
中华民国县下设区、乡、镇。
民国政府《区自治施行法》和《乡镇自治施行法》都规定,区、乡、镇设立调解委员会,其成员需由具有法律知识和素孚信望的公正人士担任,并且由所在区、乡、镇公民中选举产生。
民间调解这种具有纯朴性质的原始民主和人道精神的调解,在中华民族五千年的历史文化中,被揉和到我国政治、哲学、宗教、伦理、道德、社会风俗民情以及民族心理素质中,成为中华民族的精神财富、处事习惯以及和解纠纷、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的美德。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

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在当前社会发展的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研究显得更加必要。
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民间纠纷解决机制,能够在不影响司法权威的前提下,快速、经济地解决各种民间纠纷,减轻法院工作压力,提高司法效率。
本文将就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进行探讨,并介绍三个案例,以展示人民调解制度在解决实际问题中的作用。
一、研究方向目前,人民调解制度研究的重点已经从传统的学理理论转向实践应用方面。
我们需要关注的研究方向有以下几点:1.制度建设研究。
人民调解制度是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机制,如何将其制度化、法制化,是当前研究的重要方向。
2.模式创新研究。
如何通过创新模式,提高人民调解效率,拓展人民调解范围,是当前研究的重点,包括智慧调解、专业调解、多元化调解等。
3.调解质量研究。
人民调解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双方和谐解决纠纷,调解质量的好坏将直接关系到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和完善。
二、案例分析1. 一起民间纠纷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与乙方在买卖过程中产生了纠纷。
他们选择了人民调解,通过调解委员会的调解,达成了和解协议。
调解时,调解委员会从调解过程的公正、中立、高效、安全等方面出发,让双方了解调解的优点,及时解决了纠纷。
2. 一起非法侵犯案例在这起案件中,甲方侵犯了乙方的合法权益。
乙方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人民调解,甲方同意了解决纠纷的方式。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重视法律基础,引导双方了解法律规定,认识到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错误,并征得了乙方的谅解。
3. 一起母亲与女儿矛盾案例在这起案件中,母亲与女儿因为意见不合导致了矛盾,双方情绪激动,并拒绝互相沟通。
调解员在调解中积极引导,让双方释放情绪,得到认同后,平衡双方权利,提供实用建议,令矛盾化解,得到了双方的满意。
总之,在新的社会形势下,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至关重要,不断推进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将有效缓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为人民群众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
同时,我们还需重视以下几个方面的研究:1.法律和职业能力培训。
论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

g f a l v. z hi g onຫໍສະໝຸດ 论我 国的人民调解 制度
黄 蕊
( 1 1 0 0 3 6 辽宁 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
人 民 调解 现 有 法律 规 定 实 际操 作性 不 强 ,如 调 解 程序 具 有 摘 要 :人 民调 解 制 度 是 我 国 民 间调 解 的延 续 和发 展 ,是 项具 有 中国特 色 的社 会 主义 法律制 度 。 在 化解 纠纷 、 增进 团结、 明 显 随意 性 、调 解 员如 何 保 持 中立 以及 调 解 协议 的 内容 和形 式 维 护 稳定 、 宣传 法制 等 方 面 ,人 民调 解 制度 发 挥 了不可 替 代 的 等 。调 解 程序 不 公 开 和 不规 范 ,当事 人无 法 获 得程 序 性保 障。
一
作 用 ,但 其 在发 展 过 程 中存 在 诸 多 问题 , 因此 有 必 要针 对 其存 各 种法 律 、法 规 、规 章之 间 不统 一 ,人 民调 解 的组 织 架构 、凋 在的缺 陷进 一步 改进 和 完 善 ,进 而 更好 的 服 务于 国家 的法 制 建 解 协 议效 力 等 基本 上 南部 门规 章 和规 范 性 文件 调 整 ,而这 些 恰 设。 恰 使人 民调 解 在性 质 和 法律 地 位 等根 本 问题 上 与 上位 法存 在 一 关 键词 :人 民调 解 ;调 解 制度 ;社会 稳定 定 的矛 盾和 冲突 ,从 而导致 人 民涮解 发展 的不确 定和 不规 范 。 三 、完 善 我 国 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建 议 我 国的人 民 凋解 制度 在 调 解 矛盾 、化解 纠 纷 、维 护 社 会稳 为 了使人 民调 解 制度更 好 地发挥 作用 , 针 对 以上缺 陷提 … 以 定 等 方 面发 挥 了 重要 作 用 。