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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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国际刑法?

什么是国际刑法?

什么是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一门研究跨国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国际刑事制
度和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
刑法。

一、国际刑事制度
国际刑事制度是指通过国际法律机构,实施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制裁和
追究。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
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主要负责审判四类罪行:
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罪行。

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刑事法庭,它有权寻
求国际刑法院协助并协助国际刑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

二、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刑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制定的,它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国际刑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的框架下,以确保
其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海盗、贩卖人口和卖淫嫖娼等。

三、国际刑法的发展
国际刑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随着国家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增多,国际
刑法体系逐渐形成。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刑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被签署和批准,如《罗马法院刑事法庭规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

目前,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反制措
施不断加强,国际刑法的体系也不断完善。

总之,国际刑法是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制裁和追究的一种法律制度,它
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全球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在未来,国际刑法
的发展将继续风驰电掣,以适应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行为的治理需求。

国际刑法课件

国际刑法课件
国际刑法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01 引言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内法 中的涉外刑事法律规范。
国际组织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也被赋予了在特定领域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职能 。
个人
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 逐渐得到承认,一些国际 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际刑法的客体
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 要客体,包括战争罪、侵 略罪、反人类罪等。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也是国际刑法的 客体之一,如贩毒、走私 、洗钱等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的定义和惩治措施更加 明确和严厉。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加强
各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与司法协助不断加强,例如跨 国追捕、引渡、证据交换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刑法面临着政治干预、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等挑 战,这些挑战影响了国际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广泛或有系统的 攻击行为;攻击行为针对平民人口;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意 图;行为具有严重性和不人道性。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 即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国际刑法是一种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处罚跨国犯罪行为。

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追求正义。

1. 概念和历史:国际刑法是一种治理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涵盖恐怖主义、战争罪行、人权侵犯等跨国性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最初的尝试包括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条约制定。

此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纳粹战争罪行的暴露,国际刑法的发展进一步加速。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机构,其职责是调查和审判最严重的国际刑法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成立,其主要管辖领域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迫害罪等。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国际级别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3. 跨国犯罪和国际合作: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应对跨国犯罪。

例如,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进行调查和追诉。

国际刑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交流渠道,促进国家之间的协作,以打击跨国犯罪。

4. 人权保护:国际刑法起着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人权侵犯不仅限于国内领域,跨国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人权侵犯。

国际刑法通过规范和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强奸和奴役等行为,以确保对加害者的追究和给予受害者救济。

这种追究和救济的机制为千百万受害者提供了声音和公正。

5. 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国际刑法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

个人刑事责任是指追究个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国际刑事法庭主要负责此项工作。

而国家责任是指追究国家对犯罪行为、恶行或持续人权侵犯的负有的责任。

国际刑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来强化国家责任,以减少跨国犯罪和人权侵犯。

6. 法律原则和规定:国际刑法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之上。

如主管国家的管辖权、不容许大赦、禁止逃避现行国际法等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定确保了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

法学与国际刑法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分析国际刑法是指国际社会共同遵循的有关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范体系。

它涉及到国家间的法律互惠和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旨在解决跨国犯罪并维护全球社会秩序。

本文将对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实践进行分析。

一、国际刑法律制度1. 国际刑事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普遍管辖、合法国家主权、刑事法律的适用于个人、刑事责任的个别性、合法程序的尊重等。

这些原则确保了国际刑法的合理性、公正性和可操作性。

2. 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国际刑事法的主要法律文书包括《联合国宪章》、《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章程》等。

这些法律文书规定了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刑责的认定和国际刑事司法机构的组织与运作。

3. 国际刑罚的形式和限制国际刑罚的形式包括罚款、拘留和监禁等。

然而,在实践中,国际刑法律制度受到国家主权和司法独立的限制,因此国际刑事法院并不拥有直接强制执行刑罚的权力。

二、国际刑法律实践分析1. 国际刑事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事法适用于严重的国际犯罪,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侵犯人权等。

国际刑事法主要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和审判来实现。

2. 国际刑事法院的作用与挑战国际刑事法院是主要的国际刑法实践机构,它致力于维护全球刑事正义和犯罪嫌疑人的追诉。

然而,国际刑事法院面临着司法管辖权争议、国家不合作和资源限制等挑战。

3. 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重要性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是国际刑法律实践的关键,它通过共享情报、引渡犯罪嫌疑人和互相执行判决等方式促进了国际犯罪的打击。

