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医疗保险政策
四川退休医保职工政策

四川退休医保职工政策在中国,随着社会老龄化的不断加剧,退休人口的数量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各地都制定了不同的退休医保政策。
本文将重点介绍四川省的退休医保职工政策。
一、政策概述四川省的退休医保政策主要针对职工退休人员,旨在为他们提供合理保障、维护健康权益。
该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两个方面,为退休人员提供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报销。
二、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是四川省退休职工的基本保障措施之一。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职工自年满60岁之日起可以申领基本养老金。
养老金的发放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以确保退休职工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三、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是四川省退休职工的另一个重要保障措施。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
具体待遇包括住院费用报销、门诊费用报销、基本药品费用报销等。
政策规定了不同医疗机构的费用报销比例,并设定了报销上限,以确保退休职工的医疗费用得到合理补偿。
四、特殊疾病保障为了保障退休职工特殊疾病的医疗需求,四川省还制定了特殊疾病保障政策。
这些特殊疾病包括严重急性胰腺炎、肾衰竭、器官移植等。
根据政策规定,退休职工在患有上述特殊疾病时,可以享受更高的报销比例和更高的报销上限,以帮助他们负担高额的医疗费用,减轻经济负担。
五、医保待遇查询和申领流程为了方便退休职工查询和申领医保待遇,四川省在各级社保网站上提供了相应的在线服务。
退休职工只需在网上输入个人信息,即可查询自己的医保待遇和报销情况。
同时,退休职工也可以通过社保网站在线申领养老金和医疗费用报销,省去了繁琐的排队等候。
六、政策的影响和展望四川省的退休医保职工政策为广大退休人员提供了重要保障,有效缓解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提升了他们的生活品质。
随着社会老龄化趋势的继续加剧,四川省将进一步加强退休医保职工政策的执行,为退休人员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七、结语通过对四川退休医保职工政策的介绍,我们可以看到四川省为退休人员提供了全面的保障措施,旨在为他们的晚年生活提供更加安定和舒适的环境。
浙江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浙江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一、政策背景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是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更好地保障浙江省的退休人员的医疗需求,浙江省出台了一系列退休人员医保政策,以确保退休人员能够享受到合理的医疗保障。
二、参保范围和条件1. 参保对象:所有在浙江省工作满15年的退休人员都可以参加浙江省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包括原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军队及其他经济组织退休人员。
2. 参保条件:退休人员需要符合以下条件:(1)持有有效的居民身份证;(2)已满60周岁;(3)已经取得了退休或者退职的身份;(4)连续缴纳省级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满15年。
三、医保待遇1. 医疗费用报销:退休人员在就医时,可以享受到以下费用的报销:(1)医疗费用报销比例:最高报销比例为80%,其中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个人支付比例为10%。
(2)报销范围:医疗、门诊、住院、药品费用等;(3)报销限额:根据不同的医疗项目和药品,设有不同的报销限额。
2. 门诊慢性病管理:退休人员患有慢性病的,可以享受到门诊慢性病管理的服务,包括慢性病诊疗、用药指导、健康教育等。
通过规范的管理,可以更好地控制慢性病的发展,提高生活质量。
3. 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退休人员可以选择签约家庭医生,享受定期体检、健康管理、健康咨询等服务。
通过签约家庭医生,可以建立健康档案,提升健康管理水平。
四、费用支付1. 缴费方式:退休人员每月根据个人所得水平缴纳医疗保险费用,费用由个人缴纳和企事业单位补贴共同组成。
2. 养老金代扣代缴: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可以通过养老金代扣代缴的方式进行缴纳,方便、快捷。
五、政策保障1. 医保定点机构:浙江省设有医保定点机构,提供统一的医疗服务。
退休人员可以在定点机构就医,享受医保报销待遇。
2. 医保互联网服务:浙江省医保部门开通了医保互联网服务,退休人员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医保信息、报销进度等,方便快捷。
六、政策宣传和培训为了让退休人员能够更好地了解医保政策,浙江省开展了一系列的政策宣传和培训活动,包括宣传册、宣传片、培训班等形式,提高退休人员对医疗保障政策的认知度和参保率。
民生保障政策解读详解相关政策

民生保障政策解读详解相关政策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国家对于民生保障政策的重视程度也逐渐增强。
民生保障政策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需求而实施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本文将对民生保障政策进行详细解读,以便更好地了解该政策的相关内容和影响。
一、低保政策低保政策旨在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生活。
根据国家规定,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可以享受低保金的支持,以提高他们的基本生活水平。
此外,低保政策还涉及贫困家庭的医疗保障和子女教育支持等方面。
低保政策的实施有力地提升了困难人群的生活质量,保护了他们的基本权益。
二、失业保险政策失业保险政策是为了帮助失业人员渡过难关,对其进行生活救助和再就业帮扶。
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金的支持,一定程度上缓解了他们失去工作后的经济压力。
此外,失业保险政策还提供再就业服务,包括就业培训和岗位介绍等内容,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三、养老保险政策养老保险政策是为了解决老年人的养老问题,确保他们晚年生活的基本保障。
根据养老保险政策,参保人员在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填补退休后收入的缺口。
此外,养老保险政策还包括基本养老金的调整和发放方式的完善等方面,以更好地满足养老需求。
四、医疗保险政策医疗保险政策是为了解决人民群众医疗费用过高的问题,保障他们的健康权益。
医疗保险政策涉及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两个方面。
基本医疗保险是覆盖全民的医疗保障制度,可以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大病保险是用于解决罕见病、高昂治疗费用等医疗问题的特殊保险。
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有助于减轻人民的医疗负担,提高医疗服务的可及性和质量。
五、教育保障政策教育是国家的未来,也是人民的希望。
教育保障政策旨在解决学生的教育问题,保障他们接受良好的教育。
教育保障政策涉及义务教育阶段、高等教育阶段和职业教育阶段等方面。
政府积极提供资助、奖助学金等教育资助措施,确保每个学生都能够平等接受教育,并减轻家庭的教育经济负担。
六、社会救助政策社会救助政策是为了保障困难群体的基本生活需求,提供紧急的救助和帮扶。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是指针对城乡居民提供社会保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
社会保障是国家对公民和组织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和风险防范的一种社会安全制度,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社会保险制度。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旨在保护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权益,提高社会保障水平,实现社会公平与正义。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的实施是一个长期积累和改进的过程。
我国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探索城乡居民社会保险制度,并在实践中不断进行完善和调整。
目前,我国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主要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
首先是基本养老保险。
基本养老保险是对参加城乡居民社会保险的居民提供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
