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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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

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

作者:ZHANGJIAN仅供个人学习,勿做商业用途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一、背景分析 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加入WTO的期限越来越近加入WTO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多过机遇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务制度上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政策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遵循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然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境内外事务所审计结果就能看得出来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而境外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认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该行应在报告期期初增加计提准备6.05亿元报告期内增加计提呆账准备3.25亿元这样一来境外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比境内审计利润减少 3.55亿元总资产减少6.88亿元浦发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深发展当年虽然足额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是境外会计师审计结果是其年初呆账准备金应追溯调整增加10.43亿元对于已经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可想而知谨慎性会计原则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非常突出的问题如果不尽快完善我国现行的呆账准备金计提与核销制度继续按这种态势发展下去必然会导致商业银行财务会计信息质量严重失真商业银行的信贷资产风险积聚增加动D入WTO之后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能力与稳健经营水平也将会受到严重影响所以应该说本办法的制定是适应了这种形势的迫切需要同时我们也注意到财政部在最近不到一年的时间内先后出台了公开发行证券商业银行会计处理和应收、应付利息计提变更等多项会计政策这些政策在很多方面结合了国际惯例尤其是谨慎会计原则的运用对于促进商业银行稳健经营和健康发展提升商业银行未来的国际竞争能力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2.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剥离之后业绩普遍转好从商业银行目前的资产质量和损益状况来看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剥离之后商业银行质量状况大有改善2000年度损益情况也出现良好势头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交通银行在不良资产剥离和经济形势转好的情况下2000年度实现了利润较大幅度增长其中中国银行实账面利润116.46亿元;中国建设银行实现账面利润84.9亿元交通银行实现账面利润26亿元;中国工商银行在足额提取准备金消化历史桂账46亿元应付利息增提218亿元表内应收利息下降150亿元的前提下实现账面利润50.6亿元2001年1-5月份大部分银行也都反映出较好的盈利势头在这种形势下采取积极措施严格控制新增不良贷款的增加及时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既是一种形势所需也是一个良好时机所以本办法的出台可以看作是继不良资产剥离商业银行效益好转之后加强对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质量管理防范和化解信贷资产风险的又一重要举措二、主要特点1.内容比较全面系统和完整在此之前对于商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与核销只限于各种商业银行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后对这两类业务呆账核销处理也进行了规范但是对于商业银行早已开展的各种垫款业务却一直没有具体的规范本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承兑汇票、开具保函垫款的呆账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入到统一的规范当中对不得认列呆涨(第六条)的范围确定也比过去更加全面以往对不得认列呆账的条件只有一条规定就是对于借款人和借款担保人有经济偿还能力但因种种原因不能按期偿还的贷款不得认列而本办法规定不得认列呆账的范围扩大了不仅考虑到实践中存在的各种行政干预企业行为不规范、企业单方面逃废债而且也考虑了金融企业与借款企业串通逃债的情况从信贷风险资产管理内容上更加全面更加符合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资产保全和审慎管理的原则从系统性和完整性的角度看过去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以及呆账的核销等这些方面的规定分散在不同的文件中其中还有些后面的文件是对前面文件某些内容的补充和修订非常零散本办法则系统地包括了对呆账的认定、呆账准备金的提取、呆账的核销以及余账核销的管理的全部规定这样就使得呆账从认定到核销管理都有了一个系统完整的规范便于商业银行执行2.大部分规定比较明确、切合实际侧重于操作性方面的规范本办法中对呆账的认定规定更为细致、明确同时强调呆账的依法认定和依法核销为规范呆账的认定和核销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在呆账认定方面几乎每一条规定都强调了要对借款人和担保人的追偿要有法律的裁定或者要有法人资格终止等这些条件考虑到实践中常出现担保人“担”而不“保”的情况本办法突出强调了对担保人的追偿在过去的条文中更多强调的是以“事实”或“经确认”作为认定条件更多强调的是人为判断对法律执行和法律程序上的规定要求不是很严不利于对呆账认定和核销行为的规范在呆账核销方面明确规定了呆账核销应上报的材料、核销的程序、参与核销各方的责任并且在第十四和第十七条中对金融企业应及时核销呆账排除其他方面的干预都做了明确规定增加了呆账核销可操作性方面的规范在呆账的核销管理方面在第十二条和二十一条中强调了呆账核销工作的保密性与“账销案存”原则有利于防范资产损失在第十三条第二项、第十九和二十条中强调了呆账损失的原因分析以及对呆账损失责任人、呆账批准核销负责人的确定、追究和处理并要求建立相应的呆账责任人名单汇总数据库切实加强了对呆账核销的保密、追索和责任管理这些规定体现了这样一个原则就是要求商业银行在呆账认定和核销处理上要做到明确及时在具体程序上要做到从严从实3.