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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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收支会计与税务处理

赔偿款收支会计与税务处理

赔偿款收支会计与税务处理作者:屈中标斯群来源:《财会通讯》2010年第06期纳税人在经营过程中可能出现一些经济纠纷,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如何解决,最终很可能以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款而告终。

本文对收到与支付的赔偿款的相关会计与税务处理进行探讨。

一、赔偿款收支会计与税务处理分析(一)涉及增值税的赔偿涉及增值税的赔偿包括销售方和购买方两方面。

(1)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许多人认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依据是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作为价外收费处理。

但笔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分别处理。

第一,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或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此赔偿款就应该按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并作营业外收入处理,而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则应视情况增加购入货物或接受劳务的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

另外,如果购买方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或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纳税义务没有形成,此时,销售方向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就无需缴纳增值税,仅作营业外收入,购买方支付的赔偿款作营业外支出。

(2)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即不存在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此时,如果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已经完成,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购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抵减额(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而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按照折扣、折让的规定进行处理。

如果应税事项没有完成,购买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收入处理,销售方支付的赔偿款应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做账实操-辞退赔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

做账实操-辞退赔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

做账实操-辞退赔偿款的会计处理方式1. 确认辞退福利时: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辞退福利通常计入管理费用,因为辞退员工一般是由于企业管理决策导致的。

2. 实际支付辞退赔偿款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贷:银行存款等例如,某公司辞退一名员工,经协商确定支付辞退赔偿款10万元。

确认辞退福利时:借:管理费用——辞退福利100000贷: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00000实际支付时:借: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100000贷:银行存款100000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确定辞退福利的金额,并确保相关会计处理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

同时,对于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也应进行正确的税务处理。

财务报销制度及报销流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费用报销凭证的规范第三章内部控制及一般流程第四章借款管理规定及借款流程第五章日常费用报销及流程第六章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支出制度及流程第七章专项支出财务报销制度及流程第八章报销时间的具体规定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司财务管理,规范公司财务报销行为,合理控制费用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财政政策,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根据相关的财经制度及公司的实际情况,将财务报销分为日常办公费用、工薪福利及相关费用等,以下分别说明报销相关的借款流程及各项支出具体的财务报销制度和报销流程。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费用报销凭证的规范第四条、报销单填写1.费用报销单需填写完整:包括部门、日期、内容、大小写金额、合计数.附件张数、报销人及审批人员的签字;注:金额处不能留有空格,金额要完整到元、角、分,在财务有借款的需注明。

2.金额大写要准确:零壹贰叁肆伍陸柒捌玖拾佰仟万亿。

报销原始凭证的要求1. 当事人应充分取得费用的相关单据,如:合同或协议、合法的票据等,合法(被税务机关认可)的票据,原则上必须是发票才能报销。

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赔偿金是一种在法律上确定的支付,通常是为了弥补对他人造成的损失或伤害。

在商业领域中,赔偿金往往与合同履行、侵权行为或违约等有关。

对于企业来说,正确处理赔偿金的会计分录至关重要,因为它直接影响到企业的财务状况和财务报表的真实性。

本文将深入探讨赔偿金的会计处理方法,重点关注赔偿金的会计分录。

通过具体案例和实务操作,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金在会计上的处理方式,为企业在面对赔偿金情况时提供指导和参考。

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包括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其中引言部分介绍了赔偿金的概念和目的,为读者提供了对整个文章的整体认识。

正文部分将深入探讨赔偿金的定义、会计处理方式以及重点分析赔偿金的会计分录,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赔偿金在会计中的重要性和应用。

结论部分将对整篇文章进行总结,并展望赔偿金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希望能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而清晰的知识框架。

整体结构清晰,逻辑严谨,有助于读者对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有更深入的理解。

1.3 目的赔偿金的会计分录是公司在遭受损失或承担责任后进行记录的重要环节。

其目的在于准确反映公司因赔偿金而产生的财务变动,确保公司财务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通过对赔偿金的会计分录进行规范和准确记录,可以帮助公司及时了解赔偿金的支出情况,为公司的财务决策提供重要参考依据。

此外,赔偿金的会计分录还能够帮助公司合规地履行税务和会计准则的要求,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和财务透明度。

