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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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浅析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中的两个常见罪名,均属于危害行为罪。

本文将从罪名定义、认定标准、适用范围与刑罚量刑等方面,对危害公共安全罪与危险驾驶罪进行浅析。

一、危害公共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中规定:“大肆散布谣言,惊扰公共秩序;编造、故意传播虚假危险情报,扰乱公共秩序;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危害公共安全罪主要是针对危害社会公共安全的行为,包括大肆散布谣言、编造虚假危险情报、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等行为。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要求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者过失,具体应根据不同行为的特点进行判断。

对于大肆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散布的信息为谣言,并且故意散布,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编造虚假危险情报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明知或应知其所编造的情报为虚假,且故意传播,并导致公共秩序的严重混乱。

对于故意制造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故意违反国家规定,制造危险方法,并且实施危险方法时,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

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要求行为人以危险方法实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行为人虽然未必具有直接意图危害公共安全的目的,但是行为本身会引发社会公共安全的危险,应认定为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范围比较广,可以针对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机关建筑等涉及到公共安全的场所和设施,保障公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对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应根据罪行造成的危害程度、社会危害性、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以达到惩罚犯罪的目的。

二、危险驾驶罪危险驾驶罪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3条中规定:“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但尚不构成其他罪的,杜撰、故意变造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或者使用其他人的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危害公共安全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或者没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处拘役或者罚金。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

最新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认定、量刑标准什么是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危险驾驶罪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定额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构成要件客体要件《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显然,此罪侵犯的客体为公共安全,即危险驾驶的行为危及到了公共安全,给公共安全带来了潜在的危险,即对不特定且多数人的生命、身体或者财产的危险。

客观要件此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

因此构成此罪要求在客观行为方面,要同时满足四个方面的条件:(1)行为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

这里法律条文采用列举的方式,仅将醉酒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入罪。

“醉酒驾驶”的行为。

醉酒分为生理性醉酒和病理性醉酒,病理性醉酒属于精神病,而生理性醉酒则不属于精神病。

在病理性醉酒的情形中,要看行为人是否明知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

如果明知而故意饮酒是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驾驶机动车,根据“原因自由行为”理论,其仍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行为不知道自己有病理性醉酒的生理特点,而饮酒后使自己陷于病理性醉酒的状态后又驾驶机动车行驶,根据“主客观一致”的原则,刑罚不应对此种行为人意志无法控制的行为加以处罚。

“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的行为。

“追逐竞驶”是指驾驶机动车相互追逐或以追求速度为目的驾驶的行为,即通俗意义上的“飙车”行为。

由于道路限速的不同,那么达到“追逐竞驶”的速度条件也是不一样的。

具体要多少码还要根据各地情况的不同而加以具体界定。

(2)空间条件:醉酒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要在道路上进行。

“道路”与交通肇事罪中的“道路”范围相一致,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即凡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都可以称之为道路。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认定探讨