在呆账准备金提取方面取得了重大突破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第一、提取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扩大了(第七条)本办法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的也要计提呆账准备金并且要求商业银行对承担的一些国际性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提取范围扩大界定也更为明确、合理比较充分地考虑了银行资产的风险在此之前有些经营业绩较好的银行对于象垫款、押汇、拆放等风险资产希望能够根据其风险状况计提一定的准备金但是苦于缺乏相应的规定税务局又采取罚款等手段严格禁止银行这样做使得这些风险资产发生损失之前之后都没有在账面上客观地得到反映也没有相应的准备金对其进行备抵和核销第二、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标准和比例(第八条)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惯例接轨本办法要求商业银行应当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是对过去规定的一个重大突破原来是要求商业银行按期末贷款余额1%的几例差额计提对于当年核销的呆账要到下一年补提实际呆账超过1%当年全额计提这一规定首先限制了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如果按照这种计提方法还可能会导致期末账面上的呆账准备金余额为零甚至为负数的情况与贷款资产所隐含的风险严重不相配比本办法首先要求银行应当根据呆账准备金资产的风险大小计提实现了资产的风险分类与账务处理挂钩这对于推动商业银行尽快以五级分类为基础、建立科学的资产风险评估体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其次取消了计提比例限制本办法规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程度至少要提取1%的准备金最高可提取100%的准备金这实际上是对下设置了计提比例下限对上则没有封顶这两个方面的突破都是比较符合国际惯例和风险资产保全原则的第三、第九条规定要求呆账准备金应该以原币分币种计提、核算和反映这也是根据商业银行发展的实际情况对原有规定的一个重要修正在过去的规定中要求商业银行在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人民币计算提取这在80年代末和90年代初期银行外币存款业务不多的情况下对银行影响不大但是随着商业银行外币贷款业务越来越多继续按原来的规定做法就会产生两个问题一是不真实地加大了人民币的业务支出虚夸了外币业务的盈利能力;二是外币贷款损失不能用外币收入弥补必然导致银行外汇资金的亏空本办法的出台无疑是对这种不合理规定的一种纠正4.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下放了审批权限1997年发布的《国有独资银行财务管理规定》(财商字〔1997〕43号)中规定“在财政部批准的环账损失核销计划数和总行下达的坏账损失核销分解指标内各银行分行的坏账损失由专员办审批;分行发生的单个企业金额超过500万元(含500万元)的坏账损失经专员办审核上报财政部审批;总行本级和直属机关的坏账损失报财政部审批”1998年《关于商业银行呆坏账和投资损失核销有关问题的通知》中仍然规定分行500万元下的坏账损失要经财政专员办审批总行和直属机构的坏账损失由总行审批财政部备案而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发生的呆账能够提供确凿证据的经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按随时上报、随时审核审批、及时转账的方式处理不得隐瞒不报、长期挂账和掩盖不良资产从这一条规定可以看出已经取消了核销计划限制而且从第十五条中可以看得出呆账核销只要求经财政专员办审核审批权归金融企业总行不再上报财政部批准或备案三、存在的主要问题尽管本办法有很多改进和突破的地方但是仍然还有进一步改进和解决的问题其中最主要的是准备金的提取方法、税收待遇和账务处理的问题(一)呆账认定上存在的问题本办法的呆账认定条款强调依法认定这对于规范呆账认定与核销行为确实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下依法认定往往存在一些困难1、从认定条款上来看存在如下执行难的问题(1)关于借款人和担保人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的问题目前《破产法》只适用于国有企业而对集体、民营和个体企业的关闭或破产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关闭、解散需要主管部门出具证明相当一部分事实呆账特别是集体或戴帽假集体、个体企业由于时间久远或人员变动挂靠关系已不复存在有的主管部门根本不知道还有这样一个企业存在没有主管部门愿意出具关闭、解散证明的造成无法列入呆账(2)关于追索证据的问题目前企业两年不年检即被吊销营业执照无法人资格没有法人资格银行追索时就没有合法对象无法起诉在进行呆账认定时银行就很难拿出证据证明其已进行了追索(3)关于终结执行的问题银行起诉并胜诉后进人执行阶段由于企业和担保单位均无财产可执行一直无法执行下去;法院由于实行责任追究制一般不随便出具终结执行只肯出具中止执行通知书;如果一定要出具终结执行书有些则要求银行出具书面意见银行由于责任考虑一般也不敢出具书面意见如此这般只好拖着一直无法列入呆账进行核销2.本办法对有些认定项目没有明确规定例如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全国破产兼并领导小组兼并破产计划》(以下简称价划》)的企业因实施破产、兼并等给银行造成的债权损失按照《计划》部分列入《计划》的兼并企业也要求核销呆账但被兼并的企业又未被取消法人资格今后列入国家《计划》的兼并企业是否不予核销本办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商业银行对此一直持不同意核销的态度3.呆账的认定条件人民银行在《不良贷款认定办法》中的规定与新办法存在不一致一#0;前者范围窄后者范围宽建议人民银行根据新办法放宽呆账认定条件(1)《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借款人被依法撤销、关闭、解散并中止法人资格的列为呆滞贷款建议根据撤销、关闭、解散证明直接认定为呆账(2)《不良贷款认定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借款人虽未终止法人资格但生产经营活动已终止借款人已名存实亡的列为呆滞贷款实际工作中由于各种原因企业营业执照不能及时注销造成商业银行形成事实呆账但因不能取得有效证明又不能及时认定为呆账建议对此类贷款认定为呆账待取得有关证明后予以核销总之呆账的认定条件应宽一些只要是形成果账就应该核销4.