近 年来 , 由于 国家 改 革开 放 程 度进 下 几点建 议 : 步加 深 、法制 进 程 逐 步加 快 、公 民诉讼 意识 日益 增强 ,人 民 ( 一 )不 断 完善 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组 织 建设 调解 制度 面 临着新 的挑 战 。 基 层 人 民调 解 具 有 利 民便 捷 、低 耗 性 、地 域 性等 特 点 ,其 我国人 民调解制度的定性 基础地位必须夯实 。具体要求是:第一,根据 《 人 民调解制度 》 人 民调 解 作 为 我 国独 创 的 法律 制 度 ,在 当 今社 会 经 济 文化 中规定 ,夯 实农 村 人 民 调解 委 员会 组 织 的 实 力 ;第二 ,人 民调 极 大发 展 的 新 时期 有 着不 可 动 摇 的调 解 基 础性 的地 位 、维 持社 解委员会可 由委员 3人以上组成 ,实行主任 负责制 ;第三 ,基 会稳定与促进法治进程的重要作用 , 是保证我国和谐发展的 “ 第 层 人 民 政府 要 高 度重 视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的 组 织建 设 ,派 f 【 I 专门 道防线 ” 。 人员 经 常到 基 层 去指 导 人 民 凋解 委员 会 的 各 项1 一 作 ,大 力 加 强 ( 一 )我 国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内涵 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宣 传 : [ 作 ,对农 村人 民调 解加 强财政 支持 。 人 民调解 又称 诉讼 外调 解 , 是 指在 人 民调解 委员 会主 持下 , ( 二 )不 断 完善 人 民调 解 员的 综 合 素 质 以国家 法 律 、法 规 、规 章 和 社会 公 德 规 范 为依 据 ,对 民间 纠 纷 不断完善人 民调解 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素质 ,要求人 民调 双 方通 过 说 服 ,促 使 当事 人 在 平等 协 商基 础 上 自愿 达成 调 解 协 解 员具 有 较 高 的思 想道 德 水 平 , 为人 公 正 , 能联 系群 众 , 有 威信 议 ,解决 民 间纠纷 的活 动 。 民望 , 与 时俱进 , 根 据 社会 发展 变 化更 新观 念 、提 高素 质 ,具体 ( 二 )我 国人 民调 解 制 度 的 特 征 可 以通 过举 办培训 班 、定 期例会 学 习 、分析 案例 等多 种方 式 , 加 人 民调解制度有着诉讼不可替代的独特特征 : 强对调解人员的岗前培训 , 提高其法律政策水平 、文化水平和调 第一 , 人 民性 。人 民调解 员 是 由人 民群众 推选 信得 过 的热心 解 工作技 能 。 为 群众 服 务 ,有 政 策法 律 知 识 的 人担 任 的 ,他 们调 解 的纠 纷 是 ( 三 )不 断提 升 人 民调 解 协 议 的 效 力 人 民 内部 矛盾 , 维 护社会 稳定 。 强 化 调 解 协议 的法 律 效 力 , 是 保 障 调解 工作 健 康 发 展 的关 第 二 ,准 司 法性 。人 民调 解 是 在依 法 设 立 的人 民调 解 委员 键 。在 赋 予 人 民调 解 协 议 书 的执 行力 问题 上 ,可 以借 鉴 仲 裁 制 会的主持下进行 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 自发的活动。人 民调解 度 中的 规定 ,当事 人 可 以凭 在 人 民调 解 委 员会 主 持 下达 成 的人 以 事实 为 根 据 , 以法 律为 准 绳 ,帮助 当事 人达 成 调 解协 议 ,并 民调 解 协议 书 ,请 求 法 院 出具 调 解 书 ,而法 院调 解 书与 判 决 书 且接受 司法 行 政部 门和人 民法 院的指导 与监 督 。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具有给付内容的法院调解书具有强制执行 第 三 ,先 期介 入性 。人 民调 解适 用 于纠 纷产 生 的初 期 , 其 先 力 ,也 可 以直 接 以法 院 的审 核 确认 书 来 赋 予人 民调解 协 议 强 制 期 介入 的特殊 方式 能够 有效 预 防纠纷 升级 , 把 矛盾 和 纠纷 消灭 在 执 行力 。 萌芽 阶段 。 人 民调解 制 度 关 系 剑 国家 法 治化 建 没 的进 程 。我 们 必 须不 断 总结 和反 思 ,吸取 国 外 已经 制 定 、颁 布 的调 解 法 的做 法 和我 二、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 制度存在 的缺 陷 随着 人 民法 治意 识 的 增 强 ,诉讼 案件 在 不 断 的增 加 ,但 人 国各 地在 人 民调解 工作 实践 中 的成功 经验 , 完善 人 民蒯解 制度 , 民调解 的案件却在下降 ,其主要的缺陷有 : 通 过 立 法对 人 民 调解 工 作 的 法律 地 位 、凋 解 原则 和 程 序 、调解 ( 一 )人 民 调 解 协议 的 约 束 力 、执 行 力 较 弱 协 议 的 法律 效 力 ,将 其 建立 成 一 个 完善 的 、独立 的 、有 效 的 纠 人 民调 解 协议 的性 质和 效力 没有 明确 的法 律规 定 , 关 于调解 纷 解决 机制 ,推 动人 民调解 丁作 在法 治 中围建设 中的进 步 。 议 的效力 问题 , 法 律规 定对 当事人 执行 调解 协议 的规 定属 任 意 参 考文 献 : 性规范 , 一旦 一方 当事人 反悔 起诉 到 法 院 , 法 院通 常也不 予 考 虑 … 1龙腾 , 彭丽 . 正确 认识 人 民调解 制度在 新 时期 的地位 和作 用 【 J J . 渊解协 议 , 调解 协议 甚至 不具 有普 通 契约 的效 力 。因此 除 了即 时 法制和 社会 , 2 0 1 2 , ( 7 ). 履 行 的协议 外 , 凡 涉及 重 要利 益 和长 期履 行 的 纠纷 处理 , 当事人 [ 2 ] 李炜冰 , 社 会 工作 : 我 国人 民调 解制 度 的有 效选择 【 J 】 . 