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试运转规定
煤矿综采工作面联合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

煤矿综采工作面联合试运转安全技术措施一、单机试运转1.操作人员必须服从命令, 严格执行停送电制度及检修制度。
2.调整机头、机尾电机开关, 要求机头、机尾程控延时起动, 延时不小于0.5秒, 不大于3秒。
3.其操作人员远离各传动部件5米, 严禁有人跨越溜子道和碰摸各传动部位。
4.观察电机、减速箱的声响、温度是否正常, 机头机尾轴链与齿轮啮合状况, 链条松紧程度, 必须有试运转记录。
5.供电系统正常后, 试验电站开关各种功能是否完好, 试送电, 检测电站、开关动作性能不少于三次, 要求保护性能灵敏可靠。
6.电站开关正常后, 可进行单机试运行, 并检测空载电流, 同时点动数次, 保证无阻卡现象, 可连续运转。
7、单机试运转不少于8小时, 确认无问题后, 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按生产规定的起动, 停机程序进行。
起动程序:皮带机→破碎机→转载机→刮板机→采煤机, 空载运行24小时, 停机时与此相反。
8、试送电, 停送电、单机、联合试运转, 故障检测现场必须有专人指挥, 专人记录。
二、联合试运转1.现场试运转安全负责人为: 蒙鹏科, 现场指挥严格执行《煤矿井下机电设备完好标准》及《煤矿安全规程》有关电气要求。
2、由分管技术员, 组织电气设备安装作业人员学习《电气设备安装安全技术措施》, 《停送电制度》, 《井下电气设备完好标准》, 并对井下电气安装重点工序涉及到的质量、安全、作业方法进行技术交底。
3.试运转前须安排专人对试运转设备进行安装质量检查验收, 特别是对电气设备保护整定值应再进行检查校对。
4.试运转时除岗位操作人员和专业电钳工处于指定位置观察监视处、其他人员一律离开试运转设备5m以外。
5.试运转起动时首先进行点动试验数次, 保证无卡阻现象方可进行连续运转, 连续运转时间不得少于30分钟, 连续运转时应注意观察电流, 电压, 电气开关, 机械设备有无异常响声、过热、渗漏等现象。
6、单机试运转均正常以后方可进行联合试运转, 联合试运转时须按作业规程中规定的起动和停车程序进行, 起动顺序为: 皮带机、破碎机、转载机、溜子、采煤机。
矿井联合试运转的条件

煤矿技改联合试运转一、联合试运转需要的条件、图纸、资料(一)18项主要系统工程必须按照设计和安全专篇施工完成地面:1、主井提升系统2、副井提升系统3、通风系统4、压风系统I / ■------------ .5、地面原煤生产系统6、地面排矸系统7、地面供电系统8、通讯系统9、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监测管理系统及调度系统10、地面防灭火系统11、地面供水、供热系统12、地面运输系统13、辅助厂房和仓库14、必需的生活设施15、“两堂一舍”及办公设施16、地面消防材料库井下:1、井下排水系统2、井下煤流运输系统3、井下辅助运输系统4、井下供电系统5、井下安全监测、监控、井下人员定位、监测管理系统及调度系统6、井下防灭火系统7、井下消防系统8、井下防尘系统9、井下运输系统10、井下机电设备11、井下通讯系统12、井下通风系统13、井下压风自救系统14、井下消防材料库(二)符合矿井实际的20种矿图(一式四份)1、矿井地质地形图2、矿井水文地质图精心整理3、煤岩层综合柱状图4、各井筒断面布置图5、采掘工程平面图6、井上下对照图7、矿井充水性图8、安全监控系统图及断电控制图9、采煤工作面布置图10、安全监控监测装备布置图11、运输系统图12、通风系统图13、井上下通讯系统图14、通风系统立体图和网络图I / _ ----------------------------- .15、排水系统图16、消防、洒水管路布置图17、井上下供电系统图18、压风自救系统图(包括躲避硐室)19、井下避灾线路图20、反风操作示意图(三)其它资料(装订成册、一式四份)I 、 采矿许可证在有效期内;2、营业执照在有效期内;3、 “五职”矿长资格证、安全资格证齐全有效;4、 最终设计资料及批复文件完备;5、 矿领导班子已组建、结构符合要求;i J b [ I - I6、 安全生产科室、队、班(组)已组建、满足生产要求;7、 工作人员已全员培训、并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证;1「y I; 8、 特种作业人员配置满足要求,取得操作证;9、 专职安全人员按要求配置;10、安全劳动合同已签订;II 、 救护协议已签订;12、相关保险费用已缴纳;13、 井下劳动定员按需要配置、并已经市局批复;14、 主要机电设备、连接装置(钢丝绳、楔形连接)等检测报告、准用证;15、相关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措施、各项作业规程、各工种操作规程已制定,并已学习贯彻落实;精心整理16、必需的生产物资储备量满足生产需要;17、矿井重大安全生产隐患自查表(申报试运转时);18、合格的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19、质量认证书和工作监理质量评估报告;20、联合试运转申请报告。
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措施