然而,由于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政治利益差异,国际刑事司法合作仍面临着一定的困难。

4. 国际刑法的现实挑战与发展方向国际刑法在全球化和技术进步的背景下面临着新的挑战,例如跨国网络犯罪和恐怖主义等。

未来的发展方向应包括加强国际刑事司法合作、提升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可行性,并加强国际刑事法律制度的执行能力。

综上所述,国际刑法律制度及其实践对于维护全球社会秩序和打击国际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学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安徽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博士 行 江 联系方式: 联系方式: xjiang77@
引言 前南联盟总统米洛舍维奇, 国际战争罪行法庭所审判的头一 个国家元首,2006年3月11日, 早晨被发现死在他的监室内。 伊拉克前总统 萨达姆 基地组织本拉登 远华案主犯赖昌星
向哲浚 (1892年— 1987年)
提证历时九个月之久,审讯持续了 两年半,共有全英文纪录材料48412页, 检察官与被告双方的受理证据4336份。 检察官向法庭提供的证人证词和其他证 据材料堆起来,有一尺多高。中国检察 官组无论工作和休息时的谈话题材都是 土肥及坂垣等日本在中国的主要战犯。 到了1949年春,在向哲浚据理力争下, 正式确定1928年1月1日为日本旨在准备 和发动侵略战争的起始日,并被写入长达 42页的起诉书,还确定了28名被告。
(八)《战争罪及反人道罪不适用法定时 八《 效公约》 效公约》 1968年11月26日由联合国通过。 全文由序言和11个条文组成,其正式 文本为中文、英文、法文、俄文和西 班牙五种文本,1970年11月11日生效。 明确宣布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不论 其犯罪日期如何,一律不适用法定时 效的规定。这类犯罪一经实施,无论 什么时候,都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二)国际刑法的发展
二战后的《伦敦协定》 欧洲国际军 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是二战结束 后建立的专门惩治日本战争罪犯的国 际刑事特别法庭,由中、美、英、苏 等11国的法官组成。
梅汝璈(1904 梅汝璈(1904~ (1904 1973 )
梅汝璈:“如论个人之座位,我本不在 如论个人之座位, 梅汝璈 如论个人之座位 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 意。但既然我们代表各自国家,我认为法 庭座次应该按日本投降时各受降国的签字 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 顺序排列才最合理。首先,今日系审判日 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 本战犯,中国受日本侵害最烈,且抗战时 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 间最久、付出牺牲最大,因此,有八年浴 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 血抗战历史的中国理应排在第二,再者, 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 没有日本的无条件投降,便没有今日的审 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 判,按各受降国的签字顺序排座,实属顺 理成章。” 理成章 “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 今日预演已有许多记者和电影摄影 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 师在场,一旦明日见报便是既成事实。既 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我请 然我的建议在同仁中并无很大异议, 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 求立即对我的建议进行表决。否则,我只 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有不参加预演,回国向政府辞职

1章 国际刑法概述

1章 国际刑法概述
1937年9月14日的《尼翁协议》认为海盗是一种恐 怖主义行为,将该罪列入国际犯罪种类之中,使 之成为国际社会最早认同的国际犯罪。

二、两次世界大战与 国际刑法的发展


“一战”的爆发使国际社会认识到战争罪行和反 人类罪行的严重危害性。《凡尔赛和约》明确规 定战争罪为国际犯罪应受刑事处罚,创下在国际 公约中规定国际犯罪的先例。 “二战”的爆发使国际刑法的发展达到了一个新 高度。1943年10月30日,美、英、苏三国发表 《莫斯科宣言》,提出审判和惩罚战犯的要求。 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对犯有破 坏和平罪、战争罪和反人道罪的战犯进行了审判, 促进了国际刑法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的发 展。