湘 潭 大 宁可通 过诉 讼解 决 , 以避 免调 解不 成 的尴 尬和 达成 协议 后遭 遇反 学学报 ( 哲学社 会科 学版 )2 0 1 1 ,( 7 ). 悔 的风 险 。 [ 3 1 孙青平 , 吴传 毅 . 人 民调解 制 度 的 现实 困境 及 完 善 l J 1 . 湖 北行 ( 二 )调 解 的 工作 过 程 及 方 法存 在 问题 政 学 院学报 , 2 0 1 1 ,( 6 ). 人 民调解 的工作 过程 和方 法本 身存 在 许多 缺 陷 , 削 弱 了这一 [ 4 ] 于 丽娜 . 浅谈 人 民调解 制度 【 I 】 . 法制 与社 会 , 2 0 1 2 , ( 2 ). 制度的效用充分发挥。比如 , 调解人员与当事人往往居住在同一 [ 5 1 王恒 勤 . 人 民调 解 理 论 与 实 务 I M】 . 北京 : 中国政法 大学 出 社区, 容 易受 到各 种 利害 关 系 的影 响 , 难 于保 持 中立 性 ;人 民调 版 , 2 0 1 1 . 解 在实 践 中存在 的 这些 缺陷 , 往往 导 致 当事人 的合 法权 益得 不 到 作 者简 介 : 公 平 、适 当和及 时保 护 , 从 而造 成调 解工 作 的被 动和无 效 。 黄蕊 ( 1 9 8 8 . 1 1 ~), 女, 河北唐 山人 辽宁 大学 法学 院在读 研 究生 。
浅谈人民调解制度

提纲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参考文献 (10)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陈娟娟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人民调解协议研究

人民调解协议研究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人民调解作为一种简便快捷、灵活有效的解决纠纷的方式,逐渐受到法律界和社会的认可和推广。
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与探讨,成为深化司法改革,维护社会公正和稳定的重要一环。
人民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员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基础上,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确认同意,具备法律效力的协议。
它具有自愿性、保密性和可执行性等特点。
下面将从多个角度探讨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成果。
一、法理探索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性质、效力范围等方面的法理问题,一直是法学研究的重点。
在高校法学院、人民调解组织等多个场所都开展了有关讨论。
通过理论分析和实践探索,逐步形成了对于人民调解协议的认识。
2020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公正、高效、便民审判服务人民群众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根据当事人自愿性签字确认,具有法律效力。
这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地位和效力范围,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了权威支持。
二、典型案例1、吉林省公安厅解决消防器材争议吉林省公安厅明确规定,人民调解协议作为终局协议,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后就有效,能够有效减轻调解员和法院的工作量。
该制度具体实践中,吉林省公安消防总队成功解决了殷某公司与一小区业主委员会之间因消防器材问题引发的矛盾纠纷,得到了称赞。
2、河北省邢台市推广人民调解协议在邢台市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带领下,该市建立了调解员数据库、推广人民调解协议等具体措施,加强了人民调解目录建设。
此举加强了人民调解协议的实施力度,提高了调解工作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3、湖南省醴陵市法院试行人民调解协议湖南省醴陵市法院自2017年开始开展人民调解协议工作,以促进调解效果为核心,依托人民调解中心、社区调解员等平台,打造出一套完整、具有鲜明特色的人民调解协议制度。
与此同时,法院也不断探索和创新,积极探索和试行各种适合本地区特点的人民调解协议实践。
三、未来展望人民调解协议的研究与探讨,应该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相结合,加强协同合作,推动人民调解的发展和完善。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讨

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若干探讨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人民调解亦称民间调解,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公德为依据,对民间纠纷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规劝疏导,促使纠纷各方当事人互谅互让,平等协商,自愿达成协议,消除纷争的一种活动。
关于调解的概念,存在着不同的定义。
国外有学者从两个角度对调解下了定义。
从理论角度来说,调解是这样一个过程;在该过程中,纠纷主体在一名或多名中立者的协调下,系统的对纠纷中的争点进行分析,考虑各种可能的解决方法,最终达成一个能满足各方需要的解决方案。
