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重视事物的实质内容和目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其形式表达。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价值,即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应基于其背后的真实目的和价值。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运用中的运用,可以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和保障,具有以下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往往比形式更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重视事实的真实情况和实际效果,而不仅仅根据形式表述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比如,在合同法中,虚假陈述和实质内容缺陷等情况下,法律常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保护受骗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调整法律和现实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是社会现实需要的产物,而不是空洞的文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使法律尽可能贴近社会实际,并因应社会变革和发展而及时更新。
比如,随着科技进步,新兴事物的出现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律在适用中应该更加注重实质性的调整和修正,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往往会导致法律的刚性和僵化,并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内在意义和实际效果,可以使法律更加具有弹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和不公,从而降低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常常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实质和形式往往是相对的,如何判断实质和形式的界限是一项复杂而主观的任务,容易引发不同解释和争议。
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存在滥用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将其作为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机制,以确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法律和现实的关系,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助于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
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是一种理论方法,它强调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正含义是我们应该考虑的目标。
这是一种基本的会计管理原则,旨在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
下面将着重讨论该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会计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制定。
首先,会计处理的目的和方法是实践中最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方面。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从经济事实的角度出发,严格遵循会计规则和准则,确保财务报表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
例如,当处理一个会计交易时,会计师应该重点关注这个交易的基本经济事实,即应付款项或应收款项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而不是过时的合同或伪装的交易模式。
这是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基于经济实际的,而不是表面上的表式。
其次,会计估计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漏洞的处理。
估计是指在报表中使用的数字、税率、费用和价值的预测。
在制定估计时,公司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经济实际,而不是基于雄心壮志或希望。
举个例子,在制定资产减值的估计时,决策者应该基于经济事实,根据目前资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正确的减值。
最后,会计政策的制定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会计政策是指在处理财务报表时,公司所采用的方法、准则和估计基准。
企业必须在制定会计政策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一家公司可能会在会计上采取某种会计策略来减少其报表中的负债或增加其报表中的收入,但这只是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公司,它们可能会用各种方法来增加自己的财务状况,但这只会让企业的财务潜在问题更加严重。
在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也是许多政府和机构在规定会计要求时所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报表是基于经济实际的。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目前,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如IASC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本人认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往在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因果逻辑关系的研究,人为地造成了二者逻辑关系上的混乱。
