胜利小区北二区综合商店东楼旧城改造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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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

根据国家和省、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相关法规政策,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目的因旧城区改建需要,需对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范围内的国有土地上房屋进行征收,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公共利益情形。

二、征收范围福泉及汇源路2号楼地块目所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汇源路、南至懈浦大河、西至规划地块、北至懈浦建设银行。

如有出入,以区人民政府公布的征收范围为准。

三、调查基本情况本项目涉及国有土地上房屋总建筑面积约1.1万平方米,其中住宅约0.3万平方米、非住宅约0.8万平方米;涉及总户数18户(家),其中住宅17户、非住宅1家。

四、补偿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4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219号,根据市政府令第244号第一次修正,市政府令第248号第二次修正)、《关于实施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若干意见》(甬政发(2015)75号)、《宁波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甬政发(2023)28号)和《宁波市镇海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补助、奖励规定》(镇政发(2023(23号)等有关规定。

五、房屋用途和面积确定(一)被征收房屋用途,按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确定;房屋所有权证未记载用途或者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批准改变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变更登记的,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用途认定。

(二)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或者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认定;其他合法的房产凭证未记载房屋建筑面积的,其建筑面积按有关规定依法认定。

征收砖混结构住宅房屋,同一楼梯单元相同套型房屋因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改变造成房屋所有权证记载建筑面积各户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大一套房屋的建筑面积作为本单元相同套型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认定。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鲤城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4.29•【字号】泉鲤政〔2021〕9号•【施行日期】2021.04.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关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的公告泉鲤政〔2021〕9号鉴于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建设需要,拟征收浮桥街道、金龙街道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部分房屋及附属物(具体以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的征收范围图为准),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条、《福建省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138号)第十一条、《泉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规定》(泉政文〔2020〕6号)第十条等有关规定,鲤城区人民政府已组织有关部门对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进行了论证,现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本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期限为2021年4月29日至2021年5月29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请持本人身份证明和房屋权属书证材料在征求意见期间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特此公告。

一、浮桥街道联系人:吴向阳联系电话:22832658联系地址:浮桥街168号浮桥街道重点办二、金龙街道联系人:施健智联系电话:152****7705联系地址:金龙街道后坑社区延玉路1号公告网址:鲤城区人民政府()→政务公开→征地拆迁信息附件:鲤城繁荣片区棚户区改造项目(二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政府2021年4月29日。

永宁胜利拆迁规划方案 (2)

永宁胜利拆迁规划方案 (2)

永宁胜利拆迁规划方案背景介绍永宁胜利小区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始建于上世纪90年代末期,是一座典型的旧式小区。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胜利小区所在的区域已经成为北京市西北部的一片重点发展区域。

根据市政府的房屋安置政策,永宁胜利小区将进行拆迁改造,并重新规划利用。

拆迁规划方案一、拆迁范围永宁胜利小区整个区域将全部拆除,总面积约为30,000平方米,共有住户约1000户。

二、拆迁补偿1.安置房面积和户型: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西城区、东城区、海淀区城中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订)>的通知》(京府发〔2014〕15号)规定,胜利小区补偿安置户用房所在建筑面积的70%作为预估建筑面积(含公共附属面积)。

房屋类型分别包括:一房间、两房间、三房间和四房间。

单个房间建筑面积约为20平方米、两房间约为40平方米、三房间约为60平方米、四房间约为80平方米。

2.装修补贴:拆迁户可以选择由政府现金补贴或材料和人工安装两种方式来获得装修补贴。

政府将为每户拆迁安置费用的10%作为装修补贴。

3.生活补贴:拆迁户可以选择一次性生活维护补贴,政府将根据户口、住房等因素划定补贴标准,给予每户不超过10万元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4.老年人关怀津贴:年满60周岁的老年拆迁户可得到每月不超过500元的老年人关怀津贴,相关证明由拆迁户提供。