外币呆账资产的抵债资产境内拍卖后获得人民币如何兑换成外币以保证外汇资产额度保全这也是一个要解决的问题(二)呆账准备金提取方法上存在的问题认准备金的提取方法来看本办法要求银行要根据资产风险大小确定准备金的计提比例这一规定的本义是要将准备金计提的自主权交给银行由银行自主决定这是符合国际惯例的但是所谓自主决定就需要三个方面的条件其一是信贷资产质量分类评估体系其二是具有一定会计判断水平的会计师其三是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三者缺一不可然而到目前为止我国商业银行大多数还没有建立起自己的信贷资产风险分级体系商业银行会计人员素质普遍不高习惯了按比例计提的准备金现在突然改由他们自己判断会增加很多操作上的困难和失误尤其是在没有一个风险分级标准也没有一个具体规定的情况下商业银行会计人员会感觉到无从下手不知道如何执行很显然在相应的配套机制(包括信贷风险分类体系、有效的外部审计和检查机制、会计职业判断水平)没有普遍建立起来的情况下如何来保证商业银行既及时足额地提取了准备金又不可能利用准备金进行利润操纵是一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三)呆账准备金税收待遇上存在的问题据我们了解对于本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还没有出台相应的管理办法而传统的准备金税收制度又不尽如人意缺乏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看我国商业银行原有的呆账准备金计提水平实际上并不是贷款资产质量决定的而是由呆账准备金的税收待遇决定的因为原有的呆账准备金制度规定按期末贷款余额1%差额计提的呆账准备金可以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对于实际呆账超过1%的部分应该计提呆账准备但是要进行纳税调整交纳所得税再加上呆账核销受到核销计划、核销程序的限制呆账核销实际上非常严格所以如果银行按实际损失计提了这部分准备金银行也很难通过及时核销获得相应的税收减免这样一来在实际执行中后面这一条规定形同虚设银行一般都不会超过互助计提准备金因为毕竟不管是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还是股份制银行都存在着一定的利润压力而且无论是监管部门还是审计部门衡量银行准备金是否提足的标准就是是否达到王叽这样就导致银行准备金普遍计提不足本办法确实注意到了这一点在第八条中强调“呆账准备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呆账准备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但是在没有合理的银行贷款损失税收待遇制度的情况下采用这种“堵”的办法来要求商业银行提足准备金银行是难以接受的如果不采取有效的税收激励措施银行部门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在利润指标或股东盈利压力的情况下还将会出现尽量少提准备金的情况即使是要求银行按贷款资产风险情况计提银行也不一定提足准备从2000年度上市银行公布的数据就已经看到这一点了(四)呆账核销账务处理上存在的问题本办法的第十条规定金融企业计提呆账准备时在财务处理上作增加其他营业支出#0;#0;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当已提呆账准备的资产价值回升或资产风险减少时相应作减少其他营业支出——计提呆账准备和呆账准备处理第十一条规定金融企业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未超过本金的部分计入其他营业收入超过本金的部分包括收回相应表内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息计入利息收入这两条规定也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地方首先商业银行发生的呆账损失费用从业务性质上属于企业经营业务支出不属于其他业务支出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作为其他业务支出的一个明细项目第一它不符合其他业务支出性质第二低估了这个项目的重要性第三不便于对营业净收入的分析从费用性质上来说计提的呆账损失费用属于会计估计项目有可能被高估了也有可能被低估了所以报表使用者往往需要分析扣除准备前的净收益和准备后的净收益如果将其列入其他业务支出显然不便于报表的披露与分析不便于报表使用者阅读和理解其次对于收回已核销的呆账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也不合逻辑虽然在提取呆账准备的时候确实计入了其他营业支出但是在会计上呆账准备金属于分项计提、集中使用的项目所以没有必要将已收回的本金计在“其他营业收入”中来与“其他营业支出”相对应而且这样做会存在三个问题第一、按照现行的税收政策金融企业根据其营业收入交纳营业税如果将收回的已核销的本金计入其他营业收入就会出现收回贷款本金也要交纳营业税的情况第二龙样处理会导致当期利润的虚增银行可以通过前期核销后期收回或者直接伪造收回达到盈余操纵的目的第三、通过其他营业收支不便于对呆账准备金的变动使用情况进行分析;账户管理与客户管理相脱节不便于从账户上对客户信用情况进行跟踪(五)与现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协调问题本办法第三条第(七)款中规定金融企业对依法取得的抵债资产按评估确认的市场公允价值入账这里的公允价值确实是一个比较合理的概念但是在我国目前还缺乏一个充分的市场环境也缺乏独立公正、高水准的中介机构所以公允价值实际上是一个很难操作的概念而且在实践中反而会出现利用公允价值操控利润的行为企业不需要经过交易通过价值评估就可以获得利润正是基于这样的考虑在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0;#0;债务重组》和新制定的《企业会计制度》已经更多地采用一个务实的方法就是当企业收到非现金抵债资产时按照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作为受让非现金资产的入账价值收到或支付补价的按另行的公式计算确定这样做虽然不合情理但是比较务实可行对经济后果的影响也就是将当前应该确认的损失递延到以后各期确认虽然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不适用于金融业但是《企业会计准则#0;#0;债务重组》对金融企业还是适用的这样就会出现本办法与企业会计准则在抵债资产入账价值规定上如何协调的问题此外以公允价值作为呆账认定条件在呆账认定和核销上也存在一些执行上的问题其一、实际中就很难存在公允价值也很难取得公允价值证明材料;其二有可能通过聘请不同的中介机构取得高一点或者低一点的公允价值来进行呆账核销操纵和利润操纵在第七条中将呆账准备金计提范围扩大到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以及应收股利不太合适首先这些项目不具有贷款性质对它们和贷款类资产列在一起计提呆账准备金显然具有不同性质而且如果这样处理在报表项目中反映出来的呆账准备金将是一称混合项目报表使用者既不能根据呆账准备金来分析信贷资产质量状况也不能根据呆涨准备金分析长期投资减值情况其次从制度协调上来看《企业会计准则#0;#0;投资》明确的确定要求企业根据判断计提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对于同一个问题出现这样两种不同的规定企业应该执行哪一个(六)财政专员办在呆账核销中的作用问题本办法规定呆账核销要经过财政专员办审核这是根据财商字〔1995第24号文件《财政部关于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对金融、保险企业就地实施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授权财政监察专员办对财务关系直接隶属中央财政的金融保险企业及其全资附属企业进行监督管理其中包括审批企业的呆账损失;审批企业上报需要核销的坏账损失等工作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意识和责任的加强呆账核销审批权限逐步下放给了银行财政专员办主要是发挥财政监督审核作用这一点在本办法中也有体现但是有两。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

