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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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合同索赔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32009-07-24 12:05《案例1》某工程合同总价380万元,总工期15个月. 现业主指令增加附加工程的价格为76万元,则承包商提出:总工期索赔=附加工程或新赠工程量价格X原合同总工期/原合同总价=76万X 15个月/380万=3个月2.按单项工程工期拖延的平均值计算《案例2》某工程有A、B C、D E五个单项工程.合同规定由业主提供水泥.在实际施工中,业主没能按合同规定的日期供应水泥, 造成工程停工待料. 根据现场工程资料和合同双方的通信等证明, 由于业主水泥提供不及时对工程施工造成如下影响: A 单项工程50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1 天; B 单项工程85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7天;C单项工程225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天;D单项工程480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10 天;E 单项工程120 立方米混凝土基础推迟27 天. 承包商在一揽子索赔中, 对业主材料供应不及时造成工期延长提出索赔如下:总延长天数=21十7十10十10十27=75天平均延长天数=75/5=15天工期索赔值=15十5=20 天这里附加 5 天为考虑它们的不均匀性对总工期的影响. 比例分析方法有如下特点: (l) 计算简单、方便, 不需作复杂的网络分析, 在意义上人们也容易接受, 所以用得也比较多. (2) 常常不符合实际情况, 不太合理, 不太科学. 因为从网络分析可以看到, 关键线路活动的任何延长, 即为总工期的延长;而非关键线路活动延长常常对总工期没有影响. 所以不能统一以合同价格比例折算.按单项工程平均值计算同样有这个问题. (3) 这种分析方法对有些情况不适用,例如业主变更工程施工次序, 业主指令采取加速措施, 业主指令删减工程量或部分工程等, 如果仍用这种方法,会得到错误的结果.这在实际工作中应予以注意.(4) 对工程变更, 特别是工程量增加所引起的工期索赔, 采用比例计算法存在一个很大的缺陷.由于干扰事件是在工程过程中发生的,承包商没有一个合理的计划期, 而合同工期和价格是在合同签订前确定的, 承包商有一个做标期.所以它们是不可比的. 工程变更指令会造成施工现场的停工、返工,计划要重新修改,承包商要增加或重新安排劳动力、材料和设备,会引起施工现场的混乱和低效率.这样工程变更的实际影响比按比例法计算的结果要大得多. 在这种情况下, 工期索赔常常是由施工现场的实际记录决定的.《案例3》某工程, 按原合同规定的施工计划, 工程全部需要劳动力为255918人. 日. 由于开工后, 业主没有及时提供设计资料而造成工期拖延13.5 个月. 在这个阶段,工地上实际使用劳动力85604人. 日. 其中临时工程用工9695人.日,非直接生产用工31887人. 日. 这些有记工单和工资表为证据. 而在这一阶段, 实际仅完成原计划全部工程量的9.4%.另外, 由于业主指令工程变更, 使合同工程量增加20%(工程量增加索赔另外提出). 承包商对由此造成的生产效率降低提出费用索赔, 其分析如下:由于工程量增加20%,则相应全部工程的劳动力总需要量也应按比例增加.合同工程劳动力总需要量=255918X (1+20%)=307102人日.而这阶段实际仅完成9.4%的工程量: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307102人.日X 9.4%=28868人.日则在这一阶段的劳动生产效率损失应为工地实际使用劳动力数量扣除9.4%工程量所需劳动力数、临时工程用工和非直接生产用工. 即劳动生产效率损失=85604-28868-9695-31887=15154 人. 日合同中生产工人人工费报价为34 美元/(人.日),工地交通费2.2美元/(人.日):人工费损失=15154人.日X 34美元/人. 日=515236美元工地交通费=15154人.日X 2.2美元/(人.