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合集下载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

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摘要】本文主要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问题。

在探讨研究背景,研究目的和研究意义。

在首先概述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然后分析其存在的问题,接着进行国内外对比研究,提出改进策略以及建议完善制度的措施。

在论述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其发展前景,同时指出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

通过深入研究,希望能够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改进提供参考,促进犯罪预防和未成年犯的有效社会重建。

【关键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研究、研究背景、研究目的、研究意义、概述、存在问题、对比研究、改进策略、建议、完善必要性、发展前景、实践挑战。

1. 引言1.1 研究背景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是针对未成年犯罪问题而设立的一种社会治安管理机制,旨在通过社区化的方式对未成年犯进行矫正、教育和帮助,使其重新融入社会,实现社会再生。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迁,未成年犯罪问题也日益突出,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和发展变得尤为重要。

研究背景部分的重点是对未成年犯罪问题的现状和影响因素进行分析和探讨,为进一步研究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理论和实证支持。

需要深入了解未成年犯罪的成因、类型和发展趋势,分析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和挑战,以及不同国家和地区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管理模式和效果,为提出改进策略和建议奠定基础。

研究背景的明确性和详尽性将有助于准确定位研究对象和问题,为后续研究工作奠定基础。

1.2 研究目的本文旨在通过对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探讨如何提升未成年犯的社会融入能力,降低再犯率,保障未成年犯的人权和社会安全。

具体目的包括:1. 分析当前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深化矫正制度改革提供理论依据和实践指导;2. 探讨国内外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对比情况,从中汲取经验,寻找有效的矫正方式和方法;3. 提出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具体改进策略和相关建议,为未成年犯的二次社会化和心理健康提供保障;4. 强调完善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必要性,探讨其发展前景,同时指出实践中可能面临的挑战,为相关制度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参考。

社区矫正之社会参制度完善论文

社区矫正之社会参制度完善论文

浅谈我国社区矫正之社会参与制度的完善摘要:2012年社区矫正在立法上得到正式认可,《刑法修正案(八)》和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都对社区矫正的适用作出了具体规定,凸显了国家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推动作用。

然而事实证明社会参与对社区矫正工作的意义也十分重大。

本文分析了社会参与的意义、主体和内容,并针对现实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建议。

关键词:社区矫正;社会参与;问题与建议中图分类号:d926.8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1.55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1-138-032012年3月1日,我国《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正式开始实施,标志着社区矫正在我国实现了立法上的突破。

回顾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发展历程,从2003年“两院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开展社区矫正试点工作的通知》,到2011年社区矫正首次在《刑法修正案(八)》中以“法”的形式出现,再到2012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明确提出社区矫正的价值以及适用方式等等。

短短十年时间,社区矫正在我国从无到有,从模糊到清晰,从机构职能分散到逐渐专业,取得了巨大的发展。

纵观中国社区矫正的发展,政府在社区矫正中的主导作用不可替代。

然而事实证明,政府也不是万能的,只有在政府主导与社会参与互动结合的基础上,才能探索出一条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发展之路。

一、社会参与制度的意义社区作为一个有机体,具体表现在居委会、居民、社区组织以及社区志愿者之间的良性互动所“编织”而成的社会支持性网络,在这个网络中,社区各个力量的参与至关重要。

