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税实务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40号学习体会: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财税法规解读获奖文档我等的花儿也开了!明确划转含义、区分情形处理国税总局2015年40号公告学习体会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然而夏季来临的绿色,尤其是微风吹来、阳光透过绿树的斑驳光影,让人觉得心旷神怡,张伟最爱初夏时节!吃着西瓜,陪着老人,又低头玩儿手机,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一气呵成,未加雕琢,且水平有限,错误在所难免。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

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转所得问题(老会计人的经验)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国发〔2014〕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修订完善兼并重组企业所得税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政策,降低收购股权(资产)占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资产)的比例限制,扩大特殊性税务处理政策的适用范围。
抓紧研究完善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交易的企业所得税、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的土地增值税等相关政策。
”在14号文件”命题答卷”的指引与影响下,2014年岁末,2015年年初,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颁发了一系列鼓励重组的重大税政。
主要有:财税「2014」109号文件,明确特殊性税务处理中,被收购股权、资产比例由75%降到50%,符合条件的资产(股权)划转,可以享受特殊性税务处理政待遇;财税「2014」116号文件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33号公告,明确企业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可在5年内均匀计入应纳税所得额;财税「2015」41号文件(根据国务院2015年2月25日常务会议决定)及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第20号公告,明确个人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所得,在5年内递延纳税;财税「2015」5号文件,对合并、分立、投资等行为的土地增值税处理,给予了宽松政策,该文同时还排出了房地产企业享受重组政策红利的可能性,可谓几家欢乐几家愁;财税「2015」37号文件,对合并、分立、划转等行为的契税政策进行了延续和修正,并明确了”原投资主体存续”等关键条件的含义所在。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

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案例解读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九个上市公司案例学习资产划转的109号文和40号公告笔记徐贺经过漫长而焦急的等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终于在201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的最后一天5月29日印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称“109号文“)的具体配套政策管理性的公告即《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称”40号公告“),40号公告的成文日期为5月27日,在办公厅印发的当天(29日)傍晚在部分税务机关的官方网站上即可以查询到该文,但是国家税务总局的官方网站还没有发布该公告及官方的政策解读稿。
109号文的出台时就让搞税务专业技术的小伙伴们很激动了,这次发布了政策具体解释及落地操作指引的公告也必将引起税务圈内的大讨论和热议,同时也会涉及到很多企业的管理备案操作问题。
在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我本来想写个学习体会与大家一起来交流一下这个文,工作中遇到了一些实际的具体案例,对这个业务还是挺有感觉的。
但是,当时由于109号文政策部分写的比较粗放,很多政策具体解释需要在配套的政策管理性公告中来体现,并且当时我在给109号文的这个配套公告提建议时,看到公告的征求意见稿洋洋洒洒写了几页纸,感觉到了某些政策处理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所以,当时放弃了写学习体会的想法,待具体的公告出台时一起和大家来汇报交流。
记得今年1月份109号文出台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的领导说大约配套的公告会在春节前后出台,但是等来等去一直等到汇算清缴结束前的最后一天才把这个公告发出来,现在终于迎来了109号文的配套公告,至此企业资产划转业务所得税处理政策基本到位,俺现将对这个政策的学习体会整理成笔记与大家一块交流学习。
一、资产划转税收政策109号文和40号公告要解决的问题俺认为理解税收政策制定的背景和要解决的问题,这是学习具体税收政策的一个重要内容,只有把政策的立法意图和要解决的问题理解了,才能够把税收政策执行落实到位,减少政策执行落地中争议和误解。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

