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作者:沈伶俐来源:《时代金融》2013年第30期【摘要】目前,我国的会计准则仍不够完善,有关真实性与合法性相矛盾的事例屡见不鲜,所以单是以表面情况作为得出合法判断的依据是不够的,会计实务中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恰恰可以用于规范这种现象。
基于此,本文主要介绍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概念,及其运用于会计实务的重要性,针对运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简单介绍了其解决方法。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准则会计实务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核算时,当确认或计量某项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情况时,应该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而非以其附带的法律形式作为依据,换句话说就是,倘若某项交易或事项自身的经济实质与其法律实质不相一致,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就该以经济实质为参照,而不是按照法律形式的要求进行核算。
如今,新的会计准则在会计核算规范上与原会计制度相比更注重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于会计实务的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在会计确认和计量中,权责发生制原则是基础原则,是确认收入和费用要遵循的基本原则,然而各个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并不相同,实际上企业的现金流量更可以反映企业的偿债能力及发展前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一般来说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实施的会计政策需要保持前后一致,但是,当用于反映企业财务状况及运营成绩时,一贯性原则就可以做适当的调整,这恰恰就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表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
资产会因多种原因而减值,尤其是在年度终了时,资产的实际价值往往易与账面价值发生偏离,这就使得原来的账面价值不再能够反映企业资产的实际情况,所以对于企业来说,某些资产应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真实科学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可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是我国会计制度迈向国际领域的重要一步,既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也具有无可比拟的实践指导作用。
浅谈我国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Finance and Accounting Research | 财会研究MODERN BUSINESS现代商业166浅谈我国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徐 琨河南工业贸易职业学院 河南郑州 450000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表现在会计核算过程中。
在具体计算某项资产的收入消费时,我们就需要按照具体事项具体分析,而不是以法律所规定的准则为标准,简而言之就是,当公司或企业进行某一项交易时,是很少能和法律规定的经济实质达成一致的。
因此,会计合算就需要根据按照实际情况进行核算。
在中国会计核算行业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不难看出,实质重于形势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越来越重。
本文就会计实质重于形势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地位和作用进行讨论,并提出存在的相关问题,希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得到更好的发展。
一、实质重于形势的含义一般意义上人们理解的外在经济形势是指直接用来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及其他文字表示。
然而,并不是所有的交易或事项都可以通过法律规定简单规范就能够反应出本质。
人对经济活动的本质认识是有限的。
因此,抽象意义上,法律规定的经济活动很难再现真实的经济活动。
这就要求会计专业从业人员用丰富的经验及敏锐的职业素养进行判断,不仅是看起法律形式,也要看其经济实质。
也要结合会计核算作为判断依据。
保证财报信息的质量,实现公平、公正、客观的反应经济现象的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重要地位。
在实际的会计核算业务中,虽然经济核算需符合法律规定,但更重要的是不能忽略其内在的实质,倘若经济活动不能完全被法律表现出来,那么会计人员必然超越了法律界限,需要会计从业人员紧守法律界限,做出更真实,更可靠的判断。
世界经济飞速发展的今天,中国经济更是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经济的发展也造成了市场多元化,经济全球化趋势日益显著。
在此背景下,会计实质重于形势原则更是将我国会计制度推向国际化,规范化。
而我国企业所涉及领域也扩大了其对经济形势的要求也是复杂多样的。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增强企业竞争力: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下, 企业能够更加准确地 反映自身的财务状况 和经营成果,从而更 好地评估自身的优劣 势和市场地位,制定 更加有效的经营策略。
促进国际会计协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 国际会计惯例的重要 组成部分,遵循这一 原则有助于企业提高 会计信息的可比性和 透明度,加强国际经 济合作和交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为投资者和债权人 提供更准确的财务状况信息
权益确认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在 进行权益确认时应注重经济实质而非法律 形式。
在会计实务中,某些情况下,企业可能 会遇到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的情 况,例如:合并报表、关联方交易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权益确 认时,应注重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 不是仅仅关注其法律形式。
解决方案:为降低主观臆断的风险,会计人员应不断提高专业素养,加强内部控制和审计,确 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合理运用。
PART SIX
完善法律法规: 明确实质重于 形式的法律地 位,规范其在 会计实务中的 应用
会计准则的修 订:细化会计 准则中实质重 于形式的条款, 提高Fra bibliotek可操作性
统一会计处理 方法:制定统 一的会计处理 方法,规范实 质重于形式原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含义:要求企业按照 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 质进行会计确认、计 量和报告,而不应当 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 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 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 背景:由于经济业务 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 企业需要更加关注交 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 以确保会计信息真实、 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 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有助于提高会计 信息的相关性和可靠性,有助于投资者和 债权人做出更准确的决策。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于指导会计工作中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
它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即对经济事物本质的正确把握,而不仅仅看重表面的形式。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首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认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确认经济业务时,遵循经济业务的实质特征,而不仅仅看重交易的形式。