有 人认 为危险驾 驶罪 的主 观方面 为过 失或间接 故意 , 但本人 律规定 的速度在 道路上 行驶 , 往往 是对 自己 的驾驶 技术有 很高 的 认为 危险驾 驶罪 的主观 方面 为故意 犯罪 。 在 我认 为, 我们 理解和 自信 , 相 信在快 速行驶 的过程 中, 仍能控 制车辆 , 能够避 免危害结
驾驶罪 作为一 个新 的罪名 , 在 犯罪构成 与认定方 面都有 许多值得 持这种 观 点的人认 为 , 行 为人 追逐 竞驶往 往 是出于 找乐或 泄愤 , 探 讨 的地方 。本 文就危 险驾驶 罪 的主观 方面来 进行探 讨 。 以明显超 过法
惊 心的惨 案一 次又一 次地 触痛着广 大公众 的神经 , 对人们 的生命 驾驶 机 动车追 逐竟 驶, 情 节恶 劣 的行 为 。醉酒 驾驶 , 是指 在道 路
安 全造 成 了很大 的威胁 。为顺应 民意 , 2 0 1 1 年 2月 2 5日, 《 刑法 上 醉酒 驾驶 机动车 的行 为 。下面就 追逐 竞驶 和醉 酒驾驶 两种 行 修 正案 ( 八) 》 第2 2 条关于 危险驾驶 罪 的通 过 , 为 我国有 效打击无 为方式 的主 观方面 分别进 行分 析 。 视 交通 管理法 规的违法 犯罪行 为 、 改善 I 7 1 前道路 交通领 域事故 多 发 的现 状 、 加强对 社会 的风 险防范 , 打 开了新 的局面 。 但 是, 危 险 ( 一) 追 逐竞驶 主观 方面认 定 有 学者认 为追逐竞 驶主观方 面 的表 形式为 过于 自信 的过失 ,
国《 刑 法修 正案 ( 八) 》 中规 定危 险驾驶 罪 中的情形 之一— —追 逐
据, 认 定行 为具 有发生 侵害 结果 的危险 ; 进 而具 体危 险犯是 指行 竞驶 行为 要构 成犯罪 必须 达到“ 情 节恶 劣” 。 在此 , 对 睛节恶 劣” 为 人的行 为 是否具 有足 以造成 某种 后果 的危 险需 要根 据具 体案 应 该作何 理解 ? 是不是 要造 成实 害而惨 重 的后果 才能将 其认 定 情加 以判 断 的犯罪 。 抽象 的危 险犯 中的危 险 , 是 在司法 上 以一般 为 “ 情 节恶劣 ” ?笔者认 为 , 情节 恶劣 并不等 于后 果惨 重 , 如 果后 的社 会 生活经 验为根 据 , 认 定行为 具有 发生侵 害结 果的危 险 ; 进 果很 惨重就 有可 能认定为其 他罪名 ( 如 以危 险方法 危害公共 安全 而抽 象危 险 犯是指 只要 行为 人实 施 了刑 法分 则条 文所 规定 的某 罪 ) , 而 不再 定危 险驾驶 罪 。在此 , 情节 恶劣 所造 成的后 果 , 不一 种 具体 犯罪 客观 方面 构成要 件 的行 为就具 有产 生某种 后果 的危 定就是 过 失犯罪 中所 要求 的实害 后果 。因而也 就不 能将追 逐竞 险。 毫 无疑 问, 危险驾驶 罪 是危 险犯 , 但 是它是 具体 危险犯 还是 驶 在主 观方 面直接 认定 为过 于 自信 的过 失 。 故意 , 则是指 明知 自 抽 象危 险犯 呢? 己的行 为会发 生危害社 会的结 果 , 并且 希望或 者放任这 种结果 发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范文

《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成为人们日常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这也带来了新的社会问题,如危险驾驶现象的频繁发生。

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对驾驶员自身的生命安全构成威胁,也对他人和社会安全带来严重影响。

因此,研究危险驾驶罪的刑罚问题,对于维护社会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二、危险驾驶罪的概述危险驾驶罪是指驾驶员在驾驶过程中,因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

其主要行为包括超速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无证驾驶、违规超车等。

这种犯罪行为不仅侵犯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还严重威胁了公共安全,对他人和社会的危害极大。

三、危险驾驶罪的刑罚现状目前,我国刑法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主要包括拘役、罚金等。

然而,对于具体的刑罚幅度和执行方式,各地区存在差异,且在实践中存在一些问题。

如部分地区对危险驾驶罪的处罚过于严厉,而部分地区则显得过于宽松,导致刑罚执行的不公平和不一致。

此外,对于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缺乏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

四、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研究针对上述问题,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深入研究:1. 刑罚幅度的合理性:研究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危险驾驶罪的刑罚幅度,分析其合理性和公平性,为完善刑罚制度提供依据。

2. 刑罚执行方式:研究当前刑罚执行方式存在的问题,如拘役的执行方式是否合理、罚金是否具有威慑力等,提出改进建议。

3. 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处罚机制:针对多次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驾驶者,研究建立有效的惩罚和约束机制,如加强驾驶证管理、实施累计记分制度等。

4. 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的配合:研究如何将刑罚与其他交通管理措施相结合,如加强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提高驾驶员素质等,以更好地预防和减少危险驾驶行为的发生。

五、结论与建议通过对危险驾驶罪刑罚问题的深入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与建议:1. 完善刑罚制度:根据不同地区、不同情况下的危险驾驶罪行为,制定合理的刑罚幅度,确保刑罚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的法律建构
第 l 8卷 第 1 期
V0. 8 No 1 11 .

