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公平竞争原则
国考6大选岗原则

国考6大选岗原则国家公务员考试是一项重要的选拔人才的考试,通过这个考试选拔出的人才将为国家的发展和进步做出重要贡献。
为了保证选拔工作的公正、公平、公开,国考设立了6大选岗原则。
本文将介绍这6大选岗原则,并对其进行详细解读。
第一大选岗原则是公平竞争原则。
公平竞争是国考选拔工作的基本要求,也是确保选拔结果合理合法的关键。
在国考中,所有报考人员都应当具备平等的竞争机会,无论其来自哪个地区、哪个学校、哪个家庭背景,都应当享有平等的待遇。
只有通过公平竞争,才能选拔出真正适合岗位的人才。
第二大选岗原则是择优录取原则。
国考选拔的目标是选拔出最优秀的人才,因此在录取过程中,应当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
只有通过综合评价,才能确定最适合岗位的人选。
择优录取原则体现了国考选拔工作的科学性和公正性。
第三大选岗原则是岗位需求原则。
国家各部门在进行招考时,都会根据岗位的具体需求制定相应的招考计划。
这意味着不同岗位的需求是不同的,在进行报考选择时,考生应当根据自身的兴趣、能力和专业背景,选择与岗位需求相匹配的岗位进行报考。
只有适应岗位需求,才能更好地发挥个人的才能和能力。
第四大选岗原则是人才储备原则。
国考选拔的目的是选拔出一批优秀的人才,但并不是每个人都能一次性通过国考。
因此,在选拔过程中,国考也会充分考虑到人才的储备问题。
即使没有通过国考,考生也能够进入人才库,为将来的选拔工作提供人才储备。
人才储备原则体现了国考选拔工作的长远性和可持续性。
第五大选岗原则是公开透明原则。
国考选拔工作应当做到公开透明,确保选拔工作的公正性和公信力。
在报考、考试、面试等各个环节,都应当做到公开透明,使考生和社会公众能够了解到选拔工作的具体情况和进展。
只有公开透明,才能让人们对国考选拔工作有信心,保证选拔工作的公信力。
第六大选岗原则是岗位稳定原则。
国考选拔的人才将进入国家各部门从事稳定的工作。
因此,在选拔过程中,应当注重对考生的稳定性进行评估。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世界贸易组织,即全球性的世界贸易组织,成立于1995年1月1日,是全球性的独立于联合国的永久性国际组织,被称为“经济联合国”。
下面由店铺为你介绍世界贸易组织的相关法律知识。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是指,一成员方将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知识产权领域给予任何其他国家(无论是否世界贸易组织成员)的优惠待遇,立即和无条件地给予其他各成员方。
在国际贸易中,最惠国待遇的实质是保证市场竞争机会均等。
它最初是双边协定中的一项规定,要求一方保证把给予任何其他国家的贸易优惠(如低关税或其他特权),同时给予对方。
关贸总协定将双边协定中的最惠国待遇作为基本原则纳入多边贸易体制,适用于缔约方之间的货物贸易,“乌拉圭回合”将该原则延伸至服务贸易领域和知识产权领域。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二是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三是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是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商法的一般原理

商法的一般原理商法是指调整商业交易关系、保护商业主体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体系。
商法的一般原理是指商法体系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和基本规则。
本文将从商法的一般原理入手,探讨商法的核心内容和意义。
一、契约自由原则契约自由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石之一。
契约自由原则体现了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自主权和平等地位。
根据这一原则,商事主体可以自由选择交易对象、确定交易内容和方式,并在契约中约定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契约自由原则不仅保障了商事主体的自主权,也促进了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平等互惠原则平等互惠原则是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
平等互惠原则要求交易双方在交易过程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对交易对方进行不公平的压制和剥削。
根据平等互惠原则,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实现互利共赢。
三、信用原则信用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础之一。
信用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应当保持诚实守信的态度,遵守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事主体的信用状况对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行起着重要作用。
信用原则的遵守不仅有利于商事主体之间的长期合作关系的建立,也有助于商业信用体系的健全发展。
四、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法的重要基石之一。
公平竞争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市场竞争中遵守公平的规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优势。
根据公平竞争原则,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恶意诋毁竞争对手和垄断行为等。
公平竞争原则的遵守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资源的有效配置。
五、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是商法的根本宗旨之一。
商法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根据这一原则,商法规定了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和救济方式。
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的遵守有利于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促进商业交易的安全稳定进行。
六、效率原则效率原则是商法的重要目标之一。
效率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交易过程中追求经济效益最大化,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

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商事主体的法定原则是指在商事活动中,依法设立的各类商事主体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一系列原则。
这些原则确保了商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性、公平性和诚信性,为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一、平等自愿原则平等自愿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核心内容之一。
平等自愿原则要求商事主体在进行合同订立、合作联营、合资合作等商事活动时,应当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进行,不存在强制、欺诈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商事主体应根据自身利益和意愿自由选择合作对象,自主决定合作方式和合作内容。
