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

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

(2)人民调解员

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员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一)为人公正;(二)联系群众;(三)热心调解工作;(四)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政策水平;(五)成年公民。”

《条例》还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由委员3至9人组成,设主任1人,必要时可设副主任。

(3)司法助理员

《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基层人民政府和基层人民法院指导下工作。”基层人民政府是乡、镇,设司法助理员具体指导人民调解工作,主要是帮助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业务建设。

基层人民法院主要是通过人民法庭对人民调解委员进行业务指导。具体办法是吸收参加法庭调解案件,旁听审判案件,指导分析案件,总结交流经验等。

3、人民调解的工作程序和方法

(1)调解程序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是:

Ⅰ、受理纠纷;

Ⅱ、调解准备

Ⅲ、进行调解

Ⅳ、达成协议

Ⅴ、调解结束

(2)调解方法

调解方式有:直接调解,公开调解,共同调解,联合调解等。

调解方法主要有:教之以行,动之以情,晓之以礼,喻之以法。

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应仅仅是消极被动地排解纠纷,而应注意调防结合,主动积极地预防、减少民间纠纷,防止民间纠纷的激化。

(三)法院调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1、调解方式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地进行。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用简便方式通知当事人,证人到庭。”

第八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邀请有关单位和个人协助。被邀请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2、调解协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调解书

(1)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

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2)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

(一)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二)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三)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4、调解不成

《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

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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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兼谈古代调解制度对构建当今的大调解机制的借鉴意义

论述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并谈一谈古代调解制度对构建当今的大调解机制有何借鉴意义? 调解制度植根于我国几千年的传统法律文化和近现代司法实践之中,被国际司法界誉为“东方经验”。本文从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发展开始,逐步分析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通过对我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基本评价,来借鉴古代调解制度的经验,使古为今用。; 调解,是指发生纠纷时,由第三方主持,依据一定的规范,通过说理、教育、感化等方式进行劝解、说和,促使当事人双方互谅互让,协商解决纠纷,以达到息事宁人、和睦相处、维护社会安定与和谐的目的。中国传统文化的最高境界就是和谐,强调人与人之间以和为贵,以忍为上。建立在此社会观念基础上的中国古代社会,调解被广泛地采用,尤其是在基层乡土社会里,它几乎成为解决一般纠纷的主要手段。 一、中国古代调解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发展 中国古代的调解制度的发展按照历史的演变可以划分为萌芽阶段、发展阶段和成熟阶段。 中国的调解源远流长,早在西周时期,在地方官史中就有“调人”之职,其职能为“司万民之难而谐合之”。 秦汉时,县以下设乡,乡设有秩、啬夫和三老,掌管道德教化和调解事务,调解不成再到县廷起诉。汉代已建立了一整套较为严密的司法调解制度。乡啬夫的职责是“职听讼”,就是验问调解以息讼。汉代司法调解程序比较复杂,首先由受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依据原告诉状写成爰书,将爰书发往被告所在地的县廷或者戍所候官,请求验问。县廷或者戍所候官将爰书交由乡啬夫或者期限层候长负责验问。汉代司法调解的方式比较灵活,一般都按不同情况而采取不同的措施。 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官府大多根据“礼”的内容,调解民事纠纷。 在唐代,基层分设乡正、里正和村正,有权处理地方上的轻微刑事案件,并对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仲裁,不能取决,方交府县处理。 元代时调解制度有了进一步发展,广泛运用调解方式解决民事纠纷,是元代诉讼的一大特色。调解的方式有民间调解和司法机关调解,民间调解由基层社长负责对邻里间民事纠纷“以理喻解”,调解结果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一般不能再依同样的事实和理由提起诉讼。 明代将儒家“无讼”观念付诸实践,认为发生诉讼是“民风浇薄”的表现,理想社会应是“无讼”;即使出现民事纠纷,也尽量以不烦扰官府,由民间自行调处和息讼为上策。在明初,还在各地各乡设立“申明亭”,由本乡人推举公直老人并报官备案,民间纠纷小事由老人主持,在申明亭调解。调解时可用竹蓖责打当事人,调解不能和息的,再向官府起诉。到了明中后期,统治者又在各地推行“乡约”制度,每里为一约,设约正、约副、约讲、约史各一人,设立“圣谕”、“天地神明纪纲法度”牌位,每半月一次集合本里人,宣讲圣谕,调处半月来的纠纷,一般由约正、约副主持,约史记录,如果当事人同意和解,记入“和薄”,不同意者可以起诉至官府。 清代民事纠纷的调解分为诉讼外调解和诉讼内调解两大类。诉讼外调解又称民间调解,其主要有宗族调解和乡邻调解,族内纠纷本般先由族长或乡邻调解,不得轻易告官。诉讼内调解是在州县官的主持下对民事纠纷带有一定强制性的调解,将调解息讼作为州县官“消弭讼端”的政绩,所以清代地方官府对民事案件的调解可谓不遗力。清代州县官的调解,以儒家伦理道德、民间习俗为依据,对双方当事人晓以切身利害关系