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贷款【发文字号】开行发[2000]156号【发布部门】国家开发银行【发布日期】2000.04.19【实施日期】2000.04.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国家开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2000年4月19日开行发[2000]156号)各分行、总行营业部:现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准备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本办法印发之前,未对破产企业停息而造成的核销后账面挂息,各分行和总行营业部可直接冲销,并行文报总行财会局备案。

二、本办法印发之前,对兼并方停息的,自2000年一季度起恢复计息,进入催收贷款利息账户核算。

三、目前情况下,分行坏账准备金使用为零后,核销表内应收利息可全部使用总行呆账准备金。

四、兼并转户的具体账务处理方法,财会局另行规定。

五、武汉分行从2000年起,停止计提贷款呆账准备金。

六、自本办法印发之日起,一律按本办法规定的格式报送《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损失核报告单》(见附件二)。

七、各分行、总行营业部应于2000年5月8日前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坏账损失核销及坏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三)。

清算中心、武汉分行应于2000年5月8日向财会局报送本年前四个月的《贷款呆账准备金情况表》(见附件四)。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开发银行)贷款呆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的管理,规范总分行呆坏账核销财务行为,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国家政策性银行财务管理规定》和《国家开发银行贷款呆坏账核销暂行办。

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doc

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doc

对我国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提取及核销制度的若干思考-摘要:最近,财政部颁发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金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这一办法的出台对于金融企业(包括商业银行)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有着积极的意义,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与不足。

本文将具体分析这一办法出台的背景、主要特点以及存在的一些问题,并针对这些问题,结合国际惯例和我国实际情况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一、背景分析1.是中国加入WTO,与国际惯例接轨的迫切要来随着时间的推移,中国加入WTO的期限越来越近。

加入WTO 后,我国商业银行面临的挑战多过机遇。

其中一个重要的挑战,就是商业银行目前大量积聚的不良资产和虚增的账面利润。

导致这一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在财务制度上还没有建立起与市场经济相适应、与国际惯例相接轨的呆账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政策。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所遵循的呆账准备金与核销制度制定于1988年,虽然经过1992年和1998年两次修订,但是仍然与国际惯例相距甚远,与市场经济发展水平也远远不相适应。

这一点从2000年几家上市银行境内外事务所审计结果就能看得出来。

民生银行2000年在提取一般准备后,呆账准备金为4.70亿元,而境外会计师的审计结果认为,根据稳健性原则的要求,该行应在报告期期初增加计提准备6.05亿元,报告期内增加计提呆账准备3.25亿元。

这样一来,境外审计的年度利润总额比境内审计利润减少3.55亿元,总资产减少6.88亿元。

浦发银行也存在类似的情况。

深发展当年虽然足额提取了呆账准备金,但是境外会计师审计结果是其年初呆账准备金应追溯调整增加10.43亿元。

对于已经遵循了《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的上市银行尚且如此,其他商业银行,尤其是资产规模巨大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更是可想而知。