州 大学学 Nhomakorabea报
J un l f h uUnv ri o ra o ies y o Ez t
21 0 1年 1月 J n2 1 a .0 1
试论危险驾驶罪责刑 的法律建构
钱 雄 伟
( 州职 业 大 学 传媒 系, 北 鄂 州4 6 0 ) 鄂 湖 3 0 0
3以交 通肇 事 罪处置 因酒 驾 、 车等危 险 驾驶 . 飙
六 次会 议上 提请 审议 了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刑 法 修 正 案f 》 八)草案 , 案规 定 , 道路 上醉 酒 驾驶 机 动 草 在 车 的 , 者在 道 路上 驾驶 机 动 车追 逐竞 驶 , 节 恶 或 情 劣的。 处拘 役 , 并处罚 金 。也就 是说 , 险驾驶 罪将 危 醉酒 驾 车 、在 城 镇高 速飙 车等 严重 危 害公 共 安全
裨益。
关键词 : 险驾 驶 ; 危 罪责刑 ; 法律 建 构
中图分 类号 : 2 .2 D9 43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0 8 9 0 (0 ) 1 0 3 - 3 10 —0 42 1 0— 0 30 1
2 1 年8 3E , 一 届全 国人 大 常 委会 第 十 0 0 月2 十 l
以危 险方 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来定 罪 ,该罪 三年 有期 徒刑 的起刑点 又偏高 。
的刑 法 修 正 案 ( ) 案 , “ 险 驾驶 犯 罪 ” 款 八 草 对 危 条 进行 了再 次修 改 , 一步 加 大 了对 醉驾 、 车 等危 进 飙 险驾驶 行 为的惩 罚力 度 。根据 最新 的修 改 , 醉酒 驾
摘 要 : 险驾驶 入 罪的 民 f 呼声 E高 , 危 . - j l 学界 、 司法界 的论证 日臻 完善 , 关立 法工作 也进入 了实质 审 相 议阶段 , 于相 关立 法草 案的规 定过 于粗 疏 , 鉴 故有 必要 对其进 行 罪责刑 的 法律 建构 , 以期 对 完善 立 法有所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

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危险驾驶罪是指人们在道路交通运输中,驾驶机动车辆的时候,危害公共安全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罪名。

危险驾驶罪是一种结果犯罪,但是其主观方面的构成要素也是该罪的重要部分,下文将对危险驾驶罪主观方面的刑法解析进行详细探讨。

一、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即犯罪人知道自己在驾驶机动车辆时会造成危害,并且他们有意为之。

因此,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两个方面:(一)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罪客观方面的构成要件主要有四个方面,包括“行车危险的情节”、“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构成刑法规定的危险后果”。

(二)主观方面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二、主观故意的认定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故意需要被认定,这一点也是该罪重要的构成条件。

即使犯罪人的行为符合了客观上的构成条件,但是如果没有主观故意,就不能认定其为犯罪。

在危险驾驶罪中,犯罪人的故意包括两个方面:1.明知其行为行车危险的情节,有意为之。

根据《解释》规定,犯罪人应当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例如,在一个繁忙的路口处闯红灯、违规超车、在驾驶过程中大声喧哗、嬉戏等行为,都属于“明知其行为会产生行车危险的事实,并故意为之”。

2.主观上认识其行为可能会导致一定危害后果,并接受这种后果。

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犯罪人的行为往往可能危及他人的安全和生命财产。

因此,如果犯罪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后果,并且始终承认这种后果,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例如,在驾驶过程中,犯罪人明知自己的饮酒行为可能会造成意外事故,但是仍然故意酒后驾车,并且承诺出事故责任可以承担,就可以认定其具有主观故意。

三、判定标准在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方面判定中,需要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犯罪人的心理状态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人在犯罪中的心理状态往往非常重要,因为只有犯罪人存在主观故意的情况下,才可以认定其为罪犯。

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

浅析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摘要《刑法修正案八》将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首次予以予以明确调整,规定危险驾驶罪,本文结合相关刑法理论从其构成要件及与相关罪名的比较对危险驾驶罪予以分析,对其进一步完善提出建议。

关键词危险驾驶抽象危险犯原因上的自由行为作者简介:陆訸,陕西职业技术学院思政课部,助教。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4-249-02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机动车数量的迅速增加,道路安全问题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从2007年12月29日颁布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到2009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醉酒驾车犯罪法律适用法律问题的意见》,一系列法律条文的出台对此类由于机动车驾驶员的不当驾驶行为导致的严重后果进行规制。

