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制度
调解室工作制度(7篇)

调解室工作制度1、人民调解工作要始终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和“平等自愿,合理合法,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基本原则;2、受理调解纠纷应当进行登记;3、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指定或由当事人选定一名调解员为调解主持人;4、调解前应当调查核实纠纷性质、争议焦点,纠纷原因;5、调解纠纷前,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人民调解的性质、效力、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6、除涉及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或当事人表示反对公开调解的纠纷外,调解纠纷可以公开进行;7、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或者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8、调解纠纷一般在一个月内调结;9、对已调解的较复杂的民间纠纷,要定期回访,做好记录,归档卷宗。
二、人民调解庭纪律1、调解参与人应当衣着整齐,举止文明;2、调解参与人进入调解庭,不得喧哗、吵闹。
在调解主持人许可下进行发言、陈述和辩论;3、公开调解的案件,旁听公民不得大声喧哗,寻衅滋事,扰乱调解庭秩序;4、对不遵守调解庭纪律的调解参与人或旁听人员,调解主持人应及时制止并给予批语教育;5、对哄闹、冲击调解庭,造成财产损失的,除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外,人民调解委员会可依法追究其赔偿责任;6、侮辱、诽谤、威胁、殴打调解人员或调解参与人,扰乱调解秩序情切轻微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拘留或处以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1、不得徇私舞弊;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3、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5、不得吃请受礼。
调解室工作制度(二)一、接待受理登记制度。
调解员应及时接待来访、来电群众,做到有访、有电必接,对接待情况要进行客观、真实、详尽的登记。
登记的内容包括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纠纷事由、调解请求、登记人签名或盖章、登记日期。
对不属于调解室调解范围的纠纷,调解员应告知原委,并应当告知当事人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提请有关机关处理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随时有可能激化的,应当在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后,及时提交有关机关处理。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简单版(5篇)

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项制度简单版1、人民调解委员会在城区党工委、办事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的调解工作。
2、调解工作坚持。
“防激化、创三无、争先进”为主要目标,积极维护社会稳定。
3、经常向职工进行法制宣传教育使职工自觉学法、懂法、用法、不违法。
4、调查了解并及时掌握每个家庭及其它不安全因素,做到经常分析、研究、及时进行教育,及时化解,使一般纠纷不出单位,重大纠纷及时报告。
5、建立调解登记薄,做到调解有登记,件件有着落,使调解工作逐渐走向制度化、规范化。
6、调解委员会要经常组织调解人员进行学习有关__方针、政策、熟悉调解工作。
7、调解人员要经常深入群众,工作要扎实,方法要灵活,头脑要清醒,政策要明确。
人民解委员会主要职责1、坚持"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方针,不断加强民事调解组织建设网络化。
2、及时发现,依法调解,妥善处理和疏导矛盾纠纷,减少诉讼,防止矛盾激化,避免民转刑案件和非正常死亡的发生。
3、通过民间纠纷调解工作,宣传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居民遵纪法,尊重社会公德,努力减少民间纠纷的发生。
4、搞好矛盾纠纷信息工作,及时将辖区内民间纠纷的发生、发展和调处情况及建议,向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矛盾纠纷排查制度1、各矛盾纠纷调处机构要认真做好排查工作,及时排查处理各类不安定因素;2、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实行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相结合的方式,每月的____号、____号、____号对辖区矛盾纠纷进行集中排查,并作好登记上报工作;3、各基层社区定期排查与不定期排查的结果,每月____号、____号、____号报城区办事处调处中心;4、各排查单位将排查的不安定因素认真汇总,及时调处,按时上报,重大情况随时上报。
矛盾纠纷登记制度(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包括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所在单位、家庭住址等。
(二)、发生纠纷的情况。
包括发生纠纷的时间、地点、原因、后果以及双方当事人争执的焦点和要求等。
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调解相关工作制度一、引言调解作为解决纠纷的重要方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
为了规范调解工作,保障调解公正、高效地进行,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调解相关工作制度。
本文将对这些制度进行梳理和分析,以期为调解工作的顺利进行提供参考。
二、调解工作基本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过程中,当事人应当自愿参与,不得强迫。
调解结果应当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违背法律规定。
2. 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当保持中立,调解员不得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
调解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调解结果的公正性。
3. 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当迅速进行,防止纠纷扩大和矛盾激化。
调解结果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达成。
4. 合法原则:调解工作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结果不得违背社会公德和公共利益。
5. 调解与诉讼相结合原则:调解工作与诉讼相互补充,当事人可以选择诉讼或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调解组织及其职责1. 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民间纠纷,宣传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当事人自觉遵守社会公德。
2. 行政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行政争议,提供行政调解服务。
3. 行业调解组织:负责调解行业内发生的纠纷,维护行业秩序。
4. 专业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特定领域的纠纷,如医疗纠纷、劳动争议等。
5. 社区调解组织:负责调解社区居民间的纠纷,促进社区和谐。
各调解组织应当明确职责,加强协作,共同推进调解工作。
四、调解员队伍建设1. 选拔标准: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沟通协调能力和道德品质。
2. 培训制度: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专业素质。
3. 考核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激励调解员认真履行职责。
4. 回避制度:调解员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五、调解工作程序1. 受理: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告知当事人。
2. 调解准备:调解员了解纠纷基本情况,确定调解方案。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三篇)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文一、概述人民调解是指由社会治理参与者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和矛盾的一种公共服务机制。
为了推进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科学化和法治化,制定本《人民调解工作制度范本》。
二、组织与人员(一)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由司法行政机关设立,负责统筹协调、指导监督人民调解工作。
(二)调委会由专职调委和兼职调委组成,其中专职调委由司法行政机关选派,兼职调委由社会组织、基层群众和法律人员推荐,经调委会确认后任命。
