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

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法规类别】商业贸易审计其他经济案件审理【发布部门】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发布日期】2007.05.28【实施日期】2007.05.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意见(2007年5月28日)各省辖市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工商局,省直机关各有关部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为正确把握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政策界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工商总局《关于在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中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实施意见》(中治贿发[2007]4号),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和重点(一)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基本要求是:全面、完整地理解和把握中央和我省政策,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的有关规定,准确适用法律和纪律,宽严相济,处理恰当,使大多数人受到教育,使违法犯罪分子受到惩处,使广大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
(二)正确把握政策界限的重点是: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主要特征、行为界限及认定标准,正确把握对不同性质商业贿赂行为的处罚幅度,特别要注意把握对自查自纠中主动讲清问题、上交所收财物人员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的幅度,严格掌握从重处罚的幅度,纠正对商业贿赂定性处理把握不准、宽严失当等问题,保证政策措施的正确贯彻实施。
二、明确界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和行为界限(三)商业贿赂是在商业活动中违反公平竞争原则,采用给予、收受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手段,以提供或者获取交易机会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
(四)根据事实、情节以及处罚依据的不同,商业贿赂分为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不正当交易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轻微、数额较小,违反商业道德和市场规则,依照党政机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以及行业自律组织的有关规定,应当予以处理的行为;一般违法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情节较轻、数额不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其他法律法规,尚未构成犯罪,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犯罪行为是商业贿赂中数额较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依照刑法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

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一、背景介绍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是指用于行政管理活动的规范性文件,具有规范行政行为、明确权责、加强监督等重要作用。
为了促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有效化,保障行政决策的合法性、公正性和效果性,各级政府和行政机关纷纷制定了相应的管理规定。
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定义与特点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公布的对行政管理对象有普遍约束力的、用以明确、规范政府行为的文件。
其特点包括具有普遍约束力、具有特殊的制定程序和效力、权责明确、合法公正。
三、行政规范性文件的作用和意义1. 规范行政行为。
行政规范性文件是对行政行为进行约束的重要手段,可以规范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的行为,加强行政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2. 明确权责分工。
行政规范性文件能够明确各级政府、部门和机关的职责和权力,保障政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减少权力寻租和滥用的可能性。
3. 加强监督机制。
行政规范性文件要求政府部门和行政机关必须遵守,同时也给予了社会和公众对政府的监督权力,推动政府行政行为的透明度和公开性。
四、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的主要内容1. 立法程序与制定要求。
充分发挥立法机关的作用,明确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和要求,确保合法性和公正性。
2. 内容要求与审查机制。
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内容进行明确规定,确保政策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同时,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审查机制,避免不合理和冲突的规定。
3. 公示与解释权。
建立健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公示制度,确保社会和公众的知情权。
明确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解释权,防止不同解释导致的执法不一致。
4. 责任追究与监督机制。
建立行政规范性文件违法违规的责任追究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惩处。
加强社会监督,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有效实施。
五、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存在的问题与建议1. 一些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不规范,导致合法性和公正性得不到保障。
建议加强立法程序的规范性,明确规定制定要求和流程。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地方或者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的行为和活动。