日)=33339美元其他费用, 如膳食补贴、工器具费用、各种管理费等项目索赔值计算从略. 案例分析: 当然这种计算也会有许多问题: (1)这种计算要求投标报价中劳动效率的确定是科学的符合实际的. 如果投标书中承包商把劳动效率定得较高, 即计划用人工数较少, 则承包商通过索赔会获得意外的收益. 所以有些工程师在处理此类问题时, 要重新审核承包商的报价依据, 有时为了客观起见, 还要参考本工程的其他投标书中的劳动效率值. (2)对承包商责任和风险造成的劳动力损失, 如由于气候原因造成现场工人停工, 应在其中扣除, 对此工程师必须有详细的现场记录, 否则计算不准确, 也容易引起争执案例4》某工程合同工作量1,856,900 美元, 合同工期12 个月, 合同中工地管理费269,251 美元, 由于业主图纸供应不及时, 造成施工现场局部停工 2 个月, 在这两个月中, 承包商共完成工作量78500美元. 则78500美元相当于正常情况的施工期为: 78500?(1856900?12)=0.5 月则由于工期拖延造成的工地管理费索赔为:(269.251美元/12月)X (2-0.5)月=33,656.37美元Hudson公式由于它计算简单方便, 所以在不少工程案例中使用, 但它不符合赔偿实际损失原则. 它是以承包商应完成计划工作量的开支为前提的, 而实际情况不是这样, 在停工状态下承包商的实际工地管理费开支会减少. 它的应用前提: 一报价中工地管理费的核算和分摊是科学的、合理的, 符合实际. 二工地管理费内含的费用项目都与工期有关, 即它们都随工期的延长而直接上升. 但实际上工地管理费中许多费用项目是一次性投入后分摊的, 由于工期的延长, 这些一次性投入并非与工期成正比同步增长. 三承包商在停工状态下工地管理费的各项开支与正常施工状态下的开支相同. 但在实际工程中上述三个前提都有问题,而且显然按照Hudson公式计算赔偿的费用过高. 一般在实际应用中应考虑打一个适当的折扣.案例5》某工程由于业主原因使工程中断4个月, 中断后尚有3800万美元计划工程量未完成. 国家公布的年通货膨胀率为5%.对由于工期拖延和通货膨胀造成的费用损失承包商提出的索赔为: 38000000 X 5%X 4/12=633333 美元当然, 这个计算方法又有问题. 计算基数中不能包括利润等. 2. 如果由于业主原因, 工程一直处于低效施工状态, 造成工程拖延, 则分析计算较为复杂.《案例6》某工程为房屋翻修工程, 采用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价格186654英镑, 合同工期62 周, 由于业主原因造成工期拖延38 周, 最终实际工程结算价格为192486英镑, 按照官方公布, 合同签订时的物价指数为164, 计划合同竣工期(即62 周)物价指数为195, 现拖延了38周, 实际竣工时(100 周)物价指数为220. 设合同签订时物价指数为100, 则到计划合同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195- 164)/164] X 100%=18.9%到实际竣工期物价上涨幅度为:[(220- 164)/164] X100%=34.15%对由于工期延长和物价上涨而产生的费用索赔的基本假设是: 1、在计划合同期和延长期物价上升是直线的; 2、计划和实际工程进度都是均衡的, 即每月完成的工程量都相等.这样, 合同总报价中承包商应承担的物价上涨风险为:(192486/1.0946) X(18.9%2)=16619.39 英镑上式中前面一项为不考虑物价上涨的因素,承包商的工程总报价.而在实际工期100周中,由于物价上涨造成费用增加量为:(192486/1.0948) X34.15%/2=30029.22 英镑则由于拖延了38周和物价上涨造成费用的增加为: 30029.22-16619.39=13409.83 英镑当然,在上面的计算中, 计算基数用实际工程价款, 而不是合同报价, 而且其中包括了利润和管理费. 这是值得商榷的, 并不十分准确. 但这种计算方法还是有说服力的. 3. 也可以采用国际上通用的对工资和物价(或分别各种材料)按价格指数变化情况分别进行调整《案例7》某争议合同实际直接费为400000元,在争议合同执行期间, 承包商同时完成的其它合同的直接费为1600000元, 这个阶段总部管理费总额为200000 元. 则单位直接费分摊到的管理费=200000/(400000+1600000)=0.1 元/元争议合同可分摊到的管理费=0.1 X 400000=40000元;这种分摊方法也有它的局限:1.