社区矫正不单单是政府的事情,社区各个主体都与社区矫正息息相关。

(一)社会参与有助于弥补政府机关参与社区矫正的不足由于缺乏专业的社区矫正工作者,政府不得不临时从公安系统、司法系统、检察系统中抽调人员,一来打乱了其他部门的正常工作,二来由于抽调的工作人员本身缺乏专业性又不利于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全面试行 社区矫 正工作 , 对于维护 社会和谐 稳定 、 进经济 社会 促
岗。 自身对 开展社 区矫 正工作 的认识 还不到位 , 其 工作方 法又简
全面发展 , 具有深远 意义 。通过 各地 试点情 况来看 , 总的效 果是 单粗 糙: 在与矫 正对象接 触和个 别谈话 时 , 缺乏 人性化 的工作手
L g l y t m n o i y a a se A dS ce S t
己 口年 5月( ) 口1 上
{占 I 缸会 } J
浅议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桑爱 英
摘 要 自2 0 年开展 试点以来 , 区矫 正试 点工作取 得 了显著 成绩 , 累 了丰富经验 , 03 社 积 在维护社会 和谐稳 定、 高教 育改 提 造质 量 、 索完善我 国非监 禁刑罚执行 制度 、 刑罚执行 成本 等方面发挥 了重要作 用, 探 降低 但在试 点 中仍存 在 不少实际 困难 和 问题 , 制约社 区矫正 工作 的进一 步开展 。 本丈将 针对社 区矫 正 工作 中存 在的 问题 及采取 的对策加 以探讨 , 并提 出立法建议 ,
花 费资金购 买。 没有经 费限制 了社区矫 正的 开展, 如有 些地区 的
社 区矫 正工作人 员因 为走访矫 正对 象而花 费的交 通费用 无处报
( ) 区矫正 工作相 关法律 法规 不完善 一 社
我 国现 有的 《 刑法》 《 、 刑事 诉讼法》 《 、 监狱法 》 《 和 治安 处罚 销 , 只好采取减 少走访 次数 , 不走访 的尽量不 走访 。缺 乏 日常 能 法》 等基本法 律对社 区矫正 都未作 任何规范 , 法滞后 给工 作开 监管 必要的着 装、 用器械 、 立 警 交通 工具 , 少公益劳 动基地 , 缺 增加 展带来 了认识 、 做法 统一等方 面的 难度 。目前社 区矫正 工作开 展 了工作 难度 , 响了矫 正效果 , 影 影响 了工作效率 。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的开题报告一、研究背景与意义社区矫正是指对刑事罪犯或被处以轻刑的人强制执行法律规定的限制自由或约束行为,实行社区监管、教育、帮助和管理的过程。

在现代刑罚制度中,社区矫正已成为不可或缺的一环,并且凭借其较低的成本、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认可。

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发展。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对于改善刑罚执行的效率、推进刑罚改造的效果、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权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义。

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需要对我国社会现实以及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充分的调研和比较,以期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和帮助。

二、研究的目的和思路本文旨在从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以及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进行比较分析,探讨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缺点和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完善措施。

具体思路如下:首先,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进行梳理和阐述,剖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运作流程、规律和亮点。

在此基础上,分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针对性的改进方法。

其次,结合国际社会的社区矫正制度,比较研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差异和不足,探究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发展的方向和路径。

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国际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成功实践和经验,助力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最后,提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这包括从制度、政策、管理等多个方面进行优化和改进,以达到更加完善和科学的社区矫正体系。

三、研究的内容和方法1. 研究内容本文主要研究内容包括:(1)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分析。

(2)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存在的问题和不足。

(3)国际社会社区矫正制度的比较研究。

(4)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的建议和措施。

2. 研究方法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1)文献资料法,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和文献,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问题与不足进行系统梳理和总结。

(2)实证研究法,通过调查研究、案例分析等方法,深入了解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实际执行情况和效果,为进一步提出完善措施提供依据。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关于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及其完善近年来,社区矫正工作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关注和认可,但是,与此同时,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这些不足主要集中在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方面,主要表现为队伍数量不足、工作能力不足、工作经验不足等方面。

因此,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是当前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发展面临的重要问题。

首先,社区矫正工作队伍数量不足。

据统计,目前我国社区矫正系统共有近两万名工作人员,而这个数字与我国的人口和矫正对象数量相比是非常少的。

这也导致了一些社区矫正机构的人员非常疲惫,工作压力非常大,无法保证工作质量。

其次,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的工作能力不足。

社区矫正工作对工作者的素质、知识技能、道德品质等方面有着非常高的要求,然而,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业务技能、法律意识、心理素质等都存在欠缺,为社区矫正工作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最后,社区矫正工作队伍缺乏经验。

社区矫正工作主要是针对一些处于刑罚执行完毕后需要进行特殊辅导的对象,因此,社区矫正工作者需要具备一定的经验,以便更好的辅导这些对象恢复正常生活。

但是,目前一些社区矫正工作者的经验积累不足,导致他们无法正确判断一些特定情况,进一步加剧了社区矫正工作的复杂性和难度。

综上所述,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的不足非常明显,需要我们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