因此,正确处理赔偿金的会计分录对于公司的财务健康和发展至关重要。

2.正文2.1 什么是赔偿金赔偿金是指因某种合同、法律或其他协议规定的原因而支付给受益方或受害方的一定金额。

赔偿金通常是为了弥补某种损失或偿还某种责任而支付的金钱。

赔偿金可以涉及多种情况,例如合同违约、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等。

在商业活动中,赔偿金常常是作为解决争议或纠纷的一种方式,用来补偿受损失的一方,或者为了弥补受害方因他人过失或不当行为而遭受的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经济赔偿金。

大火之后: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大火之后:财产损失的会计和税务处理【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只分享有价值的会计实操经验,用有限的时间去学习更多的知识!
贷:其他应收款-火灾遇难人员 14400000 其他应收款-火灾受伤人员 770000 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因火灾造成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毁损,参照上 述财产损失的相关会计处理进行。 三、对资产损失的税务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 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25号),对上述企业发生的 实际资产损失,应当在其实际发生且会计上已作损失处理的年度,按规 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 2013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 清缴时税前扣除。未经申报的损失,不得在税前扣除。申报扣除时应作 专项申报。 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 企业内部证据。比如公安机关的立案结案证明、回复;当地消防部门对 火灾的认定报告;保险公司对投保资产出具的出险调查单、理赔计算单 等保险单据等就属于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单位在救灾的同时要做 好收集整理工作。 另外,资产盘点表、相关经济行为的业务合同、会计核算资料和原始 凭证等,属于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 对于存货报废、毁损或变质损失,为其计税成本扣除残值及责任人赔
假设宝源丰禽业有限公司未曾给员工购买商业保险公司的任何团体意 外险,但仍然为所有职工办理了社会保险统筹,即为每个职工缴纳养老 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根据《工伤保险条 例》(国务院令[2010]第 586号)第十四条的有关规定,上述宝源丰禽业 遇难与受伤人员都符合认定为工伤的要件。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 应及时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分十 个等级)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分三个等级)的等级鉴定。 假设除了已经支付给医院的费用外,平均向每个受伤人员还需要支付 费用 40000元补偿,并且由企业先行支付(实际情况应该因人而异)。 借:其他应收款-火灾受伤人员 3080000 贷: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 3080000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城市改造中拆迁补偿款的会计及税务处理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我国城市建设⽇新⽉异,城市规模处于不断的⾼速扩张的进程之中。

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居环境⽇益改善,使我们的⽣活变得更便捷、更舒适,同时也提升了城市形象。

这⼀切都需要对我们⽣活的城市进⾏系统、全⾯的规划、改造。

城市改造需要的道路拓宽、建设⼴场、新增绿地、搬迁市区⼯业企业等等问题都会涉及到原有居民、企业的拆迁安置问题。

本⽂针对在城市改造拆迁安置过程中,对居民、企业所收到拆迁偿款事项,从会计及涉税⽅⾯进⾏分析。

⽬前,城市改造都是以政府为主导进⾏的。

由政府或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审批通过的城市规划确定进⾏城市改造的搬迁安置,具体由政府⼟地收储中⼼受国⼟资源部门的委托将拆迁安置的⼟地先⾏收回进⾏重新规划,妥善处理好出让地块内的⼟地收购和房屋拆迁安置补偿事项,再通过招标、拍卖形式将⼟地使⽤权出让。

房地产公司通过参加招标或拍卖,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规定的期限内交付⼟地出让⾦,获得国有⼟地使⽤权。

在此模式下,城市的拆迁改造完全处于政府的控制之下。

⼀、拆迁补偿的形式 城市改造房屋被拆除,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造成了⼀定的财产损失。

为保证被拆除房屋所有⼈的合法权益,拆迁⼈应当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包括代管⼈、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给予补偿。

补偿的对象既包括⾃然⼈也包括法⼈。

根据《城市房地产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房屋拆迁补偿有三种形式,即产权调换、作价补偿、产权调换与作价补偿相结合。

(1)产权调换。

拆迁⼈以易地建设或原地建设的房屋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使原所有⼈继续保持其对房屋的所有权。

这是⼀种实物补偿形式。

(2)作价补偿。

拆迁⼈将被拆除房屋的价值,以货币结算⽅式补偿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这是⼀种货币补偿形式。