例如,在处理销售回购业务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回购价格接近或高于原售价,并且卖方在事实上继续持有了销售的物品的主要风险和回报,那么这笔交易应当被视为负债,而不应以出售计入收入。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量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计量经济业务时,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反映交易对公司经济利益的影响。
例如,在计量金融工具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具有的经济实质特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
这样可以更客观地反映金融工具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再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报告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经济事物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格式,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和公正的信息。
例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分类和归集经济事物,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计量和披露,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此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面对复杂或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时,根据实质特征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例如,在处理关联交易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通过客观判断,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公正。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及会计实务应用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实质重于形式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APB 指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
后来,这一原则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采纳,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第35条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引用了该原则,第十一条(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条款,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体现的是对经济实质的尊重,是会计核算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个交易事项的两个方面。
所谓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交易或事项基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就某项交易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同。
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
合同、协议一般涉及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价款支付等内容。
通常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归属买卖关系,不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一般归属租赁关系。
所谓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所反映的经济本质内容,体现了交易的真实目的,涉及交易或事项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是会计核算所要反映的真实信息。
一般情况下,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时常出现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的情况。
这是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键所在。
进行判断选择时,要透过法律形式的外表识别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
实质重于形式_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商情 教育经济研究会计与统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王艳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核算的本质要求,在我国会计事务应用中广泛应用。
该原则的使用加大了会计人员的主观判断能力,它反映的信息受会计人员主观影响,从而产生了不真实的会计信息,所以在会计事务中要结合一定的会计标准来处理会计事务,使得会计处理有章可循。
实质重于形式 会计实务 应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根据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作为核算的依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一)长期投资核算。
投资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或50%以上表决权资本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但是以投资比例判断不是绝对的,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是否采用成本法核算。
例如,A公司拥有B公司60%表决权资本,但如果公司章程规定,B公司所有日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董事会表决,除需经全体董事过半数同意外,还需经过第二大股东派出的至少1名董事的同意,在这种情况下,A公司实质上并不能控制B公司的财务和经营决策,所以不能认定A公司控制B公司,仍应采用权益法核算。
(二)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核算。
会计制度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结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不管其具体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三)借款费用资本化的确定1.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范围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会计制度规定,只有为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一般借款的利息才应予以资本化。
这就需要企业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借款费用的用途进行判断。
2.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企业进行固定资产购建时,一般不是一次性投资,而是分次投入资本,所以在确定一般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也不能简单地按投资总额乘以利率计算,而应先计算累计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再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即以实际占用的一般借款资金确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体现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体现l、视同买断方式,即有委托方和受托方签订协议,委托方按协议价收取所代销的贷款,实际售价可由受托方自定,实际售价与协议价之间的差额归受托方所有的销售方式。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上的风险和报酬并未转移给受托方,因此,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2、收取手续费方式,即受托方根据所代销的商品数量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方式。
委托方将商品交付给受托方时,商品所有权仍未转移给受托方,委托方在交付商品时不确认收入,受托方也不作购进商品处理。
上述两种方式,虽然商品所有权并未转移给受托方,但受托方依然视为企业的流动资产进行管理。
在期末填制资产负债表“存货”项目,根据“物资采购”、“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科目加上“受托代销商品”科目期末余额合计,减“代销商品款”科目余额后的金额填列。
