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
什么是国际刑法?

什么是国际刑法?
国际刑法是一门研究跨国犯罪行为的法律学科,它涉及到国际刑事制
度和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等方面。
下面将从三个方面详细介绍国际
刑法。
一、国际刑事制度
国际刑事制度是指通过国际法律机构,实施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制裁和
追究。
这个制度的核心是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法庭。
国际刑事法
院成立于2002年,是一个独立的国际组织,主要负责审判四类罪行:
种族灭绝、战争罪、危害人类罪,以及侵犯人权和人道主义法的罪行。
国际刑事法庭成立于1998年,是一个世界范围的刑事法庭,它有权寻
求国际刑法院协助并协助国际刑法院进行调查和起诉。
二、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
国际刑法是由各个国家共同制定的,它在国际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
国际刑法的实施必须建立在国际法和国际刑事法庭的框架下,以确保
其具有可行性和合法性。
国际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战争罪、种族灭绝、危害人类罪、海盗、贩卖人口和卖淫嫖娼等。
三、国际刑法的发展
国际刑法的发展始于19世纪,随着国家之间的接触和交流增多,国际
刑法体系逐渐形成。
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国际刑法得到了快速发展。
一些重要的国际条约被签署和批准,如《罗马法院刑事法庭规约》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等。
目前,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反制措
施不断加强,国际刑法的体系也不断完善。
总之,国际刑法是对跨国犯罪行为的制裁和追究的一种法律制度,它
对维护国际法律秩序和全球公正性具有重大意义。
在未来,国际刑法
的发展将继续风驰电掣,以适应国际社会对跨国犯罪行为的治理需求。
国际刑法课件

contents
目录
• 引言 •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 • 国际刑法的主体与客体 • 国际刑法的渊源与适用 • 国际犯罪及其刑事责任 •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 • 国际刑法的执行与合作 • 国际刑法的新发展与未来展望
01 引言
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
国际刑法是指调整国家之间刑事 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包括 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以及国内法 中的涉外刑事法律规范。
国际组织
一些国际组织,如联合国 ,也被赋予了在特定领域 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职能 。
个人
个人在国际刑法中的地位 逐渐得到承认,一些国际 刑法规范直接适用于个人 。
国际刑法的客体
国际犯罪
国际犯罪是国际刑法的主 要客体,包括战争罪、侵 略罪、反人类罪等。
跨国犯罪
跨国犯罪也是国际刑法的 客体之一,如贩毒、走私 、洗钱等犯罪活动。
国际刑法规范的完善
随着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国际刑法规范也在不断完善, 例如对于战争罪、反人类罪等罪行的定义和惩治措施更加 明确和严厉。
国际合作与司法协助的加强
各国在国际刑法领域的合作与司法协助不断加强,例如跨 国追捕、引渡、证据交换等方面的合作更加紧密。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与机遇
挑战
国际刑法面临着政治干预、司法资源不足、执行难度大等挑 战,这些挑战影响了国际刑法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构成要件包括:存在广泛或有系统的 攻击行为;攻击行为针对平民人口; 行为人具有故意或明知故犯的主观意 图;行为具有严重性和不人道性。
战争罪与反人类罪的刑事责任
战争罪和反人类罪都是国际刑法中最为严重的罪行之一,行为人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即行为人应承担因其个人行为而产生的刑事责任;指挥责任 ,即军事指挥官或其他上级官员因其下属犯下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国家责任, 即国家因其未能防止或惩罚战争罪或反人类罪而承担的责任。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国际刑法是一种涉及国家之间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和处罚跨国犯罪行为。