减税降费政策下纳税筹划的实务应用探讨阿波近年来,为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转型升级的经济活力,降低公司经营成本,国家实施普惠性减税与结构性减税,陆续出台了一系列减税降费政策。
本文基于减税降费政策大背景下,梳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引用实战案例解读,赋能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寻找降低税务成本的纳税筹划空间,使纳税人充分享受减税降费红利,依法实现税收效益的最大化,有效防控税务风险,为新冠疫情下复工复产落实纳税规划运作提供实务借鉴。
一、纳税筹划边界纳税筹划(Tax Planning)通常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对纳税人生产经营活动的调整和安排,最大限度地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的行为。
换言之,基于税收优惠政策,对涉税业务进行事先谋划,形成合法合理的纳税操作解决方案,从而达到合法节税的目的。
纳税筹划与偷逃税是有本质区别的。
偷税是指纳税人以不缴或者少缴税款为目的,采取各种不正当、不公开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隐瞒真实情况,欺骗税务机关的行为。
按照新《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偷税的手段主要有:一是伪造(设立虚假的账薄、记账凭证)、变造(对账簿、记账凭证进行挖补、涂改等)、隐匿和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二是在账簿上多列支出(以冲抵或减少实际收入)或者不列、少列收入;三是不按照规定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仍然拒不申报;四是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在纳税申报过程中制造虚假情况,不如实填写或者提供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及其他的纳税资料等。
逃税一般是指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税款的行为。
偷逃税都具有故意性、欺诈性、隐蔽性、恣意性,造成少缴或者不缴税款的危害损失。
综上可见,厘定纳税筹划的边界是合法性,纳税筹划的行为是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遵守合法性的要求充分利用税法规定的各种优惠政策,寻找税收洼地的相关政策,获取税收利益的事先筹划;而偷税、逃税、欠税、抗税、骗税等行为则是违反税法的,存在本质上区别,违法的行为是应当受到法律惩处的行为。
全面营改增后的母公司划转资产给子公司作为投资入股形式的财税处理及子公司是否免契税的法理分析

(一)案情介绍甲公司是在中国设立的外商独自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为生产和销售音响插头、电线和五金塑胶制品的工业制造企业,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即甲公司持有乙公司100%的股权。
为进一步提高甲方的资产质量,优化财务状况!甲方拟进行重大重组,重组协议约定如下:1、甲方将其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评估作价人民币106,000,000元(其中土地使用权作价70,954,000元,建筑物作价35046000元)划转到其全资子公司乙方作为投资入股的出资方式,参与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
乙方将划入的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为其注册资本。
2、乙方以股份支付的方式将上述的全部转让价款在土地使用权办理好过户手续和工商登记后,按本合同约定的作价投资额向甲方签发出资证明书。
假设甲公司划入乙公司资产占甲公司总资产的比例超过50%,甲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及建筑物的计税基础为10000万元(土地使用权计税基础为7000万元,建筑物计税基础为3000万元),土地使用权已经累计摊销3500万元,建筑物累计折旧750万元。
同时假设甲划转资产投资到乙公司的行为,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请分析甲和乙的财务税务处理?(二)财务处理1、甲公司的账务处理本合同的实质是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作价进行投资入股形式有偿划转到其100%持股的子公司乙名下,即甲公司用其土地使用权和建筑物与乙公司的股权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7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基于以上税收政策规定,甲公司账务处理为:借:固定资产清理2250万元累计折旧——750万元贷:固定资产——建筑物 3000万元借:长期股权投——一乙公司 10600万元累计摊销——无形资产土地的摊销 3500万元贷:固定资产清理 3504.6万元无形资产 7000万元营业外收入——处置土地使用权收入 3595.4万元[70,95.4万元-(7000万元-3500万元)]同时,借:固定资产清理 1254.6万元贷:营业外收入1254.6万元2、乙公司的账务处理:借:固定资产——建筑物 3504.6 万元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7095.4 万元贷:实收资本——甲公司10600 万元(三)税务处理1、甲公司的税务处理(1)增值税的处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公告2015 40 资产及股权划转所得税征管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5-05-27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以下简称《通知》)下发后,各地陆续反映在企业重组所得税政策执行过程中有些征管问题亟需明确。
经研究,现就股权或资产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公告如下:一、《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一)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的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增加长期股权投资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
母公司获得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以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确定。
(二)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包括资本公积,下同)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三)100%直接控制的母子公司之间,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母公司应按被划转股权或资产的原计税基础,相应调减持有子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
(四)受同一或相同多家母公司100%直接控制的子公司之间,在母公司主导下,一家子公司向另一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的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没有获得任何股权或非股权支付。
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二、《通知》第三条所称“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是指自股权或资产划转完成日起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被划转股权或资产原来实质性经营活动。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地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