它们的制定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一、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定义和作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是指由国家、地方或者组织制定的具有法律效力或者约束力的文件,用于规范和指导特定领域的行为和活动。
它们具有以下几个作用:1. 维护社会秩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通过明确各方的行为规范和责任,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共利益。
2. 保护公共利益: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旨在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各方的权益得到合理的保护。
3. 促进经济发展: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以规范经济活动,促进经济发展,提升市场效率。
4. 统一行为标准: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可以统一行为标准,减少不确定性,提高社会运行的效率。
二、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普通需要经过以下程序:1. 立项: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机关或者组织需要先进行立项,确定制定文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2. 起草:起草阶段是制定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核心环节。
起草人员需要进行调研、论证,并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讨论和研究。
3. 征求意见:起草完成后,需要将文件向相关部门和群众征求意见,听取各方的建议和意见。
4. 修改完善:根据征求意见的结果,起草人员需要对文件进行修改和完善,确保文件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
5. 审议通过:经过修改完善后,文件需要经过相关部门或者组织的审议,确保其合法性和有效性。
6. 发布实施:审议通过后,文件将会被正式发布,并根据规定的时间和程序开始实施。
三、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分类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可以根据其性质和领域进行分类。
常见的分类有:1. 法律法规:法律法规是国家制定的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等。
2. 行政规章:行政规章是由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用于规范行政行为和管理。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公布日期】2006.04.21•【文号】卫办发[2006]156号•【施行日期】2006.04.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卫办发〔2006〕1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单位、局机关各部门: 经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党组同意,现将《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二○○六年四月二十一日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开展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有效治理医药购销领域中的商业贿赂行为,规范医药购销秩序,维护人民群众利益,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6〕9号)精神,结合卫生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治理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为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纠正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行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而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对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医疗卫生(含中医药,下同)事业有了很大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广大医务工作者发扬救死扶伤、甘于奉献的精神,为增进人民健康做出了重要贡献。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体育总局•【公布日期】2006.06.15•【文号】体纪字[2006]10号•【施行日期】2006.06.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国家体育总局关于印发《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体纪字〔2006〕10号)各厅、司、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组成人员名单国家体育总局二OO六年六月十五日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结合国家体育总局实际,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总体要求和原则国家体育总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总体要求: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和国务院第四次廉政工作会议精神,按照《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有关法律法规,加强领导,突出重点,明确责任,稳步推进。
一方面坚决纠正影响公平竞争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另一方面依法查处给予和收受财务或其他利益的商业贿赂案件。
通过深化改革、完善制度,积极构建防治商业贿赂长效机制。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运用教育、经济、行政、法律等手段治理商业贿赂;要统筹谋划部署,稳步有序推进,建立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要明确工作重点,解决突出问题,着力解决体育市场开发和体育经营活动以及工程建设、物资采购等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要正确把握政策,维护发展大局,既要区分正常的商业交往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政策界限,又要区分违纪违规行为与违法犯罪的界限,既要治理商业贿赂,又要保持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维护稳定,促进体育事业健康发展。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06.03.04•【文号】商机纪发[2006]65号•【施行日期】2006.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商务部关于印发《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机纪发〔2006〕6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本部各直属单位,各商会、协会、学会:中央决定,今年在全国集中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