而一直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笼统归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未能明确区分与比较二者的逻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混淆了人们对会计核算原则,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内涵的认识依据行为逻辑理论与会计行为理论,我认为明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不仅是区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要求所在,而且是更准确地具体把握各项会计核算原则(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条件。
其原因在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是对会计行为(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及其相关依据(含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和影响因素(如成本——效益比等)的界定,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是对会计行为结果——会计信息的界定。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1. 引言1.1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指的是在解决法律事务时,应以事务的实质内容为重,而不应片面强调形式。
这一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效果,而非仅仅事务的形式要求。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法律适用实践中,对实质方面应加以重视,在形式方面则作为次要的参考。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观点是,法律的目的在于保护人的权益和维护社会秩序,而非仅仅为了形式。
在解决具体法律事务时,应当充分考虑实际情况和背景,以达到法律的真正目的。
这一原则的提出,旨在避免法律适用中的机械性和生搬硬套,更好地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出对于司法实践具有积极的意义。
它能够引导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更加注重案件的实际情况,尊重事实真相,促进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法律实践中,应当充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实现法律的真正意义和价值。
1.2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在司法实践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其对于维护公正、实现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起着重要的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确保法律的正确适用。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法官或者执法人员可能会受到形式的约束而导致法律不能得到准确执行的情况。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提倡则能够让法律更加贴近实际情况,避免因形式上的错误而对当事人产生不公平的影响。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能够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有时当事人可能因为程序上的瑕疵而受到损失,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则可以让法律更加关注当事人的真实意愿和权益,避免因程序上的错误而损害当事人的权益。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司法实践中不可或缺的重要原则,其重要性不仅在于维护法律的正确适用,还在于保障当事人的权益和实现公正。
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重视并遵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目前,我国的经济形式正呈现出一个较为复杂的状况,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原则,只有使得会计核算信息与经济事实相符合,才能进行有效的会计经济活动。
同时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体现了会计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素养,在该原则的驱动下,可以有效提高会计核算的质量,将企业的经济活动、财务状况客观地反映出来。
一、实质重于形式理论概述会计信息具有相关性与可靠性,两者相互包容、统一,但会产生矛盾。
法律形式可以增强会计的可靠性,但如果无法将企业的经济实质通过会计活动反映出来,只具有可靠性也是不够的,有时甚至会出现误导性的作用。
同时,如果会计信息不具备一定的可靠性也是很麻烦的,其实用性将会受到很大的制约。
实质终于理论的原则并不表明只需要实质而完全不需要任何形式,只是在表达的时候更偏向于实质的表达,而形式也是由实质来体现的。
良好形式的运用,可以更清晰、准确地将实质表现出来。
随着市场环境的变化与发展,企业所面临的状况也越来越复杂。
这时,法律形式与经济实质一定会出现不协调的情况,而实质重于理论的原则则能很好地解决这一问题。
这也是对管理者的要求:不要被形式所束缚,一定要将实质置于首位,要能够将经济事实客观的表达出来。
实质重于性质理论是与其他的会计原则共同存在的,与其他的会计原则也存在着密切的联系,最典型的体现就是与可靠性原则联系。
如果要将会计信息如实反映出来,使用实质重于性质原则便很有必要了,也就是说实质重于性质原则为会计的可靠性提供了重要保障。
而该原则与会计重要性原则的联系则在于实现会计重要性的前提便是达到会计实质的需求,因为重要性原则标明会计金额需要进行细致化的划分,可以在会计核算中过奖独立事项反应出来,非重要事项则可以简化处理。
从而可以看出,实质重于性质原则是会计重要性原则的前提与保障。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不断地创新的经济活动产生,在这些经济活动中,总有一些经济活动不在法律的框架之内。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于指导会计工作中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
