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补费认定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重新核定(调整)企业参保人员基本养老金申报表

单位名称(盖章):单位编号:个人编号:
姓名
社会保障号(身份证号)
离退休年月
调整原因()
变更前信息
变更后信息
涉及视同缴费年限变更(或需审档项目的变更)
□重新核定参加工作时间
□重新核定出生年月
□修改视同缴费年限认定时间或补报军转干2、当调整原因为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时,请同时提供《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信息变更申报表》。
□漏录补录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记录
只重新调整养老金年度调整(不需审档的项目变更)
□补调边远地区津贴
□单位批量补报补调边远地区津贴(5人以上)
□其他(请在本栏空白处填写除以上项目外的变更原因,如职称变更)
单位经办人:填报时间:年月日
说明:1、调整原因为勾选项,可多选。选中的原因后需填写该原因变更前、后的信息。
《申领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填写说明

《机关事业单位参保人员申领基本养老金审核表》填表说明单位编号、个人编号---在养老中心提供的《退休人员调资花名册》上都有,到养老中心拷贝数据1.姓名、身份证号码---确保养老保险待遇准确通过银行发放到人。
2.性别、出生时间、退休类型---确定法定退休年龄。
出生时间认定严格按照国家政策执行,以档案最先记载为准。
3.批准退时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当月,不能简单以下文时间为准,中管干部和地方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以具有干部管理权限的部门批准退休的时间为准。
4.实际缴费月数:包含2014年10月1日后实际缴费月数和2014年9月30日前实际缴费月数。
2014年9月30日前的实际缴费月数是指在1996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之间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按规定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但没有参保的,不能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也不能计算为视同缴费年限。
5.视同缴费月数:(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月数)指2014年10月1日前按政策规定可计算的连续工龄。
不含1996年1月1日——2014年9月30日之间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时间;按月计算。
6.累计缴费月数:实际缴费月数和视同缴费月数之和(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增加的月数)。
缴费年限计算方法:表中自动计算,有中断的必须自己手工扣减录入准确月数7.2014年9月份职务级别、岗位薪级、警衔(关衔):主要是用于计算过渡期内退休人员计算老办法中的A。
8.本人退休时的职务级别、岗位薪级、警衔(关衔):主要是用于确定退休时的视同缴费指数。
9.是否领导职务:主要是确定新老办法对比中的B。
10.视同缴费指数: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对照视同缴费指数表填写,用于确定新老办法对比中新办法的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
(无需填写,系统可根据本人退休时的职务职级、岗位薪级自动取值)11.工作单位所在地:主要是各地规范津补贴、退休人员补贴标准不同,需要明确所在地以便对照取值;12.过渡期内退休人员原退休费计算比例:根据改革前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政策计算政策计发,不含提高的计发比例,用于确定新老办法对比中的老办法M;13.过渡期内退休人员退休时工作年限:仍按原机关事业单位计算办法计算,用于确定老办法中的B;14.退休时基本工资是否提高10%:用于计算教师、护士新老办法对比老办法中的A,以退休时是否符合提高的条件为确定时点。
解析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冀劳社[2008]29号二00八年四月二十八日)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扩权县(市)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本级统筹单位:《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用人单位为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已成为签定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
随着单位和个人社会保险意识的增强,各地、各单位要求补缴以前中断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接续养老保险关系。
经研究,现提出以下处理意见:一、关于未参保的单位和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实行个人缴费后,未核定过缴费基数、未缴费人员为未参保人员;单位一直未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参保登记,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为未参保单位。
(一)国家和省规定的应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单位,应按国家和省规定,为与本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所有人员(以下简称“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的职工,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申请补缴期间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明,以及工资收入凭证,经确认后,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从规定实行企业和个人共同缴费之月起,补缴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整体未参保的,应从企业注册成立之日起为职工全员参保,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但补缴时间最早不早于1995年1月。
按本文规定参保补缴后,其已办理退休手续由单位负担其养老保险费用的人员纳入养老保险统筹。
整体参保的单位补缴时,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逐一核实职工身份、工作履历和原始工资发放表。
职工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必须经过劳动保障部门鉴证。
对于符合条件的职工应在原单位公示后方可纳入补缴范围。
(三)未全员参保续保和整体参保单位在进行社保登记后,可补缴至本文下发前,以后应按规定正常缴费。
(四)未参保的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现从事个体经营或灵活就业的,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与原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原始证明材料和原职工档案,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可对原在企业工作期间未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时间进行补缴。
补交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

