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

合集下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6.18•【字号】鄂政办发[2003]65号•【施行日期】2004.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住房保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政办发[2003]65号)省政府各部门:《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三年六月十八日在汉湖北省直机关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的实施意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直单位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0]194号)精神,现就在汉湖北省直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实施住房分配货币化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住房货币化补贴的范围武汉市内的湖北省直党、政、群机关和省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的对象1、无房职工。

即本人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2、住房面积未达标职工。

即本人已按房改政策购买了公有住房,但未达到规定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3、2004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在编职工。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的标准1、住房货币化补贴面积标准。

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一律以建筑面积为准(各职级住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件)。

2、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

根据武汉市人民政府武政[1999]105号文件规定,本着“同一城市同一标准”的原则,在汉湖北省直机关的职工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标准参照武汉市的标准制定。

即:无房职工实行一次性住房补贴,按每平方米450元的基数和职工的平均工作年限,分解为每年每平方米补贴14元;低于32年的按32年计发,高于32年的按实际工龄计发。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正文:----------------------------------------------------------------------------------------------------------------------------------------------------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的通知(市政发[2005]170号2005年12月22日)《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西安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实施办法第一条为深化本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城镇住房新体制,切实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的指导意见》(陕政发〔2003〕3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新城、碑林、莲湖、灞桥、雁塔、未央区行政区域内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机关和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住房分配货币化,是指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无房和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实行住房补贴的分配形式。

第四条市住房制度改革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财政、物价、审计、监察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住房分配货币化工作。

第五条住房补贴的发放范围是:夫妻双方均未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或已按房改政策购买公有住房,但住房面积未达到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

第六条住房补贴资金主要立足于财政、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转化。

具体来源如下:(一)财政预算安排的住房建设和维修资金;(二)公有住房出售收入;(三)预算外资金;(四)其他资金。

对财政供给经费的单位,住房建设资金转化后的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审核后,按全额或差额比例给予适当补助。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

《南京市住房补贴发放通知》作者:日期:xx-01-19各区人民政府,市各部、委、办、局,市各有关单位:为了进一步深化我市住房制度改革,大力发展住宅建设,把住宅业培育成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发〔1998〕278号)精神,对我市职工住房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和合理性的原则,推进新房新制度的有效和稳步实施。

(二)坚持国家、单位和个人合理负担的原则,在不过多增加各方负担条件下,实现住房由实物分配向货币分配的转变,建立新的住房建设和分配制度。

(三)坚持机制转换和现有住房资金转化的原则,将住宅建设、经营、消费等环节的资金集中起来,合理使用。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和标准(一)住房补贴的发放对象是本市十区范围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在编的正式职工和离退休人员中无房职工以及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的职工。

(二)住房补贴的发放标准根据市有关部门核准的我市经济适用住房平均价格、职工工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和职工工龄等因素计算确定。

购房补贴由夫妇双方所在单位按职工本人应享受的购房补贴面积分别计发。

1.职工购房补贴额为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与该职工的购房补贴面积之积。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补贴额为610元。

2.购房补贴面积指该职工的职务(职称)和级别所对应的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见附表一)。

无房职工按规定面积标准全额计发购房补贴。

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购房时按规定的购房面积标准与现住房面积的差额计发补贴。

3.有条件的单位可给予购房职工发放工龄补贴。

职工工龄补贴额按职工家庭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年工龄补贴率(0.6%)、1992年前的工龄和购房补贴面积四项之积计算确定。

市政府将适时公布职工家庭负担价标准。

1998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负担价为1180元。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8.02.14•【字号】鲁政办发[1998]11号•【施行日期】1998.02.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办发[1998]11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了切实搞好全省住房制度改革,全面贯彻落实《山东省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暂行办法》(鲁政发[1997]108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和管理(一)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要求,自1998年1月起把在职职工住房补贴纳入工资。

计发职工住房补贴的月工资基数为:执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为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执行技术职务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人员为基本工资与按国家规定比例发放的津贴之和;企业职工计发住房补贴的工资基数为经同级劳动部门核准的基本工资与工龄工资之和。

