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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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3篇(范文)

2020年纪委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研讨发言材料3篇(范文)

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是“三转”的又一次深化(1)纪委要聚焦聚焦再聚焦,围绕“四种形态”,把监督执纪问责做深做细做实。

方向已经明确,路径更加清晰,方法指导到位。

当前最紧要的,就是紧跟上去、实干起来,把进一步深化“三转”落实到全面运用“四种形态”上来。

一、转变思想观念,树立正确政绩观党的观念淡薄、纪律松弛已成为党的一大忧患,这也是一些地方和单位腐败案件易发多发的重要原因。

全面从严治党首要的是严明纪律。

把纪律挺在前面,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是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是极极少数,符合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体现了我们党一贯坚持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是纪律检查工作又一次深刻的思想变革。

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关键在于回归纪委作为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主责主业,强化监督执纪问责。

前段时间,我们用xx天的时间,采取“一个室一个室过”的办法,对省纪委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进行“一对一”的调研访谈,并召开部分市、县纪委书记座谈会,对照“把纪律挺在前面”要求查找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从调研情况来看,一些纪检监察干部仍然存在“违纪只是小节、贪腐才立案审查”的思维和工作惯性,查办贪腐案件的工作主动性和业务能力较强,而及时发现一般性违纪问题、灵活运用抓早抓小方法、准确适用党纪党规处理违纪行为的意识和能力相对较弱,与全面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要求不相符合、不相适应。

我们要转变思想观念,适应形势任务,跟进中央要求,树立“查办大案要案是成绩、抓早抓小抓好预防更是成绩”的政绩观,着眼全面从严治党和整个党风廉政建设大局,既盯住少数“烂树”,更放眼整个“森林”,防止和纠正把全面从严治党简单理解为处理少数严重违纪违法党员干部、把纪律检查局限于查办重大案件的倾向,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

二、深化职能调整,完善工作格局运用“四种形态”,实质是寓“严”和“实”于党组织对党员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中,本质是对党员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

关于实践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研报告提升运用“四种形态”精准度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也将实践中普遍运用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充实进来。

一、基层运用“四种形态”存在的问题落实“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要求有差距。

一些基层纪检监察机关在执纪审查工作中,还存在注重盯违法犯罪问题线索,没有把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作为问题线索分析排查的重中之重。

党委(党组)主体责任意识还需加强。

少数领导干部片面认为实践“四种形态”仅仅是纪检监察机关的事,用执纪审查代替批评教育,推卸主体责任,导致“算总账”的结局;还有的认为“第一种形态”难出成绩,重惩处轻教育情况仍然存在。

相关工作制度落实不到位。

纪检监察机关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内部机构之间沟通交流不够,在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日清、周转、月报、季结”的工作制度中,存在对制度内在要求理解执行不到位,数据统计出现问题的情况仍时有发生。

谈话函询力度仍需加强。

在第一种形态的运用上,有的纪检监察干部认识上存在偏差,很多时候都是轻教育重办案,不能体现“第一种形态”治病救人的宗旨。

在对问题线索的处置上,习惯于直接核实,较少进行谈话函询,目前虽然在转变问题线索的处置方式方面作了很多努力,但还有待改进和加强。

基层执纪方式有待改进。

大多数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执纪手段有待改进,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比较单一。

乡镇执纪审查工作薄弱。

部分乡镇纪委的执纪审查工作仍然比较薄弱,且存在人手不足的现状,制约了落实“四种形态”的成效。

同时,有的干部对政策研究不深不透,对“四种形态”运用一知半解,遇到复杂疑难案情时,显现出经验不足、业务能力不强的情况。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精品范文】_0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精品范文】_0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当前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也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如何理解古代扁鹊见蔡桓公的故事众所周知,蔡桓公讳疾忌医,结果从“疾在腠理”、“疾在肌肤”,变成“疾在肠胃”、“疾在骨髓”,终不可治。

同理,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

在整个“森林”生态中,病树、烂树毕竟是少数,执纪监督工作更多的是“勤浇树”、“正歪树”。

相对于党纪重处分和刑事责任追究,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尚是柔性措施,既是警示惩戒,更是教育挽救,让游走在法纪边缘的党员干部悬崖勒马。

然而,“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也招致这样一些疑惑和误解:疑惑一:这是不是意味着反腐败节奏放缓了?抱有这种想法的人,往往将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处理少数有严重问题的党员干部。

其实,全面从严治党,全面就是全方位、全覆盖,每一名党员、每一个党组织都在其中、不能例外。

“祸患常积于忽微”,对有违反纪律和规矩的行为要“露头就打”,避免党员干部大错不犯、小错不断,乃至重蹈蔡桓公的覆辙。

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成为大多数有效体现了党对干部的严格要求和关心爱护,反腐败工作力度不减反增、节奏不缓更急。