谨慎性会计原则运用不足,商业银行呆账准备金长期计提不足,呆账贷款长期挂账,呆账损失核销不及时,损益核算严重不实,是我国商业银行财务会计制度中存在的非常突出的问题。

坏账准备金制度模板

坏账准备金制度模板

坏账准备金制度模板一、目的和原则1.1 为合理预计企业应收账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保障企业资产的安全,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坏账准备金制度。

1.2 本制度遵循谨慎性原则,对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进行合理预计,确保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和冲减2.1 企业应根据应收账款的风险程度、历史坏账经验、客户信用状况等因素,合理预计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

2.2 企业应按月度对应收账款进行坏账准备金的计提,计提比例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企业所在行业平均坏账率。

2.3 当应收账款发生实际坏账损失时,企业应冲减相应的坏账准备金。

2.4 企业应定期对应收账款进行审查,如发现有坏账风险,应及时调整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三、坏账准备金的使用和管理3.1 企业应建立坏账准备金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坏账准备金的使用范围、程序和责任。

3.2 企业发生实际坏账损失时,应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经批准后方可使用坏账准备金进行核销。

3.3 企业应建立健全应收账款催收制度,减少坏账损失的发生。

3.4 企业应对坏账准备金进行专项管理,确保坏账准备金的充足性和有效性。

四、坏账准备金的披露和监督4.1 企业应在财务报表中充分披露坏账准备金的信息,包括坏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使用情况等。

4.2 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坏账准备金制度的执行和管理的监督。

4.3 企业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审计、税务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五、附则5.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5.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企业董事会。

5.3 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注:本模板仅供参考,具体内容需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在实施过程中,企业应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确保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

银行呆、坏帐准备金核销制度银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呆、坏账的核销程序和方法,保证财务核算的准确和真实性,争取在银行业务管理中发挥更有效的控制作用。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呆、坏账准备金核销管理的相关工作人员及各一级分行。

三、相关定义1.呆账:超过两年未偿还的贷款本息(利息)或存款未取出。

2.坏账:被判决或者裁决未能实现的贷款、保函、信贷业务本金及利息。

3.准备金:银行根据贷款损失的潜在风险程度设立的一种基本储备资金,以弥补临时损失,同时保证银行的稳定和发展。

四、呆、坏债准备金的计提和核销原则1.呆、坏账准备金计提原则(1)采用期末余额法或利随本清法计提呆、坏账准备金。

(2)根据贷款风险大小,一般按以下比例计提准备金:对于风险小的贷款,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计提准备金。

(3)贷款纠纷承认风险而大幅度计提坏账准备金时,二级行及以上分支机构需征求总行贷款管理中心意见。

(4)对于企业联保类贷款,应按照联保情况分析其风险,分别计提贷款担保人共同责任的担保比例准备金。

(5)对于实收本金余额为零的呆账和坏账,应进行核销,当期利息和以前计提的坏账准备金应全部收回,并扣除当期实现的其他追偿利息。

2.呆、坏账准备金核销原则(1)在核销呆、坏账准备金时候必须在账面上作出相应的调整,使财务会计出现在合适的位置上。

(2)呆、坏账核销决定必须由业务部门提出,经过审核、审批程序的确认之后,申请核销;核销后在总行登记。

(3)坏账准备金核销应先进行内部审核,并经过审计人员的审核确认后,报总行审批,外线装字13号、签字情况报总行财务部装字90号。

(4)核销呆账和坏账的代理收支员工,为了避免经济上的损失和错账记错的情况出现,财务常务委员会应当确定五种核销方法:A、由行内转出资产置换,置换资产总额应不少于现金总额。

B、对方同意抵补利润,由对方承担资产负债。

C、提前信贷退税或者审核退税(证实债权的合法性与合法偿还。

简析现行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制度

简析现行商业银行呆帐准备金提取与核销制度
或 备案 。 =、 存在 的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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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 业银 行经 营管理 ・
1 呆 帐 准备 金 提取 方 法 上存 在 的 问题 。新 规 .
业就是如此。每一家银行资产分类体系都不相同 , 准备金提取水平也参差不齐 , 给银行监管工作带来 不便。正是在这种背景下 , 港金管局参 照国际经 香 验, 制定了五级体系, 作为监管指引。虽然银行可 以 保留自己的信贷分类体系 , 但是 , 第一 . 以金管局 要 的五级 分类 为最低 标准 ; 第二 , 要与 金管 局的 五级 分 类 体系有一 定 的对 应 关 系 , 以便提 取 和 检 查 监 管 信
报财政部审批” 9 8 关于商业银行呆坏帐 和 。19 年《 投资损失 核销有关 问题 的通知》 中仍然规定 , 分行 50万元 以上 的坏 帐损 失 要 经 财 政 专 员 办 审批 , 0 总
行 和直属 机构 的坏 帐损失 由总行 审批 , 政部 备案 。 财 这一 次新 办法 已经 取 消 了呆 帐核 销 的 计划 限制 , 下
50万元 ( 50万元 ) 坏 帐损 失 , 专 员 办 审 核 0 含 0 的 经 上 报财政 部 审批 ; 总行 本级 和直 属机关 的坏 帐损失 ,