消费纠纷和解制度

消费纠纷和解制度 为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购买消费品(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履行合同协议时产生的矛盾与分歧(争议)。 第二条消费纠纷和解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面对面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消费纠纷和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消费纠纷的范围: 1、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与所标示的不符,质量存在瑕疵,供货数量与购买数量不符,商品重量短缺,而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 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3、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对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产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4、其它因消费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第六条消费纠纷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2、合法性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3、行政不干预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行政部门不予干预。 第七条消费纠纷和解的内容: 1、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执行上达成和解性意愿。 2、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对商品维修、更换和退货上达成的和解性意愿。 3、经营者和消费者就经济损失的赔偿上,达成和解性意愿。 第八条消费纠纷和解的组织实施 1、和解人员。客服员为专职的投诉受理、和解员,实行A、B双岗。(针对设有客服部的大型商场、超市、市场)和解人员。业务经理或办公室人员为专职或兼职投诉受理、和解员,实行A、B双岗。(针对不设立客服部的单位)

和解协议 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时间:2013-09-22 | 作者:宁典 | 浏览:2918 “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与调解书联系与区别 和解协议: 法律规定:民诉法第五十一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4]12号第4条:“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概念:“和解,是指当事人双方自行协商,就实体权利的处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争议的活动。和解分为诉讼外的和解与诉讼中的和解。诉讼和解,是当事人双方在诉讼中进行自行协商,达成协议。 性质:实质上是契约,所以对纠纷主体双方具有契约上的约束力 结果:当事人双方可以通过原告撤诉的方式结束诉讼程序。 与调解协议的区别:行为主体不同:和解协议是当事人自己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协议,;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审判人员或第三人主持下达成协议。 相同点:靠当事人双方自觉履行,不能作为人民法院的执行根据; 调解协议经过特定程序转化为特定的法律文书――调解书,,从而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既判力、形成力或执行力。 调解书: 性质:是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是对调解协议的确认,是调解结案的法定程序,与判决具有相同性质。 法律规定:民事诉讼法第89条的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仲裁法》第51条的规定,仲裁庭依照基本合法原则、基本自由与公平原则进行调解,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 仲裁庭根据该调解协议制成仲裁调解书(或仲裁裁决书),则具有与法院判决相同的执行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第九十一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与诉讼和解的区别 诉讼和解是指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通过自行协商,就案件争议问题达成协议,并共同向法院陈述协议的内容,要求结束诉讼从而终结诉讼的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 1、通过人民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等,教育公民遵纪守法,遵守社会公德,促进邻里和睦,及时解决纠纷,预防各类纠纷发生,维护社会稳定与和谐。 2、调解范围:婚姻关系、继承纠纷、抚养关系、赡养关系、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患纠纷、人身损害赔偿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除外)。 3、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政策进行调解,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没有明确规定的,依据社会公德进行调解。 4、调解工作应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5、及时调解耐心劝导,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掌握辖区重大不安定事件后,必须及时向上级汇报调处情况。 6、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制作笔录。双方当事人如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上应有二名在场调解员签名并加盖本调解委员会的公章。 7、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调解工作原则 1、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2、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人民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纠纷当事人主要权利和义务 一、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享有下列权利: 1、委托特别授权的代理人提出申请、参加调解和订立人民调解协议; 2、陈述、申辩的权利; 3、要求调解人员回避的权利; 4、申请中止、延期和终止调解的权利; 5、申请不公开调解的权利; 6、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终止调解的权利; 7、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权利; 8、法律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在人民调解活动中,纠纷当事人应承担下列义务: 1、按时参加调解庭的义务 2、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材料; 3、遵守调解规则; 4、不得加剧纠纷、激化矛盾; 5、自觉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消费者投诉处理管理规定

总则 目的:为规范售后服务工作,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和品牌形象,不断提高和完善公司的产品质量,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定义:消费者投诉是指消费者在购买我公司产品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恶劣,或者购买产品后因使用公司产品出现各种异常情况而进行的投诉及信息反馈。 管理部门:营销中心负责消费者投诉的管理,市场管理部负责消费者投诉的具体处理。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场管理部。 管理原则 尊重消费者选择解决途径的协商和解原则。 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 合法、合情、合理、平等自愿的公平友好原则。 兼顾公司利益的原则。 投诉分类 根据投诉内容,消费者投诉分为服务质量投诉、产品质量投诉及消费者过敏投诉三类。 服务质量投诉:消费者购买产品过程中,因服务态度恶劣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市场管理部负责处理。 消费者过敏投诉:消费者使用产品后,出现皮肤不良反应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市场管理部具体处理,营销中心进行指导。对于已投诉至消费者协会或上诉到法院的重大投诉事件,由营销中心牵头知会法律事务部,并由法律事务部提供司法指导。 产品质量投诉:消费者购买产品后,在保质期限内出现产品变质、包装破损或内容物异常等情况而发生的投诉,由市场管理部具体处理,营销中心负责提请技术管理中心给予技术支持和解答。 投诉处理 服务质量投诉 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经销商、零售商有关的,市场负责人应及时进行协调和沟通,妥善处理,必要时由市场管理部负责落实。 所受理的服务质量投诉,如与市场业务人员、美容护肤顾问、临时促销人员等我司人员有关的,受理投诉的人员应立即向被投诉人了解情况,并妥善处理。处理完毕后,应将具体情况通报市场管理部销售科,销售科对直接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后,由人力资源科负责处理。 消费者过敏投诉 至公司总部的投诉 公司总部接到投诉后,及时了解消费者意图,进行适当解释,并将有关信息整理,以书面函件形式反馈市场管理部。 市场管理部收到相关函件后,立即安排当地市场负责人进行沟通,寻求妥善解决办法,回复市场管理部,经市场管理部总经理审批同意后,落实处理办法。 至专柜/货架柜的投诉