【教育学习文章】全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教育学习文章】全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

全县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心得体会xx县在深入学习贯彻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常态”(即: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工作中,全县纪检监察机关聚焦“三转”的抓手方向,在执纪监督方式方法上得到进一步完善,在教育、监督、制度、管理等措施上得到深入挖掘,取得了良好成效。

一是强化学习宣传。

县纪委监察局召集全县纪检监察干部通过组织学习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实质,做深做细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

通过专题学习、开展讨论、撰写心得体会等形式,通过集中辅导和个别领读等多种方式开展学习,准确把握和善于运用王岐山同志提出的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精神实质,指导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纪检监察工作。

县纪委要求全体纪检监察干部要结合所学内容,立足本系统、本岗位工作实际,切实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保持政治定力,不断增强监督执纪实效,以严明的纪律推进全面从严治党,以严肃问责力推“两个责任”落实成为新常态。

统筹抓好大约谈、大宣传、大培训等工作,传达上级精神、传导履责压力、传授履职技能,让各级党员干部受教育、受警醒,认识到管党治党的责任,感受到纪律真正严起来、立起来了,自觉坚持理想信念宗旨这个“高线”,坚决守住党的纪律这条“底线”,永葆忠诚、干净、担当的政治本色。

二是强化廉政教育。

xx县针对部分基层干部法纪意识淡薄,思想认识不到位,“四风”和损害群众利益的腐败问题频发等现象,结合“三会一课”制度,为乡村干部敲打“廉政警钟”。

结合开展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学习宣传活动,深入各级各部门开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辅导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结合县级党政一把手下基层讲廉政党课的契机,认真抓好基层干部廉政教育工作,县纪委抓住州庆节假日利用廉政短信平台向全县500余名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和中小学校长发送“四种形态”具体内容、相关要求和相关责任追究情况,通过县委组织部《侨乡xx党建手机报》发送相关廉政警语2期。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

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与思考

[ 关键词 ] “ 四种形 态” , 夯 实责任 , 精准执 纪, 辨证施 治
( 中图分类号 : I D 2 6
[ 文献标 识码 ] A [ 文章编号 ] 1 0 0 4 — 4 1 7 5 ( 2 0 1 7 ) 叭一 0 0 6 9 — 0 8
党 的十八 届六 中全会 审议 通 过 的 《 中国共 产党 较 好 的 占 1 9 %, 一般 的 占 1 2 %, 差的占6 %, 不好说
0 %以上 的是 乡镇 党员 领 位党组织落实“ 四种形态” 情况很好 的 占 5 3 . 5 %, 比 两 级 犯错误 受 处分 的至 少 9
[ 收稿 日期 ] 2 0 1 6 — 1 2 — 1 9
[ 基金项 目] 山西党建研 究会 2 o 1 6 年度 自选课题 。
[ 作者简介 ] 李永鑫( 1 9 7 3 一 ) , 男, 山西柳林人 , 中共柳林县纪委副书记、 监察局局长。
《 理论探索1 2 0 1 7 年第 1 期( 总第 2 2 3期)
党 的 建 设
落实监督 执 纪 “ 四种 形态" 的调查 与思考
李 永 鑫
( 中共柳 林 县 纪委 , 山西 柳林 0 3 3 3 0形 态” 找到 了全 面从严 管党治党的实现路 径和行动方案 。课题 组调研 发现 , “ 四种形 态” 落实中主要存在 思想认识上 的“ 五个误 区” , 责任 落实上 的“ 五 类问题” , 实践操作 上的“ 五不 问题” , 能力素质上的“ 五个不足” 。一些地方党组 织长时间管党不力、 治党不严 , 新理念的消化吸收、 融会 贯通以及制度与行 为的重新构建需要一个过程 ,一些党 员干部缺 乏敢抓敢 管敢 于碰硬 的锐气是监督执
对 策建议 。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

——如何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思考之三陈彦漫画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即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

这是对党的十八大以来管党治党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既是对各级党组织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也是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执纪问责的基本遵循。

在全面从严治党的新形势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既要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又要学会运用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

这不仅是工作任务,更是工作方法。

“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如何理解有人用“勤浇树、正歪树、治病树、拔烂树”来形容监督执纪的“四种形态”,“咬耳扯袖、红脸出汗”好比“勤浇树”;“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好比“正歪树”;“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好比“治病树”;“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好比“拔烂树”。

其中,“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作为监督执纪的第三种形态,对应的违纪程度要重于“勤浇树”、“正歪树”,但要轻于“拔烂树”。

