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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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148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148号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正文:----------------------------------------------------------------------------------------------------------------------------------------------------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的通知(穗环〔2011〕148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站:为加强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根据《印发〈广州市进一步加强后亚运时期空气污染综合防治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2号)和《印发〈2011年广州“天更蓝”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穗气办〔2011〕5号)有关工作部署,以及污染源监督管理有关规定,我市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加油站、储油库开展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现就有关工作安排和要求通知如下:一、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所在区、县级市环境监测站负责,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由市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从2012年起纳入本市环境监测常规工作任务。

二、从2011年开始,逐步对本市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

其中,2011年在全市抽取10%的加油站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1。

从2012年开始,逐步提高抽查监测加油站的比例。

三、从2011年开始,对本市所有储油库进行汽油油气排放监测,2011年监测任务安排见附件2。

四、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应结合排污许可证核发(换发)工作,加强对辖区内加油站、储油库油气排放的监督管理,建立加油站汽油油气排放例行监测制度,对超标排放、擅自停用油气回收治理设施等违法排污行为依法处理。

五、请各区、县级市环保局和市环境监测中心站按照《广州市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方案》(见附件3)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落实安全监测措施,组织做好加油站、储油库汽油油气排放监测工作。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

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文:----------------------------------------------------------------------------------------------------------------------------------------------------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5号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于2021年10月27日通过的《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业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于2022年1月16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2年1月22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2021年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十六次会议通过2022年1月16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生态环境保护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生态环境保护遵循绿色发展、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理念,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系统治理、社会共治、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制定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重要政策措施,协调解决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责任。

第五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及生态环境质量负责。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领导,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有效措施,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依职责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健全生态环境网格化监督管理制度,落实承担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的人员。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7.09.30•【字号】穗环〔2017〕145号•【施行日期】201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指引(试行)的通知穗环〔2017〕145号各区环保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市空港委国土规划建设局、广州开发区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82号),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工作,进一步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我局制定了相关工作指引(试行),请参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7年9月30日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的工作指引(试行)为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以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有关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参照环境保护部关于规范建设单位自主开展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相关要求,制定本指引。

一、验收时间建设单位需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验收期限一般为3个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需要调试的,验收可适当延期,但验收期限一般不超过9个月。

二、验收程序(一)自行或委托编制验收报告。

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需组织查验、监测、记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调试情况,编制验收报告。

建设单位不具备编制验收报告能力的,可委托有能力的技术机构编制。

建设单位对受委托的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行为负责,可通过合同明确受委托技术机构编制验收报告的义务并监督其依约履行。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审查办事指南阅读次数:1306字体大小:大中小一、办理对象本公共服务适用于向我中心申请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的建设单位.二、办理条件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可以提出项目环评文件技术审查申请.1.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规定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经番禺区环境保护局确定需编写含专章(专项)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项目。

2。

建设项目符合国家环保法律法规规定,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和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符合产业政策;项目环评文件中明确建设项目符合环保要求,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确定项目建设可行。

三、所需资料建设单位按《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见四、表格下载)提供相关材料。

四、表格下载1.环评文件技术审查资料清单2。

技术审查申请书3.专家复核/复评审申请书4.气象观测资料说明五、窗口流程环评文件技术审查一般包括初核初审、现场踏勘、组织(专家)评审、提出修改意见、对经复核已满足修改意见和达到环评技术导则要求的环评文件出具技术审查意见等程序,具体工作流程图见后附图。

⒈环评文件初核、初审建设单位报送的环评文件应符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6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技术评估导则》(HJ616—2011)及省市及番禺区环评文件审批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包括编制人员、环评项目负责人、审核人员签名和加盖公章等。

对不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环评文件以书面意见形式通知项目建设单位,技术审查工作同时终止;对提交材料不齐全的环评文件,暂不接受该项目的审查申请,并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需补充的材料。

环评文件经资料初核、技术初审后符合技术审查要求的,技术中心接受建设单位技术审查申请,承担该建设项目环评文件的技术审查工作。

建设单位提交进行技术审查所需的全部材料后,技术中心出具受理回执.⒉项目现场踏勘和专家评审⑴对于需召开专家评审会的项目,根据建设项目的特点和评价重点,技术中心在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应的专家,组成评审专家组。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8.12.21•【字号】穗环规字〔2018〕4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广州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的通知穗环规字〔2018〕4号市空港委,各区环保局,广州开发区行政审批局,南沙区环保水务局、行政审批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的通知》(国办发〔2018〕33号)和《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穗府〔2018〕12号)有关工作部署,进一步深化环境影响评价“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我局制定了《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现予印发实施。

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可径向我局反映。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名录第一条为深化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服务民生工程建设,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等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广州市辖区内无需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也无需办理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手续(含本名录颁布实施时已审批环评文件但未投入使用且未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建设项目)。