税总资产(股权)划转40号公告的逻辑框架及实务思考(一)—把握“划转”在税法下的含义赵国庆-财税星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关于存在100%持股关系的公司间资产(股权)划转的税务处理规定颁布后,大家对于实务中具体应该如何把握一直存在疑问。
同时,对于什么是划转,109号文也没有给出任何明确的规定。
但这样就带来了一个问题,因为国有企业的划转行为有《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的规范,但其他所有者企业,特别是按《公司法》注册成立的企业,在《公司法》中并无划转的概念,那究竟什么情况才属于划转,才能适用109号文的规定呢。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40号公告第一条开宗明义:《通知》第三条所称“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以及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的居民企业之间按账面净值划转股权或资产”,限于以下情形。
这实际意味着,我们税法中用的“划转”和《企业国有资产法》以及《企业国有产权无偿划转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管理规定中用的“无偿划转”并不是同一个概念。
税法中的“划转”是税法体系内的一个词,并非直接借用的《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概念,他在税法中有自己特定的含义。
上面这张图是我们结合税总40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总结出来的图谱。
从整个图呈现的逻辑关系来看,我们明确如下几方面问题:第一:在税法的术语体系下,“划转”一词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有偿划转”,一种是“无偿划转”。
第二:在税法中,“有偿划转”的情形只包括母公司向子公司情形,子公司到母公司以及受同一母公司100%控股的子公司之间的资产(股权)的有偿转移行为不属于40号公告所定义的划转。
那什么是“有偿划转”,什么又是“无偿划转”,40号公告创新性的通过会计处理对税法术语进行了概念上的界定。
换句话说,即使你是国有资产的资产无偿划转,有政府的批准文件,双方如何会计处理不符合40号公告的规定,那也不属于我税法上的划转,也就不能享受40号公告的特殊性税务处理的规定。
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

ACCOUNTING LEARNING117资产划转相关财税问题探析冯媛 重庆广播电视集团(总台)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快速发展,国家政策导向鼓励,企业并购重组规模和数量不断攀升,资产划转作为一种特殊的国有产权流转方式,已成为国有资产整理、剥离的重要整合手段,广泛运用于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各主体间以及主体内资产的无偿转移,而缺乏规范性、统一性和时效性的财税优惠政策也带来执行上的诸多分歧与讨论。
关键词:资产划转;财税探析引言企业发展进程中,随着外部形势的变化,原有组织架构和资源配置已不适应生产力发展需要,甚至阻碍了生产力发展。
资产划转作为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一种常用手段,对优化国有资源配置,提高经济效益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
从税法层面,资产划转往往伴随着资产所有权在参与重组主体之间的转移变动而触发相应税项的纳税义务,因此,税收成本构成是企业资产划转重组过程中需要重点考量和权衡的关键决策因素[1]。
出于鼓励和支持企业重组以优化企业的考量,自2009年以来国家先后出台有关企业重组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2014年12月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该通知有两大亮点,一是将企业重组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标准降低,大大扩展了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企业重组范围;二是明确集团内部重组可申请特殊性税务处理,即以低税负实现资产和业务的调整,以优化企业资源配置[2]。
但值得注意的是,出于鼓励和反避税平衡的考量,税法对有关企业重组交易适用相关税收优惠也提出了条件和要求,这意味企业在选择重组交易时需对交易安排进行重点审视以规避税务风险。
一、案例导入C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C 公司)是由A 自然人出资的合伙企业(持股10%)和B 有限责任公司(持股90%)共同出资设立,C 公司现持有D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D 公司)100%股份,A、B、C、D 公司均属于非房地产开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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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s】本文由梁志飞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同学们学习财税会计定要踏踏实实把基本功练好!财税实务税总2015年40号公告明确资产(股权)划
转所得问题
导读:2015年5月最后一周,是忙碌的一周,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09号文件配套政策终显屏幕,40号公告凭借其明确划转含义,将是一个多年后都将被多次提起的重量级所得税政策,所得税家族中,划转一词正式到位!109号文件下发伊始百花萧败的冬季,何为划转就翘首以待,在116、41号文件的配套公告都已颁发后的初夏时分,我等的花儿也开了!张伟老师认为,所谓109号文件划转,实质就是投资、减资、分立三种模式在全资母子兄弟公司之间的运用!欲知详情如何,且看张伟对此文的学习体会。
2015年5月27日,国家税务总局颁发了《关于资产(股权)划转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0号,以下简称40号公告),该文件是《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文件)的配套政策,主要内容一是明确了”资产划转”含义,二是对资产划转区分不同情形,给出了税务处理答案,虽然是自109号文件出台半年之后方才姗姗来迟,但该政策用词考究,阐述明晰,直奔主题,操作性强,值得点赞!
一、40号公告颁布的背景
2014年3月7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优化企业兼并重组市场环境的意见》(国发〔2014〕14号,以下简称14号文件),该文件是克强经济学系列组合拳的重要一环,该文件的第四条第(七)项要求”完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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