一、国际刑法的早期实践

对国际犯罪的认识最早源于17世纪习惯国际法对 海盗罪的认识。国际法学家奥本海在《奥本海国 际法》中写到:“在近代意义的国际法产生之前, 海盗已经被认为是违法行为,是人类的敌人。根 据国际法,海盗行为使海盗失去他的国民属性, 因而失去他的本国的保护;……海盗行为是一种 所谓国际罪行;海盗被认为是每一个国家的敌人, 在任何地方都可以被法办。”
(二)本书的理解


可以将国际刑法的渊源分为: 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 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 国际刑法的辅助渊源,包括司法判例、国 际组织的决议、权威学说。
二、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

国际条约(International Treaty) 国际习惯( International Custom) 一般法律原则(General Principle of Law)




第四节 国际刑法的渊源
一、国际刑法渊源的界定 二、国际刑法的主要渊源 三、国际刑法的辅助渊源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
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 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 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 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 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 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 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
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如下内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 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 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1 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
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 条约。
2 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国 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 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 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

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

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引言国际刑法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以其对国际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战争罪行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国际刑法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国际刑法的概念与原则1.1 国际刑法的定义国际刑法指的是一系列规范和国际机构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法律体系。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全球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1.2 国际刑法的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是不可或缺的,包括普遍管辖原则、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原则和等级平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国际刑法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第二部分:战争罪行的国际刑法框架2.1 战争罪行的定义战争罪行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依照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标准,任何有组织的团体、武装力量或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2.2 国际刑事法院的角色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判涉及战争罪行的个人,以确保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刑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部分:战争罪行的案例分析3.1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纳粹战争罪行纳粹战争罪行是二战期间最为严重的战争罪行之一,包括大规模屠杀、集中营的建立和种族灭绝等。

纳粹战争罪行成为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追究和惩治的重要案例。

3.2 卢旺达内战期间的种族灭绝罪卢旺达内战期间,种族灭绝罪在国际刑法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量的屠杀和种族清洗行为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行的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部分: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的意义与挑战4.1 国际刑法的意义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的追究和惩治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正义,也可以对战争罪行的加害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意识到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4.2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国际刑法在追究战争罪行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国家主权的限制、设计和运作的复杂性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克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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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成立: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二战结束时,战胜国根据1945年8月8日签定的《欧洲国际军事法庭规章》成立了欧洲国际军事法庭,专门对德国战犯进行审判。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又称东京国际军事法庭,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1946年1月19日,远东最高盟国统帅部根据同盟国授权,公布《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宪章》,宣布成立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在东京审判日本战犯(又称东京审判)。

由美国、中国、苏联、英国、法国、荷兰、澳大利亚、新西兰、加拿大、印度和菲律宾这些胜利的同盟国共同任命法官审理。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1993年5月25日,安理会通过第827号决议设立了起诉应对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所犯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的国际法庭(简称“前南刑庭”)。

前南刑庭于1994年正式成立。

庭址在荷兰海牙。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问题国际刑事法庭的庭址在坦桑尼亚阿鲁沙。

1994年11月8日,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第955号决议设立了起诉应对199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在卢旺达境内的种族灭绝和其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负责者和应对这一期间邻国境内种族灭绝和其他这类违法行为负责的卢旺达公民的国际刑事法庭(筒称“卢旺达刑庭”)。

卢旺达刑庭于1995年正式成立。

前四个军事法庭都是临时的,国际刑事法院是常设的。

国际刑事法庭:1946年12月11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第95(I)号决议》,确认了纽伦堡大审树立的国际法原则,并委托国际法委员会拟定国际刑事法和拟议国际刑事法庭的建立。

国际法委员会于是着手为国际刑法草案和如今成立的国际刑事法庭进行筹备。

1998年6至7月在南斯拉夫纷争与卢旺达事件的背景下,联合国外交大会进一步通过了成立国际刑事法庭的《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

2.职能: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控诉和惩处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起诉和审判二战时日本战犯。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的职能是起诉和审判自1991年以来在前南斯拉夫境内实施了严重违反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

前南刑庭管辖的罪行包括: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的行为、违反战争法和惯例的行为、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刑庭的职能是起诉和审判两类犯罪嫌疑人,一类是在1994年一年间在卢旺达境内实施了灭绝种族及其它严重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的人(包括非卢旺达国民),另一类是在同一时期在卢旺达的邻国境内实施了此类罪行的卢旺达人。