主 要 特 点
1 提取呆 帐准备金的资产范 围扩大。在此之 . 前 , 于商业银 行 采 帐 准备 金 的 提 取 只限 于商 业 银 对 行的贷款资产。银行卡透支和助学贷款业务出现以 后, 对这 两类 业务 呆帐 核 销处理也 进行 了规 范 , 但是 对 于商业 银 行早 已开展 的 各种垫 款业务 却一 直没 有 具体的规范 。新办法第一次将信用证 、 承兑汇票、 开 具保函垫款的呆帐认定与核销也一并纳人到统一的 规范中。规定商业银行对银行 承兑汇票垫款 、 信用 证垫款、 担保垫款 、 出口押汇和拆借资产要计提呆 进 帐 准备 金 . 并且要 求 商 业 银行 对 承 担 的一 些 国际性 的转贷业务也要提取呆帐准备金 , 比较充分地考虑 了银 行 资产 的风险 。 2 取消呆帐准备金计提 比例限制。新办法要 . 求 商业银 行根 据 实 际资产风 险大 小确定 呆帐 准备金 计提 比例 , 这是 对 过 去 规 定 的一 个 重 大 突 破。原 来 是要求商业银行按期末贷款余额 16 比例差额计 9的 提 : 一规定 首先 限制 了呆 帐准 备金 的计提 比例 , 这 如 果按照 这种 计提 方 法 , 可 能会 导 致 期末 帐 面 上 的 还 呆帐准备金余额为零 , 甚至为负数的情况 , 与贷款资 产所 隐含 的风 险严重不 相配 比。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银行呆帐准备金的确定办法

,
然 后 记入

呆帐 损失准备 金” 帐户 的 贷方
:

所 要 注意 的 也是经 验 比 例 的 芷

贷款 余额帐 龄 分析 法
,
这 种 方 法是 根据一 定 期 末贷款 余额 帐 龄 的 长 短 来 估计 呆 帐 损失 的 方 法
收 回 贷 款为 期 的 久暂

所谓 帐 龄 是指 应
其 理 论 依 据 是 贷 款 被 拖 欠 的期 限越 长
,
所 谓 直 接 冲转法 是 指 等 到呆 帐 损失发 生时
法 简单 实 用
,
,
将 实 际损 失 金 额直 接 冲减 贷款 数 额

这 种方

但不 能 满 足 管 理 上 的 需要
,
不 是 《 银行 管 理 暂 行条例》 中所要 求采 用 的 方 法

( 二 ) 预 提 备抵 法
预 提备 抵 法 是 《银 行管 理 暂 行 条例 》 所 要 求 的方 法

倘 若 发现 偏差 应 立 即 修改
:
贷 款余额 比例 法
这 种方 法是 按 一定 时期 末 贷款 余 额 的 比 例 来 估计 呆 帐损 失
其理 论依 据 和 上 述 贷款 发 放额 比 例 法 基 本 相同
,
,
确定 记 入 备 抵帐 户 的 数额


区 别在 于 作 为计 算万 分 此 的 基 数 是 用一 定 时



专业
呆 帐准备 金 的额 度 由 中国 人 民 银 行 会 商 财政 部 制 定
, 。
这充分说
明 : 随着银 行 企 业 化 管理 的 逐 步完 善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实用版2篇)目录(篇1)一、引言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定义和目的三、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监管标准四、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管理要求五、结论正文(篇1)一、引言在现代经济活动中,银行业务已经深入到我们生活的各个方面,银行贷款作为主要的融资渠道,对于推动社会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然而,随着经济活动的不断扩大和复杂化,银行贷款面临的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防范和化解贷款风险,保障银行的稳健经营和金融稳定,我国制定了一系列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

本文将对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进行详细解析。

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定义和目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是指商业银行在发放贷款过程中,根据贷款风险的大小和可能性,预先提取的一定比例的准备金。

它的主要目的是在贷款出现损失时,通过贷款损失准备金来弥补银行的损失,增强银行的风险防范能力,保障银行的稳健运行。

三、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监管标准为了确保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实施效果,我国银行业监管机构设定了贷款拨备率和拨备覆盖率两个监管标准。

其中,贷款拨备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各项贷款余额之比,拨备覆盖率为贷款损失准备与不良贷款余额之比。

我国贷款拨备率基本标准为 2.5%,拨备覆盖率基本标准为150%。

银行业监管机构还会根据经济周期、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等因素对监管标准进行动态调整。

四、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的管理要求商业银行在实施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时,应遵循以下管理要求:首先,商业银行董事会应对管理层制定的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制度及其重大变更进行审批,并对贷款损失准备管理负最终责任;其次,商业银行管理层应建立完备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报告贷款风险的管理制度,确保贷款损失准备能够充分覆盖贷款风险;最后,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贷款风险管理系统,为贷款损失准备管理提供有效支持。