5.其他:对于有特殊情况需求的拆迁户,如需要临时居住或者有严重疾病需要就医等,政府将视情况给予相应的扶持和救助。

三、拆迁形式根据市政府的要求,拆迁将进行分阶段进行,分阶段分区域进行拆除并逐步交付。

首先进行的是周边公共设施的拆除和迁移,例如电线、下水道等。

接下来将陆续进行各个区域的房屋拆除,拆除时间跨度范围为2-3年。

四、用地规划永宁胜利小区拆迁后,将用于商业、文化和公共事业的建设。

具体规划包括:1.商业规划:在小区东侧规划建设一座约10,000平方米的商业综合体,包括超市、快餐店、服装店等众多商铺,以及一座停车场,为周边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购物和停车服务。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已经旗人民政府…2011‟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关于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决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规定,按照达拉特旗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专项规划和达拉特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达拉特旗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现就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作出决定。

一、征收范围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所有单位、个人和企业的房屋,四至界限为:召西路西、商城路东、德胜大街北、锡尼街南(具体见•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意见书‣)二、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达拉特旗人民政府确定达拉特旗房屋征收安臵局为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征收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三、征收签约期限征收签约期限自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90天内。

四、征收补偿按照•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执行。

五、安置房屋位置选择产权调换的,按照改建地段相对集中的原则安臵。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3个月内向达拉特旗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达拉特旗树林召镇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为改善北国商城旧城区的生产经营条件和居民的生活居住环境,根据国务院2011年1月21日颁布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发…2011‟68号)规定,旗人民政府依法对北国商城旧城区改建项目范围内房屋实施征收与补偿,此项目已纳入了•全旗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符合城市建设规划要求。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正文:---------------------------------------------------------------------------------------------------------------------------------------------------- 菏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的通知菏政发〔2015〕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2015年11月4日菏泽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山东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经济开发区、市高新区范围内的房屋征收项目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市人民政府的房屋征收部门;县区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为本级房屋征收部门。

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规划、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相互配合,协助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通讯、供电、供排水、燃气、热力等管线产权单位,应积极支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

第四条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

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江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24•【字号】内府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内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公告内府公告〔2018〕6号因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需要,依据《内江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8〕第3号),决定对下述范围内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四川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房屋征收范围胜利街道新立社区、蟠龙社区所在区域1-1、1-2、1-3、1-4、1-5、1-6、1-7、1-8、1-9九个地块内的房屋及附属物。

具体范围以征收部门公布的征收范围红线图为准。

二、房屋征收补偿方案详见附件。

三、征收补偿合同签约期限在模拟征收签约期限内签订的模拟征收合同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生效。

未签订模拟征收合同的,补偿合同签约期限为自征收决定下达之日起三十日内。

四、房屋征收部门内江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委员会。

五、房屋征收投诉电话(0832)5155199六、其他事项因国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不服《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书》(征决字〔2018〕第3号),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或在6个月内向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附件:内江高新区胜利街道棚户区(城中村)改造项目(一期)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内江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24日。

球拍路周边城市棚户区二期(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球拍路周边城市棚户区二期(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

球拍路周边城市棚户区二期(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稿)根据市政府重点工程征迁计划安排,球拍路周边城市棚户区二期(西路)项目建设即将实施,房屋征收工作由金安区人民政府负责。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六安市人民政府《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试行)》(六政〔2015〕43号)、《六安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补充规定(试行)》(六政〔2016〕51号)等文件规定,现将球拍路周边城市棚户区二期(西路)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公布如下:一、征收目的与原则目的:旧城区改建。

原则: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公平补偿、结果公开的原则。

二、征收范围东至球拍西路,南至人民路,西至规划红线,北至规划红线(详见房屋征收红线图)。

三、征收补偿签约期限征收补偿签约期限为天。

即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四、征收补偿安置的方式(一)在房屋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或购房券安置的方式进行补偿安置。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规定评估确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评估价格另行公布)。

征收住宅房屋,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在六政(2015)43号文件规定奖励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基础上,再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再另行增加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的安置奖励。