刑庭的管辖的罪行包括:灭绝种族罪、危害人类罪、严重违反1949年日内瓦四公约共同第三条的行为、严重违反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的行为。

国际刑事法院:凡是发生《罗马规约》规定的罪行,如果有关国家不愿或不能在其本国诉诸司法程序,国际刑事法院就可以行使管辖权。

3.组织机构: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法庭应由4名法官及各指派1名助理组成,4个签字国各应任命1名法官和1名助理(第2条)。

对于法庭、法官、助理、检察官,被告或其辩护人都不得申请回避。

审判时“必须有本法庭审判官四人全体出席,或任何一人缺席时由其助理出席,始能构成法定人数”。

庭长由法官推选(除非经审判官三人表决提出了其他办法),原则上轮流担任。

关于侦查与起诉委员会的组织,宪章第14条规定:“每一签字国为侦查主要战争罪犯之罪状及起诉,应各指派检察官一人”,组成侦查与起诉委员会。

侦查与起诉委员会“对于一切事项,应以过半数之投票决定之,并为便利计,按照轮流之原则指定一人为主席;但如对于应受本法庭审判之某一被告之指定或该被告应被控诉之罪名,双方之投票相等时,则应采取主张该被告应受审判或对该被告提起诉讼之检察官之意见”。

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法庭应由6~11名法官组成,由盟军最高统帅在日本投降书各签字国所提名之人选及印度与菲律宾共和国的代表中任命,并指派其中一人为庭长;全体法官过半数出席构成法定人数,但须有6人出席方可开庭;法庭实行多数表决制,如双方票数相等,则庭长的投票为决定票。

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前南刑庭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

前南刑庭设三个审判庭和一个上诉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9名审案法官(ad litem judge)组成。

每个审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6名审案法官组成。

前南刑庭的上诉庭同时也是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上诉庭,组成上诉庭的7名法官中,5名是前南刑庭的常任法官,2名是来自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的常任法官。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书记官处负责前南刑庭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书记官长领导。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卢旺达刑庭由分庭、检察官办公室和书记官处组成。

卢旺达刑庭设3个审判庭和1个上诉庭,由16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9名审案法官(ad litem judge)组成。

每个审判庭由3名常任法官和最多(同一时期内)6名审案法官组成。

卢旺达刑庭的上诉庭同时也是前南刑庭的上诉庭,组成上诉庭的7名常任法官中,2名来自卢旺达刑庭,另外5名来自前南刑庭。

检察官办公室由检察官领导,负责案件的调查和起诉。

自卢旺达刑庭建立以来,其检察官一直由前南刑庭的检察官兼任。

2003年8月,安理会在关于“完成战略”的决议中,决定增设卢旺达刑庭检察官一职,并由其组建卢旺达刑庭自己的检察官办公室。

书记官处负责卢旺达刑庭的行政管理和服务,由书记官长领导。

管辖权:属人:属地:属时:属事:纽伦堡大审:国际: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复合性,是指国际刑事法院享有集案件的调查(侦查)、起诉、审判管辖于一体的复合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以国际条约为基础的一个独立的国际司法机构,它与联合国没有隶属关系。

国际刑事法院虽然接受联合国的经费资助,但它不像前南斯拉夫和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它既不由安理会创建,也不接受联合国大会的管理。

国际刑事法院只有在国家法院不愿意或不能够对《罗马规约》规定的犯罪切实进行追究的情况下,才会对该犯罪案件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管辖权的补充性原则不仅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缔约国,而且适用于对案件具有管辖权的非缔约国。

这是一种建立在国际刑事法院和国家法院享有并行管辖权基础上的补充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作为一个为缔约国广泛接受的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其享有何种管辖权,对众多国家的刑事管辖权及其行使具有长远而广泛的影响。

因此,它必须充分考虑尊重缔约国的刑事管辖权。

那种凌驾于国家刑事管辖权之上的绝对优先管辖权自然难以被大多数国家所认可。

有限性:从管辖时空和实体范围来看,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仍然是一种有限管辖权,而不具有普遍管辖权的特征。

