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引言概述: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是指对大学生在校期间积极参与创新活动并取得成果进行认定和评估的一项制度。
通过认定创新学分,可以鼓励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提高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
本文将详细介绍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的内容和要点。
一、认定标准1.1 项目类型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中,认定的项目类型包括科研项目、创业项目、社会实践项目等。
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兴趣和专业方向选择参与相应类型的项目。
1.2 项目要求在认定标准中,对于每个项目类型都有具体的要求。
例如,科研项目要求学生能够独立完成科学研究并取得成果,创业项目要求学生能够提出创新的商业模式并实施,社会实践项目要求学生能够深入社会实践并解决实际问题。
1.3 学分分配认定标准还规定了每个项目类型所对应的学分分配。
不同类型的项目对应的学分数量不同,根据项目的难度和学生的成果进行评估,以保证学分的公平和合理分配。
二、申请流程2.1 申请资格大学生创新学分认定实施细则规定了申请者的资格要求,例如学生必须具备一定的学术成绩和创新能力,同时需要提供相关项目的证明材料。
2.2 申请材料申请者需要准备一系列的申请材料,包括项目描述、项目成果展示、导师评价等。
这些材料将用于评估学生的创新能力和项目成果。
2.3 评审和认定申请材料经过评审委员会的评审,根据认定标准进行评估,并最终确定学生是否符合创新学分的认定要求。
评审过程需要保证公正和客观性。
三、认定效果3.1 学分积累认定的创新学分将计入学生的学分积累,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和学位评定具有重要意义。
学生可以通过积累创新学分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和竞争力。
3.2 荣誉称号认定的创新学分还可以作为学生荣誉称号的依据。
学校可以根据学生的创新学分情况颁发相应的荣誉称号,如创新学者、优秀创新学生等,以鼓励更多学生参与创新实践。
3.3 就业和升学优势拥有创新学分的学生在就业和升学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
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

学院学生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学分认定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把学生社会责任、创新精神、实践能力的培养统一于人才培养和教育教学的全过程,体现在对学生的评价和毕业要求中,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
根据《高等教育法》和、省教育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科学生在规定的学习期限内,除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最低学分外,还应取得社会责任教育、创新创业教育、实践教育(以下简称为“三教”)不低于8个学分,专科生不低于6个学分,方准予毕业。
第三条“三教”学分包括4个方面:1.创新创业;2.社会实践;3.文体活动;4.其他方面。
第二章创新创业学分的标准第四条学科技能竞赛的学分认定(同类竞赛只取最高学分,不重复记学分)1.参加A类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5、4、3、2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5、4、3学分);2,参加B类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4、3、2、1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4、3、2学分);3,参加A、B类以外省级以上学科技能竞赛,获特、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5、1、0.5学分(不设特等奖的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可分别计2、1.5、1学分);4.参加校级学科技能竞赛,获一、二、三等奖者,分别计2、1、0.5学分;5.凡参加以上各类学科技能竞赛而未获奖者,均可计0.3学分。
第五条科研学术活动的学分认定1.在公开出版的报纸、杂志上发表非专业性文章,根据报纸、杂志的级别确定学分:(1)在校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1、0.5学分;(2)在省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2、1学分;(3)在国家级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一、第二作者分别计4、2学分;⑷在省级以上报纸、杂志上发表文章的第三作者计0.5学分,后续排名不计分。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

学院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和转换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化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鼓励本科生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强化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业能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XX学院创新创业就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是指我校普通全日制本科生,参加各类创新创业竞赛、创新创业训练、创新创业实践活动,通过申请和认定后所获得的相应学分。
