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厅,闽国土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关于印发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闽国土资综〔2005〕58号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局:为进一步加强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提高工业项目集约用地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印发给你们,各地在项目审批、土地供应和监督检查等项工作中,要严格按照相关指标规定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与省国土资源厅、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省建设厅联系。
附件: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指标(试行)二〇〇五年二月十六日福建省工业项目投资强度与用地规划控制指标(试行)一、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利用和优化配置,提高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的管理水平,制定本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
二、本控制指标是对一个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及其配套工程在土地利用上进行控制的标准。
三、本控制指标是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用地预审和审批阶段核定工业项目用地规模的重要标准,是工业企业和设计单位编制工业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的重要依据。
工业项目所属行业已有国家颁布的有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定额指标的,应与本控制指标共同使用。
四、本控制指标由投资强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五项指标构成。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必须同时符合五项指标。
具体如下:(一)工业项目投资强度控制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二)建筑容积率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的规定;(三)绿地率最高不得超过35%;(四)工业项目的建筑系数应不得低于30%;(五)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内集中建设的行政管理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不得超过15%;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五、投资强度按地区、行业确定,在具体应用本控制指标时,首先根据表2确定项目所在城市的等别,再根据表1确定各行业分类工业用地的投资强度控制指标。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 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闽政〔2017〕24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工作方案》(国发〔2016〕48号),在实施《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降低企业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的意见》(闽政〔2016〕21号)等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有效降低我省实体经济企业成本,提升发展竞争力, 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一)深化行政审批改革。
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切实做到审批更简、监督更强、服务更优。
进一步精简行政审批、减少审批环节、优化审批流程,推进行政审批规范化、标准化。
对接国家新确定取消和下放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继续精简工业生产、工程建设领域行政审批,精简评估事项,探索实行“多评合一”“多图联审”“区域评估”“联合验收”等新模式,将各种审批后置事项“串改并”,各种审查与验收“单改综”,各种检验、检测、认定、认证事项“多变少”,不断提高办事效率。
进一步减证和推进“证照分离”,放宽市场准入。
全面清理调整各种行业准入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和职业资格证,进一步清理精简证照年检和证明办理事项,推进“多证合一”,切实解决企业“准入不准营”问题。
加快国际贸易“单一窗口”V3.0版建设,推动口岸信息互换、企业备案信息共享,深化协作共管。
责任单位:省审改办、发改委、人社厅、住建厅、工商局、商务厅二、降低企业生产要素成本(二)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范围和规模。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7.01•【字号】闽环保固体〔2020〕19号•【施行日期】202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19号各设区市生态环境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自然资源与生态环境局,厅机关相关处室、直属单位:现将《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联系人:游绪(厅固体处)联系电话:0591-******** 136********福建省生态环境厅2020年7月1日福建省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环境风险整治,根据生态环境部《全国危险废物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环办固体函〔2020〕270号)和省安办《全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闽安委〔2020〕6号),结合我厅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通过三年整治,全省危险废物环境风险隐患有效治理,环境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和全过程监管机制进一步健全;危废利用处置能力结构进一步优化、短板得到补齐;医废处置设施实现扩能提质,应对重大疫情的应急保障能力显著增强;企业产生的属性不明固体废物鉴别鉴定率100%;重大涉危废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有效遏制。
二、整治范围(一)危险废物焚烧、填埋、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含自建焚烧等设施的危废产生单位)和医废处置单位(以下简称危废处置单位)。
(二)精炼石油产品制造(国民经济代码C251,下同)、煤炭加工(C252)、化学原料和化学制造业(C26)、医药制造业(C27)、化学纤维制造业(C28)、常用有色金属冶炼(C321)、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C336)、电子器件制造(C397)、电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C398)、皮革鞣制加工(C191)、合成革制造(C2925)、铅酸蓄电池制造(C394)、有色金属矿山采选(B09)、环境治理行业(N77)等重点行业企业(以下简称重点行业企业)。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