二、合法合规原则合法合规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在从事经济活动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确保企业经营行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商事主体应及时了解、遵守和执行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违规的经营活动,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同时,商事主体应积极配合政府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法律法规约束和监管。
三、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和商业惯例履行合同义务,保持商业信用良好。
商事主体应当遵循公平竞争、诚实守信、诚实经营的原则,不得采取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和利益。
四、独立责任原则独立责任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独立承担经济风险和法律责任。
商事主体在进行商业活动时,应当自主决策、自负盈亏,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商事主体应按照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对他人的权益负责。
五、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商事主体应当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不得采取垄断、限制竞争等不正当手段,保持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
商事主体应当依法参与市场竞争,遵守市场规则,不得进行不正当的价格垄断、限制竞争、串通投标等行为,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六、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保护当事人权益原则是商事主体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之一。
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经济法的四大基本原则
1. 合法性原则:所有经济行为都必须遵守法律和法规,不得违反国家政策和利益。
2. 公平竞争原则:市场竞争应该保持公平、公正、透明和无歧视的状态,不得存在垄断、欺诈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防止企业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实施不正当的经济行为,导致消费者权益的受损。
4. 市场调节原则:通过市场机制和法律制度来调节经济活动,保护市场稳定和公平,促进经济发展。
实行市场调节原则,可以为市场经济保持健康的发展提供一个较好的环境。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

竞争法的基本知识竞争法是一项重要的法律领域,旨在促进市场的竞争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本文将介绍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目的和原则,以及其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一、竞争法的基本概念竞争法是指用于规范市场竞争和限制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体系。
它的核心目标是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发展。
二、竞争法的目的和原则竞争法的根本目的是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和自由,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其基本原则包括:1. 公平竞争原则:竞争法强调市场参与者应当在公平、公正的环境中进行竞争,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价格、垄断市场等行为。
2. 限制垄断原则:竞争法旨在防止和制止垄断行为,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以维护市场竞争。
3. 保护消费者权益原则: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禁止虚假宣传、价格欺诈、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损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
4. 经济效益原则:竞争法兼顾经济效益和公益目标,在保护市场竞争的同时,促进经济的有效运行和可持续发展。
三、竞争法的应用领域竞争法适用于各个经济领域和市场环节,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 反垄断:竞争法通过限制垄断企业的市场支配地位,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2. 横向和纵向协议:竞争法禁止企业之间的横向和纵向协议,如价格垄断、合谋定价等行为。
3. 不正当竞争: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虚假广告、商业诋毁、贿赂等,以保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4. 企业集中:竞争法对企业之间的收购、兼并、合资等企业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以防止市场垄断。
四、竞争法的作用和意义竞争法在商业运作和经济发展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维护公平竞争环境:竞争法通过禁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2. 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规定了一系列的消费者保护措施,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并维护市场秩序。
3. 促进经济发展:竞争法能够有效地限制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促进市场经济的有效运行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什么

公平竞争的原则是什么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它是指在自由市场中,各个经济主体能够在公平、公正的规则下进行竞争。
公平竞争的原则是确保市场公正、透明、无歧视的基础,保证经济体系的高效运行和公众利益的最大化。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分析公平竞争的原则,并举例说明具体操作方法,以期给出实践导向的结论。
首先,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平等。
这意味着所有经济主体都应该有相同的机会参与市场竞争,并享有平等的待遇。
例如,政府在招标采购中应该公开、透明地公布信息,确保所有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有机会参与竞标,并且竞争过程中不存在任何形式的歧视或偏袒。
其次,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市场行为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的约束。
在市场经济中,各参与者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规则,不得违法行为。
同时,还应遵循道德规范,不做欺诈、误导消费者的行为。
例如,企业在广告宣传中应确保所声称的产品性能与实际情况相符,不得故意欺骗消费者。
此外,公平竞争的原则要求市场具有透明度。
市场应该向所有参与者公开信息,确保信息对称,避免信息不对称导致的不公平竞争。
例如,金融市场应该公开上市公司的财务报告,投资者可以根据这些信息进行投资决策,避免因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灵。
此外,公平竞争的原则还要求市场不受垄断或卡特尔等行为的影响。
垄断或卡特尔行为会破坏市场的竞争环境,限制其他参与者的进入和发展。
