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
实质重于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我国的应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也成为研究的热点。
所谓实质重于形式。
其含义是: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仅以交易或事项法律形式为依据。
随着经济现象越来越复杂,其表现的形式也日趋多样化。
从会计的职能来看,会计必须反映交易或事项的真实,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同时也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而不是简单地依据法律形式。
2000年12月,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首次正式提出“实质重于形式”的会计核算原则,这是继1992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的12项会计核算原则后新增加的,它对规范单位会计行为标准,从事会计工作管理具有指导意义。
但事实上,作为一项重要的国际会计惯例,在以往的会计实务工作中,该原则是会计人员在处理具体交易或事项时经常不自觉运用的原则,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核算”就是一例,它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原则之一。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具体运用(一)资产方面1.资产的定义方面会计制度中规定:“资产是由过去的交易或事项形成并由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首先制度规定资产必须由企业拥有或控制。
所谓控制是指虽然不具有该资产的所有权,但该资产上所有风险和收益由本企业承担,如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等,将企业虽然不拥有所有权,但能够行使控制权的资产纳入会计核算的范畴,反映了客观的经济实质。
其次,制度规定资产应该预期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按这一规定,并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联合作用的效果。
又如制度规定如果某项待摊费用、无形资产、长期待摊费用等已经不能使企业受益,应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成本、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这是因为企业的有关资产项目一经形成,随着时间的推移,其经济性质和作用有可能发生变化,但从形式上在企业仍为一项资产,但其实质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实质重于形式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这就是说:在会计核算中,既要考虑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更需看其内容的经济实质;当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不一致时,应以经济实质为核算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一般的原则,不仅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了充分运用,在注册会计师审计、制定会计规范以及与会计相关的其他领域也得到了广泛的运用。
在世界经济全球化和经济活动频繁创新的现代会计社会里,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受到世界上主要会计准则制定机构的一致推崇,成为探究的热点。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在具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应注重的新问题:即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综合素质的提高是贯彻这一原则的可靠保证。
因此,会计人员应注重职业判定能力的提升,培养高标准的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努力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水平。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应用;问题;对策目录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应用 (1)(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中的应用 (1)(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自建固定资产中的应用 (1)(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中的应用 (2)(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商品销售收入确认中的应用 (2)(五)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售后回购、售后租回中的应用 (2)(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提资产减值预备中的应用 (2)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 (3)(一)对会计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3)(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其他会计原则的协调问题 (3)(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问题 (3)三、完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际应用中的对策 (3)(一)提高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能力和道德素质 (4)(二)会计人员应熟悉并掌握各项会计法规、制度 (4)(三)会计人员必须注意经验的不断积累 (4)(四)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 (4)(五)把握好运用该原则的尺度,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5)(六)综合运用所有会计核算原则 (5)(七)立足国情,遵循国际会计惯例 (5)参考文献 (6)实质重于形式会计原则在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会计经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运用的剖析(一)

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运用的剖析(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我国2000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新引入的一项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业内人士通常将其称为第十三项原则。
与以往相比,在我国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中更加强调和注重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中将其纳入会计信息质量要求体系之中,在部分具体会计准则的确认、计量或披露环节更加提倡并强调该原则的运用,笔者在此拟对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该原则的运用加以疏理和剖析,以便帮助读者加深对该原则实质内涵的理解,进而在实施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过程中更加充分地运用该原则来提高会计信息的有用性。
