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审查的报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公告

关于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的公告尊敬的债权人:我们非常荣幸地通知您,现将有关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的有关事项向您报告。
一、债权申报情况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我们已收到多位债权人的申报。
申报的债权额数目庞大,涉及的债务种类繁多。
我们正在对每一份申报进行仔细审查,以确保每位债权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二、审查过程与核查重点在审查过程中,我们始终秉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对每一份债权申报进行严格把关。
我们特别关注以下几点:1. 债权申报的合法性:即债权人的身份、债权额、债务种类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2. 债权申报的完整性:即申报内容是否全面、详细,包括债务人的基本信息、债务种类、债权额及证据材料等。
3. 债权申报的真实性:即申报内容是否真实可靠,是否存在虚假陈述或伪造证据的情况。
三、核查结果与后续措施经过初步核查,我们发现大部分债权申报都符合法律规定,内容完整且真实可靠。
我们将尽快整理审查结果,并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核查。
如发现任何不符合法律规定或存在虚假陈述的情况,我们将依法进行处理。
四、提请债权人会议核查为了保障每位债权人的权益,我们特此提请债权人会议对所有已申报的债权进行核查。
请各位债权人积极参与,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竭诚为您解答和提供帮助。
五、联系方式与会议安排如您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我们将通过电话、邮件或会议方式与您沟通。
关于会议的详细安排,我们将在近期内发布通知。
请您关注我们的后续公告。
感谢您对我们的支持和理解。
我们期待与您共同合作,以实现公正、公平、公开的债权核查过程。
敬请予以关注!。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12.01•【字号】•【施行日期】2022.12.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破产正文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与监督暂行办法(2022年12月1日本院审判委员会第17次会议讨论通过)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指定工作,加强对管理人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控廉政风险,保护市场主体合理预期,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廉政风险防控提高破产审判质量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与监督工作的若干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和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指定和监督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应当坚持依法、公平、公开、高效原则,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思自治,严格监督管理人诚信、忠实、勤勉履职,切实保障破产程序各参与方的合法权益,依法依规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三条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不同情形,可以采取以下方式指定企业破产案件管理人:(一)协商一致方式指定;(二)随机方式指定;(三)推荐方式指定;(四)竞争方式指定;(五)指定清算组。
第四条主要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一致确定管理人人选,且不违反相关规定的,人民法院可以优先指定该人选为管理人。
主要债权人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根据债权人有效债权凭证或者债务人财务账册资料,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债权额占债务人已知负债总额二分之一以上的债权人,连带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申请实质合并破产的案件,关联企业债务人之间互相持有的债权不得计算,关联企业互为连带债务人的,债权人的债权不得重复计算。
第五条除采取协商一致方式指定管理人外,其他破产案件一般采取随机方式指定管理人。
尽调报告(适用多类型不良债权)

尽调报告(适用多类型不良债权)尽调报告第一部分尽职调查过程简述(下称本公司”拟收购持有的原户资产包(下称目标资产”),自至日历时天本公司尽调部对上述资产包进行了详尽的尽职调查,现将尽调情况汇总如下:一、资产包来源及构成本次尽调的目标资产源于不良贷款债权。
上述贷款账龄均在十年以上,资产总量共户,账面价值(本息合计)约亿元(详见第四部分”附件一一《不良资产尽调列表》)。
按照金融资产分类,包内资产主要由次级/ 损失类信贷资产构成,资产主要分布于。
二、资产性状描述1. 地域集中:包内资产主要集中于2.单笔债权额体量较大:经过对目标资产的债权额度统计得知,单笔债权数额在百万以上的共计值约亿元(剩余本金额度),分别占比(笔数)和有的资产为百万元以下小额债权。
三、尽调方法重点资产抽样调查结合案卷分析及现场访谈;样本数量笔,占资产总量,其中近笔为实地调查,其余为专业网上调查。
尽调准备1.全部资产档案扫描;2. 律师阅卷;3.尽调样本筛选;笔,账面价债权额),仅4.尽调方案、人员配置及资金准备;五、尽调组织1.制定详尽的工作流程和统一协调的管理机制;2.参调人员配置和责任分工;3.按地域和尽调内容确定人员编制及构成;4.尽调资料管理和进度跟踪汇总;注:参调人员全员编制为人,其中律师人、市调专员员人,天共投入人力次。
人,其他辅助人六、尽调实施过程全部尽调过程大致可分为四个实施阶段:1.第一阶段资产文件交割2.第二阶段尽调预案制定、阅卷及实施准备3.第三阶段尽调实施4.第四阶段资料整理及报告编制第二部分尽调资产情况综述一、资产包简介目标资产包原为的不良债权。
资产包内共有不良贷款户,本金余额合计约元(人民币,下同),利息合计约亿元,本息共计约亿元。
资产包内抵押或抵押加保证类债权共计户,其余均为保证类贷款。
抵押类债权涉及借款本金约元,利息约元,本息合计约元。