它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即对经济事物本质的正确把握,而不仅仅看重表面的形式。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首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认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确认经济业务时,遵循经济业务的实质特征,而不仅仅看重交易的形式。
例如,在处理销售回购业务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回购价格接近或高于原售价,并且卖方在事实上继续持有了销售的物品的主要风险和回报,那么这笔交易应当被视为负债,而不应以出售计入收入。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量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计量经济业务时,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反映交易对公司经济利益的影响。
例如,在计量金融工具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具有的经济实质特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
这样可以更客观地反映金融工具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再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报告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经济事物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格式,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和公正的信息。
例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分类和归集经济事物,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计量和披露,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此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面对复杂或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时,根据实质特征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例如,在处理关联交易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通过客观判断,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公正。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执行法律时,我们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地关注形式。
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呈现案件中的真相,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不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审判案件时,法官必须注重实质,而不只是分析案件的表面。
例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缺席而被判了有罪,但是很明显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应该出庭,那么法官可以取消这一判决,因为这实际上是基于形式而非事实判决。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应该得到应用。
当合同的某些规定可能会产生可消除或不可消除的不平衡时,应该优先考虑实质而不是形式。
例如,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更薄弱的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
最后,在治理机构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当一个政府机构的决策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时,应该取消这一决策,以确保决策或政策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形式上的表面效果。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我们都需要考虑到实质而不只是表面的事物。
这可以确保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公平的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在法律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其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关注形式方面的内容。
其核心意义在于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注重案件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关注表面的事情。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以实质作为判断的法律原则,是一种注重为了达到实现目的而出现的原则。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对案件的审理应当重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质问题,而不仅仅只看表面的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映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性,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在实践中,这个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别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首先是在刑法领域。
