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法制办、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负责人就《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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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1.目的加强对危险化学品事故的有效控制,当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时,能迅速、正确地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救治伤者,防止事故扩大及二次伤害,减少事故造成的影响和损失,编制此预案。

2.适用范围适用于工程施工中危险化学品安全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

3.参考/引用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生产经营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编制导则》GB/T29639-2013《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十七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八号4.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4.1危险化学品应急事故的构成:4.1.1火灾事故:指燃烧物质主要是危险化学品的火灾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1)易燃液体火灾;(2)易燃固体火灾;(3)自燃物品火灾;(4)遇湿易燃物品火灾;(5)其他危险化学品火灾。

4.1.2爆炸事故:指危险化学品发生化学反应的爆炸事故或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1)爆炸品的爆炸;(2)易燃固体、自燃物品、遇湿易燃物品的火灾爆炸;(3)易燃液体的火灾爆炸;(4)易燃气体爆炸;(5)危险化学品产生的粉尘、气体、挥发物的爆炸;(6)液化气体和压缩气体的物理爆炸;(7)其他化学反应爆炸。

4.1.3中毒和窒息事故:指人体吸入、食入或接触有毒有害化学品或者化学品反应的产物而导致的中毒和窒息事故;具体又分若干小类,包括:(1)吸人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呼吸道);(2)接触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皮肤、眼睛等);(3)误食中毒事故(中毒途径为消化道);(4)其他中毒和窒息事故。

4.1.4灼伤事故:指腐蚀性危险化学品意外的与人体接触,在短时间内即在人体被接触表面发生化学反应,造成明显破坏的事故;腐蚀品包括酸性腐蚀品、碱性腐蚀品和其他不显酸碱性的腐蚀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9.14•【文号】安委办[2008]26号•【施行日期】2008.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委员会,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全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呈现稳定好转的发展态势。

但是,我国部分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工艺落后,设备简陋陈旧,自动控制水平低,本质安全水平低,从业人员素质低,安全管理不到位;有关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法规和标准不健全,监管力量薄弱,危险化学品事故总量大,较大、重大事故时有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合理规划、严格准入,改造提升、固本强基,完善法规、加大投入,落实责任、强化监管”的要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实现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明显好转,现就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严格安全许可条件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制定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的原则,确定化工集中区域或化工园区,明确产业定位,完善水电气风、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009年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确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的专门区域。

从2010年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负责固定资产投资管理部门和安全监管部门不再受理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提出的立项申请和安全审查申请。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中共贵州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9.08•【字号】•【施行日期】2020.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党内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市(自治州)、县(市、区)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省军区、武警贵州省总队党委,各人民团体:《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9月8日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深入开展危险化学品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建立安全隐患排查和安全预防控制体系,加强源头治理、综合治理、精准治理,着力解决基础性、源头性、瓶颈性问题,加快实现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危险化学品本质安全水平,确保全省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二、重点任务(一)强化安全风险管控。

1.深入开展安全风险排查。

严格落实地方党委和政府责任,全面开展安全风险排查和隐患治理,不断完善安全风险“一张图一张表”。

分行业细化排查标准,对危险化学品企业、化工园区或化工集中区(以下简称化工园区),实施安全风险排查评估分级,建立完善安全风险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对一、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有毒有害、易燃易爆化工企业按照有关原则实施最严格的治理整顿。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

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管理条例一般指针对某一项目、团体制定的规则,使其有条不紊的进行的一种方法。

与条例的定义类同,管理条例是由国家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一般为国务院)制定而发布的用于管理和规范政治、经济、文化以及行业领域的法规文件。

接下来由店铺为大家整理出最新版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

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

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9.24•【字号】渝安监发[2013]157号•【施行日期】2013.10.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安监发〔2013〕157号)各区县(自治县)安监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经市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13〕3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3年9月24日重庆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0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和经营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辨识、评估、登记建档、备案、核销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燃气、用于国防科研生产的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及港区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以下简称重大危险源),是指按照《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标准辨识确定,生产、储存、使用或者搬运(含长输管线)危险化学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为深刻汲取各类危险化学品事故教训,特别是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教训,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要求,现就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1.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坚持安全发展理念的必然要求。

保障化工产业持续健康发展,必须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责任体系,认真落实“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制定实施化工产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强化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不断提高化工行业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真正把化工产业的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