五、结论银行的贷款损失准备金制度是我国金融监管的重要手段,对于维护银行的稳健运行和金融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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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呆坏账准备金制度一、1993年的准备金制度及存在的问题(一)内容当时商业银行的呆坏账准备金由三部分组成:1.坏账准备金坏账准备金是针对应收利息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应收利息。

提取公式是每年年末按照应收利息余额的千分之三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2.呆账准备金呆账准备金是针对贷款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贷款本金。

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规定项目的贷款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本外币汇总折合人民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3.投资风险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是针对投资本金计提的风险准备金,用于核销无法收回的投资本金。

提取公式是每年年初按照投资余额的百分之一差额提取,按照原币计提,计提金额全部税前列支。

(二)存在的问题1.呆坏账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与资产质量的实际损失程度相差太大,损失程度远远大于计提的准备金数,从而导致银行损益虚高。

2.呆账准备金按照人民币计提,商业银行承担着较大的汇率风险。

3.呆账准备金和投资风险准备金年初计提,坏账准备金年末计提,导致银行的年报不能反映真实的财务状况。

4.呆账准备金的计提基数不科学,规定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不得提取呆账准备金。

5.将呆坏账风险准备金分割为三部分,而且每种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提取时点、提取的货币都不一致,而且核销的标准也不一致,有害无益。

6.不良资产的界定较窄,仅覆盖部分授信业务、投资和应收利息三个方面。

7.与国际惯例悬殊较大。

二、1998、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根据准备金制度实施中存在的问题,财政部于1998和1999年先后调整了呆账准备金制度。

(一)1998年的调整规定:当年计提数=本年末各项贷款余额×1%-上年末呆账准备金余额;呆账贷款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百分之一的部分,全额补提,补提部分不得税前计提,而是税后计提,但国有商业银行暂不执行;抵押贷款和质押贷款纳入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范围。

较1993年的准备金制度,1998年的调整有了进步,呆账准备金的提取范围扩大,金额增加,提取时间也统一到年末,但准备金与不良资产的损失情况不配比、不良资产覆盖面不充分、商业银行承担汇率风险、与国际惯例不接轨、银行的财务状况不能真实反映实际的情况等关键问题仍然存在。

(二)1999年的调整1999年的调整内容是将按照各货币汇总折人民币计提改为原币计提,解决了商业银行在计提与使用呆账准备金时承担汇率风险的问题,其他内容没有改变。

从1993年准备金制度的建立到1999年准备金制度的两次调整,虽然准备金制度在完善,但都集中在呆账准备金制度上,措施都不是实质性的。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我们都将提取的准备金作为一般准备金计算在附属资本中,但事实上,我国商业银行的准备金不论是呆账准备金、投资风险准备金,还是坏账准备金,均是形式上的一般准备金(就其提取的方式而言)、实质上的专项准备金,将其纳入附属资本无疑高估了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

三、2001年准备金制度的重大改革在人民银行发起的贷款五级分类改革的推动下,财政部于2001年5月21日颁布了《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对我国商业银行准备金制度做出重大改革。

(一)改革的内容1.将针对贷款本金的呆账准备金、针对贷款应收利息的坏账准备金、针对投资金额的投资风险准备金合三为一,统称呆账准备金。

2.科学规定了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范围为金融企业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将不良资产覆盖面扩大到贷款、银行卡透支、贴现、银行承兑汇票垫款、信用证垫款、担保垫款、进出口押汇、股权投资和债权投资等。

规定不计提呆账准备金的资产仅限于不承担风险和还款责任的委托贷款和代理贷款。

3.规定商业银行根据资产风险的大小确定呆账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呆账准备金期末余额的最高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00%,最低余额为承担风险和损失资产期末余额的1%.并规定,呆账准备金必须根据资产的风险程度足额提取,提取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按照风险程度提足准备金允许逐步完成,但原则上不得超过5年。

4.规定商业银行计提呆账准备金时,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和呆账准备处理。

5.确立了银行核销呆账属于企业内部管理工作的性质,这一工作要建立保密制度,要“账销案存”,要建立已核销呆账的资产保全和追收制度。

财政部在颁布《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的前后,发布了关于调整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办法的两个通知:一是将表内应收利息逾期期限缩短。

规定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利息逾期90天以上,无论该贷款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

二是规定了应收利息的核销方式。

已计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贷款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以后,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对于已批准核销呆账本金的表内应收利息,一并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

这些规定的出台与实施,进一步推动了谨慎性原则在我国商业银行应用,也为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的呆账准备金制度添砖加瓦。

在2001年11月27日颁布的《金融企业会计制度》(仅外商投资银行、外商独资银行、股份制银行、上市银行等适用),进一步对《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进行了补充、完善,规定商业银行按照贷款五级分类结果及时、足额在当期损益中计提专项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对特定国家发放贷款在当期损益中计提特种准备金,要求商业银行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一般准备金。