这是一项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全局的重要工作。
商务部是全国商务工作的主管部门,是中央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对治理商务领域的商业贿赂负有重要责任。
为贯彻落实中央部署,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现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商务部所属各单位,在3月31日前将本部门、本单位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领导机构或工作班子负责人及联系人名单,报商务部治理商业贿赂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樊京喜,电话:010-65198853时煌军,电话:010-65198808传真:010-65197147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六年三月四日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实施方案为切实抓好商务领域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市场秩序,维护公平竞争,深入推进反腐倡廉工作,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9号),结合商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充分认识在商务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商业贿赂违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破坏市场秩序,妨碍公平竞争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影响投资环境,损害商务事业健康发展;增加企业经营成本,造成国家税收减少和公有财产被侵吞;为假冒伪劣商品开了方便之门,直接侵害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反商业贿赂制度

反商业贿赂制度
是指一种法律或政策措施,旨在打击商业界中的贿赂行为。
它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1. 法律法规制定: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明确的界定,并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的处罚,以起到震慑和威慑的作用。
2. 建立监管机构:设立专门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和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加大执法力度和频次,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
3. 激励举报机制:建立鼓励举报违法行为的机制,保护举报人员的权益,提供适当的奖励和保护,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监督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4. 加强教育和培训:加强对商业界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教育和道德培训,提高他们对商业贿赂行为的认识和警惕性,增强其自我约束和自律意识。
5. 提供投诉渠道:建立方便快捷的投诉渠道,支持受害者和公众对商业贿赂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及时处理和解决相关问题。
6. 加强国际合作: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合作,共同打击跨国商业贿赂行为,形成反商业贿赂的国际合力。
通过全面实施反商业贿赂制度,可以有效减少商业贿赂的发生,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秩序,保护消费者和公众的权益,并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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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

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竞争日益激烈,商业贿赂行为也愈发猖獗。
商业贿赂不仅破坏了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还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利益和信任。
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消除商业贿赂行为,市场监管部门采取了一系列的执法措施。
本文将探讨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性和具体措施。
一、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重要性商业贿赂对市场经济存在着严重的危害。
首先,商业贿赂破坏了市场公平竞争的原则。
通过行贿,企业可以获取不正当的竞争优势,使得没有行贿的企业处于不公平的竞争地位,从而破坏了市场的公平性。
其次,商业贿赂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行贿企业往往通过降低商品质量、提高价格等手段获取利益,从而使消费者受到经济损失。
此外,商业贿赂还可能导致市场垄断,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从而进一步加剧了消费者的经济负担。
最后,商业贿赂破坏了商业伦理和社会公德。
商业伦理是商业活动的基石,商业贿赂行为的存在破坏了商业伦理的根基,使商业活动失去了道德约束力。
这不仅对社会造成了道德困扰,也影响了商业的可持续发展。
因此,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势在必行。
只有通过加强执法力度,严惩商业贿赂者,才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提升商业道德水平。
二、市场监管执法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具体措施1.加大执法力度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大对商业贿赂行为的执法力度,确保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执法机构和人员培训体系,提高执法部门的专业水平和执法能力。
同时,加强执法的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确度,确保执法过程的透明和公正。
2.建立举报机制市场监管部门应建立健全的商业贿赂举报机制,鼓励公众积极举报商业贿赂行为。