2.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是解决我市化工企业安全生产突出问题的需要。

我市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量大面广,安全监管任务十分繁重。

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对于稳定全市安全生产形势,促进化工产业安全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近年来各级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采取了一系列强化安全监管的措施,提高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但是,部分企业设备简陋,自动化控制水平不高,从业人员素质低,责任制不落实,部分地区监管力量薄弱,监督检查不到位的问题依然存在。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感,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严格准入、确保安全”的原则,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影响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确保全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危险化学品安全,防止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护公共安全、人身财产安全和环境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危险化学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等活动的安全管理。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可能因为其物理、化学、毒理危害性质,在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处置过程中对人身或者财物造成伤害,或者对环境造成污染、破坏的化学品。

第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应当遵循“预防为主、控制风险、依法管理、责任到人”的原则。

第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工作机制,统筹协调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制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的危险化学品安全防范计划,加强对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和重大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六条企业应当依法开展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运输、销售和处置等活动,并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承担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第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安全生产总体规划中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工艺、危险源、风险控制措施以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和实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技术标准,定期组织实施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发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加以消除。

第九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进行安全技术评估和环境影响评价,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应当在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仓库、贮罐、管线等重点部位设置安全监测装置,及时采取相应的措施,保证安全控制。

第十一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出库质量。

第十二条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当对进货的危险化学品进行检验和质量评估,并保存相关检验报告及评估结果,确保危险化学品质量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以及相关技术规范。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3.02.07•【文号】环发[2013]20号•【施行日期】2013.02.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3]2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和《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1〕42号)有关要求,构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体系,严格化学品环境管理,我部组织编制了《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全面加强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切实保障人体健康和环境安全。

附件: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2月7日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十二五”规划(环境保护部2013年1月)前言我国现有生产使用记录的化学物质4万多种,其中3千余种已列入当前《危险化学品名录》,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

具有急性或者慢性毒性、生物蓄积性、不易降解性、致癌致畸致突变性等危害的化学品,对人体健康和生态环境危害严重,数十种已被相关化学品国际公约列为严格限制和需要逐步淘汰的物质。

同时,尚有大量化学物质的危害特性还未明确和掌握。

随着我国经济高速发展,化学品的生产和使用量持续增加,化学品生产、加工、储存、运输、使用、回收和废物处置等多个环节的环境风险日益加大。

化学品生产事故、交通运输事故、违法排污等原因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频繁发生,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内分泌干扰物等引起的环境损害与人体健康问题日益显现,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形势日趋严峻。

我国化学品环境风险管理较为薄弱,法规制度、监督监管、基础能力尚不能适应形势发展要求,化学品环境风险防控能力和防控水平亟待提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正文:----------------------------------------------------------------------------------------------------------------------------------------------------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合政〔2009〕2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根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安委办〔2008〕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科学制定实施行业安全发展规划1.合理规划产业安全发展布局。

编制《合肥市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按照“产业集聚”与“集约用地”原则,明确市级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确定化工产业集中区域。

2009年6月底前,完成化工行业安全发展规划编制工作。

从2010年1月1日起,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必须在依法规划的专门区域内建设。

对没有划定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专门区域的地区,投资主管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安监部门不再受理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建设项目安全设立申请。

新的化工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化工产业集中区或化工园区,现有化工企业有计划地逐步迁入化工园区。

化工园区和化工集中区周围,要预留足够的外部安全距离,完善水、电、气和污水处理等公用工程配套和安全保障设施。

2.推进危险化学品经营市场专业化。

借鉴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市场的成功经验,推进集仓储、配送、物流、销售和商品展示为一体的危险化学品交易市场建设,指导企业完善危险化学品集中交易、统一管理、指定储存和专业配送。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第3版)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1 总则1.1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有效预防和控制危险化学品造成的危害,保障职工的身体健康和国家财产安全,保护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上海市《化学危险物品生产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1.2本办法适用于**工程技术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各事业部、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内危险化学品的使用、储存、运输、处置危险化学品的管理。

沪外子公司按当地政府安全主管部门的要求,并参照本办法执行。

2 定义2.1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具体管控危险化学品种类和名称以国家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目录》为准。

2.2本办法所涵盖的管控范畴:是指涉及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包括危险化学品的仓储经营活动)和运输的安全管理。

3 职责3.1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必须保证本单位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符合国家、上海市有关法规、**集团和公司规定,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

3.2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指定危险化学品归口管理部门,行使区域内危险化学品使用、储存、运输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管理职能,负责制定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细则(细则中应含对进入本单位范围内的外来单位的安全管理),并实施安全检查与考核。

3.3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必须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2011年11月30日发布 2011年11月30日实施共 12 页第 1 页组织从业人员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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