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7.12.27•【字号】闽建筑[2007]54号•【施行日期】2007.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福建省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的通知(闽建筑[2007]54号)各设区市建设局: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在全省开展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工作,规范建筑市场秩序,根据建设部《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等有关规定,省厅委托省建筑业协会制定了《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建设厅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七日福建省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建筑业企业信用体系建设,规范建筑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证书》的建筑业企业,其信用等级评定、公布、使用、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除信用评定年度内新设立并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不满一年的企业外,符合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均应参加信用评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价活动应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建筑业企业信用等级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评价内容第四条建筑业企业信用评定从企业规模、财务能力、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科技创新、社会信誉等方面对参评企业进行综合评定。
企业信用评定分为AA级、A级、B级、B-级四个等级,依次表示信用优良、信用超过一般水平、信用低于一般水平、信用差。
第五条企业信用评定每年组织一次,在当年4月底前对企业上一年度的信用进行评定。
企业信用等级在下年度评定结果公布前有效。
第六条二级及以上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的具体工作由省建筑业协会负责;三级资质建筑业企业的信用等级评定由企业注册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设区市建筑业(行业)协会负责,评定结果抄报福建省建设厅备案。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12.31•【字号】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施行日期】2020.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自然资源其他规定正文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十七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自然资源厅福建省生态环境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商务厅福建省应急管理厅福建省海洋与渔业局福建省市场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福建海事局国家统计局福建调查总队福建海警局中国铁路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2020年12月31日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先立后破、统筹兼顾、疏堵结合,坚持“开前门”和“堵后门”并重,综合施策、多措并举,进一步优化我省砂石产销布局,稳定砂石供应,保持价格总体平稳,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五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20〕47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以下实施方案。
一、推动机制砂石产业高质量发展(一)大力发展和推广应用机制砂石。
统筹考虑各类砂石资源整体发展趋势,加强砂石资源开发整合,逐步过渡到依靠机制砂石满足建设需要为主,在规划布局、工艺装备、产品质量、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等方面加强联动,加快推动机制砂石产业转型升级。
强化上下游衔接,加快建立并逐步完善机制砂石产品及应用标准规范体系,不断提高优质和专用产品应用比例。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公布日期】2022.06.08•【字号】闽工信函新材〔2022〕269号•【施行日期】2022.06.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的通知闽工信函新材〔2022〕269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为推动我省新材料产业加快技术创新、产业化生产及推广应用,突破一批关键材料核心应用技术,根据《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奖励办法〉的通知》(闽工信规〔2022〕8号,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21年度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对象列入《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范围内的同品种、同技术规格参数的新材料产品。
为切实增强市场主体获得感,立足助企惠企,新材料生产企业产品虽未在《参考目录》范围,但符合《奖励办法》及工业和信息化部《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示范指导目录(2021年版)》产品名称及性能指标要求的,也可进行项目申报。
具体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等详见《奖励办法》(可在省工信厅网站https://“政策法规”栏目查询下载)。
二、申报要求申报企业应认真填写《2021年度福建省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项目申报表》(详见附件),提供规范、完整的申报材料及佐证材料。
对材料真实性作出承诺并签字盖章。
提交的申报材料中有关新材料产品名称及性能指标等内容应与《重点新材料首批次生产应用支持参考目录》一致。
申报纸质材料一式三份(A4纸胶装成册),同步报送电子版(Word或WPS格式刻录光盘,应与纸质申报材料完全一致)。
三、其他事项各地工信部门要及时组织开展申报工作,认真把关严格审核,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等查询,确保申报企业不在“失信黑名单”内,并正式行文出具初审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同上报我厅。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2013年

《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五日关于印发《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时间:2013-10-31 文号:闽建建[2013]40号来源: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浏览次数:1341各设区市建设局(建委)、公用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通与建设局:为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原建设部令第166号)等法规,省厅组织省质量安全协会建筑机械分会编写了《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做出了具体规定,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试行中有何意见或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厅工程建设管理处。
附件:《福建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导则(试行)》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3年10月25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设备购置与租赁 (1)第三章设备安装与拆卸 (3)第四章设备的验收与检测 (5)第五章设备使用与检查 (7)第六章设备保养与修理 (9)第七章设备事故预防与处置 (11)第八章设备资料管理 (11)第九章设备报废与处置 (12)第十章附则 (12)附录:内业资料用表汇编 (1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66号),制定本导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房屋建筑工地及市政工程工地的建筑起重机械,其租赁、安装、拆卸、使用、维护和保养的全过程管理,适用本导则。