为此,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推动社区矫正工作与监管部门的密切合作,加强人员调配,优化工作分配,提高工作效率。

加大对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提高工作人员的素质和能力,建立健全的培训机制和评估制度。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与企业、学校、社会团体等各方的合作,共同打造良好的社区矫正氛围,创造利于矫治的社会环境。

案例一:某社区矫正机构的工作人员因为队伍不足,每天需要工作16小时以上,导致出现了工作疲劳和工作效率下降的现象,严重影响了社区矫正工作的质量,后来,经过该机构与监管部门的合作,成功地解决了人员紧缺问题,改善了工作者的工作环境,提高了工作效率,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从试点开始到现在,作为一项制度建设,社区矫正还处于一个探索和完善的阶段。

实践工作中发现了很多新问题,也解决了很多问题,就调研的情况而言,结合中国的实际情况,尤其是对于欠发达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进一步完善社区矫正工作,必须做好专业队伍建设与坚持群众路线两个方面的工作,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路线相结合的“专群结合”工作思路,充分调动社会资源和各方力量参与社区矫正工作。

(一)全面调动,多元化的矫正模式社区矫正模式是选择社区矫正机构、社区矫正人员、社区矫正立法、社区矫正方式、社区矫正经费来源等关键因素作为构建社区矫正体系的评判标准,在结合当地具体的社会资源的基础上形成的独具特色的社区矫正体系。

换句话说,社区矫正模式也是指根据矫正工作的组织机构、队伍建设、工作流程以及矫正方法等方面的不同,结合矫正对象、当地经济政治文化发展程度等不同因素,而划分出的具有显著特色和代表制度的社区矫正方法及系统。

我国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从2002年8月在上海率先起步,到现在已经历时近10年。

目前来说,社区矫正工作在各地区形成了各具地区特色的社区矫正模式,如北京模式、上海模式、浙江模式、广州模式等。

当前完全不必给每个省市确定一个统一而具体的模式,只需确立一个基本原则即可。

因为各省市在经济文化、社区结构、资源保障等各方面都存在较大差异,同时各省市也都具有与众不同的优势条件。

如果不加区别的建立一个统一的模式,不仅不能使各省市依据自己的优势条件选择适当的管理模式开展矫正工作,而且还会因为各地资源结构上的差异而加大各地区间矫正成效的悬殊。

另外,社区矫正的基础是在社区,工作的好坏与各地社区的关系密切,因此更需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进行探索。

通过一段时间的摸索以及对各种模式的利弊分析,为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积累经验。

因此,应考虑给予地方一定的灵活性,允许各地采取不同的模式开展矫正工作,扬长避短,这样可以少走弯路,提高效率。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司法完善


收稿 日期 :0 6一 3—1 20 O 3
作者简 介: 冯宇平 (9 8一 ) 女 , 民权县人 , 16 , 河南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 院监所 系讲师 , 西南师范 大学教育学硕士 , 主要从事罪犯 教育改造
方面研究。 19 7
维普资讯
施监督管理权的全部为公安机关 。如我 国现行《 刑 法》 第八十五条 、 第七十六条规 定 : 在假释考验期 “ 限 内, 由公安 机关 予 以监督 ” “ 缓 刑 考 验期 内 , ,在 由 公安机关考 察 , 所在 单位或基 层组 织予 以配合 ” ; 《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七条 、 二百一十 四、 第 第 二百一十八条规定 , 被判处管制 的犯罪分子, “ 由公
验, 但也 存在 一 些 尚待 解 决的 问题 : 立法滞后 、 制度 不健 全 、 管理 手段 的现 代化 程 度 不 高、 控机 制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尚未形 成 监
等。因此 , 为了顺利开展社 区矫正工作, 加强对社 区矫正对象的管理 , 确保社 区矫正的有效性 , 实现刑罪的 目 的, 加快社 区 正法制化建设, 矫 有必要从实体上、 程序上、 组织上加强和完善社会矫正制度。
安机关执 行 ” “ ,监外 执 行 … … 由居 住地 公 安 机关 执 行”“ ,缓刑 罪 犯 , 由公 安 机 关 交 所 在 单 位 或 基 层 组
现行法律对于矫正对象的矫正监管措施 , 显得过于 原则 , 缺乏 可操 作 性 。 且
我 国 对 社 区 矫 正 对 象 的 考 察 执 行 , 19 在 97年
关 键词 : 区矫 正制度 ; 社 问题 ; 司法 完善 中图分 类号 :96 1 D 2 .3 文献标 识 码 : A 文章编号 :0 8— 9 1 20 )4— 19— 5 10 65 (06 0 07 0