它是国际法的一部分,旨在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保护人权和追求正义。
1. 概念和历史:国际刑法是一种治理跨国犯罪的法律框架,涵盖恐怖主义、战争罪行、人权侵犯等跨国性犯罪行为。
国际刑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19世纪末和20世纪初,最初的尝试包括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和条约制定。
此后,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和纳粹战争罪行的暴露,国际刑法的发展进一步加速。
2. 国际刑事法庭:国际刑事法庭是国际刑法的核心机构,其职责是调查和审判最严重的国际刑法犯罪。
国际刑事法庭于2002年成立,其主要管辖领域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和迫害罪等。
国际刑事法庭的设立为国际社会提供了一种国际级别的司法机构,以确保对最严重的犯罪行为的惩处。
3. 跨国犯罪和国际合作: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任务是应对跨国犯罪。
例如,恐怖主义、跨国有组织犯罪和毒品走私等犯罪行为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需要国际合作和协调来进行调查和追诉。
国际刑法通过建立合作机制和交流渠道,促进国家之间的协作,以打击跨国犯罪。
4. 人权保护:国际刑法起着保护人权的重要作用。
人权侵犯不仅限于国内领域,跨国犯罪行为也可能导致严重的人权侵犯。
国际刑法通过规范和追究战争罪、反人类罪、强奸和奴役等行为,以确保对加害者的追究和给予受害者救济。
这种追究和救济的机制为千百万受害者提供了声音和公正。
5. 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国际刑法包括个人刑事责任和国家责任。
个人刑事责任是指追究个人犯罪行为的法律原则,国际刑事法庭主要负责此项工作。
而国家责任是指追究国家对犯罪行为、恶行或持续人权侵犯的负有的责任。
国际刑法的一个主要目标是通过追究个人刑事责任来强化国家责任,以减少跨国犯罪和人权侵犯。
6. 法律原则和规定:国际刑法建立在一系列法律原则和规定之上。
如主管国家的管辖权、不容许大赦、禁止逃避现行国际法等原则。
这些原则和规定确保了国际刑法的适用性和公正性。
国际刑法学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

第一节 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概述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产生的影响
结合国际法和国际刑法不同历史时期形成的基本原则,从当 前国际刑法直接执行与间接执行的两种模式上分析,国际刑 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各主权国家,尊重国家主权已经成为 国际社会共同追求的基本理念,国际刑法基本原则的形成与 发展同样应体现国际社会的共同价值观念,但同时也要求主 权国家履行其所签订的条约、公约中规定的义务,积极提供 刑事司法协助与合作。此外,国际刑法在追求以国家主权为 轴心的基础上向保障人权领域扩展,从而使国际刑法的基本 原则蕴涵了国际人权保障的内容。
二、国家刑事法基本原则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
综合国际法和国家刑事法对国际刑法基本原则 产生的影响可见,国际刑法的基本原则应包 括如下内容: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合法性原 则、普遍管辖原则、个人刑事责任原则、刑 事诉讼中保障人权原则和国际合作原则。
第二节 尊重国家主权原则
一、国家主权与刑事司法管辖权之间的关系 刑事管辖权是国家基于国家主权原则而派生的一项基本权利。
(二)国际刑法的直接渊源
1 公约,是指在许多国家或国际组织的主持或赞助下或在国际会议上
为解决某个或某些重大问题经谈判而订立的专门规定事项的多边 条约。
2 习惯法是习惯运动的进程,通常是指经国家承认,具有法律效力的
社会习惯。
3 一般法律原则,是指在所有或大多数国家法律体系中占有一定地位,
自然为各国所称许而在国际法律体系中加以适用的法律原则。国 际公约和国际习惯并非国际刑法的唯一渊源,《国际法院规约》 强调“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与具有针对性的制定 法或国际公约及国际习惯法相比,一般法律原则属于尽可能得到 国内法认可并加以适用的普遍性原则。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

国际刑法的理念与功能国际刑法是指由国际社会共同制定的用来惩治全球犯罪行为的一套法律规范和制度。