通过设立举报电话、网络平台等渠道,方便公众进行举报,并对举报人的个人信息进行严格保密。
鼓励公众参与到打击商业贿赂行为的行动中,形成多方共治的态势。
3.加强合作与沟通市场监管部门需要加强与其他执法机构、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组织的合作与沟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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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部门规范性文件在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的作用为治理商业贿赂行為,国务院各部委制定了大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以指导行政执法。
首先肯定其在我国商业贿赂治理行政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并主要以国家工商总局制发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为例,分析其在正确适用法律、具体指导行政执法中的重要作用。
并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修改,提出相应立法建议。
标签:商业贿赂治理;部门规范性文件;作用关于商业贿赂的行政治理,我国采取的是以工商部门为主、相关部门齐抓共管的治理格局,从而形成了颇具特色的以部门法为主体的商业贿赂行政法律体系。
在这一法律体系中,各部门以我为主,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对本行业本领域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调整。
这些数量庞大的规范性文件也就成为本行业或本领域商业贿赂行政治理的重要法律依据,也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一、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本文据称部门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有普遍性、时效性。
部门规范性文件,从其内容实质分析,是法的精神、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体现,是将法的原则性规定具体化的结果。
从其目的来看,则基于深刻理解立法者的立法意图,将法自身的规范、指引、调节作用与法的社会作用结合起来,通过对具体社会关系的调整,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
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法律体系围绕反不正当竞争法设置、展开。
在法律层面上,除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还有大量部门法,如《药品管理法》、《政府采购法》等等;为执行法律,国务院制定了大量行政法规,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
部门规范性文件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而制定,有上位法依据,且相比其他规范性文件层级较高,指导性强,在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不可或缺。
部门规范性文件,或者是部门为解释法律术语或相关法条而制定,或者是解决具体问题就如何适用法律所作的解释或者说明,是克服制定法抽象、滞后等弊端的主要方法,也是连接立法意图与执法、司法目的纽带。
正如法国比较法学家达维德所说的:“法律的实施以解释过程为前提”[1]。
可以说,没有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解释说明,法律特别是行政法律就失去了联系立法(立法者)和执法(司法)的中间环节,难以发挥规范和调整作用。
作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商业贿赂行政法律体系中占有重要地位。
二、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的作用本文拟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关于商业贿赂行政执法的有关答复为例,浅析其在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的作用。
《反不正当竞争法》于1993年施行后,作为治理商业贿赂主要的行政执法部门,针对商业贿赂行政执法中遇到的具体问题,工商总局以答复的形式制发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指导基层执法。
这些答复意见在我国治理商业贿赂行政执法初期,有助于澄清模糊认识、正确适用法律,对该领域行政法律体系的形成及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推动作用。
(一)澄清认识——对法律规定内容所作的解释法律解释对于法律适用的意义尤其重要,其本质是执法(司法)主体如何认识制定法的精神。
对于主体而言,法律解释的意义不亚于立法本身。
而其对于执法的指导作用,更是不可低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作为法定的商业贿赂监督管理部门,工商总局对法律规定的解释具有更高的权威性、确定性,不但指导本系统行政执法,对其他商业贿赂治理部门也有较强的示范意义。
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苏工商[2000]88号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246号)规定,贿赂既包括行贿也包括受贿,对于当事人在商品购销中收受贿赂的行为,工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账外暗中”是构成回扣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构成其他商业贿赂行为的必要条件。
这一答复,明确了商业贿赂行为构成要件及对回扣的认识,对于执法人员正确理解商业贿赂,区分合法与违法以及此违法行为与彼违法行为,具有重要指导作用。
从学理上讲,当时学界对上述问题也没有统一认识。
这一答复,将我国对于商业贿赂的认识推向一个新的高度。
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罚则中关于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在执法中是个棘手的问题。
这里涉及对违法所得内涵和外延的理解及把握。
法律对此未作细化规定。
实践中,如何计算商业贿赂行为违法所得,始终困扰着执法人员,很多案件往往放弃违法所得计算,对相对人直接处以1万元~20万元罚款。
这一问题,直到最近才得到部分解决。
工商总局《关于对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计算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198号)规定: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是指通过违法手段实现交易的全部收入扣除提供服务所使用商品的购进价款。
在违法所得认定时,对当事人在工商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依据法律、法规和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定已经支出的税费,应予扣除。
这一答复,明确了中介服务机构通过行贿手段获得交易的违法所得额度计算方法,对其他行业也有重要参考价值。