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完善

浅析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摘要】非监禁刑是世界刑罚的发展潮流,是人类文明的进步。

社区矫正制度是非监禁刑罚的典型代表,但是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起步较晚,发展不够成熟,还存在许多不完善的地方,所以仍然需要我们从理论和实践两个方面去努力,使我国的社区矫正制度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

针对我国现行社区矫正制度的不完善之处,本文将提出一些具体可行的完善措施。

【关键词】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社区矫正完善一、社区矫正的概念及特征(一)社区矫正的概念我国目前的社区矫正,根据权威部门和研究机构的解释,是一种与监禁矫正相对的行刑方式,是指将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罪犯置于社区内,由专门的国家机关在相关社会团体和民间组织以及社会志愿者的协助下,在判决、裁定或决定确定的期限内,矫正其犯罪心理和行为恶性,并促进其顺利回归社会的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

(二)社区矫正的特征(1)社区矫正是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执行是社区矫正的本质法律属性,社区矫正作为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的性质又具有了自身的特征。

①执行主体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机构是司法行政机关的重要组成部分,履行社区的矫正职能。

②执行依据的法定性。

在实践中,社区矫正的实施必须且只能以人民法院、监狱管理机关等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为依据,其具体体现为生效的法律文书。

③执行手段的强制性。

④执行对象的特定性。

社区矫正作为刑罚执行制度的一种形式,其适用对象是实施了犯罪行为并被法庭判决有罪的人。

⑤执行地点的特定性。

(2)社区矫正是非监禁刑罚执行活动刑罚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的,由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社区矫正的法律性质是“非监禁刑罚执行”,它是与监禁刑罚相对应而存在的。

社区矫正并不适用于上述全部的非监禁刑罚方法,只适用于管制和剥夺政治权利两种。

同时,社区矫正还适用于被裁定假释的罪犯、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和被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

(3)社区矫正是社区广泛参与的的刑罚执行活动社区的广泛参与是社区矫正的典型特点。

试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兼具法律 、 心理学 、 犯罪学 、 专 业 技 能 强 的 专 业 人 员 。社 区 矫 正 人 员 专 业 知 识 和 经 验 的缺 乏 , 限 制 了社 区 工 作 的规 范 化、 专、 化 发 展 。社 区矫 正 人 员 应 当 是 由司 法行 政 人 员 、 志 愿者等组成 , 现 社 区 中缺 少 合 格 的 社 区 志 愿 者 , 来 应 聘 的 志 愿者大多学历低 , 不 了解 犯 罪 心 理 , 难 以 和矫 正 对 象 进 行 交 流沟通 。
我 国 只 在《 刑法修正案( 八) 》 《 社 区矫 正实 施 办 法 》 中 对 社区矫正制度作出了规制 , 其 中很 多 的 规 定 都 较 为 笼统 , 还 停 留在 低 级 层 面 , 缺乏具体可操作性 , 使 得 工 作 人 员 开 展 工 作 困难 , 甚 至经 常 陷 入无 法 可 依 的 困境 。 ( 三) 队伍 建设 滞 后
应 社 会 的 能 力 。其 二 ,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更 好 地 维 护 了社 会 的 稳定发展 , 有 助 于犯 罪 分 子 对 国家 刑 事 活 动 的 支 持 和 理 解 , 从 近 十 年 的相 关 数 据 看 来 , 接 受 社 区矫 正 的人 员 , 再 犯 罪 的 几率 比接 受 监 禁 刑 矫 治 制 度 的罪 犯 要 低 得 多 。其 三 , 社区 矫 正 制 度 的实 施 节 省 了 国 家 刑 事 司法 资 源 , 使 得 国家 司 法 资 源 配 置更 为 合理 。 二、 社 区矫 正 制 度 存 在 的 缺 陷 我 国 社 区 矫 正 制 度 由于 起 步 晚 、 司 法 力 度 投 人 不 足 等 原因 , 近年来该制度暴 露出了不少缺 陷, 笔者认 为 , 我 国社 区矫正制度的不足之处 , 主 要 可 概 括 为 以 下 几点 :