政府应加强对垄断行为的监管,确保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自由性。
例如,反垄断法规定了禁止垄断行为的具体规则和惩罚措施,保护市场竞争的正常进行。
综上所述,公平竞争的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之一。
它要求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平等,市场行为受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市场具有透明度,而且市场不受垄断或卡特尔等行为的影响。
只有在这些原则的保障下,市场能够实现高效运行,公众利益得到最大化。
因此,政府和各市场参与者应共同努力,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确保公平竞争原则的落实和实践。
在实际操作中,政府可以通过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市场监管,打击垄断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贯穿于世贸组织的各个协定和协议中,构成了多边贸易体制的基础。
这些基本原则是非歧视原则、透明度原则、自由贸易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其中,非歧视原则包括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一、最惠国待遇原则最惠国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地对待其他成员,在不同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包含四个要点:一是自动性。
这是最惠国待遇的内在机制,体现在“立即和无条件”的要求上。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优惠超过其他成员享有的优惠时,这种机制就启动了,其他成员便自动地享有了这种优惠。
二是同一性。
当一成员给予其他国家的某种优惠,自动转给其他成员方时,受惠标的必须相同。
三是相互性。
任何一成员既是给惠方,又是受惠方,即在承担最惠国待遇义务的同时,享受最惠国待遇权利。
四是普遍性。
指最惠国待遇适用于全部进出口产品、服务贸易的各个部门及所有种类的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
二、国民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本质上意味着一成员平等对待外国和本国的产品或服务等,在出口成员和进口成员之间实施非歧视待遇。
这是一成员方处理本国与其他各成员方贸易关系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国民待遇是指,对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提供的待遇,不低于本国同类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所享有的待遇。
国民待遇原则包含三个要点:一是国民待遇原则适用的对象是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但因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领域具体受惠对象不同,国民待遇条款的适用范围、具体规则和重要性有所不同;二是国民待遇原则只涉及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在进口成员方境内所享有的待遇;三是国民待遇定义中“不低于”一词的含义是指,其他成员方的产品、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所有者和持有者,应与进口成员方同类产品、相同服务或服务提供者及知识产权的所有者和持有者享有同等待遇,若进口成员方给予前者更高的待遇,并不违背国民待遇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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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倾销是否存在 √ 产业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 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二、WTO规定的反倾销实施条件
条件1:倾销是否存在?
《反倾销协议》第2条第1款规定:如一产品自一国出口至另 一国的出口价格低于正常价值,即以低于在正常贸易过程中 出口国供消费的同类产品的可比价格进入另一国, 则该产品 被视为倾销。
一、什么是倾销
倾销的类型
持续性倾销
也称国际价格歧视。是国内垄断者通过在国内市场上的卖价高出 国际市场,使总利润最大化的一种持续倾向。
掠夺性倾销
是某种商品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或低于国外价格进行销售以将国外 生产者赶出市场,然后提高价格,从重新获得的国外垄断市场中 获利。
偶然性倾销
偶尔以低于成本或低于国外的价格销售某种商品,其目的是避免 降低国内价格而卖掉预期会暂时剩余的商品。
四、反倾销救济措施
固定反倾销税
√应等于或小于倾销幅度 √倾销幅度小到“可忽略不计”的程度除外 √审查期限为12个月 √落日条款
临时反倾销税
√必须在反倾销调查开始60天后进行 √给当事方以提供资料和陈述意见的足够机会 √不能超过4个月 √多退少不补
出口价格承诺
通过进口国当局和出口国之间所达成的关于出口商主 动提高产品出口价格,并被进口国所接受的一种协议
二、WTO对补贴的分类
禁止性补贴(红区补贴) 以明显改变国际贸易正常流向为目的的补贴。 各种形式的出口补贴:由政府或其机构直接给予企业、产业或农产品生
产商,而且取决于出口实绩的补贴。 可申诉补贴(黄区补贴)
不绝对禁止但却可以对其提出申诉的补贴措施。 向某些特定企业专门提供的直接或间接资助,属于生产性补贴。 不可申诉补贴(绿区补贴) 允许成员方实施的补贴。 √非专项补贴 √资助科研活动的补贴 √资助国内落后地区的补贴 √适应环保要求的补贴 √严格限制在短期内并逐步削减的补贴 √在执行前一个月已通报WTO各签约方,并未收到任何反对意见的补贴
数量增加幅度过大,以至于对这些成员的相关 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构成“严重损害威胁” 时,那么这些WTO成员可单独针对中国产品采 取保障措施。“特保”实施的期限为2001年12 月11日至2013年12月11日。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第六章完
在WTO成立8年内,可以保留出口补贴,但应在此期间 逐步取消,且不得提高其出口补贴水平。
若其某一具体产品已经具有出口竞争力,则应在2年内 取消该产品出口补贴。
主要内容
什么是补贴 WTO对补贴的分类 反补贴措施 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主要内容
保障措施的定义 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保障措施与两反的区别 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三、保障措施的具体实施
实施的形式和期限 临时保障措施 对实施保障措施的若干限制 补偿与报复 禁止“灰色区域”措施 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四、保障措施与两反的区别
性质差异 实施条件差异 程序差异 出口方所能援引的救济手段差异
五、特定产品过渡性保障机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加入WTO议定书》第16条: 中国产品在出口有关WTO成员国时,如果
美国厂商提出投诉后2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是否立案 45天内由国际贸易委员会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商品
是否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造成威胁作 出初步裁决。 投诉后160天内由商务部确定“公平价格”,并对 低于“公平价格”的幅度向进口商征收保证金(原 告或商务部可提出延长50天)。 商务部初裁后75天举行听证会,进行终裁(被告可 要求延长60天)。 商务部终裁后,案件又回到国际贸易委员会,由后 者在45天内举行听证会,就产业损害问题进行终裁。
确定三种不同损害情况 √实质损害:数量;价格;产业状况 √实质损害威胁:可预见;迫在眉睫 √实质阻碍工业的建立
二、WTO规定的反倾销实施条件
条件3:因果关系是否存在?
