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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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重视事物的实质内容和目的,而不仅仅局限于其形式表达。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实质性目的和价值,即法律的正确解释和适用应基于其背后的真实目的和价值。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运用中的运用,可以为法律的适用提供指导和保障,具有以下重要价值和意义:第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事实往往比形式更有说服力和权威性,因此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应该重视事实的真实情况和实际效果,而不仅仅根据形式表述来确定权利和义务。

比如,在合同法中,虚假陈述和实质内容缺陷等情况下,法律常常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来保护受骗的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调整法律和现实的关系。

法律的制定和适用应该是社会现实需要的产物,而不是空洞的文字。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以使法律尽可能贴近社会实际,并因应社会变革和发展而及时更新。

比如,随着科技进步,新兴事物的出现和社会关系的变化,法律在适用中应该更加注重实质性的调整和修正,以保证法律的有效性和公正性。

第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有助于减少法律纠纷和争议的发生。

形式主义的法律适用往往会导致法律的刚性和僵化,并可能引发争议和纠纷。

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强调的是法律的内在意义和实际效果,可以使法律更加具有弹性和可操作性,减少法律适用中的错误和不公,从而降低了法律纠纷的发生。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常常面临一些挑战和困难。

首先,实质和形式往往是相对的,如何判断实质和形式的界限是一项复杂而主观的任务,容易引发不同解释和争议。

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可能存在滥用的问题,有些人可能会将其作为为自己谋取私利的手段。

因此,在实践中,需要建立起一套科学、公正和权威的法律解释和适用机制,以确保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正确运用。

综上所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适用中具有重要的价值和意义。

它不仅有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调整法律和现实的关系,减少法律纠纷的发生,而且有助于促进法治的健康发展。

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是一种理论方法,它强调一个企业的财务报表的真正含义是我们应该考虑的目标。

这是一种基本的会计管理原则,旨在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

下面将着重讨论该原则在会计实务中的应用。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会计处理的目的和方法、会计估计和会计政策的制定。

首先,会计处理的目的和方法是实践中最能体现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方面。

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必须从经济事实的角度出发,严格遵循会计规则和准则,确保财务报表能真实、准确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济活动。

例如,当处理一个会计交易时,会计师应该重点关注这个交易的基本经济事实,即应付款项或应收款项的确认时间和金额,而不是过时的合同或伪装的交易模式。

这是因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基于经济实际的,而不是表面上的表式。

其次,会计估计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具体体现,它包括会计准则、会计估计以及会计漏洞的处理。

估计是指在报表中使用的数字、税率、费用和价值的预测。

在制定估计时,公司必须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确保所有的估计都是基于经济实际,而不是基于雄心壮志或希望。

举个例子,在制定资产减值的估计时,决策者应该基于经济事实,根据目前资产的实际价值来确定正确的减值。

最后,会计政策的制定也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一个重要体现。

会计政策是指在处理财务报表时,公司所采用的方法、准则和估计基准。

企业必须在制定会计政策时,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例如,一家公司可能会在会计上采取某种会计策略来减少其报表中的负债或增加其报表中的收入,但这只是掩盖了企业的真实财务状况。

世界各地都有类似的公司,它们可能会用各种方法来增加自己的财务状况,但这只会让企业的财务潜在问题更加严重。

在会计实务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非常重要的原则,这也是许多政府和机构在规定会计要求时所要求企业必须遵循的原则。

这个原则的重点是确保财务报表是基于经济实际的。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目前,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在国内外学术界还存在诸多争议与分歧。

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两种:一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的要求,如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将实质重于形式作为对“会计信息质量要求”,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

我国许多会计学者也将实质重于形式归于会计信息质量特征。

二是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如IASC认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信息如果要想如实反映其所拟反映的交易或其他事项,那就必须根据它们的实质和经济现实,而不是仅仅根据它们的法律形式进行核算与反映。

我国也有许多学者认为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确认与计量原则的修正与限制。

而我国的《企业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却没有明确指出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内涵与应用标准。