浅议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

将针 对 当前社 区矫 正存 在的现 状及 问题 提 出几点 具有 针对性 的 意义及 作用 。

国家机关 分工配 合的运 作制度 迫在眉捷 , 如 国家有关机 关之 间的
情 况通报 制 度及 相互 之 间的协 作制度 等 。这些 具体 运作 制度 的
建议与 对策 , 以期通过 完善社 区矫正 制度进一 步提 高社区矫 正的 法 律文 书送 达回执 制度 、 矫正对 象交 接回执 制度 、 司法机 关执 行
作 者简 介: 闰乃 慈, 哈 尔滨市香 坊 区通 乡街 道 办事 处司法所 。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6 . 7
随着 社 区矫正试 点工 作 的展开 , 社 区矫正 工作 已初 见成 效 ,
在非监 禁刑执 行过程 中 , 国家机 关之 间的互相 配合是 使国家 也 因为此 , 我 国开始 更大范 围的进 行试 点 , 力 求能通 过社 区矫正 及 其相关规 章制度 的建立 与完善 , 彰 人 权 , 尽可 能地 实现“ 治病 刑 罚得 以实际执 行 、 实 现刑 罚 目的的保 障。 因此 , 建立 国家机 关
建 立和 完善 《 社 区矫正 法》

建 立与 完善 在一 定程 度上 可 以很 好 的避 免相关机 关 单位 之间 的
积 极制 定 《 社区 矫正法 》 , 并尽 快颁行 , 让社 区矫 正 真正应 用 相 互推诿 , 或“ 多头管 理” 现象 的产 生, 各 机关 单位对 自身 的工 作 于实践 当中 , 让 实践经验 上升 到国家法 律高度 是完善 我国社 区矫 职 责与权利 更加 明确 , 在 分工合 作的方面 更积 极、 更主动 , 不仅有 正制度 的第 一步 。 但 由于社 区矫 正在我 国 尚处于试 行阶 段, 不 管 利 于实现 各有 关 国家机 关 、 各部 门之 间的信 息交 流 , 实现 信息共 是整个 环境 或是相 关法 律方面 、 程序 等考虑 , 仍存 在着许 多 的障 享 , 更可 以在 很大 程度 上避 免“ 各 自为政 ” 的情况 继续 泛滥 , 促进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论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作者:唐博韬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9期关键词社区矫正种类对策作者简介:唐博韬,吉林师范大学经法学院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6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献标识码:A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3.252我國目前并不是所有的刑种、刑法的执行都可以适用社区矫正制度,只有那些予以监外执行的刑种或处罚才可适用社区矫正。

[1]比如,主刑中的管制、附加刑中的剥夺政治权利、刑法裁量制度中的缓刑、刑罚执行中的假释等。

这些都是可以根据犯罪人所犯罪行的情况对犯罪人进行一定时间的监督检查,实施社区矫正,使改过自新,犯罪危险较小的犯罪分子在社区当中进行社会化改造,以使犯罪人更好的融入社会,回归正常生活。

(一)管制对犯罪分子不在场所内关押,但限制一定的人身自由,是我国主刑的一种,在革命时期独创,在主刑中是一种最轻刑。

[2]因为其本身的特性是一种不予监禁刑罚,就决定了必须在执行时予以监督,监督机构的主体就是社区矫正机构。

(二)剥夺政治权利是对犯罪分子参与国家管理和参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剥夺的刑罚方法。

剥夺的是一种资格,与物质性的人身自由无关,剥夺政治权利一般情况下,监禁刑执行完毕以后仍然要附加适用,少数情况下也可以独立适用。

(三)缓刑对犯罪行较轻的人在判决刑罚时就暂缓执行,待考验期届满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况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在判决时就要根据其犯罪性质,可能量刑的轻重,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危险性来决定是不是要执行缓刑。