(一)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理解《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和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通俗而言,当企业发生的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企业通常应当按照经济实质对其所发生的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笔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信息有用性的客观要求,按此原则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有助于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和相关性。
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有助于有效遏制会计信息提供者凭借复杂的法律形式来实施利润操纵,有助于时刻提醒会计信息的提供者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放在事关提升会计信息的有用性的高度来加以重视并切实在日常会计确认、计量过程中加以应用,有助于相关监管部门和(或)职能部门强化对会计信息提供者所实施的利润操纵行为的监管。
(二)对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具体运用的归纳与剖析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在其确立过程中始终把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与促进投资者可持续投资作为同等重要的理念来加以强调,从而使得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凸现了财务会计报告的地位,与之相适应在部分具体会计准则所规范的确认与计量方法中非常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综观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笔者认为至少在如下具体准则中突出强调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1. 引言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在解决法律事务时,应以事务的实质内容为重,而不应片面强调形式。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效果,而非仅仅事务的形式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对实质方面应加以重视,在形式方面则作为次要的参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非仅仅为了形式。
在解决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背景,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机械性和生搬硬套,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能够引导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事实真相,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现法律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1.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对于维护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官或者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形式的约束而导致法律不能得到准确执行的情况。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倡则能够让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避免因形式上的错误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可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损失,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则可以让法律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权益,避免因程序上的错误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实现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重视并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思考

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思考形式和实质是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接触到的概念。
形式通常指外在的表现,而实质则指内在的本质。
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重要的基本原则。
这个原则的实施不仅有助于维护公平、公正和正义,而且还能够避免许多冲突和纠纷。
本文将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探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处理各种社会关系中,应该以实质为重,而非形式为重。
具体来说,就是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重视问题的实质和本质,而不是只看表面的形式和外在的现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它强调的是人们在处理各种问题时,应该坚持公正、公平、正义和诚实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是强调问题的本质和实质。
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人们应该关注问题的根本性质和本质属性,而不是仅仅看表面的形式和外在的现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应该有一个全面、客观和深入的了解,以便能够更好地把握问题的实质和本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另一个重要方面是强调问题的公正和公平。
在处理各种问题时,人们应该坚持公正、公平和诚实的原则,避免利用形式的漏洞或者利用权力的优势来达到自己的目的。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要求人们在处理问题时,应该遵循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公平和正义。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场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道德准则,它适用于各种社会关系和场合。
下面我们来看一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不同场景下的应用。
1.司法领域在司法领域,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非常重要的。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法官应该关注案件的实质和本质,而不是仅仅看表面的形式和外在的现象。
法官应该根据法律法规和道德准则来审理案件,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公平和正义。
2.商业领域在商业领域,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非常重要。
在进行商业交易时,人们应该注重交易的实质和本质,而不是仅仅看交易的表面形式。
人们应该遵循商业道德和法律法规,以便能够更好地维护公正、公平和诚信。
关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识和运用

关于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认识和运用1. 引言1.1 1.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述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中的重要原则之一,它强调在会计处理和报告中,应当侧重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非其法律形式。
