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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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4.28•【字号】武政[2007]33号•【施行日期】2007.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的通知(武政〔2007〕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完善保障性住房工作体系,切实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为构建“创新武汉”、“和谐武汉”提供有力保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现就加强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坚持政府主导,建立健全保障性住房工作机制(一)加强保障性住房工作,加快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建立和完善城镇住房供应体系的重要内容,也是政府义不容辞的重要职责。

市、区人民政府必须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肩负起保障性住房的工作职责,将此项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二)建立市保障性住房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为召集人,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为组成人员,其主要职责是及时研究、协调解决全市保障性住房工作中的各类问题。

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要根据职责分工,切实履行工作职责。

(三)实行保障性住房工作目标责任制。

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是保障性住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纳入绩效管理体系,实行目标考核。

(四)成立市住房保障中心,负责全市保障性住房的基础性管理工作。

各区也要相应落实机构及人员,明确职责、经费,完善市区联动、沟通协调的工作机制。

二、明确保障目标,完善住房保障体系(一)按照《武汉市住房发展“十一五”规划》的总体要求,全面落实我市保障性住房的工作目标。

(二)针对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情况,根据不同收入层次标准和住房负担能力,实施分类住房保障。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经研究,现将市城乡建设委《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2013年4月27日关于进一步整顿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若干意见(市城乡建设委)为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特提出如下意见: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规范建设程序。

本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未办理立项(核准)审批、规划许可、环评批复、消防审查、施工图审查、招标投标、质量安全报监和施工许可等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严格落实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制度,凡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严格落实项目配套安全设施建设,对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全面整顿建筑市场秩序。

各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开展建筑市场秩序的专项整治工作,依法对下列问题进行查处:违反基本建设程序问题;肢解发包工程和指令分包单位、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拖欠工程款问题;勘察、设计、施工单位转包、挂靠、违法分包和监理单位违法转让管理业务问题;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弄虚作假问题;违法生产、销售、使用不合格建筑安全防护用品、建筑材料、建筑起重设备问题等,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取得实效,并形成长效管理机制。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

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教育局•【公布日期】2019.02.15•【字号】武教基〔2019〕5号•【施行日期】2019.02.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武汉市教育局关于深化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通知武教基〔2019〕5号各区教育局,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教育厅、省编办、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推进义务教育学区化集团化办学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鄂教基〔2019〕1号)精神,推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体制机制改革工作的意见》(武政办〔2018〕4号)提出的“六大机制”(学区制推进机制、城乡学校共同发展机制、学校主动内生优质发展机制、干部教师交流补充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评价促进机制)落实落地,深入推进中小学管理模式改革,促进全市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和城乡一体化发展取得新进展、新成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进一步创新工作机制(一)实施第二期义务教育学校委托管理工作全市组建50个委托管理工作项目组(名单见附件1),实施时间自2019年至2021年。

在教育发展水平相对落后的区(主要是新城区和功能区),选择主动发展愿望强、办学规模适中、具备工作条件和基础、具有一定发展空间和提升潜力的50所学校作为“受援学校”;选择专业力量较强、教科研优势明显、优质教育资源集中、支持意愿较高的中心城区优质初中和小学及在汉高校(有关部门)、教科研单位作为“支援单位”。

将区教育局自主申报的4个项目组纳入全市统一管理。

根据受援学校发展需求和工作实际,在受援学校办学性质和办学体制不变的前提下,支援单位与受援学校平等协商并经各自主管部门同意,双方签订委托管理工作协议(或合同),确定委托管理工作内容、双方权利与责任、工作目标及预期效果等。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武政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令第722号)、《湖北省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条例》《湖北省优化营商环境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412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切实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为重要标尺规范行政行为,进一步加快营造稳定、公平、透明、可预期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保障和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经对现行有效的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含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规范性文件,下同)进行清理、研究,决定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集中修改,对4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单独修改;宣布废止5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

一、集中修改17件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的具体内容(一)对《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征地工作的意见》(武政规〔2016〕28号)作如下修改:将“三、严格征地工作程序(一)认真落实用地报批前告知、确认、听证工作”中的“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见证人在调查结果上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并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修改为“与被征地农民无法联系或者其拒绝确认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邀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到场作为见证人,说明情况。

调查结果应当载明无法联系被征地农民或者被征地农民拒绝确认的具体情况,包括事由和日期,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相关负责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发文字号】武政办[2018]51号【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发布日期】2018.05.16【实施日期】2018.05.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武政办〔2018〕5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5月16日武汉市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工作方案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武汉市民办培训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284号)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民办培训机构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市人民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为此,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标本兼治、公办民办并举和“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综合治理”的原则,从办学资质、办学行为等方面治理培训机构,从依法办学、依法从教方面规范中小学校及其在职教师的行为,坚决查处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校外培训活动,促进培训机构规范办学和培训市场健康发展,斩断中小学校和在职教师与社会培训机构的利益关联,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促进中小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