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 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法也有它的局限: 1. 它适用于承包商在此期间承担的各工程项目的主要费用比例变化不大的情况,否则明显不合理,而且误差会很大.如材料费、设备费所占比重比较大的工程,分配的管理费比较多,则不反映实际情况. 2. 如果工程受到干扰而延期,且合同期较长,在延期过程中又无其它工程可以替代,则该工程实际直接费较小, 按这种分摊方式分摊到的管理费也较小, 使承包商蒙受损失.《案例8》例如:某分项工程量为400m3混凝土,合同单价为200元/m3,报价中的管理费30 元/m3.合同规定,工作量超过25%卩可调整单价.现实际工作量为600m3,则:调整后单价中管理费=30元/m3X 400m3/600m3=20元/m3则调整后单价应为: 200+(20-30)=190元/m3在工程量增加25%£围以内用原价,即200' 400' (1+25%)=100,00元超过部分采用新价格:190' (600400' 1.25)=19,000元则该分项工程实际总价格为: 100000+19000=119000元《案例9》某工程合同总价格1000万元,由于工程变更使最终合同价达到1500万元,则变更增加了500万元,超过了15%.这里增加的500万元是按照原合同单价计算的.调整仅针对超过15%的部分,即: 1500 万-1000万' (1+15%)=350万元仅调整管理费中的固定费用.一般由于工作量的增加,固定费用分摊会减少,反之由于工作量的减少,固定费用的分摊会增加.所以当有效合同额增加时,应扣除部分管理费.经合同报价分析,350 万元增加的工程款中含固定费用约62万元, 经合同双方磋商扣减一定的数额.案例10》在某工程中,合同规定某种材料须从国外某地购得,由海运至工地,一切费用由承包商承担.现由于业主指令加速工程施工,经业主同意,该材料改海运为空运.对此,承包商提出费用索赔: 原合同报价中的海运价格为 2.61 美元/ 千克,现空运价格为13.54 美元/千克,该批材料共重28.366 千克,则:费用索赔=18.366 千克X (13.54 —2.61)美元/千克=310324.04美元在实际工程中,由于加速施工的实际费用支出的计算和核实都很困难, 容易产生矛盾和争执. 为了简化起见, 合同双方在变更协议中核定一赶工费赔偿总额(包括赶工奖励), 由承包商包干使用.三、某工程进度加快索赔案例分析案例11 》某办公楼建设工程, 首层为商店, 开发商准备建成后出租, 合同价482144英镑, 合同价格中管理费为12.5%,合同工期18个月.(一)承包商的索赔要求在工程实施中出现如下情况, 使工程施工拖延: 1. 开挖地下室时遇到了由于旧房遗留的基础引起的障碍. 2. 发现了一些古井,由一些考古专家考证它们的价值产生拖延. 3. 安装钢架过程中部分隔墙倒塌, 同时为保护临近的建筑而造成延误. 4. 锅炉运输和安装的指定分包商违约. 5. 地下室钢结构施工的图纸和指令拖延等. 在开约7个月后承包商提出了12周的工期拖延索赔, 但业主不同意, 并指示工程师不给予工期延误的批准. 由于业主已经与房屋的租赁人签订了租赁合同, 规定了房屋的交付日期, 如果不能及时交付, 业主要被罚款. 业主直接写信给承包商要求承包商按原工期完成工程, 否则将提起诉讼.对此工程师致函业主,指出由于上面所述干扰的发生,按合同规定承包商有延长工期的权力,如果责令承包商在原工期内完成工程,是没有理由的.必须考到承包商的合理要求. 如果要承包商在原合同工期内完成工程, 必须与他协商, 商讨价格的补偿,并签订加速协商议.业主认可了工程师的建议,并授权工程师就此事进行商谈.(二)双方商讨工程师与承包商及业主就工期拖延及加速的补偿问题进行商谈: 1. 承包商提出1 2周的工期延误索赔,经工程师的审核扣去承包商自己的风险及失误,给予延长工期10周的权力. 2. 对于1 0周的延长,承包商提出索赔为: 发现古井, 在考古人员调查期间工程受阻25 1 5英镑地下室钢结构因工程师指令延误4878英镑与隔墙有关的工程和楼梯的延误等5286英镑由指定分包商引起的延误损失5286英镑合计14934英镑工程师经过审核, 认为在该索赔计算中有不合理的部分, 例如机械费中用机械台班费是不合理的, 在停滞状态下应用折旧费计算,最终工程师确认索赔额为11289英镑. 3.业主要求:全部工程按原合同工期竣工,即加速1 0周;底楼商场比原合同工期再提前4周,即提前14周.在还剩的9 个月的工期中达到上述加速目标. 4. 承包商重新作了计划, 考虑到因加速所引起的加班时间, 额外机械投入, 分包商的额外费用, 采取技术措施(如烘干措施)等所增加的费用,提出:底层商店提前14周费用8400英镑办公楼提前10周增加费用12000英镑考虑风险影响600英镑合计21000英镑 5. 