从实践角度来说,可以将调解定义为一个纠纷解决的过程,纠纷主体与解决者就纠纷进行交流,然后试图协调它们之间不同意见。
从以上定义可以看出,与诉讼相比,调解更注重有效的解决纠,努力使双方达到双赢的效果,而不仅仅是一纸判决。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现状及原因(一)社会转型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1.自1990 年以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数量就呈逐年下降趋势,从1990年的102.05万个,到1999 年下降为97.41 万个。
2.调解案件的数量大幅减少。
据统计从1980年到2001年这20多年里,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案件减少了一半,而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却增加5倍多。
无论是调解人员平均每人每年所调解的民间纠纷件数,还是年度民间纠纷调解总件数,都呈明显下降趋势。
3.人民调解员素质偏低。
我国人民调解员队伍的整体素质不高是一个人所共知的事实,突出表现为年龄老化、文化水平较低、法律知识较少等。
4.公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漠视与不信任。
当前社会,尤其是在城市中,人民调解工作的社会功能似乎已经很难得到公众的认同。
面临纠纷,公众似乎很难会考虑到人民调解委员会来解决纠纷,甚至几乎很少有人直到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位置所在。
(二)人民调解制度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1.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是人民调解衰落的根本原因。
在农村,随着工业化和城填化的建设,农民对土地的依赖不复存在,原有的生活群体被打乱,以契约形式为依据的社会关系及由此形成的陌生人社会正逐步取代以血缘、居住地或单位为基础的社会关系及由此所形成的熟人社会、乡土社会;在城市中,人们也从“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身份转化,从而促进了以居住地域为依托的社区的形成和发展。
论人民调解制度

2、人民调解与民间调解
我们所说的人民调解是由《人民调解法》所规定的,由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人民调解从其主持调解的人员和程序,到所达成的协议的效力都是建立在法律规定的基础上的。人民调解的组织机构是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社会自治的组织机构,是专门进行调解的组织。
(二)人民调解制度与其它纠纷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
1、人民调解与和解
和解是指纠纷当事人双方通过谈判、协商等方法,自行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纠纷解决方式。和解也种类多样,理论上可以对其做以下分类:(1)以是否在诉讼中为标准,可以分为诉讼外和解和与诉讼有关的和解。(2)对于与诉讼有关的和解,以是否在法庭上的和解为标准,分为民事诉讼和解与刑事诉讼和解。
现今,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解纷制度,作为社会主义制度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调和社会矛盾、解决社会纠纷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世界各个国家之间的联系不断加强、我国的社会发展模式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等社会条件的变化。传统的人民调解制度赖以存在的社会条件不复存在,要保持人民调解制度的生机和活力,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制度在解纷止争中的积极作用,必须着眼于人民调解制度发展前景的分析和研究,洞悉人民调解制度所面临的新的机遇和挑战,制定合理的改度的概念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定稿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范围内,由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其他依法设立的调解机构,依据调解协议和遵循调解程序,通过调解人员对纠纷当事人进行调解,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调解方式。
作为一项非诉讼的纠纷解决机制,人民调解制度在社会治理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对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概念、特点及其功能进行研究分析。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概念人民调解制度是指在我国法律框架下建立的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
它以人民调解组织或调解机构为主体,在受理民间纠纷时通过调解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调解,寻求纠纷解决的办法。