学校调解工作制度

临沭二中调解工作制度 1、成立学校“调解委员会”,学校校长任“调委会”主任,成员由校委会成员成员和班主任组成。 2、及时传达,贯彻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组织学习,培训,及时传达全国,省,市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会议精神,指导我校开展好调委会的培训工作,全面深入地开展好对会议精神的学习教育活动。 3、不断加强学校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工作.为认真贯彻做好上级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全面提升调解工作整体水平,大胆实践,多形式,多渠道地加强调委会的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加强调解业务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上级要求和我校实际情况,积极规范调解业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促使调委会工作规范化方向发展。 4、着力指导基层调解组织开展以“防激化”为重点的调解工作. “防激化,创四无”为目标,扎实工作,积极做好调解工作,力争群体性无上访记录。 5、在调委会组建上积极创新。在学校调委会建设过程中,注重一方面规范制度和程序,另一方面对调委会的组成人员,调委会产生方式等方面更是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操作,积极引导,大胆创新。 6、借助县司法局,在县法院的指导下规范调解程序,讲究调解方法。、利用学校网络对不道德行为进行辩论,根据《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道德规范来进行调解。 7、学校党政领导要重视教职员工的调解工作,关心群众生活,把群众的疾苦装在心里,与群众心连心,使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得到贯彻执行,促进了学校的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临沭二中调解委员会 主任:李景涛

副主任:吴坤曹广学苏岳陈钊魏茂富孟凡苍 成员:高树彬李建张宗勤张爱军凌再收陈久柱 丁海波岳超钟景申龚美桂刘长彪王世全 刘立斌吴清晓张宝磊 开展排查化解矛盾纠纷、排查安全稳定隐患及治理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为创建平安和谐校园,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根据上级有关开展排查调处矛盾纠纷、排查整治治安混乱地区和突出治安问题活动的要求,有效地防范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学校教学秩序的稳定、

论中国调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的应用

论中国调解制度的现代化转型(下) (6)调解机制的一体性和协调性。现代调解制度的又一特征是其多样化的表现形态与其一致性的本质特征融为一炉。固然,各种调解制度在作用的X围和运作的方式乃至在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程度不一的差异,但与各种形式泾渭分明的传统调解制度不同的是,现代调解制度,无论是诉讼中的法院调解还是诉讼外的社会调解,也无论是行政调解还是民间调解,它们都体现着相同或相似的原则和精神,它们在本质上都属于当事人自我解决纠纷的自治性程序,其所负载的功能XX而小异。因此,我们在构建现代调解制度时,应当将它们作为一个有机统一的体系来对待,要对它们做出统筹安排。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意识到各种调解机制之间并不是相互割裂、互不贯通的,相反,它们之间是有内在的联系的。这种联系不仅表现在诉讼外的调解与诉讼调解乃至司法审判之间,同时还表现在诉讼外的调解相互之间。它们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金字塔形的、先后呼应、上下承接的有机整体。 四、现代调解制度的崭新功能 现代调解制度与传统调解制度相比,在其所具有的功能价值上,不仅有量的增多,同时更有质的提升。传统调解制度的功能主要体现在其纠纷的化解优势上,比如:调解的程序较为简化,解决纠纷的成本较低;调解程序不那么正规,较为灵活,诉讼的技术性不强,当事人能够容易接近,充分地发挥自主作用;调解程序更容易整合当事人之间的人际关系,使当事人彻底摒弃前嫌,重新勾画未来良好合作关系等等。这些蕴涵于调解制度中的诸多优势,具有内在性和普适性,也是其起码功能的表征。