本导则所称的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8.13•【字号】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施行日期】2017.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建筑节能与科技正文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的通知闽经信原料〔2017〕222号各设区市新材行政主管部门、新材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新材办:为推广应用新型墙体材料,更好地引导、推动我省新型墙体材料产业科学健康发展,结合我省新型墙体材料发展需要,我委制定了《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现印发给你们。
对2017年4月1日前已预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申请返退时仍沿用2004年印发的《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
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7年8月13日附件福建省新型墙体材料目录(2017年)一、砖类(一)蒸压粉煤灰多孔砖(符合GB26541要求)。
(二)蒸压粉煤灰砖(符合JC/T 239要求)。
(三)非粘土烧结多孔砖(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砖(符合GB/T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四)蒸压灰砂多孔砖(符合JC/T 637要求)。
(五)承重混凝土多孔砖(符合GB 25779要求)和非承重混凝土空心砖(符合GB/T24492要求)。
(六)烧结保温砖(符合GB 26538要求)。
(七)复合保温砖(符合GB/T 29060要求)。
(八)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的各类装饰砌墙砖、装饰路面砖。
(实心砖除外)二、砌块类(一)非粘土烧结多孔砌块(符合GB 13544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非粘土烧结空心砌块(符合GB 13545要求,以工业固体废渣、淤泥、页岩、建筑垃圾等为原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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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1.08.24•【字号】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施行日期】2021.08.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矿产资源正文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的通知闽工信联法规〔2021〕92号各设区市工信局、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经发局、交通与建设局:现将《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机制砂生产企业名录登记和公布工作的通知》(闽经信函原料〔2014〕409号)同时废止。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24日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为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十五部门《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工信部等十部门《关于推进机制砂石行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原〔2019〕239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住建厅等八部门关于福建省保障建设用砂规范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闽政办〔2019〕41号)、《福建省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实施方案》(闽发改商价〔2020〕748号)精神,推进我省机制砂行业结构调整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优化产业布局、提升行业绿色生产和智能制造水平,实现高质量发展超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标准规范,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已建成投产、以中碎(细碎)石为原料的机制砂企业,是促进行业技术进步和规范发展的引导性文件,不具有行政审批的前置性和强制性。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和践行新发展理念,坚持政府引导和市场机制相结合,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加强技术改造和创新,推进机制砂生产加工的标准化建设,引导机制砂产业规模化、集约化、智能化、绿色化发展,为全省建筑业发展提供坚强支撑。
二、规划与规模(一)机制砂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当地产业政策、主体功能区规划、矿产资源规划等总体规划要求,以及省和当地行业发展计划方案要求。
企业应当具备项目建设备案、统一信用代码证、项目土地审批或使用权证(协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排污许可证、安全标准化证书(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等相关证照或审批文件;机制砂企业配套矿山的,应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配套矿山资源的新建、改建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100万吨/年;综合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等废弃物为原料来源的机制砂项目生产规模原则上不低于50万吨/年。
三、工艺和装备(三)机制砂企业设计应达到《机制砂石骨料工厂设计规范》(GB51186)要求,生产运行应达到《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要求。
利用建筑废弃物等固体废弃物生产再生骨料企业设计须达到《建筑废弃物再生工厂设计标准》(GB51322)要求。
(四)新建项目不得使用限制和淘汰的工艺设备,鼓励采用干法生产工艺。
现有项目必须淘汰落后的工艺设备。
(五)生产设备的配置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满足机制砂生产工艺要求,优先选用大型设备,减少设备台数,降低总装机功率。
物料输送应采用带式输送机。
(六)生产工艺及设备采用先进高效破碎、制砂、筛分和物料连续输送设备,鼓励应用先进可靠、节能、环保、安全、高效的工艺及设备,先进的PLC(可编程控制器)系统生产控制、数字化管理及智能化生产技术。
四、质量管理与控制(七)机制砂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强化企业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标准,强化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出厂产品质量。
机制砂质量应符合《建设用砂》(GB/T14684)、《普通混凝土用砂、石质量及检验方法标准》(JGJ52)等有关标准要求。
高性能混凝土用机制砂应符合《高性能混凝土用骨料》(JG/T568)标准要求。
再生机制砂应符合《混凝土和砂浆用再生细骨料》(GB/T25176)等有关标准要求。
(八)机制砂企业应建立试验室,具备机制砂质量检测检验条件,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及专(兼)职试验人员。
按照《机制砂石生产技术规程》(JC/T2299)附录A配备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并达到《机制砂石生产企业检验室基本条件》(T/CAATB003)中Ⅲ级及以上试验室要求。