第二章创新创业实践能力学分认定范围与标准第三条学生参加经学校认定的创新创业竞赛活动并获奖,可获得相应学分。
1.国家级:特等奖6学分,一等奖5学分,二等奖4学分,三等奖记3学分;2.省级:特等奖3学分,一等奖2学分,二等奖1.5学分,三等奖1学分;3.校级:特等奖1.5学分,一等奖记1学分,二等奖记0.5学分。
第四条学生参加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项目并通过结题验收,可获得相应学分。
4.国家级:负责人4学分,组员取前四名,分别及3、2、1、0.5学分;5.省级:负责人3学分,组员取前三名,分别及2、1、0.5学分;3.校级:负责人2学分,组员取前两名,分别及1、0.5学分。
第五条学生参与教师科研项目,经项目负责人认可并提供相关支撑材料,可获得相应学分。
1.省级及以上纵向项目:2学分;2.横向项目:1学分。
第六条学生公开发表学术论文,可获得相应学分。
1.被SCI,EI,SSCI,CSSCI,ISTP,SCIE,EIE,ISSHP,AHCI期刊收录论文,排名前5位作者分别记5、4、3、2、1学分;2.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排名前3位作者分别记4、3、2学分;3.一般省级期刊或会议论文: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1、0.5学分;4.在XX学院报、XX学院学报发表论文:排名第1的作者,记0.5学分。
第七条学生出版学术专著、软件著作的,记4学分,第一参与人至第三参与人分别记3、2、1学分。
第八条学生申请专利并获得授权的,可获得相应学分。
1.发明专利:排名前3位者分别记4、3、2学分;2.其他专利:排名前2位者分别记2、1学分。
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最新】

附件四
本科生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
第一部分普适性途径
四、社会实践活动
到0.5学分后参加者每人获0.2学分。
五、文体活动
注:集体获奖,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0.5学分,到0.5学分后参加者每人获0.2学分。
六、学术讲座(上限1.5学分)
第二部分各级各类认证项目途径
第三部分各级各类学科竞赛途径
注:1、若组队参赛,按排名先后顺序,等差递减0.5学分,到0.5学分后参加者每人获0.2学分
2、对于一些竞赛项目按人数比例推出的名次,最高只能获得2个学分。
如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
等奖。
3、在同一项目活动中同时获得两项以上(含两项)奖励的,不重复计分,只计最高分。
最新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学分认定标准

管理学院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学分认定标准财务管理专业1. 财务管理专业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认定范围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包括以西华大学冠名的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含专利)、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艺术、专业资格证书及其它。
(1)学术论文包括:在公开发行刊物、杂志上发表的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参编的教材、著作。
期刊论文署名前三名的认定成绩,参编教材及著作中要有署名或在出版物前言、序言等部分有对作者编著成果说明;(2)科研成果包括:学生主持或参与的纵向、横向科研课题,要求在结题表中有署名;(3)发明创造包括:在专利局注册的发明专利,要求在相关证明材料中有学生署名;(4)学科竞赛包括:学生参与的西华大学、县级及以上单位组织的各种学科竞赛。
包括“挑战杯”创业计划竞赛、课外科技活动竞赛、ERP竞赛、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ACT全国青少年外语口语电视大赛、成都市十万大中专学生“一专多能”成才活动、成都市“1+1”创业计划大赛等各类竞赛,出具获奖证书,西华大学组织的竞赛必须加盖西华大学公章,只加盖部门公章的不被认定;(5)社会实践包括:学生参与的各类志愿者活动、社会实践“三下乡”活动、支教等,要开具相关证明,加盖西华大学或市级及以上单位公章;(6)文体艺术包括:学生参与的学校、县级及以上单位等组织的各类文艺、体育竞赛等,出具获奖证书;(7)各种专业资格证书;(8)其他创新学分材料由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
2. 财务管理专业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成绩认定标准以上材料,合格一项,计为财务管理专业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1学分。
财务管理专业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学分遵照相关教学计划要求执行。
工商管理专业1. 工商管理专业科技创新实践活动课程认定范围科技创新实践活动包括以西华大学冠名的学生发表的学术论文、科研成果(含专利)、发明创造,学科竞赛、社会实践、文体艺术、专业资格证书及其它。
