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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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目前减刑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我国刑法中的减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是我国同刑事犯罪作斗争的重要经验。

然而,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统计反映,自今年全国检察机关开展减刑专项检查活动以来,发现违法减刑161人,纠正4331人。

为杜绝违法减刑,促进罪犯积极改造,悔过自新,减少监管工作难度。

笔者认为,查找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问题的对策是一剂好的药方。

一、减刑中存在的问题(一)部分案件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个别案件材料不全由于案件数量过多,为减少减刑工作中不必要的重复劳作,几个相关的业务庭均制作了合议笔录、结案报告、审批表等制式文件,在一定程度上加快了办案进度。

但是,有些案件的法律文书内容过于简单,如没有记录呈请减刑的罪犯是否在一线劳作、法院改变监狱意见的理由、上一次减刑的时间等与减刑有关的重要内容;有的合议笔录简单到只记载承办人的减刑意见,对于承办人提出减刑的理由以及合议庭其他成员同意或不同意承办人意见的根据只字不提,甚至连合议庭意见不统一的情况也未能体现。

这些问题的存在,使得案卷本身无法反映出案件审理工作的全貌。

有的减刑案件合议笔录的字迹很难辨认,对于审判员发表的是什么意见,不能一目了然看出来,要靠推敲和猜想;也有个别案件,因工作疏忽,案件材料不全,存在没有呈批表,该由庭长审批的庭长没有签字,案件做撤卷处理而合议笔录却未反映等现象。

(二)个别案件的减刑超过地方法规的减刑幅度通过调研发现,存在减刑案件呈报减刑的意见明显超过了地方法规有关减刑幅度的规定,而承办法院均按照监狱意见予以减刑,与地方法规存在冲突。

并且地方法规本身存在自相矛盾性,既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不利于维护法律尊严。

有些案件,未能准确适用地方法规中关于剩余刑的规定。

(三)根据地方法规的规定,对于余刑在两年以下的罪犯,具有突出悔改表现、立功表现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一次减去余刑,但罪犯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限制减刑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以福建省限制减刑服刑人员为例

限制减刑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问题——以福建省限制减刑服刑人员为例
J ou r n a l of Hu b e i Un i v e  ̄i t y of Po l i c e
De c . 20 1 3
第1 2期 总 第 1 4 7 期
NO . 1 2 S e r . No. 1 47
限制减 刑服刑人 员的教 育改造 问题
以福 建省 限制 减刑服刑人 员为例
陈晓斌
( 福建 省司法警 察训练总队, 福建 福 州 3 5 0 0 1 4 )
【 摘
要】 《 刑 法修 正案( 八) 》 的 实施使 得监 狱 里收押 的限制 减刑 服刑 人 员逐 渐增 多 , 给 监狱 的监 管安 全和教 育改
造 工作提 出重 大挑 战 。科 学地 研 究 限减人 员的特 征 , 尽 快探 索建 立起 适合 限减人 员的教 育改 造机 制 意 义重 大。 【 关 键 词】 限制 减刑 ; 服 刑人 员 ; 教 育 改造
阳监狱高度戒备监区, 根据数据采集和 问卷调查结果 , 现将
福建省限减人 员的基本特征 归纳分析如下 :
( 一) 年龄特征 : 中青年居 多, 各年龄 阶段分布相对均衡
现有 限减 人 员 除 了 5 0岁 以上 年 龄 段 的 人数 较 少 之 外 ,
助 限减人员提 高文化程度 , 可提升其文化素养 , 陶冶文化情 操, 培养更多的高尚的情趣和爱好 , 丰 富服刑生活。 可调查 结果显示 , 5 5 . 1 %的人 员没有完成义务教育 , 8 . 2 %的人员是 文盲 , 因此 亟需在服刑过程中进行 文化普及和提升。
将犯罪原因归结于交友不善 。从家庭 关系来看 , 有一 半左 右人员的家庭关系一般 , 有 8 . 4 %的人员家庭关系差。 这种 社会家庭关系势必也会影响到他们融入监狱 改造生活和将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刑罚执行制度也在不断完善和改进。

在进行刑罚执行过程中,对于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采取有效的限制措施是非常必要的。

本文将探讨一些可行的对策,以提高减刑罪犯的改造效果。

一、建立全面、规范的管理教育制度首先,必须建立一个全面、规范的管理教育制度,以确保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能够接受到足够的教育和管理。