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全国统筹、城乡统一的制度安排,不仅为城市居民提供了社会保障,也为农村居民提供了养老金保障。
养老保险的实施,有效缓解了城乡居民养老难题,提高了老年人的生活水平。
其次是医疗保险。
医疗保险是保障居民在医疗费用方面的一项重要保障政策。
我国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不断完善,建立了覆盖城乡居民的大病保险制度,提供了重大疾病治疗费用的保障,为大病患者减轻了负担。
再次是失业保险。
失业保险是对失去劳动能力且符合条件的城乡居民提供经济补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失业保险可以在一定限度内提供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减轻其生活压力,同时也可以促进失业人员尽快重新就业。
最后是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保障职工发生工伤或职业病时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我国的城乡居民工伤保险制度逐渐完善,提高了工伤保险的赔付标准和范围,保护了受伤职工的合法权益。
为了落实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我国加大了政府投入力度。
政府通过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方式,提供了资金支持,确保保险制度的稳定运行。
同时,加强监管,打击保险欺诈等违法行为,保障了参保居民的权益。
然而,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还面临一些问题。
首先,城乡居民参保率不高,特别是一些贫困地区和农村地区的居民参保意愿较低。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是中国的权威部门,负责制定和实施与职工福利相关的政策。
职工福利是指在劳动关系中,雇主向员工提供的一系列额外的福利待遇或者服务,旨在提高员工的工作满意度和生活质量,增加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和忠诚度。
本文将重点介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职工福利政策,包括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及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等方面。
一、企业基本养老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通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确保职工在退休后能够获得基本的养老金待遇。
根据该条例规定,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向社会保险基金缴纳养老保险费,以保障职工退休后的经济生活。
此外,该政策还鼓励企业与职工共同参与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制度,使职工的养老金更加灵活和可操作。
二、医疗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医疗保险政策旨在保障职工获得基本医疗保障,并减轻职工的医疗费用负担。
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企业应按照规定缴纳医疗保险费,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此外,政策还注重对大病、特殊病种的救治和报销,提高职工的医疗保障水平。
三、失业保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失业保险政策旨在为失业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就业帮扶。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企业应按一定比例缴纳失业保险费,以便在员工失业时提供失业金。
政策还规定了一系列就业服务和再就业培训措施,帮助失业职工尽快重新就业。
四、工伤保险工伤保险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重要政策之一,旨在保障职工在工作中受到意外伤害时的合法权益。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了工伤的认定、待遇支付及职工的赔偿权益。
企业应按照一定比例缴纳工伤保险费,确保发生工伤时职工能够及时获得相应的医疗和生活救助。
五、职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强调职工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保障职工在工作中的安全与健康。
相关政策要求企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制度,提供安全培训和职业健康检查等服务。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上海社保退休政策是指针对上海市内企业职工实行的一套退休保障制度。
根据《上海市社会保险条例》,上海社保退休政策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多种社会保障项目。
下面将对上海社保退休政策的各方面内容进行详细介绍。
一、基本养老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是由上海市社保基金按照职工的工资缴纳一定比例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于为退休职工提供基本养老金。
职工在正常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即可按照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基本养老金的数额根据职工的缴费年限、缴费金额以及平均工资水平等因素来确定,具体计算方式详见相关规定。
二、医疗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医疗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共同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于为职工提供基本医疗保障。
退休职工在享受基本医疗保障的同时,还可以根据自身需求购买商业医疗保险,以提高医疗保障水平。
在医疗保障范围内,退休职工可以享受基本医疗服务,报销一定比例的医疗费用。
三、失业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失业保险制度,是由职工和用人单位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用于为职工提供失业保障。
退休职工在退休前失业的情况下,可以根据自身的缴费年限和缴费金额领取一定期限的失业保险金。
失业保险金的数额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具体领取条件和标准详见相关规定。
四、工伤保险上海市实行的工伤保险制度,是由企业向职工购买工伤保险,用于为职工提供因工受伤或患职业病而产生的医疗费、康复费和各项补助。
退休职工在享受基本工伤保险的同时,还可以享受因工致残或死亡而产生的相应待遇。
企业应当及时向工伤职工支付有关赔偿,并积极配合工伤认定和鉴定工作。
综上所述,上海社保退休政策是保障职工的基本社会权益,为退休职工提供了全面的福利保障。
通过不同社保项目的结合,可以有效提高退休职工的生活质量,保障其基本权益和长期福祉。
上海社保退休政策的实施,将进一步促进社会公平和稳定,有利于构建和谐社会,提升市民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

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是由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而成的,解决的是参保人员退休后的养老问题,提供一个基本的养老保障。
缴费标准一般是划分为十多个档次,从一百元到几千元不等,地方政府会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情况设置缴费标准或缴费档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则是为居民提供医疗保障,缓解医疗费用压力。
在保险政策方面,国家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未来随着户籍限制的放开,灵活就业人员参保会越来越方便,符合要求的还可以申请社保补贴,以减轻个人缴费的经济压力。
在医疗保险方面,国家也在提高财政补贴标准。
比如2020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财政补贴人均是550元,今年会在此基础上再增30元,将达到每人每年580元,同步提高个人缴费标准40元,达到每人每年320元。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的城乡居民社会保险政策可能会因地区和时间的变化而有所不同。
如果需要详细了解相关政策,建议咨询当地社保部门工作人员。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保个人所得税政策处理方法

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等社保个人所得税政策处理方法近年来,我国社保个人所得税政策日益完善,特别是在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方面,政策调整较为频繁,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方法也在不断变化。