本人认为,目前国内外学术界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认识产生分歧的原因,主要是由于以往在研究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过程中,忽视了对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因果逻辑关系的研究,人为地造成了二者逻辑关系上的混乱。

而一直以来,我国会计理论界的许多学者都将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笼统归于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未能明确区分与比较二者的逻辑关系,在一定程度上也混淆了人们对会计核算原则,尤其是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内涵的认识依据行为逻辑理论与会计行为理论,我认为明确会计行为与会计信息的因果逻辑关系不仅是区别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同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的要求所在,而且是更准确地具体把握各项会计核算原则(包括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内涵的条件。

其原因在于:会计操作修正与限制原则是对会计行为(包括会计信息的收集、加工、处理、确认与计量、披露等)及其相关依据(含有关会计核算原则)和影响因素(如成本——效益比等)的界定,而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则是对会计行为结果——会计信息的界定。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

浅析“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事物的本质和内在含义比外在形式更为重要。

在现代社会生活中,这个原则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比如法律、政治、经济、教育等等。

其应用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法律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通常被认为是一项关键法律原则。

这个原则表明,法律条文和规则的实质和目的比字面上的意思更重要。

例如,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工作单位必须向员工支付薪水以满足当地的最低工资要求。

然而,如果企业在实际上不履行该义务,那么员工可以提出申诉。

在这种情况下,法律法规将根据事实的实质来解决纠纷,而非仅仅依赖于法律条文的表述。

二、在政治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往往被用来解决具有争议性的问题。

例如,如果两个国家在一些领土问题上存在争议,那么这个原则表明双方应该更多地考虑实际情况,寻找一个更为公正和合理的解决方法,而不是执着于形式和条款。

三、在经济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被广泛应用。

例如,企业在签订合同时,要更多地考虑合同条款下,如何能够在合法的前提下,最大程度地利用资源和优化业务。

尽管合同条款之外的机制和协议可能会违反法律或制度要求,但存在一些非正式性的约定是有助于维持业务关系的,这些约定是基于双方权益和利益的实质考虑的。

还有,经济领域中的某些表现形式可能不符合规定,但其目的是为了方便运作和提高经济效益。

在这种情况下,应该考虑去理解这些实质贡献的优点和缺陷,并以此去实现生产效益和财务收益。

四、在教育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则被广泛应用于教学、评价和管理。

例如,在教学过程中,教师应该注重学生独特的实际学习需求,去制定更科学、实质的教学方法和课程目标,而非依赖于表面工作。

另外,学生的学习成果应该根据他们的实际表现进行评价,这不仅反映了学生的实际能力,也能够鼓励他们做出更多的努力。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于现代社会的各个领域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在应用该原则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注重事物的内在本质,把握实质和目的而非只关注表面现象和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举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般会计原则应遵循的重要原则,它能使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更具相关性和真实性。

该原则要求企业根据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应仅以其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即经济实质重于法律形式。

在实际工作中,一项交易或事项的外在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真实地反映其实质。

当一项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外部表现不一致时,要求会计人员具备良好的职业判断能力,关注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这一原理在会计上已有广泛应用,涉及财务会计操作的各个环节,现举例说明。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

出租人和承租人的权利与义务由他们之间的租赁合同来约定。

租赁期间租赁资产的所有权归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并未取得融资租入资产的法定所有权,只拥有使用权及收益权,这是融资租赁的法律形式。

但因其租赁期间与租赁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承租人,承租人通过支付等于资产公允价值和有关财务费用的义务,获取了在其使用年限时间内使用该租赁资产的经济利益,承租人实质上已控制了该租赁资产。

因此,承租人在会计核算上作为“自有资产”进行核算和反映,采用与自有应折旧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

这是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于会计核算中的典型实例。

二、收入的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必须同时符合以下4个条件:①企业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购货方;②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③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④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在运用上述4项条件进行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时,需要关注该项交易的实质而不是形式,只有交易全部符合这4项条件,才能确认收入。

例如,某交易双方签定了购销合同,商品已经发出,买方也预付了部分货款,余款由卖方开出了一张商业承兑汇票,已随发票账单一并交付买方。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之一,用于指导会计工作中对经济业务进行确认、计量和报告的过程。