换言之,财务报表应当真实反映经济实质,而不是仅仅遵循合同或协议的表面规定。
这一原则的核心是确保财务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真实性,使用户能够全面了解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出发点是应对会计技术发展带来的种种挑战,避免因技术漏洞而导致财务报告失真的情况发生。
遵循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保障企业财务信息质量的重要保障。
在现代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更显其重要性,为企业及其利益相关方提供了更加透明、可靠的财务信息。
2. 正文2.1 2.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处理会计事务时,应当侧重于事务的本质和实质,而非仅仅满足形式上的要求。
这一原则在会计实务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强调的是真实记录和反映经济活动的实质,而不是仅仅遵循形式。
这一原则的内涵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在处理会计事务时,不仅需要关注符合规定,更需要确保所记录的信息反映了实际发生的经济活动。
这样才能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准确的数据基础,帮助他们做出正确的经济决策。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会计人员要审慎处理各项会计事务,防止出现不真实、不准确的记录。
在实践中,会计人员需要具备较高的职业道德和专业素养,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为了追求某种目的而篡改会计数据。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要求会计人员应当在处理会计事务时注重经济活动的实质和经济效果。
不应仅仅依据形式条款或合同规定来进行会计处理,而是要深入分析经济活动的本质,全面反映其影响和结果。
会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的核心之一,它对于规范会计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及会计实务应用

财税研究Finance and Tax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基本含义实质重于形式概念的提出,最早见于美国会计准则委员会(APB)于1970年发布的第四号公告,APB 指出,财务会计应该强调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而不论该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是否不同于其经济实质。
后来,这一原则被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IASC)所采纳,1989年7月公布的《编制和呈报财务报表的结构》第35条作了类似规定。
我国2000年12月29日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中引用了该原则,第十一条(二)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2006年颁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增加了实质重于形式的条款,第十六条指出: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上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表述虽然不尽相同,其基本含义是一致的,体现的是对经济实质的尊重,是会计核算的理论基础和思想指导。
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个交易事项的两个方面。
所谓交易的法律形式,是交易或事项基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按照一定的程序就某项交易或事项达成的书面协议、合同。
如: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协议等。
合同、协议一般涉及标的物的所有权归属、管理使用、价款支付等内容。
通常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归属买卖关系,不转移商品所有权的交易,其法律形式一般归属租赁关系。
所谓交易的经济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所反映的经济本质内容,体现了交易的真实目的,涉及交易或事项经济利益的流入或流出,是会计核算所要反映的真实信息。
一般情况下,交易的法律形式和经济实质是一致的。
但是,随着企业经济活动日趋多样化、复杂化,时常出现交易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完整、全面、真实地反映经济实质的情况。
这是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关键所在。
进行判断选择时,要透过法律形式的外表识别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内容,根据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保证会计信息的准确可靠。
浅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一
5 6一
农 业 机械 化 与 电 气 化
2 0 年 第 3期 06
所 谓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是 指 企 业 在 会 计 核 算 中 , 当 按 照 应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实 质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 不 而 应 当 仅 仅 按 照 它 们 的 法 律 形 式 作 为 会 计 核 算 的 依 据 。在 具 体 会 计 实 务 中 , 易 交 或 事 项 的 法 律 形 式 并 不 总 能 可 靠 地 反 映 其 实 质 内 容 , 易 交 或 事 项 的 实 质 , 时 有 存 在 与 其 法 律 形 式 明显不 一致 的情 况 。 会 计 信 息 要 客 观 地 反映交 易 或事项 , 就 必 须 根 据 交 易 或 事 项 的 实 质 , 能 按 照 不 它 们 的 法 律 形 式 进 行 会 计 核 算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是 会 计 人 员 在 处 理 具 体 交 易 或 事 项 时 经 常 运 用 的 原 则 。在 近 几 年 的 会 计 制 度 和 会 计 准 则 中 , 也 运 用 和 体 现 了这 一 原则。 1 < 联 方关 系及其交 易的披露 》 关 中 首 次 运 用 了 实 质 重 于 形 式 原 则 来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关 联 方关 系 , 并 且 还 提出判 断实质重于 形式 的标准—— 重 大 影 响 。重 大 影 响 , 对 一 个 企 业 指 的 财 务 和 经 营 决 策 有 参 与 决 策 的 权 力 , 并 不 决 定政 策 , 一 方 拥 有 另 但 当 方 2%或 以 上 至 5 %表 决 权 资 本 0 0 时 ,或 者 一 方 虽 然 只拥 有 另一 方 2 %以下 表 决 权 资 本 时 , 实 际 上 具 0 但 有参 与财 务和经营 决策能 力 ,一般 对 被 投 资 企 业 有 重 大 影 响 。另 外 , 符 合下 列 条 件 之 一 的 ,也 应 确 认 为 对 被 投 资 企业 有 重 大 影 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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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及其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和重要性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重于法律表现形式。
