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法律领域中一个重要的原则,它强调法律问题的解决应当着重考
虑案件的实质内容,而不仅仅局限于表面形式的规定。
这个原则诉诸于法律的解释和执行
过程中,旨在确保法律的目的得以实现,保护公正和公平的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核心理念是认识到法律制度背后的目的和精神,尤其是在涉及公
共利益的案件中,不能局限于法律字面上的规定。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认法律规定起到指
引和规范的作用,但也强调在具体情况下应注重对案件的实际影响和后果的判断。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在很多法律领域具有重要意义。
在合同法中,实质重于形式
原则强调合同双方的真实意图和实际交易,而不仅仅根据合同的字面规定来解释合同内容。
这意味着当一方实际违反了合同规定,但另一方仍然能够获得合理的利益时,法律应当予
以保护。
在行政法律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用来保护公众利益和确保行政机关的决策公正。
当
行政机关滥用职权或违背公共利益时,法律应当通过重视案件的实质来纠正这种错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还在刑事法律领域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在刑事审判中,法律应该关
注犯罪行为的实质和严重性,而不仅仅靠形式上的定罪和量刑。
这一原则在刑事案件中对
被告的公正审判和保护被害人权益起到了重要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存在一些限制。
当法律规定明确、明确时,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解
释和执行法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不应成为法官主观判断的借口,法官在运用这一原则
时应有明确的标准和依据。
【税会实务】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税会实务】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目前, 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 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 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如IASC认为,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 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 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本人认为, 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 主要是由于以往在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过程中, 忽视了对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因果逻辑关系的研究, 人为地造成了二者逻辑关系上的混乱。
而一直以来, 我国会计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笼统归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 未能明确区分与比较二者的逻辑关系, 在一定程度上也混淆了人们对会计核算原则, 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内涵的认识依据行为逻辑理论与会计行为理论, 我认为明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不仅是区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要求所在, 而且是更准确地具体把握各项会计核算原则(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条件。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般会计原则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和真实性。
该原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
当一项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外部表现不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关注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这一原理在会计上已有广泛应用,涉及财务会计操作的各个环节,现举例说明。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来约定。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
但因其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时间内使用该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承租人实质上已控制了该租赁资产。
因此,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会计核算中的典型实例。
二、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运用上述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交易或事项的实质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其经济实质而不是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已经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会计核算基本原则之一,对会计核算行为予以规范。
本文拟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实践中的运用作以下探讨。
一、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无处不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确认中的运用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
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与核算。
2.自建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等。
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
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
《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使无形资产的确认变为“有形”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加以确认:①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②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张淼摘要:有效的会计工作可以准确反映出企业的经济情况以及资产情况,是企业发展的主要导向性参考。
在会计工作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十分重要。
本文分析了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中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的解决措施。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问题;对策引言从当前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趋势分析,经济发展呈现出多样性与复杂性,在此发展背景下只有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以及经济事实的匹配,才能推动社会的发展。
其中在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十分重要的原则内容,该原则不仅可以实现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的符合,并且也能够对企业会计经济活动进行指导。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被作为利润操作工具众所周知,在企业的发展中利润是最根本的目的,尤其在当前社会的不断发展中,越来越多的企业为获得经济效益会采取多种方式手段,导致核算与实际情况不符合。
比如部分上市企业会采取资产减值的手段并将其反映到报表之中,从而获得利润。
还有部分企业资产会通过八项减值损失的计提改善其质量,并制定以及控制虚假资产,这样一来则可以采取资产报表的形式将资产情况进行反映。
但是从某种角度分析,这一系列的方式存在缺陷与不足,尤其在资产减值过程中涵盖了弹性范围,导致资产评估存在差异,这样一来,不定性因素则会给予大多数企业操作利润的空间。
(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形成利用行为毋庸置疑,企业在发展中以经济效益为主,并且会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反复应用,这样一来则会出现滥用现象。
其中,从非货币交易准则角度而言,在该项准则修订之后指出这一类型的交易并不会进行同类交易以及不同类交易,所有的交易都需要按照非货币交易的方式额,通过债务重组利得科目核算,计入当期损益。
由此可见,重组活动最终的收益是计入当期损益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的差额将作为资产完成损益转让。
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还在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中,资本市场并不是完全成熟,因此在确定公允价值方面仍然具有较大的弹性,规范性还有待提升。
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运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会计实务中,不仅仅要考虑交易的外
在形式,更要关注其经济实质是否符合事实。
在企业会计准则中的
运用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会计核算应当根据交易的实际经济效益进行。
比如,企业租
赁土地形式是以直接租赁方式出现,但实际上,这块土地是企业自
