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典法方法
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

法典化及其立法手段一、引言《优士丁尼民法大全》是罗马法系历史的集中体现。
它是从公元前八世纪罗马城邦建立起至公元后六世纪罗马帝国的末代皇帝优士丁尼止的罗马法发展全过程的历史见证。
它统一并确定了适用于所有自然人的法,它是后世法典效仿的楷模。
二、“法典”一词的起源拉丁文中“法典”一词最初的含义与我们今天使用的“书”的含义相同。
在羊皮纸尚未被广泛使用时,地中海沿岸国家的人们是使用纸莎草制成的纸卷书写的,但是,使用纸卷书写十分不便:为了找到书写在纸卷上的某一内容,就要将纸卷反复地展开、卷起。
另外,纸莎草制成的纸卷的柔韧性较差,在使用中很容易卷边、断裂、破损。
为避免损坏,运输时必须将它们装进特制的小夹子里,而这些小夹子的容量也非常有限。
用羊皮纸折叠起来缝制的“codex”使用起来就很方便:很容易就可以从一页翻到,这样就使阅读一篇内容较长、相关要点较多而要点之间距离又较远的文章成为一件轻松而愉快的事情了。
当合起书来的时候,书变得紧密、坚实,易于搬运,书本身的装帧就完全可以起到保护作用。
至公元二世纪末,羊皮纸被广泛采用,羊皮纸书也就成了“书”的主流。
公元三世纪至公元四世纪,地中海沿岸国家的出版业得到了极大的发展,文学、哲学、法学、历史和科学等着述被抄到了“书”上再版。
这时,“codex”的含义就是书。
公元四世纪至公元五世纪,法学家们开始了编纂皇帝宪令的尝试,这些首次被编纂成册的宪令汇编是以“书”的方式出版的,这就是“艾尔莫折尼亚诺法典”和“格来高利亚诺法典”。
公元五世纪,狄奥多西皇帝制定了一个完成一部完整、系统的皇帝宪令和法学家着作的官方汇编的庞大计划,然而,狄奥多西皇帝的计划只完成了第一部分,即皇帝宪令-狄奥多西法典的编纂工作。
我们可以说,公元五世纪时,在语言学上“Codice”一词除了一般意义上的“书”的含义以外,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特殊的含义-“完整、系统的法律汇编”。
公元六世纪,由优士丁尼完成的三部完整、系统的法律汇编-《优士丁尼?法典》、《优士丁尼?学说汇纂》和《优士丁尼?法学阶梯》也被称为“Codici”,并且最终确定了“Codice”在罗马法系中法律术语的含义-法典。
原典解读方法

原典解读方法
原典解读方法是指对于某一经典文献、古籍或文化资料进行系统性、深入的阐释和解读的方法论。
在实践中,原典解读方法既是一种学术研究方法,也是一种教育教学方法。
原典解读方法的核心在于对原典文献的精读和诠释。
通过精读,我们可以深入理解原典文献所传递的思想、价值观和文化内涵;通过诠释,我们可以将原典文献的意义和价值传递给更多的人。
在实践中,原典解读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步骤:首先,进行原典文献的精读,理清文献的主旨和思想内涵;其次,进行文献的比较研究,将不同文献中的相似之处和差异之处进行比较分析;最后,进行文献的诠释和应用,将文献中的思想和价值观应用到现实生活中,为人们提供思想启示和指导。
原典解读方法的实践对于推动文化传承和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对原典文献的深入阐释和传承,我们不仅可以更好地理解和传承文化遗产,也可以为当代文化的创新和发展提供重要的思想和精神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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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民法的法源与方法 精品