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依法处理纠纷的重要方式,也是协调社会关系的重要途径。
二、人民调解制度的特点1. 非诉讼性:人民调解制度是一种非诉讼机制,与传统的司法诉讼方式不同,它通过协商、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非常注重保持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和自愿原则。
2. 灵活性: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灵活性,能够充分考虑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利益诉求,帮助当事人达成满意的协议。
调解过程可以因事而异,更能满足多样性的需求。
3. 近距离化:人民调解制度通过调解人员与当事人直接接触,让调解人员了解纠纷的实际情况和当事人的真实诉求,能更准确地判断纠纷的本质,提供更具针对性的解决方案。
4. 快捷性:相对于诉讼程序,人民调解制度处理纠纷的速度相对较快。
调解过程一般不需要耗费过多的时间和精力,能够及时解决当事人的实际问题。
5. 强制力:人民调解制度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一定的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约定的义务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调解不成的情况下,当事人也可以将纠纷提交诉讼程序。
三、人民调解制度的功能1. 缓解社会矛盾:人民调解制度通过及时有效地解决纠纷,能够减轻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它通过调解的方式,提供了一种和平解决纠纷的途径,减少了不必要的社会冲突和紧张局势。
2. 促进社区和谐:人民调解制度将调解引入社区,通过社区居民参与纠纷解决,能够增强社区凝聚力和相互信任,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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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纲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 (3)(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 (3)(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 (4)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 (4)(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4)(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 (5)(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 (5)(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 (5)(五)经费欠缺较为严重 (6)三、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完善与发展的几点建议 (6)(一)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 (6)(二)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 (7)(三)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 (7)(四)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 (8)(五)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8)参考文献 (10)内容提要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目前,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并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然而,面对新的形势,人民调解制度仍面临诸多问题。
主要表现为: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员素质普遍偏低;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经费欠缺较为严重等。
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完善人民调解制度的相关立法,要完善机构建设与运作机制,提高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及调解质量,拓展人民调解组织的调解范围,建立强制司法审查机制。
关于人民调解制度的研究陈娟娟一、人民调解制度概述人民调解制度是我国特有的一种纠纷解决制度。
它是指在人民调解委员会(包括城市的居民委员会和农村的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通过说服教育的方式,劝解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解,从而消除纠纷的一种纠纷解决方式。