补交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申请人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部门:•担任职务:申请背景该申请人于 XX 年 XX 月加入公司,作为公司员工参加了社会保险,包括基本养老保险。
然而,由于某些原因,申请人的养老保险未能及时缴纳,导致其初始保险缴费时间出现了断层。
申请人意识到越拖延补交时间差,其养老保险的继续性就可能会遭到破坏,且相关制度在未来还可能会发生改变。
所以,申请人希望及时补足养老保险缴费的差额,维护其合法权益。
申请内容基于以上原因,本人申请公司核准并允许其补缴养老保险的差额。
请公司在核准该申请后帮助其提交到有关部门进行实际的缴费操作。
申请人理解并承诺,将按照有关规定,及时缴清养老保险的补差金额,确保自己在接下来领取养老金的时候,能够按规定从社保基金中得到相应的益处。
同时,申请人保证,未来将积极参加社保、养老保险等相关制度,做出合乎规范的行为。
申请人签署在此,本人郑重声明,以上内容均真实无误,笔者对申请内容及相关程序、效果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衷心希望得到公司的支持和认可,以便金融实际中得以顺利进行。
申请人:日期: YYYY 年 MM 月 DD 日公司核准同时,我公司在此核准申请人提交的养老保险补交申请。
公司已经实际较实际的后续程序,并将在缴费操作完成后完整的资料范文反馈给申请人。
我公司希望,申请人能够严格按照补交时间差所涉及到的金额,按期补缴到社保基金当中,并在人生各个阶段积极参与社保、养老保险等制度,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签署公司:日期:YYYY 年 MM 月 DD 日以上是补交公司员工养老保险申请书范文,如果申请人需补缴养老保险,请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申请手续,以保障自己的养老权益。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规定(职工养老保险补缴标准)职工养老保险可以补交吗以下情况可补缴应保而未保的用人单位职工具体包括三类情形:1、自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来,统筹范围内在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办理了正式招工录用手续、具有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因历史客观因素应保而未保的职工(含劳动合同制工人)。
经本人申请、单位申报,可到原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补缴手续。
对于申请人原单位不存在的,可由主管部门履行申报手续。
对于原已参保的原国有企业、集体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职工,因其参加工作时间及连续工龄计算等问题有异议的,在按规定重新认定后需要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可参照上述适用范围及申报办法处理。
2、自1996年1月1日以来与用人单位建立或事实上形成了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职工提出参保补缴申请,只要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争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均应当依法受理。
3、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依法判定存在劳动关系、因用人单位未依法履行参保缴费义务应保而未保的职工。
用人单位应为职工参保而未参保,用人单位或职工均可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社保经办机构提出参保补缴申请,社保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受理。
对于经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调解,用人单位与职工之间达成调解协议的,可参照上述办法处理。
中断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补缴其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中断缴费期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灵活就业人员首次参保或在灵活就业人员窗口首次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不得通过向前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不得通过违规补缴而取得按月领取养老金待遇资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全文》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公司社保补缴费情况说明