民法的法源与方法本文作者姚辉、段睿单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一、制定法实证主义下的民法法源及其不足一制定法实证主义与民法典19世纪法律实证主义的盛行与轰轰烈烈的法典编纂运动,将以立法为维度的法源观推向了法源理论的顶峰。
主流的理论学说旨在构建一个封闭完美的制定法体系,在这个体系中,既有的法律将一切事实涵盖殆尽,法官只须遵照制定法的相关规定便可达致公平正义的判决,并不需要掺杂任何个人的主观判断。
这种信念因应着在欧陆许多国家相继制定完备的法典而更加得到强化,在这种极致的制定法实证主义之下,法典是法和成文法的最佳形式,民法的法源从原则上来讲只有民法典一种,再也没有其它任何独立的法律渊源需要获得认可;如果有一种渊源,那就是习惯法或某个惯例,它从属于成文法,只能起到次要的作用。
①《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后,法国的民法研究开始侧重于对法典进行逻辑上的解释和分析,由于法典作为惟一的法源,对其所进行的解释和分析并不能僭越法典的立法者在进行立法时的原意,这种旨在发现和还原立法者原意的民法研究在《法国民法典》之后的一百年内占据主流,造就了法国19世纪的注释法学派。
在他们看来,所有法律问题必须用成文的法律来加以规范,并且立足于予以规范的确信之上。
因此法源只存在于成文的法律之中,并不承认成文法律之外的法源,诸如习惯法、判例法和条理以及其它法的一般原则。
相应的,法学的任务在于保障法律的严格适用,在严密的逻辑构造中捕捉法律的真正含义,并将其适用于法律条文所预想的具体案件,帮助法律忠实地达到这个目的,不得在解释之名义下另立他说,另行其事。
在对待法律解释的问题上,他们主张唯条文及立法者的原意是问,不敢越雷池一步。
②可以说,在《法国民法典》制定之后的一个世纪之内,以注释法学为代表的法国私法研究严格遵循了制定法实证主义的法源观。
在德国的法源理论上,与法国的不同之处,应当归属于萨维尼独特的法源观所产生的影响。
其实,萨维尼对待法源的态度发生过由制定法实证主义到法源多元化的转变。
第二讲 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方法

第二讲法律渊源中的法律方法一、法律渊源的概念(一)法律渊源也称法源,是一个借用自水源的象征性用语。
在法理学中,法源有多种含义:1、实质意义上的法源实质意义上的法源乃是指实证法的认识基础,是指从政治、经济、历史和社会的角度来探讨法律秩序存在的原因和基础。
如历史法学派认为法是民族精神的体现,马克思法学认为法归根到是由一定的物质基础决定的。
而分析实证法学派认为法是主权者意志的体现。
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来自于某种社会主流的价值观念。
2、形式意义上的法源形式意义上的法源乃是从法律实证主义的立场来思考一国现行法的表现形式。
所谓法律渊源是指,由国家或社会所形成的,能被法官适用并对法官审判有拘束力或影响力的不同效力等级的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本讲中我们就是以形式意义的法律渊源为讲授对象。
二、研究法律渊源的意义(一)李慧娟事件李慧娟事件源于一宗代繁种子的民事案件,河南洛阳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慧娟是该案的审判长。
该案事实部分不复杂,原告汝阳公司和被告伊川公司对之没有争议,被告也同意赔偿因为其违约行为给原告造成的损失。
但是,在赔偿损失计算方法的法律适用上,双方各执一词。
原告汝阳公司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种子价格应由市场决定。
被告伊川公司则认为,依据《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种子的收购和销售必须严格执行省内统一价格,不得随意提价”。
2003年5月27日,(2003)洛民初字第26号民事判决书基本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近60万元及其他费用。
如果情况是如此,那也没有什么惊人之处。
然而,李慧娟法官在判决书中的一句话:“《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原文如此)自然无效……”却为她带来了麻烦。
由于她在判决书中宣布《河南省农作物种子条例》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无效,引发了河南省人大常委会下发两个文件,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处理”。
2500小时的原典法