三、程序(一)接案与登记1.当事人可通过书面、口头、电话、网络等形式提起调解申请,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信息及有关证据。
2.接到调解申请后,调委会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登记备案,并通知当事人约定调解时间地点。
(二)调解及协议达成1.调解由一名主任调委主持,双方当事人必须全程参与。
2.调解程序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主持人应当坚守中立立场,保障当事人的自愿和平等原则。
3.在调解过程中,主持人应当切实履行调解员职责,倾听双方诉求,引导双方寻求共同利益点,推动调解协议的达成。
4.协议达成后,由主持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当事人每人签署一份调解协议书,并由主持人签署确认。
(三)执行与效力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执行双方应当自觉履行协议约定的权利义务。
2.对于不履行调解协议合法权益的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依法履行。
四、保障措施(一)宣传教育1.调委会应当通过宣传活动、媒体报道等方式,提高人民调解的知名度和受理率。
2.加强对社会公众的调解知识普及和法律教育,提高群众对人民调解的认识和支持。
(二)培训与评估1.调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调解员培训,提高调解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2.建立调解员考核评估制度,对调解员的工作表现进行综合评定。
(三)法律保障1.依法保障双方当事人在人民调解过程中的权利,对调解员及其他参与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惩罚。
调解队伍工作制度

调解队伍工作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调解队伍建设,规范调解工作,提高调解效能,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调解队伍组成1. 调解队伍由专兼职调解员、调解组织负责人和调解工作人员组成。
2. 调解员应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3. 调解组织负责人应具备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责任心,具备一定的调解经验。
三、调解工作原则1. 自愿原则:调解工作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2. 公正原则:调解工作应保持公正中立,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3. 及时原则:调解工作应迅速进行,及时解决纠纷。
4. 保密原则:调解工作中涉及的当事人隐私和商业秘密,应严格保密。
四、调解工作程序1. 接受调解申请:调解员收到调解申请后,应尽快与当事人联系,确认调解意向。
2. 组织调解:调解员应根据调解案件的特点和当事人的需求,选择适当的调解方式和时间。
3. 开展调解:调解员应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了解事实和争议焦点,引导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4. 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员应协助当事人双方草拟调解协议,经双方确认后,签署调解协议。
5. 调解结束:调解协议签署后,调解员应将调解协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相关权利和义务。
五、调解队伍建设1. 培训:定期对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调解员的法律知识、调解技能和职业素养。
2. 考核:对调解员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对优秀调解员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不合格的调解员予以调整。
3. 管理:建立健全调解员管理制度,明确调解员的职责和权利,规范调解员的行为。
4. 激励:对在调解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调解员,给予相应的物质和精神激励。
六、调解工作保障1. 机构保障: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明确调解组织的职责和地位。
2. 人员保障:保证调解队伍中有足够的调解员,满足调解工作的需要。
3. 经费保障:为调解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确保调解工作的正常进行。
4. 法律保障:依法保护调解员的合法权益,对恶意干扰、报复调解员的行为,依法予以查处。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1. 为了加强社会矛盾纠纷的预防和化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处理社会矛盾纠纷的工作,包括调解、仲裁、行政复议、诉讼等方式。
3. 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及时、便民的原则,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工作机制1. 建立矛盾纠纷排查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2. 建立矛盾纠纷调解机制。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调解组织,完善调解制度,加强调解员队伍建设,提高调解工作水平。
3. 建立矛盾纠纷仲裁机制。
对于适宜仲裁的矛盾纠纷,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方式解决。
仲裁机构应当依法、公正、高效地处理矛盾纠纷。
4. 建立矛盾纠纷行政复议和诉讼机制。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公正、及时地处理矛盾纠纷。
三、工作职责1.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提供必要的经费和人员保障。
2. 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矛盾纠纷的排查、调解、仲裁、行政复议和诉讼等工作。
各部门之间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3. 调解员、仲裁员、行政复议人员和法官等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业务素质,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和职业道德规范。
四、工作程序1. 矛盾纠纷的排查。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定期排查辖区内的矛盾纠纷,及时发现、掌握和报告矛盾纠纷情况。
对于重大、疑难、复杂的矛盾纠纷,应当及时上报上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
2. 矛盾纠纷的受理。
当事人可以向有关机关提出矛盾纠纷化解申请。
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并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和注意事项。
对于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关机关申请处理。
人民调解工作制度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人民调解工作,维护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本地区各级人民调解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人民调解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调解,公平公正;(二)自愿调解,尊重当事人意愿;(三)注重调解实效,防止矛盾激化;(四)服务群众,维护社会和谐。
第二章人民调解委员会职责第四条人民调解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其主要职责如下:(一)调解民间纠纷,防止矛盾激化;(二)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教育公民遵纪守法;(三)向有关部门反映民间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四)协助法院、行政机关等处理有关纠纷;(五)完成上级机关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人民调解工作程序第五条受理纠纷:(一)当事人自愿申请调解;(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纠纷进行初步审查,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三)对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
第六条调解员选任:(一)调解员应当具备良好的思想品质、业务能力和群众基础;(二)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聘请,经民主选举产生。
第七条调解过程:(一)调解员向当事人告知调解的性质、效力、权利和义务;(二)调解员调查核实纠纷事实,听取当事人陈述;(三)调解员依据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当事人的意愿,进行调解;(四)调解达成协议后,制作调解协议书。