抵押物分布在等,主要为易于处置的住宅和写字楼及少量厂房和商铺,动产抵押均已灭失或被处置,基本不具备清偿价值。
破产清算案件中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

公司关于第次债权人会议表决结果报告人民法院:公司破产清算案第次债权人会议已于年月日时分在法庭第审判庭以线下参会的形式召开,第次债权人会议当天有投票表决权债权人应到人数人,实到人数人。
管理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财产管理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及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五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的通知》第十条、第十一条之规定,拟订了《公司会议召开形式》,并将前述四个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予以审议并进行表决。
本次会议采取线下表决方式进行投票表决,截至年月日,管理人对表决票情况进行统计,现将参会情况、投票表决结果报告如下:一、参会情况出席本次债权人会议有权行使表决权的债权人共户,代表的债权额为元,其中有财产担保债权人共户,代表的担保债权额为元;截至投票表决截止时间,管理人收回的有效表决票及其代表的债权数额如下所示:1. 《公司财产管理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2. 《公司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户债权人表决同意,户债权人表决反对,户债权人表示弃权。
表决同意人数占出席会议且有本方案表决权的债权人数的 %;表决同意人数所代表的债权金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金额的 % 。
故该决议事项,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二分之一以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六十四条规定,顺利通过。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一、引言在经济社会活动中,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是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的案件类型之一。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主要指原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的债权转让行为引发的纠纷。
在此类纠纷案件中,法院需要依法审理,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了解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对当事人、律师和法官都具有重要意义。
二、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首要要点是要明确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
合同的效力是指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等效力的产生和消灭。
约束力则是指合同对当事人具有向其履行合同义务的约束力。
在庭审中,当事人及法官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来判断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和约束力,从而确定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三、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债权人的合法性和权利是必须要重点关注的问题。
首先需要确认债权转让的事实和合法性,即债权转让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否经过债务人同意等。
其次需要明确债权人的权利范围,确保债权转让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受损害。
针对债权人的诉讼请求,法院需要认真审查债权人主张的权利是否合法合理。
四、债务人的义务和责任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中的义务和责任也是庭审要点之一。
债务人需要履行合同规定的还款义务,但在债权转让后,债务人可能面临新的债权人主张的还款义务。
判断债务人在债权转让后的还款义务,需要考虑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债务人的还款意愿等因素,确保债务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五、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在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中,合同的解释和有效性也是一大关键要点。
合同的解释主要是指解释合同标的、履行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以确定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要审查合同是否具有有效性,包括合同的订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内容是否合法合规等。
只有合同具有有效性,法院才能根据合同约定判断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庭审要点中,举证责任和证据的审查也是非常重要的环节。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

管理人审查申报债权的方法根据《破产法》第48条、第57条规定,破产管理人有义务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
本人通过对相关法律的理解,结合司法实践,总结了审查申报债权的一些原则和方法,与各位同仁交流。
已达抛砖引玉、正确理解和执行法律、公平维护当事各方合法权益,共同提高执法水平之目的。
债权审查的原则和方法:一、申报债权必须提供更多真实、精确、充份的证据。