这个制度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评估和筛选:在罪犯入监时进行全面的评估和筛选,确定他们的犯罪状况、心理状态和改造潜力,以便为他们提供个性化的管理教育方案。

2. 基础教育:重点培养罪犯的基础教育能力,包括文化知识、数理能力和职业技能等,提供他们脱离犯罪的能力基础。

3. 心理辅导:为罪犯提供心理辅导和心理治疗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改变不良心态,培养积极的态度和行为。

4. 职业培训:根据罪犯的个人特长和就业需求,为他们提供职业培训,培养他们适应社会、就业的能力。

5. 社会适应:在罪犯即将解矫时,加强对他们进行社会适应教育,帮助他们顺利融入社会,避免再次犯罪。

二、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和专业技能其次,必须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和专业技能。

监狱管理部门应该拥有一支专业的教育管理队伍,他们既要具备管理能力,又要具备教育技能。

在进行管理教育过程中,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选拔和培训:严格选拔和培养监狱中的教育管理人员,确保他们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技能。

2. 团队合作:建立教育管理人员之间的团队合作机制,促使他们之间进行充分的协作和沟通,提高管理教育的效果。

3. 优质资源:积极引进优质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专家、优秀教师和教育机构等,以提供高质量的教育服务。

4. 评估和监督:建立定期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对教育管理工作进行评估,发现问题并及时进行纠正,以提高管理教育的水平。

三、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除了建立全面的教育管理制度和加强教育管理力量外,还需要加强监管手段和技术支持。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

分析限制减刑罪犯在监管改造中的管理教育对策自《刑法修正案八》实施以来,限制减刑罪犯的监管改造对原有的监狱管理制度及教育管理方式提出了新的问题,如何更好地管理限制减刑罪犯,防止其重新犯罪,并使其重新获得回归社会的能力也就成为监狱管教部门需要迫切解决的任务。

一、限制减刑罪犯监管中的问题《刑法修正案八》规定的限制减刑制度,对判处死缓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减刑时从严控制。

同时,死缓罪犯在缓刑期间抗拒改造,尚未构成犯罪的,此后减刑时可以适当从严。

这一系列的变动使得减刑适用对象更为严苛,减刑起始时间延长、减刑幅度变小。

对于监狱来说,罪犯在押刑期变长,监管安全、行刑成本、监管改造质量等方面面临着巨大的挑战。

一监管安全风险增强罪犯服刑时间的增加,导致其心理扭曲程度加大,再严密的管理也会防不胜防,给监狱警察人身与监狱安全埋下隐患。

部分恶习深、改造意识差的罪犯会采取脱逃、暴狱、杀人、行凶报复行为,使重大案件的发生几率大大增加。

二监管教育质量降低长时间的监禁会造成罪犯人格的扭曲与内心的压抑:长期与社会脱离,罪犯的社会生存能力、社会适应能力、社会人际关系等均无法与社会同步。

监狱的教育改造技能再高超,也很难改变这一现状。

三监狱中、老年罪犯增多,行刑成本大幅增加《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部分被限制减刑的累犯、有组织的暴力型罪犯和死缓犯在监狱服刑至少要13年或18年以上,多的将达20年以上。

监狱的中、老年罪犯将逐步增加,监狱对其进行管理、教育、医疗和死亡处置的费用将大大提高,大幅增加监狱的行刑成本。

四增加二次犯罪的可能性长期的监禁刑,使一些罪犯反社会人格不断加重:罪犯的生存技能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要求:长期关押,罪犯与社会的人际关系疏远,处理现代社会关系的能力低下。

再犯罪的发生,有很大一部分即缘于刑满释放人员与社会脱节,无法与现今高速运行的社会相适应。

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监狱工作论文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在现代社会中,刑罚除了惩罚罪犯之外,更应该起到改造和重建罪犯的作用。

对于限制减刑类罪犯来说,其改造对策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监狱工作中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进行浅析,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了解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点限制减刑类罪犯是指那些犯罪时间较长,危害性较大或有不良表现的罪犯。

他们通常具有以下特点:1. 惯犯特征:限制减刑类罪犯大多数是惯犯,已经有过多次犯罪记录,犯罪情况比较严重。

2. 适应性差:由于长期处于监狱环境,很多限制减刑类罪犯对社会生活和工作产生了不适应,导致在获释后再次犯罪的机率较高。

3. 心理问题:长期的监禁生活容易导致限制减刑类罪犯产生心理问题,例如抑郁症、焦虑症等。

二、加强心理矫治工作心理矫治工作是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的重要环节之一。

通过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方式,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调整他们的价值观和行为模式,提高他们对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