它强调经济业务的经济实质,即对经济事物本质的正确把握,而不仅仅看重表面的形式。

以下将从几个方面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会计工作中的运用。

首先,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确认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确认经济业务时,遵循经济业务的实质特征,而不仅仅看重交易的形式。

例如,在处理销售回购业务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如果回购价格接近或高于原售价,并且卖方在事实上继续持有了销售的物品的主要风险和回报,那么这笔交易应当被视为负债,而不应以出售计入收入。

这样可以更准确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其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计量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计量经济业务时,考虑交易的经济实质,以反映交易对公司经济利益的影响。

例如,在计量金融工具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金融工具所具有的经济实质特征,选择合适的计量方式,如以公允价值或成本计量。

这样可以更客观地反映金融工具对公司价值的影响。

再次,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报告经济业务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根据经济事物的实质,选择适当的会计处理方法和报表格式,以提供真实、准确、全面和公正的信息。

例如,在编制财务报表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根据业务的经济实质,合理分类和归集经济事物,并按照真实情况进行计量和披露,以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绩效。

此外,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处理经济业务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方面也起着重要作用。

按照此原则,会计人员应当在面对复杂或具有不确定性的经济业务时,根据实质特征进行认定和处理,并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准确。

例如,在处理关联交易时,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会计人员应当通过客观判断,确定关联交易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并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以确保相关信息的真实和公正。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原则,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这一原则意味着,在执行法律时,我们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地关注形式。

这可以使我们更好地呈现案件中的真相,避免可能的误解和不公正。

在法律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审判案件时,法官必须注重实质,而不只是分析案件的表面。

例如,如果一个被告人因为缺席而被判了有罪,但是很明显他们并不知道他们应该出庭,那么法官可以取消这一判决,因为这实际上是基于形式而非事实判决。

其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应该得到应用。

当合同的某些规定可能会产生可消除或不可消除的不平衡时,应该优先考虑实质而不是形式。

例如,某些合同可能规定一方必须承担所有的责任,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通过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可以更好地保护更薄弱的一方的利益,从而实现公平。

最后,在治理机构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例如,当一个政府机构的决策显然不符合法律精神时,应该取消这一决策,以确保决策或政策能够服务于公共利益,而不是简单地追求形式上的表面效果。

总之,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法律实践中的应用是必要的。

在处理各种案件时,我们都需要考虑到实质而不只是表面的事物。

这可以确保我们能够更好地为社会服务,更好地维护公正和公平。

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和发展,法律逐渐成为社会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法律的作用在于维护社会秩序、公正公平的为每个人提供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保障。

在法律领域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非常重要的一个原则,其作用至关重要。

本文将详细探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作用以及在实践中的具体应用。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在法律实践中应该注重事情的实质,而不是过多关注形式方面的内容。

其核心意义在于关注的是实质而非形式,注重案件的真相而不是仅仅关注表面的事情。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以实质作为判断的法律原则,是一种注重为了达到实现目的而出现的原则。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关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一种基本的法律原则,它强调对案件的审理应当重视案件的实际情况和实质问题,而不仅仅只看表面的形式。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映了法律的正义和公平性,有助于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

在实践中,这个原则被广泛运用于各个领域,包括刑法、民法、行政法等。

下面我将从这些方面分别介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首先是在刑法领域。

刑法作为国家对犯罪实施维护秩序和保护公民权益的工具,以实现公正的刑事司法为出发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刑法领域的运用尤为重要。

在刑法中,对于犯罪事实的审查,法院应当根据实质进行审查,而不只是看形式上的证据。

在犯罪事实的认定上,应当重视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性,而不应仅仅依据其中一证据的表面形式。

这样能够确保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的保护。

其次是在民法领域。

在民事案件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可以更好地体现公平和正义。

在订立合同和解决纠纷时,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并依据当事人的实质意愿来决定案件的结果。