从孙伟铭案到张明宝案,交通事故的频发一次次触动着社会的神经。

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第一次明确的将醉酒驾驶行为入罪,规定危险驾驶罪,根据该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醉酒后在道理上驾驶机动车的,将可能适用该规定,其法律责任包括拘役和罚金。

就在该法出台后不久,著名音乐人高晓松因酒驾被处以6个月拘役并处罚金4000元,其名人效应使得醉酒驾驶再次成为社会热议的焦点。

然而,从危险驾驶罪的规定上来看,《刑法修正案八》并不完美,其内容和认定标准及量刑方面尚有待研究之处。

笔者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对危险驾驶罪展开讨论。

一、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醉酒驾驶等危险驾驶行为在机动车广泛普及的今天对人们的出行安全造成了很大的威胁,有数据显示,2010年全国查处酒驾63.1万起,比2009年增加了近2倍,如此频发的酒驾事故一次次的挑战着人们的神经,而法律的相关规定也逐渐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如何对酒驾进行定性和量刑,以及与相关罪名如何区分成为人们争议的话题。

有学者认为,无须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定罪,因为在我国二元化的刑法处罚模式下应充分发挥行政法律的管理职能,以行政法规的方式对该行为进行约束,从而也符合刑法的谦抑性要求。

浅议危险驾驶罪

浅议危险驾驶罪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这标志着危险驾驶行为入刑在2 0 1 1年得以实现。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是我国刑事立法史上的一个重要事件,反映着我国刑事政策的发展趋势。

全国兴起了轰轰烈烈的抓醉驾的热潮,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不可否认的是醉驾还是没有得到彻底的根治。

同时关于危险驾驶罪的争论却没有停止,对于危险驾驶罪的罪状的描述、罪名的设定、定罪量刑等等一直都受到学术界诟病。

这些需要我们去思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到底有哪些不足,该如何重新去解读危险驾驶罪?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不足;完善2009年以来,醉驾导致严重的交通事故似乎愈演愈烈,无论是四川的孙伟铭案还是北京的陈家案,一时之间全国各地都发生了严重的交通事故,舆论对醉驾的容忍已经到了最后的地步,以此同时,杭州的“七十码”让公众第一次认识到飙车不只在电视中可以看到,现实也在上演,在对富二代进行抨击的同时,飙车也进入了公众的视线。

经过快2年的争论,终于在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中新增了危险驾驶罪。

随着各地纷纷出现“第一例”醉驾,似乎一切都是走上了正轨,公众也感到满意,但最高院张军副院长在全国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指出“醉驾并非一律入罪”,又把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推到了风尖浪口,舆论、学术界以及公众对此褒贬不一。

一、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及适用关于危险驾驶罪,《刑法修正案(八)》第22条作了如下规定:在刑法第133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133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就刑法条文来说,明确规定了醉酒驾驶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这两种行为为犯罪,对此两种犯罪的犯罪构成做细致的分析,对于认定危险驾驶罪意义至关重要。

因此可以从两方面对危险驾驶罪的行为构成进行分析:(一)、主观方面从主观方面看,危险驾驶罪是一种故意犯罪。

但是作为一种尚未造成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行为人需要认识到自己的哪些行为事实及法律效果方可构成故意的内容呢?具体犯罪的故意所要求的认识内容是不相同的。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认定及刑事处理原则
一、主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故意原则:司法机关需确定被告人在驾驶过程中是否具有主观恶意,即明知危险行为会对他人造成伤害或损失,但仍然故意驾驶。

2.过失原则:关注被告人的过失程度,判断其是否尽到了一般人应尽
的注意义务,从而认定其是否存在危险驾驶罪。

二、客观方面的司法认定原则:
1.肇事行为:关注交通事故现场情况,如是否存在违反交通规则,驾
驶超速、酒后驾驶等情况,并综合考虑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后果。

2.实际危害:评估被告人的驾驶行为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的实际危害,包括伤亡人数、财产损失程度等。

三、刑事处理原则:
1.公平原则:司法机关需公正地对危险驾驶罪进行认定和刑事处理,
遵循平等原则,按照法律规定尺度进行量刑,不偏袒和歧视任何一方。

2.适用原则:根据危险驾驶罪的不同情节和后果,对犯罪分子进行适
用相应的刑罚,以实现惩罚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3.效果原则:刑事处理应重视预防,对于危险驾驶罪犯的处罚要发挥
震慑作用,以警示全社会。