(二)个案指导——逐步确定商业贿赂行政执法范围,为打击不同领域的违法行为奠定理论基础众所周知,商业贿赂的蔓延是一个过程。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商业贿赂延伸到几乎所有的经济领域。
对相关领域商业贿赂的认识也不是一步到位的。
在新的经济业态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是否属于商业贿赂?应当由谁行使管辖权?法律不可能一一给出具体答案。
借助于答复意见,工商部门进一步厘清自身职责,纠正了认识上的偏差和错误,延展了商业贿赂治理领域。
一是明确了相关经济领域的案件管辖权。
如,对商业银行领域发生的商业贿赂行为,总局《关于商业银行等金融企业不正当竞争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公字(2008)7号)规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除《商业银行法》明确规定由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查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外,工商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和限制竞争行为,具有监督检查权。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
长期以来,工商部门没有介入银行业不正当竞争行为监管。
这一答复实际上是对法条的解释说明,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工商部门应当对该领域的商业贿赂进行治理。
这一答复同时也为工商部门介入其他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提供了法律支持。
二是随着商业贿赂治理的深入,更多经济领域中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向工商部门开放。
我们可以从几个答复意见分析工商部门治理不同领域商业贿赂的脉络。
对保险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工商部门的介入原来并不系统。
借助于《关于超出国家规定标准支付、收取保险代办手续费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6号),对保险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采用向保险代理人支付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代办手续费的手段竞相推销航空人身意外险保险、损害了保险市场竞争秩序的行为,国家工商局认为其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依法查处,为工商部门系统介入保险领域商业贿赂治理提供了政策及法律支持。
医疗行业是商业贿赂重灾区。
对其严格依法治理是包括工商部门在内的相关职能部门的共同职责,国家工商局先后数次发文指导该领域的商业贿赂治理。
如《关于医院给付医生CT“介绍费”等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答复》(工商公字(1997)第257号)规定,医院以给付“介绍费”、“处方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为手段,诱使其他医院医生介绍病人到本院做CT检查或者其他检查的行为,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种行为不仅损害医疗服务秩序,而且极易增加公费医疗、劳保医疗单位及患者的负担,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建筑行业一直是重點查处的领域。
除了行业主管部门的治理,工商部门对其专项整治也不断深入。
国家工商局《关于以贿赂手段承包建筑工程项目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0)第62号)明确了建筑施工企业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规范的经营者,为承包建筑工程项目,直接或假借其他名义给付建设单位财物的行为,不正当地排挤了其他竞争对手,扰乱了建筑市场的竞争秩序,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据统计,商业超市以各种名义收取的“费用”达20余种。
上述费用的合理性及合法性一直备受质疑。
如何对其进行治理?工商总局《关于在柜台联营中收取对方商业赞助金宣传费广告费行为能否按商业贿赂定性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2001)第152号)规定,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应是对宣传行为、广告行为及其他具体商业行为所支出的费用。
如果假借宣传费、广告费、商业赞助等名义公开收受和给付对方单位或个人除正常商品价款或服务费用以外的其它经济利益,即构成商业贿赂,应当依法查处。
这一答复,从法律上明确了“费用”的判定标准,规范了超市经营行为。
长期以来,酒店服务业的商业贿赂行为一直不为社会关注,但该行业存在的问题同样严峻。
针对行政执法一线的不同认识,国家工商局《关于以收买瓶盖方式推销啤酒的行为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规定,啤酒公司以给付现金等方式向酒店服务员回收啤酒瓶盖,诱使酒店服务员向顾客推销其产品,实质是经营者为销售商品,采用给予财物的方式贿赂对其商品销售有直接影响的人,排挤了其他经营者,限制了消费者的选择权,构成了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
这一答复,对啤酒行业乃至整个饮料行业商业贿赂治理都有启发。
从上述答复可以看出,工商部门治理商业贿赂的领域越来越广,治理力度越来越大。
从另一个角度讲,我国商业贿赂日益泛滥,工商部门要想真正发挥法定治理部门作用,还必须有更高层级法律支持。
(三)巩固商业贿赂理论认识成果现有法律对商业贿赂的规定,多集中于对其客观方面的描述,如“账外暗中”、“明示方式”、“如实入账”等。
给人印象是,只要是未以明示方式如实入账的,或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好处的,就可以构成商业贿赂。
应当说,这种做法导致对商业贿赂理解上的偏差。
商业贿赂最主要的特性是其不正当竞争性,即其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
所以,应该以实际损害竞争作为判断是否构成商业贿赂的最主要依据。
国家工商局《关于旅行社或导游人员接受商场支付的“人头费”、“停车费”等费用定性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70号)具有指导性。
该答复认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的行为,其实质是禁止经营者以不正当的利益引诱交易。
经营者无论将这种利诱给予交易对方单位或个人,还是给予与交易行为密切相关的其他人,也不论给予或收受这种利益是否入账,只要这种利诱行为以争取交易为目的,且影响了其他竞争者开展质量、价格、服务等方面的公平竞争,就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第8条禁止的商业贿赂。
商场为吸引旅行社和导游人员组织旅行团到商场购物,按旅行团人数以“人头费”、“停车费”等名义或按游客购物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付旅行社或导游人员一定的财物,属于以不正当利益争取交易,给予方和收受方均构成商业贿赂行为,应当依法予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