本文将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两个方面,探讨个人所得税政策的相关处理方法。
一、养老保险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是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商业保险等构成的多层次保险体系。
其中,基本养老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税收政策也有着诸多变化。
1. 个人养老保险缴费我国个人养老保险是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包括基本养老保险、补充养老保险和附加个人账户三项,缴费基数为工资、薪金和稿酬的月均值。
每月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其规定额度是当月工资、薪金和稿酬收入的20%。
2. 个人养老保险领取个人应缴纳的养老保险费用,是征税基础之一。
对于已领取养老金的个人,其所领取的养老金应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
对于应交的养老保险费用,可在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但抵扣的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养老金和补充养老保险费用的总和。
同时,对于个人在未领取养老保险金前提前退休的情况,领取的养老保险金应该分年度计算纳税。
二、医疗保险医疗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政策频繁调整,对个人所得税的处理也有了一些变化。
1. 个人医疗保险缴费我国的社会医疗保险实行居民医疗保险和职工医疗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个人缴费方式有两种:一是按照工资、薪金和稿酬的月均值作为缴费基数,交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二是在基本医疗保险费基础上,可以选择附加医疗保险。
对于居民医疗保险个人缴费部分,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
规定扣除额度是当月工资、薪金和稿酬的10%。
对于个人缴纳的附加医疗保险费,也可以在个人所得税中抵扣,但抵扣的额度不能超过当年实际缴纳的附加医疗保险费用。
2. 个人医疗保险领取个人应缴纳的医疗保险费用,也是征税基础之一。
对于已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个人,其所享受的医疗待遇应纳入当年的综合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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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政策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业经县2011年10月19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 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建设目标,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09】131号)和《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皖政【2011】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坚持养老保险待遇与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坚持个人缴费、政府补贴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坚持政府主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引导城乡居民普遍参保。
第三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是由县政府负责组织与管理,以本县适龄农村居民和不符合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为参保对象,以保障城乡居民年老时基本生活为目的的一项社会保障制度。
第二章参保范围和资金筹集第四条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农村和城镇居民,均可以参加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一)具有本县户籍;(二)年满16周岁;(三)非在校学生;(四)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或不符合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件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第五条涡阳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政府补贴构成,其中农村户籍参保人员包含有集体补助。
(一)个人缴费。
参保人员应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
缴费标准暂定为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700元、800元、900元、1000元十个档次,由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按年缴费。
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城乡居民收入增长,将适时调整档次和缴费标准。
- 2 - (二)集体补助。
有条件的村(居)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居)民委员会召开村(居)民会议民主确定。
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
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中央财政按照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试点地区补助,省级和县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补贴30元,其中,省财政承担20元,县财政承担10元。
县财政对城乡居民独生子女父母(须领独生子女光荣证)和农村居民双女父母(须落实绝育措施),每人每年再增加30元补贴。
重度残疾人、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三级以上)后未生育夫妻(女方年满49周岁)、节育手术并发症人员(三等以上)等缴费困难群体,县财政按照最低缴费标准为其代缴全部养老保险费。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时,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三章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第七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员建立个人账户。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缴费的资助、各级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储存额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八条参保人死亡的,其个人账户除政府补贴外的个人缴费、集体补助等资金可以依法继承,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一次性领取,同时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只能用于参保人养老,不得提前支取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养老保险待遇第十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人员,可按月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一)年满60周岁;(二)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三)按规定足额缴纳养老保险费。
第十一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月实行社会化发放,领取标准为:- 3 - 月养老金待遇标准=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账户养老金。
其中:月基础养老金为55元,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139(与现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系数相同)。
第十二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养老待遇的城乡居民,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农村户籍子女应当参保缴费。
符合参保缴费条件农村户籍子女为:儿子、儿媳、未出嫁的女儿和入赘女婿。
第十三条引导中青年城乡居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多缴多得。
对长期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加发1%,最高不超过10%,加发的基础养老金由县财政承担。