(1)学术论文包括:在公开发行刊物、杂志上发表的专业相关的学术期刊论文,参编的教材、著作。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全日制本科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实践育人工作的若干意见》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我校全日制本科生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引导学生积极参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学科竞赛、艺术创作等创新实践活动,主动强化专业技能,积极开展创业实践训练和各类社会实践活动,全面促进学生的个性化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爱好和特长,参与以培养学生创新、创业能力为主的相关训练和实践活动,并取得一定成效或成果,经学校相关管理部门认定,所获得的学分。
第二章组织管理机构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评审委员会”),负责全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的审核评定。
学校评审委员会主任由主管教学工作的副校长担任,副主任由教务处处长担任。
成员包括教务处、学生处、团委、招生就业处、科技处、社会科学处、教师教育中心负责同志,以及相关学院教学副院长等。
第四条教务处教学实践管理办公室负责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包括:组织并受理申报、组织评审会议、公布认定结果等。
第五条各学院成立创新、创业活动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活动,并对本学院学生提交的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证材料进行审核。
第三章认定范围第六条凡我校全日制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明确以“XX 大学学生”身份参与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项目的活动,并达到相关学分认定标准,均可申请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
第七条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与实践学分认定范围包括:1.发表科研论文、出版学术著作、注册国家专利、发表艺术作品、参加相关学术会议并宣读论文或作学术报告。
2.参与科研立项并成功结项、参加相关学科技术研究培训、研究性课程学习经考核合格。
3.参加国家、省主管部门以及学校统一组织的学科竞赛、技能竞赛和文体比赛并获等级奖励。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
创新创业实践活动学分认定项目列表及认定标准一、学科竞赛注:1.按照名次奖励的项目,A类竞赛:第1-2名参照一等奖,第3-5名参照二等奖,第6-8名参照三等奖;B类竞赛:第1-2名参照一等奖,第3-4名参照二等奖,第5-6名参照三等奖;C类竞赛:第1名参照一等奖,第2名参照二等奖,第3名参照三等奖。
2.C类竞赛:由学校教学单位或职能部门组织参加的可获得上述学分;学生个人自行参赛的,需经学校审批,视赛事情况给予学分认定,否则不予认可。
3.同一项目获得不同级别奖项的,按可认可学分最高值计。
二、课题研究注:申报对象为以学生个人或团队申请的课题。
三、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包括创新训练项目、创业训练项目、创业实践项目)四、学术作品(一)专著注:1.申报对象为以学生个人或团队撰写的专著。
2.著作类成果应由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的正规出版单位公开出版发行,且有统一书号。
3.“学术著作”由著作所属学科的教学指导委员会核定,不符合条件的视为“与专业相关的其他著作”。
4.著作仅对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予以计分。
5.工具书以索引形式出现的,均只计1学分。
6.若著作出版社虽未列入国家百佳出版社,但属于受业内认可的具有高学术影响力的出版社,由科研工作部依据相应办法核定计分。
(二)论文注:1.申报对象为以学生个人或团队撰写的论文。
2.权威刊物:被《科学引文索引》(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S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A&HCI)、《工程索引》(EI)收录的刊物,还包括厦门大学公布的最优刊物、一类核心刊物和《人民日报》(理论版)、《光明日报》(理论版)、CHINA DAILY(理论版)。
3.核心刊物:除了权威刊物之外,还包括中国科学院国家科学图书馆《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南京大学中国社会科学研究评价中心《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北京大学图书馆《中文核心期刊要目总览》所收录的刊物和厦门大学公布的二类核心刊物。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
大学本科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我校学生创新创业教育工作,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增强创业意识、提高创新创业能力,根据我校本科生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结合开展创新创业实践活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身的兴趣和特长,从事超出本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学习、科研和实践活动,从而取得具有一定创新意义或实用价值的智力劳动成果或其他优秀成果,经审核评定获得的学分。