(3)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

拆迁⼈按照被拆除房屋的建筑⾯积数量,以其中⼀定⾯积的房屋补偿被拆除房屋的所有⼈,其余⾯积按照作价补偿折合货币⽀付给被拆除房屋的所有⼈。

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会计账务处理

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会计账务处理

公司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的税务及会计账务处理一、税务处理(一)增值税企业购进货物在途中发生损失,主要涉及到两个方面的问题:1.损失部分对应的进项税额,能否抵扣或是否需要做转出?2.如果损失有赔款,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1.损失的进项税额处理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号文规定,“非正常损失”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经抵扣的需要做进项税额转出。

同时规定,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因此,货物在途中发生的损失,就要区分情况,“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就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不属于税法规定的情形的,比如遭遇车祸、山洪等造成的损失,就可以正常抵扣进项税额。

2.损失赔款的增值税处理如果货物有财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对损失的赔款,是不需要征收增值税的。

对于货运公司的赔偿,实务中因为赔偿的情形不一样,涉及到的增值税处理,由于没有明确的规定,存在一定的争议。

有的运输合同约定,是按照货物价值赔偿,有的约定是按照运费比例赔偿,当然不同约定对应的运费计算也是不一样的。

对于运输公司“照价赔偿”的,实务中有人或税务机关,认定也是一种销售形式,而且有些运输公司还要求开具货物的销售发票。

这种情形的,取得的赔偿款,就变成了销售款,当然就需要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

对于运输公司按照运费比例赔偿等,跟损失货物的价值没有直接关系,多数人认为不应征收增值税。

如果运输公司在运费发票中,以折扣、折让的形式扣除赔款的,其实就是减少了运费的进项税额。

(二)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购货途中发生的损失,是可以在税前扣除的,但是需要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企业因为损失取得的赔款,应作为应税收入或冲减损失。

二、会计处理企业对运输途中发生损失后,应按照实际验收合格的入库原材料、库存商品等确认,同时对赔款、增值税分别作出处理。

1.按照实际验收合格入库数确认:借:原材料/库存商品等(按实际合格数量确认)待处理财产损溢(购货与合格的差额)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等2.取得保险赔款:借: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赔款贷:待处理财产损溢3.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损失部分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借:待处理财产损溢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如果运输公司“照价赔偿”,并给运输公司开具销售发票的:借:银行存款等贷: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同时,结转成本:借:主营业务成本贷:待处理财产损溢说明:如果运输公司“照价赔偿”,企业按照正常销售缴纳增值税的,损失货物的进项税额都可抵扣。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质量赔款是一个较为常见的现象。

当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未能达到约定标准,企业可能需要向客户支付赔款。

正确处理质量赔款的会计分录和税务事项,对于准确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以及合规履行纳税义务至关重要。

一、质量赔款的会计处理(一)确认质量赔款当企业确定需要向客户支付质量赔款时,应根据相关协议、赔偿通知等文件,确认赔偿金额。

借:营业外支出贷:预计负债(二)实际支付质量赔款在实际支付赔款时,冲减之前确认的预计负债,并记录资金的流出。

借:预计负债贷:银行存款需要注意的是,如果质量赔款的金额在前期估计不准确,实际支付的金额与预计负债存在差异,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二、质量赔款的税务处理(一)增值税一般情况下,质量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

因为质量赔款并非企业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而取得的收入,而是对因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损失的补偿。

(二)企业所得税1、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情况企业因产品质量问题向客户支付的赔款,只要符合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原则,并且能够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赔偿协议、客户的索赔函、支付凭证等,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不可以在税前扣除的情况如果企业支付的质量赔款没有合理的依据,或者与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无关,或者无法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那么税务机关可能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三、案例分析假设某制造企业 A 向客户 B 销售一批产品,售价为 100 万元,增值税税率为 13%。

由于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协商后,A 企业同意向 B 企业支付质量赔款 10 万元。

(一)会计处理1、确认销售收入借:应收账款 113 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3 万元2、确认质量赔款借:营业外支出 10 万元贷:预计负债 10 万元3、实际支付质量赔款借:预计负债 10 万元贷:银行存款 10 万元(二)税务处理1、增值税由于质量赔款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A 企业不需要对这 10 万元的赔款缴纳增值税。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