然而,传统调解制度也有其固有的局限,比如:对当事人的主体地位尊重不够,调解者往往以居高临下的姿态进行压服性的劝导;对当事人应有的实体权利不够重视,强调当事人牺牲权利,求得苟且的妥协,而不是在尊重权利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化解纠纷;对调解程序自身的公正性重视不够,调解程序的规X化建设裹足不前;不重视通过调解来发展法制,构建良好的法治秩序;在情理和法制之间,更强调情理等等。 与传统的调解制度相比,现代调解制度一方面包容了传统调解制度中的优势,另一方面又在此基础上有所发展,在更高的层面,立体性地展现了调解制度的诸多功能。结合中国实际,就其要者而言,现代调解制度的崭新功能有: (1)拯救司法危机的政治功能。在西方国家颇为盛行、备受推崇的司法审判制度,在我国遇到了诸多难题。司法审判的权威性不够,司法的效率偏低,司法成本过高,当事人对审判结果的服判率也不高,其结果是双重的:一方面,大量的案件游离于法院之外,当事人产生了“望讼而却步”的普遍心理,“起诉难”的现象加剧性地蔓延;另一方面,法院审判经常性地遇到障碍,尤其是,审判的结果得不到当事人甚至是社会一般群众和单位的尊重和理解,“执行难”成为了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而通过调解则有利于克服审判的局限性。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往往是比较彻底的,其成本也较低,程序十分灵活,当事人容易理解调解的全部过程,对调解达成的结果也通常能够自愿接受和履行,这就有效地避免了由审判导致的冲突加剧现象、二次冲突现象以及执行困难现象。这是其一;其二,通过调解程序的法制化、规X化建设,也可以反向地促进司法审判制度的日趋完善。因为,现代调解制度特别强调其合法性操作,这里的“合法性”包括实体合法性和程序合法性。在审判过程中遇到挫折的合法性诉求,可望在调解过程获得新生。调解过程中获得新生的合法性原则,将对司法审判制度的完善起着直接的推动作用和直观的影响作用。 (2)通过深度参与而实现的XX功能和社会功能。现代调解有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过程的全面参与和有效参与,从而有利于发挥当事人的积极性和能动性,培育自我管理能力和参与社会管理的能力,养成XX 和法制意识。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势必要求当事人亲自参与,而这个过程,对当事人市民意识的提高以及公民素质的提高,都是十分有益的。不仅如此,现代调解中的参与主体除当事人外,还有大量的一般社会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中国的调解制度 (一)调解制度的概念和分类1、调解制度的概念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 2、调解制度的种类 中国当代的调解制度是指人民政权的调解制度,它已形成了一个调解体系,主要的有以下四种: (1)人民调解。即民间调解,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对民间纠纷的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2)法院调解。这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对于婚姻案件,诉讼内调解是必经的程序。至于其他民事案件是否进行调解,取决于当事人的自愿,调解不是必经程序。法院调解书与判决书有同等效力。 (3)行政调解。它分为两种: 一是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这是诉讼外调解。 二是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这些都是诉讼外调解。 (4)仲裁调解。即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调解不成即行裁决,这也是诉讼外调解。

(二)人民调解制度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和任务、原则 (1)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下设的一个工作委员会,其专门职责是调解民间纠纷。” 人民调解制度的性质是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一种人民民主自治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2)人民调解的任务 《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第五条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为调解民间纠纷,并通过调解工作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尊重社会公德。” (3)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Ⅰ、合理合法原则 Ⅱ、自愿平等原则 Ⅲ、尊重诉权原则 2、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 (1)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宪法和调解组织条例规定:人民调解委员会是村民委员会和居民委员会下设的调解民间纠纷的群众性组织,在基层

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现状分析

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现状分析 [提要]本文介绍了我国现行行政调解制度中存在的问题..等一系列相关内容,并提供中顾法律网专业律师进行免费法律解答... 【行政调解制度】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现状分析 1、现存消费纠纷化解方式:和解、民间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诉讼 随着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源于消费而产生的纠纷也越来越多,目前,我国针对消费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是当事人协商和解,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行政机关调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以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消费纠纷调解,是指由消费争议当事人以外的第三方,为促使争议的解决,对消费纠纷双方当事人所进行的劝说和协调活动。消费纠纷调解是消费者维权最简单也是最愿意的首选,在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赢得了广大消费者的认可。消费者在遭遇消费纠纷,与经营者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般首先会选择在有关部门的调解下解决争议。 消费纠纷行政调解,是指在国家行政机关的主持下,以当事人双方自愿为基础,以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为依据,通过对争议双方的说服与劝导,促使双方当事人互让互谅、平等协商、以解决有关争议而达成和解协议的活动。目前其参与的主体主要是消费者当事人,消费者协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有关行政机关。 2、现存消费纠纷行政调解的优势:快捷、低廉、意思自治 消费行政调解以其快捷、低廉、尊重意思自治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冲突。从这个意义上讲,消费纠纷调解制度确实是一种非常实用的争端处理方式。 (1)快捷:相比于法院诉讼,行政调解不需要烦琐及冗长的立案、审理、执行程序,时间短,即时性也很强,无论是达成协议还是达不成协议而转到诉讼程序,都比诉讼效率高。 (2)、低廉:相比于法院的诉讼程序,行政调解作为政府服务职能的一种体现,行政调解目前基本是免费,不需要像法院诉讼一样交纳诉讼费用,一般也不需要支付律师代理费,从成本与收益上考虑,当事人自然更愿意选择成本低廉的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纠纷。