1. 建立心理咨询机制:监狱应该成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小组,定期为限制减刑类罪犯进行心理咨询,帮助他们排解负面情绪。

2. 心理教育培训:通过心理教育培训,让限制减刑类罪犯增加对心理问题的认识,并学习应对心理问题的方法。

3. 狱内心理康复活动:组织一些心理康复活动,如文化娱乐、体育运动等,以缓解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心理压力,促进其心理康复。

三、加强职业技能培训限制减刑类罪犯在监狱期间,除了接受必要的法律知识教育之外,还应该加强职业技能培训,提高他们在社会生活中的竞争力。

1. 制定职业培训计划:针对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具体情况,制定职业培训计划,选择适合他们的职业方向,通过培训提高他们的职业能力。

2. 开设技能培训班:建立各种类型的技能培训班,如电脑维修、烹饪、汽车修理等,为限制减刑类罪犯提供多样化的培训机会。

3. 推动就业帮扶:积极与社会各界合作,推动就业帮扶,为减刑类罪犯提供就业机会和创业资金,帮助其顺利融入社会。

四、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限制减刑类罪犯在改造过程中,还需要加强法律教育和道德教育,培养他们正确的法律意识和道德观念,提高他们的社会责任感。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

浅谈短刑罪犯的改造和管理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如果我们不加以正确的教育、关心和引导,处理不当,这部分人就会极易产生对抗和悲观失望的心理,甚至走向对立面,造成一些不稳定因素。

短刑犯难管理,这在监狱应该是不争的事实,本文针对短刑犯的行为和心理特点,加强管理和防范,并在监管改造工作中,有的放矢,对症下药,有效维护监狱的安全和稳定。

关键词:短刑犯改造措施在司法理论上,短刑犯一般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及余刑在一年六个月以内的罪犯。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刑事案件轻刑化趋势和普通刑事案件的多发,短刑犯改造正日益受到监狱和全社会的关注。

作为我国监狱中罪犯构成的一个重要群体,他们的改造稳定与否,直接关系着监狱的稳定和发展,对短刑犯的改造心理进行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短刑犯的特点从广东省某监狱关押、改造短刑犯的情况来看,短刑犯呈现刑期短、比重高、年轻化、罪名多、难矫治等趋势,具体而言,有以下特点:(一)意志消沉,“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的心态。

对于罪犯而言,减刑、假释是他们在服刑期的最大愿望,是他们安心服法、好好改造的最大动力。

由于短刑犯刑期本来较短,加上判决前看守所的关押,再到收押中心一个月的入监教育,最后投入监狱执行的期刑所剩不多,而且各单位、各部门之间对罪犯的考核分得不到相应衔接。

剩下服刑期间的改造表现,按照现行减刑、假释条款之规定,其考核分不够,则无减刑、假释之希望。

在此他们会忽视改造过程、改造意义,服刑对于他们来说只是一种暂时被迫服制而以,混日子成了他们最原始的想法,平时的改造也是得过且过。

(二)抗拒改造,“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态度。

在失去减刑、假释希望的前提下,考核对于他们来说形同虚设,失去可以激励和牵制他们的一种手段,从而导致他们在平时改造中出现抗改的行为:1、在劳动改造中消极怠工、好逸恶劳,平时只出工不出力。

2、服刑意识差,惰性强,抗拒改造。

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

减刑制度在实施过程中的几点思考中存在的问题、原因及对策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了减刑的对象、实质条件及减刑的限制条件。

对特定对象适用减刑,其目的旨在通过肯定罪犯已有的改造成绩,激励其继续努力改造,逐步减少以致消除犯罪分子的主观恶性,使其不再危害社会。

但是在实际的刑罚执行中,存在一些不符合甚至背离减刑制度目的的现象。

笔者结合工作实际,谈谈出现这些问题的原因及对策。

一、出现的问题1、符合减刑资格条件的罪犯远远多于能够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

据某监狱的有关数据反映,一般情况下,每个监区符合减刑人数比获得减刑奖励的罪犯人数要多出50—60%,甚至更多。

每到减刑呈报期间,许多人就要想方设法去争指标,易产生司法腐败,背离减刑制度初衷。

2、许多罪犯减刑前后的改造表现判若两人,特别是那些不再需要减刑或不可能再次获得减刑机会的罪犯,减刑后放松改造,混刑度日,不愿意积极改造,不能完成劳动任务,甚至想点歪主意,找点关系去住院或到无量可计的岗位去等待新生。