质量赔款会计分录与税务处理在企业的日常经营活动中,质量赔款是一种较为常见的情况。

质量赔款是指由于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或相关标准,企业向客户支付的赔偿款项。

正确处理质量赔款的会计分录和税务问题,对于企业准确反映财务状况和依法纳税具有重要意义。

一、质量赔款的会计处理1、确认质量赔款当企业确定需要支付质量赔款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会计确认。

如果质量赔款是在销售发生之后,且能够明确与特定的销售交易相关,应将其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如果质量赔款不能明确与特定的销售交易相关,例如是对客户的一般性补偿,则应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

2、会计分录(1)作为销售折让的处理借:主营业务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贷:银行存款等(2)作为营业外支出的处理借:营业外支出贷:银行存款等二、质量赔款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1)如果质量赔款作为销售折让处理,销售方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购买方收到红字发票后,应冲减进项税额。

(2)如果质量赔款作为营业外支出处理,由于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行为,不涉及增值税的处理。

2、企业所得税(1)作为销售折让的质量赔款,企业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2)作为营业外支出的质量赔款,企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以扣除,但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有关;具有合理性;有合法有效的凭证,如赔偿协议、付款凭证等。

三、相关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质量赔款的会计分录和税务处理,我们通过以下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A 公司销售一批货物给 B 公司,价款 100 万元,增值税税额13 万元。

后来 B 公司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经双方协商,A 公司同意给予 B 公司 10 万元的质量赔款。

会计处理:由于能够明确与特定的销售交易相关,质量赔款作为销售折让处理。

借:主营业务收入 10 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3 万元贷:银行存款 113 万元税务处理:A 公司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冲减销项税额 13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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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款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现今人在经营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司空见惯,为了解决这些纠纷,一方可能提起诉讼,也可能与纠纷对方协商解决,但不管采取何种解决方法,最终可能以其中一方支付一定的赔偿款而告终。

那么,此情形下,纳税人收到对方的赔偿款应不应该纳税?收到和支付的赔偿款又应如何进行会计和处理?本文为此探讨如下。

一、纳税情形分析
1、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引起的赔偿
(1)销售货物或提供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由购买方支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有观点认为这种赔偿款必须缴纳增值税,其理由是,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但是不包括收取的销项税额。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又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因此,对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经营行为,如果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的赔偿款,销售方应该按
照上述规定缴纳增值税。

但笔者认为,上述问题不能一概而论,需分两种情形。

第一种情形:如果销售方将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已经转移,合同已经履行,或按照增值的相关规定,销售方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已经提供,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已经形成,如果再出现因购买方违约而付给销售方赔偿款的情况,销售方收到的赔偿款就应该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缴纳增值税。

例如:甲公司已将产品按合同约定销售给乙公司,但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货款,后双方约定,乙公司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30万元给甲公司,此违约金从本质上讲就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述的价外费用。

对于甲公司而言,收到的30万元应该开具销售发票给乙公司并按规定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视情况增加购入存货的购进成本或计入营业外支出(笔者观点),如果收到的是增值税专用发票,
还可以按规定计算抵扣进项税。

第二种情形:如果销售方所销售货物的所有权及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增值税应税劳务未提供,也就不存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的前提,即销售方还没有形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因此,在此情形下销售方向
购买方收取的赔偿款不存在缴纳增值税的问题。

例如:因市场行情变化,乙公司不再需要向甲公司订购的产品,甲公司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乙公司赔偿甲公司由此造成的损失30万元。

在此情形中,甲公司实际上没有销售产品给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赔偿款也不符合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价外费用的特征,因此,甲公司收取的此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

所以,对于甲公司而言,其收到的30万元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对于乙公司而言,支付的30万元作为营业外支出。

但必须注意的是,中对甲公司为生产所订购产品而购进的原材料等货物的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的说法不一,有人认为可以扣除,也有人认为因没有明文规定故不可以扣除。

笔者认为,如果该批货物用于生产非增值税应税货物,而且相关损失30万元已经从对方得到补偿,那么,该批购进货物不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
已经抵扣的需作进项税转出。