宣告缓刑的附加考验期,在考验期内进行社区矫正。

(四)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监狱内执行一段时间的刑期,因其表现良好,没有再犯危险而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提前释放的前提必须是执行了一段时间的监禁刑,根据之前是否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无悔改表现,能否再次危害社会等情况来决定附条件的释放。

[3]假释与缓刑在某种程度上相似但又不尽相同,就本次讨论的社区矫正制度而言,二者都是附条件的释放,附期限的考验,监外执行中矫正机构针对假释和缓刑的人进行监督教育帮扶。

还有一种适用情况就是刑事诉讼法中的监外执行制度,顾名思义这也是一种变更执行场所,非监禁的刑罚执行方法。

(一)法治国家法治社会的体现是我国法治文明的进步。

社区矫正制度对犯罪的人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人身自由,定期向检察机关回馈矫正情况,接受司法机关、社会组织、人民群众监督。

社区矫正人员在矫正期间可以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的情况下从事公民的正常活动,不受到歧视。

参加劳动也应获得相应的报酬,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与自己行为能力相适应的义务,享有人之所以为人的基本人权,体现出一种以人为本的轻刑主义倾向,这种价值取向也是符合国际刑罚制度的发展趋势,有助于我国刑罚体系的改革。

(二)帮助矫正对象回归社会通常犯罪人本应在司法行政机关的人身控制下接受刑罚处罚,由于罪行较轻,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不会对社会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犯罪人需要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更好地融入社会,社区矫正制度正是顺应这种情形的需求,不剥夺行为人的自由,在社区内利用组织和群众的力量来接受同化犯罪人,使其在规定的矫正期间结束后心理上、身体上不排斥社区的正常生活。

(三)在社区生活可避免形成交叉感染以及监狱化人格形成上述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的对象要不是犯罪较轻,要不就是在监狱内表现良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的,理论上此种特殊人群的社会危险性,人身危害性已经大幅度降低,只需要慢慢适应接受正常社会生活,如若对此种人群与重刑犯一同关押,一同改造,很难不受周围环境影响,反而会加剧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起不到预防违法犯罪的作用。

社区矫正接触的人群是与自己熟悉亲近的人,首先从心理上就能获得一个安全感,愿意在更加自由的氛围中接受思想教育和劳动创造,激发向善的积极性,以此达到刑罚预防改造的目的。

相关数据表明,截至2019年7月底,全国司法所累计接收社区服刑人员415万人,解除矫正358万人,矫正期间再犯罪率约0.25%。

目前全国在册社区服刑人员73万。

在矫期间再犯罪率保持在0.153%左右的较低水平。

为回应信息化社会的需要,各个省份开始利用手机定位、手环定位、电子地图、App打卡等人工智能手段来进行社区矫正人员的监管、教育,创新监管手段,力图提高工作效益。

以上海为例,杨浦区的“智能矫正”成果,“四个矩阵”的方案来保障社区矫正的实施,通过联网各个部门信息共享,资源共建来监控人员的分布,把不同情况的人群分门别类更加有针对性的完成帮扶、教育、管理三大任务。

陕西省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社区矫正的规范化改革,在落实责任机制,加强各门联动,社区矫正队伍专业化等方面作出了部署。

各个地区都在努力创新、改善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想要发挥社区矫正的理想效果,但这些措施的实际成效的确还一个未知数。

(一)社区矫正工作的群众认知度不足在普通社会群众眼中,对犯罪分子服刑的方式还停留在以监禁刑为主流的刑罚中,受传统重刑主义思想的影响,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刑罚并不认为是服刑,只有剥夺人身自由,进行关押才是犯罪人应有的归宿。

社会大众对服刑人员的排斥,在正统的价值观来看,一个人触犯法律就是触犯道德底线应为人所不齿,对社区服刑人员抱有不信任甚至鄙夷的态度,是该制度停滞困境的因素之一。

与社区融合度不够,司法行政机关、社会团体、民间组织、社会志愿者本应当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社区工作。

[4]据调查,社区矫正的主力军仍然是基层司法所,社会团体、民间团体、人民群众对社区矫正的参与度不足,与社区服刑人员接触的对象主要是亲属,朋友,矫正的圈子在与其犯罪之前大体一致,加之群众的价值取向,对社区服刑人员避而远之,都会影响矫正制度的执行。