工程师指出由于工期压缩了1 0周,承包商可以节约管理费.按照合同管理费的份额,10 周共有管理费为:(482144 X 12.5%”(1+12.5%) - 78周X 10周=6870英镑这笔节约应从索赔额中扣去.则承包商提出工期延误及赶工所需要的补偿为: 11289 —6870+21000=25419 英镑考虑到风险因素等共要求补偿25500英镑.工程师向业主转达了承包商的要求, 并分析了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以及索赔值计算的正确性, 业主接受了承包商的要求. 6. 双方商讨并签暑了赶工附加协议, 该协议主要包括如下内容: (1) 由于干扰事件的影响,承包商有权延长工期10周,并索赔相关费用,工程师已批准. 业主希望全部工程按计划竣工, 底层比计划提前四周,双方经商讨就赶工达成一致. (2) 业主支付赶工费25000英镑, 它已包括此前承包商已提出的各种索赔. (3) 如果承包商不能按照业主的要求竣工, 则赶工费中应扣除: 一全部工程竣工日期若在原合同竣工日期之后,承包商赔偿170英镑/日; 二底层部分工程若不能在原合同竣工日期前4周交付,承包商赔偿85英镑/日.但赶工费不应少于12500 英镑,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条款. (4)赶工费的分批支付时间及数量(略) (5)赶工期间由于非承包商责任所引起的工期拖延的索赔权与原合同一致( 三) 案例分析1 .本案例的分析过程和索赔的解决过程虽不十分详细,但思路是十分清楚的,也是经得住推敲的. 解决问题的过程为:工期拖延的责任分析, 损失的计算及赔偿, 赶工的协商和赶工费,由赶工所产生的费用的节约的计算. 2. 本案例涉及的赶工包括:业主责任(或风险)引起的拖延1 0周,业主希望工程比合同期提前交付的赶工(底层商场4周),承包商自己责任的赶工2周.在前两种情况下,施工合同(例如FIDIC)并没有赋予业主(工程师)直接指令承包商加速的权力•如果业主提出加速要求必须与承包商商讨,签订一个附加协议,重新议定一个补偿价格(赶工费). 而对承包商责任所造成的两周拖延的加速要求, 承包商必须无条件执行. 3. 在上述第4 点的计算中,由于工期压缩了10周,在承包商的索赔值中必须扣除了在这期间承包商“节约”的管理费.这是值得商榷,并应注意的.实质上与合同工期相比压缩后的实际工期也刚好等于合同工期,所以与合同相比, 承包商并没有“节约”. 这种扣除只有在两种情况是正确的: (1) 已有的工期拖延,承包商有工期索赔权,但没有费用索赔权, 例如恶劣的气候条件造成的拖延,如果不加速,承包商必须支付这期间的工地管理费, 而现在采取加速措施, 这笔管理费确实“节约”了. (2) 已有的工期拖延为业主责任, 承包商有费用索赔权, 在费用索赔中已经包括了相关的管理费,即上述第二点中,承包商提出的14934英镑的索赔中已包括了管理费. 否则这种扣除会使承包人受到损失. 4. 在本案例中加速协议是比较完备的,考虑到可能的各种情况,最低补偿额,赶工费的支付方式和期限,附加协议对原合同文件条款的修改等. 在这里特别应注意赶工费的最低补偿额问题这是对承包商的保护.因为承包商应业主要求(不是原合同责任)采取措施赶工可能会由于其它原因这种赶工没有效果,但作为业主应给予最低补偿. 5. 在本案例中工程师的作用是值得称许的, 从开始到最后一直向业主解释合同, 分析承包商要求的合理性. 对缓和矛盾,解决争执,实现业主目标发挥重要作用.案例12》在非洲某水电工程中,工程施工期不到3年,原合同价2500万美元.由于种种原因, 在合同实施中承包商提出许多索赔,总值达2000万美元.监理工程师作出处理决定,认为总计补偿1200万美元比较合理.业主愿意接受监理工程师的决定.但承包商不肯接受, 要求补偿1800 万美元. 由于双方达不成协议, 承包商向国际商会提出仲裁要求. 双方各聘请一名仲裁员, 由他们指定首席仲裁员.本案仲裁前后经历近3年时间, 相当于整个建设期, 光仲裁费花去近500万美元. 最终裁决为: 业主给予承包商1200万美元的补偿, 即维持工程师的决定. 经过国际仲裁, 双方都受到很大损失. 如果双方各作让步, 通过协商, 友好解决争执, 则不仅花费少, 而且麻烦少, 信誉好.。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固定总价合同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