2500小时的原典法根据这些反复研究所确证的行为层面的硬数据,假设每人每天平均随眠9个小时,清醒时间为15 个小时,其中70%的时间在从事语言交流(训练),时长为10.5 个小时,那么一年就达到3600 小时以上,三年就超过 1 万个小时;而聆听在语言交流占约50%的时长,每人每天聆听平均不少于5个小时,12个月的累积是1800个小时,18个月就超过2500小时。
与此完美匹配:①. 幼儿恰恰是平均在三岁就达到娴熟运用口语的阶段(虽然此时他们的认知能力和心理成熟还需要十多年的成长);②. 婴儿恰恰平均是聆听12 个月后开口说话(一个一个地嘣单词),平均18 个月之后(聆听量达到约2500 个小时)口语输出的进步明显加速。
3由人类的语言天赋+ 1 万小时训练原理,毫不奇怪地,当代科学一再确认每个人的母语口语加工能力都达到了专家级水准,都超越了一流科学家团队设计的超级电脑专家系统的语言加工能力(见本教程讲道篇)。
所以中国学生司空见惯,连非洲英语国家的贩夫走卒都跑到中国来充当英语教师,赚快钱赚大钱,且被学生崇拜。
对中国学生而言他们是英语“专家”。
每个人之所以都能成为母语加工能力专家,除了人类的天赋之外,就在于每个人的母语学习训练时间都远远超过了一万个小时。
语言习得是人与生俱来的潜能;但它必须在外界语音流信息的持续输入刺激下,才能够激活与发展;也即语言自学能力建立在能聆听他人话语的基础上。
学外语时如果忽视聆听输入训练而专攻书面语,听力不过关而根本不能利用外语语音流的输入信息,那么个体就无法发展自己天赋的外语能力。
结论非常清晰。
第一,外语学习既不神秘也不例外:如果你达到足够的练习量,且练习方式恰当,你一定能成为外语运用的专家;否则,练习时间量不够,或练习方式不恰当,例如听力不过关时大量做书面语训练,尤其是卷面试题训练,外语能力便难以突破而持续进步。
第二,听力完全过关的要求是,在训练方法恰当的前提下,累积聆听达到2500个小时。
原典法训练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回答

原典法训练的注意事项和常见问题回答1.保护听力与注意安全。
2.扩展训练X.3.能否直接用考试教材4.原典法如何看待学唱歌学英语5.原典法如何看待视听教学法(如看大片学英语)6.原典法的训练过程中需要记忆单词吗7.英语专业的学生或教师如何运用原典法?8.如何搜集和选择原典法训练素材?9.低龄儿童如何运用原典法?10.要不要做应试训练题?11.原典法能提升我的考试成绩吗?12.我应该学英式英语还是学美式英语?13.原典法的321+法训练程序,需要在一个连续的时间段内完成吗?14.聆听时,需要把音频文件切分成一句话一句话来听吗15.如何解决经典素材的时效性不够好的问题?16.原典法适用于学习其他语种吗?17.原典法适合于高级程度的英语专业工作者吗?以下讨论原典法训练程序中的注意事项和常见的问题。
1.保护听力与注意安全。
对那些已经专注聆听过的素材,学生可多用MP3经常在非专注的活动中,例如散步、乘车等,同步聆听,或充分利用零星片段时间聆听,积少成多。
同时提醒学生三点:第一,避免把耳机音量开得太大,音量调到能听清楚的最低音量即可,不要追求“听懂”而额外加大音量。
如果外界噪音大则应停止播放聆听。
第二,条件允许时应该尽量使用外放扬声器,音量也要适度。
这样做是为着保护听力。
长期使用音量过强的耳机容易造成听力损害。
第三,与其他活动同步聆听时一定要注意安全。
2.扩展训练X.。
不是所有的素材都要精读、跟读与背诵,或模拟口语和写作,即第四步扩展提高阶段训练是有选择的。
对英语初学者尤其如此,初学者应该以前三步训练为主。
同时X训练对打通听说读写四大能力有重要作用,同样不可忽视。
学习者还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在第四步作其他扩展,如翻译、模仿写作等。
在前三步扎实训练的基础上学习者不难打通听说读写四大基本功。
3.能否直接用考试教材,如考试听力教材?强调起步阶段决不可使用国内传统听力教材和考试教材。
如果一开始就用普通教材和考试素材作训练,会使学习者形成错误的“语言动力定型”而长期受害。
超越哈佛---徐老师原典法英语学习--读书笔记-20211222