征收非住宅房屋(不含单位、企业,下同),被征收人自愿选择货币补偿且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5%给予安置奖励;在征收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期限前20天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并腾空房屋交出钥匙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价值10%给予安置奖励。

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旧城改造拆迁补偿协议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拆迁人名称及住所1.2:被拆迁人名称及住所1.3:协议签订日期第二条:拆迁范围与面积2.1:拆迁范围内的具体地点2.2:拆迁房屋的面积第三条:补偿标准3.1:住宅房屋补偿标准3.2:非住宅房屋补偿标准3.3:附属设施补偿标准第四条:补偿方式4.1:货币补偿4.2:产权调换4.3:其他补偿方式第五条:补偿金额与支付方式5.1:补偿金额计算方式5.2:补偿金额支付时间及方式5.3:特殊情况下的补偿金额调整第六条:搬迁补助6.1:搬迁补助费的计算及支付6.2:搬迁期限第七条:临时安置补助7.1:临时安置补助费的计算及支付7.2:临时安置期限第八条:拆迁期限8.1:拆迁开始时间8.2:拆迁结束时间第九条:违约责任9.1:拆迁人违约责任9.2:被拆迁人违约责任第十条:争议解决方式10.1:协商解决10.2:调解解决10.3:仲裁解决10.4:诉讼解决第十一条:合同的生效、变更和解除11.1:合同生效条件11.2:合同变更条件11.3:合同解除条件第十二条:保密条款12.1:保密信息的范围12.2:保密信息的披露限制12.3:违反保密条款的责任第十三条:法律适用与争议解决13.1:本合同适用法律13.2:争议解决方式第十四条:其他条款14.1:合同的附件14.2:合同的修订历史14.3:合同的签署地点与日期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拆迁补偿协议主体1.1:拆迁人名称及住所拆迁人:市旧城区改造指挥部,住所:市区路号。

1.2:被拆迁人名称及住所被拆迁人:X,住所:市区路号。

1.3:协议签订日期本协议签订日期为2024年月日。

第二条:拆迁范围与面积2.1:拆迁范围内的具体地点拆迁范围为市区路号,具体界限以规划部门确定的范围为准。

2.2:拆迁房屋的面积拆迁房屋的总面积为平方米,具体面积以房产部门出具的房产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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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胜利小区北二区综合商店东楼1-6号、1-7号门面、
2单元2-2、2-3、3-2、3-3号旧城改造”
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征求意见稿)
因实施“胜利小区北二区综合商店东楼1-6号、1-7号门面、2单元2-2、2-3、3-2、3-3号旧城改造”项目建设需要,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决定对该项目规划定点红线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属物实施征收,为保障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法规规章规定,结合该建设项目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一总则
第一条征收范围:柳州市胜利小区综合商店东楼1-6号、1-7号门面、2单元2-2、2-3、3-2、3-3号房屋及附属物(具体范围以规划红线定点图为准)。

第二条签约期限:自征收部门在征收范围内张贴公布正式签约通知之日起60日内。

搬迁期限: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

第三条征收当事人
1.征收主体: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政府;
2.征收部门: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3.征收实施单位:柳州市柳北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
室,负责实施征收补偿安置相关具体工作;
4.被征收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

第四条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被征收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柳北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第六条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七条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调查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
(二)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新增或变更营业执照;
(四)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二货币补偿
第八条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
(一)按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通知》(桂政电〔2011〕36号)以及《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选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暂行办法》(柳建批复字〔2012〕43号)等规章政策有关规定,在选择评估机构的公告规定期限内,经被征收人协商,50%以上被征收人同一意见的,由被征收人选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实施评估;公告规定期限届满,仍协商不
成的,采取投票或抽签的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

评估结果作为被征收房屋补偿的依据。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的补偿,依据柳北区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调查、认定结果进行相应补偿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三产权调换
第九条被征收人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以下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柳州市胜利路9号“中房·胜利小区”一区、二区、五区、六区,具体安置房源在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

第十条被征收人对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可以选择以下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
(一)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二)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2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三)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