4.公益原则:刑事处理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障人民群
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司法机关要重视社会公众的需求和呼声。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罪的认定和刑事处理需要遵循以上原则,确保司法公正、合理和有效,以维护社会治安,保护交通参与者的安全。

同时,也需要充分考虑到犯罪人的主观因素和刑罚的合理性,尽可能地实现刑罚与罪行的相称性。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四种情形
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中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危险驾驶罪分为四种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1.醉酒驾驶:
醉酒驾驶是指驾驶机动车辆时血液中酒精含量超过法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构成危险驾驶罪”。

酒精会影响驾驶者的反应能力、判断力和协调能力,容易造成交通事故,给行人、乘车人和其他车辆带来巨大风险。

2.超速驾驶:
超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超过道路所规定的最高时速驾驶车辆。

超速驾驶可能导致对车辆的操控能力减弱,对车辆的刹车距离和行车安全距离的判断不准确,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3.逆行驾驶:
逆行驾驶是指驾驶人员在规定的车道和方向上逆向行驶。

逆行驾
驶可能导致与其他车辆相撞,也会给其他车辆带来意外的安全风险。

逆行驾驶还可能对正常的交通秩序产生严重影响,损害公共利益。

4.非法竞速驾驶:
非法竞速驾驶是指驾驶人员组织或参与非法的车辆竞赛行为。


法竞速驾驶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不仅给参与竞赛的驾驶者和乘
车人带来巨大风险,还会对其他正常行驶的车辆和行人造成安全威胁。

对于以上四种情形的危险驾驶行为,根据刑法的规定,给予相应
的刑罚。

一旦被判定犯有危险驾驶罪,不仅会面临刑事责任,还可能
被吊销驾驶证,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