它的理念和功能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国际刑法是为了保障和维护全球公正与正义而设立的。
在过去的几个世纪中,由于国家间的不断冲突和竞争,导致了一系列重大的犯罪行为,如战争罪、种族灭绝、针对妇女和儿童的暴力行为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全球的和平、安全和稳定,损害了人类的尊严和价值。
因此,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在于惩治这些犯罪,并促进公正和正义。
2. 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国际刑法的另一个重要理念和功能在于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
在国际刑法制定的过程中,人权和人道主义的原则被广泛地应用。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并确保犯罪者受到应有的惩罚。
通过这种方式,国际刑法发挥了保护全球人权和人道主义的重要作用。
3. 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国际刑法的一个重要功能在于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
在过去,只有国内法律适用于某些犯罪行为,国际刑事司法则被认为是非法干涉国家主权。
但是,随着国际社会越来越重视全球犯罪的影响和危害性,国际刑法逐渐得到认可和接受。
通过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组织的努力,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逐渐扩大,越来越多的犯罪行为被纳入国际刑法的适用范围。
4. 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国际刑法的理念和功能也包括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
这是因为国际刑事司法需要保持中立,避免被任何一方政府或组织操纵或控制。
在国际刑法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公正和独立的原则被广泛应用。
例如,在国际刑法的制定过程中,国际社会通过对各种意见和观点的充分讨论和辩论,确保了全球刑事司法制度的公正和独立。
总结:国际刑法作为全球犯罪惩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保障全球公正与正义、保障人权和人道主义、扩大国际刑事司法的适用范围、确保国际刑事司法的公正和独立等多项重要职责。
可以说,国际刑法是维护全球秩序和安全的重要法律体系之一,它的理念和功能对人类的生存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

法学视角下的国际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是法学领域中的两个重要分支,它们在国际层面对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惩治。
本文将从法学视角出发,探讨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的概念、特点以及相关的国际机构与合作,以期对国际刑法和国际刑事司法有一个全面而深入的理解。
一、国际刑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刑法是指适用于国际关系中的刑事问题的法律体系和原则。
它包括国际刑法规则以及相关的国际合约和国际习惯法。
国际刑法的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普遍管辖性:国际刑法具有普遍适用的特点,即它适用于所有国家和个人,不受国家边界的限制。
2. 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刑法强调个人的刑事责任,即个人在国际犯罪行为中承担刑事责任,而不仅仅是国家。
3. 国际合作:为了有效地推进国际刑法的实施和执行,国际合作被视为至关重要的因素,国家间的合作和相互协助是国际刑法实践的重要环节。
二、国际刑事司法的概念与特点国际刑事司法是指涉及国际刑事犯罪的司法实践和机构,旨在通过国际合作,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的特点主要包括:1. 国际刑事法院:国际刑事法院是国际刑事司法体系的核心机构,负责对国际刑事犯罪进行审判。
例如,国际刑事法院(ICC)是负责处理最严重的国际刑事犯罪的机构。
2. 公正与独立:国际刑事司法追求公正和独立的原则,确保对犯罪行为进行公正的审判,保护被告人的权益。
3. 国际合作:国际刑事司法需要各个国家之间的合作和协调,以确保犯罪行为不得逃脱惩治。