第三条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是我校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
凡就读于我校的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在校期间必须完成4个创新创业实践学分。
第二章认定范围第四条创新创业学分认定范围主要包括以下类别:1.创新创业项目:指参加各级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创业实践类项目。
2.学科竞赛:指由政府部门或其委托的行业权威机构组织的学科竞赛,以及由学校、学院组织的各类学科竞赛。
3.创业实践:指学生自主创业,依法在XX大学科技园注册公司等创业实践活动。
4.学术论文:指在公开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及被国内、国际学术会议收录的论文。
5.知识产权:指获得发明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专有权、实用新型专利以及外观设计专利等。
6.科研成果:参加教师实验教学自制仪器的研制或者其他科研课题研究。
7.学术报告:指学生结合所参与的创新创业活动,面向师生主讲的学术报告。
8.创新创业讲座:指学生参加由教务处、学生工作部(处)、团委以及科技园组织的创新创业教育相关的讲座。
9.技能考核:指学生参加外语考试、计算机类考试、普通话考试、和其它专业资格认证考试。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同一学生、同一项目在学分认定时,遵循就高原则,不重复认定;集体奖项与个人奖项有重复的,按最高值计算学分,不重复计算。
创新创业实践学分获得途径及学分核定标准参见附件。
第三章认定方式及要求第六条按照“谁主办、谁组织、谁认定”的原则,大学生创新创业实践学分按照归口管理的模式由活动主办或组织单位(职能部门或学院)进行认定。
校团委关于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细则
校团委关于本科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细则第一条参加共青杯、南湖杯等各项校级赛事的主要组织与策划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共青杯各项赛事的一等奖获得者授予2学分;二等奖获得者授予1.5学分;三等奖获得者授予1学分。
第二条参加五四文艺比赛、迎新晚会、新年音乐会、新年游园会等文艺活动的校级组织、策划、演出工作,经考核合格,授予1学分,文艺比赛一等奖获得者授予2学分;二等奖获得者授予1.5学分;三等奖获得者授予1学分。
第三条参加学校承办的省级各类文体活动主要组织与策划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授予1.5学分;参加其他各类校级文体活动的主要组织与策划工作,经考核合格者,授予1学分。
第四条参加校团委、校学生会举办的系列活动,包括共青杯、新年游园会、新年音乐会、挑战杯等的礼仪服务工作者,并获得年度优秀礼仪队员称号,每人授予1.5学分。
第五条参加“三下乡”社会实践活动,实践时间累计一周以上并持有相关单位证明、实践报告,并经学院党团组织认定后每人授予1学分。
第六条参加学校承办省级各类文体活动志愿者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每人授予1学分;参加国家级文体活动志愿服务的青年志愿者每人授予2学分。
评为校级优秀青年志愿者,授予1学分。
评为校级十大杰出青年志愿者授予1学分;获得省级表彰奖励者授予2学分;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者授予3学分。
评为校青年志愿者行动项目奖的团体,该项目主要负责人(不多于10名)授予1学分。
该项得分原则上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记分,不多次记分。
第七条社团活动由校团委以及学生会学生社团联合会认定审核。
评为校级“五星”社团和示范性社团,社团的核心成员(不多于10名)每人授予1学分;“四星级社团”的核心成员(不多于10名)每人授予0.5学分;评为省级“十佳”社团,社团的核心成员(不多于10名)每人授予2学分。
评为校级优秀社团干部,授予1学分。
评为省级优秀社团干部,授予2学分。
第八条大学四年,青年网等团委下属团体每学期末被评为优秀工作者或优秀编辑记者的人员,每人授予1学分。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doc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课程考核工作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教风、学风建设,规范我校考试管理制度和考务工作流程,严格考核纪律,现根据我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的考核课程范围为:由我校承担开设的本科、专科专业的所有课程及辅修专业所有课程和跨校选修课程。
第三条由学校组织的社会考试(包括:全国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上海市计算机等级考试、专业英语、日语考试等)、选拔考试(包括春招、专升本考试等),其考务工作按教育部、上海市教育考试院及我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的对象为我校全体教职工、外聘教师,以及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章分工与职责第五条学校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领导对课程考核工作全面负责。
课程考核的考务工作由学校教务处会同各学院及有关部门统一组织实施,进行严格、科学的管理。
学校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做好期末课程考核期间的考务、宣传教育、后勤保障、校园治安等方面的工作,建立良好的复习迎考环境。
期末考试期间,学校有关部门和二级学院原则上应停止组织影响课程复习与考试的各项活动。
第六条学校教务处负责全校课程考核工作的制度建设,监督与检查各学院的课程考核的实施。