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1989年国务院颁布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人民调解是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解决民间纠纷的一种自治活动,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
它通过人民群众自己选举出的调解组织,专门调解民间纠纷,协助政府化解社会矛盾,增进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
由此可见,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具有群众性、民主性的特征,其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解决纠纷的一种手段。
(一)人民调解制度的演变用调解的方式平息民间纠纷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在我国古代官制中就有“调人”和“地官”的设置,其职责是“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
①这是当时的官府调解。
同时,在劳动人民中,为了避免“官府衙门”的欺压和“刀笔讼师”的盘剥,有了纠纷常常邀请亲友长辈和一些办事公道、素孚众望的人出面调停,久而久之,就形成了民间调解的优良传统。
我国现行的人民调解制度是在民间调解的基础上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它经历了对旧的民间调解进行改造和扬弃的漫长过程。
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新民主主义革命的进程中,在继承古代民间调解的基础上,推广了依靠群众调解民间纠纷的做法,将自发的民间调解变成有组织、有领导、有章法的人民调解制度,这标志着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初步形成。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人民调解作为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得到了国家的确认。
1954年3月22日政务院颁布了《人民调解委员会暂行组织通则》,第一次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了人民调解制度,使人民调解工作开始走上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人民调解工作作为加强新时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措施之一,进一步受到国家的重视,在1982年颁布的现行宪法中,第一次明确了人民调解在我国政治法律制度中的地位,使人民调解工作获得了巨大的发展。
人民调解制度基于民间的调处息讼制度而来,它的产生有一定的历史连续性。
因为我国社会自古以来就是在儒家思想礼治文化主导之下封建家族本位的农业型社会和中而立“不偏”、“不倚”的中庸之道自始至终与历史的轨迹紧密契合新的时代背景和新的社会变革也赋予了它新的特色。
“自民①《周礼·地官·调人》[M],古籍出版社,1989年版,第183页。
主革命时期开始,经过长期实践不断赋予这一制度以新的内容和活力,终于形成了现行的在群众自治组织主持下在自愿基础上公平合法地排解纠纷的人民调解制度。
”②(二)人民调解制度的发展现状我国人民调解工作已取得显著成绩。
目前全国已建立起人民调解组织近百万个,基本覆盖全国城市的街道、小区,农村的乡镇、村级组织和大中型企业。
近两年来,全国共调解各类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其中公民与公民之间的矛盾纠纷960多万件,公民与法人及社会组织之间的矛盾纠纷240万件,调解成功率达到了95%以上。
防止民间纠纷激化为刑事案件平均每年5万多起,化解、疏导群体性上访平均每年4万多起。
③人民调解这个维护社会稳定的“第一道防线”,已经成为解决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途径和有效方法之一。
调解成功率和协议履行率的明显提高,离不开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的提高。
据了解,在我国800多万名人民调解员队伍中,绝大多数不仅直接来自基层,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还具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
全国29个省区市组织开展了培训,其中8个省市实行了考试、考核和持证上岗制度。
全国接受培训的调解员已达350万人。
④人民调解制度已引起当今世界各国的普遍兴趣和广泛好评,享有“东方经验”、“东方一枝花”的美誉。
“许多西方国家日益重视非讼解决机制,强化解决纠纷手段和方法的多样化,这是因为人们已经意识到民事诉讼机制在解决民事诉讼纠纷方面的非完美性。
”⑤实践证明,人民调解制度是人民群众自我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服务的一项优良制度,是解纷息争、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有效制度,符合我国国情、民情和社会经济发展需要,具有强大和旺盛的生命力。
二、新时期人民调解制度面临的问题(一)机构建设不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人民调解组织机构建设状况不太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