三、国际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的关系国际刑法与国际刑事司法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国际刑法为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提供了法律基础和规则。
同时,国际刑事司法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刑法的不断完善和发展。
在国际刑法的框架下,国际刑事司法通过国际合作和国际刑事法院的审判,对刑事犯罪分子进行追究和惩治。
国际刑事法院的判决和审判实践为发展国际刑法提供了有益的经验和借鉴。
此外,在国际刑事司法的实践中,国际刑法的规则和原则也得到了进一步的验证和确立。
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

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引言国际刑法作为法学中的重要分支,以其对国际犯罪的追究和惩治发挥着重要作用。
特别是在战争罪行的审判和处理过程中,国际刑法扮演着不可或缺的角色。
本文将探讨法学中的国际刑法与战争罪行的相关问题。
第一部分:国际刑法的概念与原则1.1 国际刑法的定义国际刑法指的是一系列规范和国际机构对违反国际法的行为进行追究和惩治的法律体系。
它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维护全球社会的和平与安全。
1.2 国际刑法的原则在国际刑法中,有一些重要的原则是不可或缺的,包括普遍管辖原则、不可放弃的国家主权原则和等级平等原则等。
这些原则为国际刑法的运行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第二部分:战争罪行的国际刑法框架2.1 战争罪行的定义战争罪行是指在武装冲突中,依照国际人权法和国际人道法所规定的标准,任何有组织的团体、武装力量或个人实施的犯罪行为。
这些罪行包括战争罪、反人类罪等。
2.2 国际刑事法院的角色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独立的国际法庭,负责审判涉及战争罪行的个人,以确保国际刑法的有效实施。
国际刑事法院的成立标志着国际刑法在国际社会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第三部分:战争罪行的案例分析3.1 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的纳粹战争罪行纳粹战争罪行是二战期间最为严重的战争罪行之一,包括大规模屠杀、集中营的建立和种族灭绝等。
纳粹战争罪行成为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追究和惩治的重要案例。
3.2 卢旺达内战期间的种族灭绝罪卢旺达内战期间,种族灭绝罪在国际刑法中引起了广泛关注。
大量的屠杀和种族清洗行为使得国际刑事法院对战争罪行的审判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第四部分: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的意义与挑战4.1 国际刑法的意义国际刑法对战争罪行的追究和惩治具有重要意义。
它不仅可以维护全球社会的正义,也可以对战争罪行的加害者起到震慑作用,使其意识到犯罪行为将会受到应有的惩罚。
4.2 国际刑法面临的挑战国际刑法在追究战争罪行方面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其中包括国家主权的限制、设计和运作的复杂性等问题,这些都需要国际社会共同努力来克服。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概念
国际刑法是一种跨国法律体系,用于规范国际犯罪并确定国际刑事司法程序。
它涉及国家之间的刑事合作、国际刑事法院和其他国际刑事机构的设立与运作,以及国际刑事法律的适用范围和实施方式等内容。
国际刑法的核心原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点:
1. 国家主权和平等:国际刑法尊重各国主权,并承认各国在刑事管辖权方面的平等地位。
2. 罪刑法定原则:国际刑法要求刑罚只能依据预先确定的罪名和刑罚规定进行,从而保证对犯罪的法律明确和约束。
3. 个人刑事责任:国际刑法认可个人在国际刑事法律框架下承担犯罪责任,犯罪行为是由个人独立实施的,因此个人应负起刑事责任。
4. 无过分严厉和无过分宽大原则:国际刑法要求刑罚适合罪行,既不能过于严厉,也不能过于宽大。
5. 否认豁免权:国际刑法不容许豁免权,即不允许外国官员或国际组织官员凭借其职位地位而免于追究刑责。
国际刑法对一系列国际犯罪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包括种族灭绝、战争罪、反人类罪、侵略罪、恐怖主义等,并为这些犯罪提供了刑事追究机制。
国际刑事法院是一个专门处理最严重的国际
犯罪的国际刑事机构。
国际刑事法院拥有独立性和自主权,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起诉和审判。