这正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三、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代销)行为如果企业已将自己生产和经营的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并同时满足收入确认的其他条件,则销售实现,应当确认收入,同时结转销售成本和存货。
此时出售方虽然将该商品售后回租或回购,表面看商品仍然留滞在出售方,但物权已经转移,已不作为出售方的资产,形成了经营租赁,商品使用权的租入、商品回购、受托代销商品等新的经济业务。
所以,销售商品的售后回租或回购行为,不可看其形式而应该重其实质内容。
四、实质重于形式在税收征管上的充分体现l、企业与关联企业之间的经济活动:A、购销业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公平成交价格作价,形式上符合法律条件,但实质税务机关“按独立企业之间进行相同或者类似业务活动的价格”,以及其他合理方法进行调整征税。
B、融通资金所支付或者收取的利息,如超过或者低于同类业务的正常利率,税务机关参照正常利率进行调整计税。
C、提供劳务如不按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收取和支付劳务费用,税务机关参照类似劳务活动的正常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注会毕业设计)

湖北经济学院管理技术学院毕业论文(设计)题目:实质重于形式的要求思考系部:管理技术学院会计系专业:会计(注册会计师方向)学号:081821044学生姓名:指导教师:涂宇琼职称:讲师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及需注意的问题摘要:在会计实务与会计处理中,经常出现真实性和合法性相悖的事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之一。
2006年2月我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的基本准则中虽然没有直接引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字语,但其明确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这实际上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纳入到企业会计准则。
本文通过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具体应用,发现并解决存在的问题,促进该原则更好的发展与应用。
关键词:经济实质法律形式应用会计准则问题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及重要意义(一)实质重于形式的涵义《企业会计制度》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会计制度中的体现.《国际会计准则》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在第35条规定:如果信息要想忠实反映它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交易或其它事项的实质,不总是与它们外在的法律或设计形式相一致。
可见,这里的“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表现,既指其法律形式,又指法律形式之外的其它形式。
也就是说在会计核算时,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重于其法律形式,当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时,应按照经济实质来反映.它的基本含义有两点:1、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有时是一致的,这时会计上应按照法律形式来进行核算;2、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可能出现分歧,这时会计上应按照经济实质来进行核算。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意义1、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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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04-01-12[作者简介]陈 静(1972-),女,黑龙江五常人,哈尔滨商业大学金融学院讲师,经济学硕士,主要从事财务理论研究。
[财务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陈 静(哈尔滨商业大学,黑龙江哈尔滨150028)[摘 要]所谓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是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以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是以它们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本文在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涵义及产生背景的基础上,结合我国财务会计实务,详述了该原则在会计确认等方面的广泛应用。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会计确认;会计实务[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7112(2004)03-0060-03The Applications of the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to the Practices in AccountingC HEN Jing(Harbin University of Commerce,Harbin 150028,China)Abs tract:Subs 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requires enterpris es should not be basis of legal form but of ec onomic s ubs tance of exchanges in the course of ac -counting calculation .This article,based on the brief account of the connotation of Substance over form principle and i ts background information,and in co mbi nati on wi th prac tices i n financial accounti ng in our country,thoroughly discusses the wide applications of the pri nciple to accounti ng confirmation and other aspec ts.K ey words:subs tance over form;accounting confirmation;accounti ng practice我们知道,会计原则必须应用于实践。
而实施这些原则时,会计人员不可避免地会遇到许多困难,为了帮助会计人员解决这些具体困难,会计又采用了一些惯例,对那些基本会计准则进行适当修正(这些惯例也就称为修正性惯例),以使会计处理不必太拘泥于形式,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具有一定的灵活性。
在某种意义上,会计在应用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的同时,也就应用了修正性惯例。
所以修正性惯例也是基本会计准则的一部分。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就是一个典型的修正性惯例。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根据 国际会计准则 解释,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是指,如果资料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因为交易或其他事项的实质,与它们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的明显外表并不总是一致的。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将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
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所拟反映的经济和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和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简言之,当某一事项的经济实质和法律形式发生冲突时,会计强调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应用尽管到目前为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没有谨慎性、重要性原则那样在我国 企业会计准则 中提到理论高度,但这并不影响它在我国会计实务中的广泛应用。
1 长期投资核算。
企业长期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