《超越哈佛》徐老师原典英语自学法---读后感
1、海内存知语、天涯若比邻、有为在此路、儿女共奋进
2、聆听原则:聆听先行、聆听驱动、聆听为纲,是一切语言的不二法
门,包括母语和外语。
3、童子功原则,外语学的越早越好
4、母乳原则:原版
5、情侣原则:美趣原则,寻找最喜欢的来听,不是学海无涯苦作舟
6、铁人原则:坚持拿下
7、大师原则:找到最好的引导老师---徐老师
8、具体程序:
荷马式聆听:不阅读材料,专注聆听不少于3遍。
聆听3要素:闭上双目、专注聆听、脑海中回声播放,短暂停顿,回想。
注意:听过努力辨音辨声而理解,不必在意听没听懂。
9、阅读:
打开文本,同时打开金山词霸,遇到生词,自动翻译,效率很高。
初级不播放音频
10、集中整理单词:把生词记录下来,整理到列表中集中后随时复习。
4年级 原典法

4年级原典法原典法是一种学习方法,通过阅读原著的方式来学习和理解知识。
它的好处是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作者的思想和观点,同时提高我们的阅读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原典法的好处。
原典法可以让我们更好地理解知识。
通过直接阅读原著,我们可以直接了解作者的意图和表达方式。
在课堂上,我们通常只能从老师的讲解中获取知识。
但是,老师的讲解是有限的,无法完全展示出作者的思想。
而原著是作者亲自写的,能够更真实地反映出作者的思想和观点。
通过阅读原著,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知识,加深对知识的理解。
原典法能够培养我们的阅读理解能力。
在阅读原著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自己思考,并理解作者的意图。
这样,我们就需要不断地运用我们的阅读理解能力。
通过这样的训练,我们的阅读理解能力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
同时,我们还能够培养自己的批判思维能力。
在阅读原著的过程中,我们需要不断地思考和分析,提出自己的观点和思考问题。
这样,我们的批判思维能力也会得到锻炼,并得到提高。
另外,原典法也可以丰富我们的知识库。
通过阅读原著,我们可以了解到更多的知识,并且可以更全面地了解到某个领域的知识。
课堂上的知识有限,只是对某个知识点做了简单的介绍。
而原著通常会对整个领域做较为全面的介绍。
通过阅读原著,我们可以接触到更多的知识,丰富我们的知识库。
原典法可以提高我们的思维能力。
在阅读原著的过程中,我们需要运用自己的思维能力,进行分析和思考。
这种思维能力的训练可以提高我们的逻辑思维和批判思维能力。
通过这样的训练,我们的思维能力可以得到很大的提高。
总之,原典法是一种很好的学习方法,它可以让我们更深入地了解知识,提高我们的阅读理解能力和思维能力。
在我的学习过程中,我也深刻体会到了原典法的好处。
我相信,通过不断地阅读原著,我的学习能力和思维能力会得到很大的提高。
我会在今后的学习中继续坚持原典法,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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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典法方法
原典法(Prima Facie)是一种法律解释方法,用于确定案件中的合理推理和法理推定。
原典法是根据事实和证据的直观表面意义来解释法律,而不考虑深层次和背后的意义。
该方法假定最初的证据是可靠和合法的,因此它通常是法官和法律解释者首先采用的解释方法,除非其他证据或论证表明有必要进行更深入的分析。
原典法强调法律模糊之处的意义,它直接解释法律文本的字面意思和表面字面的含义。
它不考虑可能的外部因素,如立法者的意图、法律背景和社会政策。
原典法侧重于保持法律的明确性和一致性。
然而,原典法并不意味着法律解释者只考虑表面意思而忽视文本的其他方面。
在某些情况下,原典法可能需要进一步的解释和分析。
例如,在法律语言中存在歧义的情况下,解释者可能会寻求其他证据或用于理解法律文本的解释原则。
原典法被广泛应用于司法实践和法学研究中,用于理解和解释法律文本。
它提供了一种简单和可靠的方法来解决法律争议,但也可能限制法律的灵活性和适应性。
因此,在实际应用中,与其他解释方法(如立法者意图法、历史背景法、制度论等)相结合使用,以获得更全面和合理的法律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