在解决财产纠纷时,应当注重实际权益的保护,避免过分拘泥于合同、票据等形式上的问题。

这样能够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实现公平的法律适用。

再次是在行政法领域。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行政法领域的运用主要体现在对行政行为和行政决策的审查上。

行政机关的行为应当以法律为依据,机关的权力应当用于实现公共利益。

法院应当依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对行政行为进行审查,确保行政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和公共利益的要求。

同时,在行政决策的审查中,法院应当根据实质问题进行判断,而不仅仅看决策的合法性和程序的合规性。

这样能够更好地保证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总结来说,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在各个领域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能够确保法律的公正适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促进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当然,在实践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也会面临一些困难和挑战,比如如何准确判断实质问题和形式问题的界限,如何平衡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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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作者:张潆之毕克如
来源:《合作经济与科技》2015年第21期
[提要]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指“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主要应用在融资租赁、收入的确认、资产减值损失的核算等方面。

但实务中应用该原则还存在一些问题,应积极应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并找出应对策略。

关键词:实质重于形式;核算;确认;谨慎性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5年8月21日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及与其他信息质量要求之间的关系
(一)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含义。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而不应当仅仅以法律形式为依据。

它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重视,保证了会计核算信息与客观经济事实相符。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在于强调对经济实质的反应。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不仅仅要求企业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而且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

在实际的工作中,外在的法律形式并不能完全反映其实质和经济现实。

如果企业的会计核算仅仅按照交易或事项的法律形式来进行,而其法律形式或人为形式却又没有反映其经济实质和经济现实,那么其最终结果不仅不会有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反而会对会计信息使用者的决策产生误导的作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可靠性的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修正了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衡量会计信息质量的一般原则和确认计量的一般原则的补充,起到修正会计信息的作用。

实质重于形式是对会计信息可靠性的修正,旨在准确反映业务的经济实质,从而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我国要真正进入国际资本市场,参与国际贸易竞争,就必须要按照国际惯例向国际投资者和债权人提供真实、公允、可比的会计信息,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没有真实可靠的会计信息,企业就不可能正确地进行管理、决策,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也就得不到合理的保护,金融证券市场缺乏透明度,市场风险自然也就得不到有效的防范和化解。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一贯性原则的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是对一贯性原则的补充。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但是,如果某种会计政策更能反映企业的经济实质,能更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时,可以恰
当地变更。

这正是有意无意地对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体现。

比如企业原先对固定资产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但是随着科学技术的进步,也许用加速折旧法更能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我们就不必拘泥于一贯性原则的形式,而应看其经济实质,采用加速折旧法。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与谨慎性原则的关系。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和谨慎性原则相辅相成。

对资产计提各种减值准备,一方面是谨慎性原则的体现,但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由于资产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发生减值,在年度终了时,其实际价值与账面价值发生背离,原账面价值已不能反映企业资产的真实状况,根据发生时所作的记录也只能作为形式上的参考。

因此,对于企业的一些资产应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计提减值准备,对原有的账面记录作调整,能真实、恰当地反映资产的经济实质。

二、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
(一)融资租赁固定资产的核算。

固定资产的租赁业务可分为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两种方式。

其中融资租赁是指在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资产所有权最终可能被转移,也有可能不转移。

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在租赁期间内,承租一方只有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

但是,由于这种形式的租赁在租赁合同中所规定的租赁期限一般是很长的(一般超过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的75%),大多数都接近于资产的有效使用年限,又或者是到租赁期满之后,承租方获得购买资产的优先权等等。

从经济实质上看,承租方相当于利用货款购置了固定资产,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承租方在租赁期间应将租赁物确认为企业的资产,同时在进行会计处理时,确认为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项目。

能够将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确认为企业自有资产核算,其原因是源于“资产”的定义,也是应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结果。

即根据租赁协议,租赁期间该设备的所有权归属租赁公司(形式上),但企业(承租方)实质上取得了对该设备的控制权,并承担由该设备引起的风险(可能因技术进步而引起贬值等)。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企业应予确认为企业固定资产。