投资比例是确定采用60 2004年第3期总第76期哈尔滨商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ARBIN UNIVERSITY OF C OMMERCE No.3,2004Serial No.76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则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是投资比例不是绝对的,如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等,此时就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2 自建固定资产核算。
一般情况下自建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来看,只有办理了竣工决算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但实质上大多数时候固定资产办理竣工决算前便已投入使用。
因此会计制度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在已达到预定使用状态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结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不管其具体形式是否符合规定。
3 借款费用。
首先,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费用资本化是指将发生的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待以后逐步摊销,逐步计入费用。
这是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会计原则的体现,因为只有固定资产的消耗才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
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这就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借款费用的用途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虽然借了专项贷款,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能投入到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中,则当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只能和其他费用作同样的处理。
其次,在确定借款利息资本化金额时也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因为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其支出并不一定是一次性支出,所以不能以投入资本总额简单地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而应按投入资本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作为基数,即以实际占用的资金确定。
另外不能简单地将某笔借款的利率作为资本化率,而应将所有用于此项固定资产购建的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利率作为资本化率。
因此,每一会计期间的资本化金额=至当期末止购建固定资产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 资本化率。
4 融资租赁资产的确认。
在融资租赁情况下,承租方融资租入的资产(一般是固定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上未取得该项资产的所有权,但从交易实质内容看,由于融资租赁的期限接近固定资产的使用期,承租人在租赁资产有效使用期限的大部分时期内,获得租赁资产的使用权和收益权。
并且在租赁期满承租方有优惠购买选择权。
同时,作为取得这些权利的代价,负责支付大致相等于该项资产的公正价值的金额和有关的财务费用。
由于租赁资产上的一切风险和报酬都已转移给了承租方,承租方实质上已经拥有了控制权。
因此,应按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将融资租入资产确认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如果不将融资租入的资产及相应的融资体现在承租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上,则不能充分反映其经济资源及承担的现有义务,从而会扭曲企业的财务状况。
5 编制现金流量表。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
这里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现金等价物。
但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存款都能作为现金核算。
现金等价物通常指购买在3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即到期或可转换为现金的投资。
由于企业的经济活动有所不同,在确定现金等价物与投资时就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经营活动以短期流动投资为主的企业,可能会将所有的项目都视为投资,而不是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的范围,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6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
我国在企业 企业会计准则 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中最早提到了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关联方以各方之间的影响为前提,这种影响包括控制、共同控制和施加重大影响。
企业会计制度中给定了判断关联方关系的标准,即 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有一方能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则它们之间存在关联方关系;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它们之间也存在关联方关系。
但是在具体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两个企业有一共同的董事,该董事能够同时对两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虽然他们之间不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也应当将这两个企业视为关联方。
一般情况下以持股比例作为判断能否施加重大影响的标准,但这不是绝对的。
例如,A拥有B49%的股权,C拥有B51%的股权,董事会9名成员中有4名由A派出,5人由C派出,但现任董事长及总经理由A派出,其他主要经营管理人员由A派出,按章程规定,总经理负责执行董事会一切决议,进行日常经营和管理。
如果仅仅从持股比例上看,显然C对B有更大的决策权,但从实质看,B公司的主要事务都掌握在A派出的人员手中,A显然对B有更大的决策权,61陈 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具体会计实务中的运用因此,很有可能A才是B真正的控制者。
另外,关联方交易有时是非常隐蔽的,表面上无交易而实质上是 绕弯交易 ,这是更应该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判断。
7 合并会计报表的编制。
合并会计报表是从经济意义上把整个企业集团整体看作一个法人实体或一个经济个体,而不论其实质上是否是一个法人实体,即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概念。
母公司虽然不拥有被投资企业的资产,也不承担为被投资企业清偿债务的义务,但母公司实际上控制着被投资企业的资产。
如果母公司在其个别会计报表中,仅仅是把对被投资企业的投资作为一项资产列示,那么就不能反映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动的全貌。
编制会计报表,就是不考虑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的法人实体如何,而将他们所拥有的资产、负债全部反映在合并会计报表上,以综合反映企业集团的整体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变动情况,用以满足母公司会计报表阅读者了解其综合实力的信息要求。
8 股份制企业 每股收益 的双重表述。
股份制企业在计算每股收益时,只把净收益用流通在外的普通股的股数来除是不全面的,因为一些可转换成普通股的有价证券,例如购股权证、认股权证、可转换债券、可转换优先股等,尽管它们在法律形式上并非发行在外的普通股,但从经济实质上看则和普通股无异。
所以,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第15号意见以及我国新的股份制企业财务制度均要求,有上述这些有价证券的复杂资本结构的公司在计算每股收益额时,需要对每股收益作双重表述,既要表述原先的每股收益即净收益/外发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或(净收益 优先股股利)/外发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而且要表述完全冲淡的每股收益(净收益 优先股股利)/(外发普通股加权平均股数+可转换证券可折合普通股股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