根据《破产法》第49条、《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凡该案,债务人财务记录没记述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二、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前已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没有时效中止、中断证据的,根据《民法通则》第135条、第136条、《合同法》第129条规定,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债务人对已少于诉讼时效的债权,但在宣告破产立案6个月前曾盖章证实的,可以视作诉讼时效已中断,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三、申报债权中包含利息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46条第2款规定,其利息计算期限计算至破产案件受理日。
对金融机构申报的利息、欠交和乘数,按金融机构递交的、依合约签订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排序方式、目录、结果,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对合同中未约定支付利息的,主张的利息不予登记为破产债权。
四、申报的债权牵涉外汇支付的,根据《会计法》第11条、《企业会计准则19号-外币换算》第9条、第10条规定,支付汇率以案件立案日人民银行发布的汇率换算。
1五、债权人申报违约金的,根据《合同法》第12条、第114条规定,例如双方存有签订合同的,从其签订合同,没签订合同的,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六、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根据《破产法》第46条、第47条规定,债权人可以申报。
其中对于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在诉讼、仲裁审结后,再依其生效的法律文书对所确认债权进行调整;对于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予以登记为破产债权。
七、债务人与其他企业间的相互贴现,存有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法律文书确认的权利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没生效法律文书的,按照《关于企业相互借贷的合约出来借方尚未获得签订合同利息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判决问题的答疑》、《关于对企业借贷合约借款方逾期不交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置问题的批准》的规定,本金部分不予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利息部分予以备案为宣告破产债权。
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概述公司法债权债务是指在公司设立、运营和清算过程中,公司作为债务人或债权人,与其他主体之间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的债权债务关系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规范公司的行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公司法债权债务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公司设立阶段的债权债务1. 发起人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发起人应当承担以下责任:(1)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2)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3)在设立过程中,因违法、违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 发起人转让股权时的债权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发起人转让股权时,受让人应当承受转让前的债权债务。
但发起人与受让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公司运营阶段的债权债务1. 公司对外债务(1)公司对外债务是指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外承担的债务。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2)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公司对外债务的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方式履行。
2. 公司内部债务(1)公司内部债务是指公司内部成员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承担债务。
(2)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公司内部债务的解决可以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方式进行。
3. 公司担保(1)公司担保是指公司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根据《公司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可以以其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2)公司担保的法律责任:公司提供担保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公司清算阶段的债权债务1. 清算组的设立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四条规定,公司清算时,应当成立清算组。
清算组负责处理公司的债权债务。
2. 债权申报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债权人应当自接到清算组通知之日起30日内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提供有关证据。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

浅析职工债权之审查以及实务问题职工债权系破产法确定的一个债权种类,相对于劳动报酬,职工债权的范围更广,管理人在审查时应当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
职工债权无论是在法律层面上,还是社会维稳上都是一个需要重点关注的对象。
在法律层面上,本文主要论述实务中所遇到的各类法律问题;在社会维稳上,本文主要阐述各地的一些做法对维稳工作的创设。
对于职工主体的范围,不同学者有着不同的见解;对于工资的优先权范围,不同类型的工资有着不同的处理;个别企业存在集资问题,对不同的集资形式有不同的处理。