行开垦的,因此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该将土地处理为自有土
地进行核算。
2.企业合并时,应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会计核算。
如果
被合并企业的经营状况较差,但其静态资产价值较高,此时如果按
照其表面价值计量,可能导致被合并企业价值被高估。
按照实质重
于形式原则,应当以企业实际经济效益为基础进行合并会计核算。
3.金融工具会计中,应当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如公司发行
的类债券工具可能表现为股票类型的金融资产,但因其在实际财务
定期结算中表现为固定收益的债务,则应当以债券的性质进行会计
处理。
总之,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应当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其运用到会计核算的各个环节,并且在实际操作中加强对会计信
息真实性的审慎把控,确保会计信息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1. 引言1.1 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在实践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是指在会计处理过程中,应该注重交易的真实经济性质和经济效应,而不仅仅局限于其法律形式。
这意味着会计处理应该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交易为准,而不是仅仅根据文件或合同的表面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范围非常广泛,涉及到各类会计处理和决策中。
无论是企业的日常记账、财务报表编制,还是财务分析、决策制定,都需要遵循这一原则。
在实际操作中,会计人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灵活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账务处理符合交易的经济本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应用案例有很多,比如在收入确认和费用计提过程中,如果某项交易的实际经济效应与其法律形式不一致,就需要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进行调整。
在并购重组、租赁合同等特殊情况下,也需要灵活应用这一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优势在于可以更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提高财务报告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这一原则也存在一些局限性,比如在实际应用中容易受主观因素和估计方法的影响,导致判断的不确定性增加。
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对于保障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有助于提升会计信息的质量和可信度。
在现代企业管理中,要认真遵循这一原则,确保财务信息能够准确反映企业的真实经济状况,并为正确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2. 正文2.1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会计准则是会计职业的基石,是规范会计工作的标准和准则,它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会计准则的确立和遵循可以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可靠,为各方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的依据。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体现在其规范性和稳定性方面。
会计准则的建立经过深思熟虑,融合了多方意见和专业知识,具有权威性和普遍适用性。
这些准则为企业提供了一个可依循的准则体系,确保了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为不同企业之间的比较和分析提供了基础。
会计准则的重要性还表现在其规范了会计实践,保障了会计信息的质量。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

浅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在国际经济形势疲软、国内经济改革深化的背景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企业会计工作中的应用,从企业发展的经济规律与会计工作本质层面有效地保障企业自身与会计的专业性和科学性。
研究认为,尊重经济规律与市场规律是尊重企业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的基础,通过企业会计实务工作发挥对企业交易或事项的保障、引导与监督作用,为企业发展和创新创造更优质的资源优化整合的会计工作环境。
标签:经济实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交易实质企业会計实务工作中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有效地权衡了企业发展的经济实质与法律之间的关系。
在现代企业制度与企业国际发展的大时代环境下,企业会计工作面临着各种显性的、隐性的甚至是赤裸裸的挑战,尤其在法律、制度与相关规则存在漏洞的前提下,企业财会部门及其工作者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坚持与运用创新,能科学与灵活地弥补法律与其他相关规定的不足。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意义“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实务中具体体现。
结合企业会计工作的其他规则,其应有意义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企业交易或事项的真实性反应。
“实质重于形式”作为“我国会计思想的核心”之一,就是通过反映“会计信息的真实性”来避免对交易的“严重歪曲” ,如商品售后回购的损益的真实性。
二是,直观量化企业发展的质量。
即通过对企业交易和事项交易过程中的收入变化、资产变化与损失变化等量化反应,把企业发展经营管理过程中的阶段性质量、部门性质量、细节性质量与宏观性质量。
三是,为企业的发展提供决策性的会计专业性预测建议。
即以真实的科学数据去反应企业发展的规律,引导企业有效地规避那些可能造成企业发展挫折的问题,指导企业科学地优化企业资源去提升经营与管理,如通过对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为投资企业的共同控制提出建设性建议。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应用方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企业自身与企业会计工作实务的指导原则之一,其应用的目的集中地表现在对企业发展的积极导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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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理论专题课程论文 第 1 页 共 5 页 指导教师 浅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摘要: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从准则层面确保会计信息真实性的重要原则,为推动我国会计准则改革的深化和实现与国际准则趋同奠定了思想基础,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推动独立审计技术的发展,以实例推动应用更为有效。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 核算原则 会计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国际会计准则》中一项基本的核算原则。我国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明确了这一会计核算原则,有利于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推动独立审计技术的发展,对我国市场经济的规范、监管和信息报告等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涵义 实质重于形式是指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在具体会计实务中, 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往往存在着与其法律形式明显不一致的情况。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并不总能可靠地反映其实质内容,会计信息要客观地反映交易或事项,就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不能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中的重要意义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权责发生制原则的补充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会计确认和计量的一般原则,通常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要遵循这一原则。但是由于各个企业处在纷繁复杂的经济环境中,企业的现金流量也许在某些方面更能反映其营运能力、偿债能力和以后的发展前景。这也就是为什么在以权责发生制为确认和计量原则的基础上,仍然需要编制现金流量表的原因所在。同样有必要明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权责发生制原则在此会计确认上的区别。权责发生制是用以确定期间收益、费用和期间损益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企业的收入和费用的确认,均以权利已经形成或义务已经发生为标准。按照这一标准,对于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以权利形成确定其归属期。可见它是针对时间确定的一个确认标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是针对会计确认的前两个功能的标准,它与权责发生制不统一,更不矛盾,而是相互配合。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会计理论专题课程论文 第 2 页 共 5 页 指导教师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当地变更。