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七、矛盾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 (一)工作原则。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的要求坚持调解优先、公正高效的原则依法调解德、法、情相结合的原则引导调解与自愿调解相结合原则平等调解与公正调解相结合原则优势互补、联动联调原则。 (二)调解组织建设 1、各乡镇和村社必须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企事业单位、医院、大型集贸市场等应当结合当前社会管理的新形势新任务建立人民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必须选配一定数量的为人公道正派、具有一定知识、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人民调解员开展调解工作。人民调解组织要在继续做好婚姻、家庭、邻里、房屋宅基地、生产经营、损害赔偿等常见性、多发性纠纷调解工作的同时不断拓展调解领域积极做好土地承包、环境保护、劳动争议、医患纠纷、征地拆迁等社会热点、难点纠纷的调解。 2、县行政机关都要成立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开展在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企业改组改制、劳动和社会保障、环境资源保护等领域问题发生的矛盾和争议的调解工作各级公安机关特别是乡镇派出所要结合治安案件查处建立健全以公安民警为骨干、吸收城市社区、农村村委会干部参加的调解组织开展调解工作。 3、县人民法院和基层法庭结合案件审理活动在相关法庭推行建立调解机制按照“调解优先”原则由审案人员兼职

开展诉前、审前、庭外等环节的调解工作解决争议做到能调则调。 (三)建立联动调解机制 1、实行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衔接联动 (1)诉前告知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立案时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双方当事人均在同一辖区的民事纠纷经当事人同意的应暂缓立案告知当事人选择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以人民调解组织名义出具人民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的再由人民法院审查立案。对于不符合起诉条件、不予受理的民事纠纷法院应及时将案件转移至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做好调解息诉工作。诉前经人民调解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了人民调解协议书对一方当事人到期不履行义务、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申请支付令条件的案件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或起诉请求履行协议。 (2)诉中委托人民调解。人民法院在庭审前或审理中对有可能通过人民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应中止诉讼将案件委托当事人所在地所在单位或纠纷发生地的乡镇司法所转交相关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调解成功的调解组织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人民调解协议书》一并移送人民法院备案协议不成基层调解组织应当将《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及证据材料移送人民法院由人民法院进行审理。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刑事案件和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基本

怎样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

怎样做好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 消费纠纷的调解工作是消协人员的基础工作,要把这项工作做好,首先要学习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调解工作规程,把握调解的技巧,做到依法、公平、公正的调解纠纷。 所谓依法,就是要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程办事。我们现在可依的法规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安徽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还有七项《三包规定》(1、《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2、《摩托车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实施细则》;3、《农业机械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4、《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5、《固定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6、《微型计算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7、《家用视听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等。 在办理程序方面有中消协《消费者协会受理消费者投诉导则》(试行)。 辅助消费纠纷调解的法律法规有:《合同法》、《民法》、《担保法》、《商标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物业管理条例》等,还有司法解释,如(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 在受理消费者投诉时要按以下要求办理: 1.消费者协会受理的消费者投诉为: (1)当地消协辖区内的消费投诉。 (2)上级消费者协会转办的投诉。

(3)县消费者协会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投诉。 2.投诉书要体现以下内容: (1)投诉方及被投诉方的姓名、地址、邮编、联系电话等。 (2)损害事实、过程及与经营者交涉的情况。 (3)与投诉有关的证据。 (4)明确、具体的维权主张。 3.投诉不予受理的9种情况: (1)没有明确的被投诉方。 (2)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3)经营者事前已向消费者真实地说明商品存在瑕疵等情况。 (4)争议各方已达成和解(调解)协议并履行,且无新理由和相关依据的。 (5)因投资、再生产等需要引发的争议。 (6)消费者提供不出任何必要证据的。 (7)法院、有关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已受理、处理的。 (8)法律、法规或政策明确规定应由指定部门处理的。 (9)不属于《消法》调整范围的其他情况。 所谓公平、公正,就是要求调解人员在处理纠纷时要出以公心,不偏不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调解。这也是处理消费纠纷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因此我们不能偏听偏信,不能搞“人情调解”,帮一方压倒另一方,更不能先入为主,在未调查清楚之前就认定谁有过错和责任,接到投诉后不仅要到现场查看,还要充分调查、提取投诉方与被投诉方包括相关证人提供的证据,要对消费争议的事实与焦点做一个充分的了解和掌握,为进一步调解做好准备。 在调解消费纠纷这方面浙江省杭州市工商局拱墅分局认真总结近几年来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经验与做法,将消费纠纷调解归纳