(二)收入的确认。

如果要将一项经济业务流入确认为收入,除了满足收入的定义之外,还需要同时满足:(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从这些条件分析,在商品交易中,强调企业在确认收入时应从实质上判断商品所有权的主要风险与报酬的转移,而不再是形式上的商品是否已经发出;强调企业实质上的经济利益是否能够流入企业,不再注重形式上是否已经取得收取价款的权利。

比如,企业在处理售后租回业务时,如果出售和租回的价格是公允的,那么在出售时并未确认收入;受托代销商品只有在收到受托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才能确认收入而并不是在发出商品时就确认收入
(三)资产减值准备的计提。

企业的各项资产,如果不再满足资产的确认条件,即应该将其从资产中转出。

如果资产的价值高于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说明资产发生了减值,即资产不再值资产的账面价值,因此应将资产减损的价值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以将资产账面价值
降至可收回金额或可变现净值。

这中间减值准备的计提是对“失效资产价值”的一种提前剔除,体现了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三、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应注意的问题
(一)不能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可靠性的一条很重要的原则。

我国会计信息严重失真与证券市场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进一步要求之间形成的巨大反差,是该原则出台的背景。

它运用得好,有利于会计信息的真实可靠。

但如果被过分强调,反而又会影响会计信息的可核实性,甚至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处理时主观臆断提供借口,不利于提高会计信息质量。

可理解性、相关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是财务报表提供的信息的四项主要的质量特征,可靠性又包括如实反映、实质重于形式、谨慎、中立性和完整性等次级质量特征。

可见实质重于形式在会计概念体系中处于较次要的地位,而不应被过分强调。

(二)会计人员应关注会计风险。

会计准则给了会计人员一定的独立性和专业判断空间,势必对会计人员的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

当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与其外在形式不相一致时,会计人员要如实反映企业经济活动,就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判断能力。

而个人的专业判断能力总有高低之分,因此存在即使会计人员运用专业判断仍有不能如实反映企业的实际经济活动、真实反映会计信息的可能性,这就是会计风险。

会计风险概念的提出,反过来对会计人员的素质又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四、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运用的完善建议
(一)加强会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建设。

根据经济人假设,任何人都偏向于将自身利益最大化,那么作为会计人员在处理会计交易和事项时,会计处理也必然偏向有利的一方。

在追求利益最大化时,正确利用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存在实质性障碍。

在会计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博弈中,监管者不能期望“实质重于形式”这一依赖于会计报告主体职业判断水平的会计原则能够在会计核算中得到不折不扣的贯彻实施。

这一条原则的使用也会成为有关部门操纵利润的好方法。

为了避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滥用和误用,就需要会计人员有较好的职业道德。

因此,提高会计人员职业道德是确保该原则适度运用的关键所在。

会计人员作为会计实践活动的主题,有着较强的主观能动性,在一定范围内可以左右会计处理。

由于会计准则并不能穷尽所有发生的情况,对于特殊的交易,会计人员必须以扎实的基础和对客观事实的判断,较强的职业意识,良好的职业意识为基础才能做出恰当的职业判断,才能力求公允,避免主观随意性。

(二)提高会计人员职业判断水平。

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并不是个人的主观臆断,而是建立在熟悉和理解各项会计法规和制度的基础上对其精神的延伸和补充,其中也含有一定的创造性。

作为个人的判断能力,势必会有差异,如果脱离会计相关标准的精神,过分强调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反而不能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

在职业判断中,必须以一贯性、可比性为基础,不能使职业判断超过保证信息一贯性和可比性的范畴。

(三)建立会计信息检查制度。

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会计信息质量监管过程中应该在现有的会计信息质量事后检查制度(如财政部、证监会、国家审计机关等政府监管部门的会计信息质量抽查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以事前控制与事中控制相结合为导向的磋商制度、请示制度。

这样,才能以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反映经济实质为目的,减少风险。

主要参考文献:
[1]邱岚琨.关于实质重于形式的运用.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3.
[2]张清宜.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分析.商,2013.18.
[3]刘洋.会计核算中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运用.时代金融,2013.12.
[4]陆建英.浅议实质重于形式在新准则中的应用.科技信息,20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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