(二)矫正对象户籍和居住地相分离依照我国现有法律,社区矫正的接受方是户籍所在地,服刑人员的户籍地进行教育矯正。

实际情况下。

服刑人员外出务工、就医、学习等,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情况多有发生。

就算是利用互联网信息化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监管,难免也会有脱管漏管的现象。

大量的社区服刑人员涌入异地,异地司法所的管理工作难度也会大大增加。

(三)成年人与未成年人的社区矫正个性化程度有待提高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基层社区矫正工作人员的数量有限。

福利津贴与工作量不能成正比,积极性下降。

[5]有关部门未组织社区矫正工作人员接受与未成年人教育有关的培训。

缺乏相关立法。

这些都是对未成年人缺乏针对性矫正的原因。

未成年人在身体上心理上都不成熟,很容易受到外界影响,有时候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还没有充分的认知,加以良好的教育更容易使其回归社会。

对这种特殊人群不分年龄阶段的统一教育进行宣讲,让服刑人员感受不到参与度,缺少人文关怀的社区矫正最终的效果肯定不佳。

(一)加大宣传力度增强社会的信任度对社区进行定期的普法宣传,能有效增强普通群众对社区服刑人员的认同,给社区矫正人员安排一些服务社区的公益活动,让群众对服刑人员有更多地了解,社区服刑人员也能更好的融入普通大众,双方相互增强信赖。

向社会普及筛选社区服刑人员的标准、程序,让大众了解到,之所以犯罪人可以在社区内服刑,是因为没有人身危险性和再犯的可能性,基层司法人员可以每月两三次走访社区矫正人员的生活场所,工作单位,通过接触的人了解其最近身心动态,借此也会向群众宣传社区矫正制度,增强对社区工作人员的信心。

[6](二)健全社区矫正队伍建设提供多方保障对现有的社区矫正队伍进行培训,学习有关的心理知识、教育知识、信息技术知识,设定一套完善的考核制度。

工作人员素质的提高,才能让社区服刑人员不再机械化的提交书面报告,切实感受到政府和社会的关爱进行改造。

工作人员的物质保障是重要基础,提高矫正补贴,配备通行设备,制定奖励制度吸引更多的人进入社区工作,基础不牢,地动山摇。

好的计划和方案,好的技术需要具体落实,因此基层的社区矫正是关键的一环,也是最重要的一节。

(三)妥善处理好居住地变更交接工作服刑人员的流动性大,社区工作人员是相对稳定的,这就决定了监管不到位时常发生,各个地区的矫正机构做好联动配合工作是重中之重,不仅是社区矫正部门,管理户籍的部门,公安部门,检察部门等都要协调配合,一体化管理,在流动的各区域间顺利衔接,让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常民事活动不因其暂时的特殊身份而受到阻碍,影响社区矫正人员的正当合法权益。

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时代背景下,我国对法治建设的关注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法治改革在各个方面也是齐头并进,势不可挡,社区矫正制度作为非监禁的刑罚执行制度,对与国家长治久安,人民幸福安康有着重要作用,也对考验政府与国家机关,国家工作人员的执行实效提出了全新的要求。

为此,发挥党和政府对社区矫正制度改革的领导带头率作用,避免低头盲目整改,在改革的同时注重对普通群众的渗透宣传,关心基层执法人员处境,提高改革的效率等多个维度,才能几管齐下,通过全社会积极配合取得不错的效果。

以上关于对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发展、现状、存在的困境和解决方案的思考,旨在进一步完善该制度。

我国正处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的关键转型时期,由于非监禁性特点,社区矫正制度与我们日常息息相关,需要全社会成员共同努力,才能完善社会管理,打造法治社会,追求社区矫正法治愿景!参考文献:[1]于嘉瑞.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9(12):113-115.[2]张佳午.我国未成年犯社区矫正制度之分析与反思[J].法制与经济,2019(12):159- 160.[3]罗琴.社区矫正立法草案中“先行拘留”制度审思[J].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2019,17(4):33-37.[4]刘大元,卢方.未成年人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与优化研究[J].安徽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28(5):83-88.[5]吴斯斯.中外比较视阈下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9(25):25-26.[6]达选莉.我国缓刑适用社区矫正制度研究[D].甘肃政法学院,2019.。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