公司社保补缴费情况说明1. 社保补缴状况说明书怎样写可补缴中缀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
另外,中缀补缴的缴纳险种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
申请填写说明如下:1、“税号”:税务登记证中“税字如420213748300492号”栏号码;2、“工商登记执照信息”:需经工商登记、领取工商执照的单位(如各类企业)填写此栏,不填“批准成立信息”栏;3、“批准成立信息”:不经工商登记设立的单位(如:机关、事业、社会团体等)填写此栏,不填“工商登记执照信息”栏;4、“缴费单位专管员”:填写参与社会保险单位详细担任该项工作的联系人,其所在部门及联系电话;5、“单位类型”、“隶属关系”:依据参保单位的单位类型及隶属关系,对比表下方“说明”中所对应的代码填报;6、“开户银行”:须填报开户银行清算行号。
7、“姓名”、“性别”、“诞生年月”、“个人帐户(身份证号)”:均要严格按身份证中信息填写;8、“个人编号”:“续保”、“转入”人员需供应其原参保的个人编号,填报此栏。
“新增”人员在申报时暂不填报此栏。
(1)“新增”:原未参保人员,属新增类型,已参保人员不行按新增办理。
(2)“续保”:原参与过社保,已停保或转到流淌窗口投保,现续接到新单位投保的,属续保。
在流淌窗口投保的人员需在申报此表前将欠费缴清并办理其在流淌窗口的停保手续。
(3)“转入”:此处特指已参保的在征人员在本市参保单位之间的转移。
(4)“市外转入”:此类人员需在单位开户手续办理完毕后,由单位到市基金结算中心办理其转入基金结算及“市外转入”异动业务。
9、“月缴费工资”:应按职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填表报。
本年度新招人员,按实际发放的月工资总额填报。
假如实际缴费工资不到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按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60%缴纳;假如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按实际工资超过本市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的300%来缴纳。
2. 社保补缴状况说明怎样写可补缴中缀社保费的人员须符合相关条件。
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待遇享受标准

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的通知兵劳社发…2010‟33号各师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现将•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印发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体现了兵团党委、兵团对未参保群体的关怀,事关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涉及面广、政策性强,任务艰巨。
各师、各有关单位一定要从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着力保障和改善民生的角度,积极稳妥地把这件好事办好,要从政策、条件和办事程序上准确把关,确保不错办一个、不漏办一个。
二、在审批过程中,各师要实行分散公示、集中审批,实行上报前公示和师、团两级审批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制度,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各级审核工作小组要设立举报监督电话,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及时妥善处理公众各类反映。
各级劳动保障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设立专门窗口,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咨询、开辟参保缴费绿色通道,简化和规范业务流程,提供方便快捷服务。
实行养老保险信息化管理。
三、各师在经办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参保缴费过程中,要建立经办情况通报、简报制度,及时做到上情下达、下情上报。
对经办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新情况要及时上报,不能自作主张,乱开政策口子,确保此项工作有序进行。
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兵团财务局二0一0年五月十二日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试行办法的实施细则为切实做好兵团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工作,根据兵团办公厅•转发兵团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关于解决城镇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的试行办法‡的通知‣(新兵办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要求,结合兵团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适用范围、对象和条件(一)具有新疆城镇户口,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五.七工、家属工等人员,本人自愿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可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管理。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

解读《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为妥善处理《社会保险法》实施前我省用人单位欠缴养老保险费和职工中断缴费、应保未保等问题,统一和规范我省企业养老保险补缴政策,努力实现“应保尽保”,省人社厅、财(鲁人社发〔2015〕政厅联合出台了《关于统一和规范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政策的通知》29号)。
(一)关于补缴范围和条件。
补缴是针对2011年6月30日(含)前所形成的欠费。
具体考虑两种情况:一是对目前仍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但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职工,确实存在应保未保年限,单位和职工如有补缴的意愿和能力,可以补缴应保未保年限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是具有我省户籍,曾有过工作经历的,没有参保,或中断缴费的人员,以及具有我省户籍的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身份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关于补缴基数。
对单位身份补缴的,按社保经办机构核定的历年欠费基数,单位和个人分别补缴;对个人身份补缴的,补缴基数均为所在市执行的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
(三)关于个人账户和缴费工资指数。
以单位职工或是个人身份补缴,均按8%的规模补建或计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以个人身份补缴的,在省内转移养老保险关系或计发基本养老金时,补缴期间历年的缴费工资指数不打开,统一认定为0.6。
(四)关于补缴年限和年龄限定。
一是强调男必须满45周岁、女必须满40周岁以上,重点解决《社会保险法》实施以前的未参保大龄人员。
二是以个人身份补缴的,一次性补缴的年限不得超过10年,补缴时间不得早于所在市实施基本养老保险“统帐结合”的时间,个体工商户补缴时间不得早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时间。
即该年龄段的补缴人员必须要有5年以上的实际缴费才能办理领取养老金手续。
三是这部分群体中如果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年限,可视同缴费年限。
四是补缴后实际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满15年的,可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可按照《社会保险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以及我省关于延长缴费的有关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