你对固定总价合同有多少了解?下面由店铺为你详细介绍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相关知识。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一、案情介绍:二○○九年九月十一日,某电力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电建公司”)与某电厂公司(以下简称“电厂公司”)签订了《发电厂工程施工承包合同》,合同约定,发包方将合同承包范围内的建筑及设备安装工程发包给电建公司,电建公司依照施工合同和图纸履行了施工义务,电厂公司依约向电建公司支付工程价款。

合同约定合同价款包死价,即承包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按批准概算确定的工程项目和费用项目的概算价8762万元作为合同价。

合同签订后电建公司严格按照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设计全面履行了施工义务,并按约定将建成且经验收合格的两台机组分别移交给了电厂公司投产使用。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3)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3)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3)3、竣工验收后的资料(1)、保修合同(涉及质保金等)(2)、工程资料移交手续清单(签字)(3)、工程款的催付手续(保持时效)同时,在收集工程索赔资料过程中还要注意以下问题:1、主体——谁签字有效、合法;2、程序——严格按合同约定程序提出索赔;3、时间——要按合同约定时间主张权利;4、证据——在法律上只有原件有效力。

相关阅读:固定总价合同的特点1、工程造价易于结算。

由于总价固定,因此只要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内容,合同约定的价款就是承发包双方最终的结算价款。

对于业主来说,这样的价款确定形式可以节省大量的计量、核价工作,从而能集中精力抓好工程进度和施工质量。

2、量与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

对承包商而言,固定总价合同一经签订,承包商首先要承担的是价格风险。

这里投标时的询价失误、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价格上涨风险均由自己承担,业主不会给予补偿。

其次,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风险。

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往往只提供施工图纸和说明,承包商在报价时要自己计算工程量,再根据申报的综合单价,得出合同总价。

即便业主提供工程量清单,也仅仅是承包商投标报价的参考,业主往往声明不对工程量的计算错误负责。

这样,承包商还要承担工程量漏算、错算的风险。

招标实践中,外资和港台业主给予的投标时间往往比较短,承包商来不及根据施工图精确计算工程量,只能凭经验结合图纸作估算,漏算、错算几乎难以避免,只不过漏算、错算的数额有大有小罢了。

对于业主而言,通过招标、议标选择的承包商,其中标价的利润空间已经大大压缩,业主高价获取工程的的风险几乎不存在。

但是,材料市场不会永远只涨不跌,因此签订固定总价合同对业主同样具有一定的风险,只是基于业主在工程合同中的优势地位,往往可以逼迫承包商减少合同价款,因此,固定总价合同中业主的价格风险相比承包商要小得多。

3、承包商索赔机会少。

固定总价合同,业主往往在合同中明确只有业主变更设计和增减工程量可以调整合同价款,这样一来承包商索赔的机会大大减少,而业主对工程造价的控制就能做到基本不突破预算。

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某小区市政配套工程固定总价协议案例分析【案例背景】1.2023年11月12日, 通过公开招投标, 某承包商承接了某住宅小区市政配套工程项目。

双方签订了固定总价协议。

该工程重要为道路、排水工程。

协议中有关协议价款与调整有如下约定: 本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协议形式, 除了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外, 投标报价一次包死, 结算不调整。

施工协议所论述旳协议总价已包括承包人完毕施工协议协议书旳内容和图纸及工程量清单内所阐明旳所有工作项目。

在协议工程执行中, 如发生下述状况之一时, 可对协议价款进行调整:(1)招标图纸和施工图纸差异。

(2)设计变更。

(3)协议中规定旳其他调整旳状况。

由于本工程招投标时所使用旳图纸与工程实行时使用旳图纸差异较大, 同步本工程又采用固定总价协议, 这就导致在协议履行过程中也许会产生多方争议, 给最终旳决算带来很大旳难度。