“实质”是指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形式”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即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能仅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是起修正性质的一般原则。
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就是这一原则出台的背景。
根据职业判断,注重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能够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二、实施“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必要
1、会计准则国际化趋势影响。
加入WTO后,我国经济与国际经济交往加深,对会计准则国际化提出了必然的要求。
当今世界经济一体化发展,国际贸易和国际资本市场的扩大,国际会计准则将影响世界各国经济发展规模和趋势。
我国要加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的竞争,就必须按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
2.企业组织形式和业务的复杂化因素。
首先,由于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企业形式多样化发展,对会计核算和会计信息披露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其次,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入,资本市场、证券市场等新兴市场逐步发展,一些新的业务如投资、兼并、融资的出现,会计对象的不确定性增加。
企业经济业务的复杂化要求企业进行会计处理时,在不同的会计原则、方法和程序之间进行选择。
会计人员可以按照交易性质、实质和结果,进行判断和处理。
3、原有准则、制度存在缺陷。
在我国市场经济刚起步阶段所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有较大的局限性,会计准则体系也不完善。
原有制度所规定的某些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已不适应企业实际情况的需要,导致企业所反映的各项会计要素缺乏可靠性。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应用
在实际工作中,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总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内容。
所以,会计信息要想反映其拟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能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定,企业在销售商品时,如同时满足以下四个条件,则确认为收入: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
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有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 .尤其第2条充分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要求。
如果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买方后,仍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或仍对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则此项销售不能成立,不能
确认为销售收入。
2.融资租赁资产的确认
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虽然从法律形式来讲承租企业并不拥有其所有权,但由于租赁合同中规定的租赁期限相当长,接近于该资产的使用寿命;租赁期满承租企业有优先购买该资产的选择权;在租赁期内承租企业有权支配资产并从中受益,从其经济实质来看,企业能够控制其创造的未来经济利益。
所以,在会计核算上将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资产应视
为承租企业的资产。
3.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现金流量表是以现金为基础编制的。
这里的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以及现金等价物。
但并不是所有的银行存款都能作为现金核算,只有那些可以随时支取的存款才可以作为现金核算。
现金等价物通常是指购买在3个月或更短的时间内即到期或可转换为现金的投资。
由于企业的经营活动有所不同,在确定现金等价物与投资时就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经营活动主要以短期流动性投资为主的企业,可能会将所有的项目都视为投资,而不是现金等价物。
企业应当根据经营特点等具体情况确定现金的范围,并
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信息。
4. 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企业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方法有成本法和权益法两种,持股比例是确定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的主要依据。
一般情况下,如果企业拥有被投资单位20%以下表决权资本时采用成本法核算,反之则认为对被投资单位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但是投资比例不是绝对的,如果投资者虽然持有20%以上的股份,但由于其他原因对公司无重大影响,如被投资单位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经营,其向投资企业转移资产的能力受到限制等,此时就不能采用权益法核算,而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采用成本法核算。
5. 自建固定资产的核算
一般情况下,自建固定资产从法律形式上来看,只有办理了决算才能正式投入使用,但实质上大多数时候固定资产在办理竣工决算前已投入使用。
因此,会计制度规定,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
起,按照工程决算造价或工程实际成本估价转入固定资产并计提折旧,而不管其具体形式是
否符合规定。
6. 借款费用的处理
首先,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范围时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资本化是指将发生的费用计入资产价值,待以后逐步摊销计入费用。
这是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会计原则的体现,因为只有固定资产的消耗才属于企业的资本性支出,准则规定,只有发生在固定资产购建过程中的借款费用才能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予以资本化。
这就需要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并根据借款费用的用途进行判断。
如果企业虽然借入了专项借款,但由于其他原因没有投入到所购建的固定资产中,则当期的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
其次,在确定借款费用资本化金额时也要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因为企业在购建固定资产时其支出并不一定是一次性支出,所以不能以投入资本总额简单地确定利息资本化金额,而应以投入资本的累计支出加权平均数为基数,以所有用于此项固定资产购建的借款费用的加权平均利率为资
本化率计算。
此外,我国在《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中最早提到了应用“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以上经济事项的处理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仅有利于我国会计核算原则向国际会计惯例靠拢,更有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反之,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又不能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