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

XX镇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制度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推进我镇社会和谐、平安建设,特制定以下工作制度。 一、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制度 依据XX镇社会矛盾纠纷调处中心为平台,实行镇党委书记负总责、镇综治牵头、司法所唱主角,强化镇、村两级组织职能作用,将矛盾化解在萌芽状态。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紧紧围绕镇党委中心工作。实行定期排查和重大节日活动时期集中排查调处制度。 (二)镇调处中心每周开展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排查工作,要坚持边排查、边调处,做到滚动排查、连续化解,增强排查工作实效。 (三)集中排查工作重点为: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的矛盾纠纷;涉及人数较多,易引起群体性事件的矛盾纠纷;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等。 (四)集中排查的重点纠纷为:征地拆迁矛盾纠纷,企业改制遗留问题,劳动纠纷,军转人员安置遗留问题,环境污染纠纷,物业管理纠纷,医患纠纷,家庭邻里纠纷等。 (五)调处中心要认真抓好重点区域、重点群体的矛盾纠纷排查工作,要逐村、逐单位进行摸排梳理,确保摸清已经发生和正在酝酿的矛盾纠纷底数。 (六)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中的重点人员、重大问题和不稳定因素,要密切注意动态,加大调处和稳控工作力度,及时制定预案,

明确责任,规定调处期限。 (七)排查要有完整的记录,归类梳理、归档备查。 二、受理登记制度 (一)镇、村两级调处中心要设立纠纷受理接待窗口,行政执法部门和有关组织、各类人民调解组织,都应设有专门的纠纷受理接待场所,指定专人负责。 (二)镇调处中心内设纠纷受理室、纠纷调处室。纠纷受理室负责受理纠纷和接待群众来访,纠纷调处室负责调解调解纠纷。调解工作在工作上和人员上尽可能与信访、司法、综治部门衔接。属于信访的纠纷应分流给信访部门处理。 (三)对受理和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纠纷实行统一登记、汇总梳理。 三、交办制度 (一)建立健全的矛盾纠纷交办制度。镇调解委员会和两级调处中心,要根据矛盾纠纷的性质、类别,或直接调解,或按照“属地”、“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及时分流指派到有关部门、村和单位。 (二)调处中心对每月未调解成功的各类矛盾纠纷在要进行研究分析,摸清症结所在,及时研究纠纷调处的对策。 (三)镇调处中心审查后认为矛盾纠纷应交办给有关单位调处的,根据不同的矛盾纠纷提出交办处理的意见,责成相关单位予以处理。调处中心对交办出去的矛盾纠纷,应当规定处理期限。 (四)接受交办矛盾纠纷的单位在接到镇调处中心分流交办的

浅析我国传统调解制度

调解的雏形出现在原始社会时期,人们之间的争端由部族首领按照原始社会的风俗、习惯,通过协商予以解决。到了奴隶社会,调解在性质和内容上已经发生了变化,并具有了官府调解和民间调解的划分。比如周代专门设有“掌司万民之难而谐和之”的“调人”之职。进入封建社会后,统治阶级为了推行礼治和道德教化,更加注重发挥调解的息事省讼功能。《汉书.百官卿表》“乡有三老,有秩、啬夫、游缴。”啬夫主要职责就是调解争讼。唐代乡里讼事,则先由里正、村正、坊正调解。到了宋代,调解制度正式得到法律确认并被引入司法程序。综合传统调解制度的演变过程,主要总结为三种调解类型,分别是民间调解、官批民调和官府诉讼调解。 所谓民间调解,它指的是采取协商、说服教育的方式,解决一定范围内人民内部矛盾的一种社会基层管理方式。包括邻里调解和宗教调解。邻里调解是指是指纠纷发生以后,由至亲好友、乡里邻居、当地有名望的、有威望的人等出面劝说、讲和的方式来调解。而宗教调解是指宗族成员之间发生纠纷时, 族长依照家法、族规、村约所进行的调解和决断。 所谓官批民调,也称半官半民调解,是指官府接到诉状后认为,情节轻微或事关亲族伦理关系及当地风俗习惯,不便公开传讯,将诉状交与由政府部门所认定的相关人员进行解决的一种调解制度,是纠纷处理中的第三领域。与民间调解存在相似之处,但最大也是根本的区别是,此种类型的调解是属于官府批准下由专人解决纠纷。 所谓官府诉讼调解,又称司法调解和诉讼内调解,是指对大多数的财产纠纷、家庭继承等民事案件或个别的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调解由官府来主持调解。在各种方式中,官方调解最具有权威性,但是由于程序相对复杂,且耗费时间过长,最重要的是当时社会习俗中认为上官府打官司是一件丑事,甚至有不祥之兆之说,由此导致当事人普遍不会选择此类调解。二、传统调解制度的特征 对“和谐”‘大同’和“和合文化”思想的理想有着高度追求的传统调解制度作为我国古代传统的纠纷解决方式之一,对民间纠纷的解决,社会秩序的稳定有着重要作用。春秋时期儒家学派创始人孔子就提倡调解,他在鲁国任司寇时就宣称“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具有中国古代法律文化基本特征的传统调解制度有着自己独有、鲜明的特点。 1、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乡土性。调解所处理的案件都是民间户、婚、田士、斗殴、相争等小事,即民事纠纷和一些轻微的刑事案件,这些小事俗称“细故”。古人在追求无讼理想、以和为贵目标的指引下采取多种形式来减少诉讼、消除社会矛盾,同时也注意到了传统的调解制度并非是万能钥匙,因此它不适合严重的“狱案”,此种重大的刑事案件若仍运用传统的调解制度显然是不合适的,若仍僵硬的套用传统调解的文化,对其进行调和,只会进一步的削弱法制“惩恶扬善”的威力。 2、传统调解制度带有浓厚的宗教色彩。法律、民间社会规范(习惯、惯例等)、社会常识、公共道德标准、社区标准、文化传统、宗教和民族因素以及情势变更因素都能成为调解制度的依据。其能成为依据有如下几个原因:1、封建国家是由部落发展而成,宗法家族观念逐渐演变为习惯法得以延续,甚至超越了成文法,成为了传统法律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作为调解制度的根据之一有稳实的根基;2、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以人为本是中国古代法制最核心的传统,所以将礼法纳入到调解,有其合理之处。 3、传统调解制度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并非所有的当事人都是出于自愿的,不论当事人是否愿意都要接受“调人”的调解。传统社会的村落、庄园、行会、宗族、家族的纠纷解决机制都属于社区治理机制,其中一些甚至是强制性的和专属性的,其强制性的制度与其所处的社会文化不无关系。为此,在古代社会官职中有“调人”一职,担负起“乡亭小官”的职责,主要掌管民间怨仇,且强制性的规定了因过失杀伤人或鸟兽者,须集众调解。民间纠纷争吵,令以调解,调解不成,听候处理,不准报复。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1Z308040 调解、和解制度与争议评审 本节包括3项内容: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1Z308042 和解的规定 1Z308043 争议评审机制的规定 1Z308041 调解的规定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一、人民调解 (一)人民调解的原则和人员机构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是:(1)当事人自愿原则;(2)当事人平等原则;(3)合法原则;(4)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二)人民调解的程序和调解协议 人民调解应当遵循的程序主要是:(1)当事人申请调解;(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调解员进行调解;(4)达成协议;(5)调解结束。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分为两种:(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动纠纷等进行的调解。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也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三、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四、法院调解