《条例》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下设人民调解委员会,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设置人民调解委员会。
由此可见传统的人民调解组织主要是居、村委调委会和企事业调委会。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关系的变动,原有经济组织的解体,生活区的拆迁,农村人口的大量外流及城市外来人口的分散,都使原有的调解机构消失或难以发挥作用。
而新企业和新建居民小区中调解委员会和基层群众组织的建立又明显滞后,因此出现了大量人民调解组织不能发挥作用的空白地带。
另外,居民聚居区的人口结构也发生了变化,这使得人民调解委员会原来依靠对居民和职工的熟悉和了解来主动发现和解决纠纷的工作方式②曾建明、黄伟明:《回顾与展望---论完善我国的人民调解制度》[J],《中国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0第1期,第1页。
③新华网记者李薇薇、吴晶晶:《人民调解组织:2年调解民间纠纷1200多万件》,/newscenter/2005-03/01/content_2635170.htm,2008年10月16日访问。
④新华网记者李薇薇:《我国人民调解组织每年调解约600万件民间纠纷》,/legal/2004-02/24/content_1329573.htm,2008年10月9日访问。
⑤张卫平:《人民调解的新发展》[N],《人民法院报》,2002年9月30日,第三版。
不再适应需要。
因此,调解活动的开展遇到了相当大的障碍。
基层组织的结构被打破,人民调解工作也必然受到很大影响。
在农村,有些地方的基层组织趋于涣散,原有的家族和宗教势力兴起,人民调解可能成为地方权威的一种特权和强制,容易导致不公正的调解结果。
在城市,“单位”在人民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小,厂矿企业调解委员会在纠纷中所起的作用日益萎缩。
在此情形下,《条例》的调解组织机构设计已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
(二)人员素质普遍偏低首先,《条例》第4条规定:“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有一定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的成年公民,可以当选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
”该条没有对人民调解员的文化程度提出要求。
《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第14条规定:“担任人民调解员的条件是:为人公正,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具有一定法律、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
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该规定只是对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要求具备高中以上学历。
目前达到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知识或法律中专以上水平的调委会委员有220多万人,仅仅占调解委员人数的25%。
其次,我国的调解委员会还存在成员年龄结构不合理,政策法律素质、业务能力和水平偏低,调解多依靠对地方习俗的了解、纠纷解决的经验及自身的威信,不能对纠纷作出正确的法律上的分析与判断等诸多问题,总体上适应不了依法治国方略下的调解工作。
最后,随着居民自治与社区自治融为一体的趋势,居民委员会的人员构成也趋向于年轻化、知识化。
这虽然为人民调解工作带来大的改观提供了条件,但也可能带来新的问题,即年轻的调解人员缺乏威信、调解经验和调解技巧。
(三)调解范围较为单一新形势下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发展,我国的人民内部矛盾纠纷呈现出新的特点和明显的发展趋向,主要表现在广泛性明显、复杂性加大、群体性突出、对抗性增强。
另外,矛盾纠纷的主体由公民与公民转化为公民与经济组织、与企业、与基层干部、与基层政府及管理部门;矛盾纠纷的内容也由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等简单的涉及人身权益、财产权益方面的纠纷发展为经济合同纠纷、土地承包纠纷、干群关系纠纷、下岗待岗职工与企业的纠纷、拆迁征地纠纷等;矛盾纠纷的表现形式由当事人之间、当事人的亲朋好友、家族之间转向共同利益的群众与集体、与经济组织、与管理部门之间的纠纷。
目前人民调解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仅仅限于“公民与公民之间有关人身、财产权益和其他日常生活发生的纠纷”的民间纠纷的调处。
而对于新时期的这些民间矛盾纠纷的新变化、新需求,人民调解这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机制其功能作用的发挥相当有限。
(四)法院指导与司法审查尚未落实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6条第1款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
”然而仔细分析一下现状,我们会发现这一款与实际情况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脱节。
由于基层人民法院的工作任务较重,根本不能将法院指导和司法审查日常化、制度化、规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