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措施引言在一个复杂的工业系统中,联合试运转是确保各个子系统协同工作的重要过程。
本文将探讨联合试运转的方案以及相应的安全措施,以确保系统在整体运行前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同时确保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联合试运转方案联合试运转是将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子系统)在整体运行之前进行集成测试和验证的过程。
以下是一个典型的联合试运转方案:1.规划和准备阶段:–定义联合试运转的目标和计划。
–需要开展联合试运转的子系统进行评估和选择。
–制定联合试运转的时间表和里程碑。
2.设备和软件准备:–确保系统所需的设备和软件已经准备就绪。
–安装和配置各个子系统的设备和软件。
–进行联合测试所需的数据和仿真环境的准备。
3.功能测试:–对每个子系统进行功能测试,确保各个子系统能够正常工作。
–测试各个子系统之间的接口和通信功能。
4.集成测试:–基于功能测试的结果,进行整体系统的集成测试。
–验证整个系统的功能和性能是否符合需求。
5.验收测试:–进行最终的验收测试,确保整个系统可以正常运行,并满足用户需求。
6.故障修复和优化:–在联合试运转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和优化。
安全措施在联合试运转过程中,特别需要注意安全问题,以保证人员和设备的安全。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安全措施:1.安全培训:–对参与联合试运转工作的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包括工作流程、操作规范和安全措施等。
2.风险评估:–在联合试运转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确定潜在的安全风险并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3.安全标识:–在试运转现场设置明确可见的安全标识,如警示标志、紧急出口指示等。
4.个人防护措施:–联合试运转的参与人员应佩戴适当的个人防护装备,如安全帽、安全鞋、防护眼镜等。
5.紧急救援计划:–制定紧急救援计划,明确应急情况下的救援流程和责任分工。
6.监控和响应:–在试运转现场安装监控设备,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响应措施,以确保安全运行。
结论联合试运转是确保复杂工业系统能够在整体运行之前协同工作的关键过程。
联合试运转管理规定

矿井联合试运转暂行管理规定第一章联合试运转的定义和范围第1条联合试运转的定义指新建矿井或新增加生产工艺过程的扩建矿井在生产验收前,在各系统分别安装调试运转成功的基础上,按照设计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进行整个矿井各系统的负荷或无负荷联合试运行,以期达到各系统协调统一的过程。
第2条联合试运转的范围包括矿井的供电、供水、排水、运输、通风、压风、安全监测监控、调度通讯系统、地面生产系统和井下生产系统等各大系统。
第二章联合试运转的组织管理第3条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必须制定联合试运转计划,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由矿井主要负责人任总指挥,全面布臵协调联合试运转相关事宜,其他所有人员(包括****工作小组)必须服从总指挥的统一领导。
第4条联合试运转期间,一切以设备调试、联合试运为目的,严禁抢产量、抢进尺,集中精力搞好联合试运转,确保安全第一,严禁出现各类事故。
第5条在此期间,全矿要认真排查试运转期间出现的各类技术或安全问题,及时进行处理,确保矿井投入生产后不再出现类似问题。
第6条设备安装及联合试运转期间矿井要及时邀请设备生产或安装厂家亲临现场指导设备安装或调试,确保设备完好运行率达到100%;并及时同相关厂家或兄弟单位联系,随时调拨备齐相关备品配件,确保联合试运转万无一失。
第7条矿井开始联合试运转前1个月内,****必须及时成立有针对性的联合试运转工作小组赶赴现场协调指挥:1、工作小组必须有****高管任组长,****相关部室(工程管理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监察部等)副经理以上人员或项目公司有关人员参加。
2、工作小组的人员组成要确保覆盖矿井采、掘、机、运、通、地测、防治水等相关专业,所有成员必须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3、工作小组要严格服从联合试运转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不得干预矿井的正常管理。
4、工作小组要积极主动地深入现场,掌握翔实可靠的资料,积极配合协调矿井的矿土安等工程,并积极向矿方领导提出合理建议。
5、针对矿井的进度及检查出的问题,工作小组要集思广益,在汇总各成员意见的基础上同矿方领导充分交流,必要时及时向****指定领导汇报,严禁弄虚作假,严禁越级上报。
联合试运转规定