【争议焦点】1.由于多方面旳原因, 本工程在协议履行及结算过程中, 存在许多争议。

在工程结算审核过程中, 争议焦点重要表目前如下几种方面: 工程量旳争议: 承包商在施工中发现工程量清单中有部分工程量少算。

例如多出土方外运, 实际施工中土方外运较原工程量清单中所提供旳工程量多1000立方米。

承包商认为按照工程量清单旳计价规则, 业主应当对所提供旳工程量清单中旳工程量负责, 承包商只对投标单价负责, 规定甲方予以赔偿工程量清单中少算工程量旳价款。

而审计单位认为, 本工程为“固定总价”协议, 因此工程量少算应由承包商自己承担后果。

固定单价旳争议:承包商提出由于该工程招标时使用旳招标图设计深度明显不能满足施工规定, 且工程量清单编制时清单阐明也比较模糊, 投标报价时有旳单价较低, 仅考虑了清单描述项目旳组价。

例如本工程植草砖停车位工程量清单描述中并没有预制砼车档。

而在停车位实际施工时, 设计单位提供了较为详细旳深化图, 包括了预制砼车档。

这就较原先工程量清单所列增长了大量旳预制砼车档旳制作安装。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

固定总价合同案例分析一、案例背景。

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

甲公司要盖一栋两层的小办公楼,找了乙建筑公司来承建。

这俩公司呢,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合同价是500万。

为啥是固定总价呢?甲公司就想啊,这样简单明了,我就给你这么多钱,你就把楼给我盖好,别到时候今天加个这个费用,明天加个那个成本的,烦得很。

乙建筑公司呢,也觉得自己经验丰富,这点活儿,500万肯定能拿下还能赚一笔,就这么愉快地签了合同。

二、施工过程中的问题。

1. 地下有惊喜(惊吓)刚一开始挖地基的时候啊,就出问题了。

原本按照地质勘探报告,这地下应该是比较普通的土质,好挖得很。

结果呢,挖着挖着发现下面有好多大石头,这些大石头可不好处理啊。

乙公司就着急了,这得增加成本啊,得用专门的设备来破碎石头,还得把这些石头运走。

这一下就得多花不少钱呢。

乙公司就去找甲公司说:“大哥啊,你看这地下的情况和勘探报告不一样啊,得多给点钱。

”甲公司就不乐意了,说:“咱们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啊,这风险你得自己担着。

”2. 设计变更的纠结。

在盖楼的过程中,甲公司又有了新想法。

他们觉得原来设计的窗户有点小,采光不好,想把窗户改大一点。

这一改可就涉及到墙体结构的一些小调整了。

乙公司说:“行,改可以,但是得加钱啊,这是设计变更啊。

”甲公司就说:“这能加多少啊,你就顺便改改得了。

”乙公司心里苦啊,这固定总价合同,每一点变动都可能影响利润。

而且这设计变更虽然看起来小,但是涉及到材料重新采购、工人重新安排工序等问题,都是成本啊。

三、完工后的情况。

1. 质量与验收。

最后楼盖好了,但是甲公司在验收的时候发现有些地方的墙面平整度不太好。

乙公司就解释说:“这是因为为了控制成本,在一些小细节上没那么完美。

”甲公司就不高兴了,说:“你这质量可不能含糊啊,虽然是固定总价合同,但是也得保证基本的质量啊。

”乙公司呢,又觉得自己在处理那些意外情况的时候已经很不容易了,这一点小瑕疵甲公司还揪着不放。

2. 最终结算的纷争。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的解决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的解决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清单漏项的解决案例咱就说有这么个事儿啊,老张的建筑公司接了个小办公楼的建设项目,签的是固定总价合同。