论中国的调解制度

引言 调解制度是指经过第三者的排解疏导,说服教育,促使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依法自愿达成协议,解决纠纷的一种活动,且具有自愿性、合法性[1]。我国在数千年文明传承过程中有着调解解决矛盾纠纷的传统和文化,并随着不同时期社会的变化而逐步完善调解的方式、方法。而到了当代社会,我国在依法治国的总体框架下,制定了调解制度的相关法律法规,调解制度得到了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充分的发挥了调解制度柔性解决纠纷的独特作用,逐步形成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等多种方式并存的调解体系。共同为维护社会稳定、增强人民内部团结、防止矛盾激化、推动社会主义两个文明建设的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一、调解制度的意义 当代的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进入快速发展的时代,但是由于社会各方面建设的基础较为薄弱,各种体制、利益的调整及各种思想的碰撞随着社会转型期的到来使新类型的社会矛盾和纠纷的不断涌现,因此,正确认识调解的作用,并对其进行创新,充分发掘传统法文化中的本土资源,完善并进一步发挥现有的调解制度的作用,有效地解决社会纠纷,缓解社会矛盾,并通过调解促进政策法令的宣传教育[2],对和谐社会的构建具有重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二、调解制度存在于中国的独特文化土壤 随着科技高速发展,人类社会进入了信息时代,不同国籍,不同肤色的人们加快了交流的步伐。随之而来的是不同文化和意识形态更加激烈的碰撞在一起,而法治形态作为社会发展的产物自然也加入其中。 近代的中国作为典型的外源性法治发展的社会,存在上千年的中华法系随着中国屈辱的历史的开始而逐步瓦解,取而代之的是不同国家的法治思想出现在中国不同版本的法律条文中。特别是建国以后,我国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以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为指导思想,并在法学理论和法治实践活动方面大量借鉴欧洲大陆法系的内容。然而无论外源性的力量多么强大,当其降落到中国这片土地上时,必然受到中国固有思想的修饰。调解制度并非是我们当代社会开始实施的,在源远流长的法治历史中,调解制度身处其中占据着较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