建立可追溯的产品质量检测原始记录、台账、报表等体系和质量档案制度。
(九)机制砂应进行出厂检测,可以依据供需双方协商要求增加相应出厂检验项目,每批产品出厂应随货签发出厂检验报告单。
机制砂出厂检验、型式检验项目和组批应符合有关标准要求,按分类、规格、类别及日产量分别编号和取样。
(十)砂产品分级分仓储存,各类产品应按类别、规格分别运输、堆放和销售,防止人为碾压、混料及污染。
五、能源消耗与资源综合利用(十一)鼓励机制砂企业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23331)建立、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并通过能源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能源计量器具应符合《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GB17167)的有关要求,鼓励企业建立能源管控中心,所有企业能耗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十二)机制砂企业的万吨产品能耗(不含矿山开采和污水处理),以石灰石等软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0吨标煤,以花岗岩等中硬岩为原料的不高于13吨标煤;水耗达到相关要求。
(十三)机制砂企业应融入当地循环经济产业链,节约自然资源,提高行业绿色制造水平,鼓励机制砂企业利用尾矿、废石、工业和建筑垃圾开发生产满足相关需求的机制砂。
生产再生骨料企业参照工信部、住建部《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行业规范条件(暂行)》执行,并应有合法可靠的资源供给。
(十四)机制砂生产产生的固体废物应源头减量化、资源化,并尽量综合利用。
(十五)机制砂企业应充分利用矿产、交通、物流等资源条件,建立优质机制砂供应体系,推动我省机制砂资源与长三角、珠三角地区的有效衔接。
六、生态环境保护(十六)机制砂项目的建设应当依法办理环评审批手续,项目实施应当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制定相关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文件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
(十七)机制砂企业湿法生产线应配置水处理循环系统,循环用水。
生产厂区污水排放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要求。
(十八)机制砂企业生产线应配有收尘系统,粉尘污染防治应符合下列规定:1.机制砂工厂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等生产环节采取封闭措施;破碎和筛分等工序、原料堆场、成品库(仓)等区域实现厂房全封闭,不得露天作业。
2.机制砂工厂原料、产品应当封闭堆放或采取有效覆盖措施,应对破碎、筛分及输送转运站等扬尘点设置除尘、抑尘、收尘装置,粉尘排放浓度应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有关规定,并满足厂区所在地区的环保要求。
3.对无组织排放的扬尘场所,应采取喷雾、洒水、封闭等防尘措施。
(十九)机制砂生产线须配置隔声、消声、减振、隔振等降噪措施,工厂噪音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
(二十)机制砂生产产生的未综合利用的固废应按有关规范集中处置;产生的废油、废油桶等危险废物必须交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
(二十一)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环境污染事件和生态破坏事件。
七、安全生产、职业健康和社会责任(二十二)企业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社会保险法》和《福建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进行生产与管理。
(二十三)企业应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与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订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强化安全生产基础建设,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积极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
(二十四)企业应按照“来源可追踪、去向可查询”要求,如实记录原料开采与采购、机制砂生产与质量检验、存储与销售等各环节,鼓励建立开采、生产、安全、监控、销售、运输等信息化管理系统,保证经营活动全程可追溯。
(二十五)企业应建立、实施并保持满足《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及使用指南》(GB/T45001)要求的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并鼓励通过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第三方认证。
(二十六)企业应建立职业病防治责任制,生产管理和作业环境应满足《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GBZ/T225)、《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化学有害因素》(GBZ2.1)等标准规范要求。
(二十七)企业须依法纳税,合法经营,按照《劳动法》要求,保护职工合法权益,不得拖欠职工工资,依法参加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各类保险,并为从业人员足额缴纳相关保险费用。
(二十八)机制砂企业两年内未发生较大、重大和特别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八、规范管理(二十九)凡已建成投产1年以上(含1年)、生产规模50万吨/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制砂行业企业,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符合本《规范》相关要求的,可自愿向当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见附件)。
企业法定代表人须对所提交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作出承诺,并承担相应责任。
(三十)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接收本地区机制砂行业企业提交的材料,并会同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初步意见,必要时组织现场核实。
由设区市、平潭综合实验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将企业提交的材料汇总后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三十一)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地方上报的申报材料组织审查,对符合本《规范》要求的企业向社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公告。
鼓励预拌砼(砂浆)企业、预制部品部件企业和施工企业选用公告内企业的机制砂产品。
(三十二)实行动态管理。
已公告企业应按照本《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于每年第一季度向所在地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提交《福建省机制砂行业企业规范公告情况表》,自觉接受监督。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将对公告企业进行抽查,并鼓励社会各界对公告企业规范情况进行监督。
公告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其公告:1.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弄虚作假行为的;2.拒绝接受监督的;3.不能保持本《规范》要求的;4.主体生产设备关停退出或者停产1年及以上的;5.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件或生态破坏事件、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6.存有国家明令淘汰的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能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