因此,严守交通法规,安全驾
驶至关重要,不仅是对自己负责,也是对其他道路使用者的尊重。


驾车过程中,要时刻保持清醒和集中注意力,遵守交通规则,保证自
身和他人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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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③ 但是在个案中,行为是否存在抽象危险 并 非 完 全 不需要作判断,仍然需要作一般性的判断。不管是具 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中的危险,都是现实的危险, 都需要在司法上进行认定和考察,只是对作为认定根 据的事实的抽象程度不同。④ 但是由于抽象危险是由 法律拟制的危险,有可能出现事实情况与法律拟制不 符的情况,若行为人醉酒驾驶却没有制造任何危险,例 如在荒无人烟的夜间空旷路段醉酒驾驶,形式上符合 抽象危险犯但实际上并未造成法律所禁止的危险。法
二、醉酒驾驶行为的认定 由危险驾驶罪的罪状描述可知,对于醉驾行为并 没有规定类似“情节恶劣”这样的定量要求,只要达到 醉酒即行为人血液中酒精含量大于 80 毫克 /100 毫升 的客观标准,无需考虑其他因素即可定罪。因此醉驾 行为被纳入刑法规制以来,醉驾是否应无需司法人员 具体判断一律入罪成为极具争议性的问题。 因为危险驾驶罪是抽象危险犯,抽象危险的危险 是较为缓和的、类型化、概括性的危险,是立法者根据 社会风险量化评估后的法律拟制的危险,只要实施了 特定的危险驾驶行为就被立法推定为危险状态已经存
律拟制与实际危险之间的矛盾是抽象危险犯所无法避 免的,为了对抽象危险犯的适用进行节制,应当允许行 为人反证,通过具体判断证明没有实质危险的就属于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可以适用“但书”出罪。
三、“双超”行为的认定 《刑法修正案( 九) 》将超员超速纳入刑法规制,从 此严重的超载超速行为不再只是行政违章,而可能受 到刑罚处罚。本罪的主体仅限于从事校车或旅客运输 业务的人员,立法者如此规定是考虑到这两类车辆的 特殊性。近来年我国校车和旅客运输车辆违规上路而 引发的重大交通事故层出不穷,而且校车的主要乘客 是孩子,是应该得到特殊关照的弱势群体。将此类行 为纳入刑法规制能够加强对校车、客车从业人员的震 慑,有助于预防恶性交通事故的发生。 对如何界定严重超载超速型危险驾驶行为,不仅 涉及该行为的认定标准,还要与相关的行政法规相协 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超载 20% 以上、 超速 50% 是一个临界点,超出该比例就会被行政法评 价为严重的行政违法行为。在司法解释未对刑法规定 的严重超载超速作出解释的情况下,可以参考该比例, 将刑法中的超 出 比 例 与 道 交 法 拉 开 差 距。以 超 速 为 例,若司法解释规定机动车超载 60% 以上即由刑法进 行规制,那就意味着只有超速 50% - 60% 这个区间是 由行政法来处罚的,行政法的惩处空间过于狭窄,无法 穷尽其处罚手段,同时也有违刑法仅处罚具有严重社 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的定位。⑤ 因此个人认为本罪中 的“严重超载”和“严重超速”的比例应与行政法规有 一定程度的差距,以保持刑法的谦抑性,同时也为行政 法对该行为的惩处留有空间。 四、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行为的认定 运输危险化学品与一般的货物运输相比,本身就 存在更大的风险,而“违规运输”行为会使这种风险愈
( 三) 何为追逐竞驶中的“情节恶劣”
判断追逐竞驶行为是否情节恶劣应着重考虑该行 为是否导致公共交通安全处于抽象危险状态下以及处 于何等程度的危险状态下,即公共危险性。对于情节 恶劣的认定可以结合追逐竞驶行为发生的时间和空 间、行为人是否无证追逐驾驶、是否吸毒或饮酒致控制 力下降后追逐竞驶、是否在人群特别密集的繁华地带 追逐竞驶等因素综合考虑。
( 二) 追逐竞驶是否要求超速
虽然一般情况下追逐竞驶不太可能以较低车速行 驶,但不能因此对该行为设置必然“超速”的前提。虽 然符合公路的限速规定可以视为车辆是安全行驶状 态,但并不能视为绝对,如果在路况很复杂或者繁华路 段追逐竞驶,即使车辆未超速,其造成的危险可能也不 亚于在荒凉路段超速行驶。如认为超速为必要条件, 将会使刑法对此类行为的规制受到很大限制。所以, 不能认为追逐竞驶必须超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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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膨胀。 危险化学品是指有爆炸、毒害、腐蚀等危险性质,
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 品。由于危化品的潜在的危害属性,不仅可能严重危 害道路交通 安 全,更 极 易 导 致 环 境 污 染,引 发 次 生 危 害,因此必须对其生产、经营、运输等环节进行严格监 管。⑥ 无论任何一个环节发生问题,对公民的人 身 财 产 乃至公共安全都会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害,这正是危化 品的高度危险 所 在。 因 此 极 有 必 要 将 刑 法 的 防 线 前 移,将运输危化品的行为纳入规制。
“追逐竞驶”的存在情形,“醉酒驾驶”与“但书”的关系,合理界定“双超行为”中的“严重”程度,及“违规运输危险化学品”中的“危及
公共安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 行为类型; 醉酒驾驶
中图分类号:D924. 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2095 - 4379 - ( 2019) 22 - 0239 - 02
作者简介:孟诗雨( 1996 - ) ,女,山东济宁人,云南师范大学,2018 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一、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 ( 一) 追逐竞驶参与者是否必须两人以上
追逐竞驶往往需要有一定的参照目标,常常表现 为两个或两个以上行为人之间相互的追逐,但不应排 除一人以其他车辆为假想对手,在道路上追逐特定或 不特定车辆的可能。完全有可能出现在前车不知情的 情况下,后车的行为人为了某些目的如追求刺激或炫 耀车技,单方地高速行驶去追逐其他车辆,肆意赶超他 车。① 这种单方追逐的情况下,两位驾驶人并无 意 思 联 络,追逐竞驶者却在客观上妨碍了他人的正常行驶,对 交通安全造成了危险。被追逐的一方不具有与他人相 互追逐的意图,虽然客观上呈现追逐竞驶的状态,但不 构成危险驾驶罪。②
法 制 园 地 法制博览 2019 年 08 月( 上)
试论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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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诗雨 云南师范大学,云南 昆明 650000
摘 要:危险驾驶法律解释和指导意见的情况下,实践中各地司法机关
对具体的认定标准无法统一把握,因此厘清各行为类型的认定标准有着重要意义。本文对该罪的行为类型进行了分析,重点阐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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