这正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那么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承 对资产计提各种跌价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核算中的运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固定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1、融资租入固定资产。 融资租赁的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 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租赁资产的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企业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承租期内,虽然其所有权在法律形式上仍属于出租方,但由于资产租赁期占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的大部分,承租方因拥有该项资产可获得经济利益,相应地也承担了有关的风险,其经济利益实质上属于承租方。因此,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如果租赁期满租赁资产归承租方所有或承租方有廉价购买权,且在租赁时可以判定其行使购买权,在此类情况下,企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理应作为自有固定资产进行 会计理论专题课程论文 第 3 页 共 5 页 指导教师 管理与核算。 2、 自建固定资产。 自建固定资产包括企业自行建造的房屋、建筑物、各种设施以及需要安装的机器设备等。自建固定资产应从何时起计提折旧,其长期借款利息何时停止资本化,何时从“在建工程”科目转入“固定资产”科目等的核算,关系到企业会计信息的真实性与完整性。以前是根据形式上的办理竣工验收手续为标准。《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是否“达到预定的可使用状态”是对自建固定资产进行以上核算的关键所在,这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无形资产确认中的运用。 无形资产确认要解决的问题是,满足什么条件时才能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入账。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无形资产在满足以下两个条件时,企业才能对以确认:1、该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2、该资产产生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根据这两条标准,企业自创的非专利技术、自创的商誉不能确认为无形资产。然而,经济发展的现实对这一观点产生了冲击。自创商誉是过去若干交易的综合结果,是企业经自身的努力创造出来并加以维护发展的,是企业实际所拥有和控制的超额经济利益,因而它同外购商誉一样,都符合资产的定义。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就应当将其加以确认。同时,非专利技术以及由企业自创的在生产上的秘密诀窍,虽然未经公开注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但由于它能给企业带来超过正常利润的效益,因而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可以确认为无形资产,并进行会计核算。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认损益时的运用。 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取决于交易的经济实质,而非法律形式。《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商品销售收入确认的条件: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全部转移给购买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商品实施控制;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5、相关已发生或将发生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只有在同时满足五个条件时才能加以确认。这些条件强调,在商品交易过程中,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与报酬是否已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而 会计理论专题课程论文 第 4 页 共 5 页 指导教师 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如收入确认的条件之一是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判断一项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是否已经转移给购货方,需要关注每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大多数的零售交易都是在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才随之转移;相反的情形是,商品所有权凭证转移或实物交付以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并未随之转移。因而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依然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强调和运用,标志着我国的会计制度又向国际化、规范化方面迈出了要一步,不仅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而且具有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但在具体运用该原则时,也要注意适当。 四、在具体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时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选择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其他会计原则发生冲突时,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应以能够客观、公允、全面地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并力求向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加相关可靠的会计信息为标准。不要过分注重实质而放弃形式。在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中,处于主导地位的原则是客观性、相关性、可比性、一贯性、及时性、明晰性等原则,而实质重于形式、谨慎性和重要性这三个原则是对其他原则的补充和修正。因此,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应被过分强调。第二,有些企业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主观性,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变成粉饰会计报表的工具、从事违法违规行为的“挡箭牌”,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的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新会计制度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精神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会计人员必须具备判断交易和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的专业判断能力,会计人员在会计核算时,应注意企业运用的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否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灵活运用,既符合信息质量要求,又不主观臆断,既尊重实质,又照顾形式。使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真正体现新会计制度的改革与创新。真正地为国家和社会提供有用的数字和信息,促进生产力的提高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 综上所述,从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出发,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在于对会计操作行为的修正与限制。而披露与报告的会计信息限于实质的 会计理论专题课程论文 第 5 页 共 5 页 指导教师 质量特征,则是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正确运用的结果,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直接要求看待,有违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会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理解为:由于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并非总相一致,作为经济信息系统的会计应当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而非形式进行确认、计量和披露。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交易或事项的外在形式或人为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内容,所以会计信息所反映的交易或事项,必须根据交易或事项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即企业在会计核算中应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参考文献: 1、刘艳.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中的地位及应用[J] .理论界,2007,(9) 2、王晓,郑本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应用中的探讨[J] .中国市场,2009,(9) 3、印荣.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核算工作中的运用[J] .兰州商学院学报,2007,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