刑法作为国家对犯罪实施维护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工具,以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为出发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刑法领域的运用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事实的审查,法院应当根据实质进行审查,而不只是看形式上的证据。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应当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不应仅仅依据其中一证据的表面形式。
这样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是在民法领域。
在民事案件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在订立合同和解决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据当事人的实质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解决财产纠纷时,应当注重实际权益的保护,避免过分拘泥于合同、票据等形式上的问题。
这样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
再次是在行政法领域。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的审查上。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机关的权力应当用于实现公共利益。
法院应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同时,在行政决策的审查中,法院应当根据实质问题进行判断,而不仅仅看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在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如何准确判断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的界限,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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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内容摘要】随着世界经济不断向各国延伸的脚步,我国经济同样的也紧随其后,它与国际经济的来往越来越密切,在这种情况下则是对会计相关准则有了更严格的规范。
此刻市场化经济正在席卷全球,使得各国与各国之间贸易市场来往越来越密切,国际上制定的相关会计准则将会使世界各国的经济发展的规模和趋势受到影响,虽然“实质重于形式”在企业相关事项方面运用很普遍,但是这个原则在企业相关交易经济活动中并没有真正的落实,文章将会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概念,确认和计量,以及在确认计量中存在的问题和过渡滥用的现象作了必要的解释,而且对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在实务中的相关运用列举了相关实例。
企业对一项业务的账务处理必须根据事实和经济本质而不单单是法律形式来进行相关的会计计算,这应该是企业会计信息所应该反映的内容。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建议一、实质重于形式的定义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意思是说企业应当依照交易或相关事项的经济本质来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该把交易或相关事项的法律形式来作为其根据。
在大多情况下企业产生的交易或事项,其经济本质和法律方式是统一的。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也会呈现不一致的状况。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法律方式和经济本质的性质是等同的。
比如说经典的应用有融资租赁、销售回购、销售回租、合并报表的编制等等。
例如企业依照相关的销售条约销售企业的产品而且跟合作方又签约了销售后能够再次购买回来的协议。
固然收入实现是站在法律形式的角度上来看的,假如销售的产品的所有权上的主要的风险和报酬还没有被企业转移给购买产品的一方,从其本质上来看,就不应该确认产品的销售收入。
原因是不符合收入确认的必要条件。
又如融资性租赁。
它是指在整个租赁的过程中,整个租赁的期限间,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没有取得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就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从其本质上来看融资性租赁的确认是要根据它的归属权和使用权年限是否和其使用寿命类似或者相当。
二、实质重于形式的确认和计量企业在会计核算确认和计量上就应该本着谨慎和实质重于形式的相关会计确认要求来对待实务中的问题。
而实质重于形式的核心理念就是要不仅要关注交易事项的法律方式而且更要关注其相关的经济本质。
比如说常见的售后回购和售后租回这两项业务,或许从某种方面上来说,他们就是一项常见的融资的行为,可是依照实质重于形式这个原则,企业却不能将其取到的货款确定为收入。
(一)销售回购在这一原则的确认和计量销售回购是指企业出售某种产品,在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的同时也签订了一份回购协议,协议规定在未来某一个时间内以一个先前谈好的价格将该产品购买回来。
产品的相关内容比如说产品的名称,购买回来的金额,购买回来的日期和其他规定应该被其回购协议所包括。
举个例子说:我把一个产品设备卖给你,该项产品设备可能包含一些先进技术,因此我当时销售给你的同时说过几年以后将把这个设备回收回来避免相关的技术被泄露出去。
《企业会计制度》上有说在售后回购这项经济活动中,在正常的经济环境下,财务相关人员在财务核算上把其单位销售的产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和相关的报酬没有被转移走的情况下不能将该项销售产品的收入确认相关的销售产品收入。
那么就应该把它作为融资进行处理。
(二)销售租回在这一原则的确认与计量销售租回的这项经济活动是一种非常特别方式的租赁活动,它是指销售的一方(指承租的一方)将一种本单位生产出来的或者从市场上购买来的相关企业资产或者正在使用中的企业资产销售后,最后又将这种自己单位生产出来的资产或者从市场上购买来的资产从相应的购买方(即出租的一方)那里租回来了,这项销售租回经济业务中销售的相关产品能不能确认为收入主要看产品的主要风险和相关报酬有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在财务会计核算上可以确认为收入。
在这一次交易中资产的出售和租回实质上是两个阶段。
如果将售后租回收益(损失)一次性确认为出售当期的收益(损失),那么在企业的财务报表上看到的数据就不能真实地反映了。
假设企业的租赁方式是采取用很高的租金很高的售价的,这个不会使得买方受到不好的影响;对卖方来说,企业由于销售自己的资产使得企业在销售这块取得了很大的收入,可是回过头来分析一下这些取得的收入都是有代价的,它们都是通过未来支付高金额的租金为代价的。