考察产品倾销的结果是否正在造成进口国国内相 关工业的损害,不明确要求是“主要原因”还是 “原因之一”。
案例:中美柠檬酸案
三、反倾销调查程序
出口价格
√出售给进口商的实际价格 √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买方的价格 √合理价格
正常价值
√出口国国内正常交易价格 √第三国价格 √结构价格 √替代国价格
可比价格
对相关价格进行选择和调整,使其可以进行比较。例:归零法的争议
二、WTO规定的反倾销实施条件
条件2:产业损害事实是否存在?
界定进口国“国内工业”的范围 √产品合计总量占该产品总产量的大多数的 国内生产商
什么是价格歧视?
P P2 P1
学生 国际市场
P
D MR Q 电影市场
MC
D MR
Q 其它
国内市场
二、WTO规定的反倾销实施条件
缔约方产品实 质损害或损害威胁,或对某一缔约方领土内工业 的新建造成实质阻碍。这种倾销应受到谴责。
课程框架
第一部分 WTO机构概况 第一章 建立过程 第二章 基本职能和结构 第三章 运作机制
第二部分 WTO基本原则 第四章 非歧视原则 第五章 自由贸易原则 第六章 公平竞争原则 第七章 透明度原则
第三部分 多边协定 第八章 货物贸易多边协定 第九章 服务贸易总协定 第十章 与贸易有关的 知识产权协定
第六章
公平竞争原则
主要内容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第三节 保障措施协议
第一节
反倾销协议
本节主要内容
什么是倾销?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要件 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反倾销与中国
一、什么是倾销
出口商低于国内市场的价格或低于成本的价格 向进口国销售产品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本节主要内容
什么是倾销? 实施反倾销的基本要件 反倾销的救济措施 反倾销与中国
第二节
补贴与反补贴协议
主要内容
什么是补贴 WTO对补贴的分类 反补贴措施 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一、什么是补贴?
由政府或公共机构提供 政府提供了财政资助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或价格支持 补贴使产业或企业得到了利益
五、中国面对的反倾销申诉情况
成为最大受害国 发起调查的国家主要是谁? 被调查的商品主要是什么? 裁定的倾销幅度如何?
六、中国频遭反倾销的原因
制度差异引起歧视 中国出口体制问题
√出口市场集中 √结构失衡 中国企业国际营销谋略不足 会计制度不完善 行业协会未起到应有作用 中国企业应诉不积极 √认为费时费力 √缺乏法律意识 √搭便车现象
一、保障措施定义
成员方在进口激增并对国内相关产业造成损害 或严重损害威胁时,采取的进口限制措施。
二、实施保障措施的条件
进口激增的事实:绝对增长;相对增长 进口激增的原因:由于不可预见和世贸组织成
员方履行义务的结果 进口激增的后果: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
胁;并且必须证明进口激增是主要原因
欧盟共同农业政策(CAP)
P
Pd 支持价格
P0
S 出口补贴总额
PW D
S1 D2
S2 D1
Q
三、WTO的反补贴措施
反补贴税 临时反补贴税 补救承诺:同意取消补贴或修正价格 关于双反
四、发展中成员的优惠待遇
最不发达成员:可无限期使用出口补贴 人均国民生产总值低于1000美元的成员:
在其人均国民生产总值达到1000美元之前,有权使用出 口补贴 其他发展中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