(2)购进货物或接受劳务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于经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行为,如果因销售方违约而由销售方支付给购买方的赔偿款,由于购买方不存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给销售方的情形,也就不存在购买方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公司因所销售产品的质量存在问题,购货方乙公司与甲公司商定,由甲公司支付30万元赔偿金给乙公司。

对于乙公司而言,由于乙公司仅是购买货物而非销售货物,所以,乙公司收取的30万元不存在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无需缴纳增值税,但乙公司应将此30万元作为所购进货物的抵减额冲减相关产品的购进成本(对于重新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需相应调减增值税进项税);对于甲公司而言,所支付的30万元实际上相当于对乙公司销售货物的折扣或折让,应该按照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此分
两种情形:
一是,甲公司可以依据乙公司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调减销售额30万元并相应减少应纳增值税;
二是,如果甲公司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索取到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甲公司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30万元并少缴税款。

但对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赔偿费的问题必须注意两
一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但商业企业向供货方提供了一定劳务,例如进场费、广告促销费、上架费、展示费、管理费等,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应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按照营业税的适用税目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是,如果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收入是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挂钩(如以一定的比例、金额、数量计算)的各种返还收入,而商业企业是以赔偿款的名义收取的,则根据国税法[2004)136号文件的规定,应按照对平销返利行为的有关规定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金,不征收营业税。

2、经营营业税应税项目而引起的赔偿
(1)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对纳税人提供营业税应税项目,如果因受让方违约,提供方从受让方收取的赔偿款是否纳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虽未有明确规定,但财税[2003)16号文件有明确规定,即“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因受让方违约而从受让方取得的赔偿金收入,应并入营业额中征收营业税。

”由此可见,在应纳营业税应税项目的经营活动中,如果因受让方违约而由受让方支付给提供方的赔偿款,提供方均需缴纳营业税,而不管营业税应税项目是否已经提供。

另外,双方需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进行相应的财务处理,即提供方取得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入账,受让方支付的赔偿款视情况作增加相关项目的营业成本或作营业外支出进行。

(2)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方收到的赔偿款
在纳税人提供营业税的应税项目中,对于接受营业税应税项目一方因提供方违约而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收入,因接受方没有对提供方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因此不存在接受方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所以接受方从提供方收取的赔偿款也无需缴纳营业税。

接受方收到的赔偿款应作为营业外收入进行账务处理,提供方支付的赔偿款应比照上述折扣、折让的相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3、所得税的考虑
笔者认为,对于纳税人收到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需要将赔偿款在扣除缴纳的流转税和相关损失后的净收益并入计税所得额缴纳所得税。

但是,如果涉及按照上述折扣、折让情形进行处理的,必须符合税法的相关规定,即在发票的收回、开具或重新开具以及《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的索取等方面必须符合税法规定,否则,折扣、折让额不可以计算抵减流转税,也不可以减少计税所得额。

二、需考虑的问题
1、要有合法和合理依据
对于收到或支付的赔偿款不管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都必须由各方分别提供收取或支付赔偿款的合法、合理的依据。

此有两方面的意义,一是作为证明和判断赔偿行为真实存在的合法、合理的依据;二是作为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的合法依据。

笔者认为,这些依据应该是如下几种:
(1)法院判决书或调解书;
(2)仲裁机构的裁定书;
(3)双方签订的提供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的协议;
(4)双方签订的赔偿协议;
(5)收款方开具的发票或收据。

2、防止弄虚作假
在实务中可能存在弄虚作假的问题,如一些纳税人可能将支付给对方的折扣、折让、回扣、佣金或其他性质的返还款等作为赔偿款支付,以逃避或减轻纳税义务,所以,对于赔偿款真伪的判断尤为重要。

对于判定为虚假的赔偿款,一方面需查明其真实意图,另一方面还需分析和考虑支付方是否不得扣减计税额(包括流转税计税额和所得
税计税额),以及收取方是否需要缴纳流转税的问题。

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为关联方,年底双方签订了一赔偿协议,协议注明,因甲公司销售给乙公司的货物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需付给乙公司赔偿款30万元,甲公司出具了由乙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并由甲公司开具了30万元红宇发票。

实际情况是,甲公司为了将其应税利润转移给免征所得税的关联企业乙公司而采取的转移利润的行为。

该行为即为弄虚作假的赔偿行为,不但不可以抵减增值税,也不可以
少缴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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