为了真实合理地反映承租人的财务状况,不应该把售后租回取得的收入或者损失确定为当期的收入或者损失,而应该给它分摊,将它分摊计入各期的收入或者损失,会计处理是根据这两项业务的本质而不是表面呈现的收入或者损失,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财务人员在财务核算上未确认收入这正是体现这一点。
(三)相关负债在这一原则的确认与计量对于负债,已销售的产品的后期服务,依据企业以往的数据,已经销售的产品中总有需要返修的一部分,在这种情况下,那么企业在销售产品的同时也承担着一项后期被返修的这种责任。
企业财务人员应在销售产品的同时进行一项确认负债的账务处理。
在这里所说的负债可不是一项或有负债。
或有负债是以后的某个时段或许要承担的经济责任,就现在看来是这项责任是不能够被肯定的,或有负债不符合“负债”的定义,所有或有负债不是这里所说的负债。
但是上述讲的一项负债它不是由未来不肯定性引发的,它是由实际交易而产生的。
根据会计确认的相关规定,那么它就可以做在负债这个项目上了(四)费用在这一原则的确认与计量对于费用,公司如果对已经销售的产品还有后续相关的服务事项的,那么在进行实操的时候,应该要把销售费用科目计入其借方,形成的负债计入其贷方。
综上可以看出来,公司在把费用确认的同时也把负债也给确认了。
(五)收入在这一原则的确认也计量对于收入,企业按照企业的销货条约,将产物投递到指定的地址,可是没有及时收到货款,即使企业没有收取与其相关的货款,但是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这一原则且从本质上来说企业取得了收取与其货款的这项权力,那么就应该确定一项收入。
三、实质重于形式的应用事实上,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在很多会计实务中都有应用,其应用非常广泛,以下举类似实例来以此说明。
(一)商品销售(附有条件的买卖退回)常常附有买卖退回这个前提的商品发售这个经济业务中,假设单位可以依据以前的相关历史经验对对方将会产生的退货的可能性能够做出比较科学合理的估计,那么就在发出产品的时候,财务就应该就将估计不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和估计可能会发生退货的部分分别确认为收入和不确认为收入。
假设单位不能够科学合理做出退货的可能性的估计,单位在销售出产品之后可以退回的时间段期间没有发生退货时可以确认为收入。
企业销售的产品附带的协议上规定在三个月内购货方可以没有任何条件性的退其产品,在三个月内,即使企业已经出具销售发票,由于产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没有被企业完全转移给购货方,因此不应该确认为收入。
(二)融资性的租赁实质重于形式的比较典范的一个举例,融资租赁的设备应作为企业的资产来办理,依照折旧计入成本或费用;而经营租入的设备则要按照租金记入相关费用或者计入相关成本。
好比说甲公司拥有另一家乙公司少于20%的股权,可是甲公司可以对乙公司进行有效合理的掌控(比如说乙公司的人事权),在这样的状况下,使用什么样的计量方法来对待股权呢?依照实质重于形式这一原则,将会使用权益法。
企业在流动资金比较充足的情况下,为了能够获取短时间的利益,可以利用其流动资金去购买能够获利快的有价证券,本来其实不准备长时间拥有,后期由于我不想处理掉但是事实上此有价证券持有时间超过了一年,遇到这种状况时,会计从业人员实操能不能把原来记在短期投资这个账户的转到长期投资的这个账户呢?从表面表现的现象来看,长期投资与短期投资在时间上最大的区别在于持有其证券时间是否在1年以上,如果短于一年则可认定为短期投资,超过一年则可认定为长期投资。
可是从经济本质来看,它的投资仍然是为了获取短期经济利益。
总而言之,企业没必要对投资目的和投资时间的标准相互矛盾而且实质与形式不一致的这种情况进行账户调整。
融资租赁租入的资产,我们从法律形式来说这项资产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权并没有被企业所拥有,因为公司并没有实际采购,可是签订合同时关于租赁时间是比较长的,甚至可以跟该项资产的法定使用年限相当,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这个原则从其经济实质上看,由于租赁期限和使用年限相当,融资租入的资产就能够被企业控制,那么就该项资产就可以视作为企业的资产,就可以在财务报表上的资产负债表上反映该项资产。
(三)售后回购售后回购是指在“售后回购”这个经济活动中,销货方在售出自己的产品的同时也同意日后再将同样的产品购买回来。
对此,根据我们国家的相关收入规定:假如企业销售后回购的这项买卖的能够合理估计销售方能够行驶其回购的这项权利,那么这一性质就是融资性交易,根据准则规定,取得的收入不能把它认为销售收入,原来的销售价格和之后的回购价格它们两之间的差额可以确认为融资费用。
相反,倘若企业可以合规合理地估计出销售的一方以后肯定不会使用他的回购权来回购产品,而且能够合法合规合理的确认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相关财务人员就可以按照原来销售的价格作为收入来确认销售收入。
售后租回的这项经济业务在财务报表上相关信息披露里表现其交易的经济本质是租赁业务,并不是买卖。
无论双方财务会计在会计核算上如何进行相关的账务处理,它们均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准则规定为根据,售后租回这项交易把它看作为融资性租赁还是经营性租赁应该由财务会计人员应该选择相关的会计核算去辨别。
(四)借款费用在《借款费用》准则中的应用。
在固定资产实质上已完成,到达预定可利用状况后,因为付出很少或付出再也不产生,借来的资金不是用在资产的安装或者制造上,因此后期的产生的借款相关费用就与资产没有什么直接的挂钩,在这种情况下,财务人员可以把这借款费用计入到财务费用,影响其利润表。
(五)固定资产后续的相关支出在固定资产后续相关支出上我们更应该关注其本身的经济本质:假设这一付出可以增加企业相关资产在以后期间里能够取得经济效益的这个本领,如果相关后续支出能够延长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并且其相关支出能够使得相关资产能够让产品质量获得提升或者产品制造成本获得降低,那么固定资产的价值就应该包括这些相关的后续支出,不然企业财务人员在实操中将其后续支出计入到当期损益科目,将不会再通过摊销的方式进行账务处理。
又例如固定资产相关折旧问题,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选择是根据固定资产后期经济利益的实现方式来选择更加科学更合理的一种折旧方法。
”比方说厂房里的生产装备固定资产,由于它的工作运转所产生的产品,其产品销售出去所带来的经济利益,若是产生的产物的营销状态紧张恶化,则意味着该装备的贬值,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的做出加快折旧或者收缩折旧年限的决定等等。
(六)会计报告它是能够使财务会计报告的使用者了解与相关的财务状况并且能够让报告使用者了解这个企业的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价值的会计信息的一种会计报告,能够使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做出经济决策的也是它,我们看到相对完整的会计报告应该含有财务报表,附注,相关项目说明书和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