第八条调解协议的履行:(一)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协议;(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人民调解员工作纪律第九条人民调解员应当遵守以下纪律:(一)不得徇私舞弊、吃请受礼;(二)不得对当事人进行压制、打击报复;(三)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五)不得参与可能影响调解公正的活动。
第五章附则第十条本章程由本地区人民调解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注:本章程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

调解纠纷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注重调解双方的感情和利益,促进当事人自行和解。
第三条调解纠纷工作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调解纠纷工作应当注重预防,加强对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提高调解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调解组织第五条设立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辖区内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人民调解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组成,主任由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或者副主任担任,副主任和委员由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法律工作者、志愿者等担任。
第七条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立调解小组,调解小组由一名调解员和若干名网格员组成,负责网格内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三、调解员第八条调解员应当具备一定的法律知识、政策水平、道德品质和调解能力。
第九条调解员的职责:(一)接受当事人申请,进行调解;(二)主动排查矛盾纠纷,及时调解;(三)协助当事人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四)及时报告重大矛盾纠纷;(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四、调解程序第十条调解纠纷应当遵循以下程序:(一)接收调解申请;(二)审查调解申请,认为符合调解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其他解决途径;(三)组织开展调解,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质证和辩论;(四)根据调解情况,提出调解方案;(五)当事人自愿和解的,制作调解协议书;不愿和解的,及时终止调解;(六)调解结束后,对调解情况进行总结,及时报告上级调解组织。
第十一条调解纠纷应当注重证据收集和固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相关证据材料。
调解员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二条调解纠纷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调解请求、调解结果等事项。
五、调解效力第十三条调解协议书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调解协议书确定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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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人民法院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
调解达成协议,必须双方自愿,不得强迫。调解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
谢谢!
专业调解机构制定有调解员名单,供当事人在个案中选定。调解员由专业调解机 构聘请经济、贸易、金融、投资、知识产权、工程承包、运输、保险、法律等领 域内具有专门知识及实际经验、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专业调解机构进行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对当事人双方具有合同约束力,可以通过 法院的司法确认或者申请仲裁机构出具和解裁决书获得强制执行力
行政调解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应纠纷当事人的请求,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 对属于其职权管辖范围内的纠纷,通过耐心的说服教育,使纠纷的双方当事 人互相谅解,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促成当事人解决纠纷
行政调解的方式
1.基层人民政府,即乡、镇人民政府对一般民间纠纷的调解 2.国家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对某些特定民事纠纷或经济纠纷或劳务纠纷进行的
调解制度
我国的调解方式主要有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仲裁调解、法院调解和专业机构调解等。
人民调解
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通过说服、疏导等方式,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 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 人民调解制度作为一种司法辅助制度,是人民群众自己解决纠纷的法律制度, 也是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制度。
院提起诉讼。
调解协议的执行力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自调解协议 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调解组织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 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不符 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 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专员、书记员签 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专业机构调解
专业机构调解是当事人在发生争议前或争议后,协议约定由依法成立的具有 独立调解规则的机构按照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机构
我国从事专业民商事调解的机构有中国国际商会(中国贸促会)调解中心、北京 仲裁委员会调解中心等
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 事人。
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效力与判决书相同。
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 制作调解书
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 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 能够即时履行的案件 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
调解
行政调解的法律效力
行政调解属于诉讼外调解。 行政调解达成的协议不具有强制约束力。
仲裁调解
仲裁调解是仲裁机构对受理的仲裁案件进行的调解
仲裁调解的方式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 当事人自愿调解的,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或者根据协议的结果制作裁决书。
仲裁调解的法律效力
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法院调解
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轻微刑事案件在双 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进行的调解,是诉讼内调解。
调解方法
人民法院进行调解,可以由审判员一人主持,也可以由合议庭主持,并尽可能就 地进行。
人民调解的基本原则
当事人自愿原则 当事人平等原则 合法原则 尊重当事人权利原则
Hale Waihona Puke 民调解的人员机构人民调解的组织形式是人民调解委员会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人民调解的程序
1.当事人申请调解 2.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调解 3.指定调解员或由当事人选定的调解员进行调解 4.达成协议 5.调解结束
调解协议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调解协议书。 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的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
录协议的内容。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
行。 当事人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