具体负责考试周内考核课程的考试日程、考场编排、监考人员的编排以及补考考试日程与考场的编排。
由我校承担的各类社会考试、选拔考试的考务组织工作由教务处或相关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各学院根据学校的要求,负责开展课程考核工作的实施。
具体包括制定命题、试卷送印、试卷保密和管理、印制并分发《考生签名单》、试卷分发、制定阅卷与评分标准规范、阅卷与评分的实施、试卷的归档保存,补考监考教师的安排,以及考务安排信息的通知。
第三章课程考核编排第八条期终考核设置范围1.根据课程属性,期终考核的设置范围:必修(考试)课程,设期终考核,原则上,安排在考试周进行;必修(考查)课程,除体育类课程、短学段开设的课程、实践教学类课程,不设期终考核外,其它必修(考查)课程设期终考核,安排在考试周前一周内进行,原则上规定以原授课时间作为考核时间;选修课程不设期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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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
为鼓励和倡导大学生积极参与创新实践活动,激发和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学生人文素养、科学素质和艺术修养,特制订本办法。
一、创新实践项目内容
本办法所指的创新实践项目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竞赛类活动:参加专业类、体育类、科技类、文艺类等方面的竞赛。
2.科技创新活动:参与教师主持的科研项目、学校立项的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及其他科技创新活动。
3.学术论文:在各类学术期刊发表专业论文。
4.学术活动:参加校内外学术机构主办的学术研讨会。
5.文学创作:在国内外正式刊物发表文学、艺术作品。
6.专家讲座: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校内外专家讲座。
7.社团活动:加入校大学生艺术团以及校级其他各类社团并担任负责人。
8.海外实践:参加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国(境)外短期社会实践、实习等活动(不包括国(境)外游学、留学和交换生)。
9.专业证书考试:参加所学专业的国内外执业证书考试、从业资格考试,并获得合格证书。
二、创新实践学分认定规则
创新实践学分由学生所在学院依据学生在校期间参加创新实践活动取得的各类证书、成果或相关活动证明认定,具体认定标准见《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活动认定标准》表。
对相关认定事项说明如
下:
1.同一项目(名称、内容相同或相似)取得不同等级的创新学分,实行就高认定原则,但不累加。
2.竞赛类项目的奖项包括个人和团队(5人以内)奖。
其中国家级竞赛指由教育部等国家政府部门或国家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国性竞赛;市级竞赛指由市教委或市级学术团体主办的全市范围竞赛,以及由教育部相关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主办的全国范围的竞赛。
校级及院级竞赛指学校或学院组织的学科专业竞赛。
3.校级学生创新实践项目,学分认定时限报前3人。
4.学生在C类或以上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所认定的学分可充抵毕业论文学分,其他创新实践学分不得累加抵充毕业论文学分。
5.学生同时在多个社团组织担任职务的,只予以一次学分认定,不予重复认定。
6.学生参加较高层次的国家执业证书考试,如会计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证券投资分析师、律师等,每通过一门考试,可认定2学分,但累计认定最多不超过4学分。
7.学生参加国际机构组织的执业证书考试,如ACCA、CGA、CMA 等,按上述第6条规定执行,其中ACCA方向班学生须通过P类课程考试方给予学分认定。
8.专业证书考试不包括语言类证书考试。
三、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管理
1.每年4月或10月,学生填写《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附相关证明交所在二级学院认定审核。
二级学院填报《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与通过认定的学生申请表及相关证明一起报送教务处审核。
审核通过的,教务处将认
定的学分计入学生成绩系统。
2.本科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取得创新实践学分2学分。
若累计认定学分超过2,经教务处审核后,超过部分可抵充公共选修课学分。
学分课程抵充由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学院交教务处统一办理。
3.对弄虚作假者,取消所认定的创新实践学分,并根据《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生违纪处分管理办法》予以处理。
四、其它注意事项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办法》自行废止。
2.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
1.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申请表
2.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汇总表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
二〇一三年六月八日
上海立信会计学院学生创新实践学分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