尽管在运用“四种形态”开展监督执纪中,工作重心更多是放在“勤浇树”、“正歪树”,但整个森林中的病树和烂树总是客观存在,且如果对病树不加治理,则极容易蔓延成为烂树。

因此,党纪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形势下必须严格落实的管党治党方式。

然而,在工作实践中,一些人对第三种形态“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产生了这样的疑惑:疑问一:发现严重违纪线索,如何达到“少数”的要求?当前,反腐败取得了显著成效,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

那么,面对“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比例应当是少数”的要求,在现实工作中如何处理存量违纪线索和新发现的违纪线索?是否会为了达到“少数”要求而出现“重错轻罚”的问题?其实,这种担心完全不必。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

纪检监察干部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几点思考王岐山同志关于“四种形态”的重要论述内涵丰富、寓意深刻,体现了反腐败分类施策、逐级递进的战略考量,宣誓了有腐必反、有贪必肃的“零容忍”态度,彰显了“严管就是厚爱”的谆谆之心,开启了纪检监察工作新篇章。

纪检监察干部要以挺纪在前的责任担当,强化监督职能,提升执纪能力,深入推进“三转”,落实“四种形态”要求,当好党的健康肌体的“守护神”。

一、在深化认识中启发自觉。

“四种形态”适应了反腐败斗争由治标向治本转变的需要,深化了我们党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规律性认识,对监督执纪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一是从范围上讲,由关注党员领导干部向全体党员拓展。

以前党风廉政建设聚焦的是党员领导干部中的“关键少数”,其他党员大多数情况下只是谈论“老虎”落马案例、数据、地域分布甚至花边新闻的“外围看客”。

“四种形态”既严厉惩处极少数,又常态严管大多数,削除了大多数党员“与己无关”的侥幸心理,保证了每名党员、每个党组织都在严管之中。

二是从任务上讲,由重执纪查处向重日常监督转变。

十八大以来的反腐败斗争是“以治标为主,为治本赢得时间”,纪检监察工作主要聚焦在执纪查处上,各级纪律检查机关强力打虎拍蝇,赢得民众的广泛赞誉,但“治标”永远是权宜之计,“四种形态”才是推动由“不敢腐”向“不能腐”、“不想腐”跃变的永逸之策。

与注重查处相比,“四种形态”更关注对全体党员的日常监督,推动党内关系正常化,用更加严肃的党内监督避免一种形态向下一种形态发展。

三是从时机上讲,由严重违纪介入向小过小错前移。

在高压反腐的态势下,一些地方出现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的现象。

受此影响,一些纪检监察干部只盯着严重违纪,重视查办大案,无视小错小节。

如果平时能多“正正歪树”“治治病树”,在小错小节上及时给党员干部提提醒、敲敲钟,我们的党员干部也就不至于出现要么“好同志”要么“阶下囚”的断崖式蜕变。

“除烂树”必然是“极极少数”,“四种形态”更加关注对“小错小节”的执纪,注重把好“好同志”和“阶下囚”中间的带电缓冲区,及时敲钟提醒,让“严管就是厚爱”体现在每个党员身上。

某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工作报告范文

某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工作报告范文

某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工作报告范文某镇纪委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调研工作报告一、调研背景作为党的监督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纪委在工作中要时刻坚持以党的监督为中心,着力推进监督执纪体系建设,严厉打击各种违纪违法行为,提高党的纪律检查系统的能力和水平。

近年来,国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监督执纪新制度,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四种形态”,即组织涉嫌违纪违法人员谈话函询、约谈函询、提醒谈话和诫勉谈话。

相信在“四种形态”的推广和运用下,我镇纪委的监督执纪工作将会迎来一次新的跨越。

为了更好地了解“四种形态”在我镇的运用情况和效果,进一步规范我镇的纪委工作,促进全镇各级党员干部的自觉遵守党纪,我镇纪委决定开展一次以“四种形态”为主题的调研工作。

二、调研内容本次调研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和运用条件2.四种形态如何运用到工作实践中3.四种形态的利与弊,运用中需要解决的问题4.建立纪委系统内部配合机制三、调研方法本次调研方法主要采用问卷调查的形式,对我镇各级纪委干部进行调查,收集各级纪委的实际工作情况并进行分析,发现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建议。

同时,我们还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希望从实际案例中寻找到营造和谐、清廉政治环境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四、调研结果及分析1.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和运用条件首先,我们要明确四种形态的基本原则,即宽严相济、分级负责、依法依规和有预防和惩治双重效果。

这四条原则在实际工作中是互相支持、相互促进的,能够使监督执纪更为有力地开展。

同时,在四种形态的运用条件方面,主要从行为的严重程度、行为的危害性、责任的严重程度和纪检组织的监督执纪情况四个方面来考虑,只有这些条件满足时,才能够进行“四种形态”的运用。