国际刑法的发展和适用涉及国际协议、国际法和国内法之间的关系。
国际刑法通常适用于国际刑事法院和国际刑事机构,并由国际法庭根据国际刑法来判决。
各国在国内法上也有责任与国际刑法保持一致,确保对国际犯罪的追究和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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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种族灭绝罪—德国纳粹对犹太人的暴行姓名:杜飞专业:电子信息工程班级:信息1201班学号:1121200104成绩:简介种族灭绝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灭某一民族、族裔、种族或宗教团体而实施的下列任何一种行为:1.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 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 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 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二战期间以希特为首的纳粹党打着优化种族的名号对犹太人进行种族灭绝式的屠杀,自1943年纳粹党卫队队长海因里希•希姆莱提出对犹太民族采取种族灭绝政策开始,到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希姆莱自杀身亡,两年期间,大约有600万的犹太人遭到屠杀,此外还有20万~80万吉卜赛人和350万~600万斯拉夫人遇害,该行为严重违反了国际刑法中的种族灭绝罪,该行为符合《灭种公约》中五种犯罪行为中的杀害该团体的成员、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这种行为在道德上和法律上都是不允许存在的,是对全人类的挑衅,应该受到法律制裁。
关键词种族灭绝罪、希特勒、纳粹、犹太人。
正文种族灭绝罪的行为要素《灭种公约》第2条列出了灭绝种族罪的犯罪行为的清单,这个清单是穷尽性的。
清单中所包括的5种犯罪行为是: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根据罪行的定义,有些犯罪不但要证明行为的本身,而且要证明犯罪的结果,以及该结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杀害该团体的成员”中的杀害和国内法中所要求的一样,需要两个实质要素:首先是被害人的死亡;其次是被害人的死亡是由于犯罪者或其下属的非法行为或不作为而引起的。
该团体的成员的英文中用的是复数,从字面上看,似乎是要求受害人必须在两人以上,才能构成此罪。
实际上却不尽然,1999年2月,在起草《罗马规约》犯罪构成工作组所达成的一致意见中,“该团体的成员”系指“一个或两个以上的该团体的成员。
”显然,在本条引言中“全部或局部”的措词系指犯罪的意图而不是指犯罪行为的实质要素。
只要犯罪者具有灭绝种族的意图,并符合了本条规定的条件,即使只杀害了一个人,也构成了灭绝种族罪。
“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系指剥夺或限制某一受保护的团体的基本生存条件,如住房、食品、衣着、卫生、医疗条件等而使该团体的全部或部分“慢性”地灭绝。
“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主要包括采取强制措施进行绝育、堕胎、隔离男女和阻止该团体内部的婚姻。
“强迫转移儿童”与本条第1款和第2款的罪行一样,需要证明犯罪的结果,即儿童是否是真正由一个团体转移到另一团体了。
强迫并不一定是采取武力的方式,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则采取了威胁、恐吓和利诱等非暴力的手段。
“直接公然煽动”中的煽动实际上是共谋的一种形式。
无论是否达到了进行种族灭绝的目的或结果,直接公然煽动本身就是一种犯罪行为,不需要证明结果。
共谋(complicity)是参与犯罪的一种形式,与以上三种罪行不同,它是一种完成的罪行,即只有在灭绝种族罪实施后才能判断是否存在共谋灭绝种族罪。
对犯罪的参与必须对犯罪的结果具有直接的和实质性的影响,仅仅出现在犯罪现场并不足以构成共谋罪。
二战中纳粹对犹太人的残害1.六百万犹太人惨遭毒害二战中,无辜平民的伤亡是历史上最惨重的,其中包括了纳粹德国针对犹太人和其他东欧人种的大屠杀,日本对无数中国与朝鲜平民的屠杀,以及战争末期盟军针对德国与日本境内民用目标的轰炸。
在这些因为战争而无辜丧命的平民中,又尤以纳粹德国针对犹太人和其他东欧人种实行的种族灭绝式的大屠杀最为惨绝人寰。
自1943年纳粹党卫队队长海因里希•希姆莱提出对犹太民族采取种族灭绝政策开始,到1945年纳粹德国战败,希姆莱自杀身亡,两年期间,大约有600万的犹太人遭到屠杀,此外还有20万~80万吉卜赛人和350万~600万斯拉夫人遇害……据统计,“至1941年12月,已有约870万犹太人在希特勒的控制之下。