同时,《金融企业会计制度》全面提出了资产减值的概念,规定:金融企业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年度终了时对各项资产进行检查,根据谨慎性原则,合理地预计各项资产可能发生的损失,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针对贷款损失的专项准备和特种准备仅仅是资产减值准备中的一部分,资产减值准备还包括针对应收款项的坏账准备、针对投资的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和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针对固定资产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针对无形资产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至此,不良资产的界定进一步宽泛,针对不同性质的不良资产分门别类地提取减值准备金使准备金制度更加科学化。

(二)存在的问题应该说,在人民银行推行贷款五级分类制度改革的形势下财政部及时颁布相应的财务制度,是准备金制度上的一次重大变革,意义深远。

不仅在实施谨慎性原则上迈出了实质性的步伐,而且进一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然而,这一改革还存在一些未能解决的问题:1.操作上存在自相矛盾之处。

《金融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一般准备金税后提取,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在当期损益中提取;而《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管理办法》却规定,计提准备金作为增加其他营业支出处理。

矛盾之处在于:前者规定了一般准备金是税后提取,后者规定的内容均为税前提取的概念。

2.存在操作上的不配套之处。

一般准备金规定了税后提取,没有明确提取比例的范围界定,如是否允许不提?是否允许将税后利润全部计提?也没有明确计提的基数,是对部分贷款计提一般准备金,还是对全部贷款计提一般准备金?操作规定上的不配套将会影响商业银行执行新的准备金制度。

四、2002年准备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2002年4月2日,人民银行颁布了《银行贷款损失准备计提指引》,对2001年准备金制度改革措施在加强可操作性方面和与国际通行标准接轨方面进行了完善。

(一)主要内容1.明确了各项准备金的性质。

一般准备金是根据全部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计提的、用于弥补尚未识别的可能性损失的准备。

银行提取的一般准备金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按《巴塞尔协议》的有关原则,纳入银行附属资本。

专项准备金是指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对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每笔贷款损失的程度计提的用于弥补专项损失的准备。

特种准备金指针对某一国家、地区、行业或某一类贷款风险计提的准备。

2.规定了计提方法。

一般准备金按季计提,一般准备金年末余额应不低于年末贷款余额的1%.专项准备金按季计提。

关注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次级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25%,可疑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50%,损失类贷款的计提比例为100%.其中次级类贷款和可疑类贷款的损失准备,其计提比例可以上下浮动20%.特种准备金按季计提。

商业银行根据不同类别(如国家、行业)贷款的特殊风险情况、风险损失概率及历史经验,自行确定计提比例。

3.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由银行总行统一计提。

4.规定贷款损失准备金必须根据贷款的风险程度足额计提,提不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

同时还规定,国内银行无法一次提足的,可以根据自身经营情况制定贷款损失准备金的计提与核销方案,采取分年平均或逐年递增(递减)的方式,分年逐步提足各类准备金,但最晚不超过2005年。

5.提出贷款准备金的会计和税务处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现实意义2002年对准备金制度的完善,解决了对一般准备金、专项准备金和特种准备金性质的界定,也解决了可操作性问题,同时提出了两个重要概念,即未提足准备金的商业银行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和贷款损失准备金由总行统一计提。

这预示着国家管理层已关注由于准备金覆盖面的不足而导致商业银行虚盈实亏问题,也开始考虑跨国银行在计提贷款损失准备金存在的特殊问题。

然而,这一时期的准备金制度在实施上存在着制度上的障碍,即由于五级分类与一逾两呆分类并行而出现的问题。

2001年人民银行推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法,实质上是对“一逾两呆”分类法的否定。

但两种分类法并行,在财会制度执行上出现了新旧制度交替方面的混乱,尤其在未实施2001年版《金融企业会计制度》的国有商业银行。

列举如下:1.财会制度规定,正常贷款和逾期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内核算,“两呆”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不计入损益表内,在表外登记;但对“五级分类”项下的各类贷款形成的应收利息如何处理,应计贷款、非应计贷款与“五级分类”项下的各类贷款存在怎样的对应关系?财会制度没有规定。

2.按照财政部和人民银行的新规定,准备金的计提是按照资产质量的五级分类结果计提专项准备金,按照国别风险、行业风险、地区风险计提特种准备金,按照贷款余额计提一般准备金。

对“一逾两呆”的资产如何计提准备金,新财会制度没有规定。

3.目前商业银行的呆账核销是按照财政部规定的呆账认定标准进行核销的,人民银行的贷款质量五级分类标准中的损失类贷款又与财政部认定的呆账贷款标准存在差异,而且按照有关规定,损失类贷款要提取100%的专项准备金。

这里就出现了两个问题,一是损失类贷款如何核销?二是提取的100%专项准备金如何使用?4.双线分类、双线统计、双线考核,不仅浪费资源,而且也存在利用双轨制做文章的问题。

五级分类制度和一逾两呆制度具有排他性,上述问题都是两种资产质量分类存在差异而且并行造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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