这不但辱没了减刑制度,且严重影响了监管改造秩序和他犯的改造。

3、实践中劳动任务指标下达不科学、不合理,导致较多罪犯表面上不能达到“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这一减刑条件。

这也容易给基层执法带来随意性,导致对这一减刑条件不易把握。

4、在减刑条件方面法院与监狱不一致。

一般情况下,监狱的规定更细,条件更高。

在这种情形下,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对不符合监狱提请减刑条件却符合法院规定条件的罪犯被提请裁定减刑了,就很难纠正,但这又确失公平、公正。

二、原因1、现行的考核奖罚罪犯规定的制定,考核分数额、各种单项表扬的指标数给予、呈报、审批等环节都在监狱内完成,而减刑指标又由人民法院下达,这种不协调性,必然会导致符合条件者得不到及时减刑,甚至为了争得减刑指标而不择手段的现象出现。

2、大多数罪犯对减刑制度特别是对减刑目的的认识发生偏差。

他们认为自己服刑了就应当获得减刑,在这种错误认识的影响下,没得到减刑的罪犯仇恨政府,减刑幅度小的罪犯不满意政府,减刑幅度大的罪犯不感激政府,认为是理所应当的,至于出现不能或不需要再次减刑的罪犯改造表现滑坡就成为必然。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浅谈减刑假释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一、我国刑法中关于减刑、假释的规定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所谓减刑是指对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立功或重大立功表现,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根据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所谓假释就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二、当前减刑、假释制度中存在的弊端与不足减刑、假释作为一项重要的行刑制度,是有效调动服刑人员认真接受改造,帮助他们早日回归社会和提高改造质量的重要手段。

对服刑人员依法减刑、假释是监狱执行刑罚的重要内容,也是监狱刑罚执行工作的重点和焦点,更是服刑人员在监狱服刑期间关注的焦点。

但是,在当前运行的减刑,假释程序中,由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或弊端,造成了减刑、假释过程中出现某种不公平。

减刑、假释比例的不确定性、裁定幅度的不平衡等问题,需要认真加以解决。

(一)减刑、假释运行过程中罪犯参与权过少的弊端所导致的不公等问题1、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对减刑、假释规定程序规定,没有赋予罪犯本人对自己和其他罪犯考核情况的知悉权。

这不能不说是我国对减刑、假释程序运行中的一大难题。

因为减刑、假释等刑罚变更制度与罪犯人身自由密切相关。

对罪犯本人获得减刑、假释应视为每个罪犯的权利。

而在目前减刑、假释程序不公开、书面审理缺乏有效监督情况下,罪犯获得减刑、假释的权利很难得到充分保证。

2、假释裁定缺少必要的救济途径《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对减刑、假释裁定不当的,可以提出书面纠正意见,引起再审。

而对部分减刑、假释裁定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罪犯本人却没有规定不服减刑、假释裁定应该怎么样,能够具有哪些权利。

由于法律上的空白,难免会造成服刑人员在减刑、假释中遭受不公正的待遇时,得不到必要的救济。

(二)在具体实践中减刑、假释制度所存在的问题1、减刑、假释案件比例的不确定性在监管改造工作实践中,每个监狱对罪犯的减刑、假释案件总数都有一定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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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共计5276字
浅析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对策
《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罪犯的有关限制减刑和不得假释的规定,使限制减刑类罪犯将面临长达二十多年的牢狱生涯,有的还将在监狱终老,这同时也给监狱增加了一类新的高危罪犯。

这部分罪犯因刑期漫长且减刑受到限制,又缺乏有效激励,改造积极性难以调动,大多成为了顽危犯或重点犯,导致基层监狱监管改造压力显著增大。

为此,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成为监狱工作面临的重要课题。

结合监狱工作实际,笔者就如何改造限制减刑类罪犯谈几点粗浅的看法。

一、限制减刑类罪犯的特征及现状
正确认识限制减刑类罪犯的共性特征,准确把握限制减刑类罪犯的改造现状,把准症结是解决问题的前提。

限制减刑类罪犯的主要特点为:
(一)刑期长。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规定,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刑期的规定: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刑期将不能少于二十年。

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二十年以上的徒刑。

漫长的刑期对罪犯来说是严峻的考验,对监狱来说更是极大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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