即国际刑事法院并不能对在任何地点实施任何国际犯罪的任何人都可以行使管辖权。

首先,在属地管辖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原则上限于在《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境内及在缔约国注册的船舶和飞行器上发生的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一般不能对非缔约国境内发生的《罗马规约》第五条所列罪行行使管辖权,除非:1、该罪行由具有缔约国国籍的人所实施;或者2、该非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或以特别协定方式,主动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有关犯罪行使管辖权。

其次,在属人管辖方面,国际刑事法院原则上只对具有缔约国国籍的自然人具有管辖权。

除非:1、非缔约国的国民在缔约国境内或其船舶和飞行器上实施有关犯罪;或者2、非缔约国向国际刑事法院书记官长提交声明或以特别协定方式,主动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其国民所犯的有关罪行行使管辖权。

此外,国际刑事法院对实施被控告之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不具有管辖权。

再次,在属时管辖方面,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它体现在三个方面:1、国际刑事法院仅对《罗马规约》生效后实施的犯罪具有管辖权。

对该规约生效以前发生的规约第五条所列的罪行,国际刑事法院不具有管辖权。

2、个人不对《罗马规约》生效以前发生的行为负该规约规定的刑事责任。

即使该人是缔约国的国民,国际刑事法院也不得对其先前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3、对于在《罗马规约》生效后成为缔约国的国家,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对在规约对该国生效后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除非该国已依照规约的有关规定向国际刑事法院的书记官长提交声明,主动接受国际刑事法院对《罗马规约》生效后该国加入该规约之前,在其境内发生或其国民实施的犯罪行使管辖权。

国际刑事法院秉行不溯及既往原则。

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危害人类罪、种族灭绝罪和侵略罪都具有固有管辖权。

前南:根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规约》第9条规定,国际法庭和国家法院对在前南境内犯有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罪行的人的起诉,有并行管辖权;国际法庭应优位于国家法院;在诉讼程序的任何阶段,国际法庭可以根据本《规约》和《国际法庭程序与证据规则》,正式要求国家法院遵从国际法庭的权能。

之所以规定了优先管辖权,是因为前南国际刑事法庭是联合国安理会依其职权创立的、对在特定地区特定时期发生的特定犯罪进行追诉、审判的非常设国际刑事司法机构。

它的管辖权无论从时间上、地域上还是罪行范围上,都是极为有限的。

因此它所具有的优先管辖权对国家刑事管辖权的影响并不具有广泛性和长期性,也易于行使。

设立的法理依据:前南斯拉夫国际刑事法庭:依据1993年联合国安理会所通过的《第808号决议》,与同年5月25日安理会通过附有《前南国际法庭规约》的《第827号决议》成立的,宗旨在于制止违反人道主义行为。

前南法庭的设立并非依据国际条约,也没有联合国大会某项决议的授权,而是由安理会援引《联合国宪章》第7章的条例作出决议而成立。

根据第7章条款内容,安理会为达到维护和平目的,可采取适当经济制裁与军事强制措施,而并没有“可以设立国际法庭”的权力。

卢旺达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由联合国大会决议产生。

法官任选:前南:由安理会提出候选人名单。

国际:由国家团体提出法官候选人名单。

国际刑事法院由18名法官组成。

纽伦堡:由英、美、苏、法四国法官组成。

远东:由中、美、英、苏等11国法官组成。

权力规定:前南:该法庭所拥有的权力远远超过纽伦堡军事法庭:它既可在所有国家进行调查;发布的逮捕令又对所有国家有效;引渡要求优先于一切引渡条约;判决效力超过所有国家的司法当局;可对任何国家司法当局的审理案件进行干预…。

《前南国际法庭规约》不必得到加入国的签署与批准,就可以对加入国起约束作用。

国际:1998年7月17日通过的《国际刑事法庭罗马规约》对加入国的国家法仅具“辅助”作用。

《国际刑事法庭规约》必须得到加入国的签署与批准方对加入国起约束作用。

法庭资金来源:前南:前南法庭的运作经费极其庞大。

2002年的预算就高达近1亿美元,主要原因是举证、检控工作极其复杂、广泛。

至于经费来源,并非如《前南法庭规约》第32条所述,“来自联合国经常预算”,而是由北约组织成员国和沙特阿拉伯之类的国家提供其中的80%,联合国则仅负担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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