到1945年初,他至少杀害了其中的580万:波兰26万,苏联75万,罗马尼亚75万,匈牙利40万,捷克斯洛伐克27.7万,德国18万,立陶宛10.4万,荷兰10.6万,法国8.3万,拉脱维亚7万,希腊和奥地利各6.5万,南斯拉夫6万,保加利亚4万,比利时2.8万,意大利9000”○1。
从这些数据大体可以看出,法国犹太人被残杀的绝对数字并不太高。
不过,仅仅从绝对数字看并不能说明问题,各国被杀的犹太人占本国犹太人的比例或许更能证明法国犹太人的相对状况。
“23%的法国犹太人被送往死亡集中营。
在德国,这一比例为66%,比利时为55%,匈牙利为50%,意大利为16%。
在波兰,340万犹太人中,在1945年只有5万人幸存”○2。
纳粹的残暴行为可见一斑。
%的法国犹太人被送往死亡集中营。
在德国,这一比例为66%,比利时为55%,匈牙利为50%,意大利为16%。
在波兰,340万犹太人中,在1945年只有5万人幸存”○32.优生运动引发纳粹种族19世纪,随着进化论的创立,很多科学家错误地认为“人类不平等”理论是一个科学事实。
l 86 1年人类学家保罗•布洛卡指出,智力发展程度与大脑体积有非常显著的关系,“男人的大脑比女人的大,杰出人物的大脑比平庸的人大,优等民族的大脑比劣等的大。
”于是在北美和欧洲兴起了一场对弱智、残疾和在竞争中处于劣势的人进行绝育,禁止他们入境的优生运动。
在德国,支持优生运动的大多数人是医生和科学家。
他们一致认为“退化”是一个诊断概念,所谓“退化”包括酗酒、同性恋、癔症等。
他们将人口分为“优等”和“劣等”两类,视“退化”为一种威胁,要捍卫本民族的“遗传遗产”。
当时支持优生运动的不仅有医生和科学家,而且包括当时所有的政治力量,从费宝贵的人力资源。
因此,医生对这些不值得生存的人实施安乐死应该得到保护,而且杀死这些有缺陷的人还可以带来更多的研究机会,尤其是对大脑的研究。
3.希特勒的种族灭绝和安乐死希特勒作为德意志种群的一个个体,他的反犹思想在20世纪20年代的发展也是受到当时德国大环境和种族思想熏陶的结果。
○4为了保持德意志血统的纯洁性,清理德意志的基因库,将“人类不平等”这一思想制度化,纳粹实行了一系列的措施。
1933年7月纳粹政府颁布了《防止具有遗传性疾病后代法》,即绝育法,主张对患有各类精神和肉体疾病的病人实行强制绝育;1933年11月颁布《反危险惯犯法》和《安全和改革措施法》,授权将反社会者关进国营医院,对性犯罪者实行阉割手术;1935年9月颁布《帝国公民法》和《德意志血统和尊严保护法》,二者统称纽伦堡种族法,正式在法律上排斥犹太人、吉卜赛人、黑人;1935年10月颁布《保护德意志民族遗传卫生法》,即婚姻卫生法,要求对整个人口进行甄别审查,防止患有“遗传性退化疾病”的人结婚。
短短两年间,德国因“缺陷”而被强制实行绝育的人数竞高达5万。
1938希特勒授权实施一项屠杀身心残疾婴幼儿的“儿童安乐死计划”,该计划的受害者约为5000人。
1939年希特勒启动了屠杀成年残疾人计划。
纳粹医生和医院院长公然叫嚣:“解决精神卫生领域问题的方案必须是一个能够消灭这些病人的方案”,“如果你们医院的病人太多,把他们打死好了,这样你们就会有地方了”。
1939年10月希特勒签署了一份文件,文件称:“一些根据人道判断被确认为不可治愈的病人在确诊后准许被实施慈悲死亡”。
根据纳粹专门执行安乐死的机构统计,70273人被“消毒”。
根据这份统计,在未来10年内安乐死的执行可为帝国节省885439980马克,13492440公斤肉类和香肠。
残疾人安乐死的计划进一步在德国占领区扩大实施,大规模屠杀吉卜赛人和犹太人,进行所谓“最终解决”,在整个执行计划的过程中,被纳粹杀害的无辜平民达600万人。
○5纳粹的种族灭绝罪《灭种公约》中所指出的5种犯罪行为是:1、杀害该团体的成员;2、致使该团体的成员在身体上或精神上遭受严重伤害;3、故意使该团体处于某种生活状况下,以毁灭其全部或局部的生命;4、强制施行办法,意图防止该团体内的生育;5、强迫转移该团体的儿童至另一团体。
根据罪行的定义,有些犯罪不但要证明行为的本身,而且要证明犯罪的结果,以及该结果与犯罪行为的联系。
对希特勒政府,二战期间残害的犹太人民高达600万人,并且采用手段极其恶劣,为了达到种族的荒谬优等而对残疾人及众多非日耳曼民的禁育,屠杀,包括对儿童的残害,并且抢去了他们的财富积累,其行为严重的影响犹太人的生存,对犹太人造成无法弥补的伤害。
“犹太人是真正的男人和女人,外国犹太人亦是男人和女人,他们不能被无限制地虐待……他们是人类的一部分,他们像其他人一样是我们的兄弟。
”○6,无论是犹太人还是任何其它种族,他们都是人类的一分子,没有任何人任何政府任何国家可以限制他们的生存,对他们的残害,这种行为是对全人类的挑衅,其最终下场只能是毁灭,被正义和道德毁灭。
尾注○1保罗•约翰逊著,李建波等译:《现代:从1919年至2000年的世界》下卷,第508页。
○2埃斯特•邦巴萨:《法国犹太人:一部从古至今的历史》,第173页。
对于欧洲各国犹太人被害总数及所占犹太人的人口比例,学者的意见并不一致,但相差不大,所以笔者这里只是引用了邦巴萨的数据。
③埃斯特·邦巴萨:《法国犹太人:一部从古至今的历史》,第173页。
○4桂莉:《希特勒反犹政策的因为分析》.《华中师范大学报》【J】PUK CSSCI 2010年1期○5张石:《纳粹屠杀犹太人的秘闻》.《成功(教育版)》2008年1期。
○6米歇尔•R.马鲁、罗伯特•0.帕斯东:《维希法国与犹太人》,第190、27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