本文主要阐述的是如何有效处理各类型职工债权问题。
下文,笔者将从职工债权的破产启动到债权的认定,论述在实务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如何解决。
一、职工债权审查之启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管理人对职工债权的工作系主动调查,无需职工进行申报。
在该程序启动的前期,管理人需要做的前期工作首先需要进行公司资料的交接,主要为员工名册、工资表、社保信息等等。
其次,管理人需要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总经理、财务等进行谈话笔录,了解公司的职工情况、欠薪情况、社保等费用的欠费情况等。
随后,管理人应当前往当地的人力资源社保局调取社保情况,前往劳动仲裁委调查公司劳动涉诉情况,前往工商局调取公司董监高的备案情况等等。
在上述基本工作完毕后,管理人需要编辑一个职工债权表,类似于债权人债权表。
虽说法律规定,职工债权不必申报,但笔者认为,对于部分破产企业而言,公司职工资料的缺失是在所难免,管理人亦可以申报的形式完善主动调查的缺漏。
对于职工债权的调查,原则上以管理人主动调查为主,职工申报为辅,管理人可以拟定一个职工的登记表,让各个员工进行填写,主要是针对自己的身份信息、联系方式、欠薪情况、社保登记情况、入职离职情况等进行填写。
接着附上身份证、劳动合同、工资卡停发之日起前后一年的流水情况、结算书等证据材料,更有助于管理人进行调查。
管理人主动调查职工债权的途径除了向公司实际控制人、股东、法定代表人、总经理、会计、财务等人了解外,亦可向职工进行了解。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债权人资格及债权额审查的报告
xx阳市人民法院、各位债权人代表:
xx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于XX年3月12日向xxx市人民法院申请破产还债。
xx市人民法院于XX年11月24日受理该破产案件,11月28日作出(XX)x民二破字第6—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该企业破产还债,11月30日指定成立破产清算组,XX年12月16日在《人民法院报》刊登了破产还债公告。
清算组在xx市人民法院的指导、监督下,依法开展破产清算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之规定,收到债权申报通知和未收到债权申报通知的债权人申报期限分别均已届满。
清算组在此期间向44户债权人发出了债权申报通知,在法定期限内有9户债权人依法进行了申报,申报债权总额为2, 万元。
其中,中国农业银行xx市支行和耒阳市城关农村信用合作社申报为有财产担保的债权,要求优先受偿。
其他债权人未依法进行债权申报,其已丧失债权人资格。
清算组对已申报债权审查认为:中国农业银行xx市支行申报债权共2, 万元,其中本金1, 万元,利息万元,并主张房产抵押权,要求优先受偿。
清算组对其申报债权额2, 万元予以确认,但认定抵押无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企业对其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无处分权,以该土地使用权为标的物设定抵押,除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应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该《批复》第三条规定:“如果建筑物附着于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之上,将该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一并设定抵押的,对土地使用权的抵押需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否则,应认定抵押无效”。
该行抵押房产所依附的土地使用权均为破产企业以划拨方式取得,但该抵押事项未依法办理土地抵押登记手续,也未经具有审批权限的人民政府或土地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显然抵押无效。
另外,xx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的财产基本上已抵押给该行,根据《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五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而将其全部财产抵押给其中一个债权人是否有效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双方抵押担保合同条款,使破产企业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利益,也应认定抵押无效。
清算组将上述情况及时作出《债权审查认定书》答复该行。
该行对此认定不服,向清算组提出异议。
清算组经认真复审后,及时作出《债权复审认定书》,维持原认定。
该行又不服,向xx市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xx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维持清算组的认定。
xxx农村信用合作社申报债权共万元,其中本金395万元,利息万元,并主张房产抵押权,要求优先受偿。
清算组对其申报债权额确认为万元,对破产宣告之日后的利息未予确认,并认定抵押无效,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担保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因此,该社所称的房地产抵押未依法办理登记手续,应属无效,故该社不享有优先受偿权。
其他7户债权人申报债权额共万元,经清算组核定,确认债权数为万元,均属无财产担保债权。
综上所述,已申报的9户债权人均符合法定条件,皆无财产担保,具有债权人资格,可以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表决权,有表决权债权总额认定为2, 万元,这些债权人享有债权人的有关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其他债权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申报债权,其已丧失债权人资格,不享有债权人的有关权利和义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现将债权人资格
情况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并审查通过。
xx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
破产清算组
XX年6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