2.四种形态如何运用到工作实践中四种形态的运用是一个在实践中逐步培育和形成的良好习惯。

在各级纪委干部的工作实践中,需要对干部进行必要的思想和政治素质教育,借助典型案例,增强干部的纪律意识和法律意识,确保在执行“四种形态”时,能够起到有效的纪律震慑和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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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研报告:县纪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调查和思考
把握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新常态下开展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遵循,是推进监督执纪转型升级的方向指引。

十九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强调,要深化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方针,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在早发现上深化,提高发现违纪问题能力;在分类处置上深化,提高精准把握执纪标准和运用政策能力;在用好第一种形态上深化,下功夫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

近日,县纪委对当前实践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现状及效果开展调研,重点研究实践中存在的难点和阻力,在分析问题基础上形成加强精准运用的思考。

一、当前运用“四种形态”实践中的问题分析
“四种形态”理解把握有误区。

一是从领导干部来看,少数领导干部特别是单位一把手把践行“四种形态”当作纪检监察机关的事,把教育监督党员干部的工作责任推给纪检监察干部,对下属党员干部身上的小毛病、小问题睁一只眼闭一只眼。

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检查中发现,一把手找班子成员廉政谈话的比较少,个别主要领导干部履责留痕记录依然空白。

二是从纪检监察干部来看,少数纪检干部依然习惯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把党员干部违反轻微纪律问题当作“小节”,怕“小题大做”,怕得罪人,不敢红脸出汗。

从一般党员干部来看,有的对纪律的严肃性认识不够,认为违法事大、违纪事小,在遵守纪律方面存在随意、任性现象。

推动落实“四种形态”打折扣。

践行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不仅是纪委、监委之职,更是各级党委(党组)之责,还需要各个职能部门相互协调配合。

从调研情况看,推动落实上还有不少差距。

一是党组织管理存在疏查疏管现象。

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现象,满足于每年开开会、领导讲讲话、签签责任书。

对责任清单规定的内容流于形式走过场,有的甚至连形式都不走,到检查时弄虚作假敷衍了事。

二是派驻机构管理存在偏松偏软现象。

有的参与驻在单位“三重一大”会议不提建议,有的立项监督问题导向不强,有的正风肃纪不愿深查细纠。

三是职能部门存在各自为政现象。

组织部门、司法机关等职能部门,在落实“四种形态”中处于什么地位、肩负什么责任、履行哪些职能,没有明确定位,实践中存在各自为政、协作不力的现象,践行“四种形态”没能形成“党委统筹协调、部门联动实施”的责任链条和常态化工作机制。

“四种形态”方法方式上有误差。

一是人员力量有待加强。

越往基层工作任务越繁重,乡镇一级纪检监察干部“主业”发散的问题依然严重;派驻机构人员流动大,基层纪检监察干部业务素质不高、执纪能力不强,“越往下执纪越松、越不规范”的问题突出。

二是执纪手段有待改进。

特别是在开展监督检查、运用大数据沟通共享、反腐败协作配合、收集研判问题线索、审查违纪行为等方面,现有的执纪手段仍然比较单一。

三是审查方式有待规范。

一些乡镇纪律审查在查处程序、手段及证据固定、文书格式表述上仍然缺乏纪律特色,体现不出“纪法分开、纪在法前”的特点。

四是制度规范有待完善。

目前仅对运用“第一种形态”的十四种方式进行了规范,而对其余三种形态的运用还没有形成统一、规范、具体、操作性强的指导性意见,在具体运用中缺乏操作依据和实施保障。

二、加强运用“四种形态”的意见建议
坚持分层施教,强化学思践悟。

一是纪检监察干部要突出监督执纪理念的转变。

要重点围绕“纪”与“法”的关系,教育引导其着眼全局、点面结合,正确认识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把是否有利于唤醒全体党员的党章党规党纪意识,是否真正做到管党从严、治党有效,作为衡量履职的理念和成效的标准。

二是领导干部要突出强化主体责任意识。

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是实现全面从严治党的“关键少数”,直接关系到全面从严治党的推进力度和工作成效。

要通过学习教育、传导压力等多种方式,使领导干部特别是一把手不断强化党性观念,增强政治意识和大局意识,自觉把“四种形态”运用到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中来,主动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教育监督和管理。

注重多措并举,压实“两个责任”。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对纪委监督责任的要求,也是对党委主体责任的要求。

要以严的精神、实的作风、韧的态度,突出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三位一体”系统抓,切实推动各级“两个责任”的有效履行。

一是明晰定责。

进一步按照“两个责任”清单,对各单位党委、党委书记、班子成员以及派驻机构制定的履责清单,根据各单位实际情况严格逐级审核把关,对照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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