二、治理对象对下列机构和人员开展的以应试教育为导向、影响学校正常教学、造成学生课外负担过重、违背教育规律和青少年成长规律的教育培训活动进行整治。

重点对面向中小学生实施非学历文化教育的培训机构(以下称校外培训机构)进行治理。

(一)已经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的民办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有照有证”培训机构);(二)已经领取了营业执照但未取得办学许可证且从事教育培训的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有照无证”培训机构);(三)未取得办学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的社会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无照无证”培训机构);(四)义务段公办、民办中小学校;(五)公办、民办中小学在职教师。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正文:---------------------------------------------------------------------------------------------------------------------------------------------------- 武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管理的意见(武政规〔2013〕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为加快推进全市“城中村”综合改造步伐,加强项目建设的规范管理,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推进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一)各区人民政府作为推进“城中村”改造建设的责任主体,要在“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取得改造规划方案和成本核算批复后1个月内,按照2年内完成整村土地征收,3年内完成整村还建房建设的要求,制订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经审定的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纳入市级绩效目标进行考核。

(二)在办理“城中村”改造项目规划用地手续过程中,各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审定的“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包含“城中村”综合改造按计划推进、维护社会稳定和综合改造后不遗留集体土地等内容的承诺函。

对于本意见下发之前已经取得“城中村”综合改造批复但没完成改造工作任务的项目,各相关区人民政府要根据上述完成全部任务的时限要求,于2013年4月底之前制订完成“城中村”土地征收及还建房建设年度工作计划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在项目征地拆迁过程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已经村民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拆迁安置方案或者补偿标准,拒绝腾退房屋及占用土地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具体工作程序由市法制办、市国土规划局商市中级人民法院另行制定。

二、加快项目审批进度(一)“城中村”综合改造项目原则上实行统一规划、整村推进。

确需分期办理土地规划审批手续的,需经项目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并由区人民政府向市国土规划局出具按要求进度完成后续土地征收和还建房建设工作的承诺函。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0.13•【字号】武办发[2010]25号•【施行日期】2010.10.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武汉市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的通知(武办发[2010]25号)各区委、区人民政府,警备区党委,市委各部委,市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局及大型企业、事业单位,各人民团体:市安委会拟定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共武汉市委办公厅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十月十三日武汉市安全生产工作职责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简称《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和《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督促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安委会依法对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情况实施综合协调管理,对不履行或者不严格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行为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部门共同职责第四条市安委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共同职责(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政府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规章,认真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二)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机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解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经费。

(三)建立健全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和工作规范,定期对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制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通知武政办〔2017〕55号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市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文风会风公务活动及有关工作的意见》(武办文〔2016〕24号)精神,为切实改进文风,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精简公文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控制发文数量。

凡是要求以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名义发文,必须是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和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由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行文的重要事项;凡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政府已有明确规定的,有关部门只提出一般性贯彻要求,或者只是照抄照转的,不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发文;市人民政府及办公厅以往制发的文件已对有关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在贯彻执行中没有发现新的重大情况和问题的,不再重新发文;市人民政府已下发指导性意见文件,相应的责任分工方案、实施细则,不再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转发。

此外,凡是能通过电话、传真、网络解决问题的不制发文件。

二、严格控制发文规格。

凡是能够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名义制发的,不以市人民政府名义发文。

凡属各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事项,由各部门自行行文或者几个部门联合行文;部门之间能够互相行文协商解决的,不得报请以市人民政府及其办公厅名义发文。

三、严格控制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

除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明文要求且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或者市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外,原则上不以市人民政府或者办公厅名义单独发文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文件中明确要求成立领导小组等非常设机构的,具体组成人员名单作为文件附件一并印发,不单独发文;经批准成立的各类非常设机构更名或者增补、调整组成人员等工作范围内的事项,经非常设机构组长(主任)批准后,一律由非常设机构自行行文或者其挂靠部门代为行文;对涉及面广,需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的重大事项,经主要责任部门报请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以部门名义发文建立由其主要负责人为召集人的委(办局)际联席会议,负责统一协调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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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

【法规类别】义务与基础教育
【发文字号】武政办[1998]180号
【发布部门】武汉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1.09
【实施日期】1998.11.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加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通知
(1998年11月9日武政办〔1998〕18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1995年底我市首先在七个中心城市启动了治理薄弱中小学工作,开展对全市首批44所薄弱学校的治理。

此项治理工作在各级政府领导下,通过广大教育工作者的努力,已取得了较大的成效,部分学校已进入先进行列。

但是,在首批治理的44所薄弱学校中还有少数学校面貌和办学质量仍然存在差距。

此外,我市城区还有部分新的薄弱中小学(含企事业办学校),农村尚有一批中小学未达到义务教育规定的标准。

为巩固我市“普九”成果,全面实施中小学素质教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就进一步加
强薄弱中小学建设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把治理薄弱学校工作纳入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目标管理
各级政府要进一步提高对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的认识,使每一所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同时要认识到提高义务教育的整体水平是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是实施素质教育,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的重要体现;是解决当前教育热点问题尤其是“择校热”的治本措施。

这项工作的实施,对提高全体市民素质和整个城市文明程度,保证“科教立市”战略的实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县政府应制订治理薄弱中小学的3年或5年工作规划。

全市制定全面总体规划,提出奋斗目标,并按倒计时要求,将总规划分解成年度目标,逐年考核。

对规划的实施,实行政府、教委、学校三级目标管理,建立责任制,签订责任书,以实现薄弱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教师队伍优良化,学校管理科学化,教育质量明显提高,办学声誉明显好转的治理总体目标。

二、优化教育布局和结构,提高办学效益
各区县政府应在统筹规划、整体布局的基础上,根据地区人口密度状况、生源情况确定比较合理的办学规模。

通过并、联、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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