联合试运转规定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
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煤矿联合试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

根据评估结果和实践经验,不断优化联合试 运转方案及安全保障措施,提高其针对性和 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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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健全突发事件应对机制,包括快速响应、先期处置 、及时报告和后续处理等方面。
加强应急处置人员的培训和演练,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 能力和水平。
应急设备的配置和维护
根据实际情况需要,配置相应的应急设备,包括 救援器材、通讯设备、运输工具、医疗装备等。
对使用中的应急设备进行实时监控和维护,及时 发现和处理设备故障或损坏等问题。
规范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包 括风险评估、应急措施制定、 预案审批和发布等环节。
确保应急预案的及时更新和演 练,以保持预案的针对性和有 效性。
突发事件的应对措施
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类型,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方 案,包括瓦斯泄漏、矿井透水、冒顶坍塌、机械事故等
。
与政府部门、社会应急力量和其他相关组织建立联动机 制,共同应对突发事件。
02
设备检查与维护
03
安全警示标识
建立设备检查与维护制度,定期 对设备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 备在良好的工作状态下运行。
在设备附近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识,提醒操作人员注意安全事 项。
环境安全保障措施
通风系统
确保煤矿联合试运转区域的通风系统正常 工作,以降低空气中有害气体的浓度。
A 现场管理
加强现场安全管理,设置安全警示 标志和安全隔离带,确保现场秩序
确定评估目标和范围
明确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 估目标及评估范围,为效果评 估提供依据。
收集数据和信息
通过现场调查、问卷调查、查 阅资料等方式,收集与评估相 关的数据和信息。
形成评估报告
联合试运转规定

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
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
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煤矿(井工)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中国中煤能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煤矿(井工)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工作,确保项目联合试运转顺利进行,按期竣工投产,发挥投资效益,根据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属全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及均股公司(以下简称建设单位)范围内的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煤矿(井工)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涉及的安全、环保、水土保持、消防、职业卫生、节能等专项设施,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水土保持法》、《消防法》、《职业病防治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应以系统联动、调试和检修为主,以出煤为辅。
联合试运转应坚持“安全第一”原则,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等有关安全规定,认真落实各项安全责任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切实做好安全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确保联合试运转安全进行。
联合试运转期间如发现问题或隐患,应立即停止相关作业,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第五条建设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地方政府主管部门联合试运转审批程序,未经批准不得组织联合试运转。
集团公司相关业务部门要做好联合试运转期间的业务指导、技术支持工作。
第二章联合试运转的基本条件第六条矿井的采掘、提升、运输、通风、供水和排水、供配电、瓦斯抽采、防尘洒水、安全监测监控、调度通讯、井下安全避险、产量监控以及井下开拓布置、回采工作面安装和安全设施均按设计内容建成,确保安全技术措施落实到位。
地面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行政公用及其它附属设施,环境保护等专项设施也已按设计内容建成。
各系统设备安装完毕并调试合格。
第七条主要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必须经过竣工验收,且在空载状态下完成了单机单系统调试。
竣工的单位工程个数达到设计总数的85%以上,且竣工的单位工程均已通过矿区质量监督站进行了单位工程质量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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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联合试运转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具备以下条件的煤矿建设项目,必须在编制联合试运转方案,报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大中型项目报省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小型项目报市、地级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审批),并按规定报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备案后方可组织实施:
1.煤矿生产系统和安全设施已按设计建成完工;
2.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健全;
3.矿长具备安全资格、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其他入井人员培训合格。
4.矿井已建立矿山救护队或已与具有资质的专业矿山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
(二)联合试运转方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联合试运转的系统、范围和期限;
2.联合试运转的测试项目、测试方法、测试机构和人员;
3.联合试运转的预期目标和效果;
4.联合试运转期间产量计划与劳动组织;
5.应急预案与安全技术措施;
6.其他规定事项。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
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
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
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同意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题研究,经研究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煤矿建设项目联合试运转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