按(一)、(二)或(三)方式之一进行产权调换后,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被征收人进行产权调换后,应安置建筑面积超过48㎡的,就近上靠安置房建筑面积在5㎡(含5㎡)以内的,按惠民价格2200元/㎡结算;再超过部分按该项目商品房市场价格结算(如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且按期搬迁的,按该项目安置房安置价4845元/㎡结算)。

产权调换后所选安置房建筑面积小于应安置建筑面积的,
经测算后,被征收房屋产权调换未使用的产权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房地产评估价格进行货币补偿。

第十一条被征收人对非住宅房屋选择产权调换的,提供以下产权调换安置房源供被征收人选择:柳州市胜利路9号“中房·胜利小区”二区,具体安置房源在项目征收现场办公室公布。

第十二条被征收人对非住宅房屋选择进行产权调换的,计算、结清同一估价时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的建筑面积1:1产权调换安置房屋的套内建筑面积,不结算差价;超出或不足部分,结算差价。

第十三条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即签即选的方法选定安置房。

四其他补偿及补助奖励
第十四条临时安置费及搬迁费
(一)临时安置费
选择货币补偿的,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每户最低不少于750元/月)一次性给予三个月的临时安置费;实行产权调换并选择自行过渡的,自被征收人腾空交付被征收房屋之日起,住宅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15元/㎡·月(每户最低不少于750元/月)支付临时安置费直至安置房交付后三个月止。

因被征收人责任不按期履行安置房交付领取手续的,征收部门及征收实施单位不再承担逾期之后的临时安置费。

如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周转用房的,房屋征收部门提供周转用房,不再支付临时安置费,被征收人自行承担在临时过渡期内所发生的水、电、气等费用。

(二)搬迁费:被征收房屋的搬迁费,按房屋总建筑面
积10元/㎡支付(最低不少于500元/户);实行产权调换并需过渡安置的,按标准给予二次搬迁费。

第十五条停产停业补偿费
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给予不超过非住宅房屋货币补偿金额4%的补偿或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固定支出通过评估确定补偿金额。

被征收人、房屋承租人对因征收造成停产停业补偿款的归属,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无约定的,支付给承租人。

第十六条被征收房屋的装修装饰补偿:除可移动的装修装饰部件、材料外,对装修装饰部分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七条被征收人房屋内的电话、有线电视、宽带网、空调和供电、供水、供气设施等迁移费用,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跨学区交通补贴。

因房屋征收搬家迁移,被征收人子女跨学区就读小学或初中的,给予一次性中小学跨学区补助费:小学500元/人,中学1000元/人。

第十九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并且购房成交价格不超过货币补偿的,对新购房屋免征契税;购房成交价格超过货币补偿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且不需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新换房屋免征契税;缴纳房屋产权调换差价的,对差价部分按规定征收契税,由被征收人缴纳。

被征收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办证工本费,按有关部门规定的指导价给予补偿。

安置房房屋所有权人及土地使用权人变更的费用,由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向被征收人收取。

第二十条征收奖励与补助
(一)征收时段奖
1.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500元。

被征收人选择本方案第十条第(二)或第(三)款产权调换方式的,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至征收部门通知签约之日止,可提前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视为签约期限内签约,可按被征收房屋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给予征收时段奖。

2.自启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之日起31-60日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产权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奖励200元。

3.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并在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同时在搬迁期限内搬迁完毕的,按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格20%给予奖励。

(二)征收补助
被征收人有以下情况的,一次性给予30000元/户的补助:
1.经民政部门核定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
2.生活困难的孤老或无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
3.烈属、伤残军人。

(三)被征收人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未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或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搬迁完毕的,取消征收时段奖和征收补助。

五补偿决定及相关司法程序
笫二十一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柳北区人民政府依照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柳北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笫二十二条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协议约定的搬迁期限内拒不搬迁交房的,在协议确定的补偿金额中扣除征收奖励和补助金额,并由征收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其他
笫二十三条本方案自柳北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施行。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柳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及相关配套政策性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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