第三条列入本名录的工程建设项目,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省、市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接受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建设或运营过程中发生变更、调整并出现不符合本名录情形的,应当立即停止建设或运营,及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按其要求办理。

第四条本名录自2019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6.25•【字号】穗府规〔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生态保护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穗府规〔202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生态环境局反映。

广州市人民政府2021年6月25日广州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推进广州市“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以下简称“三线一单”)落地,实施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方案的通知》(粤府〔2020〕71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广东及广州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坚持底线思维和系统思维,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基本方略,以持续改善环境质量为核心,与区域社会经济发展统筹衔接,建立覆盖全域的生态环境分区管控体系,为生态环境管理提供支撑,推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助力广州实现老城市新活力、“四个出新出彩”,为在全省实现总定位总目标中勇当排头兵奠定坚实的生态环境基础,建成美丽中国样本城市。

(二)基本原则。

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把保护生态环境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以资源环境承载力为先决条件,将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落实到区域空间,持续优化发展格局,促进经济社会绿色高质量发展。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

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广州市环境保护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改善广州市的环境质量,保障公民的健康权和生存环境的安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广州市环境保护的原则是预防为主、综合管理、源头控制、公众参预、法治保障,追求节约资源、循环利用、生态友好的发展方式。

第三条广州市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工作机构,加强环境监测、环境评估、环境管理和环境应急能力建设,推进环境保护科技研究和人材培养。

第二章环境质量保护第四条广州市建立环境质量监测网络,监测大气、水、土壤等环境质量状况,并发布监测结果。

第五条广州市对排放大气污染物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度。

对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条广州市加强大气污染管理,推广清洁能源、清洁生产技术和设备,控制工业废气、机动车排放等污染源。

第七条广州市加强水环境保护,推进水污染防治,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控制工业废水、生活污水等污染源。

第八条广州市加强土壤环境保护,防止土壤污染和土地退化,加强农药、化肥的管理和使用,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三章生态环境保护第九条广州市加强自然生态保护,保护生物多样性,修复生态系统,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十条广州市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区域,严格限制开辟建设活动,保护生态功能。

第十一条广州市推进森林资源保护和林业可持续发展,加强湿地、草原等生态系统保护。

第十二条广州市加强自然保护区建设和管理,保护濒危物种和重要生态功能区。

第四章噪声污染防治第十三条广州市建立噪声源排放管理制度,控制工业设施、道路交通等噪声源的噪声排放水平。

第十四条广州市加强建造施工、市区交通等噪声污染的监管与管理,保障居民的歇息和学习环境。

第五章环境保护管理第十五条广州市建立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对重大建设项目和政策措施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第十六条广州市加强环境监管,建立环境监测站点,定期监测环境污染物,及时报告环境状况。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10.14•【文号】环办函[2010]1099号•【施行日期】2010.10.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监测正文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10年度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抽查的通知(环办函[2010]1099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促进环境影响评价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6号)的有关规定,我部将于近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机构(以下简称“评价机构”)抽查。

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抽查方式及内容此次抽查采用现场检查与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两种方式。

(一)现场检查我部会同检查单位所在地省级环保部门及部分专家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评价机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一)。

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各单位工作条件、工作质量、日常管理、人员配备以及从业行为等相关情况。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专项检查抽查部分评价机构2009年主持完成的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专项检查单位名单见附件二),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报告书(表)编制质量和规范性等相关情况。

二、抽查程序和时间安排(一)2010年10月25日至11月22日期间,我部组织对附件一中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并现场抽取部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参加专项检查,现场检查的具体事项另行通知。

(二)2010年10月25日前,附件二中的单位应将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原件以及相应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合同复印件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复复印件各一份报送我部。

(三)2010年11月1日至12月30日期间,我部分批组织对抽取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听取相关单位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情况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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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
员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穗环[2010]166号
【发布部门】广州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8.06
【实施日期】2010.08.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广州市环境保护局转发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
(穗环〔2010〕166号)
各区、县级市环境保护局,有关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现将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环发〔2008〕69号)和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转发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及从业人员管理的通知》(粤环〔2008〕89号)转发你们。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维护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秩序,提高环境影响评价质量,现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在我市辖区范围内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资质等级、评价范围以及收费标准开展工作。

严禁出借资质证书,设有分支机
构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加强对分支机构全面、有效的质量控制和监督检查,不得以其分支机构名义对外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

外地环境影响评价机构首次在我市承接环境影响评价业务的,应按广东省环境保护厅的要求,将有关材料送我局备案审核后,方可正式开展业务工作。

二、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要及时掌握从业人员资格登记情况和承接业务情况,禁止外机构人员“挂靠”或无证人员参与相关业务工作。

要实行严格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质量审核机制,对建设单位、协作单位提供的技术报告和监测数据认真把关,严格履行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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