4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 '. 消费纠纷调解登记制度 为及时化解消费纠纷,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消费纠纷是指消费者与经营者之间因购买消费品(商品)、提供或接受服务、履行合同协议时产生的矛盾与分歧(争议)。 第二条消费纠纷和解是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通过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双方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直接面对面解决消费争议的一种方法。 第三条消费纠纷和解工作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营造放心消费环境、构建和谐社会。 第五条消费纠纷的范围: 1、消费者所购买的商品名称、规格、型号、产地等与所标示的不符,质量存在瑕疵,供货数量与购买数量不符,商品重量短缺,而与经营者产生的纠纷。 2、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由于服务价格和服务质量存在问题,而与消费者之间产生的纠纷。 3、消费者和经营者因对合同或协议中的相关条款产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 4、其它因消费行为而产生的纠纷。 第六条消费纠纷和解的原则: 1、自愿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 2、合法性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查明事实,分清双方责任的基础上,既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也保障经营者的利益。 3、行政不干预原则。消费纠纷和解,建立在双方互相谅解的基础上,行政部门不予干预。 第七条消费纠纷和解的内容: 1、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政策及法律法规的理解与执行上达成和解性意愿。 2、经营者和消费者双方在对商品维修、更换和退货上达成的和解性意愿。 3、经营者和消费者就经济损失的赔偿上,达成和解性意愿。 第八条消费纠纷和解的组织实施: 1、和解人员。客服人员、运营管理员为专职的投诉受理、和解员,实行A、B双岗。 2、和解程序。对消费者的投诉,和解员首先在《消费纠纷投诉、和解登记簿》进行记载,并做好调查核实,针对消费者的合理诉求,主动进行协商。和解成功需签定协议的,填写《消费争议协商和解书》; 3、和解时限。经营者与消费者双方产生消费纠纷后,一般问题的和解时限为三个工作日,复杂问题的和解时限为七个工作日。在7个工作日内两次和解不成的,移交辖区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进行调解处理。通过“12315”绿色通道转办的投诉,由和解员当日与消费者主动进行1次沟通协商,协商和解不成的,移交消费者协会或工商局进行调解处理。 4、信息备案。和解员应当每月定期将自行和解的情况上报公司,接受公司指导员的培训指导。

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调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闵涛内容摘要:和谐社会离不开法治作保障。要想让社会经济得到发展,让老百姓过上平和安祥的日子,切实保障和谐社会的构建,需要充分发挥调解制度在社会建设方面的多种功能,营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因此,客观的了解调解制度的内涵,了解新形势下调解制度的现状和问题,加大改革力度,实事求是的提出完善措施,对促进和谐社会的构建意义重大。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全文共7800字。 一个和谐的社会,不讲法治不行,但光讲法治、没有伦理要求也不行。调解就是将伦理的内容融于解纠机制中,用温和的手段去处理矛盾冲突,使对立的双方在相互理解与宽容中自愿妥协达成一致。当前,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已经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内容。面对新形势的要求,如何运用好调解制度,真正发挥调解制度定纷止争、息诉止纷的功能,促进稳定和谐社会的构建,客观的需要我们认清形势,树立正确的民事调解意识,从根本上掌握建设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辨证, 并从制度构建、实务操作等方面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调解制度。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一、和谐社会与调解制度的内涵及分析 1、和谐社会的理念 胡锦涛同志已经对和谐社会进行了充分完整的描绘:“我们所要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该是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实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社会。” 这是对和谐社会的基本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条件和根本目标。从内涵讲,和谐社会,是指社会结构均衡、社会系统良性运行、互相协调,人与人之间相互友爱、相互帮助,社会成员各尽其能、各得其所,人与自然协调发展。要想达到社会的和谐一致,达到普遍有机的统

一,要求各方面配合得当、协调一致、融洽和睦,社会的发展才能建立在和谐基础之上。我们应该看到,人与人之间的和谐是基础,因为社会和谐应该是:一是个人自身的和谐;二是人与人之间的和谐;三是社会居民之间的和谐;四是个人、社会、自然之间的和谐;五是社会与社会之间的和谐,这就形成社会和谐。要达到和谐社会的目标,就有必要运用民事诉讼中的调解手段来化解人与人之间的纠纷,化干戈为玉帛,化冤家为朋友。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2、调解制度的内涵 调解是指在民事诉讼中,人民法院审判人员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说服劝导,促使其就民事争议自愿协商,达成协议,从而解决纠纷的活动。法院调解包括调解活动的进行和以调解的方式结案,无论是否达成调解协议,都是法院调解。从民事审判“十六字”方针的“调解为主”到《民事诉讼法(试行)》中“着重调解”再到现行《民事诉讼法》的“自愿、合法调解”的立法演变过程,可以看出:在审判实务中,调解保持着极高的调解结案率,在基层法院的实务工作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法院调解制度的优势表现在:第一、调解的自愿性突显了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主体地位和主导作用,是通过协商所取得的纠纷解决结果能够符合双方当事人在解决纠纷过程中的意愿;第二、调解目的的和解性有利于消解当事人因纠纷和诉讼引起的人际关系的紧张,调解若获得成功,不仅可以使纠纷得到彻底的解决,而且避免双方当事人之间关系破裂或者受到重大的损害,不像黑白分明的判决反倒加剧了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对立和冲突,并又可能让暂时平息的纠纷在将来或者某处爆发。第三、调解内容的开放性可以使法官不拘泥于双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本案的事实,不限于简单地就事论事,使法官能够深入到纠纷的内部找出潜藏在表面争议后的深层次的矛盾,从整体上、根本上解决纠纷。第四、调解中的信息的保密性满足了一些当事人不愿意将那些纯粹私人事务、私人信息公之于众的需求,避免了因审判公开将私事外扬而可能陷入的尴尬和带来的伤害。第五、当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法律修订滞后,因此对某些民事纠纷如果严格依法审判可能会出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冲突,通过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可以使法官一定程度上调和两种冲突,避免了判决可能造成的不良社会效果。文档收集自网络,仅用于个人学习 二、构建和谐社会和调解制度的辩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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