这合同嘛,大家都懂,总价定好了,一般情况下就不能随便变了。

一开始呢,大家都热火朝天地干着活。

结果盖到一半的时候,发现了个大问题。

啥问题呢?就是那个清单里漏了消防楼梯的扶手这一项。

这可咋整呢?老张当时就有点懵圈,这要是加上去,那不得额外花钱啊,可这又不能没有啊。

老张先去找甲方那边负责这个项目的小李商量。

老张就特诚恳地说:“兄弟啊,你看这事儿闹的,清单里居然漏了消防楼梯扶手这一项。

这扶手可是关系到安全的大事儿,咱不能不装啊。

”小李也有点为难,毕竟合同都签了是固定总价。

不过呢,老张这人比较机灵,他就开始给小李分析利弊。

老张说:“兄弟,你想啊,如果没有这个扶手,到时候消防验收可过不了。

验收这办公楼就不能按时投入使用,你们也得跟着受损失不是?再说了,这漏项也不是我们故意的,大家都是为了把这个楼建好。

”小李听了觉得有点道理,但是他也不敢自己做主啊。

于是他就回去和他们公司的领导还有法务商量了一下。

老张这边呢,也没闲着,他把当时做清单的那些资料啊,包括一些初步的设计图啥的都找出来了,想看看能不能从这里面找到对自己有利的证据,证明这个扶手虽然清单没写,但确实是应该包含在整个工程范围内的。

过了几天,小李那边有消息了。

他们公司的意思是,这事儿确实比较特殊,从大局考虑,可以协商解决。

但是呢,也不能就这么稀里糊涂地加钱。

他们提出让老张重新核算一下,这个扶手大概要多少钱,然后把相关的成本明细都列出来,包括材料的价格、人工安装的费用等等。

老张一听,这有戏啊。

他就赶紧找自己的采购部门和工程队核算。

采购部门把扶手材料的品牌、型号、市场价格都查得清清楚楚,工程队也把安装需要的工时和工钱算了个明明白白。

最后算出来,这个扶手一共得花五万块钱。

老张把这个明细拿给小李看,小李又找了几个懂行的人审核了一下,发现确实比较合理。

最后呢,双方就签了个补充协议,在固定总价的基础上,给老张的公司加了五万块钱用来安装消防楼梯扶手。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

施工索赔案例分析【案例一】背景:某施工单位根据领取的某2000平方米两层厂房工程项目招标文件和全套施工图纸,采用低报价策略编制了投标文件,并获得中标。

该施工单位(乙方)于某年某月某日与建设单位(甲方)签订了该工程项目的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工期为8个月。

甲方在乙方进入施工现场后,因资金紧缺,无法如期支付工程款,口头要求乙方暂停施工一个月。

乙方亦口头答应。

工程按合同规定期限验收时,甲方发现工程质量有问题,要求返工。

两个月后,返工完毕。

结算时甲方认为乙方迟延交付工程,应按合同约定偿付逾期违约金.乙方认为临时停工是甲方要求的。

乙方为抢工期,加快施工进度才出现了质量问题,因此迟延交付的责任不在乙方.甲方则认为临时停工和不顺延工期是当时乙方答应的。

乙方应履行承诺,承担违约责任.问题:1.该工程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否合适?2.该施工合同的变更形式是否妥当?此合同争议依据合同法律规范应如何处理?答案:问题1:答:因为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施工条件明确、工程量能够较准确计算、工期较短、技术不太复杂、合同总价较低且风险不大的项目。

该工程基本符合这些条件,故采用固定总价合同是合适的。

问题2: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合同变更亦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若在应急情况下,可采取口头形式,但事后应予以书面形式确认。

否则,在合同双方对合同变更内容有争议时,因口头形式协议无法举证,只能以书面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本案例中甲方要求临时停工,乙方亦答应,是甲、乙双方的口头协议,且事后并未以书面的形式确认,所以该合同变更形式不妥.在竣工结算时双方发生了争议,对此只能以原书面合同规定为准。

在施工期间,甲方因资金紧缺要求乙方停工一个月,此时乙方应享有索赔权。

乙方虽然未按规定程序及时提出索赔,丧失了索赔权,但是根据《民法通则》之规定,在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内,仍享有要求甲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案例