计发住房补贴要与售房价格挂钩。

济南市的补贴比例为上述工资基数的25%。

各地不得自行提高比例,经济欠发达的地区可适当降低比例。

(二)职工住房补贴是职工个人的长期性住房储金,也是各级政府重要的建房资金来源。

各地应按照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办法集中管理,统筹用于职工住房建设,以更好地发挥资金效益,促进住房制度改革和职工住房条件的改善。

凡是缴入各级住房资金管理机构统一管理的职工住房补贴,不计入职工个人所得税的计税基数,企业不计入社会养老、失业保险统筹基数。

二、1997年前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计算和有关问题的处理(一)1997年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职工,其一次性住房资金补偿的具体计算公式和有关系数为:实行职级工资制的职工:1997年前住房资金补偿额=现行工龄折扣额(即当地政府测算的当年的折扣额,下同)×规定的住房面积标准(科级以下干部职工为65平方米,科局级为75平方米,县处级90平方米,地厅级为120平方米)×工龄(截止退离休之年)×职务级别系数(科级以下为1.153,科局级为1.200,县处级为1.333,地厅级为1.250)×现级别任职年限系数(正、副职任职年限连续计算,每任职1年增加0.01)。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

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关于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补充通知赣财综[2009]11号省直各部门、各单位:《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直机关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在昌省直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的通知》(赣财综[2008]93号,以下简称《办法》)下发后,省直各单位依据《办法》规定正在着手住房补贴的申报准备。

为积极稳妥有序地开展这项工作,年前,根据省政府领导的指示,我们选择了不同类型的三个省直单位进行住房补贴试点,通过各方努力,试点取得成功。

通过试点,完善了住房补贴发放系统和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为全面铺开省直单位住房补贴工作积累了经验,提供了有力的技术支持。

现根据试点情况,就完善省直单位住房补贴申报审批发放办法,提出如下补充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凡符合《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在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申报时,原则上应将本单位符合享受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进行一次性申报。

对个别单位一次申报有困难的,报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同意后,可分两次申报。

单位在进行第二次申报时,要到省财政厅网站重新下载“住房补贴系统”使用,不得在第一次申报的“住房补贴系统”基础上修改数据上报。

二、除《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需报送的材料外,申报单位应补充如下材料:(一)向省财政厅、省直房改办各提交一份享受住房补贴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如为第二代身份证须正反两面复印),上报前由单位统一在身份证复印件上加盖“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印戳。

(二)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关于确定我单位已故职工住房补贴领取人的意见”(样表附后,此表请在省财政厅网站住房补贴专题中下载),列明已故职工姓名、原身份证号码,代领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已故职工与代领人关系。

申报单位在确定代领人时,应当与已故职工家属充分协商,应依法进行。

(三)向省直房改办、省财政厅各提交一份“单位发放住房补贴及处理情况说明”。

说明的主要内容:1、本单位自住房制度改革后到现在是否发放了住房补贴;2、已发放住房补贴的范围、人数、金额、依据;3、这次申报住房补贴的金额中是否已经扣除;4、没有扣除的原因。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

武汉理工大学职工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根据湖北省《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鄂房改〔1999〕13号)、《关于调整省房改直管高校住房货币化分配有关政策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号)、《关于省房改直管高校和直管单位住房货币化分配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鄂房改办〔2003〕13号)、《关于调整中央在汉委部属高校住房货币化补贴标准的通知》(鄂房改办[2009]11号)、《省房改直管高校房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房改办[2009]13号)和《关于深化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校党字〔2003〕0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原则(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属地化的原则。

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贯彻执行湖北省房改办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

(三)轮候发放的原则。

优先发放离退休职工和无房职工,逐步落实其他职工的住房货币化补贴。

二、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的组织和领导在校房改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和计财处、人事处、后管处、房改办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工作专班,加强对住房货币化补贴政策的研究,强化协调和沟通,确保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工作积极、稳妥、有序实施。

三、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一)补贴对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对象为人员经费由中央财政补助职工,具体包括:1、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配偶双方(或单身职工)均未购买公有住房的职工 (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

2、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双职工家庭(或单身职工)虽已购买或租住公有住房,其中一方或双方未达到本细则规定的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的职工(以下简称未达标老职工)。

3、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

(二)补贴形式1、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按照一次性补贴和逐月补贴相结合的形式给予住房补贴。