第十四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水平,随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方案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提出,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养老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第十五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要按照规定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定期结息。
基金具体管理办法和基础会计核算办法按上级业务部门具体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设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收入户和支出户。
第十七条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切实履行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公开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加强社会监督,做到公开透明。
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每年组织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与村(居)委员会,在村(居)委会公示栏内对参保人员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六章保险关系转移和衔接第十八条建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原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衔接。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农业户籍参保人,可直接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未满60周岁且未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将原个人账户资金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最低缴费标准折算成缴费年限,折算年限最长不超过15年(原个人缴费部分财政不再补贴),同时应按新的规定和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村干部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任职期间按村干部养老保险标准缴费,离职后按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标准继续缴费,达到领取年龄享受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 4 - 第十九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办法,待国家有关部门出台政策后实施。
第七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二十条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实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主管部门。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是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具体经办机构,负责个人账户的管理及养老保险待遇核发工作。
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局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是乡镇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经办机构,负责本地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参保登记等具体业务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乡镇就业和社会保障事务所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
配齐村(社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管员,村(社区)级就业和社会保障工作协管员负责本村(社区)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宣传发动和组织参保等具体工作。
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实绩,对村(社区)协管员给予补助,所需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确保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政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并管好资金,落实工作经费;公安、计生部门应协调合作,提供农业户籍人员的相关资料,协助进行核查比对工作;民政、农业、国土资源、扶贫开发、计生、残联等部门应协同掌握农村相关群体的收入状况和其他保障待遇情况,配合做好政策衔接工作;宣传部门要制定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宣传方案并抓好落实;县发改委、统计、审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发展规划、数据采集和审计监督工作;编制部门要加大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支持,充实工作力量。
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二条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它手段多领、冒领养老待遇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追回多领、冒领的养老保险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县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按照管理权限,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如与以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二、医疗保险政策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08年08月25日15时45分535 主题分类: 劳动人事“医疗保险”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淮府[2008]49号凤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企事业单位:现将《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八月六日淮南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城镇居民基本医疗需求,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意见》(皖政[2007]85号)、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实施,实行个人缴费、政府补助与社会捐助相结合,以提供住院和规定病种门诊治疗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第三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应坚持以下原则:(一)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二)坚持低费率、广覆盖的原则;(三)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对应,互助共济、大病统筹的原则;(四)坚持个人自愿缴费、政府补助、多方筹资的原则;(五)坚持基金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节余的原则;(六)坚持简化程序、优质服务、方便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联席会议制度。
市劳动保障部门主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和经办管理;市财政部门负责基金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的筹集、拨付工作;市地税部门负责参保费用的征收;市审计部门负责对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市卫生部门负责提供优质价廉的医疗服务;市教育部门负责在校学生参保登记;市民政部门负责低保人员的身份认定、做好特困人群社会医疗救助的衔接工作;市残联负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的身份认定工作;市公安部门负责参保人员的户籍认定;淮南矿业集团协助各区做好已享受企业内部医疗待遇的职工家属参保工作;市发改委、人事、监察、物价、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协助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