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案例今天给您唠个固定总价合同鉴定成功的事儿。

这事儿的主角是老张,老张啊,想建个小厂房来扩大自己的小工厂规模。

他找了一家建筑公司,双方一拍即合,签了个固定总价合同。

合同里就明明白白写着,这个厂房建设总共就这么多钱,不管中间发生啥,只要不是老张自己提出重大变更,建筑公司就得按照这个价把厂房建好。

刚开始呢,建筑公司干得热火朝天的。

可没成想,在打地基的时候,碰到了一些硬石头,这可比原来预想的施工难度大多了。

建筑公司那边就有点犯嘀咕了,心想着这得多花不少钱呢,得找老张再要点。

于是他们就跟老张说:“张老板啊,这地基下面都是硬石头,我们的设备磨损得厉害,还得增加好多人工来处理,您看这钱是不是得再给点?”老张一听就不乐意了,他心里想:“咱可是签了固定总价合同的,这时候找我加钱,哪有这道理。

”不过老张也没急眼,他就跟建筑公司说:“咱们合同上写得清楚,这是固定总价,你们得自己想办法解决。

”建筑公司呢,还是不甘心,就想着能不能找点空子。

他们觉得可能合同里有些条款解释不太明确,就想从这方面入手。

于是就找了个所谓的合同专家,来研究这个合同,看看能不能把这事儿给“翻案”。

老张也不傻,他也找了个很靠谱的鉴定机构。

这个鉴定机构的人可都是行家里手,他们拿着合同,仔仔细细地研究。

从工程范围的界定,到各种风险的承担条款,一条一条地核对。

鉴定机构发现,合同里明确写了施工过程中遇到一般性的地质问题属于建筑公司应该承担的风险范围,并且对工程范围的描述也没有歧义,这个厂房的建设从基础到封顶,所有的工作内容都包含在这个固定总价里了。

鉴定机构给出了鉴定结果,这个合同有效,建筑公司就得按照固定总价来完成工程。

老张呢,拿着这个鉴定结果,底气十足地对建筑公司说:“你们看,白纸黑字,按照合同来办吧。

”建筑公司呢,看到这个结果,也只好认了,咬着牙把剩下的工程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

通过这个案例啊,我们就可以看出来,固定总价合同要是签好了,鉴定清楚了,就能保障双方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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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一、案情介绍:
固定总价合同索赔成功的案例分析
但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中,电厂公司所提供的施工图设计与签订合同时初步概算设计的工程量存在根本的区别,施工图设计无论
从工程量、工程范围、还是工程造价上都大大突破了初步设计,合
同原约定的工程量及工程价款因业主的变更,施工方电建公司无法
满足施工图的设计要求,如按施工图施工则势必要变更合同,而按
合同约定施工即无法按电厂公司提供的施工图施工。

事实上,电厂公司的实际图纸等大量要求改变了原合同约定的工程量,电建公司只好按实际施工图设计的新内容进行工程建设施工,无条件满足发包方电厂公司的要求进行了全面的施工。

工程竣工结算时发包方与承包方在结算合同价上出现了严重分歧:电厂公司认为,既然合同是包死价,结算只能按照包死价进行结算;
电建公司认为,合同虽然约定是包死价,但是在合同履行的过程中,发包方已经变更了原来初步设计的工程量等项目,改变了原来合同
约定时的工程量等项目,属工程变更,应按照变更后的实际施工图
工程量进行如实结算。

双方故此产生结算争议。

在长达四年的结算过程中,电厂公司自己委托鉴定单位进行了单方审价,且要求在原包死的范围内审价,
而拒绝按变更后的工程量据实结算,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的情况下。

给承包方电建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无奈电建公司依据合同
的约定,于2012年7月向仲裁委申请了仲裁。

二、案件的审理与仲裁
该电厂工程从2009年9月开工,至2011年底竣工,结算工作一直延续到2012年年底。

在此期间,双方形成了大量的工程结算资料。

最终,仲裁庭在承包方的全面完整的举证之下采纳了我方的观点,认同该工程应该据实结算,而不应按照原来双方签订的固定价合同
结算。

到此,我方就基本上突破了结算所依据的原合同的包死价的
限制。

于是,2013年4月电建公司正式申请进行司法鉴定,因为在与
电厂公司共同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过程中,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所以
仲裁庭指定了司法鉴定所单位,对该工程造价进行了整体鉴定。


法鉴定最终的结果是:电厂整体工程造价为103849163.14元。

这个
结果大大超出了原“合同包死价”和发包方单方审价的数额,基本
上实现了提起仲裁的目的。

仲裁委在该鉴定结果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双方对工程整体造价和还款方式等事项再次进行协商,并达成一致,电厂
整体造价为10270万元,仲裁委根据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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