2、新职工按照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给予住房补贴。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正文:---------------------------------------------------------------------------------------------------------------------------------------------------- 湖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的通知省人民政府同意省房改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的《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推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对启动市场、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具有重要的意义,要切实加强领导,抓紧制定和完善方案,精心组织好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实施住房货币化分配的意见为了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新体制的建立,根据《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政发(1998)84号)精神,现就住房货币分配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意义(一)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是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核心。

它的目标宗旨是:在不断巩固和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基础上,将住房实物分配改变为以货币形式发放的住房补贴,增加职工工资收入中的住房消费资金含量,并与实行职工政策性住房抵押贷款等办法相配套,提高职工的购房支付能力,加快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进程,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住房新制度。

(二)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将有利于改变传统的住房分配方式,切断职工在住房问题上对国家和单位的依赖;有利于克服住房分配不公,以权谋房等各种弊端;有利于合理引导个人住房消费,促进住宅产业及相关产业的发展,培育我省经济新的增长点;有利于从根本上改变住房供应方式,最大限度地满足广大城镇居民不同的住房需求。

二、实行住房货币分配的基本原则(一)立足于转换住房分配机制,加快与住房相关的其他方面的综合配套改革,促进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的尽早实现。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3.07.16•【字号】呼政发[2003]54号•【施行日期】2003.07.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筹集、发放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呼政发[2003]54号)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为建立住房分配新制度,确保住房补贴及时发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现就呼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发放和管理等问题通知如下: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一)住房补贴资金是指国家、单位按规定发给职工的住房货币补贴,分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和按月发放的住房补贴。

(二)住房补贴按照国家、单位共同负担的原则多渠道进行筹集。

(三)住房补贴资金的来源:1、单位原有住房建设资金的划转部分;2、单位公有住房出售收入;3、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4、单位其它渠道筹集的住房资金。

(四)市财政局、市住房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委办)对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的住房资金情况进行核查,核定的上述住房补贴资金,专项用于职工住房补贴,不得挤占、挪用和流失。

(五)由市本级财政核拨的住房补贴资金,按财政预算管理方式和财力可能的原则进行安排。

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住房补贴资金由单位自行解决。

二、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一)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

住房补贴资金的发放标准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补贴暂行办法》(内政发[2000]9号)及市政府《关于市级机关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化补贴有关事宜的通知》(呼政发[2001]102号)的规定执行,对2001年12月31日(含当日)以前参加工作的老职工,实行一次性发放。

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35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为5.73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通知各院系、各单位:
学校近期将发放第三批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的补贴款,现将本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2009年度申报住房货币化补贴教职工,具体名单见附件。

二、签订协议书与货币补贴发放办法:
1、签订协议书:
根据南字发[2003]11号文件精神,领取住房货币化补贴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签订协议书的时间为:2010年12月2日上午8:30~11:30;下午12:30~16:30;地点为:学校田家炳楼教工之家。

届时请申请人本人或去世申请人的配偶本人携带身份证原件(如有私人印章的请一并携带)到场签订协议书。

对确因身体等原因不能亲自到场者,可书面委托他人代签。

委托他人代签协议时,受托人需携带委托人身份证原件、委托书、受托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印章(或手印),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

如有特殊情况,在规定时间内不能前来办理的教职工请提前与房地产管理处住房管理科联系(联系电话:83592901)。

若已去世的申请人的配偶也已去世,则由申请人所有的法定继承人派代表签订协议书,同时必须提供所有法定继承人签名、印章(或手印)的书面委托书及所有法定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并由申请人所在单位在委托书上盖章确认后有效。

2、新聘用教职工已领取过货币补贴的,本次无需再签订协议。

3、对现住南园非售区住房的教职工,在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发放中,其“享受补贴面积”中不再扣除南园承租住房的面积,但此面积部分折算的货币补贴金额学校暂不发放,待其退还承租住房后再予以补发。

同时补签《南京大学非售区住房租赁协议》。

4、发放办法:
与学校签订协议书后,凡是工资关系在学校的申请人补贴款将由学校统一打入申请人本人工资帐号。

无工资关系的补贴款以现金或支票形式发放。

此次住房货币化补贴已经南京市房改办正式批准备案,任何人不得变更。

以上通知请各单位务必通知到相关人员。

房地产管理处
二○一○年十一月三十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